Ⅰ 德国公司的类型可以选择哪些
在德国市场的并购交易中,约半数的投资者来自境外国家。这显示出德国在吸引外资方面十分出色。随着中国境外投资及跨国并购交易量的不断攀升,欧洲拥有诸多吸引投资的优势。对中国投资者而言,德国目前也是欧洲最重要的投资目标国家之一。
常见的公司类型包括:
有限责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 – GmbH),
股份公司(Aktiengesellschaft – AG),以及
股份两合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 auf Aktien – KGaA)。
此外,还有一些较新的公司类型,比如:
欧洲股份公司(Europäische Gesellschaft或Societas Europaea – SE),和
企业家有限责任公司(Unternehmergesellschaft [haftungsbeschränkt] – UG [haftungsbeschränkt])。
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为最常见的公司形式,下面百利来将重点介绍。
有限责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 – GmbH)
在德国,并不限制外方设立或者收购有限责任公司,亦不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活动。有限责任公司旨在作为封闭公司或私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运作。
法律强制要求最低总股本为25,000欧元,其中至少12,500欧元必须在公司设立时缴纳完毕。
相比之下,设立结构相似的企业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本可以仅为1欧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得上市。股份的出售和/或转让需要经过公证。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置两个公司机构,即管理层与股东会。除此之外,公司可以设置咨询委员会或者监事会。
尽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营业场所必须在德国境内,公司可以在德国之外设置管理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位或者多位管理董事进行管理。他们负责开展公司的日常业务,并且代表公司实施法律行为。法律并没有限制管理董事的数量。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都可以担任管理职务。每一位管理董事都可以被授权单独代表公司(单独签字)。
只有拥有完全法律行为能力的个人才可担任管理董事,但不要求该等个人必须是德国公民或者在德国享有(永久)居住权。但是,管理董事的许多法定职责会要求该董事位于德国境内。法院会要求被任命为管理董事的外国公民必须时刻能够履行其作为管理董事的职责,尤其是保存账簿的职责。未处于德国境内的董事可能无法满足这一要求。
在内部关系方面,管理董事必须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决议、劳动合同或管理董事议事规程所包含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董事应当遵守股东会的指示。股东可以临时地或者通过制定对管理加以限制的议事规程的一般方式发布指示。但不论何种情形,当实施特别交易或者采取特别措施时,管理董事需要取得股东会的同意。如果管理董事未能遵守内部限制,其有义务赔偿公司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
鉴于股东可以向管理董事作出具有约束力的指示,进而直接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法律形式是十分适合集团公司项下的子公司采纳的法律形式,并且是最受外国投资者欢迎的德国投资载体。
Ⅱ 中国收购了哪些德国企业
截至目前,中资公司收购(含控股)的德国企业主要有:
2011年:联想集团以2.31亿欧元收购梅迪昂公司的36.66%股份(电脑);
2012年:三一重工与中信产业投资基金以3.6亿欧元收购德国普茨迈斯特公司100%股权(工程机械)。
2013年,上工申贝收购德国百福(缝纫机)
2013年,正泰集团收购 Conergy(光伏)
2013年,潍柴动力以11.67亿收购凯傲集团32%,林德公司90%股权(叉车)
2014年,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2.9亿欧元收购ZF Friedrichshafen AG(德国采埃孚腓特烈集团)旗下拥有的BOGE橡胶与塑料业务(橡胶塑料);
2015年,中国化工以9.25亿欧元收购克劳斯玛菲公司100%股权(塑料和橡胶处理设备)。
2016年,美的以46亿欧元收购KUKA库卡公司约86%的股权(机器人)。
2016年,北京控股以16亿美元收购德国垃圾处理公司EEW(垃圾处理)。
2016年,上海电气集团收购以约1.74亿欧元收购宝尔捷自动化公司(Broetje-Automation)(航空设备及相关自动系统);
2016年,珠江钢琴集团以人民币1.77亿元收购诗密尔(Schimmel)90%股权(钢琴制造)
2016年,潍柴动力通过凯傲集团以21亿美元收购德马泰克(Dematic)(物流设备)
2017年,富山企业有限公司于3月底正式完成了对德国钢铁集团Georgsmarienhütte Holding GmbH (下称“GMH集团”)旗下Bochumer Verein Verkehrstechnik GmbH公司(德国波鸿交通技术集团,下称BVV)的收购。(轨道交通)
希望以上汇总能满足题主的要求。
Ⅲ 近年跨国并购投资有哪些主要特点
您好,从总体上看,近年来跨国并购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并购方式以横向并购为主,以股本置换代替货币支付
与前些年相比,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企业间以强强联合、优势互补为明显标志进行横向并购,以降低成本达到规模经济,增强国际竞争力。这种横向并购在银行、保险、航空、通信、汽车、医药等行业中表现尤为突出。如1998年德国戴姆勒奔驰公司与美国第三大汽车制造公司克莱斯勒公司达成合并协议,涉及市场金额高达920亿美元;1999年英国沃达丰公司以2000亿美元收购德国曼内曼斯;美国在线公司以1600亿美元并购时代华纳公司等。跨国并购的主要实施形式也不再是支付货币,而是股本置换。1999年全球109起巨型跨国并购案中有26起是通过换股形式完成的;2000年44%的跨国并购通过换股形式完成;即使是在主要国家经济低迷、股市不景气的2001年,这一比例依然达到了24%。
2、跨国并购向第三产业集中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最近发表的一份题为《外国直接投资趋势和近期发展》的报告说,对外投资中原来有50%的比例投资于工业行业,现在有超过2/3的比例投资于国外服务行业。跨国并购的行业主要集中在汽车、能源、电讯、烟草、制药、食品饮料和金融服务业。1998年以来,仅银行、通讯行业的企业并购数额就占整个并购总额的60%。2000年,跨国并购的主导产业主要是与信息技术有关的产业。这些产业部分属于运输、仓储、通讯产业,部分属于电子和电子设备。这些产业既是2000年最大的收购目标,也是最大的收购部门。金融企业的跨国并购在2000年的跨国并购总量中所占比重超过了20%。跨国并购向第三产业集中成为趋势。
3、跨国并购实施的行为主体发生变化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发展中国家在跨国并购中的地位逐渐显现出来。跨国并购仍以发达国家为主,但发达国家以发展中国家企业为目标的并购数量呈上升态势。如发达国家在中国、印度、印尼、土耳其、巴西、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所实施的并购活动。根据《亚洲并购报告》的统计,在1995年亚洲50起最大的并购案中,涉及34起跨国并购案,其中由发达国家发起的对发展中国家的并购案为10起,占跨国并购案总数的近30%,并购交易额达28.91亿美元;在1996年亚洲50起最大的并购案中,涉及29起跨国并购,其中由发达国家发起的对发展中国家的并购案为8起,占跨国并购案总数的27.6%,并购交易额达57.2亿美元。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Ⅳ 外国投资者收购德国企业是否会受到限制有什么规定吗
德国管家提醒您:
当前德国法律和德国政府对外国企业并购德国企业的政策限制
(一)市场准入
德国对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基本与德国内资企业一样,视外国投资者基本等同于国内投资者,几乎不存在任何限制。
目前德国明确禁止投资者进入的领域只有建设和经营核电站及核垃圾处理项目。
除特殊行业之外,外国投资者无需任何审批即可收购德国企业。需要审批的行业包括:银行,保险业;金融;拍卖业;出售含酒精饮料的餐饮业;武器、弹药、药品及植物保护剂生产及其销售;炼油及蒸馏设备的生产及销售;发电和供暖厂;动物的批发及零售;需获得经营许可或生产许可运输和出租公司等等。
(二)国家安全审查
一般情况下,外国企业在德国投资不需经过政府审批。尽管德国政府有权对是否允许任何外商(非欧盟)的投资进行审查,但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常见。但是,理论上外商投资行为仍然有可能存在限制或禁止。需要注意的是,对敏感性行业(战争武器、驱动作战坦克或其他履带式装甲车的发动机或变速器、有信息技术安全功能、处理国家机密信息的产品或对此类产品的信息技术安全功能至关重要的零部件),在获得25%及以上表决权的股份转让合同订立后,外国投资者需要立刻向联邦经济与科技部主动申报该交易;对于非敏感性行业,则外国投资者无需向联邦经济与科技部申报,但联邦经济与科技部可以自行决定审查收购交易。
1、审查主管机关
根据德国《对外经济法》(Au?enwirtschaftsgesetz,简称AWG)及其实施条例(Au?enwirtschaftsverordnung,简称AWV)的规定,德国联邦政府授权于联邦经济与科技部(简称BMWi)对外国投资者收购以德国为住所地的、超过25%投票权股份的企业进行审查。具体而言:
(1)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系指住所地在欧盟境外的投资者,包括欧盟境外的投资者在欧盟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此外,如并购方虽是在欧盟境内,但其具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25%以上由住所地在欧盟之外的人士持有,则也被视为是外国投资者。
住所地在欧盟之外,但是属于欧洲自由贸易联合体(EFTA)的国家(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瑞士)不被视为外国投资者。
(2)表决权股份超过25%的计算
股权比例计算包括并购方直接收购的股权和其通过关联公司或其他公司协议间接控制的股权。具体而言,在计算购买者购买有表决权的股份是否达到25%时,(1)如果并购方拥有一个第三方企业具有表决权的股份达25%以上、且这个第三方企业已经拥有被并购方的股份,则这些股份也被计算在并购方计划购买的股份之内;(2)在并购方与一个第三方企业签订了共同行使投票权的协议的情况下,该第三方企业拥有的被并购方有表决权的股份也应被计算在并购方计划购买的股份之内。
2、审查的内容和审查后果
审查的内容是受审查的并购行为是否将会对联邦德国的公共秩序和安全构成威胁。
联邦经济与科技部作为审查的主体,可以在:(1)股权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三个月之内;或者(2)在收购者公开宣布其收购要约起三个月内做出决定是否启动审查程序,此处的期间即为审查的有效期。
若审查结果表明这样的并购可能威胁德国的公共安全和国家秩序,联邦经济与科技部就有权通过行政决定禁止或限制这样的并购,具体方式有两种:一是禁止或限制投资者在收购后行使股东表决权,也就是限制外国投资者对德国企业重大事项施加影响;二是取消此次收购,委托财产管理公司将项目复原到收购前状态。
(三)反垄断审查
如果拟进行的收购满足德国反垄断审查的触发条件,则不论该收购对竞争产生的实际影响如何,收购方应当向德国联邦反垄断局进行反垄断申报。若未申报,则可能面临最高达100万欧元的罚金。
1、申报标准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则需进行德国反垄断申报:(1)收购代表德国公司至少持有25%的表决权的股份;(2)收购各方在全球的营业额合计超过5亿欧元;(3)至少一方在德国的营业额超过2500万欧元以及其他各方中至少一方在德国的营业额超过500万欧元。其中,营业额的计算包括该收购公司所属集团的营业总额,涵盖最终控股母公司以及为最终控股母公司完全或部分控制的关联方,但应当扣除集团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额。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并购只涉及两家企业,且两家不是关联企业,同时其中一家全球销售总额低于1000万欧元,或进入德国市场至少5年、在德国的营业额低于1500万欧元,则不需要申报。
2、审查期限
申报后,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将启动为期一个月的初步审查(阶段I),若联邦反垄断局决定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则交易将被视为获得批准。如果联邦反垄断局决定启动进一步调查(阶段II),则其将在自申报之日起四个月的时限内主要针对市场份额/市场控制力进行实质审查并作出决定。
3、欧盟反垄断审查和德国反垄断审查的关系
如果拟进行的交易达到欧盟的反垄断申报标准,则仅需进行欧盟的反垄断申报;如果未达到欧盟的申报标准,但达到了德国的反垄断申报标准,则需进行德国反垄断申报。
欧盟申报的标准是:欧盟《并购条例》第1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情形时,并购具有共同体规模:(1)参与并购的企业在世界范围内的年营业额共同达到50亿欧元;并且(2)参与并购的企业中至少有两个企业在共同体的年营业额达到2.5亿欧元。但是,如果参与并购的各企业在共同体范围的总营业额的2/3以上来自一个且是同一个成员国,则不构成共同体规模。”《并购条例》第1条第3款的规定:“在不满足第2款标准情形下,如同时满足下述情形,则也构成共同体规模:(1)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全球的年营业额超过25亿欧元;(2)参与合并的企业至少在欧盟3个成员国的共同市场年营业额超过1亿欧元;(3)参与合并的企业中至少有2个企业各自在欧盟上述3个成员国中的每一个的市场年营业额超过2500万欧元;(4)参与合并的企业中至少有2个企业各自在欧盟市场的年营业额超过了1亿欧元;(5)参与合并的各个企业在欧盟市场年销售额的2/3以上不是来自一个且是同一个成员国。但是,如果参与并购的每一个企业在共同体范围内的总营业额的2/3以上来自一个且是同一个成员国,则不构成共同体规模。”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收购完成后,对其他国家也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那么也有可能触发其他国家(比如美国、中国)的反垄断申报程序。
德国法律对于外国企业并购德国企业之后,在技术(专利)转移、劳动用工等方面的限制和保护措施
(一)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转移
在技术转移方面,就本所律师所知,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商标方面需要注意其他国家的第三方是否享有在先权利、从而可能会潜在的妨碍在其他国家使用目标公司商标,妨碍的范围可能是全部的目标活动或至少是当前计划拟定的特定活动。并且如果在其他国家的第三方拥有这样的权利,其可以要求商标权人立即停止使用商标,也可能提出进一步索赔。
在外观设计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德国法律仅保护经注册的外观设计;而在欧盟,未被注册的欧共体外观设计也被保护。
在公司名称方面,德国法律规定公司名称作为一个商业标志也可被设定为标志权,并且公司的名称赋予其所有者在德国为商业活动之目的而使用该名称的排他性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商标局或法院认为公司名称缺乏显着性,则有可能会存在此类公司名称权被拒绝的风险。并且,如果第三方在德国对相关产品拥有在先的标志权(比如商标权或/和公司名称权),则在先者可阻止公司使用该标志并提起诉讼。而在欧盟,欧盟并没有对公司名称权作出保护规定。
在软件的版权保护方面,德国法律规定,软件受到版权保护,其中对于在雇主指导下形成的软件所有权转移给用人单位,但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也表明德国法律可能更偏向独立开发或创造某一产品的个人,关于此产品的所有权利并非自动归属于雇主及客户。因此取得全部知识产权的合同需要事先进行协商。
在专有知识保护方面,仅在专有知识是:(i)秘密的,即不为普遍知晓或容易取得的;(ii)重要的,即对产品生产是重要且有用的;以及(iii)可识别的,即以充分全面方式描述使其可能满足秘密性和重要性的标准,专有知识才受到保护。
对于知识产权转移方面,需要注意:(1)如果目标公司签署了许可协议,需要关注许可协议是否允许转许可;(2)相关产品的专利、版权、商标是否登记在目标公司名义下,如果不是登记在目标公司名义下,则应当要求转至目标公司名义下;(3)目标公司的拥有专有知识的核心员工是否与目标公司签署了长期劳动协议或是否愿意继续留在公司。
(二)劳动用工
对于德国企业被并购之后,针对劳动用工方面,德国法律规定,并购方应接收被并购公司的员工。但是,企业因并购原因确需裁员的,应由董事会报请股东大会通过,而无需征得企业委员会的同意,但企业委员会有知情权。董事会应及时向企业委员会通报并购方案,并按规定事先书面通知企业委员会举行听证会。自举行听证会之日起一周后,无论企业委员会是否同意,雇主即可签发辞退通知书。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辞退通知书均需书面且以原件形式做出并提前通知当事人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提前通知的时间需要根据工龄来确认。被辞退者如认为辞退不合理,可在收到辞退通知书后一周内通过企业委员会向雇主提出书面申诉,如未达成和解,雇主有权强制执行辞退,但当事人可在收到辞退通知书三周内向当地劳动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雇员错过这一时限,解雇有效,无需考虑解雇理由之合法与否。
德国法律规定对于裁员应该给予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最高可达12个月的月薪,但年满50周岁且在同一公司工作15年以上者可享受最高15个月月薪的补偿金,年满55周岁且在同一公司工作20年以上者可享受最高为18个月月薪的补偿金。
Ⅳ 谁知道世界上五次企业并购浪潮都发生在什么时候,代表是什么
一、全球第五次跨国并购的新特点
1.并购规模巨大,强强联合显着增多,产生了许多“巨无霸”的跨国企业集团。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全球涌现出了许多巨型跨国公司相互之间并购的案例,对世界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举世瞩目的焦点.如1995年美国迪尼斯公司宣布以290亿美元收购美国广播公司的母公司,成为全球最大的娱乐公司。1999年英国的沃达丰以650亿美元并购美国空中通讯公司案。这些跨国公司并购的资产规模巨大,对同行业的其他公司形成了巨大的压力。
此次全球企业并购活动不仅表现为大小企业之间的相互吞并,而且发生在两个势均力敌的大企业之间的并购日益增多,成为这次并购的显着特征。1998年艾克森—美孚兼并案以近790亿美元的价格创下了行业并购史上的最高记录;而2000年新兴的互联网公司美国在线宣布以181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着名的传统媒体企业时代华纳,成为迄今为止美国乃至世界上最大的一宗并购案。
2.并购数量增多,产业进一步向国际化发展。以美国为例,从数量上讲,前四次并购浪潮中企业并购数量平均每年分别是530、916、1650和3000起。而在第五次并购浪潮中,1995年在5000起以上,1996年则达到1万多起的记录。1995—1997年,美国共有2.76万家企业参与并购活动,比整个20世纪80年代的数目还多。跨国并购活动的增加,表明市场进一步全球化,产业进一步向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因为跨国并购活动目前主要发生在能源、电信、银行业,这说明兼并国都在调整自己的产业结构,把传统产业、夕阳产业转移到其他国家。这种转移需要统一的世界市场才能够顺畅。
3.在技术、资本密集的传统领域出现了超级并购。本来在技术、资本密集的传统领域,市场集中度已很高,并有垄断之嫌,但在这次的跨国并购浪潮中,仍出现了多起超级并购案例。如1998年德国戴母勒—奔驰汽车公司以400亿美元的价格并购美国的克莱斯勒公司,组成世界第二大汽车集团;2000年英国沃达丰以约1320亿美元的价格兼并德国的曼内斯曼电讯,成为全球最大的超级并购案例。这些兼并案追求的是能在未来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谋求资源的最优配置,增强企业集团的竞争力。
4.横向并购显着增加,换股成为主要交易方式。从并购双方的行业相互关系划分,跨国并购主要有三种方式:竞争对手之间的横向并购、供应商和客户之间合并的纵向并购和既非竞争对手、又在纵向上不具有现实或潜在横向关系的企业之间的混合并购。据有关资料显示,1997-1999年,横向并购在全部国际并购中的比重由1993年的50%左右上升到70%;垂直并购在全部跨国并购中的比重除1987年一度接近20%外,在1998—1999年间基本保持在10%以下;而混合并购在全球并购中的比重由1993年的40%左右下降到目前的30%以下。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横向跨国并购在全球并购中所占的份额不管是从数量还是价值看都占绝对优势。从近两年来世界跨国并购的趋势看,在企业并购支付中现金支付比例逐渐下降,股票支付方式和混合支付方式的比重逐渐上升。如在美国企业并购中,现金支付比重从1976年的52%降到1996年的33%,而股票支付方式和混合支付方式比重分别从1976年的26%和20%增长到1996年的29%和28%。可见美国企业并购支付方式尤以股票交易为主。
5.跨国企业兼并与剥离并存。一方面各公司争相并购其他公司;而另一方面也纷纷把与自己主要业务无关的分支机构出售出去。如通用汽车把所属的电子数据系统公司出售出去,这与第三次兼并浪潮中的多元化经营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Ⅵ 普茨迈斯特的三一并购
“有些时候结婚就是一夜之间的事,我们对普茨迈斯特(俗称大象)暗恋了18年,18年前我们进入这个行业时,它就是第一了,如果是那时,我们简直不敢想象并购的事,我们对它是长达18年的倾心相恋。”三一重工(600031,SH)总裁向文波在1月31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如此形容这次对普茨迈斯特的并购。
2012年1月31日,三一重工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三一德国联合中信基金于2012年1月20日与德国普茨迈斯特股东签署了《转让及购买协议》,三一德国和中信基金共同收购普茨迈斯特100%股权,其中三一德国收购90%,中信基金收购10%。三一德国的出资额为3.24亿欧元(折合人民币约26.5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5%。
这次收购引起了业界的强烈震动,《每日经济新闻(微博)》记者也了解到了此次并购的一些幕后细节。 半个月达成协议
记者了解到,这次收购只用了半个月就达成协议,如果不是因为德国法律上的原因晚了几天,一个星期时间就可能完成了交易。
“本来1月19号我们就要在法兰克福签合同。但由于法律上的原因,没有及时签订协议。但是我们给对方承诺,严格遵守时间表,为了达成目标,我和普茨迈斯特的创始人卡尔施莱西特先生同时调了我们的手表,并交换了手表。到现在我们都互相保存对方的手表。”三一重工董事长梁稳根在发布会上透露,“卡尔施莱西特先生写了一个纸条给我,表示‘大象’一定跟三一合并,再不与其他企业谈。交换了手表后我就回国了。”
卡尔施莱西特也证实了梁关于手表的故事,并在这次发布会上再送一块表给梁稳根,“约在4周前,我们收到了梁总的一封信,看到了他收购的意愿,我们见面几个小时后就达成了一致。”对于短时间就并购普茨迈斯特,外界质疑三一重工过于草率。但是向文波并不认同。
“如果只是一般的财务性并购,我们不会去做。”向文波表示,这次为什么这么快?就是因为对这家公司具有相当深的研究,每年都在研究它,比一般的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还要了解。
“从1994年三一重工进入混凝土机械制造领域起,我们就知道了施莱西特和普茨迈斯特,一直以来就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和超越的对象。三一对它有特殊的感情,我们半个月前才第一次相见,但一见如故。普茨迈斯特对三一来说是无法用价值来衡量的。”梁稳根表示。
向文波对此次并购评价更高,他甚至表示,即使200亿元,也要拿下来,这种资源不可替代,200亿元只是三一重工混凝土制造领域两年的利润而已。“这次收购不是可以以金钱来衡量的。普茨迈斯特的技术,品牌、网络体系,都不可以用金钱来衡量。这次并购能给我们带来金钱和时间不能换回来的东西,它有52年的历史,它花了52年建起网络体系,这种价值也是无法衡量的,我们的产品主要在中国,出口不到5%。我们的销售世界最大,但还不是世界品牌,我们这次收购获得了一个世界品牌,战略性并购是改变世界竞争格局的并购,谁有了‘大象’,就有了世界性的体系。”
对于外界担心的现金流,向文波则表示,“现在说三一现金流有问题,是对三一不了解。我们收购的资金全部是自有资金,三一从创业到现在,从未遇到现金流问题。我们把资本市场上筹到的钱全部还给了投资者。前年有60多亿元的利润,去年有80多亿元的利润。三一在海外发行股票,不是缺钱,而是希望成为国际化的公司。我们负债率只有50%多,我们市值1000多亿元,这次收购不到市值的5%。”
向文波还表示,“我们不会解雇一个员工,我们跟他们的CEO签了5年合同,并要通过拓宽普茨迈斯特产品线来增加就业,招聘更多海外员工。”他对今年一季度的交易审核通过充满信心。“三一重工正在按程序走,要通过反垄断审查,这是需要时间的,但是我们有信心通过,收购得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大力支持。” 整合悬念
实际上,一个多月前,三一重工和普茨迈斯特还在印度为一个400多米高的楼互相竞标。
“现在我们不争了,我跟营销部说了,有‘大象’投标的,我们不去了。”向文波说。
尽管向文波声称此次并购“不是简单性的财务并购,是战略性并购,价值连城”,但外界还是对下一步的整合存在疑问,这是三一重工第一次走出国门的重大并购,是否会水土不服?这也成为一个悬念。
向文波回应,“我们是市场化的企业,对市场有天然的适应性,我相信我们企业文化之间的差异不会很大,我们三一重工推行的是丰田的管理模式,我想在普茨迈斯特推广也不是问题。”
“到时我们会将大象的部分产品转移到国内生产。我们要管理效应,我们之间会全面整合商务体系,它的优质零部件可以提升我们的产品质量,我们低成本的零部件可以降低它的成本,发挥协同效应,迅速整合我们的营销。不会因为这个整合让大家没事干。”向文波说。
据相关资料显示,截至2010年12月31日,普茨迈斯特总资产4.91亿欧元,净资产1.77亿欧元。2010年全年实现销售收入5.5亿欧元,净利润150万欧元,预计2011年全年实现销售收入5.6亿欧元,仅为历史最高57%。2007年,该公司销售收入为10亿欧元。
尽管普茨迈斯特财务数据并不漂亮,但是此次并购获得各大券商研究员的一致看好。中金公司发布研究报告表示,如果能顺利整合,三一将与其形成优势互补,获得普茨迈斯特在世界范围内相当成熟的营销网络和渠道资源,世界一流的混凝土机械技术,以及具有国际知名度的顶级品牌资源。此次收购将为三一打开海外市场的广阔空间,有利于公司国际化发展战略的实施。
Ⅶ 跨国并购的缺点是什么
跨国并购我们还缺点什么
------------------------------------------据《河北经济日报》9月1日报道,在德国,大部分中小企业都是在二战后创建的。如今,当年创业的那批企业家基本都到了退休的年龄,可他们却发现很难找到合适的家族继承者。据统计,整个德国有3万个公司要被出售。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对欲出售的德国企业来说,与廉价卖给一家可能还不如自己的西班牙或土耳其公司相比,更多的企业主喜欢中国买家。
然而最近根据德勤财物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研究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在德国并购的企业当中,只有不到10%的企业能够经营得很成功,和来自其他国家的投资者相比,这一比例明显偏低。该公司的浦安德博士表示,在并购德国企业这件事情上中国和印度的差别很有意思。中国企业总是喜欢那些财务状况较差的公司,以1欧元加公司债务的形式买断,希图获得德国的先进技术。而印度公司则偏好那些规模比较大、财务状况良好的德国企业,以获取德国(欧洲)的新市场和销售渠道。结果印度在德国投资的成功概率、项目质量都远远高于中国。
Ⅷ “三一重工”并购德国普茨迈斯特和万达并购美国AMC有什么区别吗
行业不同,并购国外企业其实都是为了打出去,获得其的国际市场,再将自己的产品或是服务扩展,从而不断辐射到世界各个地区
Ⅸ 三一重工收购德国普茨迈斯特的并购方式,为什么采用这种方式
因为并购之后,PM还是保持着自己高度的独立经营状态(只是股东变了)
Ⅹ 德国工商注册有哪几种形式
德国工商注册有哪几种形式?
五A中德商务,咨询问答:
有限责任公司: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2.5万欧元(约合20万人民币),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简称GmbH,是一种最广泛的公司形式。任何一位外国公民,过去5年中,未因商业欺诈或类似罪名在欧盟境内被处罚过,均可在德国注册成立,并由一名自然人担任这家德国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无需在德国具有居住身份,无需雇佣德国人及让德国公民持股。
股份公司: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成立之初,必须完全由创始股东认购,其股份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个人公司:以个人独立经营申请的注册形式。自然人以个人名义注册并出任法人或者股东,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形式。此种注册形式,要求有在德国长期居留许可。
五A中德商务,可以代办在德国成立公司的全部手续。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常用的形式,按目前德国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可以到德国注册,也可以不去德国,经德国驻华使馆公证后,委托我们全权办理。
成立一家德国公司并不复杂,主要的是如何开展工作,我们不是仅仅代理注册的中介机构,我公司有在德多年经营进出口,物流,商务方面成熟经验,更有熟悉德国市场的专业机构,提供源自欧洲本土的全面商务服务。我们的合作,能使您快速开拓欧洲市场。公司成立后,五A中德商务,从采购、电商仓储、国际物流,到参展商务洽谈等,都可借助我们多年在德良好信用及商业关系,协助企业迅速开展各项业务。
对于业务量较少,但需要节约费用的德国公司,业务部分我方可以代理。对于现阶段成立公司,暂时不开展业务(为取得有长期历史的公司资质),属战略投资成立的公司,我们也可以协助以一种低廉的运营费用,保持公司正常存在,为企业下一步发展做好储备。
德国企业收购、兼并,合并出让
通过与个企业协会、专业机构的良好合作,对成熟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行业并购,商标使用权等,例如,通过当地法院掌握破产及拍卖清算企业,进行定向并购组合,以达到获取无形资产,快速进入行业领域占领市场。同时对已成立的公司,提供清算,撤销等,让合作方进退自如。对有一定历史或因故转让的企业,可代为发布信息,联系合作方。
具体事项,可向5a中德商务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