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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和德国有什么关系

发布时间:2022-08-11 23:47:02

A. 点都德,和新东方有合作关系吗

点都德和新东方有合作关系吗?没听说他们两家有合作关系。

B. 新东方DSH考试是德国哪所大学的考试成绩是否德国所有大学都承认

北京新东方学校所承办的DSH考试是德国达姆施塔特FH的,德国教育部规定,只要是在德国教育部有注册证明的DSH考试在全德国都是承认的,达姆FH的DSH是在德国教育部正式注册的,但是只有斯图加特大学只承认本校DSH,其它学校的都不承认。

C. 概括西德新东方政策的主要内容,并分析联邦德国政策调整的原因。

:改善同苏联、东欧国家的关系是1969年联邦德国政府提出的“新东方政策”的主要内容。

D. 新东方德语怎么样

上海的新东方,德语就跟个笑话班一样。老师以取悦学生为乐,以便可以得一个高分,发奖金。连最后的考试都是开卷,随便给个分。
学东西?看你自己了。当然有非常敬业的老师。
但大部分都是油嘴滑舌,上课做一些让人费解的东西。不过如果你想轻松了解一些德语皮毛知识,还是可以去的。
我的看法比较偏激,但我在新东方上了n个班了,差不多都是这样。也曾经跟一个老师谈起来,没办法,现在他们的评奖机制就是只看学生打分。所以基本上上课就是又唱又跳,游戏什么的,根本没什么实质内容。

E. 西方国家中提出并推行“新东方政策”的是

1.新东方政策是联邦德国勃兰特政府推行的改善与苏联、东欧关系的外交政策,是对联邦德国历来推行的哈尔斯坦主义的重大修正。
2.新东方政策—主要内容:
一、承认战后欧洲各国的现有边界,改善与苏联和东欧各国的关系。
二、承认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表示愿意实现两国关系的正常化,并表示愿意以和平方式谋求国家统一。
3.新东方政策—实施步骤:
勃兰特政府而积极推行新东方政策,加速改善同东欧国家的关系。先后同苏联、波兰、民主德国签订了《莫斯科条约》、《华沙条约》、《基础条约》统称为《东方条约》,具体过程如下:
①改善与苏联的关系,1970年与苏联在莫斯科签订条约,双方保证战后欧洲边界不可侵犯,保证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承担不使用武力威胁和不使用武力的义务,承认民主德国与波兰以奥得—尼斯河为边界线;
②改善两个德国的关系,1972年两个德国签署《关于两国关系基础的条约》,实现了国家间的关系正常化,1973年两国同时加入联合国;
③改善与东欧其他国家的关系,1973年12月分别与波兰、捷克斯洛代克、匈牙利、保加利亚等国家建立外交关系。
4.新东方政策—国际影响:
新东方政策反映联邦德国在国际形势缓和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摆脱美国的控制,谋求独立的外交,提高国际地位的倾向。“新东方政策”对70年代东西方关系的缓和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实质上以联邦德国的地位和利益为出发点,以实现德国统一为目标,它是联邦德国凭借其经济实力向东欧和苏联推行自己战略的具体表现。新东方政策虽然立足于西方,但却自主地发展了同苏联、东欧国家的关系,这是联邦德国在在国际政治舞台上重新发挥重要作用的开端和标志。

F. 新东方的培训语种

新东方多语种类课程最早设置于2000年春,如今的多语种部开设有德语、法语、日语、韩语、西班牙语和意大利语共六大语言类别的培训课程和相关欧亚留学直通车课程、国外大学预科课程、各语种考试保过+定向就业课程。
新东方多语种培训,集语言基础教学、应试强化培训能和留学申请服务于一体,全面满足学员考试、就业、兴趣和出国等各类学习需求,如今年培训近两万人次,其培训规模和影响力傲视业界。
新东方多语种培训常年开设的走读班和住宿班使我们的培训不仅满足了本地学员的学习需求,还为全国其它地区学员利用假期来新东方学习创造了条件,住宿精品班一般提供双人标间、独立卫生间、冬季暖气、夏季空调,确保为广大学生提供一个舒适、封闭、安全的良好教学环境。
新东方多语种培训的历史使命:促进中外经济文化交流、增强学员就业和职业发展竞争力、保障学生顺利通过他所需要参加的考试,大力协助学员顺利出国,提高学员素养、扩大他们的眼界、为中国培养全球化人才是新东方多语种培训的神圣职责。新东方不仅仅是中国人学习英语的地方,更是中国人学习“外语”的地方!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多一门语言,多一个世界,多一种选择,多一次机遇!在这里,我们为你的理想插上翅膀,我们助你梦想成真! 课程体系
新东方德语培训涵盖了德语初级、中级、高级、德语800学时、大学德语四级、德语专业四级、德语DSH考试、德语德福考试、德语VIP辅导、全外教德语口语和德国留学直通车等课程和服务,课程体系完整、课程服务完备。
培训教材
德语培训采用的教材是由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从德国原版引进《标准德语教程》、《德福完全教程》和新东方独家内部资料。
教师团队
雄厚的德语师资力量是新东方德语优质服务和良好品牌形象的核心要素,他们当中既有资深的、有多年住外经历的老外交官,有旅德多载的德国通,更有众多的留德归国的博士、硕士。新东方的基础德语培训课程素以强调扎实基本功、课堂内容严密精要、教师授课富有激情并充满对学生的人文关怀而着称。
明星课程
德语的德福考试培训课程更是创造了国内绝无仅有的住宿班单班人数达120人的爆满纪录。近几年来,新东方德福满分和高分学员多不胜举。
动态
2010年新东方多语种部又成为了德国弗伦斯堡大学官方授权的DSH考点,使广大学生不必出国即可以参加DSH考试,极大便利了学生们去德国留学。莘莘学子慕名而来而学有所成,无疑是新东方德语对社会的最大回报与贡献。 课程体系
新东方法语培训涵盖了法语初级、中级、高级、法语500学时、法语TEF/TCF考试、大学法语四级、法语二外考研班、法语专业四级、法语VIP辅导、全外教法语口语和法国留学直通车各级别的课程和服务,课程体系完整、课程服务完备。
培训教材
法语培训采用的是法语培训界最经典的教材《简明法语教材》(该教材是各大外院二外考研的指定书籍)、《走遍法国》和新东方独家内部资料。
教师团队
新东方法语教师的招聘与选拔更是本着优中选精、出乎其类、拔乎其萃的原则,法语教学团队之中既有留法多年的神经语言学博士,又有深谙教学之道、精通中国文化的法籍专家,95%的教师都具有法国留学和生活背景,对中法语言和文化的深刻解读使得新东方的法语培训深受广大学员的认可。 课程体系
新东方日语培训涵盖了日语四级(N5,初级上)、三级(N4,初级下)、二级(N3,N2,中级上、下)基础、二级(N3,N2,中级)强化、二级(N3,N2,中级)考前冲刺,一级(N1,高级)基础、一级(N1,高级)强化、一级(N1,高级)考前冲刺辅导、日语全外教听说、日语VIP辅导、商务日语、日语专业四级、日语二外考研、日语J-TEST考试强化、日语BJT考试强化、日本武藏野大学预科班和日本留学直通车、日语考试保过+就业定向班等各类课程和服务,日语培训课程体系完整、课程服务完备。
培训教材
新东方日语培训采用的是日语培训界最经典的教材——《标准日本语》,以及《大家的日本语》和新东方独家内部资料等教材。
教师团队
日语教学团队中既有毕业于日本一流学府、教授日本人日语语法的教育心理学博士,又有深谙中文、课堂趣味横生、教学立竿见影的日籍教学专家;既有多位留学归国精英,又有来自高校的教学中坚。对日本文化的深入认知与对日本语的独到解析,铸就了新东方日语培训在业界的卓越声誉。 课程体系
新东方韩语培训涵盖了韩语初、中、高各级,韩语Topik考试(初、中、高)各级,新东方——汉阳大学预科,韩国留学直通车,韩语全外教听说,韩语VIP辅导等各类课程和服务,韩语培训课程体系完整、课程服务完备。
培训教材
韩语培训使用优秀原版引进教材,韩国庆熙大学主编的《新标准韩国语》,业界能够使用此教材进行培训的教学机构寥寥无几。
教师团队
由资深外教、留韩海归、韩语教学专家组成的团队倾力相助学员建立牢固系统的韩语知识体系、提升语言实际运用能力及韩语能力考试技能、帮助学员深入了解韩国文化及留学概况。
动态
在2010年,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与韩国名门大学——汉阳大学强强联手,开设了预科项目,学员不必参加中国高考即可进入韩国工科第一,综合第五的名牌大学就读,此项目一经推出就得到了学员们的热捧。新东方的韩语TOPIK考试(高级)培训更可谓是“绝无仅有,仅此一家”,充分说明了新东方韩语培训在业界的地位与实力。 课程体系
新东方西班牙语培训涵盖了西语初、中、高各级,西语DELE考试,西班牙语专业四级,西班牙留学直通车,西班牙语全外教听说,西班牙语VIP辅导等各类课程和服务,西班牙语语培训课程体系完整、课程服务完备。
教师团队
新东方的每位西班牙语教师都是从成百上千位应聘教师中精挑细选而来的,各位中教除了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外,都有西班牙留学经历或南美诸国的工作背景。在中教上课的间隙,新东方西班牙语培训还配备了来自西班牙和南美洲国家的外教。通过中教+外教原汁原味的口语听力强化训练,在新东方西班牙语的课堂上,学生既可以学习到来自西班牙本土的地道的西班牙语,也可以领略众多南美洲不同国家,不同风格的西班牙语和风土人情,进而足不出户,就可周游西语列国,把西语的精髓尽收囊中!
培训教材
新东方的西班牙语课程采用《西班牙语速成》作为中教语法教材,《西班牙语速成》是一本随语言发展而与时俱进的、更为实用、更为灵活的现代化经典教材。同时采用《走遍西班牙》及《Viaja al español》作为外教教材,在口语、听力以及实用性上使广大学员得极大的收获和提高。
最新消息
2010年,新东方已与西班牙萨拉曼卡大学建立合作关系,广大学员在参加国内高考并达到相关要求后,即可参加西语留学直通车课程培训,随后可直接赴西强化西语并同时申请进入萨拉曼卡公立大学的包括经济类、企业管理类、艺术类以及医学类等王牌专业进行学习。 课程体系
新东方意大利语培训涵盖了意大利语初、中、高各级,意大利语A2考试,意大利留学直通车,意大利语发音速成班,意大利语语法过关班,意大利语兴趣入门班,意大利外教口语加强班,以及诸多意大利语VIP课程等,培训体系完整、课程服务完备。
教师团队
新东方的意大利语教师均经过多次面试,通过学校、部门的重重筛选,从众多应聘者中最后脱颖而出,可谓百里挑一。其中不乏意大利语界德高望重、着作丰硕的教授,有着几十年海外意大利语教学经验的资深教师,全国重点高校毕业并具有意大利留学经历、年轻有为的硕士学历教师,以及多年生活在意大利、有着丰富翻译经验的海归教师等等。新东方的每一位意大利语教师都以其独特的教学风格,及权威的理论基础活跃在新东方意大利语的各类培训课堂上,吸引着一批又一批的学员每年从全国各地奔赴他们的课堂。
培训教材
新东方的意大利语课程以《大学意大利语》作为基本会话教材,同时将《意大利语语法》、《速成意大利语》及《意大利语入门》作为辅助语法、词汇及语音教材,在外教课堂上还适当补充原版意大利语教材,以扩充学生的意大利语学习。
最新消息
新东方的意大利语项目组在促进中意经济文化交流、增强学员就业和职业发展竞争力、保障学生顺利通过A2/B2考试,大力协助学员顺利留学意大利等方面正积极进行新的拓展尝试以及全方位服务。

G. 两个“新东方”之争的由来是因什么

罗云唐国华

案情简介

原告:A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B新东方出国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A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外语类教育培训,是国内知名度最高的外语培训机构之一。1999年A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取得“新东方学校+英文”组合商标(编号:第1347401号)。2005年10月7日,该商标转让给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同月11日,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商标独占许可给本案原告——A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B新东方出国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16日。由B省国际文化交流协会投资设立,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留学(教外综资认字[2004]276号)、公安部批准的移民及出入境中介服务(浙公境字[2001]0005"号)的专业公司,是B省最大的出入境服务公司之一:也是B省出入境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业绩名列省内同行业前茅,多次荣获“B省咨询行业先进企业”及“B省诚信维权金承诺暨消费者满意单位”等荣誉称号。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相同及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行为;擅自将与原告涉案商标近似的文字“ZJNEWORIENT"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从事相关交易而误导相关公众的行为;擅自将与原告涉案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及类似的服务上突出使用,从而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擅自复制、翻译原告的驰名商标而误导公众,致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原告认为被告以上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也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在相关公众中给原告造成了不良影响。

原告基于以上理由,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13474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停止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新东方”字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被告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名,为原告消除影响;4.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及经济损失50万元。

争议焦点

1.B新东方出国服务有限公司是否侵犯原告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原告的“新东方”商标是否驰名,被告以“新东方”为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审理判决

2006年9月,该案在C(B所在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07年4月,原告A新东方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允许原告撤诉。

经黄评析

一、原告主张被告使用“新东方出国”系擅自在原告相同及相似的服务上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否成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的使用的商品为限。所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只能在其核定的服务中享有专用权。本案中,原告涉案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是教育、讲课、函授课程、教育考核等。而被告提供的服务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因私出入境中介及相关咨询、翻译服务。所以,被告的服务并不在原告涉案商标的核定服务范围内,所以并未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就本案而言,其一,原被告服务的目的不同:原告服务的目的为他人接受更好的教育,而被告服务的目的是为他人更方便快捷地出国;其二,原被告服务的内容不同,原告的服务内容是教育培训、教育考核、书籍出版等,而被告服务的内容为出国留学中介以及相关的咨询、翻译等服务;其三,原被告服务的方式不同,原告的服务方式是一对多,而被告的服务方式为一对一;其四,原被告的服务对象不同,原告的服务对象是接受教育者,而被告的服务对象为要求出国者。另外,判断是否为类似商品,就是看两者提供的服务是否容易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

如前所述,基于原被告服务对象、目的、方式、目的不同,导致其相关公众并不相同,原告的相关公众为广大受教育者和其他教育同行,被告的相关公众为众多出国者和其他出国服务同行。退一万步来说,即便对原被告提供的服务产生某些联想,但决不会产生混淆。被告通过相关出国留学咨询、相关翻译、出国培训,客户对被告的选择是基于被告在这一领域的专业水准与服务水平,而不是基于原告具有涉案商标。

(三)作为判断服务是否相似的重要参考依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都未将出国服务纳入本案涉案商标的核定项目之内,这从另外一个方面印证了两者提供的服务并不相似。

(四)被告是一家合法注册并有效成立的有限公司,有权使用自己的企业字号进行相应的商业宣传活动。原告主张被告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突出使用,从而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其一,如前所述,原告与被告提供的服务并不相同也不近似,相关公众也不相同,更不会产生误认。所以,侵权成立的前提并不存在。

其二,由于商标与商号均带有表明产品来源的功能,因此在界定是否为合理使用商号时,应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未明示作为商标使用;其二,在具体案件中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被告将“新东方你的出国专家”“新东方你的留学专家”这一叙述性文字作为广告宣传语。很显然,被告的这一行为并非将“新东方”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商号或者商号所体现的服务范围来使用。

另外,被告将其企业的简称相对应的文字注册为域名,显然属正当合法注册,同时也没有通过该域名进行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所以,原告认为被告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作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从事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事实并不存在。

二、原告“新东方”商标是否符合认定驰名商标条件?被告以“新东方”为商号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驰名商标是一个具有地域性的概念,有世界驰名的商标,也有仅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驰名的商标;驰名商标亦为一具有时间性的概念,此时驰名的商标,彼时未必驰名。由于驰名商标是一种事实状态,原告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其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原告应举证证明在2002年5月23日即被告域名注册之前涉案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而本案原告向法院提交证据中只有少量的证据且根本不能证明2002年5月23日前涉案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且该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条件。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新东方”获得的知名度,是依附于原告的企业名称或者说未注册的商标,而不是涉案的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中取得。驰名商标认定的前提是商标驰名,而不是商号知名。商标一经注册,便具有专用权,但不是天然驰名,而必须是经过广泛的宣传在相关公众中产生较高知名度。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任何关于对涉案商标“新东方学校”+“neworientisChool”的宣传,无论是广告还是相关媒体,均以其商号报道。也就是说,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根本没有涉案商标使用形态、持续使用时间和宣传等情况的有效证据,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反映原告企业在教育培训的经营业绩和声誉,不能证明相关公众对涉案商标的知晓程度。原告混淆了涉案注册商标的知晓程度与原告企业商号的知名程度之间的关系。

其次,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益,且将其简称注册、使用该域名显然有正当理由。所以,被告的该行为就不存在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另外,即便原告涉案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只要被告的域名仅作互联网地址静态使用而非用于商业目的,也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否则,就会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拥有商标就拥有了域名,商标的注册人天然地享有了注册域名的权利。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是有限的,其限制了同类商品、或与该注册商标产品相关产品借该商标误导消费者;不相关的服务,只要该商标不是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其他类别服务仍然可以使用,并不构成侵权。例如我国有三个“长城”驰名商标,分别是长城润滑油、长城葡萄酒、长城电脑,但彼此不构成侵权,也相安无事,并不能认为长城润滑油驰名而排斥长城电脑驰名。所以说,驰名商标并不是万能的。这正好印证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四个要件必须同时成立才能认定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最后,本案原告的涉案商标“新东方学校”显着性、独创性不强。正因为如此,全国各地“新东方”有数千个。

三、原告的诉请中认为被告从事的“出国中介”与原告商标核定的专用权范围——培训、教育为类似服务,同时又认为被告的域名系擅自复制、翻译原告的驰名商标而误导公众,该主张是否自相矛盾?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目的在不相同服务领域上延伸保护。所以,若原、被告方从事的服务类似,就不必主张延伸保护即可获得保护;原告主张其为驰名商标,一定程度上表明其自身也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服务不相类似。所以,原告的主张自相矛盾,从而陷入两难境地。

H. 新东方政策的背景

50年代联邦德国执行以外交部国务秘书之名命名的哈尔斯坦主义,即坚持联邦德国在国际上代表整个德国,拒不承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欧洲边界和民主德国,除苏联外不与任何同民主德国建交的国家建立和保持外交关系。此政策使联邦德国与苏联东欧长期对立,加深对美国的依赖。1969年勃兰特出任总理,放弃哈尔斯坦主义,正式推行新东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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