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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务员的培训比较重视什么

发布时间:2022-08-15 20:20:27

‘壹’ 公务员培训原则的关键是什么

公务员培训原则的关键是:按需施教原则
公务员培训的原则有:
①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②学用一致的原则;
③按需施教的原则;
④讲求实效的原则。
其中关键是按需施教原则。

‘贰’ 德国在公务员的教育重点是什么

首先,在对公务员的管理法律上,德国联邦政府制定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德国公务员法》,同时也针对联邦政府的公务员,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各州则有权力在联邦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本州的实际需要,制定对本州政府公务员适用的公务员管理办法和细则性的法律。
其次,德国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也体现了分权制的特点。对于联邦政府来说,公务员的最高领导机构是联邦人事委员会。该委员会在联邦内政部设置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联邦公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此外,在政府各组成部门内部也设立执行性人事机构,负责各部委公务员的工资、福利、教育、培训、考核等执行性业务。对于各州政府的公务员来说,主要接受各州的人事委员会和执行性人事业务机构的管理,既受统一的联邦公务员法的调整,同时也主要接受州公务员法的约束和管理。
再次,德国公务员的教育培训机构主要是各个级别的行政学院和行政管理专科学校。对于具有严格的行政专业要求的职位,行政学院或行政学校都要对公务员在就职前进行职业培训(也称职业教育)。一般来说,德国联邦政府有着自己的行政学院和行政学校,如德国斯派尔的国家行政学院,布吕尔的联邦公共行政研究院和联邦行政管理专业学校,以及该院在地方上设立的分院。其他地方各州则一般都设有本州的行政管理专科学校,主要负责本州公务员的培养和培训工作。

‘叁’ 公务员培训包括哪些内容

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通过种种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公务员进行的政治理论、文化知识、科学技术、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培训是公务员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参加培训既是公务员的权利,也是公务员的义务。

培训要求

国家为提高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对公务员进行各种知识更新、理沦训练和技能培养。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国家管理愈益现代化的今天,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对公务员的培训。许多国家除建立正规的国家公务员培训中心外,还在各类大学里设置公务员进修班、专修班,或在政府机关内部设立短训班,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我国对公务员的培训包括对新录用人员的初级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资格培训,对转换工作岗位的公务员的岗前培训,对在职公务员进行更新知识的轮训。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存入公务员档案,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肆’ 欧盟公务员的职责

一、欧盟公务员体制的基本情况

(一)公务员队伍较为庞大

欧盟各个成员国的公务员队伍一般都比较庞大,例如荷兰有1600多万人口,可作为劳动力的人口为650万,其中90万人是公务员。形成这种现象大致有三个原因,一是欧盟各国政府经济、社会管理职能的需求不断增长,尤其是社会保障事务的增多,导致政府机构膨胀,人员众多;二是欧洲各国长期以来实行公务员终身制等制度,使公共部门效率低下、人浮于事,客观上增加了对人员的需求;三是欧洲各国公务员涵盖的范围较为广泛,总量上看人员较多,如德国除政府各部门官员外,学校、邮局、铁路等公共服务部门的从业人员均属公务员。

由于特殊的地缘、政治、民族关系等原因,比利时有三个语区(法语语区、荷语语区、德语语区),三个大区(弗拉芒大区、瓦隆大区和布鲁塞尔首都大区),联邦、语区和大区政府职能重叠、相互牵制,可谓欧盟国家中行政体制最复杂的国家,因此,比利时公务员队伍庞大的问题尤为突出,公共部门的从业人员高达人口总数的1.5%。

与成员国的情况不同,欧盟自身机构一般层级较少、机构轻灵、职位设定合理,目前总共只有3.2万名公务员,仅相当于奥地利首都维也纳一个城市的公务员数量。

(二)公务员普遍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欧盟各国公务员按照不同的标准有较为细致的分类,各个国家根据自身情况分别设立了不同的公务员类别进行管理。在目前权力上移(部分中央职权移交欧盟)和权力下放(部分中央职权下放到州、省、市等地方政府)的背景下,大多数国家一般将公务员分为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教育系统公务员、公立医疗机构公务员、军队系统公务员等类别,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管理。

在划分类别的基础上,欧盟各国公务员一般都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如比利时公务员按照学历高低分为4级,即A级(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B级(大专学历)、C级(高中学历)、D级(高中以下学历),从高至低分别从事管理、执行、文秘打字、工杂等工作;西班牙将公务员由高到低分为A、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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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共30级。各国一般针对不同等级的职位制订职级规范和管理规定,作为考试、任用、升迁、工资、考核及人事行政管理的依据,实行分级管理。例如荷兰中低级公务员由各部委自行管理,高级公务员则由高级公务员局管理。

(三)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程度高

欧盟国家法制化程度普遍较高,各国法律体系较为健全,对公务员管理也形成了一整套法律规范。一方面,一些欧盟国家针对公务员的管理制定了类似《公务员法》、《反贪污贿赂法》的专门法律,例如法国制定了《公务员总章程》、《公职人员地位法》,德国在联邦一级有《联邦公务员法》、《联邦公务员晋级晋职法》,各州有各自的公务员法,做到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都依法进行。另一方面,公务员作为社会公民,政府对其管理的各项规定散见在有关法律法规中,例如法国颁布的《继续教育法》即对公务员的培训进行了详细规定,德国的《联邦薪水法》对公务员的工资待遇作了规范。欧盟国家还制定了较多的监督法规,对不同类型的官员制定了不同类型的行为准则,这些法规准则起到了规范公务员从政行为的作用。

欧盟自身则颁布了《公务员手册》,分9部分,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考录、职位晋升、辞退、工作环境、假期、薪金、社会保险、培训、考核等方面做出详尽的规定。《公务员手册》的应用,使欧盟自身的公务员管理置于法规的严格控制之下,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整个体制公平、透明。

二、欧盟公务员管理的具体作法

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和完善,公务员制度在欧洲国家已经较为成熟,欧盟及其成员国在公务员管理方面表现出许多共性。

(一)公务员的录用

欧盟以及各成员国在公务员的录用上一般本着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基本程序是公布职位、自由报名、严格考试、择优录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过程公开、透明

欧盟公务员录用的整个过程体现了公开、透明的原则。欧盟规定,公务员不经过公开招聘不能录取,因此相关部门要在媒体和互联网上公开每一个招考职位的招聘信息,对每一个职位所要求的知识结构、职业技能做出详细而又具体的描述。有的国家要求,各部门录用公务员的考试科目要在考试前6个月予以公布,以便报考人员进行准备。全部考试结果要在媒体上公布,未被录用的人员,可以查询录用过程,如发现劣于自己的人被录上,可以提出申诉。

2、贯彻“人人平等”原则

欧盟及其成员国在公务员招考过程中,坚持“人人平等”原则,一般不对外貌、身高、体重、肤色做出限制性规定,各成员国公民只要符合报名要求即有机会通过考试进入公务员队伍。考试过程杜绝“人情”等非正常因素的干扰。以欧盟为例,欧盟严格规定任何欧盟官员不得写推荐信,应试人员也不得与评审员接触或联系。笔试实行匿名阅卷,由两套人员分别评判。面试大多由多人组成的考试委员会评判。笔试、面试成绩还要结合个人资历、学历、品行和健康情况来最终鉴别优劣。这些制度规定,充分体现了欧盟及其成员国在公务员录用方面坚持的“人人平等”原则,使招录的整个过程较为公平。

3、充分竞争

欧盟及其成员国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上精心设计,尽可能使考试真正反映一个人的综合素质和对岗位的适应性,保证充分竞争。欧盟和大多数成员国均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考试方式。笔试实行闭卷,测验个人文字、分析、思维能力。面试通过主考人(委员会)和报考人面对面的接触,发现个人的思维能力、教育程度、学术水平、实际能力、性格和机敏程度。笔试和面试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知识测验,包括写作、法律以及财政、经济、地理等内容;二是智力测验,通过智力测验发现有发展前途的人员;三是针对具体职位进行的技能测验。

值得关注得的是德国公务员考试没有笔试,但面试环节却有一定的特色。德国公务员面试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30分钟,由考生进行自我介绍;第二阶段是角色展现,通常是角色扮演或团队谈话;第三阶段是面谈,由考生向考官谈出自己对于报考职位的理解和就任打算。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考试,这些考试都体现了公务员考录的“充分竞争”原则,其考试内容,考察方式均较为科学合理。

‘伍’ 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特点和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异同点有哪些好评伺候

一、西方各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特点
    (一)民主参与
    公民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担任国家公务员。许多西方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明文规定了公民的这种权利,并且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加以保障。例如德国的《基本法》明确规定:“所有公民都有按照其能力与成就,依据法律规定担任官职的权利”。美国的《文官制度法》规定:“任何一级官位都对考试成绩优秀者开放”。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一切官职都对考试成绩优秀者敞开大门”,其第’’条规定:“一切职员的任用,都应依照本法律和人事院规则的规定,根据其人考试成绩、工作成绩以及能力的其他实证来进行。”第)条规定“:录用考试对于具备人事院规则规定的报考资格的所有国民在平等的条件下公开进行”。许多西方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对阻扰公民行使这种权利的人进行惩处,以保障公民这项权利的行使。
    (二)平等竞争
    公民有平等的权利参加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在平等的条件下竞争,在平等的条件下被择优录用,不得由于性别、种族、出身、党派和家庭背景等因素而遭受歧视或享受特权。如美国的《文官制度改革法》规定:“保证人人机会均等,经过公开的竞争性考试,只根据能力、知识、技能来决定录用和提升”。日本的
《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国民不分民族、信仰、性别、社会身份、家庭出身、政治见解和政治所属关系,在本法面前一律平等。”德国的法律规定:所有公民都有“依据法律规定担任官职的权利;一律平等,不得有任何歧视或区别”。法国的法律也规定了实行“平等原则”,对于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对待,不分性别、出身、信仰、哲学观点和政治面貌,都以实际水平和品行作为录用的标准。
    (三)信息公开
    国家公务员的招考、考试、成绩和录用,都是公开的。报纸、电视台和电台要公开发表或广播,让全社会的公民都知晓,争取最广泛的人报考,在最广泛的范围内选择优秀人才。在招录公务员之前,美国不仅在报刊和电视广播中公开报道国家公务员的报考事项,而且联邦政府在全国设立一百个“职业情报中心”。八百个免费的“热线”电话号码,供全国各地报考者使用,询问有关公务员报考、考试的事宜。日本规定,考试公告必须写明考试的职务、责任、待遇、报考资格、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和考试的科目,按政府各部门的特点和要求由法规统一规定。为了方便报考国家公务员,日本政府人事院在各地举行很多次“考试说明会”,仅初级考试的说明会平均每年就举行$+#次。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公告迅速发到全国各地,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规定“:拖延或扣压考试公告者,处一年以下徒刑或三万日元以下罚款”。由于真正实行国家公务员的考任公开原则,日本每年报考国家公务员的人数达到六百多万人。
    (四)竞争择优
    西方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竞争分为两种,一种是“非公开竞争考试”,全部报考者中的合格者都被录用;另一种是“公开竞争考试”,是在少数合格者当中再选择成绩最优秀者录用。随着报考人数的增多,许多国家采用第二种竞争性考试,以求选择最优秀的人才。例如,日本"!#!年度的公务员考试报考者共有$%&%!#人,合格者’%&$’人,录用者只有"$(&(人,录用者只占报考者的$)%*。其中高级考试的录用者更少,如在"!+"年的国家公务员高级考试中,报考者(,##,人,合格者"$%"人,合格者只占报考者的$*。其中录用者%&+人,只占报考者的")%*-".(/#$)。"!+#年度0到"!++年$月末1,报考高级考试的人数是$’$,+人,合格者"%!%人,录用者",$人,被录用为公务员者只占报考者的千分之三点一。-"(./"’)竞争择优还体现在被录用的公务员的文化水平上。"!+#年的日本,国立大学教职员中,大学毕业者占!!)"*;中学教职员中,大学毕业者占!+)&*;医疗工作者中,大学毕业者占",,*;研究机关的人员中,大学毕业者占+#)%*0包括辅助人员、行政人员1。研究所的所长、医院的院长、学校的校长和事务次官中,大学毕业生占!!)
    (五)考任为主
    西方各国公务员的录用制度主要有四种: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和考任制。选任制适用于政治领导人,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类。委任制适用于长官的助手和秘书等辅助人员,目的是能与长官密切合作。聘任制适用于在社会上有一定名望的学者专家,他们有公开着作,公众了解他们的水平。考任制是适用范围较广的任用制度,被大多数国家采用。它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最广泛地罗致优秀人才担任领导和
业务职位。在美国,考任制的适用的范围和对象约占+&*的公务员,只有"&*的公务员不采取考试任用的办法。
    (六)通专标准
    如何通过考试来择优,西方各国的标准和做法不尽相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倾向: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通才”标准,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专才”标准。所谓“通才”标准是在考试选拔中注重应考人的一般教育程度、文学素养、掌握知识的多寡、以及综合、推理和判断的能力。据统计,英国历年来助理次官以上的文官中,毕业于牛津、剑桥两所名牌学校的人员比例为%,*左右,有时高达+,*,至于象常务次官这样的最高级文官中比例还要大。所谓“专才”标准则注重应考人所具有的职务上的专业技艺,强调个人在某个领域中的一技之长,重视专家的地位和作用,并经常吸收专家学者参加领导工作。据统计,美国从弗兰
克林·罗斯福总统到肯尼迪总统这$,多年中的+,,多名部长助理中,有一半人获有硕士和博士学位,对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均有精深的造诣。
二、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特点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四章对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做出了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借鉴于西方的,因而其录用制度中的一些特点也与西方基本相同,如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等,此处不再赘言。以下只是提出几点我国公务员录用方面与西方国家的不同之处。
    (一)重实质平等西方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虽然宣称是民主、平等的,但其形式平等多于实质平等,种族、民族问题的存在使得公务员录用的民主、平等难以真正实现。我国则追求实质上的平等,如在对待少数民族公民和退役军人报考公务员的问题上《,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指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反映出更注重实质上的平等。
    (二)坚持“德才兼备”“德才兼备”是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形成的被历史证明是行之有效的选拔和使用干部的原则,也是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需遵循的一点。其最突出的表现是,录用公务员时,对报考者要从“德”和“才”两方面去衡量,二者得兼,不可偏废。具体来讲,即不仅测试报考人员的文化知识和业务能力,还要考核其政治态度和思想品质。
    (三)坚持“党管干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四章“报考资格审查”第十四条规定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这是与我国的政治制度、政党制度息息相关的,与西方国家要求公务员保持“政治中立”形成鲜明对比。因为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新时期的人事制度,仍然是党的干部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法规有待完善西方公务员录用制度有着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保障。而我国有关公务员的录用只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对其作了说明。除却法律文件规格不高,效能有限外,具体的条文又多原则、多抽象,可操作性不强。

总之,西方各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特点是民主、参与、平等竞争、信息公开、竞争择优、考任为主和通专标准等,其发展态势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考试录用方法“、专才”和“通才”标准互补互融和增加临时雇员录用。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与西方各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不同之处是重实质平等、坚持“德才兼备”、坚持“党管干部”。从对比中我们应看到:要结合国情,有选择地借鉴西方经验;严把“入口”关,提高公务员的整体素质;扩大考任制实施范围;完善考试录用方法和铲除招录中不合理现象等。

‘陆’ 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具有哪些特点

西方公务员制度是西方国家在行政管理领域长期探索与实践的成果。它的建立实现了全体公民进入政府工作和担任官职的权利;它的成功运作开辟了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新时代,并成为人类文明宝库中的共同财富。

现代公务员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至今已有150年的历史。公务员制度是西方国家政党制度的直接产物:政党轮流执政的结果,造成政府所有工作人员“与政党共进退”,使政府工作经常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支独立于党派之争的稳定的业务类公务员队伍。由于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产生有其相似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并且各国相互吸收和效仿,因此,各国公务员制度尽管有许多细微差别,但都具有以下共同特色,体现了现代西方宪政的理念和行政管理的法治要求。

1、实行分类管理。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普遍实行“两官分途”,即将公务员分为政务类公务员与业务类公务员。政务类公务员实行任期制,由民选产生或由政府首脑任命,负责政党政策在政府工作中的贯彻执行;业务类公务员实行常任制,多数通过考试录用,主要负责执行政府的日常业务。两者不得相互转任。政务类公务员的产生和管理办法与业务类公务员不同,两者或者各自独立适用不同的法律,或者在同一部法律中分别独立规定。

2、保持政治中立。西方国家既要坚持“政党轮流执政”,又要避免“政党分赃”的腐败现象,因而特别强调业务类公务员得保持政治中立:必须忠于政府,不得带有党派倾向和其他政治倾向,不得参与党派活动,同时其管理也不受政党干预。英国在公务员的内部纪律中规定,公务员“不得参加政党和担任政党机构的官员,或为政党从事政治活动”,“不得发表政治言论,表明自己的政治观点,不得发表批评政府的政策和措施的意见”等。美国在1883年施行的文官制度法(亦称《彭德尔顿法》)中规定:“文官在政治上必须采取中立态度,禁止参加竞选等政治活动,禁止进行金钱授受”,“文官须忠实于政府,对现行政体和政治组织,不得产生怀疑”。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为政党和政治目的谋求接受捐款及其他利益,或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这些行为”,“公务员不得作政党或政治团体的负责人、政治顾问或有同等作用的成员”。

3、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原则。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源于近代西方国家民主宪政的思想文化基础,也是在公务员制度中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权的基本要求。该项原则体现在公务员制度的各个环节上。“平等”主要表现在不能有“与生俱有”的差别歧视,如家庭出身、性别、种族、政治信仰等,但对一定职位所需的技能、资历、学识等资格条件,得普遍作出一定的要求,从而保证平等与竞争的有机结合。美国1979年施行的文官制度改革法规定:“保证人人机会均等,经过公开的竞争性考试,只根据能力、知识、技能来决定录用和提升”。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一切官职都对考试成绩优秀者敞开大门”,“国民不分民族、信仰、性别、社会身份、家庭出身、政治见解和政治所属关系,在本法面前一律平等”。

4、实行功绩制。功绩制强调的是实实在在的工作成绩,而不是年资高低、亲疏关系、党派关系等其他因素。它要求必须按照公开考试的成绩录用公务员,必须按照工作的成绩提升公务员。功绩制体现了“任人唯能”和“奖优罚劣”的思想,实现了担任政府职位“机会均等”的原则。德国公务员资历条例规定:“公务员的录用、任用、授职、提职、晋升,只能依据公务员的资格、胜任工作的能力和工作成绩来决定”,“工作成绩就是按照工作要求对公务员的劳动成果所作的评定”。美国文官制度改革法规定:“工作成绩良好者继续任职,工作成绩不好者必须改进,工作达不到标准者予以解职”。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任用,依照本法和人事院规则的规定,根据考试成绩、工作成绩或者其他能力的考核结果进行”,“政府机关首长必须对所属公务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采取适当措施”。

5、保障公务员权利。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都很重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公务员除享有一般公民的权利以外,还享有保障公务员身份的特殊权利,主要包括:就职平等权、合理报酬权、职业培训权、带薪休假权、辞职权、申诉权等。为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各国一般都在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中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并设立专门的机构受理侵犯公务员权利的事宜,如英国设有“功绩制保护委员会”、日本设有“公平审查委员会”、法国设有“对等委员会”等。此外,许多西方国家还建立了公务员工会,充当公务员的利益代言人,就公务员的权益问题与政府谈判,如美国的联邦公务员,就有三家工会组织。西方国家通过这种权利保障制度,有效地防止了行政长官滥用职权处分公务员的行为,维护了公务员的合法权利。

‘柒’ 形势与政策论文 学习德国的职业教育,谈谈如何成为优秀的技术技能人才

[摘要]通过对德国高技能人才培养开发中取得成功经验的研究,结合我国国情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情况,提出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开发方面应加强的措施。
[关键词]德国 高技能人才经验启示

一、高技能人才的概念
高技能人才是指“能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其本质特征是具有专业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实际应用能力,即具有鲜明的实用性和实践性;其规格特征为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即具有明确的高层次性;其职业特征是操作群体中的管理者——“高级蓝领”,或是管理群体中的运行者——“应用型白领”,亦称为“灰领人才”或“银领人才”;其行为特征是知识与技能的应用活动而不是机械地模仿和简单地劳动,是在“应知”基础上“应会”的智能性行为。因此,高技能型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是:既要掌握“必须够用”的专业理论知识,又要掌握基本的专业实践技能,关键是要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和全面素质。
二、德国在培养开发高技能人才方面的成功经验
1.德国的传统文化重视职业技能培养,人才评价不唯学历
战后德国第一位总理阿登纳曾说过:“职业教育应该是全民族的事业。”在德国,职业技能教育非常受重视,能工巧匠颇受尊崇。包括德国前总理施罗德在内的许多成功的政治家和大企业家都是出身于手工业者,他们的职业生涯也大都是从技工开始,因此,技工职业在德国享有很好的声誉。德国的人才评价体系并不盲目追求高学历而鄙薄职业技能教育。德国除了27%左右的青年上大学外,绝大多数年轻人都选择进入遍布全国的近万所职业学校。通过职业教育来获得基础知识,培养实际操作应用能力,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这样才能有资格进入某个行业从业,就业后还有机会接受继续职业教育。目前,德国有25%的19至65岁社会成员参与继续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成了每个职工的终身教育,从而实现了培训→就业→再培训→再就业的循环往复。此外,德国许多大学也开设了职业课程,从而使许多大学毕业生在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的同时也能具有良好的职业技能。
2.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了制度保障
德国对教育的管理、监督、组织实施,主要采用立法的形式来保证。形成了一套内容丰富、互相衔接、便于操作的法律体系,为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遵照德国联邦《基本法》中对教育的条规,1969年,德联邦政府颁发了《职业教育法》、《职业培训条例》和《劳动促进法》,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组织条件和经费,明确了要为职业进修提供帮助及学习期间的收入、待遇等问题。1981年,又颁布了《职业培训促进法》,对职业教育的目标、年度职业教育报告、统计做出了具体规定。各州根据《基本法》制定具体法律法规,而且执法严格,力度大。国家规定,18岁以下的青年必须接受高中或职业教育,原则是未参加职业培训就不允许就业,这样保证了劳动力水平的提高。正是在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和强有力的执行保障下,德国实现了职业教育培训的法制化,使职业教育培训工作有法可依。
3.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培养费用,为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了物质保障
德国政府将提高劳动者素质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任务来抓,规定了职业学校的一切经费由各州政府负担,德国企业也将拥有训练有素的员工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必备条件,都乐于投资职业教育并承担学生在工厂培训期间的一切费用。因此,德国职业培训的费用是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的。政府利用国家财政资助职业教育发展,各职业学校全是公立性质,教师属于国家公务员,校舍及学校的各种其他设施,包括电脑教学设备、实验场地等也由国家出资建设。德国企业很重视人才培训,除了成年人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外,对口学校的高中毕业生毕业后也要进行三年的学徒期培训。由企业提供实习场所,支付辅导实习教师的工资,并发给学生每月500到800欧元不等的生活费。对在职人员的培训通常采用带职到高等学校学习、企业内部进修、有劳动总署组织并付费进行专项职业技能培训等。德国每年为职业培训花费约200亿欧元,相当于国民经济中工资薪金数额的3%。这笔费用基本上由企业负担,与此同时,国家公共资金为职业学校筹资约80亿欧元。目前,德国在重新考虑改善职业教育经费的筹措措施,包括通过增加财政预算强制措施、向终身教育政策倾斜等。国家对接受职业培训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各种优惠。2002年,国家共拿出8000万欧元专款补贴小企业的培训项目。凡是企业因职业教育投入的一切费用,都可作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投资计入成本;企业由于为社会提供一定数额的学徒岗位,还可向政府申请一定数额的补助。
4.坚持供需双方紧密结合、理论实践密切联系的“双元制”职业教育
德国推行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是德国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开发中一项十分成功的制度。德国法律规定“凡初中毕业不再升学的学生,就业前必须接受二年半至三年的双元制职业培训。”企业不得接收未经培训的员工,未经培训的员工不能上岗,已成为雇主、雇员的共识和行为规范。目前,全德2/3以上的就业人员接受过双元制职业培训。“双元制”教育密切结合了供需双方要求,在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教育的供需结合是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通过职业咨询、合同签约等手段来实施的。需要接受双元制培训的学生,早在毕业前就向各有关部门及企业咨询。咨询是双向的,既指导学生选择企业,又帮助企业选择学生,这种双向选择的结果在学生参加双元制教育前以合同的形式加以确定,保证了供需双方的紧密结合。职业学校和企业共同制定学员的教学培训计划,企业会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来决定培训内容,使学员培训从一开始就同市场需求密切结合起来。“双元制”教育强调的是理论和实践密切结合,接受培训的学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在校学生,又是企业员工。学员每周1~2天到学校上课,其他时间在企业实习。其中,学校着重教授专业课和文化基础课等理论教育,企业着重实际操作训练,两地都设有演示车间、实训车间,学校甚至部分接受实际生产订单,利用培训车间承担实际工程项目,使学员从入学起就开始直接接触今后工作的环境,实现了理论和实践的相互渗透。
5.德国企业成为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动力
德国的企业非常重视人力资源开发,他们普遍认为,人力资源的规划和培训是企业的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对人才培养,培训的投资就是对公司未来发展的投资。人力资源是企业的宝贵财富。在德国的技能人才培养中,企业培训起着主导的作用,职业学校只起着配合和服务的作用。而他们的企业培训,则又分为企业内培训和跨企业培训。企业内培训可分为五大类,一是工业教学车间培训,这是企业内培训中质量最高的培训,多数在主要或大型企业中进行,其主要特征是培训与生产过程分离。二是非系统的工业培训,主要在中小型企业中进行。其主要特征是培训与生产过程联系密切,大都在生产车间中进行。三是传统的手工艺培训,其主要特征是培训与生产过程联系最密切,教学全在生产现场进行。四是办公室和服务业的系统培训,通常由大企业或行政机关负责,其主要特征是把职业学校的理论教学与企业或行政机关的实践培训联系起来;增加与实践相关的理论知识的教学比重。五是办公室和服务业的非系统培训,主要在中小型企业和办公室进行,其主要特征是通过实地操作来学习。跨企业培训是由若干个企业联合起来进行培训,也有一些地方当局参加的,一些职业学校的教学车间也用于跨企业的培训。跨企业培训在各职业领域中的分布很广,而且占有一定的比重。在具体的培训方式上,各企业都结合自身的实际作出选择,决定采用何种方式。

高技能人才在德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德国工人眼里,所有的产品都是艺术品”,他们精湛的技艺和优秀的职业操守为德国企业在世界上开具了一张“信誉”保证书,同时也在德国经济高速发展史上创造了不可忽略的功绩。工业是德国经济最重要的支柱,有800万人在工业企业中工作。德国最重要的工业行业是汽车制造业和电子工业。其中汽车制造业包括了77.7万职工,创造了2270亿欧元的营业额;电子工业包括88.6万职工,创造了1520亿欧元的营业额。因此,可以说技能型人才在德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正是在大量既具有理论基础又具有丰富精湛的实际操作经验的高技能人才的支持下,德国企业产品成为了高品质、高水准的代名词,为德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德国经验对于推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带来的启示
相比德国高技能人才培养开发工作,目前我国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开发乃至整体社会观念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随着全球制造业向中国大规模转移,许多企业发现,专业技术人员好找,但高技能人才难觅。一些企业花大量外汇从国外引进了先进设备,由于缺乏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生产出来的产品严重“走样”。高技能人才拥有量是影响制造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目前,高技能人才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制造业发展的“瓶颈”。
据统计,截止到2005年底,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技工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3685人,约占技能劳动者的8.3%,高于全国5%的水平,但与国外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在现代制造业比较发达的德国,高级技工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则占到40%。高技能人才的缺失已经成为制约现代制造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这种缺失很大程度上源于“重学历、轻技能”的传统观念,以及学历至上的人才评价体系,使技能型人才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他们的劳动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在制造业发达的德国,技能型工人不仅从社会地位到薪酬收入都体现出社会对他们的充分尊重,不仅许多在设计生产一线的硕士、博士都通称为工人。同时,在德国,技工的月平均收入略超过德国人的平均收入水平,大约为2500欧元,而且有很多晋升机会。而在中国,“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观念依然存在。此外,我国目前的职业教育体系依然保留了计划经济的特质,与德国系统化、规模化和制度化的科学培养体系相比,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专业及课程设置没有能够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规划,有较大盲目性,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严重脱离实际,跟不上制造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无法满足现代制造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也成为高技能人才匮乏的重要原因。
借鉴德国经验,为开发区今后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开发工作带来如下启示:
1.要充分认识到高技能人才培养开发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科技成果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应用就需要有大批高技能人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首都面向国际市场的高端产业园区,集中了电子信息通信、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汽车、装备制造等现代产业,对高素质的技能型、应用型人才的需要就更加迫切了。可以说,培养开发大量能满足企业需要、适应市场变化的高技能人才是北京开发区实现长远发展的必须条件。
2应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确定和调整技能型人才培训内容
在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过程中要重视企业和学校的信息沟通,人才培训内容方面要充分考虑企业生产需要,适应市场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完善培训培训内容,根据生产工艺需要增加新工种、新技术、新工艺的培训内容。在培训结束后,也应及时了解培训后在企业的实际应用情况,便于学校更好地调整教学内容。
3.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体系,建立有力的激励机制
企业在进行人才评价时不应“唯学历,轻技能”,要不断提升高技能人才的价值地位,提高他们的工薪待遇,建立完善鼓励技能型人才钻研技术业务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他们的聪明才智,增强他们的职业荣誉感、自豪感和责任感,为企业发展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4.要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的舆论导向和社会成长环境
在开发区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开展过程中,为技能型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的舆论导向和成长环境,以企业为主体,开辟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多种途径,力争使技能型人才短缺问题得到逐步改善,培养出更多的优秀技能型人才,为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保证。
5.积极促进集理论、技能、师范于一体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建设
逐步改变目前职业教育教师理论强于实操技能的状况,发现和培养既懂理论又有技能、既懂专业又有知识面、既会管理又善于协调的新型技术型应用型人才来从事职业教育。同时可以调动企业资源,通过客坐教师等形式聘请在工作中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人士来为学生授课,使人才培训更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捌’ 比较中外公务员制度,可以从哪些方面入手写一篇毕业论文

国家公务员制度(又称文官制度)源起英国,是在苹除封建君主的思赐官职制和旱期资木主义的政党分肥制的弊病后建立起来的以公7 f=考试、择优录取为特点和以功绩制为核心的公务员制度。这一制度产生后酉方国家纷纷效仿井普遍推行。中国1993年10月1口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至今已基木完成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下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和实效。研究比较不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内容和形式,探寻中外公务员制度的基木特点、运作方式和发展趋势等,对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公务员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
、中外公务员制度的共同特点
(一)公开录考,择优录用
英国招收公务员一律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初级文官由各部按规定自行招考。中级文官的考试则由文官委员会的录选局负责,分五个步骤进行:C1)统测。应试者按要求选题写出论文。C2)能力考核。应试者就考核小组提出的各种问题进行讨论,然后就解决某一问题的三、四个方案作出最佳选择,少I`陈述理由,考核小组对应试者的能力、品质和性格作出估计。C3>答辩。在书而考试的基础上进行答辩,以便考核小组进一步了解应试者对问题理解的深度和下作能力。C4>智力测试。应考者必须解决一此不热悉的问题。(5)通过上述四部分考试的优秀者进行而试,通常由文官委员会主仃或
其他代表主持。最后,该局对应试者进行全而综合评定,确定录选者。
中国于1993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仃主仃科员以卜非领导职务的
国家公务员,采取公7 f=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t,J、准择优录用。录用程序:C1)发布公告。政府人事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公7 f=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C2)报告和资格审查,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组织办理报告审核,对报考者进行初步资格审查。C3)考试,录用考试的方法是笔试、而试和特试。C4;录用考核,考试后,对合格者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全而考核。(5)录用,用人部“J根抓拟仃职位的要求,综合评定应试者的考试、考核与体检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名的一。
(一)严格考核,按绩升降
中外公务员制度都十分汁重考核公务员的下作实绩和才能。英、美等国都普遍重视下作成绩和实践能力,把下作成绩的大小、好坏作为公务员升降的主要依抓,被称之为功绩制。英国公务员的考核每年一次,考核的内容很广泛,包括下作知识和行为,品格性情,下作责仃心与热情,判断力、创造力、可靠性等。考核委员会根抓各人平时成绩记录及材料加以评定,旱报大臣核定执行。考核结论对每个人的调薪提级有很大影响,因而是促使公务员努力下作、遵纪守法的一大杠杆。考核结果分为五等:特别优异者为A}甚为良好者为B,满意者为C,普通者为D,不良者为E。
中国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而考核,重点考核下作实绩。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答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三)纪律严明,处分法定
国外公务员的纪律规定:C1>禁i1:参与政治话动。英国要求公务员在政治上必须保持中立,未经批准不能参加政治话动;美国规定业务类公务员不得参力}!政治话动。C2>禁i1_贪污受贿。酉方国家规定公务员必须拒绝仃何因公接触的公众或组织成员的礼物和报酬,不得利用下作便利贪污或侵吞公共财产。C3>禁i1_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酉方各国禁i1_公务员利用职权、政治手腕、金钱或其他行为为个人谋取私利。C4>禁i1:其他不道德行为。CS>限制公务员兼职及亲属从事有关下作。国外给r公务员的纪律处分:美国有撤职、停职、停薪、免职、重新分配和7 f=除;法国有警告、训诫、从普升名的一中划去、减薪、降职、调动下作、降级、强制退休、撤职和临时解职处分。
中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有卜列行为:(1)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话动,组织或者参加罢下:(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C3)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C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5)弄虑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C6)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C7)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则;C8>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C9>泄露国家秘密和下作秘密;C10)在外事话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C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
(四)汁重培训,提高索质
新加坡的公务员可以到公务员进修学院,国内各部门和国外各种学校进行培训。公务员进修培训,肖先,要提出训练计划,少I`说明训练的时间,需训人数、需训理由、训练的层次,参加训练人员的职等、教育资格和经验、训练后的仃用,BU往的国家、学校、预定出发的口期等。其次,要求受训人员,要以全部时间从事训练课程的研究;参加在训练期间所举行的各种考试;对出勤、行为和进步情形要能使公务委员会满意;符合保证中所列规定等。再次,提出报告,受训人员应于学完后一个月内向常务秘书和公务委员会提出受训报告,在报告中要切实评鉴所接受的训练和从训练中所得的益处,参加训练者必须对改进公务效率提出建议。
中国政府也非常重视公务员培训。《条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根抓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公务员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
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普升领导职务的仃职培训;根抓专项下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职务普升的依抓之一。
二、中外公务员制度的主要区别
(一)公务员的分类不同
酉方国家的公务员通常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两大类。政务类公务员通常是指通过选举或仃命产生,与相应政党进退的政府组成人员以及其他政治性较强的职位的行政人员;业务类公务员通常是通过竞争考试仃职,政治上保持中立,无重大过错,即在政府中长期仃职,少I`受一般公务员法规调整的公职人员。
中国不实行政党轮流执政的多党制度,所以国家公务员没有政务类和业务类的划分。中国国家公务员分为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根抓组织法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通过决定产生,其仃期与相应政府每届的仃期相同。政府换届后,上一届政府组成人员可在卜一届政府中留仃,也可仃一般公务员。一般公务员通过考仃、调仃、委托等方式产生,其仃职不受政府换届的影响,一般公务员通过法定程序也可转子t.政府组成人员。
(一)政治要求不同
酉方国家规定公务员不得参与党派斗争话动,不得参与党派竞选,不得以党派偏见影响决策。这种政治中立的规定,就是要求业务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话动中,对政党政治采取公正超然的态度,借以达到忠实地执行政府的政策、为政府服务的日的。同时,也保证了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中国要求国家公务员坚持党的基木路线,不搞酉方国家的政治中立。中国的国家公务员不仪可以参加政党话动,而且应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话。在公务话动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用人标准不同
发达国家公务员制度用人的标准不尽相同,主要的区别是通才与专才。通才标准以英国为代表,是指在人才选拔中,强调教育程度,偏重对基础理论和意识的测验。通才型公务员数量最多,负责决策和答理下作,适合行政答管理的传统任务。专才标准以美国为代表,强调专门技能和专业技艺,在考试中,侧重专业性。无论是通才标准还是专才标准都有明H4V的局限性,特别是现代科学发展口新月异,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口益相互渗透,现代行政答理科学已从一门单纯的学科变为一门综合的学科。与之相适应,政府下作也口益走向专业化和综合化的道路,英美两国也汁意到两种t,J、准的相互补充。
中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少手把德放在肖位。中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坚持用德、才两条标准选拔仃用公务员,少手且把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肖位,既强调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又汁重下作能力和下作实绩,即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
(四)服务宗旨不同
酉方国家以私有制为基础,政府代表大则团的利益,公务员实际上是政府的雇员,因而公务员形成一个封闭性的独立利益集团,可以组织下会为自身利益包括下资等问题与政府谈判,进行讨价还价。公务员的利益同国家的利益产生了明H4V的矛盾,由此造成公务员一方而代表政府执行公务,维护国家的利益;另一方而又为了公务员自己的集团利益而对政府施加影响。
中国政府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不代表某一个集团或阶层的利益,少手且也没有特殊的利益。中国的公务员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同时,中国的公务员系统也不是封闭的系统,他同其它系统的下作人员,可以通过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相互交流,不会形成特殊的利益集团。
(五)下资福利待遇不同
公务员的下资福利制度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内在动力和基木保障。酉方各国为了稳定公务员队伍,鼓励他们更好地下作,也便于吸引精英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普遍实行较优厚的下资福利待遇政策。公务员下资基木能够做到与企业同类人员持平,总水平高于企业。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社会则富的口益增多,公务员的下资福利还会得到较大的提高和改善。而)’大发展中国家则力有限,多为专制统治,公务员队伍庞大,公务员的下资不仅与同类人员相比低于企业,而且总水平也低于企业。
中国长期实行低下资高福利的分配政策。近几年经过调资,公务员的收入大幅提高,但中国公务员收入总体水平仍然低于社会中等收入者。如,2000年度国家机关职下年均下资10024元,大大低于股份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职下的平均下资(制造业10192元,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5486元,地质勘察业、水利答理业13064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信业16173元,金融、保险业21538元,房地产业15485元,社会服务业14544元,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17883元,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20299元)到2000年,我国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人均下资在巧个大行业之中的排名为第8位;即使是在两次加薪之后的2001年,估计这一排名也只能提高到第5或第6位,离新加坡和香港所谓的高薪}d、准还有很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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