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德国高就业率是怎么来的
十余年前,德国经济和就业形势一度处于困境,被称作“欧洲的病人”。德国领导人那时候就开始思索国家福利政策的合理性。
时任总理施罗德就曾明确表示:“在德国社会,没有懒惰的权利。”在其看来,德国当时实行的失业救济政策无益于促进失业人群尤其是年轻人再就业,要进行改革,不然德国会变成“集体休闲公园”。
尽管遭遇其所在社民党部分同僚的反对,施罗德仍坚持推行改革以期大幅降低德国失业率。政府成立了“哈尔茨委员会”,负责制订劳动力市场改革计划。2003年,施罗德推出着名的“2010议程”,其核心即为哈尔茨就业改革系列法案。其中最具争议的“哈尔茨四”失业救助方案于200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以“哈尔茨委员会”主席彼得·哈尔茨命名的这一就业改革法案,主导了德国社会福利制度的一次重大变化,其推动进程相当不易。
“哈尔茨四”法案对失业者提出要求:取消按照失业前收入水平确定的政府补助,所有具备劳动能力者在长期失业情况下只能得到数额统一的基本救济金;职工一旦被解雇须立刻到职业介绍中心报到,并尽可能早地找到新工作而避免失业;失业者应接受职业介绍中心提供的工作,若拒绝次数超过规定将受到降低救济金的惩罚。
对于一直习惯于完备社会福利的德国人来说,这一改革带来的冲击是巨大的。直接削减失业救济金让很多人叫苦不迭,也让改革者付出巨大代价。
改革方案推出后在德国引发抗议浪潮,社民党“平民政党”的形象受损,在多个联邦州选举中失利。对于施罗德个人政治生涯而言,“哈尔茨四”也被视为压垮他的最后一根稻草。2005年,施罗德已经失去部分党内人士支持,于是决定用提前大选的方式放手一搏,最终他在选举中败给竞争对手现任总理默克尔。
② 德国失业金的领取有何条件
众所周知,德国移民政策不是很开放,但是德国移民条件与德国移民费用却要令人满意许多。虽然德国移民政策很严谨,但是德国的福利政策却很完善,会有很高的社会幸福度。其中,有一项叫做德国失业金。顾名思义,就是失业了才能领的补助。
德国失业金是专门给失业的人所发的补助。为了证明你正在失业,你需要向德国劳工局提供(前)雇主的解雇证明。如果你是自己主动辞职的,将面临最长达12周的封锁期,这不仅代表你失业后12周内无法领取失业金,同时也意味着你有资格领取一类失业金的最长期限减少了12周。除此之外,还有别的条件吗?德国移民小编来介绍一下。
第一:必须在劳工局登记为“找工作状态”
为此你必须亲自去一趟劳工局登记,如果你确定自己在不久的将来会离职,那么最早可以提前3个月去登记。当你收到雇主给你的解雇通知信之后,你有义务在3天内向劳工局报告,否则失业后会面临最久长达7天的封锁期。
第二:必须交足失业保险
一般情况下,在最近两年内你至少需要交了12个月(可间断)的失业保险才有资格领取失业金。注意:只有参与了有交社会保险义务的工作(或者实习)才算在内,比如不交社会保险的义务实习就不算。
③ 1.欧洲个人可以领取多少失业救济金 2.中国和西方在国民福利上的差异。
一些欧洲人拿600元失业救济,到中国兑换成6000人民币过活,就是现时资本主义腐朽的铁证。以至于马列早年就说过,"无产阶级没有祖国".
中国福利社会与西方福利国家之间存在着重大差别,主要体现在历史进程、本质属性、意识形态、根本目的和福利水平等五个方面。
建设中国福利社会,才刚刚起步;建成中国福利社会,还任重道远。
④ 德国的失业保险金有多少钱
你怎么想到问德国去了,你是德国人?
⑤ 美国、英国、德国、法国、西班牙、瑞士失业救济金标准
不同国家如何计算失业(上)
2008-10-10
失业是最重要的经济变量之一。它不仅反映经济好坏,也是反映社会贫富。如何正确衡量失业是政府统计工作者一项相当重要的任务。公众普遍关心失业人数、失业率和不同时期失业水平的变化状况。有关研究和分析人员也经常对国与国之间,特别是对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间的失业状况进行比较研究。因此,如何正确界定和计算失业至关重要。本文重点介绍欧洲、北美洲、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的失业定义和失业统计情况。
一、计算失业的方法
谁是失业人员?这是一个在许多国家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由于对失业概念理解不同,对失业人员的定义也不同,不同定义得出的数据差异很大。由于失业的定义和统计方法不同,在不同国家间比较失业水平就没有什么意义。此外,计算失业率时分母中所使用劳动力概念的范围和定义也各不相同。一些国家使用的分母通常只包括非军人劳动力,而一些国家则使用总劳动力概念,包括军队服役的人员。
计算失业的方法多种多样。大致有两种基本的方法:一是抽样调查方法(survey based)。通过访谈,向有代表性的样本人询问一系列问题,包括是否有工作,如果没有,是否可以工作并采取了何种措施寻找工作。抽样调查数据不仅包括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定义的失业,还包括就业和自营就业(self-employed),以及大量详细的劳动力数据。二是以政府机构登记为基础的行政登记为基础的行政登记方法(administrative counts),主要是为政府管理服务。在英国和加拿大,登记人员既包括申请失业救济金的人员,也包括那些在政府职业中心(government jobcentrent)或就业办公室(employment offices)登记求职的人员。登记数字是政府管理制度的反映,它不适用于所有目的。如,不能用登记数字来计算那些想工作但找不到工作的人员数量,也不能用它来衡量社会贫困状况,等等。
总体上看,两种计算失业的方法各有利弊。抽样调查数据和行政登记数据之间的差别可能非常大,差别的规模取决于特定国家所处经济周期的阶段。在经济周期的低迷期,面临失业的工人增多。由于周围的工作机会较少,劳动者个人会相信他们能找到工作的可能性很小,从而停止积极求职。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定义,这些人员是经济不活动人员,不是失业人员。但在行政登记制度中,他们仍可以进行登记,从而被计算为失业人员。
英国的情况可以说明不同时期的两种方法间的变化关系。1986年,申请登记失业人数实际大大高于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定义统计的失业人数。1987年两者差距缩小。1988年至1990年,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定义计算的失业人数又大于申请登记失业人数。两种方法计算的数字分分合合,到1991年春季又倒了过来。两者关系之所以如此变化,一个原因是受经济周期的影响,另一个原因是英国开始使用积极因素求职的标准,使登记失业的定义与国际劳工组织的指导线更加接近。英国行政登记统计与劳动力抽样调查两者关系在不同时间的变化,反映了申请登记人员资格条件的变化,反映了行政登记机构加强申请登记人员与劳动力市场间联系的措施。
1990年,12个欧共体成员国中有8个成员国的抽样调查失业人数少于登记失业人数。但是,除英国之外,还有2个国家的抽样调查数据大大高于登记失业人数。荷兰采用了通过回答抽样调查问题汇总失业人员数量的新方法,结果是登记数字大量减少。在希腊,只有极少数失业人员进行登记。就欧共同总体而言,登记失业人数比抽样调查失业人数多20%。意大利和葡萄牙的差别最大,分别为79%和38%。表4是1990年各欧共体国家劳动力抽样调查数据与相应的行政登记数据的对比。
登记失业率和抽样调查失业率之间存在差异,特虽是欧共体总体上行政登记数大于抽样调查数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许多国家不要求登记失业人员在就业机构(或就业中心)经常确认其失业状况。在两个登记日之间,通常登记失业人员实现了就业,但在下一个登记确认日期前,他们仍然被计算为登记失业人数。二是工人会变得消极而停止积极求职。尽管他们仍然会被登记为失业人员,但当他们回答抽样调查问题时,他们会表示不再积极求职,因而在抽样调查时,被列为经济不活动人员,而不是失业人员。这种情况在经济周期低迷时期尤其典型。三是一些人每周只工作很少的几个小时,但仍被允许进行失业登记。而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定义,他们属于就业人员。此外,还有一些人即使违反国家规定工作仍然被登记为失业人员。
尽管登记失业人数趋向于超过调查失业人数,但他们并不互为子集。根据抽样调查失业定义,许多人属于失业,但并不包括在登记失业人数中,反之亦然,也许是由于国家的某些规定,使得这些人不能进行失业登记,而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定义(假设他们符合必要的标准),他们属于失业人员。可能会有一大批人员在一种计算方法下是失业人员。而在另一种计算方法下不属于失业人员。如表5所示,丹麦两个失业定义下的失业总数非常接近。但是,根据抽样调查方法,有29%的登记失业人员是就业人员或经济不活动人员。与此同时,相同比例的调查失业人员没有作为登记失业人员或登记为工作时间很短的人员。
不同国家如何计算失业(下)
2008-10-10
四、不同国家的失业统计
为确定不同国家失业统计在范围和定义上的准确区别,由于信息搜集方法不同,各国的情况大致可分三种:第一种情况是以法国为代表,对行政登记和抽样调查两类数据进行协调。第二种情况是以意大利代表,登记失业和抽样调查失业两类数据存在很大差距。第三种情况是以荷兰为代表,试图将两种统计方法合而为一。
象大多数欧共体国家一样,法国有两种计算失业的方法:年度劳动抽样调查和国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月度登记。后者的数字大于前者,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两个数据间的差距扩大。1991年,法国统计和经济研究所开展的一项调查表明,1990年1月,721000名登记失业人员(约占登记总数的27.5%)不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的失业标准。其中294000人(11.2%)因种种原因没有求职,如没有求职积极性、提前退休等。与1982年2.1%、1986年2.7%相比,该比例非常高。还有29400名登记人员看上去有工作,其中一半从事临时工作,一半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在法国,在一定限度内,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边登记为失业人员是合法的。其他约为133000(占登记人员的5.1%)人由于健康或从事家庭事务等原因而无法工作。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标准,这批登记失业人员不属于失业人员,而根据国际劳工组织标准属于失业但没有进行登记的还有约324000人。鉴于此,1991年夏天法国统计和经济研究所决定采用国际劳工组织计算失业的新方法。这种方法与经合组织计算标准失业率的方法类似,即,以劳动力抽样调查失业人数为基数,用每月登记失业人数的变化趋势来调整更新抽样调查失业人数。1992年3月,法国统计和经济研究所将劳动力抽样调查由一年一度改为每季一次。
意大利传统上使用两种失业计算方法,即,劳动部对登记求职的人员每月进行统计,以及每季度进行一次劳动力抽样调查。
意大利月度登记统计中所存在的问题比较典型,大凡使用行政登记数据计失业时都会遇到类似的问题。此外,还包括许多在最后一次确认登记前已经找到工作的人员。意大利就业服务机构是办理登记手续的机构,数量很少(例如在罗马只有一个),因此经常超负荷工作,这样即使登记人员初次登记后就找到工作,他们仍会在几个月内被记录为失业人员。而且,不是所有登记人员都在积极求职,统计数据因而就可能包括大量的根据国际定义是经济不活动的人员。
还有一个因素是,意大利登记失业人员也包括从Cassa Integrazione Guadagn(CIG) 领钱的人员。这是一笔补偿金,专门用于对那些工作时间短,或受经济危机和结构调整影响的企业员工进行补偿。其主要目的是,在企业进行自我调整期间,通过向没有工作的雇员提供临时经费,帮助企业渡过危机而避免大规模裁员。实际工作中,在CIG登记的企业员工不能老重复登记,他们最终将进入失业人员行列。所以,已经在CIG登记一段时间的人员被作为登记求职的失业人员。
由于意大利的行政登记数字存在着这些困难,在进行失业水平和失业率比较时,使用劳动力提样调查统计数据就更合适些。但这不能否认意大利行政登记数据的重要价值。正如上面指出的,与抽样调查数据相比,行政登记数据可以更好地反映出意大利劳动力市场的运行状况。当然,在与其他国家比较时,行政登记数据就存在着很多问题。
就国际比较而言,即使抽样调查数据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到现在为止,意大利劳动力抽样调查将那些声明在调查前6个月中没有有工资的就业、但在任何时候积极求职的人员均计算为失业人员。如果求职方法是到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或有些人已经参加了公共部门的考试,正在等待结果,则这段时期可延长到2年。1992年10月起,劳动力抽样调查进行了调整,只将那些在调查前1月内采取积极步骤求职的人员计算为失业人员,这就逐步接近了通用国际定义的解释。
荷兰官方的失业定义为,年龄在16-64周岁、没有工作、在就业机构登记正在寻找每周20小时以上的工作、如果提供工作岗位在2周内可以上岗。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各类调查指出,有很多在失业机构登记并被计算为失业的人员,实际上没有满足上述标准。至少30%的登记失业人员有一些工作,通常只是临时性的,但就业机构对他们的状况不能及时了解;至少有10%的人员没有满足寻找工作并可以工作的标准,少数人被列为正在寻找每周20小时以上的工作,但其实他们在寻找作时间更短的工作。相反,那些登记寻找20小时以下工作的人员其实在寻找20小时以上的工作。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根据荷兰的定义,荷兰真实的失业水平是行政登记失业水平的一半。
为解决这个问题,荷兰中央劳动统计局在劳动力抽样调查中引入了一个微配程序。对既接受抽样调查问卷调查,又在就业机构登记的人员,将他们的登记记录与劳动力抽样调查的问卷档案进行对比,建立该人员的数据文件。通过回答劳动力抽样调查问卷,就能反映出那些进行登记了提样调查样本人的真实情况。
尽管在失业统计的国际比较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但为了解决这些困难,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各国均取得了显着的进展。加拿大、美国、日本、澳洲和一些欧洲国家已经每月开展劳动力抽样调查,所用失业定义与国际劳动工组织的指导线基本接近。季度劳动力抽样调查也在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实行好几年了。九十年代初英国和法国也陆续开展了劳动力抽样调查。对于失业数据的用户来讲,经合组织定期了版的标准失业率以及欧共体统计署的协调失业率都是很有用的,当然,由于还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分析时仍需十分注意。两个机构不仅统计规则不同,而且在定义和方法上也有微小但显着的差异。一般而言,当进行失业水平和失业率的国际比较时,抽样调查数据比行政登记数据更好,尽管抽样调查还存在一些问题。行政登记失业统计数据尽管不适宜于国际比较,便仍能提供非常有价值的信息。它不仅能及时、经常地提供失业统计信息,较好地反映国家劳动力市场的特征,而且也能提供很小区域范围内的失业数据。两种计算方法同时使用,可以相得益彰。
⑥ 德国社会保险怎么算
德国实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制度,在保证市场自由竞争的同时,又采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校正由于市场自由竞争导致的社会收入分配的差距,使竞争和经济增长的好处让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其中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公民,使所有最低收入和无收入的人,都可以从国家那里得到住房和货币收入,保持一定的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公平。
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管理体制
德国实行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由社会保险制度,以及以普通税收收入为来源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构成,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事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社会救济、住宅补助、子女补助和教育补助等,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项目几乎覆盖了所有的社会成员。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又分为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法定保险的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自愿保险的保费完全由投保人个人承担。
德国社会保险的管理层次:
一是联邦政府部门。
管理德国社会保险的联邦政府部门主要有三个,即德国联邦卫生部、劳动社会事务部和劳动(就业)部。其中:卫生部负责医疗和护理保险,职责包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和业务协调。主要制定公共医疗保险的范围、缴费、服务标准、药品报销目录等政策。劳动社会事务部负责养老和事故保险的政策制定和业务协调。另外还有一个德国联邦劳动(就业)部负责失业保险。每个部都下设专门的管理办公室或执行委员会负责具体社会保险的业务管理。各州(有的几个州合起来只设一个局)、地方政府也设立相应的局(或办公室)负责执行。
由于公共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是全国统一制定,联邦政府管理机构比较精干有效。
二是经办执行机构即公共保险公司和私人保险公司。
德国医疗、护理保险的公共医疗保险公司基本按行业设置,1990年德国有1200个公共医疗保险公司,现有400家公共医疗保险公司。全国有90%以上的人在公共医疗保险公司投保。政府规定在保费收入中提取5%作为机构人员经费。由于保险公司多,势必增加管理成本。法定保险的缴费和服务标准已经有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变动。
德国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养老保险局承办。德国有23个州级的养老保险局,承办法定的工人养老保险,而海员、铁路职工、矿工和农民的养老保险分别由按行业分别设置保险机构承办,联邦养老保险局则承办政府职员的养老保险。
德国事故保险由行业保险合作社承办。人身事故保险分为法定保险和一般保险,法定保险的参加者为农民和海员。
德国失业保险由联邦劳动(就业)部负责,失业保险实行全国统筹,收不抵支时,由联邦劳动(就业)部向联邦政府申请,大区和基层劳动局执行。联邦劳动(就业)部下设10个州(大区)一级的劳动局;州劳动局下设181个市一级劳动局。劳动局不仅负责失业保险金的收取和发放,还负责失业者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以及劳动市场的调查,参与劳动市场政策的制定等。
德国各种社会保险金统一由雇主交给雇员参保的医疗保险公司,由医疗保险公司按社会保险金的种类,分别转给其它险种的保险经办机构,联邦劳动(就业)部需支付医疗保险公司代办业务费,2000年预计支出12亿马克。
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启示
——建立德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德国社会保障的法律统一由联邦议会立法。德国社会保险体系一般由法定保险、补充保险或个人储蓄保险组成,以法定社会保险为主。法定社会保险的对象为企业的职员或工人,所有的企业员工(除雇主外)都必须无条件参加,具有强制性。借鉴德国的经验,我国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全国要统一,由全国人大通过后实施。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具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税)的义务,以及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使全国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障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均衡发展。
——建立起各负其责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
德国目前已建立了立法、决策、管理、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的各负其责又互相制约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联邦议会负责社会保险的立法,政府部门监督执行,各自的社会保险公司(均为自治性的公共团体)具体负责管理和提供服务。其中政府部门中,财政部门负责全德国的社会保险预算的编制,联邦劳动(就业)部和劳动社会事务部负责社会保险的决策和管理办法。由于社会保险的具体事务是由各个社会保险公司负责,按照社会保险制度的市场运转机制进行运作,而政府各部门就可以专职于宏观决策,如社会保险的政策、预算的制定、社会保险制度运转的预测和监督,以确保参保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实现社会公平。这种管理体系是与德国实行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
——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程度较高。
各个具体负责管理和提供服务的社会保险公司,在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同时,必须提供优质和方便的社会保险服务,否则参保人会转到提供服务比较好的社会保险公司参保。由于社会保险具有“大数”法则,参保人数不足就会影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正常运转,甚至倒闭。因此各个具体负责管理和提供服务的社会保险公司存在着互相竞争的格局,具有社会化管理程度高的特点。
——社会保险资金运作模式的改革。
德国社会保险目前仍是实行现收现付制的基金筹集模式,在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就会出现基金收支缺口大,威胁社会保险体系的运转。这个问题对于其他也是实行同一种模式的国家也会出现。为此,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制度也需要及早采取应策,如可实行部分积累制的资金运作方式并逐步过渡到完全积累模式。在实行部分积累制的资金运作方式时,一是将现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分解为两个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即社会统筹部分由省级统筹,按现行的基础养老金办法运作;个人帐户部分则实行强制性的个人储蓄帐户,逐步提高个人的缴费比例,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使个人帐户的基金积累实帐化。二是要重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改革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养老保险隐性负债问题,避免养老保险制度可能出现的支付危机。
——完善社会保障的基础性工作。
德国每个参保人员都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通过保障号码可以查到参保人的所有资料。计算机全国联网,信息系统比较完善。当前,我国社会保障要加强基础工作建设,一是要建立起包括城乡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职工在内的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二是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系统,实行全额收缴,社会化发放。三是要提高统筹层次,如实行省级统筹,要清理、规范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避免各地之间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出现大的差距。四是要建立各级财政与税务、社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之间,以及各自内部的社保信息联网系统,实行计算机管理,准确掌握保障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情况,达到信息共享。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启示:——社会保险资金运作模式的改革。
德国社会保险目前仍是实行现收现付制的基金筹集模式,在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就会出现基金收支缺口大,威胁社会保险体系的运转。这个问题对于其他也是实行同一种模式的国家也会出现。为此,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制度也需要及早采取应策,如可实行部分积累制的资金运作方式并逐步过渡到完全积累模式。在实行部分积累制的资金运作方式时,一是将现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分解为两个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即社会统筹部分由省级统筹,按现行的基础养老金办法运作;个人帐户部分则实行强制性的个人储蓄帐户,逐步提高个人的缴费比例,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使个人帐户的基金积累实帐化。二是要重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改革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养老保险隐性负债问题,避免养老保险制度可能出现的支付危机。
——完善社会保障的基础性工作。
德国每个参保人员都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通过保障号码可以查到参保人的所有资料。计算机全国联网,信息系统比较完善。当前,我国社会保障要加强基础工作建设,一是要建立起包括城乡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职工在内的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二是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系统,实行全额收缴,社会化发放。三是要提高统筹层次,如实行省级统筹,要清理、规范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避免各地之间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出现大的差距。四是要建立各级财政与税务、社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之间,以及各自内部的社保信息联网系统,实行计算机管理,准确掌握保障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情况,达到信息共享。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⑦ 失业金有多少
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如下: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42元;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69元;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6元;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23元;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51元。
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842元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有: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如下: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的材料:
1、申请领取人需要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文件。这个文件是由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出具给员工的;
2、申请领取人需要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需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带上失业登记的材料或者正在求职的证明;
4、还有本人的带上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领取失业金,对以后拿社保是没有影响的。失业金是给以失业时领取的,如果不领则会和以后的失业金相累加,可以在以后的失业时一起领取。领过失业金和没有领过失业金,其差别就是领完规定的金额后就不能领了,其他没有差别对今后更没有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