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有什么区别
1、形式不一样
卡特尔 (cartel) 由一系列生产类似产品的独立企业所构成的组织,集体行动的生产者。
辛迪加(法文:le syndicat),原指企业中的工会,大都是同一生产部门的少数大企业通过签订统一销售商品和采购原料的协定而建立的组织。
托拉斯,垄断组织的高级形式之一。由许多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或产品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合并组成。
康采恩原意为多种企业集团。这是一种规模庞大而复杂的资本主义垄断组织形式。
2、目的不一样
卡特尔目的是提高该类产品价格和控制其产量。
辛迪加获取垄断利润。
托拉斯旨在垄断销售市场、争夺原料产地和投资范围,加强竞争力量,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
康采恩旨在垄断销售市场、争夺原料产地和投资场所,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
3、特点不一样
卡特尔,一种正式的串谋行为,它能使一个竞争性市场变成一个垄断市场,属于寡头市场的一个特例。
同卡特尔相比,辛迪加较为稳定,存在的时间也较持久。辛迪加的参加者虽然在生产上和法律上还保持着独立性,但在商业上则已完全受制于总办事处,不能独立行动。
所有托拉斯内部的一切业务,如生产、销售及利润分配等,全由托拉斯的领导机构──董事会及其所属机构进行处理。参加托拉斯的企业,既失去了商业上的独立性,也失去了生产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
康采恩,帝国主义时期银行垄断资本和工业垄断资本融合的特点。
参加康采恩的企业形式上保持独立,实际上受其中占统治地位的资本家集团(一般是大银行资本家)通过参与制加以控制。
Ⅱ 康采恩的康采恩法
康采恩法(Konzernrecht)即〔企业联合法〕(dasRecht Des verbundenen Unternehmen),德国股份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严格地讲,康采恩只是德国股份法规定的企业联合形式之一,但人们通常将康采恩与企业联合相提并论。根据联邦德国1965年《股份法》(Aktiengesetz,AktG)的规定,康采恩是“在一个支配企业统一管理下的二个以上的从属企业的联合”。除了该法在总则部分对康采恩作了一般规定之外(第15~19条),有关康采恩的具体内容规定在第3篇“企业联合法”中。该篇分5章,依次为:合同联合企业(291~307条)、从属企业的管理和责任(308~318条)、加入公司(319~327条)、交叉参股企业(328条)、康采恩中的帐目提出 (329~338条)。19世纪末以来形成并不断发展的种种企业联合形式,首次在其中得到体现和确认,是西方国家有关康采恩的一部系统、完备的法律。
Ⅲ 化工康采恩什么意思
康采恩原意为多种企业集团。这是一种规模庞大而复杂的资本主义垄断组织形式。
化工康采恩就是化工行业的资本主义垄断组织形式。
Ⅳ 德语中“康采恩”是什么意思
德语Konzern的音译,原意是多种企业集团。以大型垄断企业或银行为中心,由不同经济部门(通常包括工业,矿业,贸易,金融,保险,交通运输,服务业等)的若干企业联合组成的经济垄断组织。在各种经济垄断组织形式中,康采恩是资本主义垄断组织的高级形式。其产生的时间晚于卡特尔、辛迪加和托拉斯。康采恩中的各个成员企业仍保持法律上的独立性,不失其法人资格,处于核心地位的大企业或大银行作为持股公司,通过收买股票,参加董事会和控制各成员企业的财务,将参加康采恩的其他成员企业置于其控制之下。其目的在于增强其经济优势,垄断销售市场,争夺原料产地和投资场所,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参见〔卡特尔〕;〔托拉斯〕;〔辛迪加〕。
呵呵 是我找来的,我感觉这个比较全面就拿来了
Ⅳ 请问什么是康采恩
康采恩是由Concern音译而来,有“相关利益共同体”的意思,是垄断组织的高级形式之一,由不同经济部门的许多企业联合组成。
除了该法在总则部分对康采恩作了一般规定之外(第15~19条),有关康采恩的具体内容规定在第3篇“企业联合法”中。该篇分5章,依次为:合同联合企业(291~307条)、从属企业的管理和责任(308~318条)、加入公司(319~327条)、交叉参股企业(328条)。
严格地讲,康采恩只是德国股份法规定的企业联合形式之一,但人们通常将康采恩与企业联合相提并论。根据联邦德国1965年《股份法》(Aktiengesetz,AktG)的规定,康采恩是“在一个支配企业统一管理下的二个以上的从属企业的联合”。
康采恩中的帐目提出 (329~338条)。19世纪末以来形成并不断发展的种种企业联合形式,首次在其中得到体现和确认,是西方国家有关康采恩的一部系统、完备的法律。
Ⅵ 康采思契约 是什么东西
你说的是不是康采恩契约呀?
康采恩 (konzern) ,即关联企业 (verbundeneunternehmn)——一个表示对若干法律上独立的企业进行集中管理的术语。其所谓关联企业指法律上独立之企业相互间有联合关系。
康采恩一词来源于德语,原义为多种企业集团 ,是一种最为典型的企业集团 ,同时也是一种典型的关联企业。康采恩是垄断组织的高级形式 ,它比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的出现为晚 ,在德国最为流行和普遍。
根据德国股份公司法的规定 ,从康采恩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关系来看 ,其康采恩存在着两种类型 :一是合同型康采恩 ;二是事实型康采恩。
前者是指通过合同手段建立起来的康采恩组织。在德国 ,涉及企业之间组织关系的企业合同有很多种 ,与康采恩企业集团有关的企业合同主要有“控制合同”和“利润移转合同”。这种类型的康采恩的特点是 :所有企业必须置于一个统一领导之下。这意味着从属企业将丧失经营自主权。同时,缔结控制合同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 ,如合同应以书面形式为之 ,必须有关企业股东大会至少 3/ 4以上的多数同意 ,最后还需要商业登记确认才能生效。后者则是指某一企业的多数股权为另一企业所控制而形成的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形态的康采恩企业集团。这种事实型康采恩是指母公司通过控制所属企业的多数股权 ,借助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对从属企业的经营政策施加决定性影响。因而 ,对事实型康采恩来说 ,其法律后果可能包括由控制企业对从属公司的损害予以补偿、制定关联报告和审计等问题 。除上述二种重要类型的康采恩之外 ,如果不是一个企业从属于另一个企业 ,而是法律上独立的企业合并到统一领导之下 ,那么 ,它们也构成一个康采恩 。显然 ,康采恩属于一种典型的关联企业形态。
Ⅶ 为什么康采恩出现在德国,并且其他国家采用其模式
康采恩是由大财团控制的垄断组织的高级形式。它出现的历史比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稍晚,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先后在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形成。美国的第一批财团是以家庭为中心组成的。由于它们位于东部地区,通常被称为东部财团。其中,除实力最大、以钢铁起家的摩根财团和以石油起家的洛克菲勒财团外,还有梅隆以及杜邦等财团(见美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财团)。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约有20个大财团(见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财阀),其中实力最雄厚的金融资本集团是以家庭为中心的三井、三菱、住友、安田四大财阀。这些大财团的势力控制着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集中地体现了金融寡头的全面统治。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康采恩继续有所发展和变化,主要是:①各国金融资本集团的实力迅猛膨胀。如美国八大财团1974年控制的资产总额高达11860亿美元,比战前1935年当时八大财团所控制的资产额增加了18倍多。由于财团实力的膨胀,它们对国民经济的控制程度进一步加强,在国民经济生活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②财团组成的成员发生了变化。战前的财团家族色彩浓厚,有许多财团由单一的家族成员组成。战后,这种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在美国,有的财团已由单个家族的控制变为多家族控制,有的财团原来的家族名称只是一个象征,实际上早已成为以大银行为中心的财团了。③财团之间相互渗透,其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是相互购买对方股票、相互在对方企业中投资、相互发生信贷关系,因而现在的财团势力范围已很难划分得那么清楚。④财团同国家政权的结合更加密切。金融寡头亲自出马,或者派遣代理人到政府中担任要职,直接掌握国家机器来为垄断资本的利益服务,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此外,财团通过自己设立的各种机构对政府施加影响,左右政府的内外政策,也比战前大大加强。⑤财团的多样化经营和国际化进一步发展。现在的许多财团,其经营包括各行各业,可以说是“应有尽有”。财团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把它们的势力不断伸向国外。各国财团还互相渗透,或者联合起来共同对第三者进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