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调查贪污怎么查
怀疑有人贪污,可以向当地纪委或检察院举报。只要不是诬告,没有证据也可以举报。贪污是违法犯罪行为,只要证据确凿,一定会受到惩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 明治维新后最大贪腐丑闻:德国西门子公司回扣案
整个事件的始作俑者是德国西门子集团东京分公司一个名为卡尔·里希特的员工。里希特虽然职务不高,但身为打字员的他却能够接触了西门子公司与日本政府各类交易的核心机密。微薄的薪水和离乡背井的生活,令里希特逐渐产生了从中渔利的想法。1913年11月,里希特从西门子公司离职,随手便带走了几份文件。而里希特刚刚离开日本,一份索价2.5万日元的勒索信便出现在了西门子东京分公司的邮箱之中。西门子集团方面虽然知道里希特手中这几份文件非同小可,却不甘心花钱消灾。于是里希特刚刚回到国内,便被德意志帝国的秘密警察所控制,不久便扭送柏林地方法院,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但就在西门子集团高层认为事情已经画上一个句号之时,又一份勒索信接踵而来。
▲山县有朋
3月24日,迫于舆论和海军军费被大肆削减的双重压力,山本权兵卫内阁倒台了。此时“萨长同盟”可谓正式撕破脸皮,陆军、海军中弥漫的对立情绪,甚至令西园寺公望为代表的公卿有了一种重见武士时代的源氏、平氏相争之感。在一片山雨欲来风满楼的压抑气氛中,首相的宝座也成了烫手的山芋。在西园寺公望明确拒绝组阁的情况下,末代幕府将军德川庆喜的养子德川家达一度成为了热门人选,隐然有“萨长腐败,人心皆思江户”之感,可谓是对明治维新最大的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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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贪污罪在刑法上的界定的国内外比较
在中国规定: 贪污罪的犯罪行为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公共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论。 据此,贪污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有二: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的贪污罪:: 1. 德国刑法对贪污罪(侵占罪) 的规定。德国刑法第246 条规定了侵占罪的定义是“, 非法剥夺已在自己占有或保管之下的他人财物”。德国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罪的最基本形态,除此之外就是盗窃罪,其他各罪都是在侵占罪的基础上增加某一种或几种因素构成的。如盗窃罪加入了侵犯他人占有权的因素,抢劫罪加入了暴力因素。当然,也有人不同意盗窃罪是侵占罪的派生之罪,因为侵占罪有违背他人信托的问题,而盗窃罪与背信无关。持这种观点的人实际上支持越权行为说,重视违反“信赖”关系,含有行为无价值的成分 。 2. 日本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日本刑法与德国刑法一样,只规定了侵占罪。日本刑法第三十八章关于侵占罪的规定有三项,第252 条规定的前两项是: (1) 侵占自己占有之他人之物者,处5 年以下惩役(单纯侵占) ; (2) 虽属自己之物,在公署命令保管的情况下,而侵占之者,与前项相同。这是业务上侵占罪。通常这两种侵占罪被称为侵占委托物罪,侵占委托物罪是基于财物的委托,破坏了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这两种犯罪就是大陆法系的“贪污罪”。 3. 意大利刑法对贪污罪的规定。意大利刑法中的贪污罪被有的学者称为“监守自盗罪”,指公务员或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法侵占因职务或公务所持有的款项或其他动产物品,或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而窃取的犯罪。本罪归属于公务人员侵犯公共行政罪(即渎职罪中) ,其主要特征如下:犯罪的主体为公务员或从事公务的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法侵占或窃取自己所持有的财物,其行为必须是基于职务关系而形成;犯罪对象是动产物品,不包括不动产,可以是金钱;主观上必须由故意才能构成。意大利刑法典规定,犯第一种类型的贪污罪的,处3 年以上10 年以下徒刑,并科4 万里拉以上罚金;犯第二种类型的贪污罪处3 年以上8 年以下徒刑并科4 万里拉以上罚金。犯前两款罪的,应同时宣告剥夺公权。犯第三款贪污罪的处6 个月以上3 年以下徒刑,并科2 万以上40 万里拉以下罚金。 这些就是 我国和其他大陆法系有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关于界定可以根据规定中的具体情况而定,可以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处罚方面分析。希望对你有用
4. 需要一篇关于反腐败、贪污的文章
为官清正廉洁,办事公平公正
——提高警惕,把好廉正第一关
翻阅时下报刊,一些徇私枉法,疯狂敛财而沦为阶下囚的贪官污吏,在被审查期间往往不约而同地如此反思:本来是想做清官的,但经不住诱惑接受了第一次贿赂后,也就放松了警惕,一步步走向了堕落。
显然,那些受党教育多年,身居显赫高位去胆敢以身试法的贪官,断不是东窗事发后一句“一失足成千古恨”就可以轻飘飘搪塞过关的。然而究其蜕化变质的轨迹,倒也确是由那第一次的思想松懈起步的。很多私欲膨胀而毁于贪欲的“人民公仆”在铁窗内回首自我毁灭的过程时,常常因“一个不慎,满盘皆输”而泪涕横流,痛不欲生。这的确值得人们深思。
宋代哲学家王廷相讲过这样一个寓言:轿夫穿着新鞋进城,始而小心翼翼,生怕弄脏新鞋,后来一分心踩进水塘,由此便高一脚低一脚地踩过去,再也无所顾忌了。轿夫行路有个警惕第一脚的问题,为官行政又何尝不是这个道理?有些领导干部上任伊始抱负尚存,口碑尚可,一旦下水湿了第一脚后,便“进臭久闻不知其臭”,甚至“破罐破摔”,在毁灭泥潭中越陷越深,以至不能自拔。此类教训举不胜举,是足以令每一个有职有权者惊醒的。
谨防“湿第一脚”,除了各级干部从严自律,洁身自好外,更重要的还在于建立健全有力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惟有如此,方能真正震慑那些心存邪念和侥幸的意志薄弱者,使其“有此贼心,无此贼胆”;也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绝大多数执掌权力者清正廉洁,“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
而公平公正跟廉洁是有连带关系的。公平是大家都明白的,无非是指办事无私心,处理事件不偏心,以规章制度为准则,坚决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办事,不徇私舞弊,即所谓的“公道自在人心”;但是一个人必须要有廉洁,才会公平;反过来说,如果心存贪污,那什么公平都没有了。
例如一个做官的人,如果能够做到廉洁不贪污,当然他处事就能够公平;要是换一个贪污的人,所谓“有钱得生,无钱得死”,那里会公平?说到贪污,其实并不是只有“吃钱”叫贪污,凭自己的感情用事,也是贪污;比方说:我有权力,对于跟我有感情我喜欢的人,我可以利用我的权力,随便给他好处;要是跟我没有感情或者我所讨厌的人,我就对他刻薄,吹毛求疵,应该给的也不给他;这虽然不是金钱的贪污,却是感情的贪污。一个廉洁的官员,必须摒除内外的污点,才能做到清清白白,公公正正。
无欲则刚,只有廉洁才能秉公办事,秉公办事才能得到老百姓的拥护。廉洁奉公最主要的收益就是赢得民心。民心不可违,百姓不可欺,不如此,何以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官之道在于廉洁奉公。“公生明,廉生威”是为殷鉴。对于做官的人而言,廉洁奉公是为官之道中极其重要的谋略。
率先垂范守清廉 廉洁奉公显本色
林则徐拒贿拾遗
清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林则徐被任命为江南监察御史,巡视江南各地。他到澎湖群岛寓所刚歇下,有个自称“花农”的人献上一盆玫瑰花,还说是要请林大人换个大盆栽花。林则徐心知有异,一脚踢翻花盆,盆里现出一个红包。包里是一只足有半斤重的金老鼠和一纸信笺,笺上写着:“林大人亲收,张保敬献。”林则徐当场将张保行贿的金老鼠没收,上缴国库。
道光十九年(1839年),林则徐赴广州查禁鸦片。5月间,英国商务代表义律请林则徐到他的私邸参加宴会,并将一只精致方盒捧送给林则徐:“请大人笑纳我们的小小见面礼。”林则徐接过来打开一看,大红软缎衬垫上放着一套鸦片烟具:白金烟管,秋鱼骨烟嘴,钻石烟斗,旁边是一盏巧雅孔明灯和一把金簪,光彩夺目,起码值10万英镑。林则徐道:“义律先生,本部堂奉皇上旨意,到广州肃清烟毒。这套烟具属于违禁品,本当没收,但两国交往,友谊为重,请阁下将烟具带回贵国,存入皇家博物馆当展品吧!”义律被讽刺得无地自容,只好将礼品收回。
林则徐1820年赴湖北接任时,由襄阳发出《传牌》,云:“伙食一切,亦已自行买备,沿途无须致送下程酒食等物。所属官员,只在本境码头接见,毋庸远迎。”1830年他离京赴粤查禁鸦片,行前,从良乡县向广东省发出《传牌》,云:“此行并无随带官员供事书吏”,“并无前站后站之人”,“所有尖宿公馆,只用家常饭菜,不必备办整桌酒席,尤不得用燕窝烧烤,以节糜费。此非客气,切勿故违。至随身丁弁人夫,不许暗受分毫站规、门包等项。需索者即需扭禀,私送者定行特参。言出法随,各宜懔遵毋违。”
从《传牌》令可看出,林则徐升任出差途中,一不准下属远迎:二不准摆酒席;三不准索贿受贿。林则徐这种廉洁正派的作风,确实值得称道。他是一位鸦片战争时期的民族英雄,而他那种堂堂正正做人的品格和廉洁正派的作风,更值得后人久久怀念。
海瑞巧治胡公子
海瑞(1514-1587),字汝贤,号刚峰,广东琼山人,回族。明嘉靖举人,历任淳安、兴国知县,户部主事、吏部右侍郎、应天府巡抚、南京右佥都御史等职。
明朝嘉靖年间,社会风气腐败。达官贵人经州过县,除了酒肉招待之外,还要送上厚礼。那礼帖上写的是“白米多少石”、“黄米多少石”。但其实,这“白米”、“黄米”都是隐语,指的是白银多少两、黄金多少两。这样的风气蔓延开来,连一些公子衙内路过,地方也要隆重接待。
一天,总督胡宗宪的儿子,带着一队人马来到淳安。驿站官员不知道来者是谁,接待上稍有怠慢,惹得胡公子大怒,当场命令家丁,把驿吏五花大绑,吊在树上,用皮鞭狠狠抽打。淳安知县海瑞听说后,马上赶到驿站,见光天化日之下竟有如此无法无天之举,顿时义愤填膺。他大喝一声:“住手!”立即命令给驿吏松绑。胡公子的手下见“半路杀出了程咬金”,呼啦一下把海瑞团团围了起来。胡公子趾高气扬,挥着马鞭,说:“你知道大爷是谁吗?”
海瑞理直气壮、义正辞严,指斥道:“不管你是谁,都不准在我管辖的地方胡作非为!”
胡公子手下的家丁威吓说:“狗官,你瞎了眼!这是胡总督胡大人的公子!”
海瑞一听,心中早已有谱。他冷冷一笑,说:“哼,以往胡大人来此巡查,命令所有地方一律不得铺张。今天看你们如此行装威盛,如此胡作非为,显然不是什么胡大人的公子,定是假冒的!”说时迟那时快,海瑞挥手喝令将胡公子捉下,驱逐出境,并把他沿途勒索的金银财物统统充公。
事后,海瑞马上给胡宗宪修书一封,一本正经地禀告说:“有人自称胡家公子沿途仗势欺民。海瑞想胡公必无此子,显系假冒。为免其败坏总督清名,我已没收其金银,并将之驱逐出境。”
胡宗宪是一代抗倭名将,他收到信后并不怪罪海瑞。就这样,海瑞巧妙地制服了胡公子的巧取豪夺。
海瑞一生刚正不阿,在老百姓当中流传着这样一段称颂他的歌谣:
“海刚峰,不怕死,不要钱,
不吐刚茹柔,真是铮铮一汉子!”
“不吐刚茹柔”,意思是不吐出硬的、吃下软的。它高度评价了海瑞不吃软怕硬的硬骨头精神。
包拯三谏宋仁宗
包拯(999-1062),字希仁,安徽庐州人。北宋天圣进士,先后任天长县令、权开封府、监察御史、龙图阁直学士、枢密副使等职。人称“包青天”。
事情发生在北宋皇佑二年闰十一月。宋仁宗下诏以三司使、户部侍郎张尧佐为宣徽南院使、淮康军节度使、景灵宫使。张尧佐是张贵妃之父张尧封的堂兄。张贵妃受到宋仁宗宠爱,张尧佐也就青云直上。
包拯时任监察御史,负责对皇帝百官的纠弹。他认为宋仁宗一再超擢张尧佐,任人唯亲,不合大宋法度。他上疏指出宋仁宗提拔张尧佐是错误的,并分析其背景是后宫干政、个别大臣曲意奉迎。包拯此举如天惊石破,激起了一片称赞,大臣们纷纷上书反对任命张尧佐。面对强大的舆论,宋仁宗只好收回成命。
转眼到了第二年正月,宋仁宗经不住张贵妃的一再请求,再次下旨擢升张尧佐。包拯不顾再次触犯宋仁宗和张贵妃,又一次挺身直谏。
张尧佐见包拯等人言辞激烈,感到众怒难犯,当即表示不接受委任。于是,宋仁宗也就顺势下台了。
可是张贵妃却老大不高兴,一再在仁宗耳边吹风。这年八月,宋仁宗金殿早朝,张贵妃特意送到宫门口,抚着仁宗的后背,柔声说:“官家今日不要忘了封宣徽使之事啊。”
金殿之上,宋仁宗果然又一次降旨。可御旨一下,包拯马上上奏。这一回,宋仁宗打定主意,坚持己见,说:“张尧佐并无大过,可以擢升。”
包拯谏驳道:“各地官吏违法征收赋税,闹得民怨纷纷。张尧佐身为主管,怎说是无大过呢?”
宋仁宗叹了口气,婉转说道:“这已是第三次下旨任命了。朕既贵为天子,难道擢任一个人就这么不容易?”
包拯闻言直趋御座,高声说道:“难道陛下愿意不顾民心向背么?臣既为谏官,岂能自顾安危而不据理力争!”张尧佐站在一旁,听得心惊肉跳。
宋仁宗见包拯这么执着,众大臣又纷纷襄赞,而自己又没有合适的理由反驳,心里非常生气,一甩手回到宫里。
张贵妃早已派人在打探消息,知道又是包拯犯颜直谏,惹得仁宗下不了台,所以等仁宗一回来,她马上迎上前去谢罪。
宋仁宗余怒未消,举袖擦脸,说:“包拯说话,唾沫直溅到朕的脸上!你只知道宣徽使、宣徽使,就不知道包拯他还在当御史!”
包拯写过一首名为《书端州郡斋壁》的诗:
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
秀干终成栋,精钢不做钩。
仓充鼠雀喜,草尽兔狐悲。
史册有遗训,毋贻来者羞。
这首诗,可以说是他一生人格精神的写照。
5. 外国对腐败惩罚的措施
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历史起点,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既要认真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倡廉工作的规律,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又要按照十七大积极“吸收各国优秀文明成果”的要求,注重研究和借鉴国际反腐败有益的经验和做法。这既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新要求,也是落实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 当前,腐败已成为全球性问题,而腐败发生较多较频的地域国家,往往是新旧体制并存交错,制度不完善,腐败的滋生、蔓延繁殖空间较大的国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这些年我们不断加大反腐力度,为什么仍然形势严峻?这就说明过去我们的一些做法肯定存在着自身的弊端。因此,学习吸收国外反腐成功经验十分必要,对比那些反腐比较成功国家的做法,在比较中借鉴吸纳,在比较中发现剔除。国外反腐成绩突出的国家,都经历过市场经济初期腐败频发高发期,相应地,他们在上层建筑领域的政治管理思想、政治治理制度上进行了长时间的反复摸索,并为此付出了高昂成本,形成了一些非常有价值的理念,如“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以权力制约权力”等;并建成了一套反腐败的预防、教育和惩罚的比较完善的制度机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必须符合中国国情,取其精华,为我所用。 一、注重教育预防的基础作用。 国外在反腐倡廉中,把教、防、惩三项措施互相结合,并特别注重教育预防,并且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俄罗斯把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律从业人员专业水平作为《俄罗斯联邦国家反腐败计划》的重要措施,重点是完善教育培训机制,提高法学领域的教育质量;在实行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联邦国家教育机构内,在遵纪守法和精神道德教育中增加反腐败教育的内容;整体提高社会法制文化水平等。芬兰的年青人进入公务员系统,第一项最重要的教育就是从政的清廉,弄清腐败的界限,即接受礼品或请吃的上限。德国的法律细到官员15欧元以上的礼品必须上报都有明确规定。澳大利亚监察机关用20多种语言下发各种小册子与卡片,向群众宣传什么是受贿,如何举报,并公布举报电话,使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腐败犯罪的预防体系构建上,颁布预防性反腐败政策;构建预防性反腐败机构;制定公共部门、检察机关、私营部门的反腐败措施;统一公职人员的行为守则等。在美国, 每名公务员进入政府部门时,由部门廉政官员进行至少1个小时的廉政规定培训,使其明确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以及为其提供反腐败的有关信息、咨询、联系方式,针对不同行业、单位和不同岗位、职位提供相应的反腐败措施以及廉政忠告。政府廉政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廉政官员的培训,并对各部门开展廉政教育进行指导。对民众广泛的进行道德价值标准和廉政文化的培养,北欧国家普遍认为“文化是制度之母”,十分重视廉政文化的培养,尤其是对国家雇员首先强调的是内在的人生信仰、道德操守,然后才是外在的法纪约束。芬兰最高检察院总检察长马蒂.库西马基认为,公民的自律是防止腐败的最有效手段,在这个连续五年被“透明国际”组织评为世界上最廉洁国家里,贪污受贿、侵吞社会财富等如同盗窃一般,被视为卑鄙肮脏的不义之举。丹麦这个基本上没有穷人的国家,“终身学习”不是口号,在这个国家里,身份平等、机会平等、社会安全又透明,每个丹麦人都能安心做自己想做的事。瑞典重视公民的诚信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完备。在这些国家里,以廉为荣、贪污为耻的道德传统和社会氛围,对公民廉洁自律有极大的影响力。新加坡连续十三年成为透明国际组织的廉洁排行榜前十名的亚洲唯一经济体,在一党长期执政条件下,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成功地避免了由于集权和缺少监督而引发的权力滥用及腐败问题,其重要的一点是十分重视廉政文化建设,高层领导率先垂范,对党员和整个社会培养廉洁意识,对党员灌输危机感,避免了由于自我放松而导致腐败。培养儒家价值观,注重儒家所倡导的品德,主张以儒家思想治国和强调君子执政的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政府特别重视维护自己的道德权威。 二、建立完善的反腐廉政制度。 坚持依靠“立法建制”反腐败,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政治体制相适应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法制体系,是许多国家反腐败的成功经验。党的十六大以来,随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法规和文件的陆续颁布,反腐法规制度超过1200件,已逐步构建起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但制度的完善和协调有许多地方值得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一方面要加强立法。国际反腐败经验证明,除在体制机制上需要不断创新外,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加强反腐败立法,这种立法越完善、越规范,就越能有效预防、遏制和治理腐败。例如,许多发达国家已建立起完备的政治公开透明制度、新闻独立和新闻监督制度、官员责任追究和弹劾制度、规范政党筹款制度、政务官与事务官分离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公共采购招投标制度、金融实名制度、议会、司法、审计、公众的监督制度等。而且法律法规制定非常详尽,尽量不留死角。美国自1883年以来就先后出台了《政府行为道德法》、《联邦贪污对策法》、《有组织勒索、贪污赂贿法》等数部法律,形成完备的廉政法律体系。美国反腐机构认为,阳光就是最好的防腐剂。为此,美国制定了许多法律来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最着名的就是出台《政府阳光法案》,要求行政机构的会议除特殊情况外,应公开进行。还出台了《信息自由法》,并通过《廉政改革法》,完善了财务公开制度,要求政务官员必须公开财产情况,包括自己及其配偶、子女的收入来源、金融投资、拥有股票、房子以及债权债务等情况。1974年美国国会就通过《联邦选举法》,对个人、政党等组织捐助联邦竞选款项及开支作了严格限制,禁止超过100美元的现金捐款,捐款额不能存入自己账户,使用情况必须公开,进一步净化了竞选资金。新加坡制定的《公务员行为与纪律条例》、澳大利亚出台的《公务人员行为准则》、墨西哥推出的《公务员职责法》、韩国制定的《公职人员道德法》、菲律宾制定的《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和道德标准法》,等等,都对规范公职人员行为,遏制和治理官员和公务人员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一些国家还在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限制“金钱政治”、严格对公务员选任与管理等诸多方面进行专项立法,从而防止公职人员腐败、便于公民依法举报腐败罪行、确保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腐败行为等,收效良好。我们借鉴这方面的立法经验,拿来有用的东西,并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努力使法律制度更加科学、管用,就能进一步推进我们的反腐败法制建设,使反腐倡廉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另一方面注意制度的相互配套支持。如新加坡公布《防止贪污法令》打击贪污腐败,又制定中央公积金制度,围绕公积金制度,又完善了国家公务员个人与家庭申报制度,再相应完善了股票帐户检查制度,金融实名制度,公务员行为日志制度等,具有良好的操作性。同时,重视制度规定的执行与落实,杜绝那种长期以来的人大于法、权大于规的现象,维护制度的尊严。 三、加大权力运行的监督作用。 西方发达国家监督公权行使的措施给予我们很好的启示。一是注重以权力监督权力。西方发达国家在加强权力监督的实践中,形成了公民、民间组织、利益集团和新闻舆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如西方国家的“普选制”,公民享有的举办、申诉等权力。民间组织如德国的“透明国际”,利益集团通过对公共权力的监督维护各自的特殊利益,使公共权力完成了对各方面利益的考虑而失去了滥用权力的机会。“议会监督”,议会对政府施政、财政、人事等事项进行监督审查,利用质询、调查、同意、纠正、不信任投票、弹劾、审判等形式将行政部门与国家高级公务员置于其严密监督之下。以宪法为依据的议会监察,是西方现代监察体制的核心,最具权威性与代表性。二是突出反腐机构独立性与制度的权威性。没有独立于被监督对象的地位,则没有真正监督权威,也没有公正的监督,这在国外已成为一条公理。一些国家往往通过立法赋予承担监督惩处职责的反腐机构极大的权力,并规定直接对议会或行政最高首长负责,使其具有法定权威与地位。如英国的罗伦委员会、澳大利亚的行政监察委员会、芬兰的政府内部审查官、新加波的反贪污调查局、法国的行政法院等都具有实际意义的独立,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专门反腐机构都直接对议会负责;新加坡、韩国等则直接对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它们可以独立地享有调查权、侦察权、询问权、帐户财产冻结权、警戒提醒权、官员评议建议权、传讯权等,有些还有逮捕权、检控权。而各国惩治腐败官员的司法机构则完全独立依法地行使侦察起诉、司法审判职权,只对法律负责,从而有效地排除了人为干扰,对腐败份子的惩处能做到毫不手软,确保了反腐败的实际成效。另外,在机构独立的基础上,反腐败机构还有较高的层次和较广的工作范围。如联邦调查局是专职调查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机构,调查范围极其广泛,且不受地域限制,有权调查200多种犯罪案件,其中包括政府官员贪污、挪用公款、国际间贩毒、洗钱案以及其他影响较大的腐败案件。197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独立调查委员会法,设立了独立检察官制度。独立检察官是调查美国政府舞弊案的专设职位,具有独立调查并起诉政府官员的权力,只要不犯明显的重大过失,任何人无权罢免。这个制度实施以来,先后查实了水门事件、伊朗门事件以及克林顿与莱温斯基不正当关系案件等。三是真正启动对相关官员问责、弹劾、罢免程序。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问责制中,以美国最为典型,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行政问责制已成为通行的政府管理机制。在宪法中有明确对总统问责的具体规定,除此之外,许多联邦、州法令和地方条例也对政府与官员的责任作出了直接的规定,包括财产申报的规定、公职人员行为准则的规定,等等。四是为监督提供有效的物质保障。国外研究认为,公职人员个人收入的高低,与涉足或抵御腐败有一定的关联性。提高其工薪水平,使其保持体面的生活,对增大腐败成本、抑制腐败的动机,具有现实意义。新加坡政府让大多数普通公务员的工资保持社会中上水平,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将政府政务官员和行政服务公务员的工资与私人其余部门正式挂钩,使公务员的工资市场化,是他们的工资接近市场价格。高薪一方面使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得以将社会上绝大部分最优秀的人才纳入党和政府的体制中,更重要的是使党员有丰厚的物质基础,没有必要贪污以改善自己的生活状况。许多发达国家以现货、期货等形式高薪养廉,并且薪金随着任职的年限、功绩而不断增加,即使退休后也有足够的生活保证,从而为反腐倡廉奠定起重要的物质基础。 反腐倡廉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和突出任务,“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应借鉴国外反腐败成功的经验和措施,建立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度体系,理顺权力结构,建立独立的反腐组织系统,强化教育等方面作出新的努力,全面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6. 下面哪个国家对贪污管得是最严的
西德,芬兰,挪威。
应该不相上下。
德国统一之后没有对东德那边进行大清洗,所以那边的官僚习气恐怕还有遗毒。
7. 德国刑法242条的内容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