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德国的上班时间怎么安排的
上班时间通常是早8时至下午5时半。政府办公室早8时至中午为大众服务。商店营业时间多为早9时30分至下午6时30分。
银行一般每周有两天早9点营业到晚6点,剩下三个工作日是早9点到下午4点,中间要休息一个小时。周六、周日全都不办公。不过你可以使用自动提款机。如果要换外币,也有自动提款机服务。
商店的营业时间平时为9:00-18:00,周六下午至14:00。有的地方平时到18:00,周六到12:00为止。
以大城市的大商店为主的一些商店在每个月的第一个周六也开放到16:00(夏季)或18:00(冬季)。同样,每周周日开到20:30的商店也很多。周日、节日照例休息。
补充:
德国的超市允许经营到22点,开业早8点,个体小杂货点天天营业,医生周三下午是业务学习,有许多德国的公司工作时间是有弹性的,就是规定一个你必须在的时间,其它的相对自由
德国法律规定每天工作原则上是8小时,其中半小时吃饭,半小时休息,实际工作7小时。
德国是欧洲最大经济体,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第四大国(国际汇率),以及国内生产总值第五大国(购买力平价)。从工业革命时期以后,德国一直是日益全球化的经济的先驱,创新者和受益者。德国的经济政策基于社会市场经济的概念。德国是欧盟和欧元区的创始成员之一。
凭借其在2012年1.516万亿美元的出口额,德国是世界第三大出口国。出口额占超过三分之一的国家输出。在2013年,德国在全球取得了2,700亿美元的贸易顺差,成为全球最大的资本输出国。
Ⅱ 德国现在的民主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于1949年5月生效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基本法》的制定,奠定了西德以及后来统一的联邦德国的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一部治国大法。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中欧联邦议会共和制国家,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联邦议院行使立法权,监督法律的执行,选举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和监督联邦政府的工作等。联邦议院选举通常每四年举行一次,在选举中获胜的政党或政党联盟将拥有组阁权。德国实行两票制选举制度。联邦宪法法院是德国宪法机构之一,是最高司法机构。主要负责解释《基本法》,监督《基本法》的执行,并对是否违宪作出裁定。共有16名法官,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推选一半,由总统任命,任期12年。正、副院长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轮流推举。德国实行多党制,主要有德国社会民主党、基督教民主联盟、自由民主党、德国共产党、德国共和党等政党。
Ⅲ 德国政治制度是什么
德国政治制度是联邦制。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基本法》的制定,奠定了西德以及后来统一的联邦德国的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一部治国大法。
德国联邦制的历史:
联邦制是德国二战战败后做出的历史选择,目的在较大程度上防止集权和专制的产生。中央政府统筹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事务,施政纲领则多由地方政府自行决策。德国有16个州/直辖市,每个州都通过选举组成政府内阁,制定自己的法律法规。
每个州享有独立的人事权、立法权、财政权等,并根据自己的现状和税收情况制定可行的文化教育、交通、社会福利服务等政策。
Ⅳ 德国人每天只工作4小时,GDP却稳居“欧洲第一”,是怎么做到的
说到工作时间,最有名的当属马云的996,什么是996呢?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一周工作6天,每周工作时间高达:12*6=72小时,一周7天,相当于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长度在10个小时以上;而这不是最夸张的,本月初西贝的创始人及董事长贾国龙在其微博上说到:西贝是一家715+白加黑+夜总会的公司,即每周工作7天,每天工作15个小时,白天+晚上,夜里还总开会,同时也是靠着这种715的精神,才让西贝有了这么一点成就。
总结
任何事物都是有对比的,全球也就受儒家文化思想影响的东亚和东南亚国家对上班时间、加班时间不敏感;其他地区如果也执行996工作制度,可能连工人都招不到。另外,别看德国人平均一天工作还不到4小时,但如果与欧洲其他国家、与非洲、与拉美相比,德国人的工作时间并不算短,属于正常水平,特别是德国的自动化效率远远高于大部分其他国家,这也是德国人一天仅工作不到4个小时,但GDP总量却可以稳居欧洲第一,世界第四的原因。
Ⅳ 德国政治制度的行政制度
德国实行责任内阁制,其原理是,公民把立法权和行政权交给议会,议会又把其中的行政权交给以联邦总理为首的内阁政府。而行政权主要由联邦政府、联邦总理和联邦总统来担负。
联邦政府的存在以联邦与联邦议院的信任为条件,对联邦总理提出“不信任案”是联邦议院最重要的权力之一。 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全部法律都已成文法或制定法为主,不仅有体系完备的各种法典,也有大量的单行法规,涉及生活的几乎所有领域,从而形成十分完备的司法体系。
德国联邦法包括1900多项法律和3000多项法规,其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公法、私法和社会法。
公法是调整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关系、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财政法、刑法和诉讼法。
私法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和商法两大部分。
社会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中间领域,它是以社会保险为中心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方面的法律,德国的社会法主要包括劳动法和经济法。 法院:按照《基本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德国设立6种法院,即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四种专门法院(劳动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财政法院)
除宪法法院外,其他5种法院则由各个法院各自独立的进行司法审判,这样往往会出现对同一个案件因认识不一样而导致量刑不同。为防止这种情况产生,协调彼此工作,保证判决的统一性,于是由5
种法院的联邦法院共同组成一个联合审判委员会,从组织上保证各个联邦法院的沟通与协调。 德国社联邦检察院、州高等检察院和州检察院,州检察院自成一体,上下级是命令与领导的关系,州高等检察院检察长统一领导州的检察工作,但联邦检察院和州检察系统没有垂直的的领导关系,各自独立。
Ⅵ 德国人的工作时间表
德国是欧洲人口最多的国家,由于部分行业人才稀缺,德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业内呼吁修改外劳政策,允许包括中国在内其他国家的专业人才进入德国工作。德国医疗和社会保障完善,秉承着从摇篮开始的福利制度。同时,德国有着完善的医疗体系,人们享受着全民医疗保险。德国人的平均寿命比全球人均寿命超出整整十年。德国公司急需以下专业人才:护理、机电一体化、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电气工程、自动化技术、汽车维修、汽车工程等专业,更多专业上湖南出国工作网了解。
德国人每年工作1300多个小时,是工作时间最短的国家之一,如此平均下来德国人每天只需要工作6个小时左右。德国人对待工作的态度跟我们很不同,他们在工作的时候非常的专注,效率很高,但是在离开工作的地方之后就绝对不再想工作的事情。也是因为这种不管是在工作还是在休息的时候都足够专注的态度,才让德国的制造业成为世界首屈一指的领先地位。
Ⅶ 德国是什么制度的国家
德国是议会共和制国家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议会共和制,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由于联邦参议院由各州政府指派州政府成员组成,联邦议院是唯一经民众直接选举产生的联邦国家机构。
作为国家政治权力中枢,联邦议院行使立法权,监督法律执行,选举联邦总理等国家机构负责人,监督联邦政府工作等,通常每4年选举一次。
历史沿革
德国人的祖先是古代居住在中欧的日耳曼人。10世纪时日耳曼人建立神圣罗马帝国,后发生分裂。1871年普鲁士王国统一除奥地利帝国以外的日耳曼各邦国建立德意志帝国。
1914年和1939年,德国先后挑起两次世界大战并战败。1945年分裂为东西两部分。1990年10月3日,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正式加入联邦德国,实现两德统一。
以上内容参考 网络--德国
Ⅷ 德国现在是什么社会制度
资本主义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Ⅸ 德国教授岗位体制特点是
一、德国高校教师制度的主要特点
1.高校教师等级森严,教授自主权极大。德国大学实行教授讲座制,通常一个讲座只有一名教授。教授实际上分为等级分明的三级,通常他们在高校中依其工资级别被分别称为C2教授、C3教授和C4教授。[1]教授是各专业的权威,自主权极大。教授其实是一个独立学科或专业的负责人,他不但负责开设各门课程,而且还独自决定讲座内的人、财、物的使用。大学的其他成员——讲师、助教、科学助手、学生以及非科学人员都处在正教授的领导之下,且排除在高校管理的决策过程之外。
2.高校教师的工作任务分工明确。德国高校的人员分为教学科研人员和非教学科研人员。教学科研人员即高校教师,它又分为教授和教授之下的学术中层。教授是德国高校教学科研的核心力量,他们的职责包括组织教学和科研活动,决定科研方向并筹集科研经费,指导博士生和大学毕业生的科学论文,聘用各种教学和科研人员等。学术中层是高校的骨干教师,他们属于教授之下的教学科研人员。他们由不同的被聘资格决定了不同的工作任务,分工非常明确[2](具体见下表)。德国高校学术中层任务分工情况表
3.强调教师的科研能力。在讲座教授的选择与任用上,学术水平是核心内容,《德国史1800-1866》有这样的记载:“在选择教授人选时,起决定作用的不是地区的考虑,不是同事个人的好恶,不是社会交往能力或口才好坏,也不是笔头或教课能力,而是研究工作及其成果的独创性。”
4.教授聘任制度非常严格,最终任命权在州政府。德国高校的教授席位是根据专业需要来设置的,只有当教授因故空出席位时,才需要招聘,一般从校外招聘,而不采取本校成员内部逐步升迁的办法。德国高等学校对教授实行严格的聘任制,申请教授的职位要通过竞争,而且有十分严格的聘任程序。[3]
5.教授终身制,待遇优厚,社会地位高。教授是德国高等教育的核心。根据《德国高校总纲法》教授可以委任为终身的公务员,不得随意解雇,也可以委任为非终身制的公务员。实际上,在德国高校中,教授原则上都是终身的国家公务员,大约只有5%的C2教授是有期限的职位。德国的教授历来拥有令人羡慕的社会地位和稳定而优裕的生活条件。德国高校的正式教师的待遇在社会各职业阶层中处于中上水平。
6.教授的培养过程严格,时间长。在德国,通向教授职位的道路是一条充满竞争和风险的漫漫长路。在正常情况下,要得到教授职位,必须经历多次严格的考试和筛选,必须在大学毕业后再获得博士学位和教授备选资格。据统计,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年龄平均为32岁,而取得教授备选资格者平均年龄则要达到39.8岁。一般只有当高校教授职位有空缺时,经教授推荐参加教授招聘,才有可能被任命为正式教授。[4]
7.教授在各级教师职务中比例高,并实行强制流动政策。德国高校各级教师职务中,教授的比例很高,一般60%左右,德国实行大学教授强制流动的政策,通过评聘分离,获得教授资格的人不得在授予单位应聘。通过这种政策强制人才流动,保证大学吸收各方学者,汇集了不同学校的长处和特色,避免了“独家单传”的弊病,这样大学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就无从产生。
8.兼职教学专业人员在教师队伍中的比例较高。兼职教学专业人员是德国高等学校教学专业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等专科学校,兼职教学专业人员多于全日制教学人员,这说明兼职教师在高等专科学校中具有重要作用。据1991年统计,高等专科学校兼职教师占专业教学人员的60%,大学的兼职教学人员占大学教学专业人员总数的29%。[5]德国高校教师制度保证了高校学术研究、教师队伍的稳定、高质量的教学,主要表现在:(1)高校重视学术研究,从各方面保障学术科研人员的研究条件,处处凸显学术人员的价值,稳定了高质量的教师队伍,保证了学术自由,促进了科学研究。(2)教授公开招聘,程序严格,采取教授强行流动政策,避免了“近亲繁殖”、“学术僵化”。(3)德国高校教师岗位设置、工作分工明确到位,各司其职,教学与科研相结合。(4)教师进入高校任教的门槛很高,学术要求很高。在严格的聘任要求和过程中,还要进一步对教师加以考核,以此保证了高校教师的质量,保证了高等教育的高质量。
德国教师制度在确保其高质量的师资方面做得相当成功,但其漫长的培养过程以及诸多僵化的方面受到社会猛烈地抨击,主要表现为:(1)由于教授的数量很少,普通学生很难有机会与教授直接交流而得到教授的指导。(2)德国高校中的教学科研人员真正开始独立的研究很晚,他们的研究工作受制于他们的教授,还必须承受较大的职业风险。这极不利于高校科学后备人才的迅速成长。(3)德国高校教师职业发展的目标—终身教授,它没有前设职位,只有一系列的资格条件,包括大学授课备选资格。(4)终身制给教师、教授提供了“铁饭碗”和丰厚的薪水,但由于没有配套的评估机制,教师们容易缺乏压力和积极性。
Ⅹ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特点及评价
和德国社会保证制度以及本问题相关的论文如下: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层次清晰,日趋完善,形成了以社会保险为基干的、十分完整的四个组成部分。
(一)社会保险
1、医疗保险。德国医疗保险的任务是保持、恢复或改善受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受保险人应该通过有意识的健康生活方式、通过疾病预防和治疗以及康复,避免和战胜疾病以及残疾。医疗保险机构通过解释、指导和提供待遇来支持受保险人,使受保险人保持健康的生活状况。几乎所有的德国国民都参加了医疗保险,未参保率仅为0.3%左右。医疗保险可以分为两个构成部分,约90%的国民参加的是法定医疗保险,不足10%的国民参加的是私人医疗保险。其中法定医疗保险是基础,多种私人商业医疗保险为有机补充。义务保险的成员是:所有年工作酬在规定界限以下的工人和职员;失业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生活费津贴领取者;养老金领取者;在残疾人工场、慈善机构工作的残疾人和参加康复措施者;没有参加家庭保险的大学生;农民医疗保险法中规定的农业企业主和他们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独立经营的艺术工作者、新闻工作者。医疗保险在各州的比率是不同的,大体在11.5%-15.5%之间。雇员承担50%的保险费,由雇主直接在其工资中扣除代为缴交,剩下的一半由雇主补齐。医疗保险具备社会再分配的功能,月收入低于620马克的国民可以免交,未工作的妇女、失业的男子和子女也可以免于参加保险,他们作为家庭成员受到保护,即“一人参保保全家”。
2、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的覆盖面非常广而且是强制的,所有参加有偿工作的人和正在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人都有参保的义务。劳动促进和失业保险的待遇,在雇员方面主要有:就业指导、介绍培训和介绍工作、职业培训补助金、残疾人参与职业待遇、失业保险全和失业救济金等等;在雇主方面有:劳动市场指导、介绍培训和介绍工作、劳动能力降低雇员参加工作时的工资补贴、培训补贴等。如果愿意服从联邦劳工局安排工作仍未找到工作的参保者,可以按过去一个自然年收入的60%领取,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子女,保险金比率可以上升至67%。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一般为12个月,年老难以再就业者可以延长到32个月。如果继续失业,失业者可以申请失业救济。此后,其需要工作并重新缴纳失业保险半年以上者,才可以恢复享受以上待遇。
3、工伤事故保险。其任务首先是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通过治疗和职业促进使受保险人的健康和工作能力得到恢复,此外,通过提供现金待遇使受损害者和他们的遗属获得赔偿。受保险人是所有雇员、中小学生、大学生、幼儿园的儿童和从事公益事业者。工伤事故保险的所有费用均由雇主承担,保险为受害者必要的救治、医疗、康复等资金花费提供补偿,也在受保险人在受伤散后不能工作停发工资时提供受害者津贴、养老全。如果受保险人不幸因工伤或者职业病身故的,保险金会向遗属提供丧葬费、遗属养老金和孤儿抚恤金。
4、护理保险。德国的人口的老龄化的情况造成了家庭结构改变,对老年人口的照顾和看护已经由家庭层面上升到社会层面。于是在1994年德国颁布了《护理保险法》,该法规定参保人收入在6525马克以下的,需缴交雇员月收入1.7%的护理保险费,由雇王与雇员各半分担。参保人年满65周岁需要护理人员照顾或者进入养老机构的,经相关程序可以由保险支付大部分费用。
5、养老保险。德国的养老保险以法定养老保险为主,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险为补充。法定养老保险覆盖德国全体劳动者,包括自由职业者、艺术家在内的劳动者都必须要参加。月收入8700马克以下的按照收入的19.5%缴交法定养老金税,雇主与雇员各承担50%。德国的法定养老金运作采用现收现付的模式养老金的领取年龄为65周岁,可领取相当于退休前工资70%的退休金。如果投保人身故,其配偶又没有固定收入,可以领取一定的遗属养老金。
(二)社会赡养和赔偿
1、战争受损者供养。由于历史原因,在一战和二战中德国方面的受损者众多。为帮助受害者,德国政府对一战二战中的身体受害者提供赡养,供养资金由税收支出。供养待遇有医疗康复、疾病治疗、改行津贴、劳动能力降低至少25%时的健康受损害养老金、护理补贴、特殊情况下的困难补贴、丧葬费和遗属养老金等。
2、暴力行为受损者赔偿。自1976年5月15日起,战争致损偿法对因暴力行为受损害者和他们的家庭给予救济。受损害者的待遇与战争致损害供养范围一样,但是财产损失不予赔偿。对于从1949年5月23日至1976年5月14日这段时间的因暴力行为受损害者,在生活困难的情下也给予救济。
(三)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它被当做是保障国民正常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救济为那些不能从社会保险获得待遇者获得的待遇不足以维持生活的人,通过提供社会救济待遇使他们能够过上与人的尊严相符合的生活。德国社会救济发放的群体是收入或养老金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的人,或者是有特殊困难的人,如重残疾人或者孤寡老年人。社会救济的标准是按照“照常需求”发放,即维持当事人最较低的生活标准为基线。相对应,社会救济金也分为两种:日常生活补贴和特别状况照顾。社会救济所需资金来源于国家的财政税收。福利局负责该项工作,同时教会机构、民间慈善团体和红十字会等提供辅助配合。具体救济金的日常管理和发放由德国最低级别的行政机构:城镇政府管理发放。
(四)社会促进
社会促进分为家庭促进、教育促进和住房津贴。家庭促进目的是帮助家庭减轻由于孩子出世后养育子女的负担,其面向现居住在德国境内、有一个以上(含一个)子女的家庭支付。德国各级学校一般来说大部分费用不需要学生本人支付,但如果在此背景下学生仍然有生活费或者其他费用支付的困难时,他们可以申请教育促进,政府向中小学生提供补贴,大学生可以获得一半的补贴和无息贷款。住房津贴是为了缓解低收入家庭的租房或者购房经济负担的一种补贴。获得住房津贴需要向市、县行政机构提出特别申请,一般期限为一年。
二、德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问题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一直为人称道,但近年来其受到的诟病越来越多,理由大致如下:(1)个人惰性产生。长时间高福利导致了收入倒挂,有时失业者得收入受益于各式各样的补贴和福利反而比就业者中的低收入者还多。造成了人们不劳而获思想的滋生,也推高了失业率水平。(2)不利于企业良性发展。德国工资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处于较高的水平,再加上企业必须为雇员承担多种保险,造成用工成本高企,企业无力雇佣工人。同时,由于严格的劳动者保护措施,企业不得随意裁员,裁员需要给予员工高额补偿,导致企业雇员转趋谨慎,劳动力市场僵化,不利于企业根据市场调整人力资源的配置。(3)造成国家的负担。社会福利开支大增,政府不堪重负,赤字扩大,需要通过发行债券、提高税率等方式缓解,大量的社保资金也挤占了社会生产力发展所需的资本。
三、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的社保制度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实例,我们可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早日建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保体系。
第一社保制度的建设要与生产力发展和经济水平相一致。从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德国的社会福利费用大约相当于同年国内生产总值的30%-40%,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比较沉重的负担。德国经济不堪重负的教训表明,社会保障支出不可避免地会侵占国家的积累资金,如果在社会保障上投资增长过快,可能会造成通货膨胀、经济增长乏力的弊端。因此社保制度建设的规模和水平要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相适应,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的关系,也要处理好各地区之间的统筹平衡,循序渐进,稳步发展,不可急于求成,盲目冒进。
第二,要花大气力建立健全维护社保制度良性运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德国社保工作之所以能较好的进行,离不开德国完善的社保法律体系。我国要建立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前提就是有法可依。而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相对不完善,立法的层次、水平还有改进的空间。从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相继建立了职工失业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工伤保险等制度,但这些制度的实施都没有正式的法律予以规范,仅仅是依靠国务院下发的规章或者文件。因此,理所应当的把社会保障立法作为今后建设社会主义经济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下一个阶段的立法重点,抓紧制定实施。
第三,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多方参与。政府是社保的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同时也应该将民间慈善机构,非官方的红十宇会、商业保险公司等纳入到社会保障制度中。当前我国的老龄人口比重不断上升,出现了“未富先老”的局面,如果仍然实行我国现行的现收现付方式分配社会保险基金,资金将出现缺口,因此就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来解决包括资金筹集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中遇到的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