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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农村怎么销售农产品

发布时间:2022-09-26 14:47:43

① 农民该如何销售农产品

2017年岢岚县成为山西省电商示范县之一,主要任务就是推动岢岚县的农产品上行。但是大多数人对这个东西不理解,不关心,不参加的态度。因为大家都没接触过互联网,不知道农产品上行能实实在在给家里带来多少钱收入。今天,就和大家说说这个。

说了这么多,那是不是所有人都能做农产品上行赚钱?

虽然门槛不高,但还是有一定门槛的。起码要懂电脑操作才行。我们农民大多数识字也很困难,想单独完成农产品上行就不太可能了。一般懂电脑的人又不懂品牌设计、电商运营,包括一些商标的认证,还是需要专业的电商人才来做的。

今年岢岚县电商示范县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山西晋粮一品作为岢岚县农产品上行的运营商。在岢岚电商服务中心建成后,晋粮一品为有意做农产品上行的人提供做电商的场地和其他服务,并且为想学电商的人提供免费培训,让我们的农民真实地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脱贫致富。

② 农户种植的农产品都有哪些销售渠道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农户种植出来的水果、蔬菜等产品;养殖出来的鸡鸭鱼等等这些产品。农产品的营养价值很高,对我们的身体健康有极大的好处。

综上所述:现阶段,农产品产量在不断上升,同时,也渐渐打开了销售渠道,5G时代的到来,处在大数据时代,农户的农产品销售渠道增多了,带来了经济效益。

③ 德国到底是一个什么国家它有哪些过人的地方他在欧盟的地位如何

4、1949年至今,德国合作社的现代发展阶段。 在此阶段,德国合作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了一系列既符合国内情况又适应时代趋势的实践和调整。 1949年,德国莱弗森合作社联盟获得了合作社的审计权,并且完成了多层级、分权式的合作社联盟结构。为了加强合作社工作,莱弗森合作社联盟还在一些重要领域设立了一系列专业委员会,如组织及联盟委员会,审计、法律及税收委员会,商品购销委员会,金融委员会,牛奶、禽蛋水果及蔬菜加工委员会,葡萄酒委员会,畜产品委员会,劳动及社会权利委员会等等,分别主管各方面工作。 其间,一则,随着德国经济发展,农业人口不断减少,合作社及其成员也不断减少,而且不少社员并非来自农业,而是来自与农业相关的行业。二则,由于农业合作社的资金融通通常通过信贷合作社进行,因此,信贷合作社在德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德国还有一定数量的所谓“兼营商品供销业务的信贷合作社”,它们都是带有莱弗森合作社思想印记的综合性合作社,也是德国目前较多具有农村特点的信贷合作社。三则,与农业生产领域的多样化相对应,德国农业合作社基本上都是农业各领域的专业合作社,如购销、牛奶、水果、蔬菜、园艺、葡萄、牲畜、肉类等商品及经营合作社。 1971年12月,农业合作社莱弗森联盟与舒尔茨—德里奇手工业、商业合作社联盟实行联合,成立了“德国莱弗森合作社国家联盟”(简称“DGRV”)是德国信贷合作社、农业合作社和手工业合作社的最高机构。 1989年东西德统一时,给原东德地区的合作社带来冲击,消费合作社垮掉60%,存活的40%也处境困难;不过,近些年来,在政府引导下,原农业生产合作社主要转化和改造成了现在的农业合作社和有限责任公司。至1999年,德国东部农业企业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约有2900家建立在私法基础上的法人实体,其中,1190家注册合作社、1579家有限责任公司和200家其他法律形式的法人实体。 而原西德地区的合作社虽然基本上没有受到德国统一的影响,但面对市场竞争的挑战也不得不进行必要的调整改革。 目前,截至2006年12月31日,德国大约有5,400家合作社企业,主要分布在以下三大领域:(1)农业。3188个基层合作社和中心合作社、1个全国联盟(DRV),2006年销售总额约为3830万欧元。(2)银行业。1255个基层合作社和2个中心合作银行(DZ-BANK AG 和WGA-BANK AG)、一些专门的金融机构以及1个全国联盟(BVR)。(3)小规模工商业和服务以及消费。1104个合作社和14个中心机构以及2个全国联盟(ZGV和ZdK)。这些各类合作社共计有1760万成员(在8000万居民中)。德国有8个地区审计协会和6个专门审计协会。德国莱弗森合作社国家联盟(DGRV)有若干地区级和全国级的培训中心。由此,德国的合作社按商业活动分类,并形成一个有机的、独立的、具有三大层级(基层性、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合作社联盟体系。 从总体上看,德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合作社的作用和贡献。在今天,整个德国的经济结构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全球化趋势也日益加剧,然而,在区域性合作社企业和全国性合作社企业以及整个合作社联盟体系的支持下,基层合作社仍然是德国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如今,德国的农业合作社遍布德国农村地区,为农民提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信贷、农资供应、咨询等服务,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德国80%的农场主参加了各类合作社,农业合作社的市场占有率在肉类、谷物类和蔬菜类以及奶制品类的交易中分别达到了30%、50%和75%。农业合作社2006年的销售总额达到了383亿欧元。农业合作社不仅提高了农业生产和销售的组织化和产业化程度,有利于推进农业结构调整,而且在促进德国农村和地区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等方面发挥了个体农民和国家都不可替代的作用。
德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特点
考察德国农业合作社140多年的发展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德国农业合作社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明确的法律基础 自1867年德国制定第一部《合作社法》以来[1],德国合作社(包括农业合作社)就一直在明确的法律基础上发生、发展、变化和调整。德国合作社法作为与公司法同等重要的主体法,是法律体系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基本法。德国合作社法是综合性的,不分行业地规范、调整各种不同类型合作社组织的经济行为。最新的德国《德国经营及经济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法律责任、社员出资、组织治理、盈余分配、法定审计、解散清算诸多问题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其主要内容为: (1)合作社是成员数量不限,以增进成员的收益和经营为目的,并通过共同的业务活动来实现这一目的的团体。 (2)合作社适用商法典意义上的商人。换言之,德国将合作社定位为企业类型的一种,成立时注册机关是地方基层法院。 (3)合作社仅以合作社资产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合作社在章程中应明确社员个人是否应以私人财产来对合作社债务负责。 (4)社员数量至少3名。 (5)社员加入合作社要有一次性投入,具体金额及其使用及分配办法在合作社章程中要有明确规定。 (6)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实行董事会、监事会和全员大会分权制。社员一人一票。章程可为对合作社经营做出特殊贡献的社员设置多票权,最多可为三票。董事会和监事会至少分别由2人和3人组成,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且只能由社员担任。超过1500名社员的合作社可以在章程中规定组成社员代表大会。 (7)年度盈利或亏损均应向社员分配。通常按社员股金比例分配,也可由章程规定采取其它分配方式。 (8)合作社成立前须经当地合作社审计协会审计通过,成立后必须加入所在地区的合作社审计协会,并接受定期审计。至少每两年必须对合作社的设施、财产状况以及经营管理,包括对社员名单的管理,进行审计。对资产负债表合计超过二百万欧元的合作社必须每年审计。等等。 2、健全的农村金融 德国合作社的起源之一就是信贷合作社。其后,在德国合作社特别是农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合作金融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天,德国的合作金融组织已经形成遍布城乡的合作金融组织网络和健全的合作金融管理体制。 就成员数(约1600万)和客户数(约3000万)而言,莱弗森合作银行(Volksbanen and Raiffeisenbanken,简称BVR)和1255家合作银行构成德国合作社运动中规模最大的银行集团。包括两家合作社中心银行[2]在内,它们已经形成了一个具有13765家分支机构的银行网络。作为一个银行体系,它们向成员,同样也向一般客户提供高水平、全方位的银行服务。 德国合作银行体系是一个具有三级层次结构的分权型组织。首先,1225家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2006年的交易总量约为6080亿,其中成员上缴资金为93.4亿)构成了该体系坚实的基础层。该体系中还包括214个莱弗森商品供销合作社[3],一同在DGRV中参与银行业和商业活动。今天,合作银行体系的贷款业务和储蓄业务的市场份额分别占到了20%和25.5%。其次,合作银行体系的第二层级由一个区域性中心银行(WGZ BANK)和一个区域性银行业务中心(DZ BANK)组成。该层级的作用主要是保持基层合作银行的资产流动性平衡,推动资产流动和融资,处理国际贸易业务。目前,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成员和客户的利益,也出于适应德国银行业整体性变革的需要,该层级正处于将区域性银行和一些基层性合作银行逐渐合并的过程中。在德国合作银行体系的顶端则是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基层性合作银行和区域性合作银行都是其股东。当然,该层级还包括很多提供专门金融服务或其他专业服务的相关机构。德国合作银行体系中的所有企业都是区域性合作社审计协会的成员,同时也是全国联盟(DGRV)的成员。 100多年来,尽管德国的经济体制和银行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合作银行仍然坚持合作制的组织结构和为社员服务的宗旨。合作银行的股东也就是合作银行的主要客户,合作银行的业务紧紧围绕客户需要来开展,中央合作银行把推动合作体系的健康发展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不过,事实上,一方面,目前德国合作银行在金融业务上与其他商业银行并无多少区别,在政策上也已无什么优惠,对股东服务与其他客户更无明显差异。另一方面,德国合作银行依然具有一些隐约的合作制特点:其一,合作银行体系保持相互独立又联合发展的格局。各级合作银行都是自主经营、自我管理的独立法人,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同时,各级合作银行又通过自下而上的持股和自上而下的服务实现了经济上的联合,形成了强大的合作银行体系,发挥了整体优势。其二,由于合作银行的网点(特别是基层性合作银行和那些商品供销合作社)比其它商业银行更加接近农村和农民,因此,更能为农民(多为基层性合作银行或商品供销合作社的股东成员)服务。

④ 农产品的销售一般都有哪些途径

农产品销售一般至农户去附近的农贸市场贩卖。有一些商贩到农户家里面收取。现在很多产品也可以通过网购平台售卖的。比如直播带货,在平台上把自己家的农产品挂上去。然后通过邮寄的方式。现在销售产品是多元化的。

⑤ 在农村发展养殖业,哪些方法可以销售产品

农村参与,不用乐趣,不舒服的原材料,别担心,所以在农村农民的发展中有一个独特的优势。如提升泥泞,鱿鱼,绿虾,市场需求,高价,大润,掌握养殖技术,赚更多的钱。那么,除了猪猪可以在农村赚钱,我们怎能赚更多钱?除了猪养殖,农村地区,这6种销售道路赚钱而不是各种食物。

1,鱼鱼

鱼塘的英亩合同价格约为1000元,合同是2至3英亩的鱼塘,价格约为3000元。鱼塘收缩后,你可以每天管理一个人,你可以得到四个钓鱼养殖,你可以做三维育种。如果可以模拟野生育种环境,这款凸起的鱼更美味,售价。另外,你可以依靠钓鱼池塘的钓鱼基础,每天都会收到20到100元,而鱼类越来越多,你收费越多。

6,虾蟹套装

与家禽和牲畜相比,对虾蟹和田地的需求也很大,利润空间也很好,这是一种国家,供应和需求平衡从长远来看。如果您有兴趣,您将很开心,虾蟹和现场螺丝也很好。选择。在农村,许多人已经放弃,干旱农业是一个长期的项目,如此昂贵,对于乐观的养殖项目,不要轻易放弃,可以更接近成功。你觉得这是吗?

⑥ 在1929年经济危机中,德国农民生活受到了怎样的冲击

在1929年经济危机中,德国农民的生活状况大大恶化。1932~1933年间,农业收入降至1913年以来最低数额。农业危机首先表现为农产品销售困难。1928~1932年,农产品出售利润由102亿马克下降到74亿马克,农业债务激增。在农业危机的冲击下,小农户都受到影响,就连有田250公顷以上的大地主也均负债。在债务重压之下,农民被迫出卖地产,其贫困化程度相当严重。

⑦ 世界上三种发展农业模式中,属于法国,德国的是什么

世界上三种发展农业的模式中,属于法国、德国的是人地平衡。

这类国家一般都有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传统,因此发展现代农业多以进行农业制度变革为主要特色。

多年来,为发展现代农业,法国实行了“一加一减”的做法。“一加”指的是为防止土地分散,国家规定农场主的土地只允许让一个子女继承;“一减”指的是分流农民,规定年龄在55岁以上的农民,必须退休,由国家一次性发放“离农终身补贴”,同时还辅以鼓励农村青年进厂做工的办法减少农民。

除此之外,法国还实行“以工养农”政策。



(7)德国农村怎么销售农产品扩展阅读

以人均占有耕地资源来划分,世界现代农业可大致分为三种类型,即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短缺型,人少地多、劳动力短缺型和土地、劳动力适中型,针对不同国情和农情,各自国家采取了相适应的农业发展模式,并获得了成功。

1、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短缺

这种类型最典型的国家是荷兰,其农业的主要特色是提高土地单位面积产量和种植高附加值农产品。荷兰人多地狭,人口密度高达每平方公里435人,堪称世界之最。由于土地十分珍贵,荷兰人追求精耕细作,着力发展高附加值的温室作物和园艺作物。

除荷兰外,还有以色列。以色列地处中东,既缺水又少土,因此它比任何国家都注意土地和淡水的高效率使用。以色列节水农业世界第一,平均每立方水可产2~3千克粮食,是我国的2~3倍,水肥利用率达80%~90%。

2、人少地多、劳动力短缺

美国是这种类型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其主要特色是以广泛使用农业机械来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农产品总产量。美国农业机械化程度世界第一,是全球最典型的现代化大农业。

与美国情况差不多的国家还有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也都依赖于农业机械的广泛使用。

⑧ 求纳粹德国时期的经济制度。

纳粹自1933年1月30日在德国取得政权以来的所作所为,正是其观念与目的具体表现。纳粹德国的经济和社会结构虽然也带有偶然因素的痕迹,但在本质上正是纳粹所期望的、用以实行他们政治纲领的结构。不独如此,如果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获胜,则德国的经济和社会结构也将是纳粹改组各被占领国家时所要借鉴的政治蓝图。

一、纳粹的25点纲领

国社党上台以来在德国实行的一切措施都是依据其政治政纲,即所谓的“25点纲领”进行的。该纲领在1920年由国社党创办人德雷克斯勒(Anton Drexler)、该党经济纲领的提出者费德尔(Gottfried Feder)和希特勒三人共同草定,1926年希特勒宣布该纲领作为纳粹运动的哲学与原理体系,是“永远不变的”,1932年纽伦堡国社党代表大会再度肯定了这个政纲的地位。

纳粹的25点政纲明白地或隐示地包含了国社党所有的基本观念和政策。其中第4、5、6、24各点总述了纳粹的民族观及“主宰种族”观念、反犹太人的偏见、以及对于所谓“积极的基督教”的不甘愿的妥协;第1、2、3、8、19、22各点要求德国的统一团结、“生存空间”、帝国的扩张、凡尔赛条约的废除、“职业军队”的建立、“德国法律”体系的创设;第7、9、10、20、23、25各点确定纳粹的国家观,以及国家对个人关系之观念。在纳粹党看来,个人的责任是劳动,并为公共幸福服务;国家必须为其公民谋得工作与安定;报刊、文学与艺术必须与纳粹的“美德”与民族理念等观念符合一致;德意志帝国必须加以高度组织化,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

25点纲领的其余各点是关于经济问题的主张。这些条款声称纳粹反对“大资本主义”,并提出土地改革、废除地产投机买卖、“建立一个健全的中等阶级”、“大百货公司的公有化”、鼓励和扶植小型工商业、卡特尔和工业联合体的国有化,以及废除“利息奴役制”,第25点主张设立“职业会”(Professional Chambers)以执行帝国的法律,这些便是国社党的经济大纲。

至于1933年以来纳粹的经济政策究竟是否根据先前制定的计划进行、进行到什么程度、以及纳粹的经济政策是否足以代表经济设计的一个类型,研究纳粹德国的人们对这些问题的结论并不一致。我的答案是:在纳粹党上台后的最初阶段,其经济政策与其说是推行25点纲领,倒不如说是为了谋求巩固权力而在工人阶级、中产阶级和大资产阶级三者之间左右逢源。纳粹上台后的最初几年中,党内的思想极不一致,“左”“右”两派间时起摩擦,这种党内左右斗争的焦点在于托拉斯收归国有以及废除“利息奴役制”等诸多问题,而这些斗争使得纳粹党在制订上台后的经济政策方面困难多端。

纳粹起初很少注意对经济问题进行通盘计划,这一点主要是受自由主义经济学熏陶的经济学家影响。后来因政治需要以及经济压力的影响,纳粹开始考虑并实行计划经济,不过戈林所主持的几个四年计划,首要目的在于准备战争,所以,经济建设在德国自始即是“军国主义经济”的一面。

从1933年至1939年间,纳粹努力将德国社会经济生活改造为一种新结构,以达成两项目的:1、为巩固国内统治建立经济基础;2、造成一种足以支持(纳粹认为必不可免的)战争的经济。虽然纳粹建立的国家经济结构不是在所有方面都与“25点纲领”协调一致,但在其各种制度、组织和法律中,还是可以看出来当初25点纲领所贯彻的主要观念的。

二、世袭的农民

人们通常把德国当作一个工业国家,在这个工业国家中,农业在经济上只占次要地位。这点固然不错,但也不见得完全正确。在德国的经济中,农业亦自其重要性,因为农业生产足以供给约占全国所需80%的食品,纳粹因此自上台伊始即很注意他们的农业计划。实行这个方案的机构比纳粹体系的任何其他部门都发展得更为充分。

关于农业,纳粹定下了几个目标,最普遍的目标是与他们的种族理论有关联的。在纳粹运动发展的初期,他们宣布过农家或农民是德国民族之骨干,是北欧血统的最健全来源。纳粹农业政策的主要宣传家台里(Walther Darre)和罗森堡都坚持认为“犹太人-马克思-自由资本主义”的衰败有一个主要原因,即是人口离开了田地,而集中于大都市区域。

但是纳粹还有一些更实际更直接的目标,第一个目标是以改进农业人口的生活为手段,在农村造成一个在政治上效忠于纳粹的集团;第二个目标是要发展农业生产,使它在战争与封锁时能使德国满足生活必需品的自给自足;最后也是最大的一个目标是,纳粹希望将忠诚的德国农民移往帝国四境的边陲,以加强德国的军事地位。纳粹认为达到这些目标的方法是成立“世袭的农场”或自耕农地(freeholds)。这些世袭农场是依1933年9月29日的法令创立的,在法律的和社会的地位上类似封建时代的自耕地,一个世袭农场不得超过125公顷土地(约合300英亩)。它的所有者必须是农民,而该农民又必须是德国血统的德国公民,或与德国有血统关系的外国公民,且必须是“荣誉的”人,所谓“荣誉”指的是接受并拥护国家社会主义。

世袭农场是不可让渡的,也是不能抵押的。农民将这种耕地遗留给子孙时必须依照限定继承人产业的法律、以及长子继承法所规定之权利,不得将地产平分给数子。长子之外的继承人只能分得对经营这世袭农地无重要影响的财产,他们可以用这笔财产获得教育或职业训练。如果这些继承人不是由于自己的过错而陷于贫困,他们有权回到世袭农场并在那里生活。农民在遗嘱上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改变其农场之处置。如果他没有自然的继承人,国家可以指定一个继承人。任何人不得拥有一个以上的世袭农场。

为了处理在这条法律下引起的诉讼,纳粹政府设立了特定的农业法庭,由各地地方法院的法官与两个农民组成。凡有普通上诉法庭的地方设有高级法院,还有一个最高法院以审理一切有关自耕农场的案件。这些法院都有相当大的权利。如果有一个业民不能经营其农场使其生利、或是他的行为“不荣誉”时,法院有权剥夺他领有世袭农场的资格。

到1936年,德国约有100万所农场依照该法律变成了世袭农场,其中包括一些大地产,其原来的主人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替他们的地产取得了世袭农场的法律地位,以此逃避债务,避免其农场被债权人没收。

三、农业自治团

纳粹提出的许多观念中,有一个观点主张人口应该按照其各自的生产活动内容分成许多自治“团”,这个观念首先施用于农业,结果成立了农业团,并发展成为对德国农民的一切生产、定价与销售活动进行严密管制的体系。

农业自治团不仅包括一切地主佃户、耕种者与农业工人,还包括所有的农产品与粮食批发商和零售商,以及一切食品制造者如面粉厂主,酿酒厂主,制粮商(这些人被强制勒令参加),以及一切农业合作社和其他销售组织。农业自治团是一种自治团体,其大部分开支均由会员的强制捐款中筹付。农业自治团由“德意志帝国农民领袖”台里亲自主持,他是直接由希特勒任命的,而且完全对希特勒负责。台里同时又是“粮食与农场部部长”。

农业自治团分为两大部门,即参议部与行政部。参议部又分为七组,分管经济与社会政策,宣传,及国际问题。行政部分三大组,即人员,农场,市场。另有第四组管理人事与财政。人员组主管雇主与工人关系、精神的与道德的福利、农民传统的保存、土地的重新垦殖等事。它还负责宣传纳粹对于农民社会地位与作用之观念。农场组主管土壤改革,农场管理赋税,农业展览会及其有关问题。市场组的职务在集中各合作社及其他销售组织工作。

农业自治团有20个区域协会,区域协会下有520个县镇协会。各县镇协会又分为无数地方协会。每个区域协会有其行政组织,略同柏林的中央政权机构一样。每个地方农场协会的领袖,通常都有当地的国社党领袖兼任。此外还有两个全国性咨询机关;其仪节职务与宣传职务大过其行政职务。一个是农民顾问委员会,有委员100人。是由农业自治团的各职业部门中挑选出的,另一个是德国农场委员会。会员1000名,由德国农民领袖从各区域及县镇农场的领袖中选拔其有声望者充之。农场委员会准备并主持每年的农场代表大会,而这大会是欢宴的节期以及纳粹向整个农业自治团打气的机会。

政府为德国的每个农场都备有一张农场经营证(卡片),在这上面载明关于地亩、收获、牲畜以及农场操作的一切事项,以供中央与地方当局对农场实行监督和管制。理论上农民可以自由种植他想种植的东西,但在实际上政府将每一农民必须生产的各种商品规定一个基本定额,比如说全德国约有200万个种植做面包用的裸麦的农民,政府对于他们分别规定生产定额,规定的数量在每年种植季节终了时宣布,并由政府按规定价格收购。照类似方法,政府每年向面粉厂主分配定额,而面粉的价格由各县镇分别规定。

农民除了参加农业自治团的地方及县镇分区协会以外又需加入一个销售协会,这些协会是依照商品或商品组而分别组织的。德国共有10个中央协会或销售联合会,负责各种农产品(如裸麦,牛和牛奶,薯仔,鸡蛋,糖等)的销售事宜。每个中央协会都是自治的法团,受农业自治团的管辖。第三帝国农民领袖为每一个中央协会委派了全国性专员。中央协会同时受粮食农业部之管辖。如中央协会各自主办其商品生产与销售。它们规定生产成本,价格,利润率,确定标准及产品分等的规定,并在某种程度内规定农产品之实际生产。

四、农村定居与农场劳工

分裂大地产、将它们分配给小农,这个方案成为德国政治上的重大争端已非一日。纳粹纲领第17点主张“制定一项法律,允许政府将有关公益的土地无偿没收”,并主张废除土地抵押制度。但是纳粹虽发出了这些诺言,在这方面却并无什么有意义的改革。

农村调整方案因德国必须增加农业生产而大受影响。德国绝大部分的大地产集中在勃兰登堡与东普鲁士,而这两地的土壤和气候利于广耕,不利于深耕。这个事实颇足以妨碍政府大规模征收大地主或“容克”们的地产。至于容克地主们在政治上及军队中的势力足以阻止这种政策就更不用说了。况且大多数这种新式农场必须有足够大的面积,否则不能做有效的耕种。

德国小农的生计本不容易,而各地公有土地变为自耕农场之风流行甚盛,更予小农以沉重打击。这些公有土地常常是小农唯一可以畜养牛羊之草地,也是农民唯一取给燃料的来源。现在,政府既推行变公有土地为自耕农场之政策,结果是常逼得小农非放弃其自己田地不可。在德国西部某些区域内,政府以分给他们东部土地的诺言,将小而贫的农户及佃户们驱离其原来的土地;然后将他们的农场合并成更大的农场,给予纳粹认为可靠的人。

自从1934年纳粹发动“生产战”以来,农业劳工的缺乏愈来愈成为德国农业的严重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纳粹采用了种种方法,轻则用各种利益劝诱人民做农业工人,重则使用强力手段强迫人们做农业工人。纳粹所用的一个主要办法是强迫城市工人到农村去做帮工。这种办法可以采取几种方式,1934年5月15日的法令规定凡曾经在农村做过3年工作的工人不准在城市寻找工作,政府对违反此禁令者严厉处罚。1935年5月以后,政府又规定所有青年必须参加“劳动服务”,以做服兵役前的准备训练。纳粹广泛利用劳动以辅助农业工作。尤其当收割的时节更甚。此外政府得派凡在劳动服务中有农作经验的青年,到农场去做“助手”、“帮工”。如果这些青年不遵令前往,便被开除劳动服务界,而他们的“工作薄”则被吊销。

1938年2月,纳粹规定凡年龄在25以下的德国女子必须参加农业的劳动服务或者家务雇工的劳动服务,为期至少一年,否则她们以后便不得担任工业或者商业工作。1939年2月13日,政府颁布一道命令,规定农业劳动者不得随意改变工作,即使该工作仍属于农业和林业范畴。儿童小学毕业后,政府就送他们去做一年农业劳动,父母如企图妨碍该法令的执行,便要受监禁的处罚。

虽然有这些限制办法,纳粹仍然未能防止“逃避农村”的趋势。自从1933年以来,有成千上万的农业工人企图在城市里和其他行业中寻求工作,他们当中大多数人成功地获得了工作。农业助手的工资很低,他们的工作条件又比工业工人的更为恶劣,而且自1933年9月后,农场与森林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的权利,农户对这班助手还可以“工作迟钝”或“懒惰”为由加以惩罚或罚金,因此农场工人的社会生活和地位排在城市工人之下。后来纳粹曾经采取若干补救措施,如鼓励人们建筑农场工人住宅,改良他们的工作环境,给他们以工作训练,并促进其娱乐和健康活动。但德国重整军备的种种需要,及1939年9月后世界大战的爆发,又妨碍了这方面的进展。

自1938年以来,尤其是二战开始以来,纳粹越来越靠外国劳工(特别是波兰和意大利工人)和俘虏去担任农场工作,于是产生了一个有趣的现象:纳粹被时事所驱,不得不利用外国的“血统”来耕种德国的土地,同时德国人的血都当作肥料洒在了外国的土地上。

五、工商自治团

纳粹自1933年以来建立的工业体系以一个观念为基础,即民族经济应该是服从国社党的政治目的和国家的意志。纳粹摒弃自由主义派所谓的“自由经济”的一切观念,将政治置于经济之上。经济政策必须取决于民族利益,而民族利益是什么则由领袖们去解释。

纳粹德国的工业政策时又受其军事考虑的影响。纳粹从一开始上台便明白确切地以毁灭凡尔赛条约为目标,这样一来最后肯定不免于一战,因此在纳粹规划经济活动的每一个具体措施上都将战争这一可能性计算到了里面。1935年以后,尤其是1936年秋季以后,纳粹开始提高统制国家经济的趋势,并将其纳入备战方案的一部分。

纳粹最初曾努力尽量采用旧有的经济方式。1933年以前德国工业已经高度组织化,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政府管理。那时德国工业各种同业公会拥有的经济控制力远超过其美国同行。卡特尔这一工业联合组织在德国已经是控制生产销售与定价一个重要因素。纳粹上台后,采用了包括卡特尔在内的旧有的经济组织方式,而将它们加以改变以适合于自己的新规则,这确是纳粹善于运用社会心理的地方。

纳粹在工业方面的机会主义精神上还有更甚于此者。纳粹最初即是受“大工商者”的支持,并与工商各集团达成妥协。纳粹只是渐进地推行工商业改革,这种妥协态度与他们对劳工和农民采取的严厉手段相映成趣。1934年2月27日,国民经济部长施密特博士颁布了德国经济组织改造准备工作法,这是纳粹改组德国工业的第一步。该法律是个一般性法令。它授权经济部承认各工业同业公会的经理,委派及罢斥其领袖,并得强迫各雇主和公司加入工会。改组的过程当时并未完成,1938年1月,沙赫特博士卸职,由纳粹党员丰克(Funk)博士担任经济部长,此时德国工业改组方才完成。

从1933年至1939年,纳粹所完成的经济结构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职业与区域组织体系,其中心为工商业自治团和手工业自治团,这两个自治团将除农业外的一切工业性商业性的金融活动系统化了,并加以领导。

工商业自治团采用了强制、领袖与自管三大原则,一切德国经济事业必须一律加入组织,任何企业如不参加,则它或它的负责人必遭受巨额罚金、以及其他责罚或取缔。在这个自治团内,每一行业(部门)都有一个领袖,他由更高一级的领袖委派,最高级的自治团领袖由德国经济部长指派。德国境内一切工商业企业都按其经营的经济活动种类被派定参加自治团的某一分组,每个企业同时又必须参加所在地的地域性组织。如果一个企业在若干地区内各有一所工厂或分店,则其厂长或经理都需参加当地的地域组织。行业与地域的单位共同组成第三帝国经济会议,由经济部长直接主持。

工商自治团包括6个全国性部门:工业,动力,银行,保险,贸易和手工业(另有交通部门,受别的法令规定)。这六个部门中工业部门最重要,它本身又分为七个主要组:采矿和冶金组、机器制造和改造组、铁和五金器具组.、建筑与建筑材料组、化学纸张与印刷组、皮革、纺织和服装组、食品与饮料组。这7个主要组再分为32个贸易组,例如采矿和冶金组分为采矿铁生产、铸造等等,机器制造分为制铁、制钢、交通工具、飞机生产等等。这32个组又再分若干专门组和专门小组。例如机器制造下有纺织机器专门组,该专门组下面又有纺纱机器专门小组。每工厂或商店按照其主要生产品的种类加入各专门小组,上述各级分组在一切的业务必要地点均设有办事处。

除工商部门外,其余五个全国性部门下面没有设主要组,而是直接划分为贸易组(经济组)、各专门组和专门小组。例如动力组分为两个贸易组,即发电贸易组、煤气与水贸易组。六个全国性部门及交通事业部门共分为55个贸易组,而这些贸易组又分为400余个专门及专门小组。

一般说来,各贸易组是工商自治团中最重要的职业性分组。每一贸易组向它的会员征收会捐,并为它的各专门组及专门小组制定预算。每一贸易组的领袖有权对它的会员处以罚金,但不得超过1000马克。被罚者可向全国性各组的领袖上诉,以他们的判决为最后的裁判。各组与分组之领袖在某种程度上受会员的控制,会员们可以不时对他们的领袖通过信任票或不信任票,不过,上级的领袖对于这种不信任票可以加以否决。每组在领袖之外还设有一个委任的顾问会,凡制定预算时,或向会员摊派款项时,事先必须征寻顾问团的意见。顾问会审核本组的账目。凡关于开销费用,购置地产,委派经理,及发市或修正现行法规的事件,必须先听取顾问会的意见,方能做决定。一切组织或组至少每年必须召开会员大会一次,并向大会报告本组的活动与财政情形。在这时候,会员也可以对其领袖通过信任票。

纳粹起初并不想用这个复杂的机构去计划德国的经济,不过是想利用它做一种工具,在必要时能够籍以有效的控制经济生活的一个方面。工商业自治团被限定不得干预一切有关管制价格及规定销售之事。纳粹不愿意工商业自治团变成一种对国民有垄断权利的巨大托拉斯或卡特尔。所以他们将规定价格与市场之权交给了别的权力机关和组织,工资问题同样也划归其他方面主管。

工商业自治团各贸易组所担任的大多是技术性、经历性的工作。各贸易组必须经常供给其会员以下列各种情报:关于新的技术方面和工业材料;某宗特殊产品的市场情形;改进成本会计的方法;以及改良店厂管理的方法;运输费率,与捐税,贸易政策与外汇;防空保护,商业法律问题等。各贸易组推动各雇主合作训练新的工人,帮助他们组织商业展览与集会;并致力于关系工商业的经济福利之其它问题。

在德国国内的14个工业区里,各全国性组与各贸易组合组成14个地区组,下辖分组、地方小组。比较其余的全国性各组来,全国性贸易组的地方组织更为广大。在若干地区,专门小组可以比专门组本身更庞大,有的地区(如鲁尔、西里西亚、安哈尔特)因为工业集中,在这些地方,某个专门组织下辖的一个区域办事处可以比柏林的总处还更重要。

工商自治团还保有一个广大的地方性组织,其基本单位是工商会,又称商会。全德国约有100个以上的商会,每个工厂或商店都必须加入一个商会。这些商会是公共的公司法团,并为一定地方或区域内工商企业的代表法团。商会之职责包括处理一切对其会员有共同影响之举,并向他们提供意见。他们管辖的问题与贸易组所管的相同,例如捐税与外汇、鼓励出口、职业教育学徒训练、、商业仲裁、政府承包的生产或供应之分配。商会组织也以领袖主义为原则,其领袖或主席由经济部长委派与撤换,各主席有一个顾问委员会协助工作,顾问委员会也是由经济部长委派的。这百余个地方商会共组成一个全国商会总会,其总部设在柏林,其领袖和副领袖由国民经济部长委派,他们须对部长负责。全国商会总会首先是各地商会的中央清算局,其次是各地方商会与政府之间的代言人。各商会发挥重要作用,将地方工商业团结起来,并将他们与中央经济和政治当局打成一片。

手工业部门的组织与此略异。它并无贸易组,而是分为52个全国性协会。它也有地方性结构,包括60个地方的手工业商会,而这60个分会又合组成一个总会。全国性手工业组的最高长官是“德国手工业领袖”,他兼任德国手工业组主任以及手工业商会主席。

工商业自治团的最高机关是德国经济会。它是由构成工商业自治团的各组织之代表组成的,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个代表性的团体,但德国经济会又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受经济部长的管辖。它的总部设在柏林,即原来的德国商业总会大楼。

六、卡特尔

除了“工商业自治团”以外,纳粹政府还通过卡特尔来统治德国的工业。卡特尔在德国的地位犹如托拉斯在美国,卡特尔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影响生产、价格与销售。

卡特尔在德国是历史悠久的老制度,它起源于19世纪的后半期,1933年以前的卡特尔是私人的商业组织,其目的在于限制产量、规定价格和分配市场为手段来维持利润。德国工业在魏玛共和国时代已经高度卡特尔化了,和美国的态度正相反,工业部门的高度集中化在德国并不被认为是弊病。

纳粹夺取政权的时期曾经公开激烈地反对德国的卡特尔,认为它们都是“民主财阀”的资本主义代表。他们向小生产者和地方工商界允诺,一旦他们夺取政权,必定解散卡特尔。但是纳粹获取政权以后发现卡特尔是一种便利的工具,可以籍以建立对德国经济的深远统治,于是对卡特尔采取了新的路线。

1935年7月15日,纳粹党通过了“强制卡特尔法”。依照这项法律,经济部长有权管制现有的工业联合公司,可以强迫工业商企业加入现存的卡特尔组织,可以禁止新企业之建立及旧场业的扩充,并得决定现有场业必须利用之程度。纳粹最初尽量避免应用卡特尔强制法,其中一个主要理由是恐其搅乱价格结构。1933年至1934年,纳粹最主要的愿望是增加生产和减少失业,要达到这个目的,物价和工资必须保持稳定。全体工人的总数工资必须由更多的工人或的工作而增加。但是,事实证明,卡特尔之不变趋势是增加物价。强制性卡特尔发出公布后,工业界似乎觉得他们的机会到了,便表示要将产品价格迅速提高并超过50%。纳粹政府立刻起而干涉,然而在1933年至1934年的时期内,卡特尔产品价格指数仍有相当大的增高。

纳粹所以迟迟实行新的卡特尔法令还有一个理由,即怕小工业和企业主不满。一般来说,小企业深怕卡特尔的影响,因为他们相信卡特尔会成为大企业吞并小企业的工具。第三个理由是新卡特尔法的通过和根据此法而采取的各种办法大大刺激了各工业部门去自动卡特尔化,并成立各种的企业协定,因此国民经济部长不用强制实行新法。据1936年11月的估计,德国有1700个卡特尔,各卡特尔在强制卡特尔法下变成了全新的组织,不再是为私人利益服务的私人组织,而为国家的利益服务。

纳粹统治之下的卡特尔需要处理许多问题:防止工业的生产过剩;设法使某一工业容易从事新的生产,以适应消费者时尚的改变以及其他市场波动;设法使各工业适应新的原料;调解季节的波动;改进家务型工业工人之环境;维持某一工业部中大中小企业间的均衡;保障某一工业生产方式(制造过程)之独立性不为别的公司侵犯;将若干种国民福利所必需的任务交付大企业;防止过度机械化,以维持高度熟练工匠的利益;维持类似企业之间的分工,以免浪费劳动力和生产资源。

工商业自治团从一开始便对卡特尔的若干功用有越俎代庖的趋势,并企图控制卡特尔,结果彼此间发生摩擦,以至德国政府越来越觉得非规定工商业自治团对卡特尔有行使某种监督之权不可。1936年10月12日国民经济部长颁布一道法令,将这个局面合法化了。这法令授权工商业自治团之全国性各组,得收集归于卡特尔的一切情报,将所有卡特尔及一切市场的协定予以登记,并代表公众利益,参加一切组织卡特尔的设判。这种权力是赋予工业与贸易两个全国性组,及地域经济商会。

1936年11月12日的命令将卡特尔置于政府控制之下,或如《德国评论》所说,将卡特尔归入民族经济之内。由于工业部门的设立或扩充必须先得到政府批准,所以政府能够依照需求以控制供应。因为政府可以将个别企业需求的规定变为对整个工业都有拘束力,于是也保证了生产条件的一律性。

自1938年以来,各卡特尔便这样与工商业自治团合作,并在其监督之下执行政府赋予他们的工作。为使工商业自治团的全国性各组对卡特尔之监督能切实有效,双方的人员必须不同。换言之,凡与卡特尔有密切关系的人不能同时作工商业自治团全国性各组或贸易组之职员。自治团的全国性各组与贸易组须代表公众利益而行动,而政府对各组中被认为“不受私人利益影响”之人予以充分支持。这样一来,卡特尔失去不少从前的势力,而变成纳粹政府控制国内工商业或兼并国外工业的工具。

七、价格的规定

纳粹政府于1933年上台时,急欲抑制德国的物价停止上涨,因为他们认为要使德国经济复兴,必须维持价格和工资的稳定。他们以这个观念为出发点,最终发展成了一个复杂而包罗万象的定价制度。纳粹称价格规定为“价格构成”。

我们试将1933年以来纳粹用以控制价格的各种努力做一简要叙述,以更明白他们这个定价制度的基本内容。1934年时,纳粹政府颁布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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