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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土地整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9-28 15:13:56

㈠ 什么是土地综合整治

一、土地综合整治的内涵

早期,我国是把土地整理、土地整治作为挖潜农村土地,实现农村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主要手段。但是对土地的改造并未能完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这就需要一个内容更加丰富、全面改善农村面貌的新举措出现。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在吸收了其他农村土地保护和改良手段的基础,恰好完成了别的途径无法实现的任务,即真正地实现了农民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根本性转变。

实际上,土地综合整治是一个复杂的大概念,它包括利用、开发、保护、治理、法规、规划、管理等诸多要素。概况地说,土地综合整治,是通过土地要素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通过土地、资本、技术结合,对人(农民)、产业以及社会经济进行综合的统筹,使农民从被动城市化到主动城市化,实现在一样的土地过上不一样的生活。

其主要做法包括:土地整治(农田整治、村落整治等)、发展非农产业,进行体制和机制创新,通过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协调各方主体利益,以及进行配套制度改革等,最后的目标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有良方,土地节约集约有增量,农民安居乐业有保障,城乡统筹发展有希望”。

土地综合整治的根本目的是统筹城乡,解决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对土地的需求,为了避免再出现如本书第二章所指出的各种问题,必须避免计划经济体制下“一窝蜂”、“运动式”地进行,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采取各种经济、法律、行政的手段,稳步进行综合整治。这里所说的规则,就是完善的空间规划体系。完善的空间规划体系能够保证在实施土地综合整治时,各个部门形成合力,协同做好土地综合整治涉及的土地整理、城乡建设、产业布局,避免出现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以至于政策措施之间出现冲突,降低土地综合整治效果。这部分内容将在本书第八章第一节中进行详细分析。

二、土地综合整治的内容

(一)农田整治——提高耕地集约节约利用

耕地是保障一个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不可替代性的重要资源。耕地保护工作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国家要发展,首先就要解决13亿多人的吃饭问题,要解决吃饭问题,就必须保护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加强耕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始终是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研究解决的战略性问题。因此,我国将保护耕地作为一项基本国策。

开展农田整治是对耕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在新增加耕地的同时,做到田成方、树成行、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建成集高效农业、节水农业、循环农业和集约化农业为一体的高标准农田,为规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创造条件。

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将农民迁移到新建小城镇居住,可以把布局分散、数量很大、使用效率很低的农民宅基地集中起来,统一整理复耕还田。整理复垦后的土地,会大大超过小城镇建设所占用的耕地,确保耕地没有减少,实现了土地使用集约化。

如台湾的农地重划使每一块地均能直接临路、灌溉及排水,并透过土地交换分合,集中农户土地,便于农机耕作及农事管理,加速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所得。通过农地重划,促进了台湾农村土地的机械化、市场化、现代化,并且对台湾的农村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同样,成都的城乡互惠共享的“金土地工程”也通过土地综合整治,极大地释放了土地资源。在旧有的经济模式下,成都市耕地一直存在中低产田(土)比重较大、田块过小过多且不规整、田埂和田间道路占地较多等问题,造成土地资源浪费,也不适应农业规模经营发展。根据测算,如果通过对这些土地进行规模整理,可整理新增耕地10%以上。此外,成都历史形成的农村居民住宅有95%都是以自然村落、院落或独户居住,用地达146万亩左右,人均占地面积150平方米,呈现“散、多、乱”状况。而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工程,引导农民集中居住,人均占有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可下降到70平方米左右,全市将腾出60万亩集体建设用地。

同样,德国巴伐利亚也是通过土地整理1,推进农业现代化。巴伐利亚和欧美许多地区一样,随着经济的发展,大批农民很难靠单纯的农业生产维持生计。巴州政府千方百计地阻止农民卖掉田产,帮助他们在本地开辟新的生路。一方面,在制定村镇整体发展规划基础上,推行农村“土地整理”,提高土地的利用率。通过政府财政补助,将村庄分散的小块土地进行合并,以便于大型农业机械进行耕作;通过土地置换,将优等的土地用于农业,劣质的土地用于建设基础设施和工厂企业;通过土地整理,建设田间道路、排灌设施,使农村用地更加符合农业发展的要求。同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积极推广机械化作业,组建合作社,提高农业生产的集约化和现代化水平。在上个世纪30年代,巴伐利亚一个农民只能养活10个人,农民占从业人员的33%。如今巴州一个农民可以养活100个人,农民人数仅占全部从业人员的3%。与50年前相比,现在巴伐利亚的农民已从140万人减少到21.4万人。但是,农村经济却在不断发展,不仅为居民提供了种类丰富的农产品,而且成为全州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州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年产值为320亿欧元(其中纯农业产值为60亿),是仅次于汽车和机器制造业的第三大产业。农产品的出口额由1970年的5亿多欧元增长到现在的45亿多欧元。目前巴州有三分之二的中小企业扎根于乡间,其中农业企业14万个(占全德的三分之一)。许多农村企业都开展多种经营,有56%的企业非农业收入高于其农业收入。

㈡ 土地一级整理的内容

法律分析: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国家对土地进行计划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土地一级整理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㈢ 什么是土地整理土地整理包括哪些内容

㈣ 德国土地整治规划的内容有哪些

德国土地整理发展到现在,已形成有政策扶持、法律保障、规划管控、自主申请、多方参与的稳定发展格局。基层根据需求,可选择适合自身条件的土地整理项目类型,申请政府支持。开展土地整理并不急于求成,也不追求一步到位,而是按照整体规划、分期实施的方式,逐年推进,务求实效,注重长期效益和可持续利用。从发展历史来看,德国土地整理的主要特点集中在以下五方面。
1.1目标不断更新
土地整理的内容和目标随社会经济发展不断更新,但起初的整理内容至今仍在开展并发挥着作用,土地整理的发展是继承与发展,并没有完全扬弃。德国土地整理起源于1769年,巴伐利亚州的土地整理更可追溯到1550年[5]。到19世纪初,土地整理已见诸于法律条文[6],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土地整理内容也不断增加。
总体来看,德国土地整理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①中世纪至1900年,社会生产力比较落后,土地整理的目的主要是小块并大块,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②从1930年起,工业化快速推进,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土地整理主要用来储备土地,以供高速公路的修建及公共建设事业的发展,同时通过土地整理使被基础设施建设打乱的地块重新规则化;③20世纪70年代起,社会经济高水平平稳发展,回归自然成了人类关注的焦点,促使土地整理增加了自然保护和景观保护的内容,通过土地整理来改善居住条件、保护环境和景观成为主题,提高农业产量已不是土地整理的主要目的。
2001年以来,德国各州都进行了大规模的土地整理工作,包括为数较多的村庄革新,以及因水利、能源、交通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而进行的建设用地整理。据介绍,巴伐利亚州7×104km2余的土地中,60%的土地经过了土地整理,18%的土地正在进行整理,20%的村庄正在进行革新。通过土地整理不仅有效改善了居住条件和生态景观,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也收到了很好的经济效益。
1.2法制全面实用
在德国与土地整理密切关联的法律有空间规划法、土地整理法和建筑法。空间规划法规定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方式的规则,建筑法规定各项建设活动的行为准则,土地整理法是关于土地整理的专项法律,规定了土地整理的主体、程序、各方的责任等。1886年巴伐利亚州颁布了德国第一部土地整理法,德国联邦土地整理法主要是为了适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土地利用关系的变化于1953年颁布的[7],并于1976年和1982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德国联邦土地整理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整理的目的、任务和方法、组织机构及其职能、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土地整理费用、土地估价、权属调整及成果验收等内容。土地整理法还规定,每个州的最高行政法院要设立土地整理法庭,负责审议和处理相关的诉讼案件和纠纷。在州一级土地整理局(农村发展局)内部还设有一个独立的争议仲裁机构,专门负责解决土地整理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德国与土地整理有关的各项法律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时修订,以保证法律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1.3坚持规划管控
德国土地整理是实施空间规划的重要措施,空间规划下位一般会编制控制性详规和更具体的建设规划。对土地整理来说,这种规划体系类似于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德国各级政府设有专管规划的机构,全国、各州都分区域和层次进行规划,以城市为中心划分规划区。根据中心城市的作用和影响,分成不同层次的规划区。不同层次规划有不同的内容和粗细程度,这样就形成了全联邦的规划体系。制定规划要充分考虑人民基本生活需要及保持自然景观。就一个乡镇来说,空间规划包括农地规划、林地规划、景观规划、村镇改造规划、小区建设规划等,各项规划都有其具体内容。规划经批准实施就具有法律效应,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一般情况下,规划不做调整,保证了规划的严肃性和各项建设活动依规建设的延续性。
1.4注重多方参与
在规划编制阶段,主编部门就要邀请各有关部门充分研讨,吸收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各部门的发展计划,把各方的观点和计划落实到规划中,应该说空间规划是一种综合规划,充分考虑了实施性和可操作性。土地整理局(农村发展局)是德国负责土地整理的官方机构,负责制定有关土地整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则,并组织其实施,在土地整理过程中承担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和有效使用土地整理经费的法律责任。但土地整理项目的申请由农民和地产主自主申请,土地所有者是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的主体,并承担一定的费用。土地整理项目的规划方案要充分征求所有地产主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达成一致后才能组织实施。在整个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中,土地整理局扮演的更多是指导和服务的角色。这种土地整理管理机制充分调动了有关各方的积极性,也很好地保证了项目建设实施的质量。
1.5基础资料翔实
德国土地管理和土地整理的基础资料管理集中体现在地籍薄的建设和管理上。全国每一宗土地的土地类型、土地利用类型、质量状况、地上建筑物状况、权属状况、抵押情况和空间属性等在地籍薄上都有详细记录。地籍薄由财政部和法院共同管理[8],体现了土地的财产属性和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意志。地籍薄上通用的信息向社会公开,公众可免费随时查询,涉及单位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需申请批准后才能查阅。地籍薄一般定期更新,但有重大变化的,如土地整理项目完成后,要随时更新,以保持地籍资料的时效性。德国每年对全国的土地进行一次航拍,航拍信息录入地籍薄,作为全社会开展土地利用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㈤ 德国的土地是私有的嘛

德国作为资本主义国家土地当然是私有的,但这个私有指的是政府和土地的拥有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土地权利的转移必须是公平交易,并不是土地拥有者可以超越法律行政规划随便处置土地,尤其涉及外国势力的时候,土地所有权应该受到国家主权的干涉。

㈥ 你知道德国的农村和中国的有什么不同吗

我们中国的现状是农村和城市是割裂的。但是从物质上看,德国的农村和城市没有任何区别。不论是住的房子,还是车子,甚至是职业待遇,都看不到区别。

㈦ 土地整治: 农地保护的一种方式

(一)土地整治的内涵

土地整治是土地资源开发和改良利用的综合手段,是对土地资源及利用方式的再组织和再优化的行为过程。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需求的与日俱增,人地矛盾问题将会更加明显和激烈,因此,高效、集约、生态利用土地资源成为当前乃至今后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必然方向。土地整治通过借助各种技术手段对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对破坏土地进行复垦、对低效土地进行整理,增加土地资源规模,提高土地资源质量,改善土地资源利用结构,对缓解人地矛盾的贡献显着。土地整治作为一种土地资源优化利用的技术手段和行为,其必然会受到各国政府的青睐。研究资料显示,早在1250年,德国的巴伐利亚州就出现了以地块合并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整治实践。

现阶段我国的土地整治,按照政府部门的定义,是指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总称(徐绍史,2009b),是新时期中国政府缓解城市发展过程中建设用地规模供求矛盾的重要措施和手段。由于研究内容和目标定位的不同,2008年之前,“土地整治”一词在中国学术文献、政府规定中较少出现。使用更多的是“土地整理”一词,这是因为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地管理法》)使用了“土地整理”,正式确立了土地整理的法律地位。为了表述上的统一性,学者们多沿用《土地管理法》中“土地整理”这一名词作为术语,代指“土地整理、开发和复垦”的总称。尽管如此,也有部分学者和政府文件采用“土地开发整理”之类的名词。由于土地整理与土地开发、复垦存在明显差异,用“土地整理”或者“土地整理开发”来代指“土地整理、开发和复垦”,仍然缺乏说服力,也难免会产生误解。为了更好地区分土地整理、开发和复垦三者之间的关系,更好地适应我国土地整理新时期的发展需要,政府部门试图用“土地整治”来代指“土地整理、开发和复垦”。

综上所述,现阶段中国土地整治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指土地整理。我国土地整理实践比较晚,加之土地整理对象的复杂性,学者们对土地整理的概念表述存在一定的差异,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1)在一定的地域内,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采用一定的措施和手段,调整土地利用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可利用土地的数量,确保经济、社会、环境三大效益良性循环,包括土地开发和复垦,可指市地整理,也可指农地整理。

(2)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目标和用途,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的过程。

(3)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采取一定的手段,对土地利用方式、土地利用结构和土地利用关系进行重新规划与调整,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土地利用目标,分为农地整理和非农地整理。农地整理是在一定范围内,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手段,对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率。

(4)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土地利用现状,采取行政、经济、工程、技术、法律等手段,通过对土地利用结构进行调整,对土地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以达到协调人地关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高向军,2003)。

(5)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农地整理的描述。

虽然各个概念定义的文字表述上各有不同,但内涵基本一致,都将土地整理分为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多偏向于农用地整理,这与我国土地整理的实践相符合;多具有综合性,既包括土地整理,也包括复垦和开发;土地整理的目标都是为了增加耕地数量,提高土地利用率与生产率,改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综合分析学者们的概念定义,无论从行为过程,还是行为目的,抑或行为结果来看,土地整理实质上都是一种具有保护农地特征的行为活动。

综合以上分析,中国的土地整治主要是指对农地的综合治理,是按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采取经济、行政、法律、工程、技术等手段,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活动,以达到保护农地资源、促进农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二)土地整治的目标

从宏观战略目标来看,我国土地整治主要是努力实现落实土地资源保障、粮食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与社会和谐等五个方面的国家目标,最终取得显着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从微观现实目标来看,我国土地整治主要目标是:①通过土地整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保障我国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②通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土地生产条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产出率,提高粮食产能,保证我国粮食安全;③通过对闲置地、废弃地的复垦,零散地归并,节水工程建设等,促进水土资源的节约利用,实现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目标;④通过生态工程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实现我国土地利用的环境友好目标;⑤通过开展农地治理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大力开展农业生产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社区生活设施,提高农村居住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最终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土地整治的特征

土地整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公共性、技术性、动态性、系统性、综合性等特征。

土地整治是一项公共性极强的活动,政府将财政资金投资于农村的土地整治项目,其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直接的经济回报,而是为了获取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土地整治的公共性还体现在土地整治并不是为了个人或者企业服务的,而是为了广大农民群众和全体公民服务的。通过对农村道路、水利设施等维修和建设,土地整治可以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条件,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地生产效率,这为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通过农居点的整理,土地整治可以完善生活设施,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通过农田平整、荒地开发、废弃地复垦,土地整治可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从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满足全体公民的基本生存需求等。

土地整治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就土地整理而言,其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区的选择、项目规划设计、项目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整治后产权调整和项目评价以及工程管护等环节。整个建设过程涉及多种专业技术,如农田水利、土地规划、建筑设计、项目预算、生态工程、计算机制图、GIS技术等。就土地复垦而言,其技术体系主要包括土地复垦规划技术、土地复垦工程技术、土地复垦生物技术、复垦土地利用技术、效果评价技术和经营与管理技术。如果没有相关技术的支撑,土地整治工作就无法顺利开展。

任何事物都处于不断发展变化当中,土地整治动态性主要是指土地整治目的、任务和内容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而不断调整变化。这种动态变化特征可以通过土地整治的历史发展规律来说明。如德国的土地整治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每一个阶段土地整治的目标和主要内容都有变化。第一阶段是16世纪中叶~19世纪末,这个时期土地整理的目标是解决农业生产问题,主要内容是针对农地分散、零碎的状况,实施集中化,以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是简单的土地整治;第二阶段是20世纪初~50年代,这个时期的土地整治的目标是解决城市发展用地和基础设施建设问题,主要内容是配合城市建设进行土地整治和对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打乱的地块进行规则化;第三个阶段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和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同时欧洲共同体农产品过剩,农业生产已退到次要地位,提高农业产量已经不是土地整治的目的。如何利用农业地整理来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增强城市周边生态效益、为居民提供休闲空间以及追求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和协调等成为土地整治的主要目标。其主要内容也转变成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别、增加收入、保护和改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

土地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系统性。其系统性主要表现在:①土地本身就是一个很庞大的生态系统,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以及无机环境诸多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因子,因此,土地整治过程中应该全面考虑各个系统因子的特征、功能和效用。土地生产力的提高不能以牺牲土地生态系统健康为代价,要尽量保持和提高土地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②土地整治工作的开展需要一套系统的程序,从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规划设计—项目区实地勘查—项目实施、监管和验收—项目营运与管护等,每个步骤都是土地整治系统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各个环节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土地整治的综合性主要表现在:①土地整治不是某一门学科知识能够完全支撑的,而需要综合运用土地规划、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工程建筑、计算机技术等各学科知识。以土地整治规划设计为例,收集资料时就要涉及土地资源状况、土壤性质、作物种植结构、地形、气候、水资源、自然灾害、项目区基础设施状况等方面信息,这些都需要具备相关学科知识背景。②土地整治工作也不是某一个部门能够独立完成的,土地整治过程中需要多部门合作,涉及土地、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气象、环保、财政等多个部门。如编制土地整治规划时,应走访建设、环保、水利、交通、农业等多个部门,获取村镇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等图文信息,分析其对土地整治的影响。土地整治工作的综合性决定了土地整治过程中应树立起全局的观念,对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避免造成工作上的失误。

(四)土地整治的作用

土地整理通过对现有低效、无序利用农地进行整理,调整农地利用形状,减少田坎面积,扩大有效农地面积;土地开发通过对未利用的荒地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新增农地面积;土地复垦通过对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和自然灾害造成的破坏、废弃土地进行整治,恢复土地利用状态,将其复垦为农业用地,增加农地面积,这些都说明土地整治能够增加有效农地面积。

农地质量是构成农地的各种因素和环境条件状况的综合,表现为农地生产能力的高低、农地环境状况的优劣以及农地产品质量的高低。按照内涵的深化程度,可以将农地质量分为自然质量、环境质量和经济质量三个部分。其中,自然质量主要是指由农地的光热、土壤、水分、坡度等自然条件决定的农地生产能力。土地整治通过地面平整、剥土培肥、灌溉工程,可以改变农地的坡度、增加土壤肥力和水分含量,从而提高农地质量,增加农地产出。

在我国传统的农村土地制度下,农田分配主要是以村集体为单位,按照“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以人口数量为依据。村民都有权获得一块口粮田,每个劳动力都可以获得一块责任田。随着农村人口不断增加,有限的耕地资源越分越细,有些地方按照优劣地搭配均分,地块就更碎小。加之,家庭责任承包期一般在15年以上,导致农地的适时集中和规模经营非常困难。土地整治借助工程手段,改变原有农地格局,合并零星地块,减少田埂面积,调整土地权属,适度扩大田块面积,有利于实现农地的规模经营。

土地整治通过土地平整工程、灌溉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能够扩大田块耕种面积、提高耕地的灌溉和排洪效率、改善机械运作和农作物运输效率、减少农地的水土流失面积、增强农田的防沙抗风能力,最终使得农地综合生产条件得到改善。

农田景观是指田块形态以及地面农作物和绿色植物构成的一种整齐而有规律的美的景象。土地整治,打破原有农田的零碎无序状态,将细小和不规则地块合并成整齐而有规则的大地块,从视觉上增加了农田斑块的美感;通过农田周围以及灌排渠道沿岸绿化整理,形成一定的景观廊道;通过农作物类型搭配以及品种改良,形成一定的景观基质。土地整治中的农田景观格局规划设计,有助于美化农田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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