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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国际法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如何

发布时间:2022-01-12 00:00:00

❶ 论述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一、联系:

1、相互制约

法律是通过立法、实施并强制执行的, 以此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而道德则是通过科学、正确的评价, 推动法律的废除、修改以及实施等。制约道德或者不道德的行为, 都不会超越社会基本秩序的许可范围。

2、在内容上相互渗透, 相互重叠

在法律规章制度中, 会存在一些道德条款, 同样的, 在道德规范中, 也会有一些具有法律性质的条款。

法律中的很多规章制度都是通过道德规范演变而来的, 其中蕴含着道德精神;同样的, 在道德规范中, 也存在着很多具有法律性质的条款。尤其是在价值层面上, 两者之间更是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由此可知, 两者之间是相互渗透、相互重叠的。

3、在地位上相互转化, 相互吸收

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的根本目的是相同的, 都是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具体来说,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 道德规范中所规定的, 在法律中也会有所体现, 这也就体现了道德法律化的结果, 可见, 两者是相互吸收的。

4、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作用

法律和道德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是相互作用的。在社会的发展中, 法律和道德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均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 法律应是以道德为基础的, 切不可认为法律是万能的。因此, 只有将法律和道德两者进行有机的融合, 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区别:

1、产生的时间不同

据史料记载, 法律最早产生于奴隶社会, 在当时, 人类经过不断地发展, 逐渐进入到了私有制经济时期, 统治阶级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 就产生了不成熟的法律体系。道德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人类的产生, 可以说有了人类就有了道德, 例如:最初的宗教等等。

2、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强制制定、实施并执行的, 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从而就使得法律具有强烈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而道德则是社会在潜移默化的发展过程中悄然形成的, 道德并没有具体的表现, 它是通过一个人的内心来影响一个人的行为规范的。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法律是对人的行为规范进行调整、规定, 并不涉及人的思想限制。而道德则更加全面, 对人的行为规范、思想等方面均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调整, 在这其中, 更加注重对人的思想方面进行调整, 进而调整人的行为。

4、作用机制不同

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实施的, 若人违法犯罪, 就会依法受到处罚。而道德则是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来谴责的。一个人的道德品质怎么样, 和法律并不相关。

5、内容不同

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两者是相等的,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则不同, 道德更注重对义务的强调, 对于权利的涉及少之又少,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两者之间的内容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1)道德国际法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如何扩展阅读:

法律的门类

1、法律最初指国内法,只在一国主权范围内适用。随着国家间交流的频繁,国际法也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重视。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国际法和国内法常常发生冲突,也随着冲突逐渐彼此协调。

2、虽然所有的法律体系处理的议题通常都是很类似甚至是一样的,不同的国家对于各种法律的分类和命名上通常都会不同。

3、最一般的区分为与国家密切相关的“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刑法)和规范私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私法”(包括合同、侵权行为和物权法)。

4、在大陆法系中,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属于债法的一部分,信托法则在法令制度或国际公约下运作的。国际法、宪法、行政法、刑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物权法与信托法被视为“传统核心课题”,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可能更为重要的课题。

❷ 国际公约和本国法律的关系是怎样的

国际公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国际公约违背了本国的国家利益,就不会去遵守国家公约,就像《京都条约》会使美国蒙受损失,所以美国迟迟不肯签订。所以国际工业只有在不违背本国法律的前提下,对该国来说才具有作用,否则,就是一纸空文。

❸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什么

在法律的范畴内,讲到底是不合适的,在道德底线钱讲法律也是扯淡的,但是我觉得这两个东西还是有一定的关系的,在我看来法律基本上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我记得在法律中有一个规定就是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公利益的同时要维护良好的道德风尚,这是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

总结: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到,就算是法律有时候也不是万能的,更多意义上来讲,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限度,那个法律的规定,只是给法律的一个圆场说法而已。

❹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是什么

什么是法律
一、法律和道德都是人们的行为规则
中国早在夏朝就已经有了法律。
二、法律行为规则的特殊性
法律行为规则有三大特征,主要表现在?
1.法律是由国家制造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国家制定: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据职权范围和立法程序所创制的法律文件。
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是法定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
2.所谓认可,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将某种早已存在的习惯、习俗认定为法律,赋予法律效力。
3.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
4.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内容,但就其核心和实质而言,都是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5.习惯、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生活的漫长岁月中逐步形成的,它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信念和社会公众的舆论之中。
第二,法律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1.所谓国家强制力,主要指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
习惯和道德是靠人们的观念、信念和社会公众舆论来维护的。
这是法律与习惯、道德等其他行为规则最主要的区别。
2.法律之所以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这是由法律需要发挥的作用决定的。
①②③
第三,法律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习惯和道德不但有阶级的区别,也有民族和地区的区别。
法律是必须对全体社会成员,包括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都具有约束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主要表现在:
①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是平等的。
②公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平等的。
③公民承担法律责任是平等的。
三、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国家从抽象的角度,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国家政权是国家的具体化身,也是通常意义上对国家的理解。它是一种拥有治理一个社会的权力的机构,在一定的领土内拥有外部和内部的主权。在国际关系的理论上,只要一个国家的独立地位被其他国家所承认,这个国家便能踏入国际的领域,而这也是证明其自身主权的重要关键。虽然国家一词通常广泛用以称呼所有政府机构或统治行为—古代或现代皆然,但现代国家制度的许多特色要直到15世纪的西欧才开始出现。

❺ 如何处理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

应该辩证的看待这个问题。

1、个人利益寓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之中。个人利益不可能脱离国家利益而存在,追求正当的、合法的个人利益是可以理解的,也是人的本能和天性的自然流露。但这一切应当以不损害国家利益为前提,任何以损害国家利益为前提的追求个人利益,在法律和道德上都是绝对不允许的。

2、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在根本利益上是统一的,国家利益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以人民群众自己的劳动为源泉,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为目的,国家利益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整体利益,是人民群众利益的源泉和保证。

3、在特殊情况下,比如战争时期,个人利益要绝对服从于国家利益。在每一名军人心中,国家利益高于一切,才能赢得最终的胜利。

(5)道德国际法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如何扩展阅读:

东南沿海当前的军事演习引起各方关注,在所正常。但军演与民航发生冲突,进而影响部分民众出行成关注热点。冲突背后是国防利益与民众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处理。如何正确处理其间的矛盾,需要讨论和辨析,以求获得共识。

只要搞军演,就会在不同范围内影响着民众的个人利益,为维护国防利益,而牺牲部分人的利益,这是必然选择。原因在于中国的安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中国正在承受着“成长的烦恼”,这就是中国在复兴道路上遇到的各种挑战,尤其是遏制、围堵者加于我们的军事压力。

相信所有国民都在期待,更有要求——军队敢于面对挑战、赢得挑战!如何才能满足这种期待和要求?唯一的路径是大力提升战斗力。这显然离不开人民的坚强支持。没有人民的理解和支撑,我军不可能很好地完成艰巨的使命任务。

为什么特别强调人民的支持?这既是革命战争年代的实践所证明,也是现实的要求。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刻变化,利益关系较革命战争年代不同,较改革开放前也不同,今天军事演习已不再是军队和国家、军队与集体的关系,而是军队与每一个个体的利益关系。这就意味着,每次利益冲突都是每一单个人的具体承担。

今天,国际国内的形势任务要求我们做出新的选择,也就是加快军队建设,以满足国家安全的需要和应对军事威胁的需要。为实现强军目标,在最短时间内实现国防和军队建设水平的大幅提高,必要情况下就必须以经济上有所牺牲来实现,以人民群众社会活动有所限制来实现。

正是矛盾和问题,决定了我们必须明确强调,要关心和关注人民群众的利益,军队存在的价值也反映于维护人民利益的能力,但这里应当是国家整体利益大于民众个体利益,只有维护了国家整体利益,每一个体的根本利益才敢言得到彻底维护。

同时还要强调,特殊情况下牺牲短期利益、局部利益和部分人的利益,目的是为了维护长期利益、全局利益和每一单个人的根本利益。倘若不是这样,人人以自我为中心,不惜牺牲国防利益,最终我们失去的可能是全部。

如果责任与担当,牺牲与奉献只是要求别人,同时又是把自己排除在外,那么强国梦与强军梦就永远是一个梦想,甚至是个传说。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个人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军演考验国民的担当精神,个人利益应服从国家利益

❻ 中国该如何平衡国家利益与国际道德之间的关系

因为我们正处在经济改革的关键时期 为了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我们必须为经济改革营造良好的稳定环境 然而 地球资源是刚性的 你多我就少 这势必会引起发达国家的遏制 我们要联合发展中国家建立统一战线 来获得国际社会的支持和声援 利用影响力 来制约发达国家对我们的遏制 间接的为我们获取国际利益和自身发展带来便利 所以在国家利益和国际道德之间做出选择的时候 我们必须具有更高的战略眼光和国际考量 不能因小失大 但是当涉及到国家战略核心利益时 我们一定要坚持 当我们在联合发展中国家联盟的时候 一定要用负责任的形象和采取可持续发展观的策略来实现利益的平均分配 这样就能利用国际道德来获取国家利益,并且游刃有余。简单四个字 以德服人

❼ 有人认为国际法是法律,有的人认为国际法是道德,谈谈你的观点

国际法是不是真正的法?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这是西方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十七世纪德国的普芬道夫(S.Puffendorf)在谈到这一问题时,早已作了否定回答。他把自然法看作国际法的唯一根据。他认为,国际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不存在的.各国间的法律关系只能在自然法中去寻找。国际法不过是普遍约束人类的自然法的一部分。19世纪的英国法学家奥斯汀(J.Austin,1790~1859)则从实在法的角度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他根据其三位一体说,认为法律是掌握主权的“上级”所颁布的一种“命令”,如不服从就以“制裁”作为威胁,但国际法并非如此。所以他断言,国际法只是一种道德体系,而不是法。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甚至现在,由于国际法常常遭到粗暴的违反和破坏,也不断引起人们对国际法法律性质的怀疑。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不少人就曾认为国际法是一堆高调、不切实际的东西。在他们看来,国际法的主要任务是防止国际间的战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因此,鉴于德、意、日法西斯粗暴地践踏国际法,他们便对国际法深表怀疑。现如今美国绕开联合国安理会,不顾全世界爱好和平人们的反战声浪,公然地对主权国家伊拉克动武,又一次使人们对国际法的法律性产生了怀疑。

历史与现实告诉人们,国际社会如同国内社会一样也需要一定的管理机构及其法律制度。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而建立的联合国并不是“世界国家”,而是各主权国家采取有效的集体办法,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平等协商,促进国际合作,发展各国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关于国际法究竟是不是真正的法笔者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国际法不是万能的,国际法有其软弱性,但是不能因此而否认了国际法的意义和法律性。国际法受国际政治、国际势力的影响更大,这是现实。

美伊战争可以说是国际关系史上和国际法中非常突出的重大事件。美国的行为已经触犯了联合国宪章,怎么办?毫无疑问它应该承担责任 ,但国际法事实上不可能有非常有效的方式做到这一点,当然我们没有放弃努力,通过安理会来发出呼声。大家都呼吁停止战争,但是实际上是停不下来的。这个表现了国际法的软弱性。它有不少缺陷,比起国内法要脆弱得多,但它仍然是人们在国际生活中感到深切不安的一种法律。在国际范围内没有一个国际立法机关决定什么是法,什么已经不是法;也没有一个具有强制管辖权的国际法院,而只是对自愿接受法院判决的国家创造某种义务;更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国际警察来执行法律,而是由每一个国家自行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以实施自己的权利.然而,国际法是法的一个部门, 是举世公认的.迄今为止,尚没有哪一个国家声明否定或不遵守国际法,相反,各国政府常常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声明表明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联合国宪章>>和其它一些重要国际条约还以明文确认了国际法的法律效力。

(二)国际法虽然不是一国立法机关或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关制定,但今天的国际公约都是众多国家通过国际会议或者国际组织的形式,依一定的程序制定的。

(三)法的客观存在是一回事,对法的破坏是另一回事,违法不等于无法,二者不能混为一谈。譬如,有些国家的劳动法中规定不许雇佣童工,但偏有人这样做,难道劳动法就因此而不存在了吗? 再如中美撞机事件,美国违背了国际法,而国际法就因此而不存在了吗?尽管近年来,有的国家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的事件层出不穷,但尊重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侵犯、不干涉他国内政等原则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被用来作为揭露和谴责侵略和扩张现象,给予破坏国际法的侵略者以严厉制裁的依据,而绝不应该因为扩张主义者破坏国际法而根本否认国际法的意义和法律性。

(四)各国的实践表明,国际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得到认真遵守,违反国际法毕竟是少数例外,这从反面说明国际法具有拘束力,具有法律的特性。

(五)国际法具有强制力.强制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没有强制性的规范不成为法律。国际法的强制性体现在规范强制和事实强制两方面,强制的方式主要是自助。当一个国家违反了国际法以后,各个国家要对这个国家采取单独或者集体的制裁。如1991年海湾战争伊拉克入侵略科威特,伊拉克这个时候是违反了国际法,依法承担责任,遭到制裁;自从20世纪初第二次海牙和会关于陆战法规惯例的第四公约,规定交战国违反陆战法规者应负赔偿责任之后,国际上出现了有关“制裁”的规则。

单独制裁,是指由受害国对违反国际法的国家施加有形的或无形的压力,迫使它停止其不法行为或为其不法行为承担后果。单独制裁同国际争端强制解决的方法大体上是一致的,如报复、报仇、平时封锁、自卫等自助行为。单独制裁可以是在政治、道义和舆论方面,如我国政府和人民对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导弹袭击我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的这起严重违反国际法的不法行为,提出抗议、声讨,进行揭露和谴责;单独制裁可以是在外交方面、经济方面,如断绝外交关系、对不法行为国家实行禁运抵货,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是在军事方面,如美国“鲍迪奇”号测量船闯入中国专属经济区后,中国的海军舰艇及军队对之进行了“拦截”和“尾随”,这是符合国际法规定的正当自卫行为。

集体制裁,是指国际社会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的有组织的强制行动。这种制裁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形成的。依照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16条,国际联盟会员国如果不顾盟约第12条、第13条和第15条的规定而从事战争,应视为对联盟所有其他会员国犯有战争行为应予以制裁。其他会员国应该立即与之断绝各种商业上或财政上的关系,禁止其人民与破坏盟约国人民的一切交往,并阻止其他国家人民与该国人民之间的一切交往。如果这些措施未能迫使违反盟约的国家屈服,国联行政院应向会员国建议派遣和组织军队来维护盟约。遇有此种情况,经出席行政院的所有会员国的投票表决,可将违反盟约的国家开除出盟。

《联合国宪章》对侵略行为的制裁问题,作了更明确的规定。依照宪章第41条,遇有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和侵略行为,安全理事会得决定所采取武力以外的方法,如经济关系、铁道、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的局部或全部的停止以及外交关系的断绝,以强制实施其决议,并要促进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安理事会如认为上述办法还不够时,可根据宪章第92条规定采取必要的海陆空行动,包括会员国的海陆空三军的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如1991年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在联合国明确授权下发动了对伊拉克的海湾战争以制裁其对科威特的侵略行为。

有关国际制裁的条约规定。 国际制裁是指对从事不法行为的国家的制裁。除了传统的自助外,从上世纪初以来不只一次地出现了有关国际制裁的条约规定。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安理会有权对严重威胁他国的国家进行制裁,这种制裁包括军事的和经济的。例如1990年海湾危机发生后,联合国通过决议,对伊拉克实行的制裁;1907年的海牙《陆战规则条约》第三条规定,违反陆战法规的交战国应付“赔偿”责任,其军队所属个人所犯一切行为,该国亦应负责;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在伦敦签订了关于设立军事法庭协定,以便审判欧洲轴心国的首要战犯,并制定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确立法庭的组织程序和工作原则;1949年日内瓦公约,规定了对于“严重破坏公约行为之人”予以“处罚”或“处以有效之刑事制裁”;《联合国宪章》的第七章各条规定了对侵略行为的强制行动,以实施集体制裁等等。

国际法不但有规范强制,还有事实上的强制,事实强制是规范强制的落实,规范强制是事实强制的依据。但并非所有的强制规范都能得到落实,比如强国对弱国的侵犯,尽管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及其他条约的强制规定,弱国却不能援引强制规范予以阻止,更别说对其实施制裁了。反之,弱国侵犯了强国的利益,则会遭到规范规定的甚至超过规范规定范围的报复。这种强制执行力的不对称性直接导致了国际社会的动荡和不安。所以笔者认为国际法的强制效力具有不对称性。国际法的这种不对称性是国际社会各国际法主体综合力量的反映,只要国际社会存在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国际法就会表现出其执行效力的不对称性。就象所有的国内法都具有阶级属性、都不是超阶级的法一样,国际法也不是超国家的法律,在某种意义上他成了某些超级大国统治附庸国的工具,成了超级大国欺压弱小的合法借口。但尽管如此,国际法的这种不平等性,并不能掩盖其法律性的属性,因为法律的本质属性是规范和强制。

❽ 国家利益和道德良知相冲突时,谁给谁让步

古语云:父母在,不远游。这是孝道的体现。但军人(或被征兵之人)为国而战,甚至战死沙场,虽未尽孝道,却为人所感佩。国家利益与道德良知的区别在哪里?道德良知的定义范围是什么?道德良知在一定环境下是否属于个人利益范畴?我觉得一个人保护了国家利益,就是守护了广大国民的利益,此时为广大人民谋利的良知已经显而易见。一番拙见,见谅,呵呵。

❾ 国家利益影响的国际关系的条件

第一,国家力量的大小强弱决定着国家之间是平等互助还是对抗冲突的关系。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国际社会中的每个主权国家是一律平等的。然而,在现实的国际关系和国际事务中,每个主权国家的地位和作用却不是等同的。每个国家地位的高低,发言权的强弱,影响力的大小,历来是由国家实力决定的。
第二,国家力量的变化,往往也引起原来国家关系的变化。
当代世界各国以经济和科技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竞争必将导致世界现存政治经济秩序的改变和各国的实力地位的重新排列,从而必然影响国际关系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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