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高速公路桥下农民能埋水管吗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不能。高速公路属于国家所有,未经许不可擅自在高速公路埋设管道行为,属于侵犯高速公路权益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Ⅱ 为什么说德国的农村最令人向往
众所周知,德国是一个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欧洲四大经济体之一。自从加入欧盟以来,德国也凭借其精良的工业水平和制造水平,成为了欧盟数一数二的强国,位居世界前列。
说起德国,最令人向往的便是德国的农村生活了。在德国,城乡差距不大,农村也不是落后的象征,而是如同陶渊明笔下的世外桃源一般静谧而美好。在德国的农村,家家户户都住在豪华别墅里,而且每一户人家都有1-2辆汽车,还有地下停车场。而且,德国农村的绿化做得也是非常好的,一眼望去满眼绿色,令人心旷神怡。
Ⅲ 令中国农民头疼的秸秆,却成了循环农业的宝藏,德国是怎么做的
在所有的农业生产模式中,德国的循环农业可谓名副其实。德国循环农业是一种将种植业、畜牧业和加工业有机联系起来的综合管理模式,从而在整个生态链中形成良性循环。基于循环农业模式,德国农民有两种典型的秸秆处理方式。
上述两种工业经营模式使秸秆成为德国发展循环农业的瑰宝。这种低开采、低排放、高利用的农业模式不仅取得了经济效益,而且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相比之下,虽然中国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同时伴随着资源的高消耗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为什么德国的循环农业不能在中国发展呢?
事实上,循环农业经济在中国的发展是有限的,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国农民在“土地种植-育种-还田”环节上的脱节。由于土地管理模式的限制,我国许多大种植者和大农场独立存在,很难形成完整的生态链。对中国来说,无论是发展循环农业还是让稻草有更好的出路,都需要更多的尝试和努力。
Ⅳ 为什么很多的德国后裔都生活在万里之外的哈萨克斯坦
作为曾经属于前苏联联邦国的哈萨克斯坦,是一个位于中亚地区的纯内陆国家。当年苏联解体时,哈萨克斯坦对外宣布独立,成为世界上面积最大的内陆国。
哈萨克斯坦境内的主要组成民族为哈萨克族和俄罗斯族,占总人口的77%以上。在余下的人口中,除了少数乌克兰人,还有多达近一百万的德国后裔。
(苏德战争)
二战期间,苏德战争打响后,由于苏联担心伏尔加德意志人投靠和帮助德国,便将“伏尔加河德意志人自治共和国”撤销。
对于原居住地的伏尔加德意志人,苏联政府则将他们全部流放到环境恶劣的地区。除了少数人被赶到西伯利亚边境地带,绝大多数人,被分在地广人稀和耕地资源相对丰富的哈萨克斯坦境内。
苏联境内的德意志人得以政治平反。但是政府并没有恢复“伏尔加河德意志人自治共和国”,大量的德意志人只能在哈萨克斯坦北部定居。
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苏联解体后,由于受到局势动荡、经济恶化和历史积怨的影响。这些早已成为哈萨克斯坦居民的德意志人后裔,利用苏联和西方关系逐步缓和的契机,开始谋求返回德国。
仅几年时间,就有大约80多万伏尔加德意志人后裔,通过移民拿到了德国签证,重新回到了故土。
十余年过后,哈萨克斯坦境内的德意志人已经从1989年最高峰时期的97.5万人,下降到了现如今的不足18万人。
Ⅳ 农村土地下埋管道补偿
一、农村土地下埋管道补偿
1、通常埋地下管道不会占用地上部分,不影响事实上使用。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农村土地所有权是谁的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很明确的,是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权按基本来含义讲,应当是全体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也就是说既不是个人所有权基础上的共有,也不是股份制基础上的法人所有,那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是归某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农民集体共同共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Ⅵ 德意志帝国的划分是怎样的
你是不是听过德意志第一帝国,第二帝国,第三帝国呢。是不是傻傻分不清呢?下面是学习啦小编分享的德意志帝国的划分是怎样的,一起来看看吧。
德意志帝国的划分
德意志第一帝国是十二世纪到十三世纪的圣神罗马帝国。
德意志第二帝国是一战期间的德意志帝国(普鲁士统一德意志)。
德意志第三帝国是二战期间的希特勒统治的德国。
德意志帝国的划分的原因
德意志第一,第二,第三帝国其实是希特勒划分的。
神圣罗马帝国,全称为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或日耳曼民族神圣罗马帝国,是962年至1806年在西欧和中欧的一个封建帝国。早期是由拥有实际权力的皇帝统治的国家,中世纪时演变成承认皇帝为最高权威的公国、侯国、宗教贵族领地和帝国自由城市的政治联合体。
德国历史上的第一帝国是指公元962-1806年的神圣罗马帝国。962年神圣罗马帝国人们习惯上以公元911年作为东法兰克帝国向德意志帝国转变的开始,在这一年,法兰克公爵康拉德一世被选为国王,他算是第一位德意志国王。公元962年,德意志国王奥托一世在罗马由教皇加冕称帝,称为“罗马皇帝”,德意志王国便称为“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这便是古德意志帝国,或称为第一帝国。 1806年,帝国被拿破仑一世推翻。
神圣罗马帝国(拉丁文:Sacrum Romanorum Imperium nationis Germanicae)中世纪欧洲封建帝国。公元962年。德意志国王、萨克森王朝的奥托一世在罗马由教皇约翰十二世加冕称帝(962~973在位),成为罗马的监护人和罗马天主教世界的最高统治者。从1157年起,帝国被称为神圣罗马帝国,帝国极盛时期的疆域包括近代的德意志、奥地利、意大利北部和中部、捷克、斯洛伐克、法国东部、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和瑞士。1806年为拿破仑一世所灭亡。 帝国统治者以罗马帝国和查理大帝的继承者自命,对外大肆扩张。11~12世纪,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同罗马教皇为争夺主教继任权发生激烈斗争,这不仅是争夺教会控制权的斗争,也是中央王权同地方封建分离主义势力的斗争。尽管如此,在整个中世纪,帝国和教会在维护封建制度方面,是始终紧密合作的。帝国统治者为称霸世界,多次入侵意大利,旷日持久的战争消耗了帝国的实力。霍亨施陶芬王朝统治时期,中央权力衰落,国内各地缺乏经济联系,帝国成为承认皇帝最高权力的各封建公国和自由市的不巩固的联盟。1254~1273年是德意志历史上的空位时期。这个时期,各诸侯、骑士和城市间的纷争和内讧连绵不断。13世纪末,帝国出现许多独立的封建领主,皇帝对其直辖领地外的封建诸侯没有管辖权。1356年,查理四世颁布金玺诏书,神圣罗马帝国国旗确认皇帝须由七大选帝侯推选。从15世纪初起至帝国各地开始割据,皇位均由奥地利哈布斯堡家族占据。13世纪下半叶后,由于勃艮第和意大利脱离帝国,其领土主要限于德语地区。1474年起,帝国被称为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已成为徒具虚名的政治组合。
15世纪末16世纪初,皇帝马克西米利安一世试图重振帝国,但遭到失败。由于罗马天主教和德国封建统治者对农民和市民的剥削和压迫日甚,16世纪初爆发宗教改革运动和德意志农民战争,农民战争是宗教改革运动的顶点。宗教改革后,帝国实际上分裂为信奉路德教的东部、北部和中部、信奉加尔文教的西部、西南一部分和信奉天主教的南部。
德意志帝国的划分的界线
神圣罗马帝国,全称为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或日耳曼民族神圣罗马帝国,是962年至1806年在西欧和中欧的一个封建帝国。早期是由拥有实际权力的皇帝统治的国家,中世纪时演变成承认皇帝为最高权威的公国、侯国、宗教贵族领地和帝国自由城市的政治联合体。日耳曼人认为其国祚可追溯至罗马帝国,所以称之为神圣罗马帝国。最后弗朗茨二世于1806年8月6日放弃神圣罗马皇帝尊号,仅保留奥地利帝号。神圣罗马帝国正式灭亡。德国人在论述其帝国历史时,将其定义为“第一帝国”;和后来的第二帝国与第三帝国加以串连论之
德意志第二帝国从1871年1月18日普鲁士王国威廉一世统一日耳曼地区到1918年霍亨索伦王朝末任皇帝威廉二世退位为止的德国。该帝国在1918德国十一月革命中被推翻。主流历史学家普遍认为这个帝国应该是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政体。
德意志帝国在历史上也被称为德意志第二帝国,但其正式国号“德意志国”(Deutsches Reich),也是后来魏玛共和国和纳粹德国的正式国名。
君主立宪制是近代西方国家政体的主要形式之一,是资本主义国家以世袭君主(皇帝、国王、天皇)为国家元首,君主的权力按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由于国情不同,君主的权力、地位亦有很大的差异,所以,君主立宪制政体又可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的特征是:君主的权力虽受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是,国家实际权力并不在议会手中,而是掌握在君主手中,君主是国家真正的权力核心,内阁是君主行使政权,治理国家的机构,首相由君主任命,内阁按君主的意志行事,只对君主负责,不对议会负责。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特征是:国家的实际权力掌握在议会和政府手中,政府对议会负责,君主只是国家的象征,统而不治,君而不主。
1871年1月18日,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称帝,帝国建立(另有记在是1870年9月2日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在法国凡尔赛宫称帝,建立德意志帝国,史称德意志第二帝国)。4月16日,召开制宪会议,通过了德意志帝国宪法,即:1871年宪法。宪法第五条规定:“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之。帝国法律应取得两个议会必要的多数同意”。第十一条规定:“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王国,普鲁士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以帝国名义宣战,同外国缔结同盟及条约,委派并接受使节。以帝国名义宣战,必须取得联邦议会的同意,除非联邦的领域已遭受攻击……”。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德国1871年宪法确立的是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政体。因为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正常的情况下,皇帝以帝国的名义对外宣战,必须征得联邦议会的同意,皇帝的权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由于宪法同时又赋予了皇帝极大的权力,如:规定帝国皇帝有宣战、媾和、缔约、召集和解散联邦议会,任免官吏等权力,帝国宰相只对皇帝负责,皇帝有对宰相的任免权。十九世纪末,帝国权倾朝野,名重一时的“铁血宰相”俾斯麦,就因为新继位的皇帝威廉二世不能忍受他功高震主,他不得不乖乖辞职,含泪引退,隐居于汉堡附近的弗里德里希斯鲁庄园直至去世。以上事实说明,德意志第二帝国,既不是君主专制政体,也不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政体,而应属于君主立宪制中的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政体。
Ⅶ 德国农奴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主要内容:农奴获得人身自由,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可以自由选择职业,地主不得任意交换或买卖农民;农民在获得人身自由的同时还能以赎买的方式分到一块耕地和宅旁园地,但农民只有使用权;农民须花钱向地主购买土地的使用权;获得解放的农民仍归所居住的村社管理。
影响:通过1861年和以后的改革,俄国废除了农奴制,缓解了国内的社会矛盾,避免了革命的发生,也使国家走上了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这对俄国摆脱落后状况,实现近代化的目标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农民为了获得人身自由和土地使用权付出了高昂的代价,背上了更为沉重的经济包袱。而在政治上,沙皇俄国的专制制度并没有发生本质性的改变,广大劳动群众仍然缺乏基本的民主权利。沙皇俄国的近代化步伐依然沉重而缓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