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德国资讯 > 德国税收实行什么税收管辖权

德国税收实行什么税收管辖权

发布时间:2022-10-30 18:52:36

A. 国际税收来源国和居住国

由于国家之间税收关系的存在,而且超越了原来意义的税收分配范围,所以引起了许多国家之间的税收权益的协调问题。而各个国家所选择的税收管辖权又不尽相同,导致这种关系更为复杂。下面对国际税收关系的分析,重点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处理;及各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关系的处理。
【拓展资料】
一、国际税收是超越国家范畴的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与税收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范畴。国际税收首先是作为税收来存在的,具有税收的一般特征。但国际税收涉及的领域要广于税收,它所反映的是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国家与国家之间因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力而发生的税收分配关系。

因此,国际税收本质是: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力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它是一种超越国境的税收分配。

进一步分析,国际税收至少包括如下三层含义:

第一,国际税收同税收一样,必须凭借政治权力来进行分配。如果没有各国政府同它们各自管辖范围下纳税人所形成的征纳关系,那么也就无从产生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第二,国际税收以国际间的经济贸易交往为存在的前提。如果不存在跨国纳税人,国际税收关系也就无从谈起。因为一般意义上的纳税人,只承担一个国家的纳税义务,而只有跨国的纳税人同时承担几个国家纳税义务时,才可能引起几个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问题。

第三,国际税收同税收是有区别的两个范畴。其根本区别在于国际税收只涉及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分配,而不涉及其他的的经济分配关系或社会关系。

二、国际税收关系的产生

国际税收比税收的历史要短得多,它是国际经济交往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原始的关税是国际税收起源的典型形态,在货物进出国境时它承担了国家之间税收分配的功能。随着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发展,资金、技术和劳务在国际上的流动,致使纳税人的所得、收入来源没有固定的地域界限。当一个纳税人的收入来源于多个国家时,由于不同的国家采取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往往导致多个国家对同一笔跨国所得行使征税权。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国家对征税权的运用,必然会影响其他相关国家的经济利益,形成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特别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随着国际经贸关系的迅速发展,税收的国际化问题日益突出,国际税收问题逐渐被各国政府所重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资本的国际流动多样化,发达国家海外投资的扩大,跨国经营迅速发展,收入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加上各国的所得税制度日益完善,税收的国际化问题不仅被各国政府所重视,而且许多国家单方面采取措施处理有关国际税收问题。为了公正合理地解决跨国税收分配,世界各国通过相互联系与合作,逐步形成了一系列处理单边或多边税收关系的准则和惯例,包括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多边税收协定的签订、《联合国范本》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的制定等,至此,就形成了国际税收关系的基本框架。

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更多的国家积极从事国际税收的协定的签订活动。据1997年统计,全世界187个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已经有3500多项,其中近50%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签订的。在发达国家中,美国、英国、日本和德国等国家对外签订的协订最多。我国从1983年起,到1999年10月止,已经同61个国家签订了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协定,今后还将同更多的国家签订税收协定。

三、国际税收关系的基本内容

国际税收所涉及的范围很广,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税收管辖权及其协调,国际重复课税的缓解或消除,如何协调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和消除对非居民的税收歧视,防止国际逃税的方法与措施,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国际税收协定,鼓励国际投资的税收优惠措施,对国际间关联企业的征税措施,国际税务合作等等。

(一)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与协调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税收领域的主权,即一国政府在行使主权课税方面所拥有的管理权力。它是国际税收关系中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由此引发国际税收关系中一系列的其他问题。

税收管辖权包括居民管辖权和地域(来源地)管辖权两种基本形式。一个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在不违背国际法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前提下,国际上并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各国政府都可以自由选择税收管辖权。因此,要理顺国际税收中的各种关系,最终的出路在于协调各国的税收管辖权,理想的模式是在世界范围内统一实施相同的税收管辖权。但实际上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其原因是:一方面由于在政治上没有超越国家的权力机构;另一方面经济上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很大,发达国家倾向于实行居民管辖权,发展中国家倾向于实行来源地管辖权。所以,要使税收管辖权完全统一起来,是办不到的。只有通过相互协调,才能逐步缩小其差别,以促进国际上税收利益分配格局的合理化,并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二)国际间双重课税的缓解和消除

国际双重课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跨国从事经济活动的同一纳税人所发生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征收相同或相适的税收,即发生了重叠征税。国际双重课税是各国税收管辖权交叉的结果,它对国际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一方面由于国际双重征税加重了跨国投资者的实际负担,不利于资金的国际流动和运用;另一方面国际双重征税影响商品、劳力、人才和技术的国际流动,对国际资源配置产生阻碍。所以,缓解乃至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是国际税收关系中最为实际的问题。

要避免国际间双重课税,一是可以采取单边免除方法,即一国政府单方面采取措施,免除本国纳税人的双重负担,而不需要取得对方国家的同意。二是可以采取双边免除方式,即两个国家之间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来协调双方各自的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免除国际双重征税。

(三)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以不违法的手段跨越国境,通过人或物的流动或不流动,来达到减少或免除纳税的目的。换言之,国际避税并不是一种违法行为,而是利用了各国在税法规定上的缺陷。因此,在税收的征管活动中,对税务当局而言国际避税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

由于国际避税影响各国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各国都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国际避税加以防范和制止。这被称为反避税。反避税的主要措施有:

第一,从纳税义务上制定具体措施。如税法中规定与纳税人有关的第三者必须提供税收情报,或纳税人某些交易的价格必须得到政府部门的认可和同意等。

第二,不断调整和完善税法。如取消延期纳税,限制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让价格进行避税,控制子公司海外经营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等。

第三,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如成立专业的反避税机构,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的审查等。

第四,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如开展国家之间的税收情报交换,或由国际税收组织牵头,开展多边国际避税防范措施等。

(四)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方面的税收事务,依据国际关系准则,所签订的一种协议或条约。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中“条约法”的范畴,它对当事国具有同国内法效力相当的法律约束力。

世界上最早的税收协定是1843年比利时和法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该协定主要是为了解决两国政府在税务问题上的相互合作和情报交换等问题。100多年以来,为适应国际税收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国际税收协定从单项向综合、从双边向多边迅速发展。特别是本世纪中叶以来,国家与国家之间签订税收协定十分活跃,并且不断扩大。据统计,目前国际上已经生效的税收协定有2000多个,并且形成了具有世界性意义的两个国际性税收协定范本:由联合国专家小组提出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联合国范本,下同)和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经合组织范本,下同)。两个范本的内容、结构大体相同,用以指导各国税收协定的签订。下一步的目标,应以最终形成世界各国共同承认的国际税收公约为方向,充分发挥税收协定在调整国际税收关系中的规范作用。

(五)国际收入和费用的分配

国际收入和费用的分配,是指跨国纳税人(关联企业)里收入和费用的分配原则和方法。通常而言,一个跨国公司的总机构同其分支机构之间,母公司同子公司之间,以及同一跨国公司内一个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同其他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之间,都是互相有关联的,这些都被称之为关联企业。

跨国关联企业集团以本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对其国际收入和费用的分配进行全盘考虑,利用各国税制存在的差异,使其收入在最有利的地点和最有利的时间获得,使其费用在最有利的地点和时间发生,借以逃避一部分应纳税款,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其手段通常是利用各关联企业所在国所得税税率高低差异,采取转让定价的方式来实现。由于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涉及到相关国家的税收收入,所以对此必须加以调整和规范。

当然,上述五个方面只是国际税收关系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国际税收还涉及到其他内容,如关税、关税壁垒和对外关系中的税收优惠等。

四、国际税收惯例

国际惯例属于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它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一些习惯和先例。开始时为部分国家在实践中长期反复使用,后被世界各国所承认并沿用,具备有一定的约束力。国际税收惯例是指世界各国在长期的税收交往中所形成的一些习惯和原则,包括无差异原则、优先原则、独占原则、分享原则和独立企业原则等。

1.无差异原则。指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实行平等对待,使两者在征收范围、税率和税收负担方面保持基本一致。当然,无差异原则并不意味着绝对平等,由于各国税制不同,有关规定相差很大,所以很难做到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所承担的税负绝对平等。不过,作为一项国际税收准则,无差异原则可以对相关国家起到约束作用。

无差异原则在税制结构大体一致的国家之间可以起到促进资本自由流动的作用。但在税制结构差异较大的国家,由于税负水平的悬殊,很难起到促进资本自由流动的作用。所以,发达国家多愿意实行无差异原则,并将其作为本国制定涉外税制的基本原则,而发展中国家需要考虑本国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国际惯例的前提下,确定对本国有利的涉外税收原则。

2.独占征税原则。指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将某项税收客体排他性地划归某一国,由该国单独行使征税权力的一项原则,用以调整由国际经济活动产生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和国家之间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

独占征税原则在国际税收实践中,一般是签订税收协议的双方明确将征税项目归属于收入来源国或纳税人居住国征税,另一国不再行使征税权,以此来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如对营业所得的征税,通常规定对缔约国一方境内企业取得的所得只能由缔约国一方独占征税。又如对退休金的征税,通常只能由居住国或支付国征税。

3.优先征税原则。指在国际税收关系中,确定将某项课税客体划归来源国,由来源国优先行使征税权的一项原则。

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尽管可以实行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但是通常都偏重于运用来源地原则,因为对一个国家而言,采取来源地原则更直接、更有效。如果不承认收入来源地的国家优先征税,就无法对跨国纳税人在其他国家取得的收益予以课税,也无法行使优先征税的权力。因此,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通常规定对常驻代表机构的所得和非独立个人的劳务所得、董事费、表演家和运动员的所得,由来源国优先征税。

4.税收分享原则。指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将某些课税客体划归缔约国双方,由双方共同征税的一项原则。它是国际税收协定冲突规范的内容之一。

在税收分享原则中规定的所得征税权,如对投资所得的征税权,既可以由居住国行使,也可以由来源国行使,这样各相关国家都有资格行使征税权。为了解决上述矛盾,税收分享原则规定,各行使征税权的国家必须把适用税率降低,以利于共同征收。

B. 德国的工资税和个人所税怎么征收

德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无限纳税人和有限纳税人。德国常住居民(在德有长期或习惯住所)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按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德国常住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通常仅按其在德国境内的收入缴税。

德国个人收入所得税征收的范围包括:从事农业和林业的收入、从事工商业的收入、从事自由职业的收入、受雇工作所得、投资所得、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对于个人所得税法中没有明确列举的收入则不予征税。

德国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分期预缴、年终汇总核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但对工资、利息、股息和红利等所得则采用预提法进行来源课税。

工资税(Lohnsteuer)是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一种征收形式,工资税金额由税务部门制定的工资税对照表确定。在德国,雇主有义务在向雇员发放工资或薪金时代扣工资税。

(2)德国税收实行什么税收管辖权扩展阅读:

德国是高税收国家,其税收制度严谨、周密、细致。德国税收立法采取了税收通则和单行税法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其税收结构非常复杂,按税收来源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按征税机构分为联邦税、州税、地方税。

德国实行以联邦、州、地方三级或两级共同征收的共享税为主体的分税制。共享税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工资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

联邦专享税包括:关税、消费税(石油税、咖啡税、盐税、香槟酒税)、保险税、团结附加税等;

各州的专享税包括:土地购置税、遗产(赠予)税、机动车税、啤酒税、赌场税、火灾防护税等;

地方专享税包括:工商税、土地税、娱乐税、饮料税、养狗税、猎钓税、赛马税等。按税种主要分为三类:

(1)所得税类: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工商税、附加税等;

(2)财产税类:遗产(赠予)税、土地税等;

(3)流转税类:增值税、土地购置税、保险税、关税等。

参考资料来源:德国的主要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汉堡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财税法网 - 德国税法体系介绍

C. 国际经济法的税收管辖权怎样确定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国际税收关系的产生与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
一、税收管辖权的概念。众所周知,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管辖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 管辖权是指在国际社会中,所有主权独立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事件均有行使法律的权利,这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属性. 而税收管辖权则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重要体现,是主权国家政府行使征税的权力.由于税收管辖权源于国家主权,因而它是一种完全独立自主的、排他的权力. 任何主权国家除受国际法和国际条约规定的限制外,都可采取其认为最好的、最合适的原则来行使税收管辖权.
由于国际税收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因此研究和解决国际税法问题,首先必须了解税收管辖权.
根据国际公法,主权国家是按照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行使其管辖权的. 由于税收的特殊性,属地原则反映在国际税收上,表现为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属人原则反映在国际税收上,表现为居民管辖权.
二、税收管辖权的分类。根据所体现的管辖权原则和对连结点的选择的不同,税收管辖权可以划分为二类:
1、居民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在国际税收中,国家根据纳税人在本国境内存在着税收居所这样的连结因素行使的征税权力. 它是属人原则在国际税法上的体现. 它的确立是以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某种属人的联系为前提. 这种依照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原则,亦称为从人征税.根据属人原则行使征税权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以人身隶属关系为特征的法律事实. 这些属人因素,就自然人来说,主要有住所(居所)和习惯居留地、国籍等;就法人来说,主要有公司的注册或土地、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以及公司的总机构所在地等. 确定这类属人性质的连结因素在国际税法学上一般称作“税收居所”。与征税国存在着这种税收居所联系的纳税人,就是该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而这个征税国亦相应地称作该纳税人的居住国. 主权国家根据纳税人在本国境内存在着税收居所这一法律事实来行使征税的权力,这种根据税收居所联系对纳税人来自境内境外的全部财产和收入征税的原则,称为“居住原则”或“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
2、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对跨国纳税人在该国领域范围内的所得课征税收的权力,它是属地原则在国际税法上的体现. 它的确立,是以征税对象与征税国领土之间存在某种经济利益的联系为依据的. 这种依照来源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原则,亦称从源征税.按照属地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 是作为征税对象的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源泉关系. 这些表示所得与征税国存在着渊源联系的地域连结标志,如不动产所在地;常设机构所在地;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所得的发生地;债务人或支付人所在地等等,在国际税法学说上称为“所得来源地”或“所得来源国”。在国际税法上,一国根据所得来源地这一连结因素对非居民纳税人征税收原则,称为“领土原则”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
四、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
(一)、跨国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确定。由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是以征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税收居所这一事实为前提条件的,而且根据国际税收实践,一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该国境内外全部所得向该国纳税,即承担无限的纳税义务;而一国税法上的非居民纳税人仅应就来源于该国境内所得向该国纳税,即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 因此,对跨国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直接影响到国家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国际税法上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主要采用下列标准:
(1)住所标准.住所一般是指有长期居住意愿的住处,通常为配偶和家庭所在地. 凡在一国设立住所的自然人,便是该国的居民纳税人. 住所标准为法国、德国等西欧国家所采用.
(2)居所标准. 居所一般是指一个人短暂逗留而临时居住的并达到一定期限的处所,居所并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质.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居所标准一般与居留期限相结合,即自然人居民纳税人身份,取决于其在一国境内的居留时间. 在居留时间上. 各国税法规定不一,有的为半年,有的为一年.
(3)国籍标准. 国籍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采用这一标准并不考虑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国之间是否存在着实际的经济利益联系. 国籍标准现仅为美国、墨西哥等采用.目前,运用居所和居留时间相结合的标准,是国际上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通常做法.
2、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各国税法上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主要采用下列标准.
(1)法人注册地标准. 即法人的居民身份依法人在何国注册成立而定. 采用这一标准主要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
(2)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即以法人在本国是否有管理和控制中心,来判定其居民身份. 采用这一标准主要以英国、德国为代表.
(3)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即凡总机构设在哪一国,便是哪一国的居民公司. 采用这一标准主要以日本、法国为代表.
(二)、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原则。
由于各国税法对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采用不同的标准,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对此,目前主要依靠各国在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办法来加以解决. 在这方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重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联合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确定的冲突规则具有代表意义.
1、自然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方法。关于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冲突,一般有两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法,一是由缔约国双方通过协商确定该纳税人应为哪一方的居民. 另一是采用两大《范本》所提出的规范性的循序解决的原则,即首先以该纳税人永久住所地为标准;如在缔约双方均有永久住所,则以主要经济利益在哪一国为准;如仍不能解决,则以习惯性住所为准;如在缔约国双方境内均有习惯性住所,则以国籍为准;如系双重国籍或开国籍,则由缔约国双方协商解决.
2、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方法。关于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方式亦有两种:一是由双方协商确定该法人为哪一方的居民. 另一是在税收协定中规定一种标准,按其确定法人为哪方的居民. 两大范本都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为居住国,而我国与日本、法国、德国等国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中都以总机构所在国作为解决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标准.
五、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行使
(一)、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确认所得来源地,就是要认定所得的地域标志,根据这一地域标志,来源国有权对非居民纳税人在本国境内取得的所得进行征税. 一般各国对不同性质所得采取的来源地认定标准主要有:
(1)营业所得,认定营业所得的来源地有下列几种:营业机构所在地;商品交换地;商品使用地;销售合同签订地:商品交付之前的储存地.
(2)股息,各国一般以分配股息公司的居民身份所属国为来源地. 有的国家则考虑分配股息的公司的利润实际来源地.
(3)利息,认定利息所得的来源地,各国主要采用以下标准:贷款的实际使用地;借款人所在地;利息支付地.
(4)动产租金与特许权使用费,其来源地一般有:财产的实际使用地;租赁人或被许可人所在地;租金或费用支付地.
(5)不动产所得,各国一般均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其来源地.
(6)股票转让所得,一般以公司的所在地为来源地.
(7)国际运输行业的所得,一般以旅客、货物的装载地为其来源地.
(8)劳务所得,其来源地一般是劳务的提供地、劳务使用地、劳务报酬支付人所在地.
根据我国涉外税法的规定,我国对非居民纳税人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认定,以设有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为准;对投资所得的来源地认定,以资金和财产、产权的实际运用地为准;对个人劳务所得来源地的认定,不以款项的支付地为准,而以从事受雇活动的所在地、提供个人劳务的所在地为准.
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原则。根据属地原则,征税国有权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非居民在来源国的所得,一般包括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
1、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营业所得在各国税法上一般是指纳税人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林牧业、金融商业和服务行业等企业性质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在国际税法上,对非居民的营业所得征税,各国都实行常设机构原则.
(1)常设机构原则. 所谓常设机构原则,是指来源国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设在征税国境内的常设机构的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所得实行征税的原则. 这一原则表明,非居民纳税人在来源国境内是否设有常设机构是征税国对非居民纳税人取自本国境内的营业所得进行课征的前提条件. 因此常设机构在国际税法上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其范围一般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建筑工地等. 由于常设机构便于识别营业所得的来源,所以,各国均根据本国具体情况,扩大或缩小常设机构的范围.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2)实际联系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来源国对于非居民纳税人与设在本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可以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所得进行征税. 所谓“实际联系”是指据以取得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财产收益的股份、债权、财产和产权等为该机构、场所所拥有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实际联系.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我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为外国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2、对非居民投资所得的征税,纳税人的投资所得是指从事消极投资活动所获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 来源国对非居民纳税人的投资所得,一般采用预提方式征税,即支付人在向非居民支付这些款项时,有义务从中扣缴非居民纳税人应缴纳的所得税款. 上述税收,在国际上通常称为预提税,这是所得税的一种源泉控制征收的方式. 预提税税率一般低于企业所得税率,它往往按收入全额计征,不作费用扣除,具有估定预征的特点.根据我国涉外税法的规定,对外国企业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所取得的上述投资所得,以源泉扣缴的税收为最终税收.
3、对非居民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个人劳务所得包括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和非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两类. 各国税法和两大《范本》均规定,来源国对非居民纳税人的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征税,应以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个人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达一定天数或在境内设有经营从事这类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为前提条件. 来源国对非居民纳税人的非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两大《范本》均规定:非居民在另一国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等收入,可由另一国从源征税,但同时具备下述三个要件的,应当由其居住国征税: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其报酬的支付人不是另一国的居民;其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承担.
4、对非居民财产所得的征税。关于对非居民财产所得,特别是涉及不动产的转让所得,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是由财产的所在国征税. 但根据两大《范本》的规定,从事国际运输中运用的船舶、飞机和从事内河运输的船只以及附属于上述船舶、飞机和船只的动产为代表的财产,应仅在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的缔约国征税.

D. 税收管辖权分为哪几种

税收管辖权分为以下三种:
1、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也就是一国对于来源于本国的所得有权征收税款,它根据纳税人的所得和财产价值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行使征税权,而不论纳税人是否为本国的公民或居民;
2、居民管辖权,也就是一国对于依照税法规定属于本国居民的纳税人有权征收税款。它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居民管辖权行使的关键是确定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居民身份。居民管辖权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3、公民管辖权,又称国籍税收管辖权,也就是一国对拥有本国国籍的纳税人有权征收税款。它是一国政府对具有本国国籍者在世界范围内取得的所得和拥有的财产行使征税权。公民是指取得一国法律资格,具有一国国籍的人,不仅仅包括个人,也包括团体、企业或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E. 什么是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所拥有和行使的征税权力。是国际法公认的国家基本权利。除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对外国使、领馆官员的税收管辖权规定有限制的条款以外,主权国家有权按照各自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选择最适合本国权益的原则确定和行使其税收管辖权,规定纳税人、课税对象及应征税额,外国无权干涉。
一国采用何种税收管辖权,由该国根据其国家权益、国情、政策和在国际所处的经济地位等因素决定。一般地说,资本技术输入较多的发展中国家,多侧重维护地域管辖权;而资本技术输出较多的发达国家,则多侧重维护居民(公民)管辖权。大多数国家为维护本国权益,一般都同时行使两种税收管辖权。在国际上单一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有文莱、法国、荷兰、玻利维亚、多米尼加、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巴拉圭、巴西、厄瓜多爾尔尔、巴拿马、委内瑞拉等;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有中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阿富、日本、印度、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菲律宾、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挪威、瑞典、芬兰、瑞士、卢森堡、德国、希腊、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英国、爱尔兰、摩纳哥、墨西哥、哥伦比亚、萨尔瓦多、孟加拉、洪都拉斯、秘鲁、澳大利亚、新西兰、斐济、巴布亚新几内亚等。美国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各国同时行使两种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必然导致国际双重征税的扩大化。
[编辑本段]税收管辖权的范围
一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在地域上,指该国的领土疆域;在人员上,指该国的所有公民和居民,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双重国籍人、无国籍人和法人。
[编辑本段]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国际上确定税收管辖权通常有:
①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即按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登记注册所在地或者住所、居所和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其税收管辖权凡属该国的公民和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受该国税收管辖权管辖,对该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②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即按照一国的领土疆域范围为标准,确定其税收管辖权。该国领土疆域内的一切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受该国税收管辖权管辖,对该国负有有限纳税义务。
[编辑本段]税收管辖权的分类
世界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大体分为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实质上,前两者是基于属人原则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后者是基于属地原则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故税收管辖权亦可归纳为居民(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F. 德国公司的税收

目前德国的税收主要涵盖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林林总总算起来企业需缴纳的税收大约是纯利润的30%。如果公司在德国没有实地营业可以做零申报。德国的税率计算起来较为麻烦,因此需要专门的税务人员进行计算。

G. 德国税收制度

法律分析:(一)个人所得税

它是联邦德国征收最广泛的税种,征收范围包括所有取得应税所得的人。在联邦德国90%的企业属于私人企业和个体企业,这些企业的利润作为企业主或合伙人的个人收入,与自由职业者取得的收入一样,都属于缴纳所得税的范围。所得税是联邦德国收入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2016年收入共283亿欧元,占整个税收收入的33%左右。

1.纳税人:德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无限纳税人和有限纳税人。德国常住居民(在德有长期或习惯住所)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按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德国常住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通常仅按其在德国境内的收入缴税。

2.征税范围与计税依据:根据德国《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收入所得税征收的范围包括:—从事农业和林业的收入—从事工商业的收入—从事自由职业的收入—受雇工作所得—投资所得—租金收入和着作、专利等所得—其他收入上述收入总额减去法律所允许的免税数额后的余额,即为应税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H. 国际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亦称从人征税,是指在国际税收关系中,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是属人管辖权在国际税法上的体现。其前提条件是: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某种属人联系。这种征税权行使的核心是居民身份的确定。

从目前各国实践来看,居民纳税人的概念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纵观各国税法实践,居民身份的确认采用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住所标准;(2)居所标准;(3)居住时间标准;(4)国籍标准;(5)其他标准;(6)混合标准

我国目前采用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的住所一般以该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为准。我国2018年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I. 德国税收介绍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德国公司只有在公司有运营的时候才需要缴税,如果公司无运营就可以做零申报。

德国公司一个季度报一次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团结互助税这三种税占比最高,约是纯利润的30%,下面为您简单介绍这三种税。

1、企业所得税

德国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属于联邦税,标准公司所得税税率统一为15%。

2、营业税

德国公司的营业税是基于企业当年的营业收益收取的,根据《公司所得税法》计算出的利润经过《营业税法》规定的增减项修正后计算得出,具体确定非常复杂。

简单来说就是营业利润可以扣除公司所得税,上一年亏损和根据具体情况的其他扣除项目(如债务利息,部分租赁费用等等),然后加上当年预付的营业税款及其他的必须加上去的项目(如部分地产价值和海外股利等等)而得出。营业税税负由两个因素决定:

1)估定税率

2)每个城镇规定的营业税稽征率(不莱梅420%,法兰克福490%)

目前,资合公司、人合公司和其他的商业活动的估定税率已经降至3.5%。一般而言,根据德国不同城市平均企业收入的平均税务负担约为29.83%。在公司不盈利的情况下,不用交税,如果没有收入,只有支出,只会有退还的增值税。

3、团结互助税

德国1991年引入了团结互助税,个人及公司均为该附加税的征收对象。税基是同期个人和公司应纳税的税额,为公司所得税的5.5%。

德国是在欧盟里面拥有较高威望的国家,公司注册也较为简单。但由于德国税种繁多,计算较为复杂,您需要一家专业且有责任心的离岸公司秘书服务提供商为您代劳。


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

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共同探讨

阅读全文

与德国税收实行什么税收管辖权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金华义乌国际商贸城雨伞在哪个区 浏览:765
俄罗斯如何打通飞地立陶宛 浏览:1141
韩国如何应对流感 浏览:924
在德国爱他美白金版卖多少钱 浏览:963
澳大利亚养羊业为什么发达 浏览:1399
如何进入法国高等学府 浏览:1480
巴西龟喂火腿吃什么 浏览:1409
巴西土地面积多少万平方千米 浏览:1271
巴西龟中耳炎初期要用什么药 浏览:1233
国际为什么锌片如此短缺 浏览:1637
巴西是用什么规格的电源 浏览:1459
在中国卖的法国名牌有什么 浏览:1364
在菲律宾投资可用什么样的居留条件 浏览:1273
德国被分裂为哪些国家 浏览:881
澳大利亚跟团签证要什么材料 浏览:1213
德国大鹅节多少钱 浏览:880
去菲律宾过关时会盘问什么 浏览:1204
澳大利亚女王为什么是元首 浏览:1030
有什么免费的韩国小说软件 浏览:762
申请德国学校如何找中介 浏览: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