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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三权分立什么时候

发布时间:2022-11-12 01:39:34

德国什么时候确立联邦制

在1806年至1815年间,拿破仑席卷欧陆,废除神圣罗马帝国,将原帝国境内的德意志诸邦组织成立莱茵邦联并自任护国主,但莱茵联邦在1813年拿破仑入侵俄国失败后瓦解。后来新成立的德意志邦联的领域,约同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帝国领域,只少了比利时一地。邦联成员国由神圣罗马帝国时期三百多国剧减至三十九国,并确立为完全独立自主的国家。成员们保证彼此相互防守,和联合保卫美因茨、卢森堡城、拉施塔特、乌尔姆和兰道的堡垒及要塞。

奥地利首相领导的邦联议会,定期在法兰克福举行会议。事实上,哈布斯堡家族的皇帝经常代表“首相使者”领导议会,操控邦联的大权。

1866年普奥战争结束,邦联瓦解。普鲁士王国以德意志关税同盟为基础,另行成立北德意志联邦;普法战争胜利后,1871年1月1日,在巴黎凡尔赛宫镜厅,普王威廉一世正式加冕为德意志帝国皇帝;由普鲁士霍亨索伦家族统治的这个崭新帝国,成为真正统一的德意志民族国家。

联邦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共和国、州、邦)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联邦成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联邦成员单位把各自的部分权力让渡给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

㈡ 德国政体在1871年后的演变

德国在1870/1871年的德法战争中,粉碎了法国的抵抗,南北德意志联邦合成德意志帝国。
君主制持续到一战结束后。

在1918年11月的德国革命浪潮中,皇帝与各诸侯逊位,在外界的压力下,失败的帝国让位于几十年来帝国内部斗争已久的另一种选择——魏玛共和国。

1933年希特勒被右翼阵营推上总理宝座。1939年,二战爆发,1945年4月30日,希特勒自杀,法西斯德国灭亡。

1948年8月14日选出了第一届联邦议会,标志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成立。1949年10月7日苏占区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成立。1990年10月3日,东西德正式统一,称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2)德国三权分立什么时候扩展阅读:

二战后的德国吸取了纳粹独裁统治的教训,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今天是一个议会民主制国家,像每一个真正的民主制国家一样,实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

德国每四年进行一次联邦议院大选,十八岁以上公民均享有普遍、平等、无记名选举权。三权分立中,联邦宪法法院具有特殊的地位。

这是德国的最高级别法院,如果该法院认为联邦总理、联邦议院违宪,也能够阻止他们。

㈢ 三权分立谁提出的

三权分立最早由17世纪英国着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被法国着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三权分立最早由17世纪英国着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被法国着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三权分立最早由17世纪英国着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被法国着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

㈣ 什么时候两德国如何统一

1990年10月3日0时,分裂长达45年之久的德国重新统一1990年10月3日零时,对于8000万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人民来说,是一个非同寻常的时刻,在柏林帝国议会大厦前,伴随着联邦德国的国歌声,特制的旗杆上徐徐升起了黑红黄三色的联邦德国国旗。这一仪式向全世界宣告,分裂长达45年之久的德国重新统一了。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分裂为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两个国家。1955年又分别加入华沙条约组织和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两德长期相互对峙。1989年底,民主德国政局发生激烈变化。1990年3月,基督教民主联盟主席德梅齐埃上台组阁,两德政府正式谈判统一问题。5月18日,签署了关于建立两德货币、经济和社会联盟的国家条约。规定从7月1日起,两德都使用西德马克,国家的经济基础是社会市场经济,实行西德的劳动法规。8月31日,又签署了关于两德实行政治统一的第二个国家条约。规定民族恢复1952年7月行政区划改革前的5个州建制,东西柏林合并成一个州,于10月3日按西德《基本法》集体加入联邦德国。

9月12日,两德外长又与美苏英法外长签署最后解决德国问题的条约,使德国的统一得到前战胜国的同意。1990年10月3日,民主德国正式加入联邦德国,两德实现统一。12月2日,全德举行议会选举。基督教民主联盟获胜,科尔任统一后德国的第一任总理。

背景资料:德国分裂与统一大事简记

进入70年代,东、西德双方敌视、对峙态度有所缓和。1972年5月26日,东、西德政府在柏林签署第一个国家间条约,即关于运输和交通的总协定。

1972年12月21日,西德和民德签署《两国关系基础条约》,确定东、西德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相互之间的正常的睦邻关系,“互设常驻代表机构”等。

1973年9月18日,东、西德同时加入联合国。

进入80年代,随着世界及欧洲局势的发展变化,两个德国的关系也发生了演变。

1984年2月,西德总理科尔和民德德国统一社会党总书记昂纳克在莫斯科会晤并发表声明,强调两个德国的和平共处对欧洲发展起着有利作用。

1985年3月,科尔和昂纳克在莫斯科再次会晤,称双方愿在1972年两德签订的《两国关系基础条约》基础上发展双边关系,决不允许从德意志土地上再次爆发战争。

1987年9月,昂纳克首次访问西德。

1988年9月14日,东、西德再次达成包括过境、扩建高速公路等协议,进一步发展相互交通往来。

1989年3月30日,民德宣布从4月1日起放宽民德人去西德旅游的条件。

1989年8月起,大量民德公民涌入西德。

1989年10月18日,昂纳克总书记宣布辞职,克伦茨接任总书记职务。11月9日,民德宣布开放柏林墙和两国边界。

1989年11月28日,科尔提出实行德国统一的“十点计划”。

1989年12月19日至20日,科尔总理访问民德,两德领导人商定双方之间将建立以经济合作为中心内容的条约共同体。

1990年2月1日,民德部长会议主席莫德罗提出了统一德国的“四步方案”。

1990年2月7日,西德政府向民德建议立即开始有关货币联盟及经济改革的谈判。13日,莫德罗和科尔在波恩举行会谈,双方表示要在欧洲范围内实现德国统一的目标,两国还就建立货币联盟专家委员会达成协议。

1990年2月13日,美、苏、英、法4国和两德外长在渥太华商定,举行“二加四”外长会议,讨论解决有关统一的“外部问题”。

1990年2月18日,民德大选揭晓,德国联盟获胜并组阁。基督教民主联盟主席德梅齐埃出任总理。

1990年5月18日,两个德国签署了关于建立货币、经济和社会联盟的国家条约。7月1日,该条约正式生效,西德马克取代民德马克,民德在货币、经济和社会领域全面引入西德的现行法律制度。

1990年8月2日,两德政府草签了选举条约,决定于12月2日举行全德大选。1990年8月23日,民德人民议院特别会议通过1990年10月3日加入联邦德国的提案。

1990年8月31日,两德政府签署关于实现政治统一的“统一条约”。

1990年9月12日,苏、美、英、法4国和两德外长在莫斯科举行第四轮“二加四”会谈并签署《最终解决德国问题的条约》。条约对统一后德国的边界、军事政治地位、结束4大国对德权利和责任、统一的德国享有完全的主权等作出一系列规定。

1990年9月21日,两德议会批准两德统一条约。

1990年10月1日,英国、法国、美国、苏联和两德外长们在纽约签署一项宣言,宣布停止英、法、美、苏4国在柏林和德国行使权力。

1990年10月3日,两个德国实现统一。

1990年10月3日,吴学谦副总理在会见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中国大使韩培德时说:“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一贯理解、同情和支持德意志人民要求实现统一的愿望。我们尊重德国人民的选择,欢迎德国最终实现和平统一”;中国政府和人民希望德国统一将有利于欧洲和世界和平、稳定与发展。中国过去同两个德意志国家有着良好的关系,今后愿意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统一的德国加强和发展中德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

㈤ 世界上哪些国家采用三权分立

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采用三权分立。但只有美国实行较彻底的三权分立,而其他绝大多数西方国家主要实行议会制,立法权与行政权不完全分立。

三权分立,是西方一种关于国家政权架构和权力资源配置的政治学说,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制衡。

三权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美国的总统制、英国的内阁制、法国的双首长制三种模式。

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上下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三者互相制衡。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确立了以总统为中心的新的三权分立格局。

英国没有成文宪法,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到2010年才设立最高法院。法国在第五共和建立时,创立并实施半总统半议会的民主制。

(5)德国三权分立什么时候扩展阅读:

三权分立的由来:

为了制约封建王权,英国学者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法国学者孟德斯鸠在此基础上提出“三权分立”理论,提出通过法律规定,将上述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管辖,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不存在实行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土壤。

在西方国家的政治实践中,三权分立几乎从未真正实现过。即使是在美国,三权之间相互渗透的情况十分普遍。总统拥有否决立法的权力,还可以通过委托立法部分行使立法权;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宪法解释权、违宪审查权参与行政机构的政策制定;国会则能够利用拨款权广泛地参与行政决策等。

同时,三权分立并不能完全有效制约权力,更不是制约权力的唯一途径,美国至今也没有很好地解决行政权力缺乏有效制约的问题。

㈥ 德国是三权分立的国家么三权的分属 中国呢

这是政体问题。
政体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分为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在现代,君主立宪制主要指的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简称议会君主制)。共和制分为两种:即资本主义共和制和社会主义共和制。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都是共和制,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政体。资本主义共和制分为两种:即议会制共和制和总统制共和制。
再说一下三权分立。三权分立学说是在17—18世纪发生在欧洲的启蒙运动期间产生和最终形成的。分权学说的最早提出者是英国的洛克,他主张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处理外交事务的权力应该分属议会和君主。到了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继承和发展了洛克的分权学说,明确地提出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分立的原则—即三权分立学说。他认为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司法独立,君主则只享有行政权。三者之间以权力的“制约和平衡”为思想核心,互相独立,互相监督。三权分立学说就反对封建专制制度而言,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美国1783年独立以后,于1787年制定了一部宪法—即1787年宪法。这部宪法根据三权分立学说把美国的国家职权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部门,分别由国会,最高法院和总统执掌,这样,三权分立学说在它提出以后,得到了第一次成功的实践。
君主立宪制的产生及实行情况。1688年的光荣革命标志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完成,之后,英国在1689年通过了权力法案,其主要内容是限制王权,加强议会的权力。由此,君主立宪制便在英国最先逐渐形成起来。君主立宪制也叫“有限君主制”,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是指资本主义国家的君主权力受宪法制约和限制的君主制。起初,它分为议会制和二元制两种形式。在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度下,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内阁(政府)掌握行政权并形式上对议会负责,如英国;在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度下,君主任命对他负责的内阁,直接掌握行政权,由议会行使立法权,但君主对议会的决定有否决权,如近代的德国。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消失,现代德国的政体是议会制共和制。所以,在现代,君主立宪制主要指的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实行这种政体的国家如英国和日本等,当然,在日本,君主指的是日本的天皇。
至于共和制,在现代实行这种政体的国家有美国和德国等。美国实行的是总统制共和制,它的特点是政府由总统来组织;德国实行的是议会制共和国制,它的特点是政府由议会来产生。
参考资料:高二历史(上册);高三政治。

㈦ 德国政体分析及其形成背景

德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 资本主义 国家。欧洲四大经济体之一,其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国民具有极高的生活水平。下面是我分享的德国政体分析及其形成背景,一起来看看吧。

德国 政治 体制分析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为政权组织形式,以联邦制为国家结构形式,实行多党制。

沿革 1945年5月8日法西斯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后,苏、美、英、法四国对德国实行分区 军事 占领和管制。根据波茨坦协定,德国“暂不设立”中央政府,但“应尽速恢复地方自治”。1947年1月~1948年6月,美、英、法 三国 占领区先后合并,统称西部占领区。1948年9月在美、英、法三国支持下,西占区各州议会代表组成协商会议,着手起草宪法。1949年5月8日,协商会议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5月23日,《基本法》公布生效,正式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同年8月,根据《基本法》举行联邦议院大选。同年9月20日,组成了第一届联邦政府。同年10月7日,苏占区也正式成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联邦德国成立初期,美、英、法三国仍根据1949年4月颁布的“占领法规”以及所成立的“盟国高级专员公署”继续实行控制。事实上,公署是居于联邦政府之上的最高权力机构。当时,联邦政府不能设置国防部和外交部,也不能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1955年美、英、法与联邦德国签订的《巴黎协定》生效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终于成为主权独立的国家。1990年10月3日,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所属全部5个州并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实现统一。 政权组织形式 联邦德国采取“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设立联邦议会、联邦政府和联邦司法机关,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衡。

国家元首 根据魏玛共和国二元行政体制的教训,《基本法》设联邦总统为虚位元首。总统由各政党提名,经联邦议院全体议员与同等人数的各州议会代表组成的联邦大会不经讨论选举产生;任期5年,连选可连任1次。总统不是联邦政府的成员,不拥有实际行政权力。其职责主要是:签署并公布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通过的由联邦和有关部长副署的 法律 、法令;根据联邦议院的 决定 任免联邦,根据联邦的提名任免联邦各;主持国家 礼仪 性活动等。

联邦议会 联邦德国的最高立法机关。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联邦议院通过普选产生,每届任期4年。主要职权是:制定和通过法律,监督法律的执行;选举和撤换联邦;参与选举联邦总统;参与选举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高等法院的法官;批准联邦政府同外国签订 国际 条约; 对联 邦总统蓄意损害《基本法》或其他联邦法律的行为进行弹劾;等等。联邦参议院由各州政府按人口比例指派3~5名政府成员组成。各州代表任期不统一,由派出的州政府决定撤换。联邦参议院的主要职权是:提案权(其提案须经联邦政府提交联邦议院),并对联邦议院通过的法案有审议权;对涉及修改基本法以及涉及各州行政和财政的法案或联邦政府颁布包含上述内容的 条例 拥有否决权;仲裁联邦政府与某一州的纠纷或冲突;批准联邦政府对某一州采取强制性 措施 ;参与宣布立法紧急状态;参与选举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高等法院法官;参与批准联邦政府同外国签订国际条约;对联邦总统蓄意损害联邦法律的行为提出弹劾;参与对预算、国库和债务的监督;等等。联邦参议院实际上是各州政府派驻联邦的联合机构。各州政府通过联邦参议院,参与联邦的立法和行政事务,对联邦立法和行政起辅助和牵制作用。联邦参议院在联邦与州以及各州之间起平衡和协调作用。

联邦政府 由联邦和联邦各组成,对所有有关联邦内政、外交、国防、财政、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事务作出决策,进行管理。根据1968年通过的作为《基本法》的补充的《紧急状态法》,政府在“非常时期”拥有独揽一切的大权。联邦是政府首脑和国家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人,由总统提名并经联邦议院全体大会选举产生。各由提名经总统批准。和各均不设副职,但可有1位部长兼任副。联邦对联邦议院负责,各对负责。但联邦议院只能以积极性不信任投票,即以大多数议员选出继任者并请求联邦总统将免职,来表示对联邦的不信任。联邦的权力广泛,主要有:①可不经议会批准或同意改组政府,设置部级机构,规定内阁工作程序,划定各部职权范围。②在组阁和政府活动过程中,对各行使提名任免权。③在政府工作过程中,行使制定总的政策指导方针的权力。④如果联邦要求对他表示信任的提案没得到联邦议院的支持,他可请求联邦总统在21天内解散联邦议院。但联邦议院如选出新的,则解散权立即终止。

联邦法院 司法机关享有广泛的司法审查权。联邦法院组织系统分设联邦高等法院、专门法院和宪法法院。各州设有地方法院、地区法院、州高等法院和州宪法法院。联邦法院在各州不设单独的基层法院。州的法院就是联邦高等法院的下属法院。联邦和州是同一个法院系统。宪法法院的地位高于其他法院。联邦宪法法院有权就与联邦机构的权利义务有关的宪法问题作解释;裁决联邦与各州或各州之间关于宪法的争议。其成员半数由联邦议院选出,半数由联邦参议院选出。

联邦制度 联邦德国沿用魏玛时期的联邦制。《基本法》规定了联邦与各州的权力分配及其关系的基本原则:“联邦的权力得置于州的权力之上”。立法权主要由联邦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主要由州行使。联邦有《基本法》列举的专有立法权和共有立法权,各州有保留立法权和共有立法权。凡经联邦立法,州与其相违背的立法即 自然 失效。各州无不可剥夺之权,各州宪法也必须符合《基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行政权和司法权不仅大部分由州行使,而且联邦还委托州行使部分属于联邦的权力。在财政预算方面,联邦和各州是自主的和独立的。

选举制度 联邦总统和联邦由间接选举产生。联邦议院由直接选举产生。联邦议员有一半是按单名选区的多数代表制选出,另一半按比例代表制选出。凡年满18岁的公民均有选举权,凡已达法定成年者均有被选举权。每个选民选举2次,其中1次投个别候选人的票,1次投政党的票。全国分248个选区,每个选区选1名议员,选区的候选人均以个人而不以政党身份出现。比例代表制的选举则按各政党得票多少按比例分配议席。分配时要扣除本党以个人名义获得的席位,余下的名额由各党自行安排。这是比例代表制和多数代表制相结合的一种选举制度。

政党制度 实行多党制。但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来,在大选中能获得议席的政党主要是____民主联盟-基督____联盟、社会民主党和自由民主党。 根据选举法规定,在全国没有获得5%的选票或直接取得3个席位的政党不能进入联邦议院。这加强了大党的地位,排斥了众多的小党。联邦德国的执政党必须在议会中占有半数以上的多数席位,通常都是两个政党联合组织政府。60年代以来,主要是由基督____联盟-基督____联盟与社会民主党轮流组织政府,自由民主党只是作为两大党的联盟角色。
德国政治形成背景
二战后,为了避免悲剧的重演,使民主政治制度在德国真正运行和巩固,在盟国的主导之下,德国开始了大规模的政治 文化 重建。重建运动首先从反省纳粹的罪行入手,在此基础上对公民进行民主政治意识的再 教育 。首先是政府在新的联邦共和国框架内运行, 以其民主和法治的施政原则和方式影响和引导民众政治意识的转变。其次是学校教育在再教育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学校中,政治教育开始被视为系统地学习民主的重要途径,而民主不仅被理解为政府的组成和运作形式,更被看作是一种生活方式,每个公民都必须去认知、掌握和实践的。再次是大众传媒在肃清纳粹余毒方面发挥了史无前例的作用,通过报纸、杂志和广播将纳粹的罪行公诸于世,使全世界每一个角落的人们都认识和了解了纳粹极权统治的真相, 更引发德国人自身的 反思 。为了使大众传媒不再像纳粹时期那样成为独裁统治的宣传机器,战后德国对媒体也进行了改造,开始建立公法广播电视,使其摆脱受制于政府的地位和命运。通过向民众征收广播电视税来保障其资金来源,维持其运营,在管理方面也保证其独立性,但由政府和社会各利益团体共同组成的理事会对其进行监理,这样媒体就得以保持其中立立场,从而保障了充分的资讯自由,使媒体真正成为一个公开和透明的平台,人们可以在其中进行观念的交流,形成公众 意见 ,监督并影响政治生活。在这一发展时期,特别是经历了1967 /1968年被称为西方!文化大革命的学生运动,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受到了洗礼。经过两个阶段的艰苦努力,德国 成功 的完成了政治文化的转型,民主政治制度的稳定和巩固也促进了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德国走出了战争的废墟,成为经济强大的西方民主阵营中的重要一员。

根据经典的政治 经济学 原理,经济制度是上层政治制度的基础,政治体制的转变也必将带来经济体制的转变。作为世界上一种独特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模式,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自1948年问世。“社会市场经济”是西德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米勒—阿尔马克提出的概念。他认为,“社会市场经济”是依据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的、以社会补充和社会保障为特征的经济制度,市场自由同社会平等相结合是其原则。一方面,整个经济的运转以自由竞争为基本准则,使生产诸要素达到最佳配置,从而保证经济以最节约、最高效的形式发展;另一方面,为了维持社会稳定,国家以社会救济、养老金、补贴等再分配手段来调节收入分配,防止和缩小贫富差距,从而避免社会冲突,保证经济持续和稳定发展。

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尽管在其60多年的发展中遭遇过种种困境与挫折,但却表现出惊人的连续性,是德国政治“变与不变” 历史 进程中最大的恒定因素。

德国独特的传统政治文化,逐步衍生了德国的政治发展史。相对于其它国家的发展而言,德国在发展过程中,政治文化扮演了重要角色。所以,易言之,分析、总结德国的传统政治文化不仅对于了解德国的政治发展史,而且对于认识今天德国的政治现实及其发展走向,均具有可资借鉴的地方。

第一,国家主义

德国的国家主义首先表现在德国民族国家的建立和国家统一问题上。德国的历史——确切地说,是民族国家建立、国家统一问题——一直是德国人忧心的话题。在第二帝国建立之前,德国一直都处在四分五裂和落后的状态,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自到第二帝国的建立,德意志才结束了长达952年的分裂状态。从此,德国作为一个统一的近代民族国家在欧洲崛起。在德国的古典哲学家的中,实现国家和民族的统一是其政治思想的重要课题之

一。在他们看来,德意志民族的统一和复兴的根源和力量在于发扬“民族精神”。一个民族之所以作为一个民族而存在,根本在于它的文化、宗教、道德和风尚等精神力量。他们甚至夸大德意志文化的成就,提出日尔曼是优秀民族,因此应当承担起领导世界责任的谬论。德国的国家主义,还表现在二战前希特勒吞并捷克斯洛伐克的苏台德区,占领奥地利等一系列行动中。这种国家主义还可以从侧面得到明证。德国在20世纪霸行欧洲的历史,是很多欧洲国家不可忘却的“集体记忆”,正是这种“集体无意识”使得德国的邻国一直将德国视为真正的威胁。在1990年东德和西德统一之后,东德之所以能够实现向民主和市场经济的转型,这一点在后 社会主义 国家被视为一个例外。其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它通过和平的非暴力的方式,而不是流血政治或者说是充满血泪的战略;第二、也是更重要的是,民主和市场经济转型的实现伴随着一种强烈的民族感情冲动——东德人高呼“我们是一个民族”。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所以东德的民主和市场的转型又被视为内生的民主化过程。

总之,德国的国家主义,贯穿于德国发展过程的始终。既要解决将所有讲德语的人都统一于唯一的德国之下,也要解决由于与领国相比自身建国的迟滞、国家主义者抱负的失败而导致的人民内心的普遍创伤和挫折感,还要解决由创伤和受挫所导致的更极端的国家主义,或许后两者比单纯的“统一”问题更难解决。

第二, 传统文化 的禁锢

虽然德国战后在政治文化转型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巩固了联邦共和国的民主体制,促进了政治现代化的不断发展,但是轰轰烈烈的重建运动并非没有局限性。直至今天,德国的传统文化仍然在相当的程度上模铸着其政治生活, 这既体现在其政府运作方式方面, 也体现在公民政治参与方面。表现主要如:第一,对公民的政治参与影响。从公民的政治参与角度来看,由于德国在历史上形成了国家至上主义和避免冲突的政治文化传统,不同个人、阶层和集团之间公开的利益竞争被认为并不一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第二,电视传媒受到政治势力的影响。公法广播电视所播出节目的44% 是信息和教育节目,它们为战后的

政治文化转型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直到1984年以后在联邦德国才出现私人广播电视,以播出 娱乐 节目为主,其市场占有率和广告收入直线上升,很快就形成了与公法广播电视相竞争的局面。而公法电视台近年一直受到批评,因其日常经费来自 税收 ,使其难免不受政治因素的影响。

战后德国的经历表明, 外在的因素“社会市场经济”也发挥着不容忽视的影响。

德国的市场经济是创新的第三条道路。

“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是介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中间路线,它是自由与秩序的结合,强调效率和公平的平衡。有德 国学 者指出:效率与公正不是彼此对立、而是相互补充的。效率的对立面不是“公正”,而是“没有效率”;没有效率就意味着浪费,就是在毁灭资源。效率亦是公正的一个组成部分,效率与公正两者兼而有之就是一种第三条道路。艾哈德领导实施的社会市场经济就是一种第三条道路。

实行经济领域的 民主制度 。

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是实行经济领域的民主制度, 即在企业内部实行共决权制度,即企业雇员有权参与企业的决策。共决的形式主要表现在雇员通过企业监事会参与企业决策,特别是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条件等方面的决策。通过实行这一制度,在企业这一微观单位里,雇员与雇主之间形成了合作的关系,而这样的制度安排首先是针对保护劳工权益的,它的作用已经超越经济范畴,成为维系社会团结和整体利益的有效工具。不仅在企业这一微观层面,与之相适应地二战后德国在宏观层面上也形成了一种协商体制,即在劳动领域牵涉劳工的工资、津贴、劳动条件和解雇等切身利益问题时,不是由雇主单方面来决定,而是由劳工与雇主两大利益集团平等协商共同制定相关的标准。

联邦德国战后的经济奇迹不仅使经济迅速恢复活力并取得巨大发展,同时极大地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从客观上验证了社会市场经济的巨大成功,使人们对它产生了深刻的认同。它的影响和贡献不仅仅局限在经济领域,因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是紧密相联、相辅相成的,社会市场经济所体现的自由竞争和经济民主、公正的原则与战后德国建立的政治民主原则和体制是一致的。因此,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既奠定了民众认同战后德国民主体制的物质基础, 同时也通过经济生活对人们思想和行为方式的深刻影响,奠定了民主体制的观念基础。
德国的政体与我国的比较
无论是在国情还是思想文化方面,德国与我国有着许多相似的地方。所以德国走过的道路也许也就是我们将来要走的路。我国要在发展的各方面借鉴德国的 经验 和教训。在传统文化方面我认为它的积极作用要大于它消极的一方面。我们不应该一味的去排斥传统文化,而是学会去利用,就像德国在充分的利用的自己的传统文化。传统文化没有错,错的是我们没有正确利用传统文化。当然,这不是一句话的事情,需要我们要花费一定时间和精力,我们现在需要的沉下心来,通过不断的实践来挖掘我们传统文化与现代相结合的地方。这样的结果是双赢。

伴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是必然的。我国现在要建立和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应该说这是根据我国国情提出的。但是在一些发展理念和发展思路方面

应该多借鉴德国的经验,德国的第三条道路就是我国对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的目标,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把效率和公平并重的结合起来,这是最基本的理念,然后法律和制度安排等都遵守着这个理念,这样发展才不会出现误差。而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这诸多问题,效率和公平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对等,相关的配套设施也不太完善。另外,德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从保持着良好的延续性,在遇到问题是不断的完善体制而不是否定根本,这也是我们需要借鉴的。

德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成功的,现阶段我国也在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在经济文化方面我们要借鉴德国的经验,把握住正确的方向,我相信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也一定能够成功。 参考文献:

1、陈志斌.《德国政体教程》.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2、马敏.德国选举制度对政党政治的影响分析[J].《德国研究》.2002

3、吴志成.《当代各国政治体制:瑞士和德国》.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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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三权分立制度是在什么时候哪个国家提出来的,有何作用

三权分立(三权鼎立),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机构共同存在,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治制度。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制度。

学说历史
最早由17世纪英国着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被法国着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该学说在当时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证。

三权分立的实行
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最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三权分立制度的作用: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这是它必须完成的任务,因为:

1、从三权分立制度的产生来看:正是由于人们为了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所以首先确立了民主和法治,进而产生了普选制和代议制,继而出现了多党政治,最后补入了三权分立制度才建立起了一个完整的资本主义民主宪政法治体系。可以说,三权分立制度就是为完成“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这一目的而生的,所以从三权分立制度的产生看,它必须完成这一任务!

2、从三权分立制度的基础来看:三权分立制度是要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它要存在就必须维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对于私有财产危害最大的莫过于就是被其它利益集团所滥用的国家权力,所以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就成为三权分立制度不可不完成的任务。

另外,从其它几个基础来看:①民主宪政要求本身就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②而普选制和代议制中的选民几乎都是公民,自然要求的要求维护公民权利;③各政党为了维护自己所代表的利益集团的利益,自然也不希望国家权力对自身的利益干涉太多。所以从其它的基础来看,也是要求三权分立制度要做到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这一目的的。

总之,三权分立制度是必须要完成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这一任务的,如果不去完成,那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那么三权分立制度又是如何去运作的呢?其实很简单。首先三权分立制度将国家权力一分为三,然后让选民选出来代议的各政党分别行使国家权力,而运作的核心部分无疑就是三权之间的合作和制约,由各政党分别控制的三权之间的相互合作可使国家权力尽其所能维护公民权利,而三权之间的制约则可以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

总而言之,不论从其存亡之道,还是从其运作状况上来看,三权分立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使国家权力能竭力为公民权利、为私有财产而服务的,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就是其具体体现,这自然是追求民主宪政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很好的选择,所以,各资本主义纷纷采用三权分立制度,虽然在不同的国家因为文化、习惯等因素有不同的体现,但究其本质,还是万变不离其中。

三权之间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就是三权分立制度的价值所在,也是其利端所在。

虽然三权分立制度要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但是对于这个目标,三权分立制度通过相互合作、相互制约能真正做到吗?答案是否定的。

既然三权分立制度的设立就是要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但是三权分立居然不能真正做到这一点?这看上去似乎是个悖论,但是稍微想想就应明白了,以一件事为目的,并努力去做,却不能真正做到,原因无非有二:1、好心也有可能办坏事,套用一句西方的谚语就是“多少善意将人送进地狱”,最初虽然怀着美好的心愿定下目标,但在操作中却由于方式、方法或客观因素的影响,最后造成了不尽如人意甚至是与愿望相反的结果;2、力所不能及,虽然有远大的目标,但由于自身实力的限制,只能完成部分目标,并不能真正完成。不幸的是,三权分立两条皆中。第一条原因在三权分立上的体现,实际上就是一个利、弊两端相互转化的问题。

三权分立制度的核心就在于三权之间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约,三权分立制度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的目的也就是由此完成,这是三权分立的利端所在,但既要它们相互合作,又要它们具相互制约,想想似乎不错,但是这不是透露着几许矛盾吗?三权到底何时合作、何时制约呢?按照三权分立制度设置的初衷,应该是在为公众服务时合作,在某一权滥用国家权力时制约,但是真正在实际运作中会这样吗?那时,统治者的“良心”会告诉他们,应该在利益相共的情况下“相互合作”,在利益相悖的情况下“相互制约”。这决不是危言耸听,想想资产阶级为什么要设置代议制、普选制、多党制、三权分立制度等这么多制度来限制国家权力的运用?还不是怕国家权力会被滥用,为什么会这么怕呢?一切的根源就在于私有制的要求、私有制价值观的要求:它要求人们尽最大的努力获取私利!那就是私有制价值观的“良心”所在!

这很具有讽刺意味,三权之间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在作为利端的同时也有可能成为其弊端的所在,它也可以阻碍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这个目的实现。这似乎是个悖论,其实不然,因为:1、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三权分立制度也不利外,我们试想:相互合作和相互制约如果由私欲所支配,为私利而服务,那么会有怎样的后果?相互合作就有可能会在私欲的支配下转变成相互妥协甚至是沆瀣一气、狼狈为奸,而相互制约则有可能在私立的驱使下转变为相互攻击、相互倾轧甚至造成极其严重的内耗,如果出现这样的结果,国家权力难道不是被滥用了吗?公民权利能得到妥善的维护吗?

当然,上述的情况只是出现在三权之间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约行为被私欲所支配、为私利所服务的情况之下,于是,问题的关键便在于三权之间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约行为是否会被私欲所支配、是否会为私利所服务,遗憾的是:2、三权之间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必然会为私欲所支配、必然会为私利所服务。正如前文所述,三权分立制度存在的基础是私有制,私有制所派生出的价值观使三权分立制度中的合作与制约注定了要为私欲所支配、为私利所服务的命运。这是为什么呢?而合作与制约又是怎样为私欲所支配、为私利所服务的呢?

1、我们应该先认识到私有制社会中的价值是如何评定的?即私有制社会的价值观是怎样的?答案是:看占有的私有财产的多少,不论是团体还是个人,也不论采用何种方法,占有的私有财产越多,那么体现出的价值越大。好比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时,不论是世袭的,还是自己打天下的,只要是皇帝,就是最成功的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只要是人力所能及,皇帝几乎是相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至少在当时看来他的体现价值最大,天下人都要对他顶礼膜拜,难怪当时的人大多想做皇帝。总之,私有制的价值观就是看占有的私有财产的多少,具有这种价值观的阶级必将倾尽全力求得获取最多的私有财产。

2、我们不能因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封建社会更民主、更进步就忘记了它同样是私有制社会,并且更为注重占有私有财产的多少,正如马克思的名言:资本家有了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就会铤而走险,有了百分之百的利润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有了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就敢冒上绞刑架的危险。诚然,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空前发达,各种利润何只百分之一千。既然为了百分之百的利润就敢践踏一切法律,为了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就可不要性命,那么以此类推,在百分之一千的利润前资本家还有什么做不出来。资产阶级将不顾代价追逐私有财产,获取最大的利益。

3、如果要获取最大的利益,最强有力的支持是什么?自然是国家权力,在一个正常的国家之内(一个不正常的国家,只怕建立不起三权分立制度),恐怕除了自然力量没有什么力量是国家力量对付不了的。任何个人或利益团体,只要控制了国家权力,就可以操纵国家机器运用国家力量,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合法的甚至是非法的帮助自己获取最多的私人财产,体现最大的价值。何况,资本主义现在已经发展到了垄断时代,时值今日,不论从物质层面上还是从精神层面上,要想获取极高的利润并非某一团体单打独斗所能做到的,必须得到来自国家资金、资源、技术乃至法律、政策上的支持,而要获得国家最大程度上的支持,效果最好的无非就是将国家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所以争取国家支持成为一个利益集团获取利益,获取成功的必然需要。

4、正因上述原因,无论近代抑或近代,资本家们不是亲自出马,就是派出代理人,竭力想控制国家权力,相同利益的走到一起形成了利益集团,最终形成了代表不同利益的资产阶级政党,这些党派为了获得国家权力你争我夺,争斗得相当激烈,党派之间的矛盾有时看起来甚至是不可调和的(实际上还是可调和的,毕竟是阶级内部的矛盾),比如“光荣革命”后,英国主要是两个政党:代表土地贵族利益的辉格党和代表工商业者利益的托利党,可笑的是两党的名字都来源于对方的贬低,“辉格”一词起源于苏格兰的盖尔语,意为“马贼”;“托利”一词起源于爱尔兰语,意为“不法之徒”。将对方贬低到如此程度,两党之间的矛盾可见一斑。当然,如果只是在争夺国家权力的过程中争斗,只要不违犯法律,不违背道德那也无伤大雅,但问题是这种争斗将肯定延续到控制国家权力以后,为何?试想如果控制国家权力而不用来打击对手的利益,尽量的为自己谋求利益,那么在争夺国家权力时的那番做作不就是白耗了么?还不如节约资源,以求发展。

所以,当一方政党夺得一块国家权力(就像分蛋糕一样)后,必定面临三种情况:

一是,其它两权与自己利益一致,至少是暂时一致的,那么三权就能非常愉快的在一致的利益上相互合作,这倒是符合了三权分立制度的要求,但是倘若这个一致的利益是个不法利益呢?这可就是滥用国家权力了,这时需要的可就是三权的相互制约了,但是天真的人们不可忽略这样一个问题,就是三权的利益在此时可是一致的,不论哪一权出来制约,不但制约了其它两权,同时也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所以只要权力的主宰者的价值观符合私有制的价值观,我们就实在不能对三权在此时能够相互制约抱太大的希望,三权多半就会沆瀣一气、狼狈为奸。国家权力被滥用了,公民权利自然也就得不到妥善的维护;

二是,其它两权与自己利益不一致,其中又分两类:(1)利益虽不一致,但也不相排斥,那么就可各行各的,既可以相互合作,又能相互制约,这种状况虽然比较理想,但却不是十全十美的,因为其中可能隐藏着权权交易,即是倘若三权都有迫切的非法利益需要获取,于是三权会达成各行各路,互不干涉不制约的默契,这也是有可能的;(2)利益不仅不一致,而且根本就是相互排斥的。这时三权之间的相互制约倒是一定能执行的了,但是同样的,只要权力的主宰者的价值观符合私有制的价值观,那么为了自己所代表的利益的获取和私有财产占有的多少,三权之间必将展开激烈的争斗,肯定较争夺三权时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现在争斗的可是操纵着国家权力的利益集团(政党),这些利益集团完全可能采取这种态度:不论其它权的主张是否合法,为了自身利益都要进行合法甚至非法的制约。因为资本、利益乃至私有财产本就是有限的,其它利益团体拥有的越多,自己所有的便会越少。而在利益相互排斥的这种你死我活的残酷竞争中,如果不趁手中握着国家权力打击竞争对手,物竞天择,有可能自己就会被淘汰,那不是太可惜了,套用一句老话:对敌人仁慈,就是对自己残忍。私有制的价值观会对敌人仁慈、对自己残忍吗?当然不会,在私有制价值观的指导下,相互制约就有可能会转化为相互攻击、相互倾轧甚至是相互窃掠,会给国家权力带来十分严重的内耗,这也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滥用,而公民权利呢?国家权力连自身都顾及不暇,哪还有功夫去妥善维护公民权利。

三就是,其它两权有的利益与自己的一致,而有的却不一致,这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了。那么这时在私有制价值观的指导下就有两个选择,(1)“择其利益一致者而合作之,择其利益不一致者而攻击之”,就是与利益一致者合作或非法,对利益不一致者制约或过分制约,实际上就是上两种情况在复杂情形下的变例;(2)同样,只要矛盾不太深,三权这时候也可以通过权权交易追逐自己合法的、非法的利益。当然,三权还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将几种方法兼而用之,甚至玩起各种花招,总之,只要条件许可,要不择手段争取最大的利益,占有最多的私有财产,而其它没有掌控国家权力的资产阶级利益集团的利益都可以不顾了,更惶论什么公民权利、纳税人的权利,当然,这一切都不能做得太露骨了,必须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必须采取适当的掩盖事实的方式,不能为他人抓住把柄,这就是资产阶级政客所做的事,而对于他们的鬼蜮伎俩,三权分立制度就是最好的遮阳伞。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这样一件事,在我们接触到的一些国外的文学、影视作品中,经常将政客与战争和瘟疫联系到一起,似乎他们也明白了这些为私有财产服务的、为私利所驱使的玩弄国家权力的政客们,有时候对于普通公民或应称作纳税人的危害,实不下于天灾人祸。

从以上四点,我们可以得出这么一条线索:私有制的价值观要求资产阶级统治者追求私利,占有最多的私有财产,而要达到这一目的,最好就要借助国家权力,而三权分立制度将国家权力一分为三,本来期望三权能相互合作、相互制约,以达到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和维护公民权利的目的,但结果却是由于私有制的价值观的驱使造成相互合作和相互制约向着非法合作和过度制约的方向转变,最终反而滥用了国家权力,危害了公民权利。三权分立制度的利端,由于其行使者受私有制的价值观的影响,最终转化成了弊端。

既然相互合作之所以向非法合作转化、相互制约之所以向过度制约转化都是受其行使者主观上到底是为公还是为私的影响,那么是否可将三权的行使通过法律或某种制度控制在只能为公的范围之内呢?或是改变行使者的私有制价值观的主观态度呢?是不可能的,这就是三权分立制度不能完成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的目的的第二个原因:力所不能及。
要三权分立制度将三权的行使控制在只能为公的范围内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是三权分立制度力所不能及的事:1、从浅层次来说,这是很难操作的。正如法理学界的一个观点:实体上的完全公正是不可能的,只有尽量追求程序上的公正。因为制度所能控制的是人的行为,而不能控制人的主观思想,三权行使职权为公为私的行为,可能在程序上表现得一样,但在实体上却会因为主观目的的不同,产生相反的效果。并且连这么严密三权分立制度都无法控制,我们还怎么期望其它的制度能控制。总之,从浅层次来说,难以操作。

2、从深层次来说,这是与三权分立制度基础相关的。三权分立制度的弊端是由于私有制的价值观的影响所转化来的,但这种价值观不是我们说改变就能改变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决定私有制价值观只能是私有制这种经济基础,如果我们欲求私有制价值观的消亡,那只有等待私有制消亡,但问题是三权分立制度的经济基础就是私有制,如果私有制消亡,支撑着三权分立制度的三足不就倒掉一个,而且,一旦私有制不存在了,那么就没什么私利可争夺了,那也就不会分成许多代表不同利益的利益集团了,而多党制也就消失了,至此,三权分立制度的三个基础就三中去二,剩下的一个也独木难支了,那么,三权分立制度不就也就消亡了吗?因为私有制消亡了,公有制真正形成了,社会的利益既然公有,那整个社会的利益就在一条线上了,还怎么会需要三权来分立制约呢?那不是在浪费资源吗?所以,私有制一旦灭亡,也就是对三权分立制度下了死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导致三权分立制度不能完成自身目标的阻碍,恰恰就是它之所以能够存在的根基本身——私有制,真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三权分立制度注定无法克服其弊端,换个角度来说,三权分立制度的弊端具有不可克服性。

㈨ 三权分立学说于哪年正式确立

三权分立,作为一种学说,由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政治学家洛克首创的,十八世纪法国着名的启蒙学家孟德斯鸠则发展和完善了这一理论.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说,是当时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君主专制,限制和反对王权,争取政治统治权的思想武器,具有历史进步性.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资产阶级在现代的代议制国家里夺得了独占的政治统治.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说,已经成为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的理论依据,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组织结构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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