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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德国是银行主导

发布时间:2022-11-19 13:12:03

‘壹’ 金融体系的类型

由于现实中不同国家的金融制度差异较大,因此很多研究认为,存在着不同的金融体系。一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二是以法德日为代表的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
在美国,银行资产对GDP的比重为53%,只有德国的三分之一;相反,美国的股票市值对GDP的比重为82%,大约比德国高三倍。因此,美国英国的金融体制常常被称为“市场主导型”,而德国、法国、日本则被称为是“银行主导型”。

‘贰’ 市场主导型、银行主导型含义

一、引言

长期以来,经济学家一直在争论银行主导型金融系统和市场主导型金融系统的比较优势[1]。这一争论主要集中在四个国家:银行主导型金融系统,如德国、日本。银行在动员储蓄、配置资本、监督公司管理者的投资决策以及在提供风险管理手段上扮演着主要的角色。市场主导型金融系统,如英格兰和美国。在把社会储蓄投向企业、行使公司控制以及减轻风险的管理上,证券市场与银行同等重要。一些分析家认为,在提供金融服务上,市场更有效率;另一些则颂扬中介的优势。争论未解决,并阻碍稳定政策建议的形成。

对市场主导型与银行主导型金融系统进行比较的现有文献存在一个主要缺点:这些比较集中于人均GDP水平相似的一个很窄系列的国家。以至于这些国家有一个非常相似的长期增长率。因此,如果人们接受德国和日本是银行主导型金融系统,英国和美国是市场主导型金融系统,并且如果人们认识到所有这些国家有一个非常相似的长期增长率,那么意味着实行何种金融系统关系不大[2]。为提供更多的关于经济重要性和金融结构决定的信息,经济学家需要把该争论扩展至包括广泛系列的国家经验。

为把该争论扩展至国家的一个更广泛的横截面,我们需要新的数据。基于一个新构建的数据系列,本文检测多至150个国家横截面的金融结构。我们利用了简单的图表、相关和回归来阐述金融结构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而且,我们提供金融结构潜在的法律、管制和政策决定因素的经验证据。这是自Goldsmith(1969)的有影响的着作以来对国家大量横截面的金融结构和经济发展的第一次系统检测。然而,应该指出的是本文并不检测金融结构是否会对经济增长和企业绩效产生一个因果关系的影响,并不检测银行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国家是否会对经济增长和企业绩效产生一个因果关系的影响。Levine(1999)、Demirguc-kunt和Makismovic(1999)在相应的论文中作了这些分析。相反,本文介绍有关金融机构与经济发展之关系以及大量横截面国家的金融结构与法律、管制政策决定因素之关系方面标准化(Stylized)事实。

更具体地,本文提供有关三个问题的国际比较:

· 经济发展与银行、非银行以及股票市场发展之关系;

· 经济发展与银行主导型金融系统和市场主导型金融系统之关系;

· 金融结构的法律、管制、税收以及宏观经济之决定因素。

为分析金融结构,我们必须把国家划分为或市场主导型或银行主导型类别。基于规模检测、行为以及效率,我们构造了金融结构的一个综合指数(Conglomerate index)。具体地说,我们研究了银行部门发展(根据规模、行为和效率来检测)相对于股票市场发展(同样根据规模、行为和效率来检测)的比率。具有较大比率的国家被划分为银行主导型类别。银行部门发展对股票市场发展的综合比率低于平均值的国家被划分为市场主导型类别。因此,这个归类体系产生了国家的两个类别:市场主导型金融系统的国家和银行主导型金融系统的国家。

尽管是一个有用的起点,但这个双变量体系代表了大量的含义。遗憾的是,尽管通过国际比较,一些国家的银行系统是不发达的(Poorly developed)。但这种方法把它们确认为银行主导型,产生这样结果的原因是由于按照国际标准这些国家的股票市场是非常不发达的。同样,因为一些国家的银行是极端不发达的,尽管根据国际比较它们的市场是不发达的,但这种方法把它们的金融系统确认为是市场主导型。因此,我们发展了另外一个归类体系。首先,我们确定有高度不发达金融系统的国家。如果一个国家的银行和市场发展两者都低于平均值,它的金融系统被认为是不发达的。这就产生了三个类别:不发达的、银行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尽管这个分类体系同样有问题,但它有助于比较国家的跨广泛横截面上的金融结构。因为与具有较发达金融系统——或属于银行主导型类别或属于市场主导型类别相比,非常不发达的金融系统彼此之间有更多的共性。尽管当只考虑银行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金融系统时,我们能得到同样的结果,但当我们考虑金融结构的三个类别:不发达的、银行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金融系统,我们看到了更清楚得多的模式。

我们的发现如下:

· 在较富裕的国家,银行、非银行以及股票市场更大、更活跃、并更有效率。在平均水平上,较富裕的国家其金融系统更发达;

· 在较高收入国家,相对于银行,股票市场变得更活跃和更有效率。各国金融系统演变存在这样的趋势:当国家变得较富裕时,其金融系统变得更以市场为导向(Market-oriented);

· 有习惯法(Common laws)传统,对股东权力有强有力的保护,有好的会计管制、腐败的低水平以及没有明确的存款保险的国家,其金融系统倾向于更加以市场为导向;

· 有法国民法传统,对股东和信贷者权力保护不好,合约执行差、腐败的高水平、差的会计标准、限制性的银行管制以及高通货膨胀的国家,倾向于有不发达的金融系统。

本文的其余部分组织如下:第II小节说明了在跨不同人均收入组别上金融系统如何不同;第III小节经验性地定义金融结构并提供跨国比较;第IV小节考察了金融结构的法律、管制、税收和政策决定因素;第V小结总结了研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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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证和讨论参见Allen and Gale(1997)和Levine(1997)。

[2] 尽管其它差别(如财政、货币和管制政策)能够完全平衡金融结构差别的增长效应,但这看来是不可能的。同样,金融结构过去的研究没有对照非金融部门政策上的差别。

二、 跨人均收入组别上金融系统的差别

不同的国家其金融系统有大的差别。像人们比较较贫穷国家与较富裕国家一样(以人均GDP来测度),本小节利用新搜集的多达150个国家横截面数据来说明金融系统是如何不同的。

在跨收入组别上,尽管并不是所有的金融部门发展的检测方法会以一个系统的方式变化,但一些值得注意的模式出现了:在较富裕的国家,依据银行、非银行金融中介和股票市场的规模、行为、效率来检测的金融部门的发展倾向于更大。这个分析集中于90年代搜集的数据[1]。当我们对60年代、70年代和80年代(数据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分析时,得出了极为相似的结果。附录显示了不同时期内金融系统是如何不同的。Beck、Demirguc-kunt和Levine(1999)提供了数据来源的详细信息。

A:中介

在较高收入国家,银行和其它金融中介规模倾向于更大、更活跃并更有效率。

考虑四个检测。首先,流动负债/GDP等于银行流动负债加上非银行金融中介的流动负债/GDP。通过加总银行和非银行的流动负债,得出的流动负债/GDP是金融中介规模相对于经济规模的一个常用指标。流动负债/GDP经常被用来作为金融部门发展的总量检测方法(King and Levine,1993a,b)。其次,银行资产/GDP等于存款货币银行总的国内资产/GDP。银行资产/GDP提供了一个银行部门总规模的检测方法。第三,存款货币银行在私有部门的索取权/GDP等于存款货币银行贷给(以及其它在私有部门的索取权)私有部门的信贷占GDP的份额。这个检测排除了对公共部门的信贷(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公共企业)。通过加总银行在私有部门的索取权,存款货币银行在私有部门的索取权/GDP是在私有部门上银行行为的一个常用指标。第四,其它金融机构在私有部门的索取权/GDP中的其它金融机构集中在保险、金融公司、集中的投资计划(共同基金)、储蓄银行、私人养老金和发展银行。其它金融机构在私有部门的索取权/GDP等于非银行机构贷给(以及其它在私有部门的索取权)私有部门的信贷占GDP的份额。因此,其它金融机构在私有部门的索取权/GDP提供了在私有部门上银行行为的一个广泛的检测。

在计算了金融中介规模和行为的这些测度后,我们把国家归于1997年世界银行发展指标中定义的低、中低、中高和高收入国家类别[2]。基于这个收入组别排列,每个组别的国家数目大体相同。然而,对四个组别中的每一个组别,我们计算了金融中介发展指标的平均值。表1给出了每个国家的数据。图1显示了当把较为富裕的国家和较为贫穷的国家加以比较时,在较为富裕的国家,流动资产/GDP,银行资产/GDP,存款货币银行在私有部门的索取权/GDP以及其它金融机构在私有部门的索取权/GDP都上升了,这个模式在统计上是显着的。表2显示了人均GDP与流动性负债/GDP、银行资产/GDP、存款货币银行在私有部门的索取权/GDP以及其它金融机构在私有部门的索取权/GDP之间的相关在5%的水平上都是显着的。在具体国家方面,奥地利、德国、法国、英国、香港、日本、荷兰以及瑞士有比较大的、活跃的银行体系。另一方面,阿根廷、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加纳、尼泊尔、尼日尔爾利亚、秘鲁、土耳其以及津巴布韦有特别小的、不活跃的银行体系。在非银行方面,日本、韩国、荷兰、南非、瑞典以及美国有非常强大的金融中介(见表1)。事实上,在美国、瑞典和韩国,其它金融中介发放给私有部门的信贷比存款货币银行发放的要多。同样,注意到在较富裕国家,中央银行在信贷配置上的直接作用是较小的(见图1和表2)。

现在考虑银行部门效率的两个检测。一般管理成本(Overhead cost)等于银行一般管理成本与银行总资产的比率。尽管不是明确的,我们还是把较低的一般管理成本看作是较高效率的标志。过多的一般管理成本支出可能反映了浪费和缺乏竞争。然而,同样必须认识到竞争性的银行可能从事大量投资以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这些提高生产率的投资可能引起一般管理成本的上升。因此,极低的一般管理成本可能反映不充分竞争和在提供好的银行服务上投资不足。可见,一般管理成本不是效率的一个明确清楚的检测方法。

银行效率的第2个检测是银行净利差,它等于银行利率收入减去利率支出再除以总资产。尽管许多因素影响利差,较小的利差通常被认为代表较强的竞争和较高的效率。我们获得了8个国家基于银行水平的一般管理成本和银行利差的数据。对每一个国家我们计算了单个银行的平均值。图1显示了较高收入的国家倾向于有较低平均的一般管理成本和较低的平均银行净利差。人均GDP与一般管理成本和银行利差之间的相关(以及P值)进一步证明了人均GDP和银行效率之间的负相关关系(见表2)。

银行集中度与人均GDP之间的关系没有统计上的显着性。我们以三个最大的银行资产在总的银行部门资产中的比重来检测银行部门的集中度,并称之为银行集中指数。图1显示了当从较低收入向较高收入国家银行移动时,银行集中度倾向于下降。然而,这种银行部门集中度的下降在统计上不显着,如表2所示。

在表1中我们同样报告了在银行总资产中外国银行和公有银行的份额。当我们移向较高收入国家时(图1),这两个检测都下降了。从表2我们能看出这种关系同样在统计上是显着的。

B:跨国股票市场

在较高收入国家,股票市场倾向于较大、更活跃并更有效率。

为检测市场规模,我们采用了作为GDP份额的市值指标,它等于国内股票价值(在国内股票交易所交易的)与GDP的比率。为检测市场行为,我们采用了作为GDP份额的交易总价值指标,它等于在国内交易所国内股票的交易市值除以GDP。作为GDP份额的总交易市值检测相对于经济规模的股票交易市值,作为GDP份额的总交易市值被经常用来检测市场流动性,因为它检测了相对于经济行为的交易(例如Levine and Zervos,1998)。最后,为检测市场效率,我们利用了换手率(Turnover ratio),它等于国内股票在国内交易所交易的价值除以国内股票的价值(在国内交易所交易的)。换手率不是效率的一个直接检测指标,它没有检测交易成本。进一步说,换手率是检测相对于市场规模的股票交易市值,并被经常用作检测流动性的方法。

如图2所示,按照收入划分的四个组别,当我们从最穷的国家移向最高收入的国家组别时,作为GDP份额的市值、作为GDP份额的总交易市值和换手率都上升了。人均GDP与作为GDP份额的总交易市值和换手率之间的相关系数大约都是0.4,并在1%的水平上显着。人均GDP与市值之间的相关系数接近0.3,并在5%的水平上显着。在较富裕的国家,股票市场更为发达。在单个国家方面,其排名严重依赖于股票市场发展的特定检测方法。一些国家和一些国家的地区通过任何检测方法都显示其股票市场有较好的发展(表1中显示的澳大利亚、英国、香港、马来西亚、荷兰、新加坡、瑞典、瑞士、泰国和美国);一些国家有大的但流动性差的股票市场,如智利和南非(见表1);另一些国家有活跃的但小的股票市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韩国和德国。

C:跨国非银行金融中介

在较富裕国家,保险公司、养老基金以及其它非银行金融中介占GDP的份额是较大的。

具体地,我们检测了保险公司、养老基金、集中性投资计划(共同基金)、发展银行以及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给私有部门的贷款,以这些机构发放的私有部门的贷款占GDP的份额来计算。图3A显示了在较为富裕的国家,这些非银行金融中介的每一个检测值都较大,但当国家变得更富裕时,相对于发展银行与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共同基金的作用上升了(图3B)。对于人寿保险公司,我们包括了一个另外的规模和两个另外的行为检测方法(图3C)。人寿保险部门的规模,定义为人寿保险公司发放给私人信贷站GDP的百分比,它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增加。用保险费/GDP来检测人寿保险的深度,用人均保险费来检测人寿保险的密度。结果出现了同样的模式:高收入国家显示出人寿保险的深度是中低收入国家的10倍,并且高收入国家的人寿保险密度几乎比低收入国家的人寿保险密度高100倍。

D:总体效率

在较高收入国家,总体的金融系统变得更大,更活跃并更有效率。

直到现在,我们的分析要么集中于金融中介,要么集中于股票市场。这里,我们进行总体金融系统的效率检测。我们考虑检测总体金融部门发展的五个方法。首先,我们检测金融系统的总规模,为做此工作,我们把存款货币银行的国内资产和股票市值加在一起,并除以GDP。Rajan和Zingales(1998)利用了一个同样的指标去检测金融部门发展的总体效率。如图4所示,金融部门的总规模随着人均GDP的增长而急剧上升,并在1%的水平上显着相关。

接着,我们考虑了总体金融部门发展的四个检测方法。在那里,我们固定—和—匹配(Fix-and-match)了股票市场和银行业发展的不同检测方法。我们利用了换手率和总交易市值/GDP来检测股票市场的流动性。我们把较高的水平解释为表示更有效运作的股票市场。为在一个广泛经济基础上来测度股票市场的发展,我们宁愿要总交易市值/GDP的检测方法,而不是换手率。总交易市值/GDP检测相对于经济规模的交易,而换手率检测相对于市场规模的交易。因此,一个小的活跃的市场可能有高的换手率和低的总交易市值/GDP。因为我们正在寻求检测一个国家的企业交易所有权的容易性,用总交易市值/GDP检测它更为直接。不过,我们利用两种方法提供了检测结果。同样,我们利用一般管理成本(Overhead cost)和银行净利差去检测银行部门的非效率。这里,我们把这两者数据的较高水平解释为银行运作的较低效率。因此,用每一个股票市场指标除以每一个银行部门非效率的检测方法,我们构造了检测总体金融部门发展的四个检测方法。

利用金融部门总体效率的检测方法的结果如图4中的直方图所示,国家被划分为四个组别,较富裕的国家倾向于有更高效率的金融系统。并且所有的检测都在5%的水平上显着相关。一些国家在总体金融部门效率方面是突出的。特别地,依据我们偏好的两个总体金融部门效率的检测方法(这些方法基于股票市场指标,总交易市值/GDP以及两个银行效率的检测方法:一般管理成本和净银行利差),马来西亚、香港、新加坡、芬兰、日本、泰国、韩国、英国、美国、瑞士、澳大利亚都被排在非常高的位置。

‘叁’ 西方经济学中:简述金融体系的演变

一 引 言

由于各国经济规模、技术以及政治、文化习俗、历史背景上的差异,不同国家的金融体系,或者说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的存在形式及其对比(金融结构)可谓千差万别。理论界为了探讨金融体系设计对其功能的影响,从不同的角度对金融体系进行了划分。目前为学术界接受的是依据金融中介机构(银行)和金融市场在金融体系中发挥作用的不同而划分的以德、日为代表的“银行主导型(bank\|based)”与以美、英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market\|based)”两大模式在众多学者的眼中,金融体系的这两种制度设计理论上在资金集聚、风险配置、信息处理以及公司治理等(金融)功能实现机理与效率上存在显着差异(Allen and Gale,1995、1997、2000;Thakor,1996;Levine,1997;Rajan and Zingales,2003a)。当然,对于金融体系的差异,在这类划分之外,学术界还有很多其他类别之分。。

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金融体系一般被认为是银行主导型模式的典范。但这一判断目前似乎已不能准确描述欧洲金融的现实。在过去20年间,欧洲传统的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经历了一场极为深刻的“结构性变革”,或者说相对于银行等金融中介,欧洲金融市场作为一个整体,无论是其市场规模(如市值、交易额等)还是其证券产品种类的多样性、复杂性等方面都有了极为明显的改变,导致欧洲企业出现了向“保持距离型模式”的转变态势,“市场化”成为欧洲金融体系演变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那么,欧洲金融体系在过去20年间究竟发生了哪些变化?这些变化是否意味着欧洲金融体系正在从传统的“银行主导模式”向美国“市场主导模式”转变?对于欧洲而言,这场金融变革究竟是有益还是有害?本文试图在回顾欧洲金融体系20年变革的基础之上,对相关问题做一个较为深入、系统的分析。

如果与美、英两国相比,80年代初欧洲大陆金融体系表现出极为明显的银行主导型模式,或者说其金融市场的发展严重滞后于银行等金融中介的发展,除了支付体系有流动性提供功能之外,储蓄动员、资金的配置与流动、风险的管理以及激励问题的监控功能也主要围绕着银行等金融中介来实现,而其市场则由于规模、结构以及价格(信息)效率等因素的制约,其应有的经济功能客观上受到了极大抑制。

二 变革的起点:20世纪80年代初的欧洲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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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银行与市场的动态演变:20年来欧洲金融变革的基本表现

(一)欧洲金融体系变革后的市场与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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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欧洲银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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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欧洲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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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欧洲银行与资本市场联系的动态变化
......

四 欧洲金融体系结构性变革的动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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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金融变革与欧洲经济:效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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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结 语

近20多年来,伴随着欧洲金融市场的飞速扩张及其银行地位的相对弱化,欧洲大陆金融体系经历了一场深刻的结构性变革。某种意义上说,欧洲金融体系这场变革的出现与持续是一系列有利的国际条件、经济条件以及政治条件叠加之后的必然结果。从现实来看,这场变革不仅仅是放松管制:新的金融工具被创造出来,新的金融市场增加了,而且人们在允许每一个经纪人对冲他的金融风险的重要性上达成了共识。然而问题是,尽管欧洲金融变革现在仍在继续,但由于目前变革积极效应在各国之间的分配可能存在不对称现象,反对变革的声音在欧洲内部一直没有平息,欧洲金融体系的未来变革仍然存在很多不确定性。欧洲金融体系的演变将对全球金融体系的变革带来不可忽略的影响,我们需要继续跟踪欧洲金融体系未来的变化才能真正了解当前这场变革的影响并对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提供借鉴。

‘肆’ 去德国学金融怎么样网络经济呢

德国是在银行主导型金融制度下,市政债券发展则相对滞后,,发展较缓慢 ,德国发行要求高

与德国典型的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全能型的银行体系)相适应,德国债券市场自产生之日就与银行结下了不解之缘。银行不但是债券市场最重要的中介机构和投资者,还是最重要的发行者。各类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是市场的绝对主体,发行比重达到了80%。相对而言,德国的企业债和国债市场则不发达。
由于德国的金融体系管制较为严格,市政债券发行也较为严格:市政债券必须满足严格的保险规定,即未清偿债券额必须用至少等值、且至少产生等值收益的公共债务贷款所担保,立法机构对于用作保险的抵押贷款的长期价值也有严格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使得能够发行市政债券的主要是抵押银行和政府信贷机构,同时也使市政债券成为很安全的投资工具!!

关于网络经济这方面,你可以参考德国的世纪网,那边有中国人投资的一些网络公司,以及很多电子商务的信息!

我个人认为,去德国学习经济或者金融类的东西,不如去美国!

‘伍’ 德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中央银行和政府的关系是各国宏观经济管理中不可忽视,也无法回避的问题。一个经济的发展情况及潜力如何,首先取决于宏观经济机制是否健全,运作是否有效。只有具有充分独立性的中央银行,才能带来稳定一贯而又机动灵活的货币政策,这正是健全的宏观体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一个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中央银行,是确保货币政策法律机制健康运作的首要条件。而就独立性而言,德国的中央银行最具代表,其现已成为独立体制的代名词,成为当今众多经济学家和金融组织所有、推荐的模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亦不例外。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法律赋予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体系中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自主权,以及为确保自主权的有效行使而采取的相关法律措施。其内容有两个部分,一是中央银行自主权的立法界定;二是中央银行在行使自主权时受制于其他法律主体的程度,亦即要处理中央银行和其他法律主体(尤其是政府)之间的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就是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世界各国中,德国拥有独立性最强的中央银行,即德意志联邦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的独立性特色在《联邦银行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该法的核心即在于为德国央行的独立性地位提供了合法的制度保障。 德意志联邦银行组织独立性方面的考察
《联邦银行法》第3条明确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公法意义上的联邦直接法人。虽然该条接着规定了联邦银行的设立资本2.9亿德国马克归联邦政府所有,但是,法律赋予联邦银行完全的自主权,其组织上不受总理的领导,不受政府的监督,也不受银行监督局的检查。政府作为最大的股东对央行的业务不得进行干涉。该法第12条规定:在行使本法授予的权力与职权时,联邦银行不受联邦政府指令的干涉。在管理组织机构上,联邦银行由中央银行理事会、执行理事会和州中央银行执行理事会共同完成,但最高管理机构是中央银行理事会,它也是独立于政府单独行使最高管理权的。另外,德国中央银行的人事任免制度亦保证了其组织上的独立性。德意志联邦银行具有最高国家行政级别,直接向议会负责,其行长由总统任命,任期8年。这就使得联邦银行行长不受总统和政府更迭的影响,从人事组织上保证了联邦银行各项经济政策的独立性和延续性。
联邦银行与政府关系的角度考察
《联邦银行法》对上述两者关系问题非常重视,并设专章(第3章)对此予以专门规定。联邦银行与政府的关系,充分体现着联邦银行的最大特点,亦即,中央银行对政府和议会的适当程度相当独立性,从而保证央行能够有效的完成法律所规定的包括稳定货币在内的一切任务。一方面,《联邦银行法》明确规定,联邦银行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活动时不受政府的干预,虽然联邦政府的代表有权出席联邦银行董事会,有权向其提出建议,但无最后之表决权,只能提出异议,可要求董事会推迟表决,但最多只有两周。另一方面,该法也规定联邦银行在保卫本身任务的前提下,有责任支持政府的一般经济政策,并与之合作,就具有重大货币政策意义的事项向政府提供咨询,并应政府的要求回答问题和提供情报。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法律规定的联邦银行必须与政府合作紧密合作的义务与其独立行使货币政策的原则是不矛盾的。因为两者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根据“经济稳定增长法”,联邦政府的一切经济政策措施都必须在自由市场经济的框架内,同时有利于达到物价稳定、高度就业、外汇平衡和稳健而适度的经济增长。上述目的亦为联邦银行的根本目标之所在。但是,如若政府的政策偏离了上述方向,联邦银行可以不支持其政策而独立依法行使货币政策权,因为对其而言,保卫货币是其一贯的、不可抗拒的唯一目的。一言以蔽之,德国联邦银行与联邦政府的关系是在独立基础上的紧密合作关系。
职能方面考察亦十分明显
从职能方面考察,联邦银行的独立性亦十分明显。《联邦银行法》第3条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利用本法赋予的货币政策权限,调节货币流通和经济的资金融通,以达到保卫货币的目的,并从事国内外支付事务的银行清算。并且,联邦银行在行使上述职权时不受政府指令的干涉。具体的说,德意志联邦银行的职能包括以下几点,但应当指出的是,联邦政府每项职权的行使,法律都赋予其排他性的专属职权。首先,发挥中央银行货币发行银行的职能。按照《联邦银行法》,联邦银行有垄断发行货币的权力,并且应当确保有效控制货币流通量,维持货币稳定。其次,实施“银行的银行”职能,即发挥最后贷款人的作用。联邦银行通过法律规定实施对银行信贷的控制,其手段有最低准备金政策、贴现、信贷和公开市场政策、存款政策。再次,实施“国家的银行”的职能。《联邦银行法》规定:联邦银行可以对联邦政府、州政府、联邦铁路和邮政等公共部门以及某些特色机构,按照市场利率发放贷款。在该职能实施时,央行独立性的缺失是最容易导致灾难性的通货膨胀。因为,一旦央行丧失独立性沦为政府筹款的工具而任意扩张政府信用,极有可能导致政府向银行无限透支和任意扩大货币发行,从而引发通货膨胀。因此,德国法律第20条规定了联邦银行向政府公共部门贷款的最高限额,这亦是为保证央行独立性的一项措施。最后,货币储备管理者的职能,亦即联邦银行作为德国官方货币储备的唯一机构,有责任保证国家国际现金支付的能力,这也是联邦银行独立行使职权的职能。

‘陆’ 德国的经济特点是什么

德国采行社会市场经济,拥有高度技术的劳动力、庞大股本、罢工较少发生且具高度创新能力。德国为欧洲最大且最具影响力的经济体。按国际汇率计算,德国为世界第4大经济体,以购买力平价计算则为世界第5大经济体。于2011年,德国为欧盟预算最大出资国。服务业约占德国国内生产总值71%,而工业与农业则分别占28%及1%。德国于2012年5月时失业率为6.7%。
德国对欧洲经济上及政治上整合持正面态度,在经济政策上逐步遵循欧盟各国及欧洲会议之决议;德国于2002年1月1日起改采欧洲共同货币-欧元为流通货币,该项货币政策由欧洲中央银行负责,而德国为欧元区的主导力量。虽然两德统一已逾20年,但前西德地区的生活水平及人均所得仍明显高于东德地区,而促进东德经济整合及现代化的长期政策将持续至2019年,前西德地区每年约向前东德地区投入800亿美元。德国政府于2009年1月批准规模500亿欧元的刺激经济方案,以避免部分产业衰退及所伴随的失业率上升。
以企业营业额排名的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中,有32家企业的总部设于德国。德国DAX指数则由30家市值最大的德国公司组成。德国较着名的企业包括梅赛德斯-奔驰、BMW、SAP、西门子、大众汽车、阿迪达斯、奥迪、安联、保时捷、拜耳、罗伯特·博世、妮维雅等。德国具备专业技术的中小型企业也相当重要,约有1,000家此类企业在各领域居领先地位而被认为是隐形冠军。

‘柒’ 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联系是什么。。。。

就金融体系而言,它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里存在的各种金融机构及其彼此间形成的关系。各国的金融机构体系虽各有特点,但在种类和构成上基本相同,我国主要由管理性机构、商业经营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三大类构成。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理论上是一个相互依托、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关系,金融体系是伴随经济发展而逐步形成完善的,实体经济有赖于金融的支持而不断发展壮大的。
目前世界金融体系主要表现为:一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二是以法德日为代表的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
在美国,银行资产对GDP的比重为53%,只有德国的三分之一;相反,美国的股票市值对GDP的比重为82%,大约比德国高三倍。因此,美国英国的金融体制常常被称为“市场主导型”,而德国、法国、日本则被称为是“银行主导型”。

‘捌’ 德国银行 与英美银行 结构差异

内容摘要:英国和德国是世界上金融业成熟的国家,但是二者在金融制度上却存在显着差异。英国是以市场为主导的金融制度,而德国则是银行主导的金融制度。本文从金融市场和银行中介业方面分析了英德金融制度的差异。
关键词:英德 金融制度 对比分析

金融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它由一国的金融监管制度、金融组织制度和金融市场三大部分构成。英国和德国是世界上金融业成熟的国家,但二者在金融制度上有显着差异。英国是以市场为主导的金融制度,而德国则是银行主导的金融制度。本文从金融市场和银行中介业方面分析了英德金融制度的差异。

金融市场的差异

(一)股票市场的差异
英国拥有一家股票交易所—伦敦股票交易所,1973年,所有11家地方证券交易所被全部合并到伦敦股票交易所。在伦敦交易所里有两个市场:主板市场和另类投资市场(AIM)。主板市场专门为经营业绩良好的成熟企业融资,上市条件严格。AIM市场专门为规模较小的成长性企业筹集资金,上市条件较为宽松,没有规模、经营年限和公众持股量等限制。截止2007年2月,共有3211家公司在伦敦股票交易所上市,其中1579个公司在主板市场上市,1632家公司在AIM市场上市,这包括700多家外国公司在英国的主板或AIM市场上市。
德国有8个地区股票交易所,但大多数的交易在法兰克福股票交易所进行。德国的股票市场可以划分为官方市场、受管制的官方市场、新市场和受管制的非官方市场。官方市场是最重要的市场,90%的股票在此交易,上市公司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才能在此发行股票。在官方市场上交易的多是德国传统大型股份公司(如奔驰、奥迪、西门子等)和一些国外大型企业的股票。官方市场上市费用高,对信息披露的义务要求非常严格。受管制的官方市场,上市条件相对宽松,无须提供公司创办书,可用一份简单的报告代替。入市成本比官方市场低50%。新市场于1997年开市,主要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服务。新市场一度迅猛发展,由于上市标准过于宽松,对上市企业缺乏监管,投资者对其失去信心。2003年5月被关闭。受管制的非官方市场(Freiverkehr),是一个无固定组织形式的市场,原则上没有法定的信息披露要求,也没有审批问题,证券的上市交易只需司法机构的认可即可。到2004年1月,在德国所有市场上有10710家上市公司,其中法兰克福有5781家。但是在这1万余家公司中,德国本土企业只有973家,而来自国外的公司高达9737家。
从分析可以看出,英国股票交易所只有一个,拥有两个市场,德国有8个交易所、3个市场(新市场实际已经不存在)。英国本土企业占市场主体,德国的外国股票所占比重比英国的外国股票比重更高。共同点是两国股票市场的国际化程度都很高,但英国的外国股票交易量远比德国大。以2002年为例,英国的外国股票交易量是21000亿美元,德国是1010亿美元,前者是后者的20倍。
(二)债券市场的差异
英国债券市场按发行人划分,可以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公司债券和非金融公司债券。任何债券的发行都要经过FSA的审核和批准。近年来政府发行债券的数量大幅度上升,自2003年以来,每年发行额都在500亿英镑以上。政府债务的发行与管理在传统上由英格兰银行负责,1998年4月以后,这项职能转移至财政部的债务管理局(DMO),同时短期利率的制定职责也转移到DMO手中。英国政府债券发行最显着的特点是做市商制度,做市商是指DMO批准的具有直接从DMO买卖政府债券并销售的经纪商,它肩负两种职能,既可以自己购入,也可帮助其他公司购买,一般通过竞标的方式购买,目前英国政府债券市场上有17家金边证券做市商和5家内部交易商经纪人。
德国债券市场是世界第三大债券市场,发行部门有非金融公司、政府部门、金融公司和外国筹资者,债券的类型有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德国的公司债券与英国类似,公司债券所占比重较小,如果只考虑国内债券筹资情况,非金融公司筹资比重多数年份低于10%,造成这种原因是德国公司债券的发行额度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手续繁复,耗时较多,另一个原因是间接融资容易。对于政府债务的管理,德国采用的是多部门分工合作方式,即由联邦财政部、联邦中央银行、联邦证券管理局、联邦财务代理股份公司共同负责, 联邦财政部制定国债发行政策并对政府收入与支出进行监控,联邦中央银行负责具体发行,联邦证券管理局负责债券债务登记管理以及还本付息工作,联邦财务代理股份公司负责制定具体的发行方案,显然这种管理体制与英国有很大的差异。
英国债券发行的总量远远高于德国的发行额,但德国的外国机构发行的债券所占比重高于英国同类指标。

银行中介业的差异

(一)业务范围的差异
英国的银行部门可以分为两类:全面认可银行和许可存款银行(LDTs)。全面认可银行经营范围广泛,包括存款、信贷和债券买卖。LDTs的服务领域有限,主要集中在吸收公众存款方面,这些是小的金融机构,在公司名称里不能使用“银行”二字。
德国银行业可以分为综合银行和专业银行。综合银行属于“全能银行”,提供全部金融服务,包括吸收存款、贷款以及从事有价证券业务等,它主要由三类银行构成: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和合作银行。专业银行指从事特殊业务的银行如抵押贷款银行、开发银行、住房储蓄银行等,其业务范围通常受到相关法律限制,但是近年来随着金融监管的放松,其经营的范围有扩大的趋势。
英德银行业的差异表现在于德国实行的全能银行制,而英国实行严格的银行分业经营制。英国在金融“大爆炸”后,这种管制放松了,银行可以持有保险公司和企业的股票,参与金融市场,各种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变得模糊。
(二)其他差异
除了在银行结构即业务范围的差异外,英德银行部门的差异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银行在企业外部融资的地位不同。英国的非金融性企业的外部资金虽然主要来自于银行,但其比重不到50%,而股票与债券合计有近40%。相反,从1970—1996年,德国企业的外部长期融资中,银行贷款所占比重平均为82%,股票和债券仅占12%。由于英国的银行地位相对低下而金融市场地位相对重要,西方学者将英国金融体系归属于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德国的情况正相反,因此德国的金融体系归属于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
2.盈利水平不同。英国银行业拥有较高的利润率。由于德国的州立银行和抵押银行利率非常低,排除这些银行所得到的数据更具可比性。从利息收入看,二者差不多,但是英国的非利息收入远远高于德国,而在人员成本上德国又高于英国,所以英国的利润与资产的比率高于德国0.4个百分点。英德银行业绩的差异也可以从股票反映出来,2003年,德国所有银行股票的平均收益是0.7%,英国则高达11.1%。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主要有:英国银行的非传统银行业务很发达,成为重要的收入来源;德国的银行业垄断程度较英国低,英国可以在一定程度获得垄断利润,英国银行业务的收费普遍高于德国;德国的公共银行部门和合作银行在银行业占的比重很大,这些银行不以银行最大利润为目标,提供服务的费用和利息要求都很低;英国的银行都是盈利为目标的;德国中小企业主要从公共银行部门(储蓄银行)获取服务,降低了德国整个银行业的收入;英国的零售银行和分支机构较德国少,降低了经营成本。3.银行国际化程度不同。英国的银行业国际化程度一直高于德国,英国拥有更多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外国银行的贷款量占英国总贷款量的20%以上,而德国的外资银行所占份额不到10%。
4.银企关系不同。相对英国而言,德国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这种亲疏有别的关系根源于公司治理制度的差异。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强烈要求公司管理者代表股东利益行事,利润最大化是公司唯一的目标。如果代理人不能满足股东的利润目标,公司将会被敌意接管。德国的治理机制可以用“双层管理,共同决策”来概括。
双层管理指德国的股份公司有监事会和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公司的治理,其中监事会负责公司的治理和监督管委会,对于特殊问题,如公司结构调整、改变业务范围、战略性安排、红利分配以及收购其他公司等均需得到监事会的同意,监事会有权任命、监督和解散管委会或某些成员;管委会则是负责公司的具体管理工作。
共同决策是指监事会的成员一半由股东选举的代表构成,另一半则由雇员选举,代表劳方的利益,公司的决策由资方和劳方共同作出。股东利益是管理层追求的目标但不是唯一的目标,还必须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公司的利益链条中有股东、管理者、银行和雇员四方,而银行居于核心地位。如果公司资金陷入困境,银行采取的手段是追加贷款,而不是让其破产,因此在德国很少发生敌意接管。反过来,由于德国金融市场不发达,公司缺少其他的筹资渠道,只能依赖开户银行并与其保持长久的关系。
物质产品的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关系表现为供给的无限性和需求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 矛盾的主要方面又是有效需求及创新不足。可持续发展是网络经济的基本发展模式。原基生产的M-B和B-C就是可持续发展生产模式,它选择任何具有最低使用价值和最小社会(含企业)成本的物质材料作为生产投入来备制B,同时,它是按最终消费品有效需求量的原基材需求量来备制B,B构造为C,不能实现社会价值的产品量极少。可见,网络经济与可持续发展存在必然的联系,其联系也具有重大意义。

‘玖’ 我国金融体系融资结构与美国的区别是什么

  1. 国金融体系的结构问题:我国一高七偏的金融结构.,非金融机构(居民、企业和政府)的融资结构偏间接融资,金融机构的类型结构偏商业银行机构,银行市场结构偏大银行垄断。银行所有制结构偏国有银行,银行贷款类型结构偏企业生产经营贷款。银行贷款对象结构偏国有大型企业贷款。金融区域结构偏大中城市。结构性扭曲的低效能效应个人和企业“借钱难”与“投钱难”同时存在。较多年份国内投资小于国内储蓄。外资进入和内资外逃同时存在。不同行业和地区企业的资金利税率相差迥异。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主要贷款对象的国有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每况愈下。作为银行主体的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积累了太多的不良贷款


  2. 在美国,银行资产对GDP的比重为53%,只有德国的三分之一;相反,美国的股票市值对GDP的比重为82%,大约比德国高三倍。因此,美国英国的金融体制常常被称为“市场主导型”,而德国、法国、日本则被称为是“银行主导型

  3. 一个金融体系包括几个相互关联的组成部分:第一,金融部门(FinancialSector,各种金融机构、市场,它们为经济中的非金融部门提供金融服务),第二,融资模式与公司治理(,居民、企业、政府的融资行为以及基本融资工具;协调公司参与者各方利益的组织框架)第三,监管体制(RegulationSystem)。金融体系不是这些部分的简单相加,而是相互适应与协调。

  4. 因此,不同金融体系之间的区别,不仅是其构成部分之间的差别,而且是它们相互关系协调关系的不同

‘拾’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的优越性。

摘要 您好!希望下面的回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德日治理模式被称为是银行控制主导型,其本质特征表现在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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