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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人怎么成为一名合格的官

发布时间:2022-12-25 14:18:01

❶ 面试观官是德国人要注意些什么

不管面试官是德国人还是美国人,基本的礼貌是一样的.见到面,微微笑,轻轻说声"Hi!"然后就等他来问你了.
一声"Hi!"可以帮助你消除很多隔阂.凭借这么简单的一个"Hi".我觉得几乎没有遇上什么难倒我的事.试一试?
给一个我以前的回答做参考.祝福你!

http://..com/question/7863840.html?si=1

❷ 按照德国军制,军官主要是通过什么培养的

1910年,隆美尔加入第一二四伍尔登堡步兵团,三个月后被提升为下士,六个月后成了一名军士,1911年3月又被送到但泽皇家军官候补生学校。按照德国军制,军官主要是通过专门的军事院校来培养。

军事院校根据自愿原则接纳主要是出身于贵族和资产阶级的青年人并加以训练。由于军队中的军官几乎总是配备不齐,加之不断扩军使军官缺额更多,军事院校就接纳了一定数量的小资产阶级、僧侣、官吏、知识分子出身的人。

隆美尔就是这样成为一名军官候补生的,这对他来说是很幸运的。那时德国共有8所陆军幼年预备学校和11所军事学校。

隆美尔在军官候补生学校期间对军事表现出特殊的兴趣,他把大部分时间都用到了完成军事课目上,射击、操练、击剑和骑马等训练项目都一丝不苟地完成。

仅仅过了两年时间,在1912年1月,隆美尔就被授予中尉军衔,随后回到第一二四步兵团。在之后的两年里,隆美尔一直在那里训练新兵。训练的主要内容是单兵训练和分队训练。

此外,还要向士兵们灌输由普鲁士创建的德意志第二帝国即将成为一个“世界帝国”的思想,帝国的社会制度、国家体制和社会结构都是完美无缺的,军人的职责就是不惜一切捍卫现存的一切。隆美尔虔诚地信仰着这一切,而后义无反顾地向他的那些新兵们灌输着。

1914年3月1日,隆美尔被派到离家乡不远的乌尔姆第四十九野战炮团的一个炮兵连服役。德军统帅部十分重视炮兵建设,德军每个步兵师都有一个105毫米榴弹炮营,每个军有一个150毫米榴弹炮营。集团军则配备了独立炮兵营,但德军的炮兵训练水平却不是第一流的。尽管如此,在炮兵中的经历使隆美尔有机会掌握了这一技术兵种的专门知识,为他将来很快胜任合成军队指挥官提供了便利条件。

1914年8月1日,德皇威廉二世宣布全国总动员,点燃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火。在比利时的一个村庄里,隆美尔参加了他平生第一次战斗。

他一连24小时都在巡逻,几乎没有合眼睡上一觉,他已精疲力竭,饥肠辘辘。这时一队20人的法国兵向他们发起了进攻并占领了村庄。隆美尔与一个排中的另三个人立即发起反击。

他大叫一声向法军冲去并率先开了火,几名法军应声倒地,残存者立刻卧倒以猛烈的火力还击。隆美尔被打得抬不起头来,被迫退了下去。

待全连到达后,隆美尔再次发起反击,终于击退了法军,占领了村庄并抓了很多俘虏。隆美尔取得了第一次战斗的胜利,并因此获得了二级铁十字勋章。

❸ 二战期间为什么德国军官素质这么高

在二战后期,美国进入法国后,逐渐俘虏了一批德国军官.美国人把这些德国军官关押在一个战俘营里,对他们表现的比较优待.美国人认为德国军官具有骑士精神,而且个个都是职业军人,有很高的军事

二战时德军的名誉受到了纳粹的沾污,但这是违反德国军事传统的。具有普鲁士军事传统的军队,做为一支纯粹的军队,它严密的制度,它科学的组织,它专业化的训练,它的献身精神,它创造的战争奇迹,乃至它漂亮的军服,它的水平很高的军乐队,给广大军事爱好者留下了深深的印象,以至于有的人不断为德国军队在二战中的失败辩解,称为非战之罪。德军的悲剧在于,它始终都是德国扩张政治的工具,它始终在追求一个它完不成的使命--统一欧洲

❹ 为什么德国地位最高的是军人二战中有的德军将领名字里带有冯,这个冯是什么意思 德国人为什么在战场

埃里希·冯·曼施坦因(德语:Erich von Manstein,1887年11月24日-1973年6月10日),是一名终身从军的职业军人,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脱颖而出,成为纳粹德国德意志国防军中最负盛名的指挥官之一。尽管他从未成为纳粹党的一员,他却被授予了陆军元帅的军衔。尽管他从不质疑希特勒对于德国军队的绝对指挥权,但是却以敢于在许多问题上当众反驳希特勒而闻名。在通常情况下这将导致丢官罢职,但曼施坦因却可以在希特勒面前用事实证明自己。最终,因为和希特勒在战略上的分歧导致了他在1944年3月被解职。战后,他被英国军事法庭于1949年以战争罪判处18年监禁,但是4年后他就因为健康原因被释放了。随后他成为了西德政府的高级顾问,并成为其名誉参谋长。

❺ 请评价一下二战德国军官的精神

有日尔曼民族好斗的性格,在军事上绝对是优秀,不关心政事,绝对服从,刻板但敢于创新。自杀是他们对德意志对希特勒效忠中的一种表现。军人的死法是战死疆场,自杀也是比较体面的,总比被判刑后再死好。

❻ 二战德国的军官素质为什么会这样的高

德国军官团是很重要的原因。
虽然第三帝国是挑起二次大战的元兇之一,但是德国军队的战斗力在当时确实无人能比,即使是战争后期,缺乏补给.两线作战的德军依然保有顽强的战斗力,给盟军造成了惨重的伤亡,不可否认,德国人天性中的严谨.负责.遵守纪律都是令他们成为优秀军人的前提,然而,真正造就这支钢铁雄师的则是他们的指挥官--这些德军的精华深受普鲁士军事传统熏陶,精通军事理论,经受过严格的训练,意志坚强,同时,拥有很高的文化艺术素养,骨子里透露着贵族的气质,优雅而又致命,正是在他们的带领下,德国军队纵横驰骋,所向披靡,不论是在欧洲还是北非,这支军队都是战场上最锋利的一把宝剑
德国军官之所以能够具有这些高超的素质,那是与其历史传统分不开的,德国军官的前身是普鲁士军官团,这个团体主要由容克贵族构成,容克贵族是普鲁士的特有产物,简而言之,这个封建地主阶级的主要特征是长子继承制,即爵位土地全部由长子继承,而其余子嗣则需要自谋出路,为了消化这些多余的贵族,国家鼓励参军,让他们凭借军功获得爵位,参军的容克子弟为了能够获得封赏,勇敢作战,积极锻炼军事技能,时刻以古代条顿骑士为榜样,而贵族的出身又给了他们良好的文化艺术教育,所以才造就了普鲁士军官高素质的特点
随着资本Z义改革,容克贵族也逐渐资产化,贵族头衔变成了一种荣誉,不再有实际意义,但是德国军人并没有丢掉他们的传统,反而更加注重军官的培养,1808年,着名军事家沙恩霍斯特和格奈泽瑙将军一起进行军事改革。使普鲁士军队的编制装备适应现代战争的需要,他们领导的“军事改革委员会”完善了参谋本部,尤其强调了对军官,特别是参谋部军官的教育,使每一名军官都从一开始就培养出较高的军事素养,并保持终身,其后的历任参谋长尤其是老毛奇,大力强化参谋本部的职能,使之能够在事实上获得军队的指挥权,事实证明,这个变相的军官团对德国的军事行动做出了决定性的贡献,第一次世界大战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尽管德国战败了,但是参谋本部的作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可以说德国虽败犹荣
一战之后,由于德国是战败国,因此受到了凡尔赛和约的约束,军队大幅削弱,并且受到桎梏,然而德国军方并没有被彻底摧毁,相反,在冯·塞克特将军的领导下,德国又进行了一次军事改革,加强对军官的训练与培养,招募高素质的士兵,建立了一支精锐的职业军队,并且保留了参谋部这个至关重要的机构,XTL上台以后,为了削弱国防军的影响力,增加个人威信,建立了党卫队和最高统帅部,使得参谋本部最终沦为一个无关紧要的部门,这也在实质上剥夺了军官团的指挥权,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军事行动的实际负责人已经不是德国军官团了,而是XTL本人
二战结束后,一大批优秀的德国军官不是战死就是被绞死,但是由于对苏威慑的需要,德国军官的大部分精华还是被保留了下来,这些军官在其后的军队建设中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许多军事理论由他们发扬光大,并对今后的军事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可以说,如果没有德国军队,战争史上将会平淡许多,如果没有德国军官团,德国军队也只不过是一支二流部队

❼ 德国检察制度是怎样的

德国检察制度一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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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7日 点击:1374次 来源:首都女检察官网

2003年8月16日至29日,我有幸跟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政工干部研修团共14人赴柏林进行了十天的学习。在这十天里,柏林市司法官员认真严谨的研讨讲座和热情周到的接待服务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们认真听课,踊跃提问,积极观察和思考,注意与德方的交流,介绍我国的有关情况,获得了接待方的普遍好评。通过聆听司法官员、检察官、法官、警察局官员的讲座,进行座谈交流,参观柏林市检察院、总检察院、柏林市警察局刑事犯罪部、看守所、青年监狱,旁听区法院审理案件等,对德国的司法制度特别是检察制度、德国检察官的权利义务和选拔任免制度等有了比较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这次学习考察一方面增进了北京市检察院与德国柏林市政府及检察机关的交流,使我们开阔了眼界,增长了知识,另一方面也促使我们在比较中认清我国检察制度的特点,发现可供学习借鉴之处,可谓是收获颇丰。仅用这样一篇文章来概述我所了解到的以柏林为模板的德国法律制度和蕴含其中的法律原则是远远不够的,同时因为时间的关系,很多问题没有学深学透,留下了不少疑问。在此,笔者只能就学习中印象和感受最为深刻的部分进行粗浅介绍,与同志们交流探讨。

一、 德国司法制度概况

应当说,德国的司法制度是构建在联邦宪政的基础上的。德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各州均有自己的立法机构、行政和司法机构,他们依据基本法(即宪法)确定的权力分别履行自己的职能。在德国,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参议院、内务部和司法部执掌,但司法部和内务部都设立在政府之下,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与我国的三权分立含义不同。德国警察局作为行政机关,由内务部主管。涉及司法机构的事项,包括检察院、法院的组织机构和人事管理、各项司法预算、司法协助、执行和监督、培训进修等,则由联邦和州的司法部分别主管,联邦与州的部门之间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法院是审判机关,实行三级两审制,分联邦法院、州法院、地方法院,并设立专门法院,有着复杂的法院体系,法官享有较充分的独立自主权。检察院的设置由《法院组织法》规定,在法院内设立相应级别的检察院,但各自独立,不存在隶属关系,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有调查权。警察应当在检察官的领导下开展侦查工作,警察局无权作出处罚决定,所有处罚均应由法官作出或经法官认可。

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为主,采取法官为主的纠问式审判。德国还实行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尊重法官的判决;注重保障人权;虽未以法律明文规定废除死刑,但现有刑法中没有死刑的规定。近年来,随着欧盟一体化的进程加快,欧盟各国家都加快了司法改革的脚步,以期逐步实现在欧盟范围内统一立法、司法。柏林市司法部和柏林市总检察院也都设有专门的研究与欧盟法接轨、办理相关案件的部门。

二、 德国的检察制度概况

1、德国检察制度的特点

德国检察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检察院的职能主要限于刑事诉讼方面:一是负责对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进行侦查,有权指挥司法警察;二是提起公诉;三是对刑罚的执行进行监督。因其实行起诉法定主义,因此只有检察院才有权提起诉讼。德国的检察院代表国家和政府利益,不仅有权提起公诉,并参与诉讼全过程包括负责刑罚的执行,而且有责任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2、检察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德国检察院的组织机构和职能设置由《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予以规定。每个法院设一个相应级别的检察院,包括联邦检察院、州检察院和地方检察院,个别地方有地区检察院。检察院与法院只是对应设置,并无从属关系。上级检察机构与下级检察机构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联邦检察院不能领导州检察院,两者之间只是协调关系。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所属检察院进行监督,各级检察院的首席检察官对本院检察官进行领导。如柏林市各级检察院由柏林市司法管理局进行管理。柏林市总检察院由总检察长领导。

德国联邦最高检察院只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毒品犯罪、税收方面的犯罪等少数特定犯罪的侦查起诉工作。其它案件完全由州检察院及其下属的地方检察院负责。据柏林市总检察院和市检察院的高级检察官的介绍,柏林市作为德国的首都,具有与州相同的地位;设立了柏林市总检察院(相当于州检察院)和市检察院,还设立了动物园区检察院,区检察院的案件管辖范围由市检察院确定。市检察院办理大部分刑事案件,对轻微刑事案件,则指定由区检察院办理,但既涉及刑事又涉及民事的案件以及涉及到专业法律的案件如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青少年犯罪案件等都由市检察院办理。柏林市总检察院对市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办理下级检察院上交的疑难案件,直接受理国家机密案件、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案件,处理对下级检察院的投诉和上诉案件,其业务工作内容还包括:办理原民主德国间谍或特工侵犯人权的案件;对重大案件的跨国协调;与欧盟法律接轨的案件;有组织犯罪案件;反腐败;对下级检察院发出指令和协调各检察院之间的合作等。

3、检察机构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德国的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是案件调查工作的领导者,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代表国家出庭进行公诉,监督刑罚执行,在认为必要时提起上诉和申诉。在德国,检察官被称作“司法界的国王”,警察是检察官的辅助官员。德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检察官进行出庭前的调查工作,警察应当尽快将受理的案件移交检察官,但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缺乏足够的人员、专门的侦查设备和技术,事实上往往由检察官委托或授权警察进行大部分侦查工作。

在检察官认为案件调查工作完成后,需要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如果决定起诉,则进入刑事诉讼的中间程序,即法官审查检察机关移送的起诉书,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如果受理,就开始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庭审程序。法官通知被告人,并确定日期开庭审理,这期间还可以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如果法官不受理案件,则要详细说明理由。检察官认为理由不充足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投诉。据柏林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介绍,每年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交的案件只有20%被法官接受,其中又有50%会作出无罪判决。

在庭审中,法官起主导作用,检察官除宣读起诉书外,还要做最后发言。检察官认为庭审程序不合法,可以拒绝审理。不过据介绍,检察官因程序不合法而拒绝审理的情况在柏林还从未发生过。法官判决后,负责监督执行的检察官要与其它部门合作,保证判决被执行。但是检察官并不直接进驻看守所、监狱进行监督。近年来,为了保证判决执行,在罚金刑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检察官提出要加强计算机联网,掌握被告人的帐号,便于直接划走罚金,降低执行成本。

同时为简化程序、节约执行费用,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检察官可以对轻微罪行直接下达一个类似判决的处罚令,对被告人进行经济处罚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这种情况下,检察官也要向法官提交类似起诉书的报告,写明处罚内容,由法官签字认可后交被告人。被告人在两星期内决定是否接受处罚,接受则直接执行。如果不接受可以提出抗诉,法院会收回判罚令重新审查。如果是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要向法院上诉,则进入主要程序进行开庭审理;如果被告人只是认为罚金太重可以提出申诉,法官可以直接在判罚令上做出修改,送达被告人执行。

4、柏林检察院的内部机构和职务、人员设置

通过参观和座谈,我们初步了解了柏林市各级检察院的内部机构和职务设置。检察院内部主要根据不同的业务工作内容设立不同的部门和部门领导。以柏林市检察院为例,该院有人员963人,365名检察官。在检察长直接领导下有三个部门,即管理部(包括物证处、后勤处和物流处)、主要业务部门(设立了从A到G七个部门)和刑事判决监督执行部。主要业务部门是开展调查、决定案件是否向法庭起诉、作出相应处理的部门。下设的七个部门按照办理案件的性质有不同的分工,如B部主要办理恶性、有组织的刑事犯罪案件;C部主要办理经济犯罪案件,E、G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和进行青少年犯罪预防,F部是反毒品犯罪部等。每个部门有部门领导,一般经过竞争产生,并不一定是高级检察官。部门下设处,每个处有10-15人,其中有6-7名检察官,其它是高级官员(是公务员但不是检察官)和聘任的职员(非公务员),协助检察官开展工作。各个部门的结构、人员数量可以由部门领导根据其工作任务确定,但需要经过司法局批准。区检察院只有2-3名真正意义上的检察官,其余的被称作“地区检察官”,并不是专业的司法工作者,而是其它部门的公务员,通常在工作两年后,经过15个月司法培训就可以上岗,承担轻微案件的审理工作。

在讲座中,检察官们不止一次地提到,近年来,随着政府财政紧张,精简机构,检察官面临着待遇不高、工作十分繁重的问题,增加岗位和人员很困难,检察官队伍在萎缩。如何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完成工作任务,也是柏林市检察机构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人力资源,柏林市各级检察院正在尝试网络办公,并设想将来与警察局、法院能够实现联网。在这方面,北京市检察机关已经普及了网上办公系统,相比之下,我们在采用高新技术方面还是走在前面的。

三、 检察官的权利义务以及选任和考核

德国检察官是公务员,权利义务由《公务员法》规定(法官则由专门的《法官法》规定)。联邦总检察长和各州高等检察院的检察长由联邦司法部部长提名,由联邦总统任命;州和地方的检察官由州司法部部长任命。检察官可以晋升为高级检察官。检察官一旦任命,是终身制,65岁退休,非因法定事由、经法律程序,不能免职。

从柏林市司法管理局提供的统计数字看,到2002年底,柏林市总检察院和市检察院各有人员近千名,其中柏林市检察院有检察官312名,女性193名,总检察院有检察官300余名,女性占三分之一强。同时各级检察院还拥有大量的司法协助人员和其它非公务员职员。

1、 检察官的权利和义务

检察官要履行公务员的义务,遵守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同时享有公务员的权利,薪水和退休金、医疗保险和社会福利都得到保障,同时保证享有职位升迁的权利。检察官的义务包括:履行自己的职责;服从上级领导,向上级作出工作汇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保持公正;保持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状态,以胜任工作,否则应书面说明;广泛收集信息,不断学习和自己工作相关的知识;忠于法律;保持中间性,在公开场合的言论不能有党派性;不允许罢工;工作时必须符合公务员形象和身份。此外,检察官还具有其职责决定的特殊权利和义务: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履行职责,即行为必须完全合法;必须把工作过程全部用文字记录下来,以便监督行为的合法性;上级检察官可以向下级检察官发出命令,但必须符合公务员规定;向被调查对象进行司法告知(即告知其权利);统一工作原则:即上级检察官向下级检察官发出指令时必须协调好,统一意见,不能让下级违背自己的意愿进行调查;业务能力原则:任命时业务能力应达到相应要求。

2、检察官的选任和晋升

在德国,对检察官规定了严格的考试制度和升迁程序,因而普遍素质较高,但因选拔严格,所需时间长,也使得检察官的平均年龄偏高。同时司法机关增加职位和人员需要经过财政部核准,因而司法队伍的扩大受国家经济状况的影响很大。

柏林市高等法院的法官马丁先生和市司法部的克劳斯博士为我们勾画了成为一名检察官(或者法官)要走的路:首先应当是司法专业毕业,接受完全的司法教育(约3至4年),并通过闭卷考试合格,毕业后要通过国家一级司法考试。之后到司法部登记申请实习,经过3-5年的实习期(实习期间开始半年内要接受司法部组织的3个月的职业培训,并按照司法部的安排在法院、检察院或者司法部实习,一年后可自由选择实习机构和部门),认为自己具备条件的,可以申请报名参加国家二级司法考试(从事检察官、法官职业的考试与从事律师职业的考试不同)。考试前需要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培训,参加8门闭卷考试之后,6个月内接受进一步培训,培训中还有可能申请到另一司法机构或国外实习;8门考试通过后参加一门口试,全部通过后职业教育培训即宣告结束,被称为“司法专家”,可以选择具体职业和工作地点。如果选择成为一名检察官,需要提出申请并参加岗位竞争,经过司法部、法院、检察院的代表三方考核,共同决定是否录用,录用后就被任命为检察官,但还需要有3年左右试用期,需要至少在三个不同的工作岗位工作。根据试用期的表现才能最终决定是否录用和在什么工作岗位。正是由于司法部门、检察机构和法院都从相同的渠道选任人员,在司法部、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人员流动也比较方便和频繁。

成为检察官以后,培训主要内容是司法辅助知识,如经济、金融知识,培训由民间机构组织,如法官检察官学会,每年会组织一至两个月的专题学习,检察官法官可以向司法局申请参加,得到同意后,学习费用由政府负担。

检察官晋升,需要经过考试和竞争。晋升为高级检察官,需要司法部的官员进行考察,高级检察官与普通检察官的比例约为1:9,一般需要任普通检察官达到一定年限才可以竞争高级检察官。在晋升时,要公布职位和录用条件。参加竞争的检察官的考试成绩、学历水平、日常工作评定等都是重要的依据。如果检察官表现特别突出,也会破格晋升,但可以有一年的试用期。

3、对检察官的考核和监督

检察官在工作期间,每半年要由检察长作出一份评定,对其工作表现作出评价。每五年还要进行一次综合评定,对检察官的表现打分,作为是否继续留任和晋升的依据。柏林市检察院还有人事任免委员会,由有经验的检察官和司法官员组成,并非常设机构。委员会设有主席,每四年选举一次,不得连任。检察长不能竞选主席。主席选出后,挑选委员,组成高级和普通两个委员会,分别对高级和普通人员的任免、部门设置和人员调配提出建议。委员会每月开会讨论有关问题和人事任免,代表着全院的工作人员,在考核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对于检察官的监督则主要依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司法官员在就任前和任职中都会受到职业道德教育。正如上文所说,德国司法官员普遍素质较高,柏林市总检察院去年只接到两起投诉。通常如果有针对检察官的投诉,司法部会转到州检察院调查处理。如果被投诉的是检察院的高级官员,则由司法部任命官员进行调查。另外,检察机构内部也设有纪律委员会,通过专门的纪律诉讼程序,对公务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必要时召开有司法议员、检察机构和法院的代表参加的表决会罢免检察官。处罚过程往往是由检察长任命一个独立调查员进行调查,搜集证据,调查属实后报告检察长,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人事部门,并报司法部确认批准,记录归档。处罚的类型大致有:写检查、罚款、减工资、调低岗位级别、调离现有岗位等,当然各州的规定并不完全一样。如果被处罚的人有异议,可以向法院起诉,由司法部任命一个法官来进行独立调查,经过行政法庭下设的纪律法庭审理作出最终判决。

公务员自己发生的犯罪同样由刑事法庭审判,如被判刑一年以上就不能再做公务员。判刑一年以下的,由司法部门决定是否继续担任职务。

四、 学习期间的几点感受

1、处处坚持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学习中,我们所接触到的司法界专家和司法官员都很注重坚持宪法所确立的法治原则,特别是德国经历了希特勒独裁时代,个人意志左右了国家命运,造成了人民的深重灾难。因此,二战后的德国非常注重严格意义上的法治原则,有着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在管理和执法方面严格依法办事,坚持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德期间,从我们所接触的人和事可以看出,法治原则已经深深地根植于执法者的心中。从事司法工作的人首先要到柏林市总检察院保留的当年希特勒授意下违反宪法审判的法庭接受教育,了解历史,吸取教训,捍卫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

2、立法执法讲求法律信用。在学习期间,我们注意到,几位司法官员都提到了法律信用的问题。即在立法中,要充分考虑人民对法律的了解,法律变更给人们生活带来的影响,保持法律的信用度。立法必须事先告知,对因新的立法造成公民损失的,要有相应的补偿措施;法官只能引用公布了的法规。在立法中如果发现将要订立的条款与已经实行的法律有冲突或重合之处,必须在法律中明示在适用中哪一部法优先,并特别告知公众,以保证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度,从而更好地执行法律。

3、在执法中特别注重人权保障。在参观过程中,我们深切体会到德国有着良好的人权保障观念和制度。在看守所和监狱,被关押的人可以选择单间或双人间,参加劳动要按规定领取劳动报酬,可以要求接受心理治疗,有多种途径可以投诉。法院法庭的设置也考虑了人权的需要,如动物园区法院与看守所仅一街之隔,在押人出庭要通过专门的暗道进入法庭,以避免被其他人看到而影响今后的生活。儿童作为证人时有专门的休息室,由专人陪护,可以通过摄像镜头作证而不必直接面对被告人等等。当然,充分保障人权需要强大的经济支撑,司法官员几次指出,即使是在德国这样的发达国家,因为财政紧张而造成监狱经费紧张所导致的保障措施不到位、管理人员不足等问题。

4、对青年人犯罪适用特殊的法律规定和教育手段。在学习期间,我们专门了解了青年犯罪的法律规定,参观了青年监狱,直接感受到这个国家对未成年人和青年人保护的重视。德国有专门的《青少年刑事犯罪法》,专门规定了针对青少年(指14—18岁的未成年人和18—21岁的青年人)以教育为主的法律程序和惩戒手段。庭审前后都十分注重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调查和对青少年的心理矫正,有专门的教育援助工作者和司法援助工作者参与调查,帮助法官量刑,提供司法帮助。开庭时公诉人甚至不一定着制服,以减少对未成年人心理上的影响,对青少年更多地适用缓刑和社区劳动等刑罚方式,在监禁执行中也更多地考虑如何使他们适应社会,提供多样的技能培训和教育。据介绍,柏林市政府一年给青年监狱的经费高达2000万欧元,足见政府对青年改造的重视。

5、注重对环境的保护和完善法律规定。在德国同样经历过工业高度发达对环境破环很大的时期。如今,环境保护占有重要地位,相关的法律也是多而细。凡是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业和产品,都要预先征收环保税,电池、塑料瓶等都有专人回收和处理。随意丢弃垃圾也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惩罚。在市检察院的物证室我们还看到了球迷丢弃在草坪上的毛巾、标语,也作为违反《环保法》的证据保存。在德国,处处都体现出保持自然的风格,不追求整齐划一,保留了路边树林的原有风貌。我们所参观的中世纪的皇宫和花园都保持了砂土地,据说这是《土壤渗透法》专门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雨水渗入地下,从而保持地下水位。

五、 通过学习给我们的启示

1、对检察官的培养纳入司法大体系中,有利于统一司法队伍的素质,便于人员在司法机关内流动。

2、弱化行政管理,突出业务特征,合理配备司法官员和辅助官员,实行分类管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3、实习期间的轮岗对全面培养和发展司法官员的素质非常有益。

4、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案件管理和侦查是大势所趋,也是我们今后科技强检的努力方向。

5、充分重视心理矫正和与社会的教育衔接对我国的罪犯改造也有着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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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检察制度简介
德国检察机关的设置体制表现为“审检合署”和“双轨制”的特点。德国检察机关不是由国家单独设立,它属于司法部,附设于同级的法院系统之中,合署于法院体系之内,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德国检察机关分为联邦检察机关和州检察机关。联邦最高法院检察院由总检察长领导,总检察长对司法部长负责并接受其领导。州高级检察院检察长是州检察机关的最高首长,统领州的检察工作。根据联邦分权原则,联邦检察机关和州检察机关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它们之间只是一种诉讼程序上的关系。
德国检察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德国的检察机关和警察机关共同行使侦查权,而且前者领导后者。对于一些及到专门技术的案件,则由警察机关执行侦查,然后将结果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德国检察机关对各种刑事案件既可以直接侦查,又可以交警察机关侦查,警察机关既要执行检察机关的委托和命令,又要在侦查结束时将证据一井移交检察机关。所以,这里即体现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又体现了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可见,德国检察机关的这种侦查权,比其他国家显得更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
德国检察机关享有独立的起诉权。德国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类似,对于刑事案件的起诉,是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为主,公民个人提起的自诉为辅。按照法律的规定,除了轻罪和显着轻微之罪以外,检察机关应对案件事实进行主动调查,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采纳的证据查明事实,如果充分证实某种犯罪行为确已实施,则检察官必须提起公诉,无须经任何人认可或否定,即时普通罪行实行“起诉法定主义”。对于轻罪和显着轻微之罪,如果行为人责任轻微,造成的后果也显着轻微,则检察官可以采取“起诉便宜主义”,即由检察官自由裁量——其结果多为不予追诉。无论是否提起诉讼或中止诉讼,检察机关都可以独立自主地决定,这就是德国检察机关的独立起诉权。
德国检察机关享有对刑事审判和判决执行的监督权。德国检察机关有权通过“声明异议”和“抗告”的方式监督法庭审判活动。“声明异议”主要是对调查证据的异议和对审判官当庭做出处分的异议,“抗告”是对裁定、审判长的决定声明不服的救济手段。德国检察机关是法定的上诉机关,而且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属于法律明确授权的法律救济权力人,即检察机关为了维护被指控人可以开展法律救济活动,而在随之进行的诉讼活动中仍要兼任公诉人,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德国检察院一身兼二职。《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德国检察机关享有对判决执行的监督权,对于刑事判决的执行,由检察官指挥司法人员来完成。

❽ 为什么希特勒能在短短的十几年中,从一个低级军官,成为国家元首

说起“第二次世界大战”,你肯定不陌生了,它是人类 历史 上规模最大、伤亡最多、过程最为残酷的一次战争。

这场战争从1939年打到1945年,历时6年之久,总计有上亿军队投入战争,造成至少5500万人伤亡,4500万人流离失所,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无法估计。

最重要的是,这场战争中没有真正的胜利者,无论是战胜国还是战败国,都付出了极其惨重的代价,很多国家甚至在此战过后沦为了一片废墟。

在欧洲战场上,纳粹德国是这场灾难的主要发起者之一,而在整个战争过程中,德国几乎是凭一国之力挑战整个欧洲国家的!

1939年9月初,德国出动58个师、2800余辆坦克、2000架飞机和6000门大炮,向波兰发动了“闪击战”。

之后,德国又相继攻占了捷克斯洛伐克等中欧国家,然后仅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就迫使法国投降,并将英国打得几乎没有还手之力。

即便是苏联,也一度被德国打得节节败退,就连其首都莫斯科都差点被德军攻陷。

因此,如果从欧洲当时的局势来看的话,你肯定会觉得德国能统一欧洲,毕竟当时的德国,实在是太强了!

但熟悉欧洲 历史 的读者都知道,德国是欧洲所有大国中最后一个崛起的,1871年才完成德意志的统一,并建立了 “德意志帝国”。

要知道,那时候的大英帝国,早已经称霸世界将近三个世纪了,而法国和俄国,也占有自己的一方天地。

此外,在1914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德国因战败而遭受了重大损失,还被迫签订了一系列苛刻的条约。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国家,不仅在短短的20年后就走出了战败的阴影,而且还掀起了一场更大规模的战争。

我们不禁会问:德国究竟是怎样做到的呢?

关于这个问题,你的答案肯定是因为一个人的出现,他就是—— 希特勒!

这当然没有错!但问题是,希特勒又是如何做大做强的呢?

如果你看过关于希特勒的传记或影片,就应该知道,希特勒在一战的时候,仅仅只是一个低级军官而已,籍籍无名,没权没势,地位低下。

然而,短短十几年后,他竟然一跃成为德国的最高掌权者,并亲手缔造了德意志第三帝国,即 “纳粹德国”。

而希特勒之所以能成就这一切,跟以下3个因素是分不开的!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受到了来自各个战胜国的“压榨”!

首先,其领土面积从原来的70万平方公里,缩减到58万平方公里,减少了12万平方公里,相当于一个福建省的面积。

其次,作为战争的直接发动者和战败国,德国需要承担巨额的战争赔偿。

此外,战胜国们还对德国的军事规模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德国的常备军不能超过10万人,也不能拥有重武器!

当然,从道理上来说的话,这一切自然是应该的!但当时的德国人却不这么想。

他们对战争的结果表示很不甘心,这一系列的苛刻要求,不仅让他们陷入了怀疑和愤怒的情绪中,甚至还渴望复仇!

德意志第二帝国崩溃后,“魏玛共和国”正式上台!

但作为一个共和制的政府,魏玛共和国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当时德国面临的内忧外患的局面。

加上原本德国人并不认可共和制政府,其在思想观念和文化认知上,都更加信任军国体制,因此魏玛共和国很快就被德国人民放弃了。

军国体制,意味着执行和服从,这难道是德国人的天性吗?

当然也不是,这是有一定 历史 原因的!

我们知道,德国的统一得益于其北部的普鲁士!

普鲁士原本只是德国境内的一个封建王国,其国内 科技 、经济、文化都比较落后,当其他国家已经相继进行或完成工业化改革的时候,普鲁士还在依赖于农业经济。

既然如此,普鲁士就索性将自己变成一支军队, 即以国家军事化的形式,来增强自己的力量。

而事实证明,普鲁士成功了,在后来的诸多战争中,普鲁士相继打败了奥匈帝国、法国等,一跃成为了欧洲大地上一个新兴的强国。

所以你看,德国是有着这样的传统的!

正如 着名世界现代史学家、《第三帝国的兴亡:纳粹德国史》的作者的威廉·夏伊勒 说的那样:

所以,军国体制思想,在当时可以说已经根植到每一个德国人的心中了!

前面两点,都是讲述德国 历史 背景和现实遭遇的,但也正因为有了这两点,希特勒才能从一个籍籍无名的低级军官,一跃成为当时德国的最高领袖!

如果你看过 《第三帝国的兴亡:纳粹德国史》 这本书的话,就会发现: 在希特勒的身上,有很多符合德国人心理的特质,比如最典型的就是他具有高超的演讲天赋,能很好地进行宣传和煽动人心。

在很多演讲活动中,希特勒往往激情澎湃,让听众热情高涨,并随之附和!

希特勒非常了解德国的 历史 和当时德国民众的心理,他在每一次演讲中,都在宣扬自由和公平,譬如他常说:

这些激动人心的言语,刺痛着每一个德国民众的心,而每当希特勒演讲结束后,大家都会跟着他一起高喊:德国和德国人民万岁,自由万岁!

你看,这就是希特勒天才的演讲魅力和影响力!

所以,希特勒之所以能从一个低级军官,一跃成为纳粹德国的元首,除了他天才的演讲魅力和影响力之外,德国本身的 历史 环境和现实遭遇,也是促使他成功的一大原因。

换句话来说,如果德国没有这些跌宕起伏、甚至是充满所谓“屈辱”的 历史 ,也没有现实遭遇,那么即便希特勒的演讲能力再好,也无法促使他成为一国之元首,至少不是后来“纳粹德国”的元首。

要知道,在当时,不仅是希特勒想通过战争的方式来获得更多的东西,大部分德国人也是这样的想法。

而这,就是为什么希特勒能如此迅速地掌控德国军政,并将其带入到战争深渊的原因所在了!

当然了,关于这些内容,在 《第三帝国的兴亡:纳粹德国史》 一书中,均有明确的记载,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去买来看一下!

夏伊勒曾在欧洲工作、生活了十几年,亲眼目睹了纳粹德国兴衰成败的全过程。

二战后,夏伊勒结合自身经历与大量真实的史料档案,创作出了这部《第三帝国的兴亡:纳粹德国史》。

这部《第三帝国的兴亡:纳粹德国史》,是夏伊勒根据亲身经历和第一时间的档案研究,写成的关于“纳粹德国”的全景式着作。

如果你想了解纳粹德国,了解二战中欧洲的 历史 ,这部书可以说是首选之作,因为它足够权威!

事实上,本书出版后,就在全世界范围内热销,出版当年,就在美国卖了200多万册。

而在这之后,这部书更是多次加印,成为了史上惊人的 历史 类畅销书!

我们推荐的这套,是‘修订增补版’的,其在保证内容的翔实的基础上,其封面和纸张更加优质,里面还收录了200张 历史 照片,增补大事年表、纳粹德国政府架构等!

此书出版后,得到了很多着名人士的推荐,比如着名作家二月河先生就说: “它虽然不是小说,但它刺激、原味,仍然可以使人通宵达旦地读下去。”

还有村上春树,也对此书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我对这本书入了迷!”

所以,如果你也喜欢这部经典着作的话,可以直接点击下方商品卡入手全套!

❾ 二战前的德国:你知道下士如何一步步驾驭了将军吗

一个一战下士,带着一群一战军官发动了二战,而且,多数出身颇高的军官,还都坚定的效忠着这位下士。现在看起来,此番操作好像非常高于生活,但放到当年那个大环境下,还真算不上有多么离谱。

当总理时的希特勒在兴登堡总统面前姿态非常低,完全没有张牙舞爪演讲时候的那个劲头

面对纳粹党的“诚意”,国防军高层给予了非常欣慰的回应。

❿ 纳粹德国的将官军衔是怎样设置的

早在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初,德国的陆军将官分为4级,海军将官分为3级,即:陆军元帅、大将,陆、海军上将,陆、海军中将,陆、海军少将。

当时,大将和元帅地位相当,通常都担任集团军监察长(相当于集团军司令)。元帅没有兵种的区分,而大将则按兵种分为步兵大将和骑兵大将。海军无元帅、大将衔,陆军的上将也按兵种分为步兵上将、骑兵上将和炮兵上将;中将和少将没有兵种的区分。海军将官则在军衔前冠以“海军”,如海军上将、海军少将等。

到了纳粹德国时期(1933-1945年),希特勒在疯狂扩军和进行侵略战争的过程中,逐步地恢复了德意志国家历史上所有的将官和元帅军衔,并规定了诸军兵种和各级军衔相应的名称和级别,如:帝国元帅;元帅,海军元帅;大将,海军大将;兵种上将,海军上将;中将,海军中将;少将,海军少将。空军军衔与陆军相同。

这一时期,德国的旅长和师长通常为少将和中将;军长和集团军司令,通常为上将和大将;集团军群和战区司令,全军和各军种的总司令,通常由元帅担任。

纳粹德国时期,元帅、大将、中将和少将都没有兵种区分,只有军种的区分;在上将这一级,陆、空军有兵种的区分,而海军上将则没有兵种区分。德国陆军和空军的上将虽有兵种的区分,但在德文资料中,通常是在某个上将的名字首次出现或者介绍有关将官的简历时,才使用兵种上将的全称,例如:卡尔·埃步尔步兵上将,瓦尔特·冯·阿克斯特尔姆高射炮兵上将等等;而在其他情况特别是泛指的情况下,则通称上将,而不称兵种上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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