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德国议会分为哪2种那种代表人民
德国联邦议会由德国联邦议院(Bundestag)和德国联邦参议院(Bundesrat)组成。德国联邦参议院代表人民。
德国联邦参议院(德语:Bundesrat)是德国的一个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各联邦州在联邦中的代表,是德国联邦制国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联邦州政府依据《基本法》,通过联邦参议院参与联邦的立法和欧盟事务。联邦参议院没有选举任期,是一个连续的国家权力机关,党派比例随着各州议会的选举而变化;而联邦议院则是一个不连续的国家权力机关,每4年重新选举一次。
B. 德国联邦参议院的职权
联邦参议院立法职权主要有:提出法案,审议联邦议院通过的法案,行使立法否决权。 德国联邦政府提出的法案,需要先向参议院提出。如果要通过所有和联邦州相关的法案,都必需得到联邦参议院同意才可通过;对于所有其他法案,联邦参议院有权以多数予以否决,但是如果联邦议院(国会下院)再以多数通过,法案依旧通过。如果联邦参议院是以三分之二多数否决的法案,则联邦议院也必需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才能让已经被参议院否决法案通过。
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规定,法律提案可由联邦政府、联邦议院议员或联邦参议院提出。提案首先提交联邦参议院。联邦参议院通常在6周内对提案提出意见。联邦法律须经联邦议院会议决议通过。通过后,联邦议院议长应立即送交联邦参议院。联邦参议院在收到法律决议后3周内可要求召集由联邦议院议员和联邦参议院议员组成的委员会会议,共同审议法律提案。联邦议院决议的法律一经联邦参议院批准,该法律即为成立。两院日常工作通过对应委员会相互沟通,起到事前协调作用。如两院意见无法取得一致,通过调解委员会(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占16人,其中参议院的16名分别来自16个州)进行协商谈判,达到统一。
C. 德国议会的权力特点是什么
德国联邦议院与联邦参议院共享修改德国基本法(即宪法)的权力。
联邦议院拥有设立各种委员会的权力,这些委员会在相应的政府事务上,可以行使基本法所赋予联邦议会的职权。其中,欧盟事务委员会、外交事务委员会、国防委员会与请愿委员会是基本法明订应设立之委员会;其他各种委员的数量与委员人数,则于每一任期开始时由联邦议会决定。
一个特殊的委员会是“调查委员会”。基本法第44条规定:
(1) 联邦议会有设置调查委员会之权利,经议员四分之一建议,并有设置之义务,调查委员会应举行公开会议聆取必要证据。会议得不公开。
(2)
证据调查准用刑事诉讼程序之规定。书信、邮政及电讯秘密不受影响。
(3) 法院及行政机关有给予法律及职务协助之义务。
(4)
调查委员会之决议不受司法审查。但法院对调查所根据之事实得自由评价及定断。”
联邦议院也有任命军事专员的权利,以协助联邦议会行使监督政府之权力。
联邦议院及其委员会有权要求联邦政府任一成员出席其会议。
D. 德国政府的组成
【探人性的路线图 】
人性何来?欲将何往?以我86岁的经验和史书知识,及耳闻目赌许多现存、出土古迹等,可认定人类之始,是从粗野、愚昧、迷信、自私、弱肉强食的兽性走来,进化到奴隶制、封建制社会时,以国王和家长专制式形成,并用撕杀、战争、篡夺等手段,达到胜者为王败者为贼的朝代更迭,皇权的至高无上,享乐威福的极至,拉大了不平等的矛盾,无怪才会“引 无数英雄竞折腰”,世界无序无理的一盘散沙性,割据、吞并、争霸、黩武···,各自为是,各为其政,自私自立多,正义者少,但距兽性渐远,有些文明古国已渐升华了道德、法律和创造力,社会财富渐增,人口密度加大,人们为了和谐交往和安定生活,势必产生道德规范,随后择其重点产生了国家公权的强制法律,当然那时法律也是由国王及其 团伙掺入私利制定的,并多由国王以言代法,严刑峻法只对臣民,独尊皇权,所以列宁说“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是有道理的。
发展到近代,各国的文明法制和民主革命虽已俱兴,但还无世界机枸协调管理,仍是各自为是,群雄割据、殖民入侵、弱肉强食的旧格局,所以就有人利用“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硬用在人性激情的邪路上,如“二战”的纳粹党希特勒,自认为是“高等人民”,要统治杀害“低等分子”,打着“需要和平”的口号,穷兵黩武,以坦克大炮入侵别国,大开杀戒,以图霸权。还有日本法西斯,打着“大东亚共荣”的幌子,实则用军队持刺刀、大炮等,疯狂的血腥屠杀别国人民,杀人放火、奸淫掳掠、无恶不作,道德丧尽 。这些不顾人道和名声,只靠武力征服他人的疯子们,即不看历史车轮的前进方向,也不懂“得人心者得天下”的真理,更不懂人间道德和正义,这种不分人与兽性的胡为,必遭绝大多数人的痛恨,其结果都是身败名裂,遗臭万年,永被钉在了耻辱柱上,永世不得翻身。
这种人间悲剧,因有了联合国这一世界组织,而渐驱尽黎明前的黑暗,那种毫无人性的践蹋人类的兽行,已渐行渐远,即便还有不顾人性道德的少数恐暴分子及其团伙,打着宗教外衣,破坏正规教义,编造离奇的谜信,制造恐怖、暴力排他等事件,达其享威福的天堂梦,注定不会得逞,很快会消失在全人类的汪洋大海中。
总之人性从蒙昧、自私、弱肉强食的兽性走来,向着文明理智、道德法治、科学创造、公正、民主、和平的方向走去,也可说是由只重利己向公平利众发展了去,这条清晰的路线大家能认同吗?知昔、明今、预未来,人类进化至今,整个社会尚无统一道德明文推广,也无有力的法律来惩办,还是军事对垒、武备竞赛、挑衅威胁、战乱频仍的局面,联合国诞生70多年依旧,很不适应当今变化了的新形势,经济一体化、一带一路 、网络地球村···,人心所向,急待改革与时俱进,所以总在前方有个众望所归地理想,牵引大家向往那永无战乱、无贫困、无迫害、无惊恐、无不公正,基本心平气和的社会归宿,要达此目的整个社会应是:在全球范围内,由多数公民真实意志表决的世界统一法律,能公正有力的执行且法务独立。最好本着“法律你我他,共同来约法,谁犯甘受罚”的精神制定,才感“自由”。大家对此认同吗?要想实现这一条,必须做到军武“同步、同比瘦身法”:(一),就是我向联合国秘书长写出无数建议的:由秘书长向全体提议,对各国杀人武器 ,除警、法、维和等必要部门保有外,其余一律实行各方易接受的,谁也不吃亏不占便宜的“同步、同比例瘦身法”,先从禁产禁购销始,交叉监督,约法执行,定期公布,大家对此还有好法吗?(二),还需提早推广人类统一道德,因为人非禽兽,是要脸面重荣辱的,故以道德提高全人类的觉悟,避免各为其是,为世界永和平铺路 ,初拟道德标准如下,欢迎批评达共识。
一,道德定义:凡一切不图报偿的公正利他利众的科学思想和言行,都是道德的,光荣,提倡。凡一切和理、法利己也利人利众的事业,是人生应尽职责,必做,戒懒。凡一切非理、法损人损公利己(或不利己)的非科学思想和言行,都是缺德的,可耻,禁忌。
二,道德界定:道与德俩范畴,道是站在平等基础上的讲道理,其评判标准是人民法律;道似人人必行的唯一轨道,凡出轨善的科学思想和言行就是美德,凡出轨恶的非科学思想和言行就是罪、错。
三,道德范畴:“人类之爱”。
盼同志们能把此文传到联合国去。 平和的老头2018年1月卢建申
中国。天津
E. 德意志帝国时期德国的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区别
1、代表的意志不一样。
帝国议会名义上是人民议会,由所有年满25岁以上的男性公民普遍投票选出,但其实对国家军事、外交政策什么影响力也没有,也没有监督权,只是一个“公民权利”的装饰品
联邦会议并不代表议员个人意志,议员代表的是各邦君主的意志,代表由各邦君主任命,是各邦君主权利的集中体现,发挥的性质是主权性质而非议会性质,是帝国的最高机构,由于普鲁士实力绝对优势,所以实际就是普鲁士霸权的操控。
2、职权范围不一样。
联邦议会无直接人事权,但依《基本法》第54条规定,联邦总统由联邦大会间接选举产生。由联邦议院议长召集的联邦大会,由联邦议院议员和同等数量的各州议会根据比例选举产生的州议员组成。获得联邦大会成员过半数票者当选为联邦总统。
帝国议会讨论后,还必须经过枢密院的审议以及天皇的批准才能生效。天皇还可以不经议会的参与,以敕令、紧急敕令以及其他方式任意制定法律,议会不得干预。内阁不从议会中产生,而是直接授命于天皇,因此内阁仅对天皇负责,不对议会负责。
3、组织结构不一样
联邦议院会议主要为全会和委员会会议,两名经选举产生的书记员协助议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如议长因故同时缺席,由副议长主持会议。出席全会的议员须会前签到。获简单多数赞成票联邦议院的表决成立。
帝国议会组成由公民议院和贵族议院。贵族院议员则由不经选举的皇族、华族、敕任议员构成。贵族院不解散,所以多数议员是终身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