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二战后,德国西门子公司是如何对二战劳工进行赔偿的
德国企业对二战劳工的赔偿绝非一帆风顺,在面对劳工索赔时这些企业在一开始都表现出抗拒和不合作态度,这种态度是有其历史原因的。
1948年,在审讯纳粹战犯的纽伦堡国际法庭上,纳粹强征苦工的行为被判为“反人类罪”,被包括在战后德国的赔偿问题之中。但是,1953年盟国制定的《伦敦债务协定》把对前纳粹劳工的赔偿列入了战争赔偿的范围。
战争赔偿有两个前提:一是双方订立标明战争结束的和约。二是国家对国家,不对个人。因此,德国企业界以“纳粹德国政府强迫这些企业使用劳工,所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作为纳粹国家的继承者才是索赔对象”为借口拒绝进行赔偿。对那些冷战期间尚未与联邦德国缔结和约的国家,如苏联和东欧国家,德国企业更以《伦敦债务协定》为理由拒绝向这些国家的劳工支付赔偿。
来自以色列的831名劳工领取了270多万马克,474名来自匈牙利的劳工领取了150万马克,371名来自美国的劳工领取了120万马克,还有来自捷克斯洛伐克、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的劳工都获得了赔偿。由于申请赔偿并通过审核的劳工人数太多,人均获得赔偿并未达到预期的5000马克,而是3300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