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世界各国的医保制度是怎样的
当前世界主要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分为4类,各自代表如下:
免费型国民医疗保险:英国及其联邦国家
现收现付型医疗保险:德国、日本个人积累型医疗保险:新加坡
混合型医疗保险:美国
至于中国,整体制度上属于现收现付型,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上又借鉴了新加坡的模式,即建立几种统筹基金的账户,对于不同情况给予的赔付比例也不同。
而美国,是采用混合型的医疗保险。对一部分人实行国家医疗救助,而对一部分人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对于在职的雇员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商业保险),而对于65岁以上的老年人,贫困者和严惩的残疾人员,实行政府资助的国家医疗救助模式(社会保险)。
关于这个相同不同之处,我其实也不太好说。因为中国在实施医保制度的早期,其实是参照美国的作法的,时间应该算是20世纪70、80年代左右吧,那个时候社会医疗保险还没有这么普及,对于没有退休的人员,多是购买商业保险,其中有自己买的,也有企业帮买的。劳动人员中好像只有事业编制和政府机关单位具有社会医疗保障,享有相关福利。直到后来,中国借鉴世界各国的医保模式,慢慢的开始统筹实施医疗改革,才形成了现在的局面。而且现在中国的各个地区实行情况也是有所差距的,例如“神木”这个地方,央视还专门报道过。
所以呢,我个人认为,要说相同的话,中美都采用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2种模式。不同点在于,在中国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执行,实施力度更大;在美国,更加侧重于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只是作为一种福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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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国外医疗保险简介
国外医疗保险简介
德国:社会保险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了。其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互助共济,主要由雇主和雇员缴纳,政府酌情补贴。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采取这种模式。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分法定医疗保险和私营医疗保险。法定医疗保险由联邦公众医疗保险机构和类似的600多个医疗保险机构具体操作,主要对象是月收入在6300马克以下的雇员,低于6200马克的人员和多子女人员可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仍可享受法定医疗保险待遇。90%的德国人都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保险费按工资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缴费,各州费率不同,一般在11%-15%之间。主要包括疾病预防和治疗、休养康复及支付疾病津贴等。根据法定医疗保险的规定,投保人的妻子、子女如没有职业,可以一起享受待遇。
私营医疗保险由德国健康保险公司等机构具体操作,主要对象是月收入高于6300马克的医生、企业主、政府雇员和自由职业者等。私营医疗保险是自愿参加的,保险项目完全可以自己选择。投保私营医疗保险有权选择医院和医生,并得到相应的服务和补偿。不同于法定医疗保险,投保私营医疗保险只能一人投保,一人获利。
此外,德国还有专为老人设立的护理保险。参加该险的人可以请专业护理人员上门为老人、病人进行护理。根据有关规定,护理保险按老人、病人每天所需要护理的时间分成一、二、三级。在家里由亲属护理,亲属可得到400、800、1200马克的护理费。如果被护理者住在养老院里,则养老院可获得2000、2500、2800马克。
新加坡:储蓄保险
新加坡从1977年起实行面向全体公民的“保健储蓄”医疗保险。“保健储蓄”根据不同年龄确定不同的缴费率。35岁以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6%,36岁至44岁为7%,45岁以上为8%,均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储蓄账户只限于支付住院费用和少数昂贵的门诊费用,由一家三代(父母、子女、夫妻)共同使用。住院费用是由国家补贴、个人医疗账户支付和个人自付三者承担,而不是全额由个人账户支付。保险储蓄账户虽属个人所有,但有严格的提取限额,超额部分个人自理。住高等级病房,个人自付额相应提高。
1990年,新加坡实施了保健双全计划,即大病计划。它是以保健储蓄为基础,在强调个人责任的同时,又发挥社会共济、风险分担的作用。至此,新加坡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个人纵向积累与横向统筹共济相结合的医疗保险模式。 加拿大:全民免费 在加拿大的所有福利项目中,最让加拿大人自豪的是它的全民免费医疗体制。每一个加拿大人,不论你是公民还是永久居民,都可以领取一张带有照片的医疗磁卡。有了这个卡,在加拿大看病、诊疗、化验、透视、手术、住院都是免费的。医生们会根据你卡上的号码,向政府卫生部收取费用。注意:药费要自付。医生开出药方,你必须自己去药店买药。药费并不贵,通常都承担得起。但是,如果你在加拿大有一份稍正式些的工作,通常老板会给你买药费保险,全家的药费就都可以报销了。
在加拿大,看病通常不可以直接上医院,那里也没什么挂号处之类的机构,有病先要看“家庭医生”。每个医生通常有自己的诊所,有一两个秘书或助手。这些医生从妇产科到精神科什么都懂点儿,但什么都不精。小毛病能解决,大病他就会把你转往医院或专科医生。因此,去医院的病人往往是家庭医生预约好了的。 美国:商业保险 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由私人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构成。人们常说的医疗保险属于政府资助的社会保险项目。在美国,不少人同时参加私人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可以说,美国的医疗保险是参保自由,灵活多样,有钱买高档的,没钱买低档的,适合参保方的多层次需求。
美国政府的医疗保险是一种特指的社会保险制度。它起始于1965年,是为了向65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医疗保险,1993年参加者达3200万人。医疗保险大约包括了老年人住院治疗医疗费用的90%。与此相比,医疗补贴大约包括了低收入者住院治疗费用的80%,不足部分通过医院对私人投保者提高收费来解决。因此,平均起来,私人投保的医疗费价格要高出近30%。
美国的医疗保险福利金分为住院医疗保险和补充性医疗保险两部分。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是强制性的。住院医疗保险通过对在职人员征收医疗保险工薪税(与社会保障工薪税合称为社会保险工薪税)来筹集资金,由雇主和雇员分别交纳工资收入的1.45%,合起来为2.9%。补充性医疗保险是自愿性的.。补充性医疗保险资金由一般性财政收入和自愿投保者每月缴纳的保险费构成。目前,75%来源于一般性财政收入,25%来源于保险费。
美国是所有工业化国家中惟一不给其全体国民基本医疗服务的国家。美国对一定贫困线以下的人口确实有专门的免费公共医疗服务,但是如果一个家庭收入超过这一贫困线,就没有权利享受这种免费的医疗服务。据调查,80%没有医疗保险的人收入超过这一贫困线,但是又没有足够的钱支付私人医疗保险费。2002年第四期《华盛顿观察》周刊曾报道说,美国药物研究院的一份报告显示,每年有18000美国人因为没有医疗保险而过早死亡。 日本:全民皆“保” 日本医疗保险以其医疗险种多样、保障齐全、对象专一、实行低保费高保障和实现了“国民皆保险”而着称,为日本国民的医疗健康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日本从1961年开始实行全民保险制度,所有国民都必须加入某种形式的医疗保险。保险制度一般分成三类,第一类保险针对企业或团体的职工健康保险,包括政府管理的生命保险,互助组织成立的健康组合保险,船员保险和公务员共济保险等。第二类针对个体经营者、农民、无固定职业者和退职人员,统称国民健康保险。参加这类保险的主要是低收入阶层和中老年人,也包括在日本居住或工作的外国人。而且只要户主加入,其全家均可享受医疗保险。第三类是老龄保险,针对70岁及以上老人(包括65岁以上未满70岁的卧床病人)。
健康保险方案的资金来自工人和雇主的缴费及政府的补贴。政府管理的健康保险方案实行统一保险费率,缴费由工人和雇主平均分担。医疗保险会管理的方案由各医疗保险会自己决定缴费率,但需得到厚生大臣的认可。政府对该管理费用进行补贴,对政府管理的提供约医疗开支16%的补贴,对医疗保险协会管理的主要是承担其事务性费用,仅当其遇到资金困难时方才给予帮助。
国民健康保险的资金来自税收、受保人缴费和政府的补贴。税率和缴费率由地方政府确定,一般由市町政府采用地方税的形式征收。老年保健制度不另收保险费,其医疗服务的资金构成如下:医疗保险方案管理机构的70%、政府20%、所在地区5%及所在市5%。加入保险者按月缴纳保险金(一般为工资的8%),本人或亲属看病时只需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一般为20%),其余部分由政府或企业承担。 ;
‘叁’ 德国医疗如何看病是否很贵
德国正常工薪阶层的工资百分之四十都是要缴纳税跟保险,这也就意味着德国是一个社会福利相当高的国家,就医疗而言,一人投保,全家享受。德国医疗保险的覆盖率是100%,并且不实行定点医疗。可到任何医院和药房看病和配药,在账单上签字即可离开,费用由保险公司结算,人性化的就医环境也是人人皆知。
‘肆’ 德国医疗保险费用是多少
德国医疗保险费用是多少?德国的医疗保险主要分为公立与私立两种,其中公立保险的保费主要是根据收入来确定的,而私立保险费用根据个人的年龄和健康情况而定,不过所在公司会承担一部分的费用。
绝大多数德国人必须参加法定医疗保险。根据德国保险法规定的标准,法定医疗保险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保险费根据个人收入确定。根据2016年的标准,员工收入的14.6%需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公司和员工各负担一半。此外,保险公司可能还会收取1%左右的保险附加费,由员工承担。收入越高,支付的医疗保险费越高。保险公司哪家强,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最新榜单!全国十大保险公司排名
私人医疗保险的保险费根据个人的年龄和健康情况而定。年龄越高,保险费越高。如果疾病较多,那么也需要缴纳更高的保险费。德国政府规定2016年的收入标准线为年收入56,250欧元,平均每月收入€4,688欧元。收入在这个标准线以下的雇员必须强制参加法定医疗保险,收入高于标准线的雇员可选择自愿参加法定医疗保险,或者脱离法定医疗保险而转入私人医疗保险。
保哥提示:德国医疗保险费用是多少?法定医疗保险保险费根据个人收入确定,一般是收入的14.6%,员工、公司各承担一半;私人医疗保险的保险费根据个人的年龄和健康情况而定,一般年龄越大,保费越贵。
‘伍’ 述评:德国养老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目的目标、责任主体、治理机制
20220628 闫安
昨晚听了CAFF50秘书长董克用教授主持,德国安联集团资深养老金专家Michael主讲的德国养老体系分享。深有共鸣。就象有次CAFF50论坛原全国社保基金会副理事长王忠民先生所言,“他山之玉,可以攻石”。
社会保障具有共通性、普适性、公共性。养老医疗健康与人类社会相始终,就如互助本源与古埃及金字塔同时诞生一样,克鲁泡特金的《互助论》甚至源于动物进化互助行为与组织分析。
讲座共鸣最多的是130多年德国养老体系建设与国家社会保障的目的和目标始终如一;政府主导引领规制不断完善;治理发挥社会组织力量参与和建立合作博弈机制等。
相比我国养老金领域 “反复试点”(“试点总结”还缺乏独立第三方成效评估机制)。此次讲座,M先生关于“德国养老体系”的现身说法,就是美玉无价。国际视野看,称得上养老体系典范的只有德国、英国、美国、智利等国家。
德国俾斯麦政府1883年制定了世界第一部《疾病保险法》,1884年通过了《工人赔偿法》,1889年实行了《伤残和养老保险法》,使得德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拥有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英国《贝弗里奇报告》“普遍性、统一性、保基本、权利义务对等”四原则,成了现代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典范。美国三支柱养老金入市推动了数十年长期资本市场繁荣。智利在个人账户完全积累模式并与退休领取年金相结合基础上,近年类似德国吕鲁普计划的“团结储蓄养老保险”。各国养老金体系虽然修修补补,但没有止步不前。
所谓“保障体系”,既包括了疾病、工伤、养老、健康等保障内容,包括了此次讲座养老领域“垂直生态体系”。如德国养老体系制度定位目的目标、受托责任主体,以及不断完善的多层次治理模式等。典型如植入第一层基本养老的针对个体劳动者吕鲁普计划(2004),以及植入第二层补充养老针对中低收入家庭的李斯特计划(2001)等。
德国不仅仅养老体系领先,而且在医疗保障领域也是满意度很高,走在世界前列。医疗、工伤、健康领域还有其特殊性。正如德国医疗体系中,私立医疗并不意味着营利性商业,还包括社会慈善组织经办的私立非营利医院。医保是医疗保障中枢。2017年德国46家健康险公司中,股份制健康险公司与相互(互助)制健康险公司均衡发展,后者有21家,市场份额41.5%。
“上医治未病”,预防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健康策略。新冠疫情让世界头号医疗资源大国美国私有化、市场化的医疗体系“一地鸡毛”。但瑕不掩瑜。会员利益最大化和健康为中心的美国凯撒医疗互助保险一体化组织HMO模式(Kaiser Permanente MedicalGroup),早在2011年是原卫生部医改方案的核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战略等明确了医疗公益化、健康产业化发展原则,“中国版凯撒医疗互助保险HMO模式”正逐步走向台前落地。这不同于业界推崇的,同样源自美国的商业化、私有化经营的,“为病而病”“为保而保”联合健康集团模式(UnitedHealth Group)。
德国社会保障体系典范,是全方位的,不仅仅是养老医疗,但养老医疗是人全生命周期风险保障的核心,也是我国内循环大健康养老的主体,需要统筹关注。
围绕讲座,首先,M先生特别强调了德国养老保障体系的 “目标Purpose” “目的Ambition”。是宗旨,也是制度“发心”,政府核心主导作用责无旁贷。
德国养老体系“目的”“愿景”是社会保障与政府责任,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不是“富人俱乐部”,所以针对原先未覆盖的个体劳动者植入到基本养老保险层面的吕鲁普计划,以及植入第二层补充养老性质的针对低收入家庭人群的李斯特计划。
反观我国,第二支柱企业(职业)年金,规模覆盖率与基本养老10.3亿人、6万亿相比,参加人员只7%,只有7200万人参加。但基金规模已达4.5万亿,占比75%。形成事实上的“富人俱乐部”效应。包括克强总理说的“6亿人、月入1000元”在内的9亿多人,实际上没有参加和享受补充养老保障。
正在落地推进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同理,我国需要充分研究和借鉴德国吕鲁普计划、李斯特计划,英国国民养老储蓄信托,智利团结养老金等针对社会自雇人士、灵活就业、弱势群体的补充养老保障等养老金体系建设成功经验和教训。否则,就是容易陷入“贫富”马太效应,也有违社会保障公平与共同富裕目标。
M先生强调的“目的Purpose”,就是德国政府对保证退休后的生活标准与退休前一样,而设定的养老金替代率目标,约在70%左右,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改革发展,都围绕此目标,不断完善和优化。始终保持养老替代率目标,一旦低于目标水平,政府政策制度的干预责任和义务。“缺什么补什么”。不是“为补而补”,或是金融行业的财富新蛋糕、业务新蓝海或者行业自身的“政策红利”。
M专家讲的“目标Ambition”,追求的是“积极的、正向的收益”,是社会保障广覆盖,替代率目标可实现。包括基本养老层和补充养老层。对比德国一二层次补充性、广覆盖的吕鲁普计划、李斯特计划,中德之间差距显着。我国基本养老实现了“广覆盖”,突出矛盾更在于补充养老层,因此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定位与“目的”需要多层次养老协调发展,而非财富效应本身。
体现在政策、制度、监管都明显滞后。比如M先生说,德国第二层次覆盖率在30%还“嫌低”,着力扩大覆盖面。而我国第二支柱企业(职业)年金占比仅仅为7%。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空白,而德国直接通过吕鲁普计划,精准的将个体劳动者直接“植入”到第一层强制的基本养老保险里面。
完全积累型的吕鲁普计划依据2004年德国政府《老年人收入法》实施的,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层。与植入第二层补充养老保险的李斯特计划,都属于完全积累型。实际上已经将原有的养老金三支柱体系重新定义为三层次体系,即强制性、补充性、商业性,围绕“目的”“目标”,多层次养老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
类似德国针对弱势群体的吕鲁普计划(向无法享受国家基本退休福利的个体劳动者提供政府大数额、高比例退税)和李斯特计划(较少储蓄就能得到全额补助),政府强势介入补充扩面,其他国家典型如英国、智利。
英国强制性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制度,在2008年《养老金法案》中针对自由职业者等群体,建立“全国职业储蓄信托”(NEST,National Employment Savings Trust)。
智利在原先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型AFP基础上,2008年,出台非缴费型“团结养老金计划”,对低收入社会人群(包括在智利居住至少20年同时家庭收入属于后60%范围内的智利居民),“兜底式”在退休时都可以获得一份按月发放的基础养老金。
其次,在多层次养老金替代率和广覆盖“目的”和投资完全积累“目标”抱负基础上,是M先生认为的关于“个人与集体”最重要的话题,即“Indivial&Collentive”养老金体系建立路径问题。他认为集体系统要优于个人系统。
实际上强调的是“受托”责任主体,是受托人或养老基金独立董事会,“他们通过各种方式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受托人和养老基金董事会关键在于“独立”“专业”,还不仅仅是自动加入、自主选择,或者投资默认等“技术手段”。
受托治理模式,这不仅仅是德国经验,也是国际经验。
例如美国最大的公共养老基金——加利福尼亚州公共雇员养老基金(CalPERS),”基金运作的唯一目的是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基金治理采取了以受托人为核心的治理模式,受托人拥有了基金管理的绝对排他性的权威。在这种模式下,受托人的内部构成、投资决策等直接关系到基金业绩和参与会员的利益。(李曜、袁争光,2006年《证券市场导报》)
受托责任主体更多是法律保障、制度定位、管理机构。正如美国2006《养老金法案》中的养老金投顾同样要承担“受托责任”。英国、日本等海洋法系国家承担受托责任即为受托人的“受托群”。不同于我国第二支柱养老金的可兼职、非独立的“法人受托机构或内部年金理事会”。受托主体责任明确也有利于缴费确定型DC养老金计划管理。
与之配套的,正如中国基金业协会研究报告《德国养老金体系的研究与反思》指出“2013年德国《养老金完善法案》要求吕鲁普养老金(Rürup)和里斯特养老金(Riester-Rente)的提供商使用相同的产品信息表。统一产品信息表的引入,使保险公司、银行、基金公司、住房互助储金信贷社提供的税优产品变得更加透明,增强了产品之间的可比性。”同时,统一监管层面“德国针对里斯特养老金计划,将银行监督局(BAKred)、保险监督局(BAV)、证券监督局(BAWe)三家机构合并成立统一监管组织——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负责监管。”(中国基金业协会,2018年3月13日)
第三,保险业在德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发挥。
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保险业是金融体系三大支柱力量之一,具有独特的社会属性、金融属性、保障属性、科技属性、服务属性。是“社会稳定器、经济助推器”。
M先生开场部分介绍了德国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金、康复、失业、工伤、护理等。因为主题所限,没有言及同样在世界上享有盛誉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与德国养老体系共通之处,在于配套社会治理模式,以及保险行业可借鉴的深度介入社会保障的实践经验。
“上医治未病”,预防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健康策略。想起1997年自己在担任中国平安与德国DKV健康保险“广东大亚湾核电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项目经理时,德方专家和企业方需求是“七分预防保健,三分保障”,而当时受各种因素局限,初始介绍补充保险方案正好相反,即“七分保险,三分健康服务”。良性生态正是现如今健康中国战略的“围绕医疗做公益,围绕健康做产业,创新商业模式(关键在医保支付改革)”。
近年中国保险学会发表的 《德国医保治理及商业健康保险融合发展的研究》一文 ,作者为留德博士中国太平洋人寿首席医学官邵晓军及泰康养老健康保险部冯鹏程、厦门大学赵正堂博士等。德国医保与养老一样,社会保障、人均寿命、社会满意度等都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这篇深度报告中,对德国医疗保障体系分析结论,指出“医保在德国医疗卫生体制中处于枢纽地位,带动了医院、医生、医药等各方面的改革与完善,发挥着基础性“牛鼻子”作用。”“核心机制是以医保资源为支点,以医保支付方式为杠杆,以利益激励为传导动力。构建社会协商为基础、利益博弈机制为遵循的共同规则。”
实际上,就是美国医疗健康服务与互助保险一体化HMO组织。我国而言,有利于实践“四个整合”。一是健康保险支付方与医疗健康服务方的整合,通过“保险+服务”,赋能实体经济;二是互助保险方与投保人会员“二合一”整合,会员利益最大化;三是互助保险组织会员(患者)与医疗健康服务方整合,以健康为中心,“总额预付、结余留用”,建立正向激励关系;四是医院医生纵向横向整合,纵向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整合,横向预防保健、门诊、住院、家庭康复之间整合。
正如德国住院与门诊分设,全科医生“守门员”制度,“首诊只能去全科诊所,诊治常见病、多发病,疑难杂症去医院”。也如深圳罗湖医院“双向转诊”成功经验。全科与专科、门诊与住院纵向合作,同类医生、同类医院则横向竞争。
遗憾的是,《德国医保治理及商业健康保险融合发展的研究》一文作者,仅统计分析了股份制和相互制健康险公司市场主体发展情况,但没有进一步分析和指出股份制健康险和互助制健康险发展变化的“原因”。
“1960年,德国有97家健康险公司(股份制健康险公司7家,相互制健康险公司90家),股份制健康险公司保费收入占33.7%,相互制健康险公司保费收入占66.3%。之后,相互制健康险公司数量和市场份额逐步缩小。2017年,德国有46家健康险公司,股份制健康险公司增至25家,占据58.5%的市场份额;相互制健康险公司有21家,市场份额下降至41.5%。”数据可见,股份制与相互制健康险公司是均衡发展的主流保险形式。
——原因和答案在于,德国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内容“主要是为法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提供单间病床、镶牙、选择性治疗、心理疾病治疗等。”是商业化、个性化的高质量医疗服务,不是围绕健康管理提供服务。
中德差别在于,中国银保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鼓励将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相结合,“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体现健康中国战略要求,“也符合《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公益化、健康产业化”原则。这是我国的后发优势所在。
总之,德国养老、医疗社会保障体系,充分体现了“共建、共治、共享”多元参与的现代化治理格局,作为有130多年历史世界上第一个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国家,其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值得充分学习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