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私自在家杀猪犯法吗
私自在家杀猪是不犯法的,如果是野猪,会构成非法猎捕罪。
【法律分析】
非法猎捕是指采取特定方法抓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违法此行为者,按情节严重程度将依法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相应数量的罚金。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可以归纳为3类:猎取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捕捞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杀害珍贵、濒危的陆生或水生野生动物。到于其捕杀行为是在何时、何地、用何种工具,采用何种方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实践中具有非法猎捕和杀害两种方式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具备两种方式的,也只构成一罪,不能按数罪并罚。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备“情节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既遂,以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只要完成猎取、捕捞、杀害行为之一的,构成既遂。是否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非本罪既遂的唯一标志。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例如人被老虎袭击的情况下紧急避险)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可能是为了出卖牟利、自食自用、馈赠亲友或者出限取乐的目的,都可以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五条 生猪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② 德国先进机械杀猪到底有多快,猪还没反应过来就成了肉块
一楼正解
实际上杀猪流水线作业并不是什么新东西,早在1910年前后就在西方普及了,只不过当时受制于设备的自动化水准不高和整合程度不足,流水线的特征不明显
比如现在德国人是自动用电棒将猪电昏后,上传送带,人工宰杀,当时是一个人拿电棒打晕猪,另一个人用刀切
从本质上说,当时的作业流程和现在一样,只不过现在随着技术进步,有些工序不用人了
关于屠宰场的运行流程,美国纪实小说《屠场》里面有很清晰的描述
国内大型肉类集团,如:双汇、金锣,他们的流水线和德国的也差不多
只不过中国人工便宜,人用的多,而德国人工太贵,只能尽量使用机械
③ 个人的生命哲学:生命是平等的。没有贵贱。那为什么杀人要坐牢。杀猪的怎么不用生命是平等的。那为什...
阿弥陀佛!生命是平等的,但这个真理并非所有的人都能接受。众生们各自站在各自的角度上,依自己的利益,来制定规则。强者得势,从而决定弱者的运势。而强者往往忽略众生平等的规则,而随自己的贪嗔痴则等等业习欲念而姿意造作。不了解因果因缘的道理,我们众生每天都在做伤害自己的事。
当下所表现出来的业习业识及共业环境,大家形成的共识,认为是正常的,我们杀了无数生,恣意剥夺其他生命的生存权利。对于当下的这一世而言,没有任何平等公平可言。
若有众生通过修行佛法,能够体悟到三世因果的真实不虚,就会明白,原来纵览三世,因果是最公平的,也是最无法超越的。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种善因,因缘成熟必得善果;种恶因,因缘成熟难逃恶果。
被欺凌者,必定是过去生曾经造作过恶因,此生因缘成熟,而遭遇此恶果;被杀者,亦是因为过去和曾经造作过杀业,此生因缘成熟而面临此境。
然而众生不明此理,故而于当下恣意而为,不知已经种下他日苦的种因。人为什么为人?猪为什么为猪?业报而已。不明此理,则生生世世相缠相绕,今生你杀我,未来我杀你,没完没了!
不但如此,在这种贪嗔痴日渐炽盛的因缘下,众生也必定会感得各种各样的恶因恶业成熟,花报当下就成熟。比如人类的肆意杀伐,已经严重地破坏了生存环境。法界本一体,人是其中一份子,任何所作,必有因缘相牵。
愿我们一切众生都能深入此规律,远离一切贪嗔痴慢等业习造作,令自己,也令一切有缘,令整个法界,步入良性循环。人人本我,我本人人,彼此之间,相融相容,各安其所,各得其乐!
④ 杀猪和杀人,有没有什么区别
杀猪是生活的需要。杀人是罪恶之恶极的表达。 杀猪能改善生活。杀人与一切罪恶能将犯罪之人送到地狱。 任何人当知,死只是进入永恒的门。永恒里有为义人预备的完美的永恒天堂,更有为一切罪人恶人预备的永刑之地地狱。 永恒与永恒报应的存在,就是世界上真善美与假恶丑并公义与罪恶存在的意义。 永恒之主与审判之主是神并耶酥基督;他已启示了自己并他永恒的真理。
⑤ 二战德国和日本谁更残忍
对受害者来说,行兇者可能是最残忍的。两者都太过残忍。我个人的观点是,德国人在系统性层面上更为野蛮,而日本人则更为野蛮。
德国有最不人道的人,就不人道的程度而言,他们设想屠杀600万犹太人,并试图消灭犹太人、吉普赛人、同性恋和其他人类。另一方面,德国也有一些最受尊敬的领导人。我遇到过许多来自南非、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老兵,他们曾与埃尔文隆美尔领导的非洲军团作战。对一个男人,他们说隆美尔指挥了文明战争。战斗非常激烈,有一些事件,但是隆美尔总是反应作为一个尊重对手,交出人平等对待,医院在非洲双方从未区分英联邦受伤,德国或意大利人受伤,战争是没有进行屠杀。
⑥ 杀猪骗局属于什么罪
属于诈骗罪,将受到刑法处罚。只要存在被诈骗情形的,都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只要是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金额多少都可以报警,公安机关只要存在诈骗行为都可以立案。
根据贩卖“白粉”数量的多少,会有不同的量刑。
一、如果贩卖海洛因即“白粉”,不满10克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如果贩卖海洛因即“白粉”,10以上,不满50克的,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如果贩卖海洛因即“白粉”,50克以上的,会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贩卖白粉与非法持有白粉不同,贩卖白粉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但是如果仅是非法持有白粉的,不满10克的,是不会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国对毒品的管控是十分严格的,无论是走私、贩卖、运输还是制造毒品的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多次贩卖毒品的,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将累计计算。
诈骗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占有他人财务为目的而欺骗他人、骗取财务的,数额达到较大的,有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将会受到刑罚处罚。自然人如果遭到他人诈骗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及时锁定证据,报案处理,法律规定上对受到诈骗后的报警时限没有明确的限制,对于被诈骗的金额也没有最低额度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内容,对于诈骗金额达到2千元以上的,即构成数额较大,可以提起刑事诉讼,达到诈骗罪的定案标准,将会受到刑罚处罚。
建议每位公民多了解电信网络诈骗套路,增强自我防范意思,提升识骗、防骗能力,接到96110的全国反诈中心的劝阻电话应听取建议,避免上当受骗,发现被骗事实立即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
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 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
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 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 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 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 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⑦ 西方人杀猪都不放血其后果可想而知猪肉很腥。那今天的问题就是怎么去除猪肉的腥味
放凉水里加一点料酒多泡泡就好了。
其实我觉得猪肉还好,牛肉才是血腥味很重。。
⑧ 私自在家杀猪罪大吗
【法律分析】
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才会判刑,像非法经营杀猪获利十几万以上的,会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为其非法获利的金额过大,判刑是肯定的。但情节较轻的,会面临一定的罚款。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⑨ 德国杀猪流水线,我真给德国人跪了,杀个猪至于么
很正常,德国人口少但机械制造业发达,导致的结果就是人力成本高昂(实际上大部分发达国家都是这样),所以能多用机器就少用人,机器能干的事儿绝对不让人去干,哪怕是杀只猪,况且流水线作业效率确实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