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柳河镇的水源地在什么地方,也就是居民饮用水是取自哪条河的水
8个地级城市的一个自治州,19个市辖区,20个县级市,18个县和3个县
长春市朝阳区宽城区南大门,两个绿色的圆圈双阳区区委德国利益
吉林:吉林市昌邑区,船营区龙潭区,丰满的磐石舒兰市,桦甸市,蛟河市永吉县
四平市铁西区铁东区双辽市九台市榆树市农安县市公主岭市犁树伊通满族自治县
辽源市龙山区,西安东丰县东辽县
通化市东昌区二道江区梅河口市集安市市通化县,柳河县,辉南县
白山市:8万江区临江市江源县抚松县靖宇县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松原市宁江区扶余县,长岭县蒙古族自治县的干县,县前郭尔罗斯
白城市洮北区大安市洮南市镇赉县通榆县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图们市码头珲春龙井市,和龙市安图县,汪清
(省会长春市,吉林省)
总计:副省级城市1
地级城市自治州
市辖区19个县级市,20个县,18个自治县
长春市(副省级) - 司法管辖区的6个市辖区,县,县级市主持召开了三次: BR />
朝阳区宽城区
二道区南关区
绿园区
玉树双阳区九台市
德惠市
农安县(农安镇)
吉林 - 四会市司法管辖区的地区之一,县,代管4个县级市:
船营区的
昌邑区
龙潭区
吉林市丰满区
舒兰市
桦甸市
蛟河市
永济县盘石(口前镇)
四平市 - 个市辖区司法管辖区,县,自治县,以代替管两个县级市:
沉阳市铁西区
铁东区
公主岭市市
双辽市
梨树县(梨树镇)
伊拉克从满族自治县伊通镇
辽源市 - 个市辖区,2个县龙山区管辖:
西安区
:东辽县(白泉)
东丰县东丰镇
通化市 - 市辖区,3个县辖,举办了两次县级市:
东昌区
二道江区的
梅河口市
吉安
通化县快大茂镇
辉南县(朝阳镇)
白山市 - 下辖的一个市辖区,3个县,自治县,代管1个县级市城市:
8万江区
临江市
靖宇县靖宇镇
抚松县抚松镇
江源县(孙家堡子镇)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
松原市 - 一个市管辖的区,县,自治县:
宁江
干安县干安镇
长岭县(长岭镇)
扶余县(三岔河镇) BR />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前郭镇
白城市 - 下辖的一个市辖区,2个县,代管2个县级市:
洮北区区
大安市的
洮南市
镇赉县镇赉镇
通榆县(镇)开幕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 辖6个县级市,两个县,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延吉市:
延吉市城市
敦化市
龙井市,图们江,
珲春
和龙市
安图县(明月镇)
汪清县汪清镇
吉林省民政厅于2003年12月15日下发吉民行批[2003] 12文件同意其永吉县口前镇,将其行政区域的整建制合并到口前镇。
“统计”长春市:镇75街道办事处55,39乡,民族乡4个;吉林市:镇56个民族镇街道办事处65乡38民族乡,四平市:镇,58个民族镇2个街道办事处25乡25民族乡,辽源市:镇,22个街道办事处14个乡镇14个民族乡1,通化市:镇64民族镇街道办事处18个乡31个民族乡6白山市:镇45街道办事处乡镇20个;松原市:镇,42个街道办事处13乡61,缺少白城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镇,51个街道办事处,22个镇14个民族乡。
⑵ 中西部地区的饮用水源头取自哪里
饮用水水源一般可以分为地下水、水库水、湖水、河流水四大类。其中河流水水源相对水质一般、不够稳定,又往往面临流域面积过大、跨行政区域、保护治理落实难等问题。
“我市水源单一,80%取自钱塘江,20%取自东苕溪,突发性水污染威胁和咸潮影响始终存在”,市政协常委、市水利设施监管中心高级工程师林蔚对杭州饮用水水源安全非常担心,她说,除钱塘江上游县(市)的部分地区属于水库水源外,杭州其他地区的饮用水基本是从钱塘江、苕溪上取水,且以Ⅲ类水体为主,一旦发生污染事故,杭州将面临断水的危险,“尽管杭州已在建设闲林水库作为应急备用水源,但闲林水库库容有限,备用时间仅6-8天,且仍属钱塘江水源。一旦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势必造成水厂停水,给群众生活生产造成影响”。
目前,国内大中城市多数将水库作为供水水源,形成多水源保障城市供水的体系。全国直辖市、省会和副省级城市等36个大中城市中,以水库供水的有24个,地下水供水的5个,河道供水的7个,其中自河道下游取水的仅杭州、南京两地,林蔚介绍说。
市政协城建和人资环委员会提交的一份报告也指出,西方发达国家,饮用水水源多数为地下水,或是经过严格保护的水库水及湖水,或者通过洁净江河沿岸的渗透井抽取地下河水。而省内除杭州和嘉兴两市外,其他市已基本实现水库供水,并且在积极寻求更多的水库水源。
“杭州水源地面临着上游地区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威胁,安全供水更显得形势严峻”,长期关注饮用水域安全管理的市政协城建和人资环委员会副主任张和平说,杭州饮用水主要取水口位于钱塘江下游河道,而上游流域面积较大,包括杭州、金华、衢州、绍兴、丽水五市、27个县(市、区),全省近1/3人口在杭州取水口上游,规模以上工业过万家,经济发展快,流域水环境承载压力大,水质安全情况复杂。而且新安江上游的安徽黄山地区,近年来工业发展较快,来水水质也常常超标,致使千岛湖呈富营养化程度加速、水质下降的态势。同时,杭州上游的县(市)也正经历快速工业化阶段,一部分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等传统行业能
⑶ 德国饮用水水质标准
德国现行饮用水水质标准共43项。该标准包含在饮用水及食品企业用水条例中。该条例对在饮用水处理中可以使用的药剂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允许投加浓度、处理后的极限值等。此外,对各种指标的检验范围与频率也有明确的规定。
德国饮用水水质标准(1990年12月)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15项)
饮用水性能评价参数(26项)
铜和锌
德国饮用水水质(WFW)
共31项
欧共体制定的饮用水水质标准称为EC饮用水指令(Drinking Water Directive)。80/778/EC指令列出了66项水质参数,分成微生物、有毒物质、过量的有害物质、理化参数及感官参数和饮用软化水的最低浓度指标。其中,对多数参数给出了两种不同的标准值,即指导值(guidelines)和最大允许浓度(maximum acceptable concentration)。该标准是欧洲各国制定本国国家标准的重要参考。
1995年,欧共体对用水指令80/778/EEC进行了修正。指标参数由66项减少至48项(瓶装水为50项),包括15项新增参数。新指令更加强调指标值的科学性,与WHO指导标准的一致性,增加了透明度,提出应以用户水龙头处的水样满足水质标准为准。部分参数的指标值调整如下:
铅:指标值从50μg/L降至10μg/L,并要求在15年内更换含铅配水管;
农药:单项农药和总农药值维持不变(0.1μg/L和0.5μg/L),但个别种类农药的指标值更加严格(0.03μg/L);
铜:指标值从3mg/L降至2mg/L;
新标准增加了新的参数,如三卤甲烷类、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溴仿和丙烯酰胺等。
指令98/83/EC规定,新标准于1998年12月25日起实施,并要求欧共体成员国要在2000年12月25日前将新指令纳入本国国家标准,2003年12月25日前确保饮用水水质达到标准的规定,除了溴仿(10年)、铅(15年)和三卤甲烷类(10年)外。
⑷ 各地饮用水
中国水利部部长汪恕诚曾承认,中国农村有三亿多人饮水不安全,相当一部份城市水源污染严重,威胁到人的生命健康。
现居德国的中国水利专家王维洛说,水利部的这个数字不准确,实际上,中国有七、八亿人在喝脏水。他说,淮河、黄河、海河、辽河都被严重污染,现在长江有28%的河段也是水质很差的四类、五类水,在这些流域覆盖的地区,老百姓饮用水的质量是没有保障的。
北京自来水质量不错,在中国国内可以算是最好的。但是北京自来水质量还不能满足奥林匹克运动会游泳池的水质标准。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特别在“水立方”游泳馆中建设了水处理设备,以北京自来水作为水源,再经过“水立方”游泳馆中的水处理设备的三道程序的处理,才达到了奥林匹克运动会游泳池的水质标准。这就反映了北京自来水质量的真实面目。
水利部的一位名叫吴季松的司长谈到:中国的自来水不能直接饮用。笔者到经济发展水平与中国相仿的南非,那里的自来水就可以直接饮用,就是南非黑人贫民区中的自来水也可以直接饮用,更不用说发达的欧美国家了。
有人会说,中国不能和德国相比,一个是发达国家,一个是正在高速发展的国家。只要中国经济发展了,今后也会采取更严格的规范。其实,这种解释是错误的,因为在三十年前,那时中国的经济比德国更落后,差距更大,那时中国却执行和德国几乎相同的标准然而到2002年,我国:2002年版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品质标准却降低了很多:德国污水处理场直接排放出来的水质,按照中国的标准,可以满足三类水的要求,可以作为饮用水源用。简单地说:中国饮用水水源的质量和德国污水处理场排放出来的水质差不多。
参考:1988年版中国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品质标准和中国2002年版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品质标准。及德国污水处理场排放标准。
德国污水处理场排放标准为:
* 一万至十万人口的污水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标准:生化需氧量为二十毫克/升;
* 大于十万人口的污水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标准:生化需氧量也为二十毫克/升。
2002年版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品质标准:
* 一类水的水质最好,生物需氧量为十五毫克/升;
* 二类水的水质其次,生化需氧量为十五毫克/升;
* 三类水还能够作为饮用水源,生化需氧量为二十毫克/升;
* 四类水不能作为饮用水源,生化需氧量为三十毫克/升;
* 五类水都不能作为农业灌溉用水,生化需氧量为四十毫克/升。
1988年版中国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品质标准:
* 一类水的水质最好,生化需氧量小于等于二毫克/升;
* 二类水的水质其次,生化需氧量大于二毫克/升,但小于等于五毫克/升;
* 三类水:生化需氧量大于五毫克/升,但小于等于八毫克/升;
* 四类水:生化需氧量大于八毫克/升,但小于等于十五毫克/升; 另类水:生化需氧量大于十五毫克/升。
⑸ 中国饮用水=德国处理污水,这不坑么
饮用水基本安全知识
一、选择饮用水常识
(1)优先选择饮用瓶装水或开水,如果没有条件烧开水,可饮用消毒药剂消毒后的水;不喝被污染的水,不用浑浊、有颜色水洗漱等。
(2)取水优先选井水、泉水,也可选用河岸渗滤水。
(3)盛水器具要经常消毒,并用干净的水冲洗。
(4)有消毒剂味道的水是较安全的饮用水。
(5)选择水源的顺序为井水、泉水、山溪水、江河水、水库水、湖水、池塘水,但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水源水质分析的结果来划定水源保护区,对水源地进行标识,加强保护水源地。
(6)要共同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二、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措施
(1)水源井周围50米或地表水源沿岸30 米范围内,禁止建厕所、牲畜圈,禁止排放粪便、污水或倾倒垃圾,不得在水源边喷洒农药等。
(2)粪便进行统一消毒和管理,动物牲畜尸体等及时清除并立即进行填埋处理。填埋地点应距水源地150米以上并远离居民日常生活区,填埋深度应在40厘米以上,填埋按比例加入生石灰(重量为动物尸体重量的1/4~1/2),填埋完成后对填埋地进行标识。
(3)在水源地设置简易导流沟,避免雨水或污水携带污染物直接进入水源地或其上游地区;对于水井,应在周围设置拦截措施,要建井台、挖排水沟,并对水井进行加盖处理,严防污染物进入。每天定时对井水消毒,用公用水桶进行取水。
三、简易判断饮用水水质方法
看:干净水应该无色、无异物、无漂浮死亡的动物尸体等;
嗅:干净的水没有异味;
尝:干净的水没有味道,如果发现有酸、涩、苦、麻、辣、甜等味道则不能饮用;
验: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利用水质(快速)检验设备等对水质进行快速检验,合格后才能饮用。
四、饮用水消毒方法
(1)家庭和个人用水:煮沸消毒效果可靠,方法简便易行。也可用漂白粉等卤素制剂消毒饮用水。
①漂白粉精片消毒法:清洁水100公斤加漂白粉精片1片,混匀静置30分钟后可饮用;
②二氯异氰尿酸钠药片消毒法:清洁水100公斤加二氯异氰尿酸钠药片(泡腾消毒片)5片混匀搅拌,静置30分钟后即可饮用;
③氯亚明消毒法:先将氯亚明配成10%溶液,每100公斤水中加5~6毫升混匀搅拌,静置30分钟后即可饮用;
④次氯酸钠消毒法:清水100公斤加入10%次氯酸钠5~6毫升混匀搅拌,静置30分钟后即可饮用;
⑤个人饮水每升加净水锭2片或2%碘酒5滴,振摇2分钟,放置10分钟即可饮用。
(2)井水:按井水深度和直径计算出井水量,按比例计算消毒剂投放量进行投加。
(3)集中式供水单位:清除灾害留下的污染物、污泥,清洗制水设施、设备,必须保证消毒剂投加后,在清水池停留时间达30分钟以上,检测出厂水游离余氯含量在0.5~1.0毫克/升范围内,或保证管网末梢水游离余氯含量达0.1毫克/升。
(4)应急饮用水的处理步骤:粗滤-→静置/沉淀-→过滤-→消毒。
⑹ 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法
1.3.3.1 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历程
水源地保护区是指国家为防止水源地污染、保护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它分为地表和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近年来,世界人口的持续增长和水污染的日益加剧,促使各国更重视地下水并把其作为优先饮用水水源,而建立保护区则是保护地下水型水源地的有效手段。
早在18世纪末期,欧美工业国家就开始了对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研究,到20世纪末期研究方法已相对成熟,并颁布了许多与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相关的法规。本研究主要是对欧美发达国家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方法及政策进行研究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而发展出更符合国内实际、更便于理解同时更准确的划分方法。
我国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始于198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当时主要针对地表水水源划分保护区。在1989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提出了饮用水地表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防护的原则。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规范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工作,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初颁布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对保护区划分的标准、方法、要求等做了系统规定。
地下水保护区域划分条例通常是和公共利益相关的,对于所有已定义关于土地利用及人类活动的限制它需要法律来界定,它必须基于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且必须保证这些限制都是为了保护地下水资源且成本最低,没有其他可替代的措施。
1.3.3.2 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方法
国外发达国家对保护区划分以保护饮用水水源方面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尤以美国和德国为优,它们的经验值得借鉴。
(1)美国
美国从20世纪40年代起先后颁布了《清洁水法》、《生活饮用水安全法》、《资源保护和恢复法》等法律法规来指导美国供水企业安全生产等问题,还制定了其他有关地下水保护的法律,如《联邦杀虫剂、灭菌剂和灭鼠药法》、《有毒物质控制法》等,此外美国各州都建立了本州的地下水保护区法案。在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基础上,美国还根据各项法案赋予的权力,组织实施了一系列的地下水保护计划,最有影响力的当属井源保护计划(Well Head Protection Program,WHPP),该计划始于1986年,由美国环保局和美国地调局负责,要求全国各州绘制或者划定现有井和新井的保护区,以确保保护区内及邻近地区的土地利用等各项活动不会污染水井,同时发展出了解析法、图形简化法和数值模拟法等多种保护区划分方法。联邦饮用水安全法案(Federal Safe Drinking Water Act)指示所有的州为公共机构(CWS)和非公共机构(NCWS)的供水井制定水源地保护计划(WHPP),各个州必须提交一个被美国环保部(U.S.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所批准的WHPP计划。水源保护区域(Well Head Protection Areas,WHPA)的划分是WHPP的一个组成部分,该计划的其他组成部分包括污染源调查、保护地下水最佳管理实践的发展和执行、整合土地利用计划、促进公众在保护地下水资源中公共意识的觉醒。1996年的饮用水安全修正法案开始要求各州进行水源评价项目。
其中,水文地质数据是划分保护区的基础,还需要考虑下面的这些标准:
距离(Distance):距离井的距离是确定保护区范围最简单的办法。但是这个标准通常比较随意且无法控制地下水流;
降深(Drawdown):保护区的划分可以依据由于抽水引起的降深来确定,有时候包括引起降深的区域或者影响区域(Zone of Influence,ZOI);
运移时间(Time of Travel,TOT):这个标准是基于地下水流速而定的。可以指定一个重要的运移时间如50天或者10年等,通过水力梯度和渗透系数确定地下水流速后就可以确定保护区范围;
水流系统边界(Flow-System Boundaries):自然边界范围可以用于定义保护区。对水流边界的定义需要对现有数据进行汇编及解译、田间数据的收集及专业的判断。
(2)德国
1957年,在西德联邦《水法》框架下,德国已经开始建立了地下水保护区域,除国家法规外,德国每个州基本都制定了更细致的水法,这些地下水保护相关的条例是由DVGW(德国燃气与水工业协会,1959,1975,1995)(李建新,1998)及单独的州所颁布的,通常这些州所采纳的是DVGW W101规章,但是通常它们会设置更特殊及详细的限制,保护区域的定义及划分过程所使用的方法在各个州都大致是相同的。
在德国制定和地下水相关的饮用水保护区主要是出于以下目的:防止各种有害物质危害人体健康;防止那些对人体健康可能无害但是会影响水质的物质的伤害;防止地下水温度变化。
同时需要对下列事宜进行考虑:对水质的保护必须是预防性质的;对已污染含水层的修复是非常复杂的工作,无论是从技术上、经济上还是执行上;围绕一个开采井建立三个保护区域的系统已经在美国和很多欧洲国家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这三个保护区域都需要对土地利用和人类活动进行很多限制;对保护区域的划分必须非常仔细以权衡各方利益:足够大以保护水资源供应及满足保护水质基本要求;尽可能小,以减少不必要的限制,避免对当地经济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地下水保护区域应当包括井的整个地表和地下集水区或者是开采地下水作为饮用水的井场。对保护区的划分应当反映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各种活动的不同风险,在不同保护区域中对土地利用的限制也应当反映潜在的风险,除非不考虑全局污染否则这些潜在风险通常随着各种造成污染的活动离井场距离的增加而减小。根据通用的保护地下水免于污染的原则将保护区域分为3类:
1)外部区域(Outer Zone—Zone Ⅲ):区域Ⅲ保护地下水免受长距离运移后的污染如辐射物质或难降解化学物质,该区域可以进一步划分为Ⅲ A 区域和Ⅲ B区域。
区域Ⅲ一般应当延伸到地下集水区的边界,地表水渗入到地下水的区域也应当包括在区域Ⅲ中。如果无法准确定义地下集水区,那么区域Ⅲ就应当包括所有可能的集水区。如果水位变化显着,那么用来定义保护区边界的数据就需要进行检验以符合低水位条件和高水位条件以及水流的不同方向。如果地下水流速很大(如在岩溶含水层),那么地下水从集水区顶部流动到出水口所需时间经常小于50d,从健康角度考虑无法对水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
如果需要的话,可以对区域Ⅲ继续划分为区域ⅢA和区域ⅢB。如果要对区域Ⅲ进行划分,裂隙含水层和岩溶含水层由于性质区别应当进行不同的处理。
孔隙含水层和规则裂隙含水层:对于地下水流速小于10m/d的孔隙含水层,区域ⅢA和ⅢB之间的边界大概是在取水口上游2km左右,如果流速大这个距离会更大。
在含水层被连续稳定低渗透性且厚度起码在5~8m地层覆盖的区域,地下水流速超过10m/d可以被分类为区域ⅢB,但是从区域ⅢB边界到井口距离不该小于1km且地下水从区域ⅢB运动到井所需时间不应当小于50d。
粗糙裂隙含水层和岩溶含水层:对于具有较快流速的出露岩溶和裂隙含水层,区域Ⅲ可能无法进一步划分。如果从整个集水区到取水口的水流所需时间小于50d那么该区域就应当被定义为区域Ⅱ。
区域Ⅲ可以进一步划分的情况可能仅限于含水层被连续有一定厚度及低渗透性的地层覆盖时。如果这种地层存在,那么该区域就可以被划分为区域ⅢB,从区域ⅢB到井的最小距离应当是1km。
2)内部保护区域(Inner Protection Zone—ZoneⅡ):区域Ⅱ主要保护地下水免于受到病原微生物成分如细菌、病毒、寄生虫及虫卵等污染,这些物质与井处于较短距离时可能会发生危害。在开采井和人工补给区之间的区域通常被定义为区域Ⅱ。
区域Ⅱ应当包括从井或者井场到至少50日流程线之间的距离,该流程线是指地下水从该线上某点出发运移到开采井所需时间为50日,这个最小运移时间保证了没有病原体可以到达开采井。
这种方法是经验法的典型代表,德国的50日流程等值线已有70 余年的历史。20 世纪30年代,卫生防疫、减少饮用水水源中病菌病原体是德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首要任务。通过试验发现,饮用水中的病菌病原体在地下水层中的随流生存时间少于50d,由此建立50日流程等值线这一概念。50日流程等值线这一办法利用了岩石土壤对水污染的自然净化功能,人们称之为岩土过滤器。岩土过滤器的功能机理还没有研究透彻,因此50日流程等值线是一个经验值,它被许多国家广为接受。
50日流程等值线也有不适合的地区,比如地下岩石裂隙很大的地区,岩土过滤器的功能比较弱,这在下文中将会提及。
50日流程线的是由水文地质方法、数学模拟等确定的,额外的示踪试验及水质评价数据可以支撑对50日流程线的刻画,简单的数学近似法可以用来估计区域Ⅱ围绕单井的延伸以提供50d的延迟运移时间。
如果要确定50日流程线及临界点,那么就需要考虑本地条件下的平均日流量或者最大日流量。确定50日流程线以定义区域Ⅱ时忽略弥散是普遍做法,只有当地下水位很低或者上覆隔水层并不存在时才需要把弥散考虑在内。
孔隙含水层和规则裂隙含水层:区域Ⅱ应当包含整个50日流程线内区域。从取水口到区域Ⅱ的延伸不能小于100m(周围环境可以保证的话是50m)。如果地下水埋深很大,那么在本地地质情况可以保证的情况下区域Ⅱ就要比上面介绍的要小。
如果水资源完全是由隔水层覆盖的深层剖面提供,或者进入这些剖面的所有井都是密封的,或者在取水口到50日流程线之间所有的水资源都是被具有足够厚度的低渗透层所覆盖的话,那么区域Ⅱ就不是必需的。该情况仅存在于自流井中。
粗糙裂隙含水层和岩溶含水层:如果对应于岩溶含水层的区域Ⅱ包括了地下水运移50d到达开采井的所有区域,那么区域Ⅱ通常包括了整个或者大部分集水区,这种情况下区域Ⅱ可能会窄一些,但是无论如何它应当包括可能由于污染对岩溶含水层造成危害的区域,例如:向集水区倾斜的坡度或干旱山谷;深处的岩溶盆地、补给区、落水洞及它们周边直接影响的环境;河流溪谷入口处周边;深度切割的干旱山谷、部分或暂时排干的地表水或渗透典型区域;对岩溶含水层进行采矿挖掘的区域。
如果深部岩溶含水层被厚厚的低渗透性地层在整个集水区内所覆盖,那么区域Ⅱ就不是必要的。
3)直接保护区域(Immediate Protection Zone—ZoneⅠ):区域Ⅰ主要保护井及它们周围环境免受污染。人工补给区域通常可以考虑作为区域Ⅰ。
区域Ⅰ应当从开采井延伸出不小于10m的距离。如果是泉的话,区域Ⅰ起码要在泉上游方向不小于20m,如果是岩溶含水层的话,该距离不小于30m。
如果可能的话保护区的边界应该沿着道路、径道、所有权地标,例如森林边界、堤坝、河流边界且不应当位于水文地质方法决定的边界内。由地下水保护区法规指定的保护区计划显示了区域Ⅰ、Ⅱ、Ⅲ的边界由水文地质调查、实际行政界线、自然边界或者所有权边界等决定。
(3)其他国家
英国在“地下水保护政策与实践”中为地下水保护制定了3个区域。内部区域Ⅰ(Inner Zone)是由河床下任一点到水源的50日流程线定义的,不能小于50m。这个边界的定义是基于生物腐烂标准和对有害化学物质的防护。外部区域Ⅱ(Outer Zone)是由400日流程线或者水源集水区的25%中选比较大的定义。提供延迟、稀释和缓慢降解污染物减少的最小时间是这个边界的主要标准规范。区域Ⅲ定义为支撑经过长期地下水补给后的保护生产区域。
法国根据Public Health Code将保护区分为3个区域:直接保护区域(The Immediate Protection Zone);靠近区域(The Proximity Zone);遥远区域(The Distant Zone)。直接保护区域有着强制性,它通常围绕着数百平方米或者几公顷区域,它的功能是防止取水设施的直接污染,这块区域上的土地必须归政府所有。靠近区域也是带有强制性的,它的尺寸和形状是由水力标准决定的(通常以50日流程线为界)。遥远区域并不带有强制性。
澳大利亚的区域划分系统遵循两个主要目标:为了公共健康免于受到不正确活动的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环境以保证饮水供应。
澳大利亚在地下水保护区划分方面和其他国家指导路线很不相同。在PDWSAs中定义了3个优先分类区域:1级优先源保护区(Priority 1 Source Protection Area,P1):该区域是确保水源不会退化。P1区域包括那些最高质量的饮用水供应作为主要土地利用的区域。2级优先源保护区(Priority 2 Source Protection Area,P2):该区域是确保水源地不会面对增加的污染风险。P2区域包括发展强度比较低的区域如乡村,在这些区域中公共水资源供应处于最优先级别,P2区域的管理应该是以最小风险为原则同时允许有条件的发展。3级优先源保护区(Priority 3 Source Protection Area,P3):P3区域是用来管理水源地污染风险的。P3区域包括那些需要和水资源供应共存的土地利用如居住区、商业区和轻工业发展区。对P3区域的保护是通过对土地利用活动的指导路线管理来完成的。如果水源被污染,那么需要对水进行处理或者寻找替代水源。
除去优先分类区域外,还定义了井水头保护区域和水库保护区域用来保护水井和水库附近的水源免受污染。井水头保护区域通常是圆形的,P1区域半径是500m,P2和P3区域半径是300m;水库保护区域通常在水库最高水位附近包括2km的缓冲区且包括水库本身。优先级是由土地占用、土地利用和水流路径决定的,每个优先级区域使用不同的管理策略。
⑺ 如何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参考资料:
监测饮用水质保障用水安全
近期以来,
我国持续的暴雨与几起矿业污水池渗漏事故,
再次引起民众对饮用水安全的高度
关注,也再次引发如何在突发事故中防范饮用水遭污染的探讨。
无独有偶,
7
月
28
日,第
64
届联大通过了一项决议,宣布享有清洁饮水是人类必不可少的
一项人权。资料显示,全球有
9
亿人得不到洁净的饮用水,每天有多达
5000
名儿童因饮用
水污染而死亡,全世界
80
%的疾病是由于饮用被污染的水而造成的,饮用水污染已成为最
危险的人为灾害。
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在保障饮用水安全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对突发性饮用水污染事故有相对
成熟的应对机制,值得发展中国家借鉴与学习。
经验一
立法完善
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早在
20
世纪初就有了饮用水的立法,法律体系详尽而且针对性强,成
为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前提基础。
立法:从水源到水龙头
美国历来重视饮用水安全问题。
早在
1974
年就通过了专门的
《美国安全饮用水法》
,
其目的
是通过对美国公共饮用水供水系统的规范管理,确保公众健康,该法律于
1986
年和
1996
年两次修改,形成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人员培训、改进水系统的筹资和公众信息”的
系统性工程,确保了从水源到水龙头的整个过程中饮用水安全。
在德国,
饮用水被确定为生活中的第一物质,
饮用水安全立法在德国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在
经过
100
多年的实践后,
德国迄今已建立了
2
万个水源保护区,
其饮用水安全的立法尤其注
重程序公正。
德国目前执行的是
1996
年第
6
次修订的
《水资源管理法》
,
对水资源管理和保
护作了详细的规定,对城镇和企业的取水、用水、水处理和废水排放标准都有明确规定。
日本的水资源法律体系也很完善,有《水资源开发促进法》
、
《河川法》
《工业用水法》
、
《水
道法》
、
《工厂排水规制法》
、
《水质保全法》
、
《水质污浊防止法》等多项法律,通过完备的法
律体系对饮用水安全实行有效保护。
由于管道污染是饮用水污染最常见的因素,
日本自来水
协会早在
20
世纪
80
年代就制订了管道和阀门的材料使用标准,
自来水管道大都使用不锈钢。
上述三国在拥有完备的饮用水立法的同时,
也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界定,
使保护饮用水
安全的法律在落实与执行的过程中具备很强的操作性与指导性。
经验二
保护水源
用水水源保护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第一道关”
。对此,美欧日都从实践中形成了完备的保
护体系。
在美国,多次修订的《安全饮用水法》形成了完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主要包括:
1
、
水源保护的执行权下放到各州,要求各州制定水源保护区具体规划;
2
、建立饮用水水源突
发事件应急制度,特别规定对地下灌注控制和单一含水岩层保护的措施;
3
、建立饮用水水
源评估制度,
对每个水源都有相应的研究,
包括水源的区域界线、
水源区域内各种可能的污
染源的清单、供水对各种污染源的敏感程度等,并向公众公布评估结果。
日本:对水源地进行补贴
在德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至少要包括流域区内取水口上游区,水源保护区内部分级划出
2~3
个分区,分区保护,分区一般呈环带或半环带状,以上游区为中心向外展开。同时,为
保护地下水水源,德国逐步完善了《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条例》
,形成了完善的地下水水源保
护区条例。针对地表水源的保护,德国尤其强调“分级”防范污染:污染可能性最大的生产
经济活动安排在三级区;
污染可能性小的生产经济活动安排在二级区;
一级区要确保水源无
污染的绝对安全。
日本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集中管理,管理权由国家统一实施。
2000
年日本设环境省,下
设水质保护局,
将包括饮用水源在内的管理权集中到环保部门,
建立由其统一领导的综合环
境管理体制。
此外,
饮用水水源地还有生态补偿制度,
政府可将最接近水源的土地购买收归国有,
同时可
对水源地地区进行经济补贴。
经验三
设立应急机制
美国早期的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主要包括有毒化学品污染、石油泄漏、投毒等。在“
9
·
11
”
发生后,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在美国被上升到了反恐的高度。
美国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分别在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个层次上开展。
“
9
·
11
”发生后,在美国环保署的统筹之下,美国的“三层体系”实现了应急预案的完善,
这包括:
评估和降低饮用水源面对恐怖袭击潜在的易损性、
制定和演习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
发展新的检测和监测污染物的水源安全技术、制止破坏水源安全的行为。
目前,美国已实现对全国
8000
多个水源供水系统的易损性评价与制定了应急预案,在一些
重要的水源地区,还形成了详细的、
可操作的应急预案。
由于联邦政府、各州政府与地方政
府都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定,这也就充分保障了突发污染应急管理的有效实施。
日本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故也有应急管理制度。
按照相关法律,
日本对遭遇特大干旱或
紧急事态下的饮水安全问题,倡导谦让精神,并采取低压、减压、限时等供水措施,确保整
体的供水安全。
经验四
狠抓水质监测
从全球看,
美德日的饮用水水质标准代表了世界标准的最高水平,
这与三国对饮水安全的投
入与监管分不开。
在美国,
饮水方面的资金投入主要采取政府补助金的形式。
美国环保署向
各州的饮用水计划提供补助金,
并帮助各州建立专门的饮用水周转基金。
对水质的监督则由
各州进行,
美国大城市的自来水每月至少都要接受
100
次细菌含量方面的测试,
以确保自来
水供应的安全。
德国饮用水价格堪称全球最高,
平均每立方米的水价接近
2
欧元,
为美国价格的
4
倍。
征收
高水费的好处,
就是能为公共的饮水建设提供额外补贴,
进而形成了城市饮用水安全的良性
循环。在该国人口密集的城市,水质监测次数达到
1
小时
1
次。
日本同样十分重视水质监测。
都道府县知事每年都要制定水质监测计划,
并对公用水域的水
质污染状况进行经常性监测,
相关经费由国家环境省拨款。
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团体水质测
定后,也应将测定结果报送知事。
水性疾病监测分为四个部分。
一是经饮水传播的传染病疫情,
监测病种主要包括霍乱、
伤寒、
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细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布鲁氏菌病以及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
巴性痢疾、
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二是肿瘤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死因。
三是饮
水污染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监测病种为可经饮水传播的传染病暴发事件和有毒有害化
学物质污染饮水引起的急性化学中毒事件。四是可能经饮水引起的其他疾病。
⑻ 国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研究进展
1.2.1.1 国外地下水型水源地环境管理的模式
在地下水型水源地环境管理方面,国外有多种管理模式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主要有环保部门或水利部门为主的地下水型水源地环境管理模式,分为分散式、集中式地下水型水源地环境管理模式,流域地下水型水源地环境管理模式,区域地下水型水源地环境管理模式。
(1)以环保部或水利部为主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模式
国外对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部门有的以环保部为主,有的以水利部为主。法国和德国是以环保部为主来进行管理的典型国家。法国在环保部主要设立了水务管理司与国家有关机构、社会团体等协同行动。在德国,联邦环保部负责地下水资源利用、水污染控制、水质监测及发布水质指标等各项工作。
以水利部为主体集中管理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的国家是荷兰。水利部负责制定相关的战略指导方针,以及地下水的开采等具体事宜。
(2)分散、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包括普通分散式管理模式,部级别集成分散式管理模式和国家级集成分散式管理模式。
普通分散式管理模式主要以加拿大、日本和英国为代表。在加拿大,环境、海洋和农业部等联邦政府部门都设有专门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机构;在日本,环境省负责用水与水环境保护工作,厚生省负责主管生活用水,其他水资源管理分别由其他管理部门负责。
部级别集成分散式管理模式就是将水环境管理等由政府的某一部主管,以色列就是这类模式的典型。主要由农业部负责水资源,包括地下水在内的管理工作,如制定规划、审批管理、污染防治等。
国家级集成分散管理模式就是由国家水资源委员会,全面负责水资源与水环境的管理工作。澳大利亚和印度就是这种模式。澳大利亚以国家水资源理事会、印度以国家水资源委员会为最高机构,制定全国水资源管理办法,制定饮用水标准,监督相关政策的落实。
(3)流域水源地环境管理模式
按流域统一管理水环境,使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的统一,成为一种逐步被接受的水环境管理模式。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英国在这方面取得了非常成功的经验。英国实施的以流域为单元的综合性集中管理,在较大的流域周围设有流域管理委员会、水务局或水务公司,统一进行相关规划和工程建设,直至供水到用户,然后进行污水回收处理,形成一条龙的管理服务系统。
(4)区域水源环境管理模式
发达国家的水环境管理模式证明,实行区域管理的模式,是对水资源和水环境进行有效管理的良好模式。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削弱了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加强了各州政府对水资源管理的权限,使水资源和水环境管理更具有权威性。各州以内部流域为单位划分自然资源区来进行地下水保护,污水排放控制等(于万春,2007)。
1.2.1.2 国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的法制建设研究
美国到目前有关饮用水水源管理的主要法律包括《清洁水法》、《饮用水安全法》及《水源保护手册》。但是专门针对水源地保护的法律到目前为止还未出台。美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的特点是以各机构间协调协作为主,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重要作用。在水源地环境管理过程中,利益方应为主导,非营利性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给予监督管理(王玉秋等,2010)。
德国饮用水水源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对较为完善,主要有《水法》、《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条例》等。其中,《水法》规定所有的饮用水取水口都要在建立水源保护区的基础上进行保护,要求尽可能保护取水口及其上游地区等水源保护区,积极要求当地居民和社会团体等的踊跃参与,共同完善水源地保护制度(李建新,1998)。
日本饮用水水源保护法规体系主要包括《河川法》、《公害对策基本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此外,还建立了“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制度、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制度、水源地经济补偿制度、紧急处置制度”等。国家环境部门下设水质保护局专门就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统一的保护与管理(蓝楠,2007)。
新加坡为了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污染源控制与治理主要依据环境部的《水源污染管制与排水法令》等。环境部与公用事业局联合运用网络系统来监测地面径流及水源地的水质,进行监测站点(断面)的优化及增设,并对水质、水量进行双重监控,有效地控制和减少了水源地污染(高斌等,2011)。
国外发达国家缺乏针对地下水型水源地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是通过长期实践,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规方面也取得了以上较好的经验。特别是美国涵括水源地保护的一级立法、严格的公众参与制度,德国完善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日本的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和水质监测制度、水源地经济补偿制度、紧急处置制度,以及新加坡的水源污染管理制度等,对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唐克旺等,2012)。
⑼ 什么是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及准保护区(概念)
摘要 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定义: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二级水源保护区的定义: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⑽ 取消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条件
当水源受到污染,不能安全饮用,必须取消原有水源,重新更换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