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警衔的类型
将校尉型。见于前苏联、东欧国家、朝鲜、越南、老挝、泰国、沙特阿拉伯、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埃及、利比里亚、秘鲁等国。有些国家为了与军衔相区别,在衔级前冠以“民警”或“警察”二字。如前苏联警察分为内勤和民警,内勤为上将、中将、少将、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准尉、上士、中士、下士、列兵,共四等十五级;民警警衔最高级为中将,其他警衔与内勤相同,共四等十四级。
非将校尉型。在衔级的名称上,可分为四种情况。第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许多英联邦国家,采用警察总监、警司、警督、警长、警员等衔级,但等级设置的多少不同。如英国警衔设五等十三级,澳大利亚警衔设五等十二级。第二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的台湾省,衔级名称比较简明。如德国警察衔级设四等:警监、警督、警长、警员,每等分为四级。台湾警衔设三等:警监、警正、警佐,每等分为四级。第三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少数国家,不分等,设九个衔级,即:警视总监、警视监、警视长、警视正、警视、警部、警部补、巡查部长、巡查。第四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少数国家,把警察分为两类,每类各设若干级。
混合型。把军衔将校尉与警官、警员等结合起来使用,或者把担任的职务等级与警衔融为一体。美国、丹麦、冰岛、荷兰、尼泊尔、西萨摩亚等一些国家和我国的香港特区属于这种类型。美国的警衔制度全国并不统一,以纽约市为例,警察警衔设十个衔级,即:总局长、分局长、助理分局长、副分局长、督察、助理督察、警长、副警长、警官、巡警。丹麦警察的衔级设九级,即:局长、第一副局长、第二副局长、指挥官、警察长、巡官长、巡官、警官、警员。
❷ 你不知道的“德国警察”体系
德国警察分为联邦警察和州警察两类,相互对立互不隶属,德国有16州,故有16州警,同联邦警察一并维护德国的法制。
各州的机关设置:州警察机构一般分为三级:中央级;中间级;地方级。具体而言,中央级机构通常是各州内政部,中间级机构通常是数个行政管区,地方级机构则是各个行政管区下辖的数个警务管区。警察大致分为四类:保安警察,刑事警察,水上警察,预备警察等等。
最后说一点虽然德国为二战战败国,但是是有军队的哦,称作德国联邦国防军。
❸ 二战德国军衔问题
一、1933年——1945年间德国军衔的沿革
1933年的德国帝国国防军(当时德军的正式名称)军衔按军种区分为陆军、海军二类,按等级划分为:元帅、将官(大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士官(上士、中士、一级下士、二级下士)、兵(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三等兵、列兵),共6等20级,各军种基本相同,元帅分别称为陆军元帅、海军元帅,海军海勤士兵冠以“水兵”。
由于这时德国的“一战战败国”身份未变,还受到《凡尔赛和约》和法、英、美等“一战战胜国”在政治、经济、军事上的各种制约,其军官军衔也“深受其害”:1、陆军元帅、海军元帅设而未授,任现职的仅有一战时晋升陆军元帅军衔的总统兴登堡,从1918年至1935年期间未晋升、授予过一位元帅;2、虽然设有大将军衔,但除“帝国国防部部长兼帝国国防军总司令”外,其他人莫能染指这个军衔;3、各级军官的晋升期限显着增长,大名鼎鼎的隆美尔、古德里安都曾扛着上尉肩章,一戴就是10余年……
1934年兴登堡总统病势沉重,国会决定由希特勒代行总统职权。希特勒便迫不及待地开始“抢班夺权”,同时开始实施他野心勃勃的扩军计划,与此同时对武装力量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军衔制度)也开始进行“纳粹化的、为期十一年”的改革:
1934年,7月20日,希特勒宣布:鉴于党卫队在1934年6月30日事件中作出的巨大功绩,我将其升格为纳粹党内的一个独立组织……我批准党卫队建立武装部队; 9月间,成立党卫队特别机动部队,组建“阿道夫•希特勒警卫旗队”等团级部队; 10月,整合党卫队衔级为:领袖——党卫队帝国领袖;高级长官——党卫队总指挥、党卫队地区总队长;上级长官——旅队长、区队长、旗队长;中级长官——党卫队一级突击队大队长、党卫队二级突击队大队长;初级长官——党卫队一级突击队中队长、党卫队二级突击队中队长、党卫队三级突击队中队长;高级士官——党卫队突击队小队长、党卫队一级小队长、党卫队二级小队长;初级士官——党卫队三级小队长、党卫队三级小队副;正式队员——党卫队组长、党卫队突击队队员、党卫队队员;预备队员——党卫队候补队员、党卫队学员,共8等21级。
同年8月,希特勒自称“德国元首”(全称:德意志第三帝国领袖、政府总理兼国防军最高司令[后改称武装部队最高司令],纳粹党全国领袖,1941年12月起兼陆军总司令),其不同场合称呼又有所不同:一般时称为“元首”,涉及到军务时称“元首兼武装部队最高司令”,涉及政务时称“元首兼帝国总理”。考虑到它是整个二战时期德国武装力量最高统帅的正式官称,本文将其列为德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称号”;
1935年,3月1日,正式组建空军司令部;3月16日,帝国国防军改称国防军;在空军中设立“飞行勤务军衔”;在海军中恢复了一战时曾设立的“海军准将”军衔;设立“总参勤务军衔”,这种军衔授予经过严格选拔和专门培训(如在军事学院接受过总参业务训练)、在帝国战争部或国防军局及以后的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工作的、从事参谋勤务的校官、尉官(在各军种总司令部工作的参谋军官不授予这种军衔);第一次调整士兵军衔:陆军取消一等兵军衔,将二等兵军衔区分为“服役6年以上”和“服役不满6年”两级,增设上等列兵军衔,同时对军衔标志进行修订;海军增设一级上等水兵、海岸勤务一级上等兵等军衔;空军取消上等兵军衔;
1936年,在陆军将官中增设“陆军元帅衔大将”军衔,高于大将半格,低于陆军元帅半格,计划授予担任国防军总参谋长、集团军群总司令、陆军参谋长等高级职务的大将。其实早在十九世纪末的第二帝国期间就曾设过此衔,大名鼎鼎的“铁血宰相”俾斯麦就领有此衔,直到1898年去世才被追晋为陆军元帅;
1938年,2月4日,成立“德国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德国国防军改称德国武装部队,并正式将党卫队特别机动部队等武装力量纳入“德国武装部队”编制;第二次调整士兵军衔:增设各军种的一级上士军衔;海军增设一级中士(海军一级中士、海岸勤务一级中士、海军步兵一级中士)和一级上等兵军衔(一级上等水兵、海岸勤务一级上等兵、海军步兵一级上等兵等)军衔;
1939年,正式建立党卫队野战部队(或称党卫军、武装党卫队、W-SS)—— “阿道夫•希特勒警卫旗队” 党卫队第一装甲师(简称“元首师”)、“帝国师”党卫队第二装甲师、“骷髅师”党卫队第三装甲师、“警察师”党卫队第四装甲掷弹兵师(摩步师),开始设置并使用党卫队野战部队军衔称号和标志,如党卫军准将(区队长)等;
1940年,取消“陆军元帅衔大将”军衔;在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内设立国防军宪兵司令部和宪兵司令官职务,将宪兵军衔提高到宪兵少将(海军、空军宪兵最高军衔仍为上校)——这也是陆军中将、少将军衔中唯一带兵种称号的;
1941年,4月3日更换陆军元帅的识别标志——帽徽、帽饰带、领章、肩章;
1942年,党卫队调整高级长官衔级,增设党卫队最高指挥(党卫军大将)级别,并修订了旗队长以上长官的衔级领章标志;第三次调整士兵军衔:陆军取消上等兵军衔,原上等兵大部晋升二级下士,二级下士以上择优晋升,同时再次修订士兵军衔标志;将宪兵士官、军士、兵的军衔变更为“宪兵警长”、“宪兵警士” ;
1943年,武装党卫队中增设一等兵军衔,但在党卫队其他机关、部队中未设立相应的衔级,在党卫队衔级表上也未列出相应称号;
1944年,2月8日,第四次调整士兵军衔:增设空军上等兵军衔;将陆军宪兵部队扩编为第一、第二、第三宪兵总队,分别由一名宪兵少将任总队司令,撤销原设的国防军宪兵司令部和司令官职务;在海军、空军中增设海军宪兵少将、空军宪兵少将军衔
到1945年战败前,德国武装部队的军衔区分为陆军、空军、海军、武装党卫队和宪兵,党卫队衔级单独设置。其中陆军军衔中另设总参勤务军衔,在海军中又分为海上部队军衔、海岸部队军衔。同时军政官、技术官、女军人另设有专门的级别(军衔)称谓。为便于读者对各种军衔、衔称作横向比较,笔者在每一称号后均附编号,以“元首”为始,其他类推。
一、陆军军衔:
最高统帅——德意志第三帝国元首(1);
元帅——陆军元帅(3);
将官——大将(4)、兵种上将(5)(分步兵、骑兵、炮兵、装甲兵、装甲掷弹兵[摩步兵]、山地步兵、工程兵、通信兵等8种)、中将(6)、少将(7);
校官——上校(9)、中校(10)、少校(11);
尉官——上尉(12)、中尉(13)、少尉(14);
士官——一级上士(15)、二级上士(16)、中士(18);
军士——一级下士(19)、二级下士(20);
兵——二等兵(服役6年以上)(23)、二等兵(服役不满6年)(24)、三等兵(25)、上等列兵(26)、列兵(27)。
以上共8等22级。(另有一说:1944年增设大尉军衔,未证实。)
总参勤务军官军衔设:总参勤务上校(9)、总参勤务中校(10)、总参勤务少校(11)、总参勤务上尉(12)等2等4级。总参勤务军官的待遇、晋升等方面均优于同级别的军官。据当时德国将军的回忆,一个总参勤务上校可以监督、参与集团军群级部队的作战指挥,颇有点“钦差”的味道。着名的“七二零狼穴爆炸案”的主谋施陶芬贝格,在任后备军参谋长时就被改授总参勤务上校军衔。
二、空军军衔:
元帅——帝国元帅(2)、空军元帅(3);
将官——空军大将(4)、兵种上将(5)(分航空兵、高射炮兵、空降兵、航空技术兵、航空通信兵、空军等6种,其中“空军上将”只授予非空军出身而从其他军种、部队或地方调入的人员)、空军中将(6)、空军少将(7);
校官——空军上校(9)、空军中校(10)、空军少校(11);
尉官——空军上尉(12)、空军中尉(13)、空军少尉(14);
士官——空军一级上士(15)、空军二级上士(16)、空军中士(18);
军士——空军一级下士(19)、空军二级下士(20)、空军上等兵(22);
兵——空军一等兵(23)、空军二等兵(24)、空军三等兵(25)、空军列兵(27)。
以上共7等22级。飞行勤务军衔设飞行勤务上校至飞行勤务二级下士,共4等11级。
三、海军海上军衔:
元帅——海军元帅(3);
将官——海军大将(4)、海军上将(5)、海军中将(6)、海军少将(7)、海军准将(8);
校官——海军上校(9)、海军中校(10)、海军少校(11);
尉官——海军上尉(12)、海军中尉(13)、海军少尉(14);
士官——海军一级上士(15)、海军二级上士(16)、海军一级中士(17)、海军二级中士(18);
军士——海军一级下士(19)、海军二级下士(20)、一级上等水兵(21)、二级上等水兵(22);
水兵——一等水兵(23)、二等水兵(24)、三等水兵(25)、新水兵(27)。
以上共7等24级。
四、海军海岸军衔:
将官——海岸少将(7);
校官——海岸上校(9)、海岸中校(10)、海岸少校(11);
尉官——海岸上尉(12)、海岸中尉(13)、海岸少尉(14);
士官——海岸一级上士(15)、海岸二级上士(16)、海岸一级中士(17)、海岸二级中士(18);
军士——海岸一级下士(19)、海岸二级下士(20)、海岸一级上等兵(21)、海岸二级上等兵(22);
兵——海岸一等兵(23)、海岸二等兵(24)、海岸三等兵(25)、海岸列兵(27)。
以上共6等19级。
五、武装党卫队军衔:
将官——党卫军大将(4)、党卫军上将(5)、党卫军中将(6)、党卫军少将(7);
校官——党卫军准将8)、党卫军上校(9)、党卫军中校(10)、党卫军少校(11);
尉官——党卫军上尉(12)、党卫军中尉(13)、党卫军少尉(14);
士官——党卫军一级上士(15)、党卫军二级上士(16)、党卫军中士(18);
军士——党卫军一级下士(19)、党卫军二级下士(20);
兵——党卫军一等兵(23)、党卫军二等兵(24)、三等兵(25)、党卫军上等列兵(26)、党卫军列兵(27)。
以上共6等21级。
六、宪兵军衔:
将官——宪兵少将(7);
校官——宪兵上校(9)、宪兵中校 (10)、宪兵少校(11);
尉官——宪兵上尉(1 2)、宪兵中尉(13)、宪兵少尉(14);
警长——宪兵高级警长(15)、宪兵一级警长(16)、宪兵二级警长(18)、宪兵三级警长(19) 、宪兵候补警长(20);
警士——宪兵一级警士(23)、宪兵二级警士(24)、宪兵三级警士(25)。
以上共5等16级,海军、空军的宪兵军衔与陆军相同,在军衔称号前冠以“海军”、“空军”。武装党卫队宪兵军官的军衔多出“党卫军宪兵准将(党卫队区队长,8)”一级,宪兵士兵的军衔称号与普通武装党卫队士兵相同,但冠以“宪兵”。
七、党卫队衔级:
领袖——党卫队帝国领袖(3);
高级长官——党卫队最高指挥(4)、党卫队总指挥(5)、党卫队地区总队长(6);
上级长官——党卫队旅队长(7)、党卫队区队长(8)、党卫队旗队长(9);
中级长官——党卫队一级突击队大队长(10)、党卫队二级突击队大队长(11);
初级长官——党卫队一级突击队中队长(12)、党卫队二级突击队中队长(13)、党卫队三级突击队中队长(14);
高级士官——党卫队突击队小队长(15)、党卫队一级小队长(16)、党卫队二级小队长(18);
初级士官——党卫队三级小队长(19)、党卫队三级小队副(20);
正式队员——党卫队组长(24)、党卫队突击队队员(25)、党卫队队员(26);
预备队员——党卫队候补队员(27)、党卫队学员(28)。
以上共9等22级。
八、军政官专指军队中在后方单位、各级司令部、机关、院校中从事工程、技术、教育、新闻、通信、军医、兽医、军械、军需、军法、行政等勤务的军人(野战部队中的此类勤务由军官、技术官、士官担负),其级别分:
特级军政官——特级军政官(7);
高级军政官——一级军政官(9)、二级军政官(10)、三级军政官(11);
中级军政官——四级军政官(12)、五级军政官(13)、六级军政官(14);
初级军政官——七级军政官(15)、八级军政官(16)、九级军政官(18,在海军中相当于17)、十级军政官(海军单设,相当于18);
候补军政官——候补军政官(20)。
以上共5等12级。
九、技术官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技能、未接受过军内外正规专业技术培训的士官、军士,其级别、职务仅在本单位有效。技术官的服役年龄战前规定为不超过35岁,开战后放松了规定,这也是我们经常在有关二战的影视、历史资料中看到“德军辈子兵”的原因之一。在陆军中分为:
上级技术官——正营级技术官(11)、副营级技术官(12)、正连级技术官(13)、副连级技术官(14);
下级技术官——正排级技术官(15)、副排级技术官(16)、正班级技术官(18)、副班级技术官(19);
候补技术官——候补技术官(20)。
以上共3等9级。
十、女军人在当时的德国武装部队中数量不多,主要从事后勤辅助性工作。战争初期,她们着军便服,只佩带帽徽、军种胸标和兵种色带。到1943年前后,开始给女军人授予军衔、配带军衔标志,并利用德语的词性变化专门使用“女性军衔称号”。在德国空军中为女军人设有如下军衔称谓:女空军少校(11)、女空军上尉(12)、女空军中尉(13)、女空军少尉(14);女空军中士(18)、女空军一级下士(19)、女空军二级下士(20)、女空军一等兵(23)、女空军二等兵(24)、女空军三等兵(25)等。(在党卫队系统中倒是一直实行“男女平等”——因为按照希姆莱之流的观点:入选党卫队的人都是日耳曼民族的“精英”!早在1933年就为女队员设计了女性服装,并授予党卫队衔级、佩带党卫队衔级标志,但称谓上仍使用“词性变化”,如党卫队女三级小队长等——笔者注。)
二、纳粹德国警察警衔的沿革
按照普鲁士——德意志的传统,警察是国家(以至于王国、公国、州)武装力量的当然组成部分。以穷兵黩武着称的纳粹德国当然不能例外,当时的德国警察拥有完整而复杂的既有别于军衔、军服但又有几分相似的警衔、警服。
1933年,纳粹刚掌权时的德国警察警衔区分为:
高级警官——警察总监(相当于少将)、一级警监(相当于上校)、二级警监(相当于中校)、三级警监(相当于少校);
初级警官——警督长(相当于上尉)、一级警督(相当于中尉)、二级警督(相当于少尉)、三级警督(军衔中无相当级别);
警长——一级警长(相当于中士)、二级警长(相当于一级下士)、三级警长(相当于二级下士);
警士——警士(相当于三等兵)、候补警士(相当于列兵)。
1935年,经戈林、希姆莱批准,更改德国警察的警衔,将高级警官的警衔改为与军队的将校相似,增加了警长、警士的等级,同时设立了专业技术警察警衔。此时一般警察的警衔为:
高级警官——帝国警察总监(相当于中将,由希姆莱兼任)、警察少将;
上级警官——警察上校、警察中校、警察少校;
初级警官——警督长、一级警督、二级警督、候补警督;
警长——高级警长(相当于上士)、一级警长(相当于中士)、二级警长(相当于一级下士)、候补警长(相当于二级下士);
警士——一级警士(相当于二等兵)、二级警士(相当于三等兵)、候补警士(相当于列兵)。
1942年,为适应战争的需要和纳粹党高层斗争的结果,德国警察完全并入党卫队序列,警衔作了较大调整,主要是警官警衔改与军官军衔完全相同,警察将官领章改与党卫队将官相似,同时设立了作为战争预备队使用的“野战警察”,警察在战区执勤也改着灰绿色野战服。
警察将官——警察大将(4)、警察上将(5)、警察中将(6)、警察少将(7);
警察校官——警察上校(9)、警察中校(10) 、警察少校(11);
警察尉官——警察上尉(12)、警察中尉(13) 、警察少尉(14);
警长——警督(候补警官,15)、一级警长(16)、二级警长(18)、三级警长(19) 、候补警长(20);
警士——一级警士(23)、二级警士(24)、三级警士(25)、候补警士(27)。
以上区分为2类(警官、警长警士)5等19级,到战争结束再未变化。
德国秘密警察(即“盖世太保”、SD)原来隶属于警察序列,不穿警服,1934年被划入党卫队建制,全体人员授予党卫队衔级,但外勤人员仍不穿党卫队制服。保安警察(类似于我国治安警、巡警、防暴警察、着装刑警的综合体)更于1942年将领章改与党卫队相同,只是以领章底版颜色区
❹ 美国警察叫FBI中国警察呢,德国呢
FBI与一般警察隶属部门不同。
美国警察分为联邦、州、城镇三级,各级之间互不隶属,各司其职。FBI是联邦调查局,直属于美国司法部管辖,按照联邦相关法律以及联邦与各州之间达成的管辖协议对有关案件实施管辖;而一般警察供职于州政府,属政府雇员,其职责范围在各州与联邦的协议中有明确规定,理论上只接受州政府的调遣。FBI的人叫agent,地方上的警察叫police。FBI没有制服,一般穿西装。
中国的警察包括武警和人民警察两大类。
“公安”广义上是指人民警察,分为公安部门管理的公安警察(即狭义“公安”,包括治安、户籍、刑侦、交通等)、国家安全部门管理的国家安全警察、劳改劳教部门的司法警察以及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四大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注:劳动教养已经被废除)。
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务员,实行警监、警督、警司、警员的警衔制度,服装以藏黑为主色调。
德国警察与警察组织分为联邦级和州级,分别由联邦内政部(人数最多,机构最大,管辖范围最广,历史最悠久的一个部)和各州内政部管理。联邦级警察主要包括:边防,铁路,水上,刑事警察等。州警察主要包括:治安,交通,刑事,警备,水上治安警察。联邦和各州都有自己的警察和治安法。德国共有十州一市,各州都设有内政部,内政部下设警察厅,局,处,科,分局,派出所,站;各专业指挥中心;特派员,监视员,巡视员等。各州虽然在自己的警察法中规定了各州警察的具体任务,但多数大致相同。其主要任务是:依据法律对危害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追究刑事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违法问题;依据交通法规监视和调整交通等。
❺ 警察是什么编制
1、公安局属于行政编制,公安局是公安机关的组织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下设职能部门。公安机关的最高部门是公安部,指导全国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级公安局。受所在地政府、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
2、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部级正职:总警监;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