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劳动合同的真伪,个人是否可以到劳动局查询
不用,只要公司法人签名并盖有公章和你的签名就好了
Ⅱ 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劳动关系一般通过劳动合同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下列凭证确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Ⅲ 国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状况
从国外立法来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一致肯定为劳动合同的常态,是劳动关系存续的一般形式,只要不出现法定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劳动关系就一直接续下去,直到职工退休。欧盟1999年颁布的关于保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雇员的指令(1999/70/EU)明确指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一般形式,有助于保护雇员的生活、改善其职业稳定性和工作待遇。”从1982年起,法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确定期限”(劳动法典法律编第121-5条)。雇主与雇员通常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欧盟上述关于保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雇员的指令(1999/70/EU)明确指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于特殊情形下,由成员国立法根据行业的特点在征询劳资团体意见后确定其适用范围及其续延。”法国劳动法典规定定期劳动合同只能适用于下列情况之下:一是替代休病假、产假等劳动合同中止的雇员;二是企业经营活动变化时,在季节性或临时增加的工作岗位上适用;三是为解决某些人员失业问题而订立的某些特殊的劳动合同,如针对青年人和长期失业人员而订立的就业互助性、适应性和获得资格性的劳动合同(法典法律编第122-1-1条)。法典还明确列举了两种禁止签订定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一是招聘雇员替代因集体劳动冲突(如罢工)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雇员;二是部颁规章所列的特别危险的工作岗位上(第122-3条)。此外,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续订也受到限制。定期劳动合同只能续订一次,续订期限加上原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8个月。定期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关系继续存续的,即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雇主在多个岗位上与某一雇员连续订立定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也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只有因季节性工作订立的定期劳动合同不论怎样续订,都是定期劳动合同(第122-1-2条)。英国劳动法为了落实欧盟1999年的指令制定了关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雇员的条例(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条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初始期限和续延期限总合一般不得超过4年。超过4年后劳动关系继续存在的,除非雇主有客观理由证明需要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否则即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德国劳动促进法也要求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长于18个月。
在美国,对劳资双方签订何种类型劳动合同无任何强制,当事人可在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任选,而在德国、法国,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直接予以限制。
Ⅳ 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员工与公司劳动关系确认方法: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有:
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包括了:
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
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Ⅳ 如何正常解除德国分公司试用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既然签订的是德国规范的劳动合同,那适用的也应该是德国的《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履行或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依据德国的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约定。
试用期内认为他并不适合岗位要求,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供足以证明他不胜任工作的证据(招聘条件及要求),且该招聘条件及要求应是在招聘时予以公示,他知晓并接受。
否则就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Ⅵ 如何确认员工与企业的真实劳动关系
第一,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第二,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时的举证责任分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已经用工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用工。但问题是,当单位否认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怎么办?此时劳动者只能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案件受理。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而作为用人单位,必须能够拿出相反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劳动争议实体性争议内容的不违法,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