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德国政府的组成
【探人性的路线图 】
人性何来?欲将何往?以我86岁的经验和史书知识,及耳闻目赌许多现存、出土古迹等,可认定人类之始,是从粗野、愚昧、迷信、自私、弱肉强食的兽性走来,进化到奴隶制、封建制社会时,以国王和家长专制式形成,并用撕杀、战争、篡夺等手段,达到胜者为王败者为贼的朝代更迭,皇权的至高无上,享乐威福的极至,拉大了不平等的矛盾,无怪才会“引 无数英雄竞折腰”,世界无序无理的一盘散沙性,割据、吞并、争霸、黩武···,各自为是,各为其政,自私自立多,正义者少,但距兽性渐远,有些文明古国已渐升华了道德、法律和创造力,社会财富渐增,人口密度加大,人们为了和谐交往和安定生活,势必产生道德规范,随后择其重点产生了国家公权的强制法律,当然那时法律也是由国王及其 团伙掺入私利制定的,并多由国王以言代法,严刑峻法只对臣民,独尊皇权,所以列宁说“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是有道理的。
发展到近代,各国的文明法制和民主革命虽已俱兴,但还无世界机枸协调管理,仍是各自为是,群雄割据、殖民入侵、弱肉强食的旧格局,所以就有人利用“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硬用在人性激情的邪路上,如“二战”的纳粹党希特勒,自认为是“高等人民”,要统治杀害“低等分子”,打着“需要和平”的口号,穷兵黩武,以坦克大炮入侵别国,大开杀戒,以图霸权。还有日本法西斯,打着“大东亚共荣”的幌子,实则用军队持刺刀、大炮等,疯狂的血腥屠杀别国人民,杀人放火、奸淫掳掠、无恶不作,道德丧尽 。这些不顾人道和名声,只靠武力征服他人的疯子们,即不看历史车轮的前进方向,也不懂“得人心者得天下”的真理,更不懂人间道德和正义,这种不分人与兽性的胡为,必遭绝大多数人的痛恨,其结果都是身败名裂,遗臭万年,永被钉在了耻辱柱上,永世不得翻身。
这种人间悲剧,因有了联合国这一世界组织,而渐驱尽黎明前的黑暗,那种毫无人性的践蹋人类的兽行,已渐行渐远,即便还有不顾人性道德的少数恐暴分子及其团伙,打着宗教外衣,破坏正规教义,编造离奇的谜信,制造恐怖、暴力排他等事件,达其享威福的天堂梦,注定不会得逞,很快会消失在全人类的汪洋大海中。
总之人性从蒙昧、自私、弱肉强食的兽性走来,向着文明理智、道德法治、科学创造、公正、民主、和平的方向走去,也可说是由只重利己向公平利众发展了去,这条清晰的路线大家能认同吗?知昔、明今、预未来,人类进化至今,整个社会尚无统一道德明文推广,也无有力的法律来惩办,还是军事对垒、武备竞赛、挑衅威胁、战乱频仍的局面,联合国诞生70多年依旧,很不适应当今变化了的新形势,经济一体化、一带一路 、网络地球村···,人心所向,急待改革与时俱进,所以总在前方有个众望所归地理想,牵引大家向往那永无战乱、无贫困、无迫害、无惊恐、无不公正,基本心平气和的社会归宿,要达此目的整个社会应是:在全球范围内,由多数公民真实意志表决的世界统一法律,能公正有力的执行且法务独立。最好本着“法律你我他,共同来约法,谁犯甘受罚”的精神制定,才感“自由”。大家对此认同吗?要想实现这一条,必须做到军武“同步、同比瘦身法”:(一),就是我向联合国秘书长写出无数建议的:由秘书长向全体提议,对各国杀人武器 ,除警、法、维和等必要部门保有外,其余一律实行各方易接受的,谁也不吃亏不占便宜的“同步、同比例瘦身法”,先从禁产禁购销始,交叉监督,约法执行,定期公布,大家对此还有好法吗?(二),还需提早推广人类统一道德,因为人非禽兽,是要脸面重荣辱的,故以道德提高全人类的觉悟,避免各为其是,为世界永和平铺路 ,初拟道德标准如下,欢迎批评达共识。
一,道德定义:凡一切不图报偿的公正利他利众的科学思想和言行,都是道德的,光荣,提倡。凡一切和理、法利己也利人利众的事业,是人生应尽职责,必做,戒懒。凡一切非理、法损人损公利己(或不利己)的非科学思想和言行,都是缺德的,可耻,禁忌。
二,道德界定:道与德俩范畴,道是站在平等基础上的讲道理,其评判标准是人民法律;道似人人必行的唯一轨道,凡出轨善的科学思想和言行就是美德,凡出轨恶的非科学思想和言行就是罪、错。
三,道德范畴:“人类之爱”。
盼同志们能把此文传到联合国去。 平和的老头2018年1月卢建申
中国。天津
Ⅱ 德国联邦议院与参议院有何区别人员构成与职权的不同。
德国联邦参议院是德国的一个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各联邦州在联邦中的代表,是德国联邦制国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联邦参议院参与联邦的立法和欧盟事务。联邦参议院没有选举任期,是一个连续的国家权力机关,党派比例随着各州议会的选举而变化;而联邦议院则是一个不连续的国家权力机关,每4年重新选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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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德国政体分析及其形成背景
德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 资本主义 国家。欧洲四大经济体之一,其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国民具有极高的生活水平。下面是我分享的德国政体分析及其形成背景,一起来看看吧。
德国 政治 体制分析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为政权组织形式,以联邦制为国家结构形式,实行多党制。
沿革 1945年5月8日法西斯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后,苏、美、英、法四国对德国实行分区 军事 占领和管制。根据波茨坦协定,德国“暂不设立”中央政府,但“应尽速恢复地方自治”。1947年1月~1948年6月,美、英、法 三国 占领区先后合并,统称西部占领区。1948年9月在美、英、法三国支持下,西占区各州议会代表组成协商会议,着手起草宪法。1949年5月8日,协商会议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5月23日,《基本法》公布生效,正式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同年8月,根据《基本法》举行联邦议院大选。同年9月20日,组成了第一届联邦政府。同年10月7日,苏占区也正式成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联邦德国成立初期,美、英、法三国仍根据1949年4月颁布的“占领法规”以及所成立的“盟国高级专员公署”继续实行控制。事实上,公署是居于联邦政府之上的最高权力机构。当时,联邦政府不能设置国防部和外交部,也不能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1955年美、英、法与联邦德国签订的《巴黎协定》生效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终于成为主权独立的国家。1990年10月3日,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所属全部5个州并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实现统一。 政权组织形式 联邦德国采取“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设立联邦议会、联邦政府和联邦司法机关,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衡。
国家元首 根据魏玛共和国二元行政体制的教训,《基本法》设联邦总统为虚位元首。总统由各政党提名,经联邦议院全体议员与同等人数的各州议会代表组成的联邦大会不经讨论选举产生;任期5年,连选可连任1次。总统不是联邦政府的成员,不拥有实际行政权力。其职责主要是:签署并公布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通过的由联邦和有关部长副署的 法律 、法令;根据联邦议院的 决定 任免联邦,根据联邦的提名任免联邦各;主持国家 礼仪 性活动等。
联邦议会 联邦德国的最高立法机关。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联邦议院通过普选产生,每届任期4年。主要职权是:制定和通过法律,监督法律的执行;选举和撤换联邦;参与选举联邦总统;参与选举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高等法院的法官;批准联邦政府同外国签订 国际 条约; 对联 邦总统蓄意损害《基本法》或其他联邦法律的行为进行弹劾;等等。联邦参议院由各州政府按人口比例指派3~5名政府成员组成。各州代表任期不统一,由派出的州政府决定撤换。联邦参议院的主要职权是:提案权(其提案须经联邦政府提交联邦议院),并对联邦议院通过的法案有审议权;对涉及修改基本法以及涉及各州行政和财政的法案或联邦政府颁布包含上述内容的 条例 拥有否决权;仲裁联邦政府与某一州的纠纷或冲突;批准联邦政府对某一州采取强制性 措施 ;参与宣布立法紧急状态;参与选举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高等法院法官;参与批准联邦政府同外国签订国际条约;对联邦总统蓄意损害联邦法律的行为提出弹劾;参与对预算、国库和债务的监督;等等。联邦参议院实际上是各州政府派驻联邦的联合机构。各州政府通过联邦参议院,参与联邦的立法和行政事务,对联邦立法和行政起辅助和牵制作用。联邦参议院在联邦与州以及各州之间起平衡和协调作用。
联邦政府 由联邦和联邦各组成,对所有有关联邦内政、外交、国防、财政、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事务作出决策,进行管理。根据1968年通过的作为《基本法》的补充的《紧急状态法》,政府在“非常时期”拥有独揽一切的大权。联邦是政府首脑和国家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人,由总统提名并经联邦议院全体大会选举产生。各由提名经总统批准。和各均不设副职,但可有1位部长兼任副。联邦对联邦议院负责,各对负责。但联邦议院只能以积极性不信任投票,即以大多数议员选出继任者并请求联邦总统将免职,来表示对联邦的不信任。联邦的权力广泛,主要有:①可不经议会批准或同意改组政府,设置部级机构,规定内阁工作程序,划定各部职权范围。②在组阁和政府活动过程中,对各行使提名任免权。③在政府工作过程中,行使制定总的政策指导方针的权力。④如果联邦要求对他表示信任的提案没得到联邦议院的支持,他可请求联邦总统在21天内解散联邦议院。但联邦议院如选出新的,则解散权立即终止。
联邦法院 司法机关享有广泛的司法审查权。联邦法院组织系统分设联邦高等法院、专门法院和宪法法院。各州设有地方法院、地区法院、州高等法院和州宪法法院。联邦法院在各州不设单独的基层法院。州的法院就是联邦高等法院的下属法院。联邦和州是同一个法院系统。宪法法院的地位高于其他法院。联邦宪法法院有权就与联邦机构的权利义务有关的宪法问题作解释;裁决联邦与各州或各州之间关于宪法的争议。其成员半数由联邦议院选出,半数由联邦参议院选出。
联邦制度 联邦德国沿用魏玛时期的联邦制。《基本法》规定了联邦与各州的权力分配及其关系的基本原则:“联邦的权力得置于州的权力之上”。立法权主要由联邦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主要由州行使。联邦有《基本法》列举的专有立法权和共有立法权,各州有保留立法权和共有立法权。凡经联邦立法,州与其相违背的立法即 自然 失效。各州无不可剥夺之权,各州宪法也必须符合《基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行政权和司法权不仅大部分由州行使,而且联邦还委托州行使部分属于联邦的权力。在财政预算方面,联邦和各州是自主的和独立的。
选举制度 联邦总统和联邦由间接选举产生。联邦议院由直接选举产生。联邦议员有一半是按单名选区的多数代表制选出,另一半按比例代表制选出。凡年满18岁的公民均有选举权,凡已达法定成年者均有被选举权。每个选民选举2次,其中1次投个别候选人的票,1次投政党的票。全国分248个选区,每个选区选1名议员,选区的候选人均以个人而不以政党身份出现。比例代表制的选举则按各政党得票多少按比例分配议席。分配时要扣除本党以个人名义获得的席位,余下的名额由各党自行安排。这是比例代表制和多数代表制相结合的一种选举制度。
政党制度 实行多党制。但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来,在大选中能获得议席的政党主要是____民主联盟-基督____联盟、社会民主党和自由民主党。 根据选举法规定,在全国没有获得5%的选票或直接取得3个席位的政党不能进入联邦议院。这加强了大党的地位,排斥了众多的小党。联邦德国的执政党必须在议会中占有半数以上的多数席位,通常都是两个政党联合组织政府。60年代以来,主要是由基督____联盟-基督____联盟与社会民主党轮流组织政府,自由民主党只是作为两大党的联盟角色。
德国政治形成背景
二战后,为了避免悲剧的重演,使民主政治制度在德国真正运行和巩固,在盟国的主导之下,德国开始了大规模的政治 文化 重建。重建运动首先从反省纳粹的罪行入手,在此基础上对公民进行民主政治意识的再 教育 。首先是政府在新的联邦共和国框架内运行, 以其民主和法治的施政原则和方式影响和引导民众政治意识的转变。其次是学校教育在再教育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学校中,政治教育开始被视为系统地学习民主的重要途径,而民主不仅被理解为政府的组成和运作形式,更被看作是一种生活方式,每个公民都必须去认知、掌握和实践的。再次是大众传媒在肃清纳粹余毒方面发挥了史无前例的作用,通过报纸、杂志和广播将纳粹的罪行公诸于世,使全世界每一个角落的人们都认识和了解了纳粹极权统治的真相, 更引发德国人自身的 反思 。为了使大众传媒不再像纳粹时期那样成为独裁统治的宣传机器,战后德国对媒体也进行了改造,开始建立公法广播电视,使其摆脱受制于政府的地位和命运。通过向民众征收广播电视税来保障其资金来源,维持其运营,在管理方面也保证其独立性,但由政府和社会各利益团体共同组成的理事会对其进行监理,这样媒体就得以保持其中立立场,从而保障了充分的资讯自由,使媒体真正成为一个公开和透明的平台,人们可以在其中进行观念的交流,形成公众 意见 ,监督并影响政治生活。在这一发展时期,特别是经历了1967 /1968年被称为西方!文化大革命的学生运动,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受到了洗礼。经过两个阶段的艰苦努力,德国 成功 的完成了政治文化的转型,民主政治制度的稳定和巩固也促进了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德国走出了战争的废墟,成为经济强大的西方民主阵营中的重要一员。
根据经典的政治 经济学 原理,经济制度是上层政治制度的基础,政治体制的转变也必将带来经济体制的转变。作为世界上一种独特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模式,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自1948年问世。“社会市场经济”是西德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米勒—阿尔马克提出的概念。他认为,“社会市场经济”是依据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的、以社会补充和社会保障为特征的经济制度,市场自由同社会平等相结合是其原则。一方面,整个经济的运转以自由竞争为基本准则,使生产诸要素达到最佳配置,从而保证经济以最节约、最高效的形式发展;另一方面,为了维持社会稳定,国家以社会救济、养老金、补贴等再分配手段来调节收入分配,防止和缩小贫富差距,从而避免社会冲突,保证经济持续和稳定发展。
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尽管在其60多年的发展中遭遇过种种困境与挫折,但却表现出惊人的连续性,是德国政治“变与不变” 历史 进程中最大的恒定因素。
德国独特的传统政治文化,逐步衍生了德国的政治发展史。相对于其它国家的发展而言,德国在发展过程中,政治文化扮演了重要角色。所以,易言之,分析、总结德国的传统政治文化不仅对于了解德国的政治发展史,而且对于认识今天德国的政治现实及其发展走向,均具有可资借鉴的地方。
第一,国家主义
德国的国家主义首先表现在德国民族国家的建立和国家统一问题上。德国的历史——确切地说,是民族国家建立、国家统一问题——一直是德国人忧心的话题。在第二帝国建立之前,德国一直都处在四分五裂和落后的状态,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自到第二帝国的建立,德意志才结束了长达952年的分裂状态。从此,德国作为一个统一的近代民族国家在欧洲崛起。在德国的古典哲学家的中,实现国家和民族的统一是其政治思想的重要课题之
一。在他们看来,德意志民族的统一和复兴的根源和力量在于发扬“民族精神”。一个民族之所以作为一个民族而存在,根本在于它的文化、宗教、道德和风尚等精神力量。他们甚至夸大德意志文化的成就,提出日尔曼是优秀民族,因此应当承担起领导世界责任的谬论。德国的国家主义,还表现在二战前希特勒吞并捷克斯洛伐克的苏台德区,占领奥地利等一系列行动中。这种国家主义还可以从侧面得到明证。德国在20世纪霸行欧洲的历史,是很多欧洲国家不可忘却的“集体记忆”,正是这种“集体无意识”使得德国的邻国一直将德国视为真正的威胁。在1990年东德和西德统一之后,东德之所以能够实现向民主和市场经济的转型,这一点在后 社会主义 国家被视为一个例外。其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它通过和平的非暴力的方式,而不是流血政治或者说是充满血泪的战略;第二、也是更重要的是,民主和市场经济转型的实现伴随着一种强烈的民族感情冲动——东德人高呼“我们是一个民族”。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所以东德的民主和市场的转型又被视为内生的民主化过程。
总之,德国的国家主义,贯穿于德国发展过程的始终。既要解决将所有讲德语的人都统一于唯一的德国之下,也要解决由于与领国相比自身建国的迟滞、国家主义者抱负的失败而导致的人民内心的普遍创伤和挫折感,还要解决由创伤和受挫所导致的更极端的国家主义,或许后两者比单纯的“统一”问题更难解决。
第二, 传统文化 的禁锢
虽然德国战后在政治文化转型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巩固了联邦共和国的民主体制,促进了政治现代化的不断发展,但是轰轰烈烈的重建运动并非没有局限性。直至今天,德国的传统文化仍然在相当的程度上模铸着其政治生活, 这既体现在其政府运作方式方面, 也体现在公民政治参与方面。表现主要如:第一,对公民的政治参与影响。从公民的政治参与角度来看,由于德国在历史上形成了国家至上主义和避免冲突的政治文化传统,不同个人、阶层和集团之间公开的利益竞争被认为并不一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第二,电视传媒受到政治势力的影响。公法广播电视所播出节目的44% 是信息和教育节目,它们为战后的
政治文化转型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直到1984年以后在联邦德国才出现私人广播电视,以播出 娱乐 节目为主,其市场占有率和广告收入直线上升,很快就形成了与公法广播电视相竞争的局面。而公法电视台近年一直受到批评,因其日常经费来自 税收 ,使其难免不受政治因素的影响。
战后德国的经历表明, 外在的因素“社会市场经济”也发挥着不容忽视的影响。
德国的市场经济是创新的第三条道路。
“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是介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中间路线,它是自由与秩序的结合,强调效率和公平的平衡。有德 国学 者指出:效率与公正不是彼此对立、而是相互补充的。效率的对立面不是“公正”,而是“没有效率”;没有效率就意味着浪费,就是在毁灭资源。效率亦是公正的一个组成部分,效率与公正两者兼而有之就是一种第三条道路。艾哈德领导实施的社会市场经济就是一种第三条道路。
实行经济领域的 民主制度 。
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是实行经济领域的民主制度, 即在企业内部实行共决权制度,即企业雇员有权参与企业的决策。共决的形式主要表现在雇员通过企业监事会参与企业决策,特别是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条件等方面的决策。通过实行这一制度,在企业这一微观单位里,雇员与雇主之间形成了合作的关系,而这样的制度安排首先是针对保护劳工权益的,它的作用已经超越经济范畴,成为维系社会团结和整体利益的有效工具。不仅在企业这一微观层面,与之相适应地二战后德国在宏观层面上也形成了一种协商体制,即在劳动领域牵涉劳工的工资、津贴、劳动条件和解雇等切身利益问题时,不是由雇主单方面来决定,而是由劳工与雇主两大利益集团平等协商共同制定相关的标准。
联邦德国战后的经济奇迹不仅使经济迅速恢复活力并取得巨大发展,同时极大地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从客观上验证了社会市场经济的巨大成功,使人们对它产生了深刻的认同。它的影响和贡献不仅仅局限在经济领域,因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是紧密相联、相辅相成的,社会市场经济所体现的自由竞争和经济民主、公正的原则与战后德国建立的政治民主原则和体制是一致的。因此,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既奠定了民众认同战后德国民主体制的物质基础, 同时也通过经济生活对人们思想和行为方式的深刻影响,奠定了民主体制的观念基础。
德国的政体与我国的比较
无论是在国情还是思想文化方面,德国与我国有着许多相似的地方。所以德国走过的道路也许也就是我们将来要走的路。我国要在发展的各方面借鉴德国的 经验 和教训。在传统文化方面我认为它的积极作用要大于它消极的一方面。我们不应该一味的去排斥传统文化,而是学会去利用,就像德国在充分的利用的自己的传统文化。传统文化没有错,错的是我们没有正确利用传统文化。当然,这不是一句话的事情,需要我们要花费一定时间和精力,我们现在需要的沉下心来,通过不断的实践来挖掘我们传统文化与现代相结合的地方。这样的结果是双赢。
伴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是必然的。我国现在要建立和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应该说这是根据我国国情提出的。但是在一些发展理念和发展思路方面
应该多借鉴德国的经验,德国的第三条道路就是我国对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的目标,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把效率和公平并重的结合起来,这是最基本的理念,然后法律和制度安排等都遵守着这个理念,这样发展才不会出现误差。而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这诸多问题,效率和公平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对等,相关的配套设施也不太完善。另外,德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从保持着良好的延续性,在遇到问题是不断的完善体制而不是否定根本,这也是我们需要借鉴的。
德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成功的,现阶段我国也在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在经济文化方面我们要借鉴德国的经验,把握住正确的方向,我相信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也一定能够成功。 参考文献:
1、陈志斌.《德国政体教程》.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2、马敏.德国选举制度对政党政治的影响分析[J].《德国研究》.2002
3、吴志成.《当代各国政治体制:瑞士和德国》.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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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德国是怎么选举总统_德国总统怎么选举产生的
德国总统(德语:Bundespräsident)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国家元首,那是怎么选举产生出来的呢?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德国是怎么选举总统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德国是怎么选举总统
联邦总统由联邦大会(Bundesversammlung)经讨论而选举产生。凡年满40周岁并享有联邦议院选举权的德国人均可参选。联邦大会由联邦议院议员和同等数量的由各州议会机构根据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的州议员组成。联邦大会由联邦议院议长召集。
联邦总统任期5年,经再次选举仅可以连任一次。
对联邦总统故意违反德国《基本法》或其他联邦法律的行为,联邦议院或联邦参议院可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弹劾请求。联邦宪法法院经确认可宣告联邦总统丧失职权。
联邦总统在无法行使其职权或提前卸任时,其职权由联邦参议院议长行使。
德国选举总统的制度
法律依据
德国实行三级选举制,即地方选举、州议会选举和联邦议会选举。按《基本法》39条规定,联邦议院每四年选举一次,一般在秋季举行新的选举最早在联邦议院任期满46个月之后,最迟满48个月之后进行。发生联邦议院被解散的情况时,新的选举应在解散后60日内进行。选举出新的联邦议院后,最迟不得超过选举后30日召集会议。
而《基本法》仅对选举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选举原则、选举程序和选举机构等实施细则则由《联邦选举法》具体规定。
德国政治制度选举原则
《基本法》38条第一款规定了选举的五项原则:德国联邦议院的议员由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无记名的选举产生,即遵循普遍选举、直接选举、自由选举、平等选举和秘密选举原则。
德国政治制度选举程序
德国选举国家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具体规则和次序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一)、划分选区。实施选举的区域单位,一般按地区或人口数划分。把选区跨分为若干个投票区,是为了选民投票的方便,每个选举区的选民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500人。
(二)、选民资格。指法律规定的参加选举所要具备的条件。
(三)、选民登记。指选举机构依法办理公民参加选举的程序。
(四)、候选人。德国通常由政党提出议员、联邦总理和联邦总统的候选人。
(五)、竞选。德国政党竞选活动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制定竞选纲领、推举候选人、确定政治议题和竞选口号、动员、争取选民。
(六)、投票制度,指选举代表或议员的规则和方法。
(七)、选票。是选民或选举人用以表示自己赞成或反对候选人的法定选举文件。
(八)、当选计票制。德国于二战后开始采用混合代表制,即在选举中分别采用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两种方法计票,需选民进行两次投票。
(九)、预测选举结果。
德国历届选举总统的历史
德国联邦总统的前身
阿道夫·希特勒
是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1919年至1945年)的联邦大总统(Reichspräsident)。与魏玛共和国时期宪法规定的总统职权相比,联邦总统的职权已被明显削弱。
1919年的魏玛宪法赋予国家总统很大的权力,不仅享有代表国家的职权,而且可以通过解散议院和任免总理直接影响国家政治,他还有权颁布紧急状态法案,另外,总统也是国家军队的最高领导人。魏玛时期的总统被称为“没有皇帝头衔的皇帝”
1933年,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德国总统、陆军元帅保罗·冯·兴登堡任命希特勒为德国总理,造成希特勒得以上台并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
1934年,兴登堡去世后,希特勒把总统和总理的职位合二为一,称元首兼帝国总理(Führer und Reichskanzler),希特勒集总统、总理、三军最高统帅的职务于一身,废止共和国,建立了法西斯独裁政权,直至1945年二战结束。
1949年5月23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宪法性质的《德国基本法》生效,它吸取了历史教训,很大地限制了联邦总统的政治权利,联邦总统不能单独确定联邦总理,也不能单独颁布紧急法案,也不享有对国家军队的最高统率权。《基本法》明确了联邦总统的职权,他同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联邦宪法法院相互牵制。
1949年8月,联邦大会选举特奥多尔·豪斯(Theodor Heuss)为德国第一位联邦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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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德国政府是怎样产生的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议会共和制,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其中,联邦议院行使立法权,监督法律的执行,选举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和监督联邦政府的工作等。目前执政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基督教社会联盟)和社会民主党即为联合执政形式,由于两党是德国最大的两个政党,该联合执政形式也被称为"大联合政府"。
与其他西方国家不同的是,德国的总统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五年召开一次的联邦议会和联邦参议院全体成员选举产生。根据德国宪法规定,凡年过40岁的德国公民都有权竞选国家总统一职。作为国家元首,联邦总统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成为德国内政及外交方面的形象代言人,要为政府首脑——德国总理,以及其他政府官员的选举、任命及解职进谏献策。在特定的情况下,德国总统也可以解散德国议会,决定联邦法官的任免。联邦法律也只有通过他的亲笔签字方能生效。联邦大会由603名联邦议会代表以及603名参议院代表即各州议会代表组成,每个州选出的代表人数同各州人口多少成正比,各党派参加联邦大会的人数取决于该党在州议会占的比例。
在德国,人们享有平等,自由,无记名的直接选举权。每一名选民有两张选票,第一票投给所在选区的代表,第二票投给某个政党,这一政党将从党内比例代表名单中选择人选担任议会议员。
598个联邦议会席位中有半数席位是通过选民对政党的选择(第二张选票)确定的,另外半数席位则是由选民对选区的代表选择(第一张选票)决定的。因此政党在选举制度中起 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联邦议会议员的党籍反映了选举人的选择。为了防止一些小党进入议会,保证大党执政,在选举制度中有一条重要规定,即所谓的5%条款。 德国的选举制度使一些规模较小的政党难单独执政。通常来说他们会与其他政党组成执政联盟。执政联盟会在大选前发表联合声明,让选民们了解其所支持政党的合作伙伴。
Ⅵ 德国总统是怎么产生的
德国是议会制国家,总统是个虚职,没有实权,联邦总统由联邦会议(联邦下院与各州议会组成)选出,任期为五年.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主要是荣誉性质的,比如正式任命高级政府官员,签署法律生效,外交礼仪等。
行政权来自联邦内阁.内阁以联邦总理为首,他是政府首脑.联邦议会下院多数党(议会选举席位多的政党)领袖或执政联盟中的多数党领袖担任总理。总理的职权很大,大部分的行政权都在总理手里,相比总统就没什么实权了。
类似的国家还有以色列。
Ⅶ 德国总统有实权吗
没有实权,德国采用议会制而不是总统制。
德国不是君主立宪制国家,而是一个议会共和制国家。议会共和制国家的基本特征是:国家元首基本都是虚位的,国家的实际日常行政事务由在议会中拥有多数议席的政党领袖组成的内阁负责处理,而内阁的实际掌舵人称为总理。
职能介绍:
德国总统的职权,可参加国家、社会和文化活动,访问各联邦州和城市。在外国进行国事访问,接待外国国家客人。在外国进行国事访问,接待外国国家客人。
在国际法意义上代表德国人民,以联邦的名义同外国缔结条约。签发国书和派遣德国驻外国使节,接受外国国书并接待外国驻德国使节。
此外德国总统提出联邦总理的人选,交由联邦议院选举; 任命联邦议院选举产生的联邦总理; 任命联邦总理提名的联邦政府各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