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德国检察制度是怎样的
德国检察制度一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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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7日 点击:1374次 来源:首都女检察官网
2003年8月16日至29日,我有幸跟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政工干部研修团共14人赴柏林进行了十天的学习。在这十天里,柏林市司法官员认真严谨的研讨讲座和热情周到的接待服务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们认真听课,踊跃提问,积极观察和思考,注意与德方的交流,介绍我国的有关情况,获得了接待方的普遍好评。通过聆听司法官员、检察官、法官、警察局官员的讲座,进行座谈交流,参观柏林市检察院、总检察院、柏林市警察局刑事犯罪部、看守所、青年监狱,旁听区法院审理案件等,对德国的司法制度特别是检察制度、德国检察官的权利义务和选拔任免制度等有了比较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这次学习考察一方面增进了北京市检察院与德国柏林市政府及检察机关的交流,使我们开阔了眼界,增长了知识,另一方面也促使我们在比较中认清我国检察制度的特点,发现可供学习借鉴之处,可谓是收获颇丰。仅用这样一篇文章来概述我所了解到的以柏林为模板的德国法律制度和蕴含其中的法律原则是远远不够的,同时因为时间的关系,很多问题没有学深学透,留下了不少疑问。在此,笔者只能就学习中印象和感受最为深刻的部分进行粗浅介绍,与同志们交流探讨。
一、 德国司法制度概况
应当说,德国的司法制度是构建在联邦宪政的基础上的。德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各州均有自己的立法机构、行政和司法机构,他们依据基本法(即宪法)确定的权力分别履行自己的职能。在德国,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参议院、内务部和司法部执掌,但司法部和内务部都设立在政府之下,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与我国的三权分立含义不同。德国警察局作为行政机关,由内务部主管。涉及司法机构的事项,包括检察院、法院的组织机构和人事管理、各项司法预算、司法协助、执行和监督、培训进修等,则由联邦和州的司法部分别主管,联邦与州的部门之间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法院是审判机关,实行三级两审制,分联邦法院、州法院、地方法院,并设立专门法院,有着复杂的法院体系,法官享有较充分的独立自主权。检察院的设置由《法院组织法》规定,在法院内设立相应级别的检察院,但各自独立,不存在隶属关系,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有调查权。警察应当在检察官的领导下开展侦查工作,警察局无权作出处罚决定,所有处罚均应由法官作出或经法官认可。
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为主,采取法官为主的纠问式审判。德国还实行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尊重法官的判决;注重保障人权;虽未以法律明文规定废除死刑,但现有刑法中没有死刑的规定。近年来,随着欧盟一体化的进程加快,欧盟各国家都加快了司法改革的脚步,以期逐步实现在欧盟范围内统一立法、司法。柏林市司法部和柏林市总检察院也都设有专门的研究与欧盟法接轨、办理相关案件的部门。
二、 德国的检察制度概况
1、德国检察制度的特点
德国检察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检察院的职能主要限于刑事诉讼方面:一是负责对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进行侦查,有权指挥司法警察;二是提起公诉;三是对刑罚的执行进行监督。因其实行起诉法定主义,因此只有检察院才有权提起诉讼。德国的检察院代表国家和政府利益,不仅有权提起公诉,并参与诉讼全过程包括负责刑罚的执行,而且有责任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2、检察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德国检察院的组织机构和职能设置由《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予以规定。每个法院设一个相应级别的检察院,包括联邦检察院、州检察院和地方检察院,个别地方有地区检察院。检察院与法院只是对应设置,并无从属关系。上级检察机构与下级检察机构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联邦检察院不能领导州检察院,两者之间只是协调关系。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所属检察院进行监督,各级检察院的首席检察官对本院检察官进行领导。如柏林市各级检察院由柏林市司法管理局进行管理。柏林市总检察院由总检察长领导。
德国联邦最高检察院只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毒品犯罪、税收方面的犯罪等少数特定犯罪的侦查起诉工作。其它案件完全由州检察院及其下属的地方检察院负责。据柏林市总检察院和市检察院的高级检察官的介绍,柏林市作为德国的首都,具有与州相同的地位;设立了柏林市总检察院(相当于州检察院)和市检察院,还设立了动物园区检察院,区检察院的案件管辖范围由市检察院确定。市检察院办理大部分刑事案件,对轻微刑事案件,则指定由区检察院办理,但既涉及刑事又涉及民事的案件以及涉及到专业法律的案件如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青少年犯罪案件等都由市检察院办理。柏林市总检察院对市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办理下级检察院上交的疑难案件,直接受理国家机密案件、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案件,处理对下级检察院的投诉和上诉案件,其业务工作内容还包括:办理原民主德国间谍或特工侵犯人权的案件;对重大案件的跨国协调;与欧盟法律接轨的案件;有组织犯罪案件;反腐败;对下级检察院发出指令和协调各检察院之间的合作等。
3、检察机构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德国的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是案件调查工作的领导者,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代表国家出庭进行公诉,监督刑罚执行,在认为必要时提起上诉和申诉。在德国,检察官被称作“司法界的国王”,警察是检察官的辅助官员。德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检察官进行出庭前的调查工作,警察应当尽快将受理的案件移交检察官,但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缺乏足够的人员、专门的侦查设备和技术,事实上往往由检察官委托或授权警察进行大部分侦查工作。
在检察官认为案件调查工作完成后,需要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如果决定起诉,则进入刑事诉讼的中间程序,即法官审查检察机关移送的起诉书,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如果受理,就开始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庭审程序。法官通知被告人,并确定日期开庭审理,这期间还可以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如果法官不受理案件,则要详细说明理由。检察官认为理由不充足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投诉。据柏林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介绍,每年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交的案件只有20%被法官接受,其中又有50%会作出无罪判决。
在庭审中,法官起主导作用,检察官除宣读起诉书外,还要做最后发言。检察官认为庭审程序不合法,可以拒绝审理。不过据介绍,检察官因程序不合法而拒绝审理的情况在柏林还从未发生过。法官判决后,负责监督执行的检察官要与其它部门合作,保证判决被执行。但是检察官并不直接进驻看守所、监狱进行监督。近年来,为了保证判决执行,在罚金刑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检察官提出要加强计算机联网,掌握被告人的帐号,便于直接划走罚金,降低执行成本。
同时为简化程序、节约执行费用,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检察官可以对轻微罪行直接下达一个类似判决的处罚令,对被告人进行经济处罚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这种情况下,检察官也要向法官提交类似起诉书的报告,写明处罚内容,由法官签字认可后交被告人。被告人在两星期内决定是否接受处罚,接受则直接执行。如果不接受可以提出抗诉,法院会收回判罚令重新审查。如果是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要向法院上诉,则进入主要程序进行开庭审理;如果被告人只是认为罚金太重可以提出申诉,法官可以直接在判罚令上做出修改,送达被告人执行。
4、柏林检察院的内部机构和职务、人员设置
通过参观和座谈,我们初步了解了柏林市各级检察院的内部机构和职务设置。检察院内部主要根据不同的业务工作内容设立不同的部门和部门领导。以柏林市检察院为例,该院有人员963人,365名检察官。在检察长直接领导下有三个部门,即管理部(包括物证处、后勤处和物流处)、主要业务部门(设立了从A到G七个部门)和刑事判决监督执行部。主要业务部门是开展调查、决定案件是否向法庭起诉、作出相应处理的部门。下设的七个部门按照办理案件的性质有不同的分工,如B部主要办理恶性、有组织的刑事犯罪案件;C部主要办理经济犯罪案件,E、G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和进行青少年犯罪预防,F部是反毒品犯罪部等。每个部门有部门领导,一般经过竞争产生,并不一定是高级检察官。部门下设处,每个处有10-15人,其中有6-7名检察官,其它是高级官员(是公务员但不是检察官)和聘任的职员(非公务员),协助检察官开展工作。各个部门的结构、人员数量可以由部门领导根据其工作任务确定,但需要经过司法局批准。区检察院只有2-3名真正意义上的检察官,其余的被称作“地区检察官”,并不是专业的司法工作者,而是其它部门的公务员,通常在工作两年后,经过15个月司法培训就可以上岗,承担轻微案件的审理工作。
在讲座中,检察官们不止一次地提到,近年来,随着政府财政紧张,精简机构,检察官面临着待遇不高、工作十分繁重的问题,增加岗位和人员很困难,检察官队伍在萎缩。如何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完成工作任务,也是柏林市检察机构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人力资源,柏林市各级检察院正在尝试网络办公,并设想将来与警察局、法院能够实现联网。在这方面,北京市检察机关已经普及了网上办公系统,相比之下,我们在采用高新技术方面还是走在前面的。
三、 检察官的权利义务以及选任和考核
德国检察官是公务员,权利义务由《公务员法》规定(法官则由专门的《法官法》规定)。联邦总检察长和各州高等检察院的检察长由联邦司法部部长提名,由联邦总统任命;州和地方的检察官由州司法部部长任命。检察官可以晋升为高级检察官。检察官一旦任命,是终身制,65岁退休,非因法定事由、经法律程序,不能免职。
从柏林市司法管理局提供的统计数字看,到2002年底,柏林市总检察院和市检察院各有人员近千名,其中柏林市检察院有检察官312名,女性193名,总检察院有检察官300余名,女性占三分之一强。同时各级检察院还拥有大量的司法协助人员和其它非公务员职员。
1、 检察官的权利和义务
检察官要履行公务员的义务,遵守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同时享有公务员的权利,薪水和退休金、医疗保险和社会福利都得到保障,同时保证享有职位升迁的权利。检察官的义务包括:履行自己的职责;服从上级领导,向上级作出工作汇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保持公正;保持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状态,以胜任工作,否则应书面说明;广泛收集信息,不断学习和自己工作相关的知识;忠于法律;保持中间性,在公开场合的言论不能有党派性;不允许罢工;工作时必须符合公务员形象和身份。此外,检察官还具有其职责决定的特殊权利和义务: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履行职责,即行为必须完全合法;必须把工作过程全部用文字记录下来,以便监督行为的合法性;上级检察官可以向下级检察官发出命令,但必须符合公务员规定;向被调查对象进行司法告知(即告知其权利);统一工作原则:即上级检察官向下级检察官发出指令时必须协调好,统一意见,不能让下级违背自己的意愿进行调查;业务能力原则:任命时业务能力应达到相应要求。
2、检察官的选任和晋升
在德国,对检察官规定了严格的考试制度和升迁程序,因而普遍素质较高,但因选拔严格,所需时间长,也使得检察官的平均年龄偏高。同时司法机关增加职位和人员需要经过财政部核准,因而司法队伍的扩大受国家经济状况的影响很大。
柏林市高等法院的法官马丁先生和市司法部的克劳斯博士为我们勾画了成为一名检察官(或者法官)要走的路:首先应当是司法专业毕业,接受完全的司法教育(约3至4年),并通过闭卷考试合格,毕业后要通过国家一级司法考试。之后到司法部登记申请实习,经过3-5年的实习期(实习期间开始半年内要接受司法部组织的3个月的职业培训,并按照司法部的安排在法院、检察院或者司法部实习,一年后可自由选择实习机构和部门),认为自己具备条件的,可以申请报名参加国家二级司法考试(从事检察官、法官职业的考试与从事律师职业的考试不同)。考试前需要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培训,参加8门闭卷考试之后,6个月内接受进一步培训,培训中还有可能申请到另一司法机构或国外实习;8门考试通过后参加一门口试,全部通过后职业教育培训即宣告结束,被称为“司法专家”,可以选择具体职业和工作地点。如果选择成为一名检察官,需要提出申请并参加岗位竞争,经过司法部、法院、检察院的代表三方考核,共同决定是否录用,录用后就被任命为检察官,但还需要有3年左右试用期,需要至少在三个不同的工作岗位工作。根据试用期的表现才能最终决定是否录用和在什么工作岗位。正是由于司法部门、检察机构和法院都从相同的渠道选任人员,在司法部、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人员流动也比较方便和频繁。
成为检察官以后,培训主要内容是司法辅助知识,如经济、金融知识,培训由民间机构组织,如法官检察官学会,每年会组织一至两个月的专题学习,检察官法官可以向司法局申请参加,得到同意后,学习费用由政府负担。
检察官晋升,需要经过考试和竞争。晋升为高级检察官,需要司法部的官员进行考察,高级检察官与普通检察官的比例约为1:9,一般需要任普通检察官达到一定年限才可以竞争高级检察官。在晋升时,要公布职位和录用条件。参加竞争的检察官的考试成绩、学历水平、日常工作评定等都是重要的依据。如果检察官表现特别突出,也会破格晋升,但可以有一年的试用期。
3、对检察官的考核和监督
检察官在工作期间,每半年要由检察长作出一份评定,对其工作表现作出评价。每五年还要进行一次综合评定,对检察官的表现打分,作为是否继续留任和晋升的依据。柏林市检察院还有人事任免委员会,由有经验的检察官和司法官员组成,并非常设机构。委员会设有主席,每四年选举一次,不得连任。检察长不能竞选主席。主席选出后,挑选委员,组成高级和普通两个委员会,分别对高级和普通人员的任免、部门设置和人员调配提出建议。委员会每月开会讨论有关问题和人事任免,代表着全院的工作人员,在考核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对于检察官的监督则主要依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司法官员在就任前和任职中都会受到职业道德教育。正如上文所说,德国司法官员普遍素质较高,柏林市总检察院去年只接到两起投诉。通常如果有针对检察官的投诉,司法部会转到州检察院调查处理。如果被投诉的是检察院的高级官员,则由司法部任命官员进行调查。另外,检察机构内部也设有纪律委员会,通过专门的纪律诉讼程序,对公务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必要时召开有司法议员、检察机构和法院的代表参加的表决会罢免检察官。处罚过程往往是由检察长任命一个独立调查员进行调查,搜集证据,调查属实后报告检察长,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人事部门,并报司法部确认批准,记录归档。处罚的类型大致有:写检查、罚款、减工资、调低岗位级别、调离现有岗位等,当然各州的规定并不完全一样。如果被处罚的人有异议,可以向法院起诉,由司法部任命一个法官来进行独立调查,经过行政法庭下设的纪律法庭审理作出最终判决。
公务员自己发生的犯罪同样由刑事法庭审判,如被判刑一年以上就不能再做公务员。判刑一年以下的,由司法部门决定是否继续担任职务。
四、 学习期间的几点感受
1、处处坚持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学习中,我们所接触到的司法界专家和司法官员都很注重坚持宪法所确立的法治原则,特别是德国经历了希特勒独裁时代,个人意志左右了国家命运,造成了人民的深重灾难。因此,二战后的德国非常注重严格意义上的法治原则,有着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在管理和执法方面严格依法办事,坚持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德期间,从我们所接触的人和事可以看出,法治原则已经深深地根植于执法者的心中。从事司法工作的人首先要到柏林市总检察院保留的当年希特勒授意下违反宪法审判的法庭接受教育,了解历史,吸取教训,捍卫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
2、立法执法讲求法律信用。在学习期间,我们注意到,几位司法官员都提到了法律信用的问题。即在立法中,要充分考虑人民对法律的了解,法律变更给人们生活带来的影响,保持法律的信用度。立法必须事先告知,对因新的立法造成公民损失的,要有相应的补偿措施;法官只能引用公布了的法规。在立法中如果发现将要订立的条款与已经实行的法律有冲突或重合之处,必须在法律中明示在适用中哪一部法优先,并特别告知公众,以保证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度,从而更好地执行法律。
3、在执法中特别注重人权保障。在参观过程中,我们深切体会到德国有着良好的人权保障观念和制度。在看守所和监狱,被关押的人可以选择单间或双人间,参加劳动要按规定领取劳动报酬,可以要求接受心理治疗,有多种途径可以投诉。法院法庭的设置也考虑了人权的需要,如动物园区法院与看守所仅一街之隔,在押人出庭要通过专门的暗道进入法庭,以避免被其他人看到而影响今后的生活。儿童作为证人时有专门的休息室,由专人陪护,可以通过摄像镜头作证而不必直接面对被告人等等。当然,充分保障人权需要强大的经济支撑,司法官员几次指出,即使是在德国这样的发达国家,因为财政紧张而造成监狱经费紧张所导致的保障措施不到位、管理人员不足等问题。
4、对青年人犯罪适用特殊的法律规定和教育手段。在学习期间,我们专门了解了青年犯罪的法律规定,参观了青年监狱,直接感受到这个国家对未成年人和青年人保护的重视。德国有专门的《青少年刑事犯罪法》,专门规定了针对青少年(指14—18岁的未成年人和18—21岁的青年人)以教育为主的法律程序和惩戒手段。庭审前后都十分注重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调查和对青少年的心理矫正,有专门的教育援助工作者和司法援助工作者参与调查,帮助法官量刑,提供司法帮助。开庭时公诉人甚至不一定着制服,以减少对未成年人心理上的影响,对青少年更多地适用缓刑和社区劳动等刑罚方式,在监禁执行中也更多地考虑如何使他们适应社会,提供多样的技能培训和教育。据介绍,柏林市政府一年给青年监狱的经费高达2000万欧元,足见政府对青年改造的重视。
5、注重对环境的保护和完善法律规定。在德国同样经历过工业高度发达对环境破环很大的时期。如今,环境保护占有重要地位,相关的法律也是多而细。凡是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业和产品,都要预先征收环保税,电池、塑料瓶等都有专人回收和处理。随意丢弃垃圾也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惩罚。在市检察院的物证室我们还看到了球迷丢弃在草坪上的毛巾、标语,也作为违反《环保法》的证据保存。在德国,处处都体现出保持自然的风格,不追求整齐划一,保留了路边树林的原有风貌。我们所参观的中世纪的皇宫和花园都保持了砂土地,据说这是《土壤渗透法》专门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雨水渗入地下,从而保持地下水位。
五、 通过学习给我们的启示
1、对检察官的培养纳入司法大体系中,有利于统一司法队伍的素质,便于人员在司法机关内流动。
2、弱化行政管理,突出业务特征,合理配备司法官员和辅助官员,实行分类管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3、实习期间的轮岗对全面培养和发展司法官员的素质非常有益。
4、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案件管理和侦查是大势所趋,也是我们今后科技强检的努力方向。
5、充分重视心理矫正和与社会的教育衔接对我国的罪犯改造也有着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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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检察制度简介
德国检察机关的设置体制表现为“审检合署”和“双轨制”的特点。德国检察机关不是由国家单独设立,它属于司法部,附设于同级的法院系统之中,合署于法院体系之内,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德国检察机关分为联邦检察机关和州检察机关。联邦最高法院检察院由总检察长领导,总检察长对司法部长负责并接受其领导。州高级检察院检察长是州检察机关的最高首长,统领州的检察工作。根据联邦分权原则,联邦检察机关和州检察机关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它们之间只是一种诉讼程序上的关系。
德国检察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德国的检察机关和警察机关共同行使侦查权,而且前者领导后者。对于一些及到专门技术的案件,则由警察机关执行侦查,然后将结果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德国检察机关对各种刑事案件既可以直接侦查,又可以交警察机关侦查,警察机关既要执行检察机关的委托和命令,又要在侦查结束时将证据一井移交检察机关。所以,这里即体现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又体现了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可见,德国检察机关的这种侦查权,比其他国家显得更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
德国检察机关享有独立的起诉权。德国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类似,对于刑事案件的起诉,是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为主,公民个人提起的自诉为辅。按照法律的规定,除了轻罪和显着轻微之罪以外,检察机关应对案件事实进行主动调查,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采纳的证据查明事实,如果充分证实某种犯罪行为确已实施,则检察官必须提起公诉,无须经任何人认可或否定,即时普通罪行实行“起诉法定主义”。对于轻罪和显着轻微之罪,如果行为人责任轻微,造成的后果也显着轻微,则检察官可以采取“起诉便宜主义”,即由检察官自由裁量——其结果多为不予追诉。无论是否提起诉讼或中止诉讼,检察机关都可以独立自主地决定,这就是德国检察机关的独立起诉权。
德国检察机关享有对刑事审判和判决执行的监督权。德国检察机关有权通过“声明异议”和“抗告”的方式监督法庭审判活动。“声明异议”主要是对调查证据的异议和对审判官当庭做出处分的异议,“抗告”是对裁定、审判长的决定声明不服的救济手段。德国检察机关是法定的上诉机关,而且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属于法律明确授权的法律救济权力人,即检察机关为了维护被指控人可以开展法律救济活动,而在随之进行的诉讼活动中仍要兼任公诉人,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德国检察院一身兼二职。《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德国检察机关享有对判决执行的监督权,对于刑事判决的执行,由检察官指挥司法人员来完成。
㈡ 德国现今政体是
德国的政治制度 德国自1949年起是一个采用议会民主的联邦制国家,联邦拥有一个两院制的议会,各州有在教育、警察和其它方面上高度的独立主权。 德国的国家元首是联邦总统(Bundesprsident),任期5年,由联邦大会(Bundesversammlung)间接选举产生。联邦大会由联邦议会(Bundestag)议员以及同样数目的各州代表组成,专门选举国家的元首。总统的权利受到限制,其角色大部分都是象征性的。 德国联邦议会由两院组成,两院一起组成了德国的立法机构。联邦议会现拥有598席,代表由直选或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设有联邦议会会长(Bundestagsprsident)一人,在国内外礼仪上享有仅次于联邦总统的第二高地位。联邦参议院(Bundesrat)拥有69席,代表则来自16个联邦州(Bundeslnder),参议院主席(Bundesratsprsident)由州总理轮流担任,在国内外礼仪上享有第三高地位。 德国总理(Bundeskanzler/in)虽然在国内外礼仪上仅享有第四高地位,却是德国联邦的政府首脑。总理往往是议会多数党的成员,由议会选举产生。联邦政府设副总理一人,目前由外交部长(Auenminister)兼任。现行的基本法(Grundgesetz)力图避免重蹈魏玛共和国的覆辙,规定了例如总理的间接产生、政党必需获得5%选票或3个直选席位才能进入议会、只有下院全体议员都同意继任者之后才能免去总理、军队除救援外不许使用于国内事务等等。也正因为如此,到目前为止的历届德国政府都是联合内阁。此外基本法中的1至20款(“人的尊严不可被侵犯”等)被看做是不许被更改的部分。德国联邦的宪法体制(Verfassungsrecht)由基本法、统一协议(Einigungsvertrag)以及其它国际协议组成,各州另外有自己的宪法,但受联邦宪法体制约束。 德国拥有一个分立的联邦司法系统,且违宪审查权采集中制,故设有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最高行政法院、联邦最高普通法院以及对财政、劳工以及社会议题方面有管辖权的法院。又因为德国为欧洲共同体的成员,欧洲法院(Europischer Gerichtshof)的判决对其有拘束性。,各州另外设有州宪法法院(Landesverfassungsgericht)。公民在充分理由情况下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撤销或废止政府行政的行政行为,通过宪法诉讼解除政府立法,通过欧洲法院确保欧体与欧盟条约适用的一致性,这样就确保了宪法解释的统一性、欧盟条约在全欧洲解释的统一性并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㈢ 德国联邦议院的地位
德国联邦议会由德国联邦议院(Bundestag)和德国联邦参议院(Bundesrat)组成,两院共同组成德国的立法机构。第十八届联邦议院于2013年选举产生,共拥有630席,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设有联邦议院议长一人,在礼仪上享有仅次于联邦总统的第二高地位。 德国司法体系自成一体,设有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最高行政法院、联邦最高普通法院以及管辖财政、劳工以及社会问题的专职法院。此外,作为欧盟成员,欧洲法院的判决对德国具有约束力。
联邦宪法法院是根据德国基本法第94条特别设立的宪法监督机构。宪法法院位于卡尔斯鲁厄市。宪法法院的核心任务是司法审查,即对国家的行为进行审查,联邦宪法法院不是普通法院系统的一部分,而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联邦宪法法院的成员,半数由联邦议院选举产生,半数由联邦参议院选举产生。他们既不得为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的成员,亦不得为州相应机关的成员 。
㈣ 德国的最高司法机关是什么
德国两大最高法院,其中一个是联茄举搭邦法院,一个是联邦宪法法院。前者负责民事与刑答谈事案件的审判,而后者则是审判涉及宪法性基本权利的案件及州际纠纷。都在卡尔斯鲁厄
联邦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必须是:①诉讼标的达到一定数额;②法颤拿律争议具有基础性意义;③法律发展和确保司法统一需要最高法院的审判。
㈤ 德国的法律体系是什么
德国的法律体系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宪法结构的第三部分是法律体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有一个强大的发达的行政司法。任何人认为他的合法权力被政府制定的法律或措施侵害,可以诉诸行政法院。联邦宪法法院也处理联邦和各州间的官司。
㈥ 德国司法权谁掌握
司法部门
㈦ 现在德国的政体是怎样的
个人鉴定为发贴机。。。
㈧ 德国的违宪审查机关是
德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之一,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是德国的违宪机关,其中心任务是进行司法审查,仿袜吵即对国家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宣布无效。联邦宪法法院是根据德国基本法特别设立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网站是其唯备侍一官方网站,是群众了解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职能和最好稿新动态的主要途径。
㈨ 德国政治制度的行政制度
德国实行责任内阁制,其原理是,公民把立法权和行政权交给议会,议会又把其中的行政权交给以联邦总理为首的内阁政府。而行政权主要由联邦政府、联邦总理和联邦总统来担负。
联邦政府的存在以联邦与联邦议院的信任为条件,对联邦总理提出“不信任案”是联邦议院最重要的权力之一。 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全部法律都已成文法或制定法为主,不仅有体系完备的各种法典,也有大量的单行法规,涉及生活的几乎所有领域,从而形成十分完备的司法体系。
德国联邦法包括1900多项法律和3000多项法规,其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公法、私法和社会法。
公法是调整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关系、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财政法、刑法和诉讼法。
私法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和商法两大部分。
社会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中间领域,它是以社会保险为中心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方面的法律,德国的社会法主要包括劳动法和经济法。 法院:按照《基本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德国设立6种法院,即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四种专门法院(劳动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财政法院)
除宪法法院外,其他5种法院则由各个法院各自独立的进行司法审判,这样往往会出现对同一个案件因认识不一样而导致量刑不同。为防止这种情况产生,协调彼此工作,保证判决的统一性,于是由5
种法院的联邦法院共同组成一个联合审判委员会,从组织上保证各个联邦法院的沟通与协调。 德国社联邦检察院、州高等检察院和州检察院,州检察院自成一体,上下级是命令与领导的关系,州高等检察院检察长统一领导州的检察工作,但联邦检察院和州检察系统没有垂直的的领导关系,各自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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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中的德国或日耳曼,来源于同一个英语即German,这个称呼大概是从公元前90年开始,指称斯堪地那维亚(Scandinavia)南部移居中欧的民族。而“德意志”则是这些部族使用的语言,最后才演变成居住地的称呼,更由此衍生成“德意志帝国”、“德国”。
德国作为一个地理单元在历史上曾经几经分裂,最近的一次分裂是上个世纪的四十年代末,当时德国分裂为东德(德意志民主共和国,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FRG)、西德(德唯兄肆意志联邦共和国,The German Democratic Republic, GDR)两个国家。并于1990年10月3日再次统一。本词条中对[德国]理解为1990年东、西德重新统一后的国家。历史上其他各个时期的德国,可参照相关词条的解释,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参考资料:
德国网站导航:http://www.world68.com/sort.asp?bid=7
国名: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国庆日:10月3日(1990年德国重新统一日)
纳粹受害者纪念日:1月27日(苏联红军解放纳粹德国设在波兰境内的奥斯威辛集中营纪念日,1996年1月3日确定)
民主日 :5月7日
国旗:呈横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5∶3。自上而下由黑、红、黄三个平行相等的横长方形相连而成。三色旗的来历众说纷纭,最早可追溯到公元一世纪的古罗马帝国,在后来16世纪的德国农民战争和17世纪的德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代表共和制的三色旗也飘扬在德意志大地上。1918年德意志帝国跨台后,魏玛共和国也采用黑、红、黄三色旗为国旗。1949年9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依然采用魏玛共和国时期的三色旗;同年10月成立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也采用三色旗,只是在旗面正中加了包括锤子、量规、麦穗等国徽图案,以示区别。1990年10月3日,统一后的德尘毕国仍沿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国旗。三色国旗可在机场、宾馆、宴会和其他场合悬挂。联邦政府机构和驻外使馆等悬挂带有黑鹰图案的国旗。
国徽:为金黄色的盾徽。盾面上是一头红爪红嘴、双翼展开的黑鹰,黑鹰象征着力量和勇气。
国歌:“德意志之歌”的第三段,歌词是奥古斯特海因利希·霍夫曼·冯·法勒斯雷本(1798年—1874年)于1841年撰写的,曲调由约瑟夫· 海顿(1732年—1809年)谱写。1922年,魏玛共和国第一任帝国总统弗里德里希·艾伯特将“德意志之歌”升格为国歌。1952年,在联邦总统豪伊斯和联邦指轿总理阿登纳之间的一次通信中,这首歌重新被承认为国歌。联邦总统魏茨泽克和联邦总理科尔在1991年8月的通信中确认了”德意志之歌”对统一的德国的传统意义。
国花:矢车菊,又名蓝芙蓉、荔枝菊、翠蓝,属于菊科。经过德国人多年的培育,这种“原野上的小花”已经有浅蓝、蓝紫、深蓝、深紫、雪青、淡红、玫瑰红、白等多种颜色。头状花序生在纤细茎秆的顶端,仿佛一位隽秀的少女,向着“生命之光”——太阳,祈祷幸福和欢乐。矢车菊是德国的名花,德国人用她象征日耳曼民族爱国、乐观、顽强、俭朴的特征,并认为她有吉祥之兆,因而被誉为“国花”。
国鸟:白鹳,一种着名的观赏珍禽。在欧洲,自古以来白鹳就被认为是“带来幸福的鸟”,是吉祥的象征,是上帝派来的“天使”,是专门来拜访交好运的人的。白鹳被选为国鸟后,不少德国家庭特地在烟囱上筑造了平台,供它们造巢用。
国石:琥珀
国家政要:联邦总统霍斯特·克勒(Horst Koehler),2004年5月当选,7月任职;联邦议院议长沃尔夫冈·蒂尔泽(Wolfgang Thierse),1998年10月26日当选;联邦总理安格拉·默克尔 (Angela Merkel) ,2005年11月就职。
自然地理:德国位于欧洲中部,东邻波兰、捷克,南接奥地利、瑞士,西界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法国,北与丹麦相连并临北海和波罗的海,是欧洲邻国最多的国家。面积为357020. 22平方公里(1999年12月)。地势北低南高,可分为四个地形区:北德平原,平均海拔不到100米;中德山地,由东西走向的高地块构成;西南部莱茵断裂谷地区,两旁是山地,谷壁陡峭;南部的巴伐利亚高原和阿尔卑斯山区,其间拜恩阿尔卑斯山脉的主峰祖格峰海拔2963米,为全国最高峰。主要河流有莱茵河(流经境内865公里)、易北河、威悉河、奥得河、多瑙河。较大湖泊有博登湖、基姆湖、阿莫尔湖、里次湖。西北部海洋性气候较明显,往东、南部逐渐向大陆性气候过渡。平均气温7月14~19℃,1月-5~1℃。年降水量500~1000毫米,山地则更多。1995年1月1日起,根据1982年国际海洋法协定,德国在北海和东海的领海由3海里增至12海里(约22公里),其面积各增加4100和1700平方公里。
人口:8237万(2001年底),主要是德意志人,还有少数丹麦人、吉卜赛人和索布族人。有750万外籍人,占人口总数的9%。通用德语。居民中33.7%的人信奉基督教新教,33.2%的人信奉罗马天主教。
首都: 柏林 (Berlin) ,人口:338.7万(2001年9月),年平均气温约8.6℃。
德国统一的象征: 勃兰登堡门,位于柏林市中心菩提树大街和6月17日大街的交汇处,是柏林市区着名的游览胜地和德国统一的象征。
行政区划:分为联邦、州、地区三级,共有16个州,14808个地区。16个州的名称是:巴登-符腾堡、巴伐利亚、柏林、勃兰登堡、不来梅、汉堡、黑森、梅克伦堡-前波莫瑞、下萨克森、北莱茵-威斯特法伦、莱茵兰-法耳茨、萨尔、萨克森、萨克森-安哈特、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和图林根。其中柏林、不来梅和汉堡是市州。
简史:公元前境内就居住着日耳曼人。公元2-3世纪逐渐形成部落。10世纪形成德意志早期封建国家。13世纪中期走向封建割据。18世纪初奥地利和普鲁士崛起,根据1815年维也纳会议,组成了德意志邦联,1848年德国各地爆发革命,普鲁士于1866年的“七星期战争”中击败奥地利,次年建立北德意志联邦,1871年统一的德意志帝国建立。该帝国1914年挑起第一次世界大战,1918年因战败而宣告崩溃。1919年2月德意志建立魏玛共和国。 1933年希特勒上台实行独裁统治。德国于1939年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1945年5月8日德国战败投降。战后,根据雅尔塔协定和波茨坦协定,德国分别由美、英、法、苏四国占领,并由四国组成盟国管制委员会接管德国最高权力。柏林市也划分成4个占领区。1948年6月,美、英、法三国占领区合并。翌年5月23日,合并后的西部占领区成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同年10月7日,东部的苏占区成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德国从此正式分裂为两个主权国家。
政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于1949年5月生效。1956年、1968年曾作过较大修改。1990年8月两德“统一条约”对《基本法》某些条款又作了适应性修订,10月3日起适用于全德国。《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联邦议院行使立法权,监督法律的执行,选举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和监督联邦政府的工作等。联邦议院选举通常每四年举行一次,在选举中获胜的政党或政党联盟将拥有组阁权。德国实行两票制选举制度。根据德国《选举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具有德国国籍的公民都有选举权,每位选民拥有两张选票。第一票用于选出选民所在选区的议员候选人,并根据简单多数原则,由获得选票最多的人当选。选民的第二票用于选举政党。各党获得第二票的多少将决定其在联邦议院中拥有席位的比例,对该党能否上台执政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参加联邦议院的各党议员分别组成议会党团。联邦参议院参与联邦立法和对联邦的行政管理施加影响,维护各州的利益。按各州人口比例由各州政府指派3~6名州政府成员组成参议院,共69席。议长由各州州长轮流担任,任期1年,总统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代行总统职务。联邦政府由联邦总理和联邦部长若干人组成,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联邦宪法法院是最高司法机构,主要负责解释《基本法》,监督《基本法》的执行,有16名法官,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推选一半,由总统任命,任期12年。正、副院长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轮流推举。此外设有联邦法院(负责民事和刑事案件)、联邦行政法院(负责一般行政司法案件)、联邦惩戒法院(负责公职人员违纪案件)、联邦财政法院(负责财政案件)、联邦劳工法院(审理劳工案件)、联邦社会法院(审理社会福利纠纷)和联邦专利法院(审理有关专利问题的案件)。各级法院设检察机关,任务是对违法、犯罪提出起诉,但不受法院的管辖,不干预法院的审判工作,也不独立行使职权,而受各级司法部门的领导。联邦行政法院设联邦最高检察院,由联邦检察长和数名联邦检察官进行工作。德国的政党有:德国社会民主党、绿党、基民盟、基督教社会联盟、自由民主党、民主社会主义党、德国共产党、共和党等.
经济:高度发达的工业国家,经济实力居欧洲首位。属世界第三大经济强国。德国是商品出口大国,工业产品的一半销往国外。德国的出口额现居世界第二位。德国近1/3的就业人员为出口行业工作。主要出口产品有汽车、机械产品、电气、运输设备、化学品和钢铁。进口产品主要有机械、电器、运输设备、汽车、石油和服装。主要贸易对象是西方工业国。政府奉行整顿国家财政、减少预算赤字、进行税制改革、刺激个人投资、进一步实行非国有化、减少国家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政策,使德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推动信息技术的发展并调整经济结构。自然资源贫乏,除硬煤、褐煤和盐的储量丰富之外,在原料供应和能源方面很大程度上依赖进口,2/3的初级能源需要进口。德国的工业以重工业为主,汽车、机械制造、化工、电气等占全部工业产值的40%以上。食品、纺织与服装、钢铁加工、采矿、精密仪器、光学以及航空与航天工业也很发达。中小企业多,工业结构布局均衡。农业发达,机械化程度很高。农业用地约占德国国土面积的一半。产品可满足本国需要的80%。旅游业、交通运输业发达。德国是啤酒生产大国,其啤酒产量居世界前列。它还是最早研制成功磁悬浮铁路技术的国家。2002年2月28日24时,德国马克正式停止流通,欧元 (EURO)成为德国法定货币。德国是首批使用欧元的11个国家之一。
军事:1956年1月正式建立联邦国防军。最高军事决策机构是联邦安全委员会,主席为联邦总理。军队和平时期由国防部长领导,战时由联邦总理任军队最高统帅。联邦国防军总监为军队最高指挥官。国防政策的最高目标是确保德国的和平、自由和独立,并规定联邦国防军是一支纯粹防御性军队,实施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不掌握和谋求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建军重点是:组织快速反应部队,制定新军备规划,压缩部队规模,裁减武器装备。实行义务兵役制,服役期为10个月(从2002年1月1日起缩短为9个月)。
文化教育:受意大利文艺复兴的影响,德国的18世纪文学走向顶峰。歌德、海涅、席勒、莱辛和格林兄弟都是杰出的代表。20世纪最着名的作家有托马斯·曼、海因利希·曼和贝托尔特·布莱希特。作家海因里希·伯尔和贡特·格拉斯分别于1972年和1999年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德国有3000多座博物馆,收藏内容十分丰富。此外,每年都举行各种艺术节、博览会和影展等。法兰克福和莱比锡是德国图书出版业中心。德国图书出版量在世界上仅次于美国占第二位。音乐是德国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德国造就了各个不同时期的音乐大师,如贝多芬、巴赫、门德尔松、瓦格纳等。柏林爱乐乐团更是享誉世界。教堂、宫殿和古堡德国重要的文化遗产。着名大学有科隆大学、慕尼黑大学、亚琛工业大学、海德堡大学等。德国人时间观念比较强,无论是在商务上还是在私人交往上,德国人注重准时。德国人重视商业信誉,一般不轻易更换合作伙伴。德国的教育和文化艺术事业由联邦和各州共同负责,联邦政府主要负责教育规划和职业教育,并通过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协调全国的教育工作,在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以及成人教育和进修方面,主要立法和行政管理权归属于各州。全国性的文化艺术活动由联邦政府予以资助。对外文化交流由外交部负责协调。大、中、小学和职业教育发达,实行12年制的义务教育,公立学校学费全免,教科书等学习用品部分减免。小学学制4-6年,中学学制5-9年。高等学校享有一定自主权,原则上实行自由入学,对部分学科采取名额限制。职业教育实行“双元制”,即职业学校理论学习和企业中的实践相结合,成人教育和业余教育普及。教师为终身公职人员,必须受过高等教育。
新闻出版:新闻出版事业十分发达,报刊种类繁多。1999年出版的日报有367种,1620个地方版和地区版,由380个出版社和135家编辑部出版发行,总发行量约为2500万份,人均报纸拥有量占世界第四位,仅次于日、英和瑞士;杂志1600多种,总发行量约1. 4亿份;各种专业刊物8000多种。1994年德国有新闻出版企业2661家,从业人员26. 3万。发行量最大的日报是《图片报》,1999年第二季度达451万份。其它全国性大报有:《南德意志报》、《法兰克福汇报》、《时代》周报、《世界报》。最大的地方性报纸是《西德意志汇报》,发行量113万份。时事政治性周刊《明镜》发行量103. 9万份,《明星》画报107. 8万份。大报业托拉斯施普林格报业集团垄断了全国报纸出版量的1/5。通讯社有:(1)德意志新闻社,1949年成立,为私营股份有限公司,下设报纸、广播和电视新闻200多个部门,属于世界大通讯社之一。总社在汉堡,图片新闻编辑总部在法兰克福。在波恩设有一个联邦分社,在国内其它50多个城市设有分社或编辑部,在80多个国家派驻记者或聘用撰稿人。是德国大众传媒的主要消息来源。德新社通过卫星、电传等通讯手段用德语、英语、西班牙语和阿拉伯语每天发稿,内容包括国内外的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等各个领域,在德国日报中的采用率达99%。(2)德意志电讯社:1971年成立,总社在波恩,主要向国内报纸提供新闻稿,对外只用德文向瑞士、卢森堡发消息,德统一后,该社与前民德的德通社合并。此外还有一些专业性通讯社:福音教新闻社、体育新闻社、联合经济新闻社等。全国主要广播电台有:(1)德国广播电台,由联邦政府和州广播电台出资兴办,主要负责对国内广播;(2)德国之声电台,1960年成立,总部设在科隆,由联邦出资兴办,用包括中文在内的31种语言向全世界广播。此外还有11家州电台。全国主要电视台:(1)德国电视一台(ARD),由各州电台、德国广播电台和德国之声电台组成德国广播协会,共同经营,播放全国性的“第一套节目”及地方性的“第三套节目”;(2)德国电视二台(ZDF),是德国最大的电视台,1961年由各州共同组建,总部设在美因兹,播放“第二套节目”。另外一些卫星电视节目如德国电视台的“1 PLUS”和私营电视台如“SAT 1”、“RTL”、“PRO 7”也拥有大量观众。
名胜:
勃兰登堡门(Brandenburg Gate)位于柏林市中心菩提树大街和6月17日大街的交汇处,是柏林市区着名的游览胜地和德国统一的象征。公元1753年,普鲁士国王弗里德利希·威廉一世定都柏林,下令修筑共有14座城门的柏林城,因此门坐西朝东,弗里德利希·威廉一世便以国王家族的发祥地勃兰登命名。初时此门仅为一座用两根巨大的石柱支撑的简陋石门。1788年,普鲁士国王弗里德利希·威廉二世统一德意志帝国,为表庆祝,遂重建此门。当时德国着名建筑学家卡尔·歌德哈尔·阆汉斯受命承担设计与建筑工作,他以雅典古希腊柱廊式城门为蓝本,设计了这座凯旋门式的城门,并于1791年竣工。重建后的城门高20米,宽65.6米,进深11米,门内有5条通道,中间的通道最宽。据史书记载,中间的通道在1918年德皇退位前仅允许皇族成员行走。门内各通道之间用巨大的砂岩条石隔开,条石的两端各饰6根高达14米、底部直径为1.70米的多立克式立柱。为使此门更辉煌壮丽,当时德国着名的雕塑家戈特弗里德·沙多又为此门顶端设计了一套青铜装饰雕像:四匹飞驰的骏马拉着一辆双轮战车,战车上站着一位背插双翅的女神,她一手执杖一手提辔,一只展翅欲飞的普鲁士飞鹰鹫立在女神手执的饰有月桂花环的权杖上。在各通道内侧的石壁上镶嵌着沙多创作的 20幅描绘古希腊神话中大力神海格拉英雄事迹的大理石浮雕画。30幅反映古希腊和平神话“和平征战”的大理石浮雕装饰在城门正面的石门楣上。此门建成之后曾被命名为“和平之门”,战车上的女神被称为“和平女神”。
无忧宫(Sans Souci Palace)位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东部勃兰登堡州首府波茨坦市北郊。宫名取自法文原意“无忧”(或“莫愁”)。无忧宫及其周围的园林是普鲁士国王腓特烈二世(1745—1757年)时期仿照法国凡尔赛宫的建筑式样建造的。整个园林占地290公顷,座落在一座沙丘上,故也有“沙丘上的宫殿”之称。无忧宫全部建筑工程前后延续了约50年之久,为德国建筑艺术的精华。无忧宫前是平行的弓形6级台阶,两侧由翠绿丛林烘托。宫殿前的大喷泉是用圆形花瓣石雕组成,四周用“火”、“水”、“土”、“空气”4个圆形花坛陪衬,花坛内塑有神像,尤以维纳斯像和水星神像造形最为精美、生动。据说,整个宫内有1000多座以希腊神话人物为题材的石刻雕像。正殿中部为半圆球形顶,两翼为长条锥脊建筑。殿正中为圆厅,门廊面对一座大喷泉。瑰丽的首相厅的天花板装潢极富想象力,四壁镶金,光彩夺目。室内多用壁画和明镜装饰,辉煌璀璨。宫的东侧有珍藏124幅名画的画廓,多为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荷兰画家的名作。在无忧宫的花园内有一座六角凉亭,被称为中国茶亭。茶亭采用了中国传统的伞状圆形屋顶、上盖碧瓦、黄金圆柱落地支撑的建筑结构。亭内桌椅完全仿造东方式样制造。亭前矗立着一只中国式香鼎。据说当年普鲁士国王常在此品茶消遣。
科隆大教堂(Cologne Cathedral)是世界上最完美的哥特式教堂,位于德国科隆市中心的莱茵河畔。东西长144.55米,南北宽86.25米,厅高43.35米,顶柱高 109米,中央是两座与门墙连砌在一起的双尖塔,这两座157.38米的尖塔像两把锋利的宝剑,直插苍穹。整座建筑物全部由磨光石块砌成,占地8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6000多平方米。在大教堂的四周林立着无数座小尖塔,整个大教堂呈黑色,在全市所有的建筑中格外引人注目。
历史名人:康德(1724-1804):生于1724年4月22日,1740年入哥尼斯贝格大学。从1746年起任家庭教师4年。1755年完成大学学业,取得编外讲师资格,任讲师15年。在此期间康德作为教师和着作家,声望日隆。除讲授物理学和数学外,还讲授逻辑学、形而上学、道德哲学、火器和筑城学、自然地理等。18世纪60年代,这一时期的主要着作有:《关于自然神学和道德的原则的明确性研究》(1764)、《把负数概念引进于哲学中的尝试》(1763)、《上帝存在的论证的唯一可能的根源》(1763)。所着《视灵者的幻梦》(1766)检验了有关精神世界的全部观点。1770年被任命为逻辑和形而上学教授。同年发表《论感觉界和理智界的形式和原则》。从1781年开始,9年内出版了一系列涉及广阔领域的有独创性的伟大着作,短期内带来了一场哲学思想上的革命。如《纯粹理性批判》(1781)、《实践理性批判》(1788)、《判断力批判》(1790)。1793年《在理性范围内的宗教》出版后被指控为滥用哲学,歪曲并蔑视基督教的基本教义;于是政府要求康德不得在讲课和着述中再谈论宗教问题。但1797年国王死后,他又在最后一篇重要论文《学院之争》(1798)中重新论及这一问题。《从自然科学最高原理到物理学的过渡》本来可能成为康德哲学的重要补充,但此书未能完成。1804年 2月12日病逝。
歌德(1749-1832):德国诗人。生于莱茵河畔法兰克福一个富裕市民家庭。1765年入莱比锡大学学法律,但更醉心于艺术和自然科学, 1770年转入斯特拉斯堡大学,深受卢梭等先进思想影响。次年结束学业,回到故乡当律师,但主要精力却在文学创作。从1775年,他在魏玛公国从政十年,任魏玛公国枢密院顾问,主张改革,但未实现。歌德一生勤勉写作,确立了他作为世界大作家的地位。其作品数量之大达到惊人地步,《歌德全集最后手定本》达 40册,他逝世后的补充本《歌德遗着》达20册。写有中篇小说《少年维特之烦恼》,代表作诗剧《浮士德》是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相结合的着作。
贝多芬(1770—1827年):德国作曲家。生于波恩城,自幼随父学钢琴。1787年曾经到维也纳向海顿学习作曲,并结识莫扎特。1792年定居维也纳,从事教学、演出和创作。贝多芬生活在法国大革命、拿破仑战争和维也纳体系的反动时代,欧洲的民主和民族意识此时正日益兴起。他的作品正反映了这些时代的特征,或歌颂英雄,或反对封建,争取民主自由和美好未来。其主要作品有《第三交响曲》(《命运》)、《第六交响曲》(《田园》)、《第九交响曲》(《合唱》),以及《悲怆》奏鸣曲、《月光》奏鸣曲等。
黑格尔(1770-1831年):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生于德国南部斯图加特的一个绅士家庭。1788—1793年在图宾根神学院学习,毕业后当过六年家庭教师,后在纽伦堡中学当校长。1816年任海德堡大学哲学教授。1830年任柏林大学校长,1831年死于霍乱。主要着作有:《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哲学全书》、《法哲学原理》》、《哲学史讲演录》、《历史哲学》和《美学)等。
海涅(1797-1856年):1797年12月13日生于德国杜塞尔多夫,童年和少年时期经历了拿破仑战争。1815年拿破仑兵败后,曾在银行工作。1819年后,曾在波恩大学、格廷根大学、柏林大学学习。在柏林时结识法恩哈根·封·恩泽夫妇以及作家沙米索、富凯等。恩泽夫妇家的文学沙龙是柏林的文学中心。在它的影响下,海涅的第一部《诗集》于1821年在柏林出版。1823年发表《悲剧——抒情插曲》。1824年1月重返格廷根大学学习法律,并继续写诗,完成了《还乡集》。1825年获法学博士学位。《还乡集》增订后与《哈尔茨山游记》和《北海纪游》中的第一部分组诗,于1826年汇编为《旅行记》发表,引起强烈的反响。1827年《旅行记》第2卷出版。从英国旅行回到汉堡后,他的《歌集》出版,收入在此之前发表的大部诗歌,奠定了海涅作为杰出的抒情诗人的地位。1829年《旅行记》第3卷出版。以后海涅陆续发表了《法兰西现状》、《论法国的画家》、《德国近代文学史略》、《路德维希·伯尔纳,亨利希·海涅的备亡录》、《德国,一个冬天的童话》等文章和诗歌。1848年5月完全瘫痪,他以惊人的毅力坚持写作,口授完成诗集《罗曼采罗》,于 1851年出版。后还写了一些散文作品。1856年2月17日,海涅在巴黎逝世。
门德尔松(Mendelssohn,1809-1847):1809年2月3日生于德国汉堡,父母均为犹太人。12岁开始创作,17岁即完成《仲夏夜之梦序曲》,21岁起研究和整理巴赫的作品,为这位音乐之父的作品得以复生作出了最重要的贡献。27岁在莱比锡任指挥,1843年创办德国第一所音乐学院,38岁时即病故。他在短暂的一生中创作了大量的各种体裁的音乐作品,作品风格温柔舒适、优美恬静、完整严谨、极少矛盾冲突、富于诗意幻想,反映出他生活上的安定富足。他的交响曲《苏格兰》、《意大利》,序曲《芬格尔山洞》,《平静的海与幸福的航行》,《e小调小提琴协奏曲》等都是着名作品。《仲夏夜之梦序曲》是音乐作品中最早描写神仙境界的。他还独创了“无词歌”的钢琴曲体裁,共八册四十八首,形象生动多姿,是早期标题音乐的代表。以他为中心的莱比锡乐派对十九世纪德国音乐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瓦格纳(Richard Wagner,1813-1883年):1813年5月22日生于莱比锡。自幼喜爱贝多芬、莫扎特和韦伯的音乐,自学钢琴和作曲。同时,也受莎士比亚、歌德、席勒的戏剧影响,15岁时就写了一出5幕的诗悲剧,晚年又受叔本华、尼采甚至弗洛伊德等哲学家的影响。1833年夏天在维尔茨堡担任歌剧指挥,并开始歌剧创作。1840年写成《黎恩济》,1841年创作了他的第一部歌剧代表作《漂泊的荷兰人》。1843年被任命为德累斯顿宫廷歌剧院指挥。1845年演出他根据德国传说所作的《汤豪塞》。1849年后,在国外流亡15年。1875年完成了《尼伯龙根指环》的全部写作,并于1876年8月在新落成的拜罗伊特剧院上演,获极大成功。其着名的作品尚有《罗恩格林》、《特里斯坦与伊索尔德》、《纽伦堡的名歌手》等。其着作有《论德国音乐》、《艺术与革命》、《未来的艺术作品》以及《歌剧与戏剧》等。1883年2月13日逝世。他的音乐戏剧的舞台作品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特点是都是由自己创作的(包括情节、人物、剧词、表现方法和音乐)。他对音乐形式本身从不感兴趣,只把它作为情感的和心理的表现手段而已。他彻底改革了作曲的技术,从而对音乐作为一种艺术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并导致表现主义音乐的形成。
马克思(1818-1883年):1818年5月5日出生于德国普鲁士莱茵省特利尔城一个犹太人律师家庭。1835—1841年,先后在波恩大学和柏林大学攻读法学,得哲学博士学位。1842年任莱茵报主编,1843年和燕妮结婚并迁居巴黎。1844年和恩格斯会见,合着《神圣家族》(1844年)、《德意志意识形态》(1845—1846年)。1847年11月出席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二次代表大会,1848年2月发表与恩格斯合写的《共产党宣言》;1848年欧洲革命爆发后回到德国,创办《新莱茵报》;1840年被驱逐出普鲁士,先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