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境外人员回国最新隔离政策
北京境外返京隔离政策如下:
1、入境人员,须在第一入境点进行14天集中医学观察。观察期满经核酸检测为阴性的,解除医学观察后,就地分流,各自返回目的地。
2、在第一入境点集中观察期满14天,经核酸检测阴性,并于集中观察期满当天或次日直接进京的人员。由当地提前向我市提供《指定第一入境点入境进京人员信息表》,观察期满后,出具集中观察期满证明。人员进京前需向居住社区报告,说明集中观察情况及进京日期,便于社区掌握,为大家回京提前做好准备。
人员进京时,如因数据更新滞后,致使在机场、火车场站、公路卡口受阻的,可向相关站点出示集中观察期满证明,自行返回社区。
到达社区后,由所在社区核实《指定第一入境点入境进京人员信息表》并做好登记,办理小区出入证件,可不再进行居家观察,但是需要接受社区健康监测管理。社区会提醒本人做好个人防护,如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社区报告。
3、在第一入境点集中观察期满14天,经核酸检测阴性,但没有在集中观察期满当天或次日直接进京的人员,仍要执行所有返京人员均需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的政策。
4、对于驻华使团人员,按照有关驻华使团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