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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电子商务立法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6-19 13:20:52

‘壹’ 当前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主要涉及的内容是什么

电子商务立法主要用于调整电子商务过程中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以实现法律对于交易的确认、保护和救济。其内容主要涉及
(1)电子签章、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立法,特别是电子签章的有效性问题、电子合同的形式问题。
(2)交易环节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相关方权益保护立法:如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特别是电子交易的安全问题立法。
(3)电子商务信任环境立法:如数据与隐私权保护、消费者保护等问题的立法。消费者保护、隐私权保护。
(4)其他还有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法律管辖冲突、电子提单的法律问题,垃圾邮件、网络广告的法律问题;链接和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

这其中最重要的是电子签章、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法律,自1985年以来,国际上制定了一系列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 、《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等。

‘贰’ 德国VAT有什么新政策

距离2019年仅剩这段时间,一大批亚马逊德国电商卖家纷纷遭殃,就连华南城大卖也没幸免于难,究竟是亚马逊德国VAT税太贵,还是侥幸心理占据上风?这次德国出手比英国还重,以他们办事严谨认真的态度来看,这次真的没有回旋的余地了。

一、亚马逊德国VAT大爆发

看,德国站卖家收到的邮件通知

简言之,德国税务机构已经普查亚马逊德国卖家,并且要求亚马逊对这些卖家进行限制,其限制内容主要为:

1、卖家账号被暂停;

2、FBA库存被隔离不能移除出;

3、即使开通泛欧计划的卖家,也不能再发货到德国;

5、账户资金被冻结,直到德国税务机构确认你符合德国VAT要求后解封。

二、没有亚马逊德国VAT的卖家怎么办

要么逃要么补缴

1、赶快核算库存以及过往销售额,权衡后再决定要不要补交,要不要救回这个账号还是重头再来;

2、想要账号的,赶快填上税号,补缴相应罚款(1%-100%不等),申请解封账号;

3、邮件中明确说明“您将不能在任何亚马逊欧洲站点上提供商品配送至德国的服务”,那采用远程销售税申报德国VAT,或者用英国VAT做低申报已经行不通;

4、没有收到邮件的德国卖家,赶紧转移账户金额;

5、最近发货到德国的卖家注意了!要提前做好VAT税号准备;

6、如果你选择丢弃账户、库存、账户金额也行,重头再来,但是注意,不要与之前的账户有任何关联情况;

7、好消息,听说缴税多了可以移民,那逃税多了会不会被该国拉入入境黑名单呢?

三、跨境卖家注册亚马逊德国VAT

曾经亚马逊德国VAT的要求如下:

1、使用德国海外仓、FBA的非当地卖家,都需要注册德国VAT,无限免;

2、欧盟派送到德国的年销售额超过distance selling限额(德国10W欧元/年) 需要注册德国VAT。

但是从目前邮件的情况来看,德国税务局已经排斥泛欧计划,不允许亚马逊其他站点再向德国进行货物销售,
不超10w也需要注册VAT税号。年前如此一出,德国税务普查就和国内环保风暴一样,一查基本是在劫难逃。看来前段时间传言"12月31号前没有上传VAT的卖家就不能发FBA"并非空穴来风,甚至情况更严峻。

今年7月份,已有德国卖家收到填写税号通知,但是仍然大部分卖家迫于亚马逊德国VAT注册贵、交税高,都做贼心虚的样子“偷着赚钱”,就怕第二天自己也收到索要亚马逊德国VAT的邮件,就这样做一天赚一天的样子。

然而,当税务问题大爆发,损失远远超过注册亚马逊德国VAT,赚的钱都不够弥补这个窟窿,其实早能避免的问题为何到了发生才着急?希望这次他人的惨训能给诸位卖家一个教训,按部就班,脚踏实地的走就一定不会太差。据小编了解如果您的德国站点因税务问题被关,那么您在欧洲其他国家的站点也会受到关联,严重将五国被封!现在找我们(鼎卖网)来得及,

‘叁’ 请详细论述电子商务立法主要包括哪些

1、技术中立原则技术中立原则是指政府或立法机构对于各种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软件、媒体等采取中立的态度,由实际从事电子商务者和信息服务中介商自己根据技术发展选择采取新的或与国际社会接轨的技术,政府应当不偏不倚,鼓励新技术的采用和推广。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开放的、全球性的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制环境。电子商务法旨在提供必不可少的程序和原则,以利于在各种不同情况下使用现代技术记录和传递信息。但是,在电子商务法的起草过程中不应偏重任何技术手段。例如,电子商务法不应当确定一种相当于任何一种书面文件的计算机技术等同物;相反,电子商务法只需要提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作为标准。任何数据电文,不管采用什么技术,一旦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技术中立原则还意味着,电子商务立法必须考虑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趋势,为新技术的采纳留有余地,或者不应排斥对新技术的采纳,以适应电子技术和电子商务模式的新发展。2、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所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是指电子商务法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市场导向原则,消费者应可在政府介入程度最低的情况下,在网络上自由买卖商品或服务。该原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1)从政策的角度,国家应当采取适当的鼓励措施,促进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普及和运用,电子商务需要法律规制,电子商务也需要政府管制,但是,所有这些强制性规制只是为了给电子商务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保障。尤其是电子商务还是一种新生事物,许多规范尚需要探索和实践,国家应当鼓励和尊重市场导向。在市场准入方面,应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在税收方面应鼓励企业采取电子商务,同时积极寻找课税的新途径和新方法。(2)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电子商务法应尽可能地为当事人自治和行业自治原则留有余地,在交易某些领域的法律规范仍然强调引导性、任意性,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在法律实施领域坚持私法自治原则,只要现行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或者不视为违法,只要法律没有强制规定,那么当事人之间安排就是合法的。这种态度有利于商家不断地探索电子商务运行的经验和习惯,有利于形成成熟的行为规范。3、体系化和必要性原则体系化原则是指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要得到较好的实施,一个很关键的要求就是法律之间应当无矛盾,互相兼容,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同样,电子商务法要得到实施,必须要和其他法律互相兼容、互相协调。反过来,如果当现行法律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障碍的时候,就应当对现行法律作出修正。因此,电子商务立法不仅意味着制订新的法律,还意味着改或者废。比如,德国的《信息与通讯服务法》就对《通讯服务使用法》、《通讯服务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法》、《电子签名法》、《刑法典修正案》、《行政违法修正案》、《禁止对未成年人传播不道德出版物修正案》、《版权法修正案》、《价格标示法修正案》等多部法律进行了修正。必要性原则意味着,对于经由网络发生的商业活动,政府应避免制定不必要的法律规则,只有在现行法律仅在影响电子商务发展而属必要时,始作修正;而仅有在原先的法律不能规范电子商务活动时,始有必要另行制定新的法规。此一原则之目的乃在于消除电子商务交易与传统交易方式之鸿沟。4、功能等同原则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原则是1996年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提出的,是指根据针对纸质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数据通信与相应的具有同等作用的纸质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现行的法律都是以纸质文件为基础而订立的,而电子商务中的各种信息都是存储在磁介质上,一旦电子商务出现法律问题,在适用现行的法律时,因为磁介质信息不同于纸质文件,难以产生与纸质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就会为司法实践带来困难和困惑,故在电子商务法中应实行作用等同原则。这一原则的出现为电子商务适用现行法律扫清了障碍,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支持。如各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证据与传统书面证据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5、国际协调原则所谓国际协调原则,是指各国在立法过程中尽量采纳一套国际上可接受的规则,以便排除传统法律中的障碍,为电子商务创造更加安全的法律环境。电子商务是无地域界线或超国界的商业方式,因此,它比传统商业活动更需要采取统一规则。在这方面,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率先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为电子商务立法基本原则统一奠定了基础。事实上,之后许多国家立法均采纳了示范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也应当尽量与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保持一致,这样有利于我国电子商务规范与世界接轨。与此同时,吸收其他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既可以避免走弯路,同时也可以减少磨擦和规则冲突,使我国立法一开始就融入到全球电子商务大环境中。6、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所谓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指指导思想就是网络上对于消费者的保护不能小手其他环境下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国家应提供清楚、一致且可预测的法律架构,以促进对网络交易当事人的保护。从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来看,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侧重于具体技术的解决,而忽略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实际上,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而欧洲国家在电子商务立法时则侧重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由于欧洲国家大部分是大陆法系,在电子商务立法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加以规定是必要的。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在电子商务立法时,不仅要解决电子商务技术问题,也应当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加以规定。7、安全原则所谓安全原则,是指确立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规范,使电子商务在安全和公平的法律环境下运行。商法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商事交易安全,而电子商务法更是如此。电子商务法是在虚拟的环境中运行,在线交易给人们带来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不安全因素。因为在线交易是全球性的、非面对面的交易、是以电子信息或数据电文为手段的,这里不仅有传统法律环境下的不安全,如对方丧失履约能力,而且存在特有的风险,比如交易当事人是否真实存在、资信如何等。因此,电子商务法具有特有保障其交易安全的规范如数字签字、身份认证制度等。安全原则是电子商务立法中强制性规范立法的基础。在民商事交易领域,法律之所以对主体资格、契约形式、契约效力等存在强制性规范,其自的就是为保障交易安全。例如对认证程序和认证机构的强制性规定,对网上交易格式条款的监督、对网上广告的监督、对缔结过程的提示义务的规定等强制性规定均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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