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德国刑法典的内容简介
一、德国刑法典的产生和适用范围
现行德国刑法典渊源于1871年5月15日的《德意志帝国刑法典》。为了适应变化了的情况和需要,该法典经过多次修订。在19世纪和20世纪交汇之际开始的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刑法改革运动(1919年-1933年),使得刑事政策改革取得初步成果。1921年一1924年的《罚金刑法》的颁布,为罚金刑的大量适用打开了方便之门。1923年的《少年法院法》②促使以教育思想为特征的适合青少年的刑法的发展,使已由各州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的青少年法庭得以在法律上被承认。引进刑罚以外的保安及矫正处分(刑罚的双轨制)的1933年的惯犯法,结束了魏玛共和国的刑法改革,但其适用受到极权国家的不利影响。1949年颁布基本法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进行刑法立法的目的,起初是在于从语言上纯洁刑法典,清除刑法中纳粹统治制度的残余,改变不能被接受的占领国的干涉,重建联邦地区和西柏林刑法的统一性,并进行起码的必要的改革。1949年5月23日的《基本法》废除了死刑(第102条),并将罪刑法定原则()写进了基本法(第103条第2款)。1953年8月4日的第三部刑法修改法表明了刑法改革向前迈进了第一步,它引进了缓刑和假释。1953年8月25日颁布的新版本的刑法使用了“刑法典”称谓,并沿用至今,废除了“适用于德意志帝国”的字样,因为德意志帝国已经不复存在了。
❷ 德国封建社会时期的法典有哪些
公元843年, 法兰克王国分裂,东部法兰克逐渐演变为德意志王国。公元919年, 萨克森公爵一世创立了德意志封建王朝,开始了封建德国的历史。自公元11世纪至12世纪以后,德国分裂为许多独立的封建领地,到13世纪,境内形成全面封建割据状态。与这种分裂割据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相适应,德国在1871年统一前,始终以其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样性为主要特征。中世纪德国法的发展可分三个阶段。
(一)14世纪以前日耳曼法占统治地位时期
1.这一时期, 德国主要沿用由法兰克时代的日耳曼法演变而来的地方习惯法(邦法)。13世纪时,开始编纂习惯法法典,较为着名的有:
(1)《萨克森法典》
(2)《士瓦本法典》
2.14世纪前后,随着城市的兴起,开始出现城市法,它们都比较详细地规定了有关商品货币关系的法规。
(二)15世纪以后全盘继受罗马法时期
德国法对罗马法的继受早在13世纪即已开始。随着商业的发展、城市的兴起、 罗马法的复兴和注释法学派的影响,这种继受日渐广泛。1495年帝国法院正式确认罗马法为德国民法的有效渊源,各邦法院也加以正式援引,从而导致德国法对罗马法的全盘继受。
15世纪末叶,涌现了许多罗马法学家,他们特别偏重对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的注释与研究,并且注重创造出了一些抽象的法的概念,因而被称为“概念法学”或“潘德克顿法学”学派,他们根据《学说汇纂》 拟定法律的编纂体系,这对后来的德国立法有很大影响。
但是,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并未完全排斥固有的日耳曼法。1532年德意志帝国中央议会以帝国名义颁布了《加洛林纳法典》,这是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典,共179条。它无次序地列举了犯罪和对犯罪行为的各种惩罚,以刑罚异常残酷为特色。它被作为范本予以推行,被多数邦国长期援用,在德国封建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它反映了德国封建后期刑法的特点。
(三)18世纪末开始的法典编纂时期
许多邦进行了法典的编纂,巴伐利亚于1751年率先编纂了刑法典,之后,又制定了诉讼法典和民法典,其他各邦纷纷仿效。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邦法》,又称《普鲁士民法典》,它以大量篇幅确认和巩固农奴制度、贵族特权、教会干预世俗法律事务的特权等,同时又宣布所有权是人的最重要和绝对的财产权,是全部法典的基础。在1900年被《德国民法典》取代之前,它一直施行于普鲁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