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德国君主立宪
1871年4月颁布帝国宪法,是按普鲁士宪法基础而成的,加入了有关帝国的新内容,它明确规定德意志帝国是联邦制国家,由22个邦、3个自由市和2个直辖区组成。各邦把军事、外交、海关立法、银行立法、间接税、刑法等权力交给帝国政府,只保留教育、卫生和地方行政等权力,同时保留自己的君主政府和议会。帝国宪法规定普鲁士王国的国王就是德国的皇帝,集军政大权于一身,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能任免帝国各级官吏。普鲁士王国的首相是德国的宰相,由皇帝任免,向皇帝负责。
帝国的立法机构是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联邦议会由各邦君主任命代表而组成,主席由宰相担任,设58席,普鲁士占17席、巴伐利亚占6席、萨克森占4席、符腾堡占4席,只需14票便可否决议案,因此普鲁士在联邦议会有很大影响力。帝国议会议员通过选举产出生来,选民为帝国居民中年满25岁的成年男性公民,帝国议会没有固定议席,参选者得票超过半数便当选,不足者落空。帝国议会所通过的一切决议须得联邦议会同意后来能生效,以限制帝国议会的权力。
㈡ 德国谁的权力最大
在德国,总理的权力最大。
在德国的政治体系中,总统是没有实权的。按照法律规定,德国总统是德国的国家元首,对外对内都能代表德国,拥有包括外交、行政、立法、司法以及军事等诸多领域的最高权力。比如在外交上,总统可以代表德国和外国缔结条约;在行政上,总统可以推荐和任免总理;在立法上,总统可以解散议会等等。
基本上,世界上主流总统们拥有的权力,德国总统都有。然而,德国总统这些职权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体现。德国总统在实际行使这些职权的过程中,会有大量的限制。
德国总统没有实权的原因
德国总统之所以没有实权,主要源于德国的政治体制。德国是典型的议会民主制政体,这是西方一种主流的政治体制,其最大的特点就是议会至上。在德国,联邦参议院不仅仅是立法机构,更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不仅法律需要议会制定,连政府的领导班子,都是由议会通过选举产生的。
在大选中,各政党按票说话,以参议院中的议员席位竞争对象。只要哪个政党拥有的议员席位占大多数,那么这个政党便可以成为便可以成为执政党,从而执掌政府,获得国家的行政权。其中执政党的党魁将会出任政府总理一职,而由他组建和领导的内阁,则是联邦政府的核心。
㈢ 1871年德意志宪法下德国最高权利机关是联邦议会还是皇帝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①行政权: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君主立宪制国家,帝国中央的普鲁士王国占有特殊地位,拥有极大行政权力;皇帝和宰相是帝国国家权力中心;议会并无实权。各邦地位不平等,各邦成为联邦政府地方自治单位,失去了独立性。法律上肯定了德国统一的事实,有利于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
②立法权:联邦议会(上议院)权力巨大,议长为帝国宰相,议员由君主任命;负责法律的审批;而帝国议会(下议院)权力较小,虽有立法权,但任何法案必须经过联邦议会和皇帝的批准才能生效,而且它还无行政监督权。说明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帝国议会完全处于从属地位。意味着德国资产阶级在国家机构中仅获很小一部分权力。
③宪法规定了德国的军事制度,把普鲁士军事法律施行于全国,确立了帝国的军国主义制度。
评价:德意志帝国是一种不彻底和不完善的资产阶级代议制。宪法确立的君主立宪制具有浓厚的专制色彩,国会只是点缀,广大民众并未获得多少实际的政治权利。统一后的德国保留了君主制度并赋予极大行政权,全部军政要职被容克地主包揽,军国主义传统得以延续,这都阻碍了民主政治改革的彻底完成。
但民族国家统一,建立了资产阶级性质的君主立宪制国家,进入了资本主义历史新纪元。从此,在帝国政府保护下资本主义经济迅猛发展,跻身世界强国之列。
世袭的德国皇帝仍然保持封建专制时代的权威,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大权于一身。虽然皇帝的权力受到议会的限制,但是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实际上只是皇帝的御用工具,而联邦议会的主席也由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担任。皇帝有权召集和解散议会,可以提出法律并要求议会通过,还拥有官吏任免权等。
㈣ 概括德意志帝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德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①联邦主席由普鲁士国家担任,称德意志皇帝”。是国家的元首,拥有任命官吏、创制法律、统率军队、决定帝国对外政策以及主宰议会等大权。
②宰相只对皇帝负责,在内阁中拥有绝对权力。
③议会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组成。联邦议会是帝国的最高机构,实际上是拥有权力的上议院,其代表由各邦君主任命,共58人,其中普鲁士代表17人,操纵着联邦议会。帝国议会由普选产生,但作用很小。
德国君主立宪政体,使帝国披上了民主的外衣。但规定帝国皇帝和首相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实质上带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
㈤ 德国政治制度是什么
德国政治制度是联邦制。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基本法》的制定,奠定了西德以及后来统一的联邦德国的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一部治国大法。
德国联邦制的历史:
联邦制是德国二战战败后做出的历史选择,目的在较大程度上防止集权和专制的产生。中央政府统筹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事务,施政纲领则多由地方政府自行决策。德国有16个州/直辖市,每个州都通过选举组成政府内阁,制定自己的法律法规。
每个州享有独立的人事权、立法权、财政权等,并根据自己的现状和税收情况制定可行的文化教育、交通、社会福利服务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