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业成立一家德国的公司,有什么好处吗
成立德国公司的好处:
1. 提供更好的平台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注册成立德国公司,不仅可以迅速地提高企业品牌形象和知名度,还会受到欧洲联盟的“厚爱”,促进了公司和国家经济的发展。
2.彰显公司的高品质和国际地位
“德国制造”不仅以其过硬的产品质量在全球享有盛誉,且在众多行业都有领先的技术实力。以德国人严谨和对产品精益求精的态度,能给消费者带来极强的品牌信赖感,但凡一听产品源于德国的,就认为质量很好。
3.拥有优厚的德国资源
你可以自由地在境内和境外经营公司,利用德国公司名义买卖物业、国际贸易、资金出入境自由、可信度高,为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基础,也便利了你的生活。
4.享受德国政策福利
在德国设立公司获得批准后申请人以及其家庭成员可以获得德国的长期居留签证,享受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计划,免费教育等各项福利。公司正常运营3年后,可申请永居。
5.可在26个申根国家自由来往
德国公司注册后可获得德国长期商务签证,可自由通行于25个申根国家(荷兰、法国、德国、奥地利、西班牙、葡萄牙、卢森堡、比利时、希腊、意大利、丹麦、挪威、冰岛、芬兰及瑞典等)。
6.极具竞争力的税收政策,有力降低税负
德国有一个颇具竞争性的税务体系,这为投资者提供了诱人的税率。近年来,德国政府已实施了根源性的税制改革,从而使德国成为更具吸引力的投资地点。
‘贰’ 外国投资者收购德国企业是否会受到限制有什么规定吗
德国管家提醒您:
当前德国法律和德国政府对外国企业并购德国企业的政策限制
(一)市场准入
德国对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基本与德国内资企业一样,视外国投资者基本等同于国内投资者,几乎不存在任何限制。
目前德国明确禁止投资者进入的领域只有建设和经营核电站及核垃圾处理项目。
除特殊行业之外,外国投资者无需任何审批即可收购德国企业。需要审批的行业包括:银行,保险业;金融;拍卖业;出售含酒精饮料的餐饮业;武器、弹药、药品及植物保护剂生产及其销售;炼油及蒸馏设备的生产及销售;发电和供暖厂;动物的批发及零售;需获得经营许可或生产许可运输和出租公司等等。
(二)国家安全审查
一般情况下,外国企业在德国投资不需经过政府审批。尽管德国政府有权对是否允许任何外商(非欧盟)的投资进行审查,但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常见。但是,理论上外商投资行为仍然有可能存在限制或禁止。需要注意的是,对敏感性行业(战争武器、驱动作战坦克或其他履带式装甲车的发动机或变速器、有信息技术安全功能、处理国家机密信息的产品或对此类产品的信息技术安全功能至关重要的零部件),在获得25%及以上表决权的股份转让合同订立后,外国投资者需要立刻向联邦经济与科技部主动申报该交易;对于非敏感性行业,则外国投资者无需向联邦经济与科技部申报,但联邦经济与科技部可以自行决定审查收购交易。
1、审查主管机关
根据德国《对外经济法》(Au?enwirtschaftsgesetz,简称AWG)及其实施条例(Au?enwirtschaftsverordnung,简称AWV)的规定,德国联邦政府授权于联邦经济与科技部(简称BMWi)对外国投资者收购以德国为住所地的、超过25%投票权股份的企业进行审查。具体而言:
(1)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系指住所地在欧盟境外的投资者,包括欧盟境外的投资者在欧盟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此外,如并购方虽是在欧盟境内,但其具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25%以上由住所地在欧盟之外的人士持有,则也被视为是外国投资者。
住所地在欧盟之外,但是属于欧洲自由贸易联合体(EFTA)的国家(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瑞士)不被视为外国投资者。
(2)表决权股份超过25%的计算
股权比例计算包括并购方直接收购的股权和其通过关联公司或其他公司协议间接控制的股权。具体而言,在计算购买者购买有表决权的股份是否达到25%时,(1)如果并购方拥有一个第三方企业具有表决权的股份达25%以上、且这个第三方企业已经拥有被并购方的股份,则这些股份也被计算在并购方计划购买的股份之内;(2)在并购方与一个第三方企业签订了共同行使投票权的协议的情况下,该第三方企业拥有的被并购方有表决权的股份也应被计算在并购方计划购买的股份之内。
2、审查的内容和审查后果
审查的内容是受审查的并购行为是否将会对联邦德国的公共秩序和安全构成威胁。
联邦经济与科技部作为审查的主体,可以在:(1)股权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三个月之内;或者(2)在收购者公开宣布其收购要约起三个月内做出决定是否启动审查程序,此处的期间即为审查的有效期。
若审查结果表明这样的并购可能威胁德国的公共安全和国家秩序,联邦经济与科技部就有权通过行政决定禁止或限制这样的并购,具体方式有两种:一是禁止或限制投资者在收购后行使股东表决权,也就是限制外国投资者对德国企业重大事项施加影响;二是取消此次收购,委托财产管理公司将项目复原到收购前状态。
(三)反垄断审查
如果拟进行的收购满足德国反垄断审查的触发条件,则不论该收购对竞争产生的实际影响如何,收购方应当向德国联邦反垄断局进行反垄断申报。若未申报,则可能面临最高达100万欧元的罚金。
1、申报标准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则需进行德国反垄断申报:(1)收购代表德国公司至少持有25%的表决权的股份;(2)收购各方在全球的营业额合计超过5亿欧元;(3)至少一方在德国的营业额超过2500万欧元以及其他各方中至少一方在德国的营业额超过500万欧元。其中,营业额的计算包括该收购公司所属集团的营业总额,涵盖最终控股母公司以及为最终控股母公司完全或部分控制的关联方,但应当扣除集团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额。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并购只涉及两家企业,且两家不是关联企业,同时其中一家全球销售总额低于1000万欧元,或进入德国市场至少5年、在德国的营业额低于1500万欧元,则不需要申报。
2、审查期限
申报后,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将启动为期一个月的初步审查(阶段I),若联邦反垄断局决定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则交易将被视为获得批准。如果联邦反垄断局决定启动进一步调查(阶段II),则其将在自申报之日起四个月的时限内主要针对市场份额/市场控制力进行实质审查并作出决定。
3、欧盟反垄断审查和德国反垄断审查的关系
如果拟进行的交易达到欧盟的反垄断申报标准,则仅需进行欧盟的反垄断申报;如果未达到欧盟的申报标准,但达到了德国的反垄断申报标准,则需进行德国反垄断申报。
欧盟申报的标准是:欧盟《并购条例》第1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情形时,并购具有共同体规模:(1)参与并购的企业在世界范围内的年营业额共同达到50亿欧元;并且(2)参与并购的企业中至少有两个企业在共同体的年营业额达到2.5亿欧元。但是,如果参与并购的各企业在共同体范围的总营业额的2/3以上来自一个且是同一个成员国,则不构成共同体规模。”《并购条例》第1条第3款的规定:“在不满足第2款标准情形下,如同时满足下述情形,则也构成共同体规模:(1)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全球的年营业额超过25亿欧元;(2)参与合并的企业至少在欧盟3个成员国的共同市场年营业额超过1亿欧元;(3)参与合并的企业中至少有2个企业各自在欧盟上述3个成员国中的每一个的市场年营业额超过2500万欧元;(4)参与合并的企业中至少有2个企业各自在欧盟市场的年营业额超过了1亿欧元;(5)参与合并的各个企业在欧盟市场年销售额的2/3以上不是来自一个且是同一个成员国。但是,如果参与并购的每一个企业在共同体范围内的总营业额的2/3以上来自一个且是同一个成员国,则不构成共同体规模。”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收购完成后,对其他国家也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那么也有可能触发其他国家(比如美国、中国)的反垄断申报程序。
德国法律对于外国企业并购德国企业之后,在技术(专利)转移、劳动用工等方面的限制和保护措施
(一)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转移
在技术转移方面,就本所律师所知,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商标方面需要注意其他国家的第三方是否享有在先权利、从而可能会潜在的妨碍在其他国家使用目标公司商标,妨碍的范围可能是全部的目标活动或至少是当前计划拟定的特定活动。并且如果在其他国家的第三方拥有这样的权利,其可以要求商标权人立即停止使用商标,也可能提出进一步索赔。
在外观设计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德国法律仅保护经注册的外观设计;而在欧盟,未被注册的欧共体外观设计也被保护。
在公司名称方面,德国法律规定公司名称作为一个商业标志也可被设定为标志权,并且公司的名称赋予其所有者在德国为商业活动之目的而使用该名称的排他性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商标局或法院认为公司名称缺乏显着性,则有可能会存在此类公司名称权被拒绝的风险。并且,如果第三方在德国对相关产品拥有在先的标志权(比如商标权或/和公司名称权),则在先者可阻止公司使用该标志并提起诉讼。而在欧盟,欧盟并没有对公司名称权作出保护规定。
在软件的版权保护方面,德国法律规定,软件受到版权保护,其中对于在雇主指导下形成的软件所有权转移给用人单位,但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也表明德国法律可能更偏向独立开发或创造某一产品的个人,关于此产品的所有权利并非自动归属于雇主及客户。因此取得全部知识产权的合同需要事先进行协商。
在专有知识保护方面,仅在专有知识是:(i)秘密的,即不为普遍知晓或容易取得的;(ii)重要的,即对产品生产是重要且有用的;以及(iii)可识别的,即以充分全面方式描述使其可能满足秘密性和重要性的标准,专有知识才受到保护。
对于知识产权转移方面,需要注意:(1)如果目标公司签署了许可协议,需要关注许可协议是否允许转许可;(2)相关产品的专利、版权、商标是否登记在目标公司名义下,如果不是登记在目标公司名义下,则应当要求转至目标公司名义下;(3)目标公司的拥有专有知识的核心员工是否与目标公司签署了长期劳动协议或是否愿意继续留在公司。
(二)劳动用工
对于德国企业被并购之后,针对劳动用工方面,德国法律规定,并购方应接收被并购公司的员工。但是,企业因并购原因确需裁员的,应由董事会报请股东大会通过,而无需征得企业委员会的同意,但企业委员会有知情权。董事会应及时向企业委员会通报并购方案,并按规定事先书面通知企业委员会举行听证会。自举行听证会之日起一周后,无论企业委员会是否同意,雇主即可签发辞退通知书。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辞退通知书均需书面且以原件形式做出并提前通知当事人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提前通知的时间需要根据工龄来确认。被辞退者如认为辞退不合理,可在收到辞退通知书后一周内通过企业委员会向雇主提出书面申诉,如未达成和解,雇主有权强制执行辞退,但当事人可在收到辞退通知书三周内向当地劳动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雇员错过这一时限,解雇有效,无需考虑解雇理由之合法与否。
德国法律规定对于裁员应该给予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最高可达12个月的月薪,但年满50周岁且在同一公司工作15年以上者可享受最高15个月月薪的补偿金,年满55周岁且在同一公司工作20年以上者可享受最高为18个月月薪的补偿金。
‘叁’ 我在德国开公司但是赚的是中国人的钱每个月要转账100万人民币到德国公司但是中国银行不能个人转公司
办理个人向境外公司账户的汇出汇款,对于作为收款人的境外公司没有特别限制。
但:1、汇款的性质如涉及资本项下需外管局批准,比如收款人是境外的证券公司,款项是不可以汇出的。
2、汇款性质如涉及货物贸易性质,需通过经外管局批准开立的贸易结算账户办理。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您致电中国银行客服热线95566查询。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肆’ 德国公司的5种类型是
1、 德国GMBH:GmbH-Private有限责任公司可由至少一位投资者在德国注册成立,最低股本为25,000欧元。公司的资本可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交(在这种情况下,资产的价值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特别注明)。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德国GMBH的股份不能转让给公众,也不能在股票市场上注册。股东大会是确保对GMBH进行管理的会议。日常公司决策由公司董事决定,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任命。
2、德国股份公司:这适用于大型企业,因为有可能通过在股票市场上注册股票来增加初始资本。德国股份公司要求股本不少于50,000欧元。与股份公司一样,成员仅需承担其出资额的责任。管理由管理委员会保证,由至少三个成员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对于这种业务类型,必须由法定审计师对账目进行评估。
3、德国有限合伙制公司:由两种类型的合伙人组成:必须向实体的资本出资并在该出资范围内具有有限责任的沉默合伙人,以及不一定向实体的资本出资但具有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实体的债务以及谁可以要求利润。普通合伙人是在德国有限合伙制中拥有决策权的合伙人,而沉默合伙人则不能参与任何管理决策。
4、 个体经营:如果实体面临破产,则不受任何保护。
5、 分支:分支机构也是进入德国市场的流行方法,许多外国投资者选择分支机构作为其业务发展的第一步。分支机构不是法人实体,这就是其分支机构的资产和负债属于母公司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