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概况
德国政府在医疗保险领域中作用很大,主要表现在协调各方利益和控制保健费用方面,但其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上采取的是一种统一制度、分散管理、鼓励竞争的管理体制(德国的社会健康保险制度由1300个财务上独立、自我管理的疾病基金组成) 强调社会团结互助,政府不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具体操作。国家也没有统一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政府的主要作用就是设计制度和制定相关法律,担当中介及进行仲裁,处理各方面的利益矛盾。德国的健康保险走的是一条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道路,这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基本理念是一致的。
㈡ 德国医疗体系堪称世界典范
德国医疗体系堪称世界典范,能够保证所渗中念有人都能接受最好的医疗服务。而且这种服务不会取决于病人收入的多少。
在城市里,内科医生、专科医生和牙医织培弊就了密集的医疗网,顶级的医疗专家在大学医院和专科医院里照料着病人。这种覆盖全面的医疗服务归功于一个独立的保险体系。在德国几乎每个居民都是法定或私人医疗保险机构的成员。所有德国居民必须有医疗保险。
法定医疗保险项目
总收入低于一定标准(2009年标准为每月4050欧元)的雇员必须在法定医疗保险机构(Gesetzliche Krankenversicherung,即GKV)投保。
外籍雇员和留学生也有投保义务。欧盟成员国公民虽然短期在德逗留期间有权享有免费医疗,但是长期居留同样必须投保。
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雇员毛收入的14.6%, 由雇主和雇员各付一半。从2009年7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将降到14%。除了由雇主和雇员平均分摊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外,雇员需要自己再支付0.9%。
对于雇员来说,法定投保的好处是:其家庭成员,即伴侣和子女,可免费共同享受保险。
私人医疗保险项目
总收入高于每月4,050欧元(2009年)的员工或自营业者可以选择私人医疗保险((Private Krankenversicherung,即PKV)。
私人医疗保险费用按丛困投保人个人的风险状况计算,也就是费用投保人年轻时便宜些,随年纪的增长而增加。
㈢ 医疗管理模式的德国医院
德国在经济体制上实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模式”。这种经济模式既包括市场经济,又包括社会福利和国家政策干预,即通俗公式表示的“市场经济+总体调节+社会保障”。德国是欧美发达国家中社会保障事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社会保障涉及到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各个环节,几乎包括生、老、病、残、死、疗养和教育等每个方面,早在1881、1884和1889年就相继通过《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养老、残疾、死亡保险法》。现在,德国的医疗保险分法定医疗保险和自愿医纤绝晌疗保险两大类。法定医疗保险对象为工人、中低收入职员、农民、领取法定养老保险金者、大学生、失业者和残疾人等,占社会成员极大多数,这种医疗保险实质上属自负盈亏的毁锋自治管理,国家仅对大学生和领取养老金者予以一定补助。自愿医疗保险为年薪较高的职员和政府官员自愿选择加入的医疗保宏卜险。与此相适应的医院管理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为基础,政府对医院实行宏观管理,高度重视区域卫生规划,根据医学专科特点、社会服务需求和经济结构的原则将医院划分为社区服务医院、跨社区服务医院、中心医院和特级医院四个层次。这种按服务人口数建立起来的“区域医院服务体系”中,特级医院床位数一般为1500床以上,服务人口约120万—150万人,主要是大学教学医院(相当于我国的附属医院);中心医院一般为1000床左右,服务人口约40万—50万人;跨社区医院一般为400—600床,服务人口10万人左右;社区服务医院提供普通医疗服务,一般为200床左右,服务人口约5万人。德国医院领导体制的最大特点是设行政院长、医疗院长和护理院长“三驾马车式”结构,医院不设职能科室建制,由三院长在配有秘书的情况分别负责各自的职责,其中行政院长是医院领导人和最高决策者,负责整个医院经营管理、人事、计划基建、物资供应,经费预决算财务和院长间的协调;医疗院长负责医生诊疗工作,包括医技、药房、医学教育和科研以及与开业医生的协调等,护理院长负责医院护理的组织领导。行政院长的任职资格要求是经济类、管理类或商业、法学高校毕业后经2年医院管理培训取得硕士学位者;医疗院长通常为资深医生担任,还需经过接受经济学或社会学以及医院管理、卫生经济等硕士课程教育;护理院长的任职资格培训要求通过医院管理强化教育一年。院长的任职由董事会在全院进行考核绩效后决定。德国医院的性质有公立医院、社团医院(宗教、慈善团体或各类基金会捐资)和私人医院三种,其中私人医院仅占总床位数的1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