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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如何体现分权制衡的

发布时间:2022-04-23 19:22:08

1. 法国共和政体和德国君主立宪政体的异同

政体 议会共和制 君主立宪制
相同点 都是资产阶级代议制;立法权在议会;
都体现分权与制衡;都体现了民主的原则。
政体确立标志 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权力中心 议会 皇帝
国家元首 总统 皇帝
元首产生 参众两院联席会议选出 皇帝世袭
国家元首任期 七年一届,可连选连任 终身制
国家元首的权力 掌握实权 掌握实权
行政权 总统 皇帝、宰相
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体现制约与平衡的原则 行政权控制立法权
特点 议会共和制 军事封建、皇帝权重

2. 简述分权制衡理论的主要内容

分权制衡
定义
区别
作用
探索
目录
1摘要
2基本信息
3定义
4区别
5作用
6探索
重庆江北区
重庆南川区
重庆永川区
分权制衡是被西方国家普遍运用在政治体制和其他国家管理活动中的重要法理。在民主革命后,由分权制衡学说引申而形成的“三权分立”制度,被西方各个国家所广泛采用,并以不同的形式得以体现。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分权制衡
术语类别
政治术语
出处
溯源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
运用领域
政治体制和国家管理活动
定义
分权制衡是被西方国家普遍运用在政治体制和其他国家管理活动中的重要法理。制衡学说源于分权思想,分权思想可以溯源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这位古希腊的先哲在阐释他的“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时,主张把政府的权力分为讨论、执行、司法三个要素,而权力活动又应当普遍地、严格地遵守制定得完好的法律。在分权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衡学说,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当时尚未掌握政权的资产阶级为了同封建主分享统治权并反对封建主的专横,便提出了分权制衡学说,主张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项权力应当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去行使,形成三项权力间的相互牵制和相互约束的格局,以保持国家权力间的平衡状态.防止某个机关或某个人的独断专行。18世纪中叶,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在其名着《论法的精神》中,论述法和政体以及自由的关系时,强调了专制政体与法律的水火不容,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权力被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他认为,如果国家的权力全部或部分地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的手里,那么人民的自由便不复存在。在民主革命后,由分权制衡学说引申而形成的“三权分立”制度,被各个资本主义国家所广泛采用,并以不同的形式得以体现。

区别
应当指出,不能把制衡学说等同于‘三权分立’。前者是由一种政治、法律思想发展而成的理论学说,后者则是运用这一理论学说所确立的国家政治体制。分权制衡理论符合事物互相依存和互相制约的基本原理,符合法治精神。因此,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考察检察制度产生及其演变的历史,可以得出结论,检察权的出现就是分权制衡论的具体体现。在这种分权制衡理论的指引下,各国检察权都或多或少地带有法律监督的色彩。

首先,从检察权的起源看,检察权就具有明的分权制衡和法律监督的色彩。“创设检察官制度的最重要目的之一,在于透过诉讼分权模式,以法官与检察官彼此监督节制的方法,保障刑事司法权限行使的客观性与正确性。创设检察官制度的另外一项重要功能,在于以一受严格法律训练及法律约束之公正客观的官署,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德国当代刑事法大师骆克信(Rokin)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当初构想出检察官的目的, 自始乃责令其作为“法治国之栋梁”及“政治自由的支柱”。战后,联邦德国着名的检察官华格纳、亦指出:“检察官制之创设,乃催生法治国并克服警察国之明显指标。”林钰雄先生在考察检察官史时特别指出:“欧陆德国法系设置检察官还有另一项重要的法治国功能:守护法律,使客观的法意旨贯通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而所谓的客观的法意旨,除了追诉犯罪之外,更重要的是保护民权。特重检察官保障民权的功能,乃政治大革命及思想大启蒙的时代产物,准此,检察官乃一剑两刃的客观官署;不单单要追诉犯罪,更要嵬集有利被告的事体,并注意被告诉讼上应有的程序权利。简言之,检察官不是、也不该是片面追求打击罪犯的追诉狂,而是依法言法,客观公正的守护人,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德国20世纪的刑事诉讼法着名学者史密特(Eb. Schmidt)也曾一语道破:检察官乃国家法意志的代表人,而非政府的传声筒。尽管在19世纪初不乏将检察官设想为“君王的耳目”的议论,但定稿的检察官制完全背离了“君王的耳目”的构想,被设定为彻底的“法律守护人”。与之相适应,在德国法上认为检察官是单纯的行政官的主张却少有响应,而司法官说则最获认同,且鲜有标新立异者。由上可见,法律监督在西方国家也是被公认的检察权的基本属性。

其次,从中国检察权的职能看,法律监督权体现着分权制衡的思想,是检察权的基本属性。我国检察机关肩负着监督侦查、公诉犯罪和监督司法(审判)的重要职能,是遵循分权制衡理论专门设置的法律监督机关。将分权制衡理论与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联系起来加以探讨,对于充实我国检察制度的基础理论,对于正确界定我国检察权的性质,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在分权制衡的理论基石上认真思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理应被看做是我国国家权力结构中发挥自我调节功能,均衡国家机器运行的国家监督制约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作用
表面上看,制约和监督政治权力有可能使权力分散,降低效率。但实际上,制约和监督政治权力可以杜绝胡乱决策,避免错误决策;即使发生决策错误,制约和监督机制也可以作为一种纠错机制而起作用这样一来,从长期看,在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情况下决策效率更高。另一方面,制约和监督权力使权力循着合理合法的轨迹行使,避免在非法的轨道上浪费能量,从而保证政府职能实现,保证办正事的效率高和反方向的效率低。另外,对权力进行监督还能及时发现权力行使和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或取得的绩效,从而在正确事实的基础上奖优罚劣,激励权力发挥更大的作用。总之,无论是为了发挥权力的能动作用还是防止权力的破坏性,都有必要制约和监督政治权力。

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制度,从制度层面改变一把手权力结构过分集中、权力监督相对弱化的执政现象,通过合理分权,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腐败发生的目的。

探索
重庆江北区

2012年2月,江北区纪委在全区8个单位试点一把手“3+X”不直接分管制度,复盛镇成为唯一试点镇。此后,滕刚从大小事情都要管的状态中解脱出来,只把关方向及监督。

所谓一把手“3+X”不直接分管制度,即将各单位普遍具有的财务、人事、采购等3项“共性权力”及部分单位具有的工程建设、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X”项“差异化权力”实行副职分管和正职监督,从而制约一把手的签字权、话语权、操控权等要害权力,进而从源头上防治和减少一把手腐败的几率。

从管理多项事务到只负责监管,是不是削弱了党政一把手的权力?复盛镇镇长廖光洪并不这么看,他说,这让自己从分管具体工作中解脱出来,“避免了在人事、财务等敏感领域一把抓、一言堂、一支笔现象,实际上对干部是一种保护。”

江北区国税分局局长周远游在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制度中也尝到了甜头,尤其是在敏感的人事问题上,这项制度的积极效应得到充分体现。“一把手表了态,其他人就不好再提不同意见。”周远游说,不直接分管后,由分管副职推荐,其他副职畅所欲言,自己末位发言,消除了班子成员之间、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猜忌和误会,促进了内部团结和谐,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班子的战斗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探索的推进,各试点单位的实施举措各具特色,除了该区国税局、复盛镇、五里店街道在“三重一大”决策时坚持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该区安监局围绕重点涉及的行政执法、财务审批两方面内容,规范了16项制度;区发改委针对财务、人事、物资采购、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权力,分别成立5个工作小组,部门纪检监察组织全程参与决策、执行的监督,变个人决策为集体决策;区房管局在重大财务开支、重大物资采购方面,实行了“预算申报制”和“领导会签制”……

“我们希望通过不同部门的探索,形成解剖麻雀式的不同经验。”周瑜泉说,下一步,江北区将在充分试点、健全制度、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区范围内推广。

重庆南川区

2010年2月,重庆市南川区“升级”浙江余姚经验,在国内率先施行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等要害权的权力分配“新政”。三个月后,尽管这一原本为反腐而实施的“新政”效果还尚待更长时间检验,但人们也从中看到了“些许的曙光”。

《南川区加强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通知,“各乡镇街道和区级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行‘五项’不直接分管制度,财务、人事、工程项目、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明确由班子其他成员分管……”除“五不直接分管”外,这份6章39款的规定,还制定了“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实名推荐干部制”、“行政执法会审制”等详规。这意味着“一把手”不仅有可能“被褫夺”最为核心的五项权力,甚至连“发言权”、“提名权”、“自由裁量权”这样微妙的“权力引导术”,也被一一晒到了阳光之下。

2月28日,分工调整情况即被送往区委办和纪委等部门。这比后来规定的4月前报送的期限,提前了整整一个月。3月5日,“新政”出台后10天,南川召开党风廉政建设暨“作风建设年”动员大会。所有乡镇和区级部门“一把手”,以及“四大家”领导悉数出席,总共400余人。会上,“一把手”“五项不直接管”制度全面曝光。有些部门甚至一直捱到3月31日的“大限”之期才报送。

按南川区最初的设想,“新政”本意是预防腐败,规范权力运行。但施行三个月来,南川区发现,意外收获不期而至。 金山镇金狮村的修建4.2公里拦水大坝工作,以及整治修复南山堰工作提前半个月完工。南川区环保史上最大的项目—————城乡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工程融资招标签约。引资额高达2.96亿元,超过南川环保建设20年投入总和,也顺利实施。

重庆永川区

永川区紧紧围绕一把手权力运行关键环节,建立廉政体检、集中巡察、廉政风险防控、民意监督、离任审计五项监督机制,严把“五关”,健全一把手立体化监督体系,强化一把手监督取得了一定成效。1、严把“廉政体检”关,强化一把手任前监督;2、严把“集中巡察”关,强化一把手履职监督;3、严把“风险防控”关,强化一把手过程监督;4、严把“民意表达”关,强

3. 请问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和1871年德国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在政治体制和宪法规定上有

相同点: 都是资产阶级代议制;立法权在议会; 都体现分权与制衡;都体现了民主的原则。国家元首都掌握着实权
不同点: 政体:(法国)议会共和制(德国)君主立宪制 政体确立标志: (法国)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德国)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权力中心: (法国)议会(德国)皇帝 国家元首:(法国)总统(德国)皇帝 元首产生方式:(法国)参众两院联席会议选出(德国)皇帝世袭 国家元首任期:(法)七年一届,可连选连任(德)终身制 行政权:(法)总统(德)皇帝、宰相 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法)体现制约与平衡的原则 (德)行政权控制立法权 特点:(法)议会共和制 (德)军事封建、皇帝权重
几年前学的,我不知道对不对,仅供参考,你再核对一下

4. 德意志帝国君主立宪制与法国共和制有何异同

两国政体之异,首先从名称上就可以看出来。德国实行的是君主立宪制,而法国实行的是共和制。德国保留了皇帝,皇帝按照法律管理国家,是君主立宪;法国废除了皇帝,选举产生的总统代行国家元首之职,是共和。德国皇帝可以召集和解散议会,可以任命只对他本人负责的帝国宰相执行政府决策,同时还是帝国军队的最高统帅,集立法、行政、军事等大权于一身;法国总统是由议会间接选举产生的,有任期限制,他名义上拥有很大的权力,但又处处受到牵制,实际上是一个虚位元首。在德国,议会处于无权地位,议员们不过是俯首听命的“绵羊脑袋”;在法国,议会处于国家政治权力的中心,它不但行使立法权,政府内阁也由议会中的多数党组成,对议会负责。法德两国是封建保守势力非常强大的国家。这样的历史背景决定了两国政体中的妥协因素。出于保皇派的反对,法国资产阶级同意在宪法中不明确本国的政体性质,它的参议院议员除一部分终身任职以外,其其余部分则由地方选举团选举产生,实际上是保守力量的大本营。没有它的同意,下院通过的任何法案多不能成为法律。德国除了保留皇帝外,由各邦君主代表组成的联邦议会行使着比法国参议员更大的立法权,使得选举产生的帝国议会成了粉饰帝国门面的摆设。另外,两国的宪法都没有规定人民的基本民主权利和自由。

5. 德国君主立宪制和法国共和制异同及原因

本单元主要介绍了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美国的总统制、法国的共和制和德国的君主立宪制等几种不同形式的政治制度:

1、英国是现代议会制度的发源地,《权利法案》的颁布是议会制度真正开始的标志;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所产生的共和思想、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上的原则,对近代世界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2、美国通过1787年宪法确立了民主共和政体,它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创立了世界政治体制的有一个先例。

3、从1789年起,法国资产阶级同封建势力进行了长期的斗争,直到1875年国民议会才通过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最终确立了民主共和政体。

4、德国在完成统一后颁布了《德意志帝国宪法》,其整体与欧美国家相比虽有很大的差异,但也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

学法指导:

学习本单元内容,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把握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过程、特点和意义、影响,认识到代议制政治的进步性。

2、分析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特点和意义、影响,认识美国1787年宪法的进步性和局限性。

3、把握法国共和之确立的过程、意义,认识到事物发展的前进性和曲折性。

4、分析德意志君主立宪制的确立、局限性和意义、影响,认识德意志帝国的特点。

5、要注意充分结合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认识到民主政治和各国宪法,都属于政治上层建筑方面的内容,应充分结合各国具体的国情,把握其形成、确立的原因、条件及特点。

6、依法治国、民主政治建设是当今的时政热点问题,应结合国际、国内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探究、剖析,以加深对相关知识的认识,足额会对知识的迁移、运用能力。

重难突破:

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和作用

(1)亦称“君主立宪”。君主立宪制是资本主义国家用宪法限制君主权力的政治制度。一切都要由法律决定,君主没有实权,而且本身也要遵循法令。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由内阁掌握行政权并对议会负责。如英国,从法律上看,英王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国家的化身”,但实际上英王的权力虚有其表,法律上赋予英王的权力都由内阁和议会行使。在现代英国,国王只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是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一种权力象征。

(2)特点:英国君主立宪制度是君主制、贵族制与民主制三者融为一体的混合物。它以议会内阁制为核心,以两党制、常任文官制为主要特点。国王不仅远离至上权力,“临朝不理政”,而且游离于党派政治纷争之外,无权废除任何法律。真正掌握国家实权的是现代代议制政府。

(3)作用:政治作用主要体现在,英王是国家元首,在对外交往中代表英国;英王是英国国家的人格化,提供了国民效忠的对象,成为民族团结的纽带和国家统一的象征;在日常政治生活中,英王具有被咨询权、支持权和敬告权;英王作为英联邦首脑,还起着维系英联邦纽带的作用。

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进步性与局限性

(1)内容:

①立法权归于国会

a.国会实行两院制;b.参议院、众议院的选举规则;c.立法权归于国会,法律的实施经总统批准;d.国会拥有宣战权;e.参议院对总统任命权、缔结条约的审批权;f.在职官员不得成为国会议员。

②行政权归于总统。

③司法权:归于联邦法院。

④“分权与制衡”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权力之间制约达到平衡。

(2) 进步性:

①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②西欧的启蒙思想政治学说与美国实际的结合,在整个政治制度史中堪称典范,对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建立起到示范作用。

③联邦制赋予政府强有力的权力,利于国家的巩固;联邦政府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权力之间制约平衡,防止专制独裁,保障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④地方自治权与中央政权形成和谐统一的关系,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有利于地方的积极性的调动和创造性的发挥。

⑤体现和维护了独立战争的重大成就,使政府建立在民主原则的基础上,带来美国长期稳定。

(3)局限性:

①刚刚独立的美国既要建立强有力的政权以确保独立,又要防止政权走向独裁,所以美国1787年宪法强调三权分立的原则,强调政权的组织形式,没有真正解决人权问题,在印第安人、黑人问题上种族歧视明显,妇女地位低下。

②以财产多少为划分标准。

从政府各部分的地位和关系等方面,简要分析和对比美国总统制和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

(1) 同:君主立宪制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都是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一种组织形式,他们国体一致,都是资产阶级专政。

(2)他们的政体不一样。①君主制是国家元首世袭的一种政治体制,自古就有。但是,在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国家中,世袭的君主只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其权利受到宪法的限制,是统而不治的虚君。以资产阶级为主体的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利机关,内阁对议会负责,如英国。②共和制是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的一种政治体制,也是自古就有。到了近代,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制分为议会制和总统制两种。总统制的民主共和制,指总统由选举产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是国家武装力量的总司令;行政权集于总统,总统决定对内对外政策,拥有极广泛的权利,如美国。

项目
美国总统制

共和制
英国君主

立宪制

国家元首
总统
国王

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
选民选举产生
世袭

国家元首有无任期
任期制
终身制

国家元首有无实权



政府首脑
总统
首相

政府如何产生
总统任命
议会产生

6. 德国的君主立宪制、法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美国总统制的主要区别。详细分析

在近代国家之中,英国和德国都曾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然而两个国家的君主立宪制命运却十分不同。在英国,自从确立君主立宪制之后,这个制度源远流长以至今日,而德国的君主立宪制却十分的短命,只是存在于近代的德意志第二帝国时期。二者因何有如此迥异的命运,实际上与两种政治体制的差异有关。

与英国相比,德国的君主立宪制确立时间要晚得多。如果以1689年权利法案的颁布为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的开始的话,德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是在1871年普法战争之后,二者相隔近200年之久。从逻辑上讲,采用君主立宪制的德意志帝国应该吸收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的经验使其民主制度更加完善。但实际上却不是如此,德国的君主立宪制更多的与刚刚统一的德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相关。我们如果过多地相信理论的推导那就会在丰富多彩的历史面前经常吃亏上当。理论和现实相比,现实永远是色彩丰富的,这也就是恩格斯所说:“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当时德意志帝国刚刚完成统一,其主要领导人无论是趾高气扬、年轻气盛的威廉一世还是刚愎自用、老谋深算的俾斯麦,绝不会允许力量软弱的资产阶级分享更多的政治权力。而当时的德国,资本主义经济虽然有所发展,但是无论与世界强国--英国相比还是与其自身内部的封建势力相比,资产阶级的力量都相对弱小,而普鲁士王国的军国主义传统和势力较为强大的容克贵族也使德国在选择君主立宪制的时候自然会更多地保留了传统制度的一些特点。因此,通过王朝战争完成统一的德国,政权还是基本上掌握在普鲁士贵族手中,即使采用君主立宪制,也不会像英国那样去限制君王的权力,而只能将君主立宪制作为一种粉饰来安慰弱小的资产阶级,同时表明自己政治的开明,其保留更多的封建因素是十分自然的。那么,德国的君主立宪制与英国相比具体有哪些差异呢?

简单地说,德国与英国虽同为君主立宪制,但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而德国的君主立宪制属于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在英国,自光荣革命以后,议会相继通过《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从法律上确认“议会主权”原则,王权开始受到限制,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废除法律或中止法律的实施;而且法律还规定,国王必须信奉英国国教,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根据这些法律,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才得以确立。在这样的政治结构中,议会处于权力的中心,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国王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总而言之,在英国,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由内阁掌握行政权并对议会负责。君王的权力虚有其表,是国家的象征,这样的政治体制称之为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在德国,根据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德国虽然是联邦制君主立宪制国家,但是与美国的联邦制和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相比都不同:从联邦制角度看,它并不像美国各邦一律平等难分伯仲而是各邦中普鲁士居于中心地位;从君主立宪制来看,它也不像英国,君王权力受到议会的限制,而恰恰相反,皇帝和宰相是帝国国家的权力中心,议会基本没有什么实权。因为在德意志帝国,虽然议会有立法权,但是权力巨大的联邦议会(相当于英国的上议院)其议员是皇帝任命的,而议长是帝国的宰相,宰相由皇帝任命并对皇帝负责,这样联邦议会其本操纵在皇帝手中。帝国议会(下议院)虽然有立法权,但是其通过的法案必须经过联邦议会和皇帝才能生效。而帝国议会并无行政监督权,这说明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帝国议会实际上权力很小,处于一种从属的地位。这样在德国,君主任命对自己负责的内阁,直接掌握行政权,而由议会行使立法权。但君主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拥有否决权。这样的政治制度显然是二元君主立宪制国家。

很显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英国于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的德国是两种不同的君主立宪制度,这两种制度究竟哪个制度更为先进则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去看:如果仅仅从民主角度看,无疑英国的制度肯定要先进得多。但是民主的理想与社会现实的需求有差距时,理想的追求往往让位于现实性的需求。当德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国家完成统一之时,普鲁士担负起了这一历史使命,统一后的德国得以迅速发展,进行工业革命,向外寻求海外市场,德国的发展到十九世纪末期将老牌的世界大国英国、法国抛在了后面,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世界强国。这样的成绩与统一后的德国及二元制君主立宪政体不无关系。但也恰恰是这样的体制,专制的毒素和穷兵黩武的传统使德国不惜一切代价与英国争夺海外殖民地和世界霸权,最终引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这也与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体制所保留的封建残余不无关系。不仅如此,当软弱的民主制度无法应对一战后的经济危机之时,德国人又将自己民族的命运交给了那个专制的混世魔王--法西斯头子希特勒,而他又将德国人带进了二战的深渊。这也与封建专制残余未能彻底清除有关。这样看来,如何评价这样的带有专制色彩的二元制君主制政体,实在是很难用一句简单的否定和肯定来说清除。回顾历史,对德国的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总会有一种“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感觉,实在难以完全否定和肯定。不过从历史发展上看,其政体中的专制和军国主义对历史的发展肯定是消极作用且不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的,要不,德国人也不会抛弃它。毕竟民主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最具体体现,世界各国如此,德国也不例外。

近代法国与美国共和制度的异同

在近代西方政治中,法国和美国都确立了共和制度,但是由于各自的国情不同,其政治制度又有很大的差异。同为共和制度,两者之间有哪些异同呢?

按教材的叙述,关于近代法国和美国共和制的学习材料主要是两部法令:美国1787年宪法和法国1875年宪法。教材对这两部宪法内容的介绍差异很大:美国的1787年宪法主要从两个角度阐述其内容,一为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分配及其关系,一为中央权力的分配和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法国1875年宪法没有涉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只是介绍了国家的立法和行政的职能和二者之间的关系。尽管如此,透过教材介绍的法令内容,我们不难看出两种政治体制的相同之处:两国的共和政治都体现了民主、选举、分权与权力制衡、代议制民主与法制社会等共同的特点。

实际上由于国情不同,近代法国和美国所确立的政治体制虽然都是共和体制但是二者还是有很大的差异的。简单地说,主要差异是美国实行的是总统共和制,法国实行的是议会共和制。那么美国的总统共和制与法国的议会共和制有什么主要差异呢?

首先,两国总统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是不同的。在美国,总统是选民间接选举的,选举的过程与议会无关。当选总统任命官员组织政府并领导政府,总统领导下的政府只对选民负责而不必对议会负责。总统行使权力时对议会不负政策上的责任,议会不能因政策问题对总统和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以迫使其辞职,但在总统有违宪行为时,可以对总统提出弹劾。总统应向议会报告工作,且无权解散议会,但是对议会通过的法律可以行使否决权。在美国总统是政府首脑、国家元首和军事统帅;在法国,总统是经参众两院联席议会选举产生的,总统虽然也是国家元首和军队统帅,但是总统的命令必须经过各部部长副署才能有效,这样就限制了总统的权力,而经议会同意总统任命的政府也必须向议会负责。由此可见,与美国的总统共和制相比,美国总统的权力比法国总统要大,且美国总统与议会分享立法和行政权,而法国的议会共和制体制更多的是维护了议会的权力,总统的权力相对受到了很多限制。

其次,作为两国的议会成员构成与议会的职责也有很大差别。在美国,议会的议员是不得兼任政府官员的,议会拥有的立法、监督政府和决定财政预算等权力,而没有组织政府的权力,政府也不对议会负责;在法国,议会的议员同时也可以是政府成员,议会不仅拥有美国议会的相同的权力,政府(内阁)一般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来组织,且政府必须对议会负责。议会拥有组织政府的权力是议会制共和制与总统制共和制的主要差异之一,总统制共和制下政府则由总统组织。从议会的职责看,议会制共和制下的议会权力很显然要比总统制下的议会权力要大一些。

其三、执政党的产生方式也有差异。议会制共和制下的执政党一般是指在议会大选中获胜的那个政党或政党联盟;而总统制共和制下的执政党则是指在总统大选中获胜的那个政党或政党联盟。

总而言之,法国的议会制共和制与美国的总统制共和制是近代两种不同的民主制度,各国的议会与总统等国家权力部门虽然各自拥有的权力有所差异,但是这样的差异都是基本上适应了各自的国情,都促进了各自社会的进步,也都存在着各自的局限性,因此不宜用统一的尺度来衡量。如果说非要在各具特色的西方民主制度中找一个尺度的话,那就是能否促进民主制度的完善和社会的进步,而这与各自的国情也有关系,到最后似乎还是难以找到一个统一的标准,对此我们还是放弃用一个模式来评价的想法吧。

7. 从国家元首、议会构成、政治体制等方面,比较德意志帝国君主立宪制和法国共和制的异同

二、德意志帝国君主立宪制与法国共和制的异同:

比较项 法国 德国
政体 议会共和制 君主立宪制
相同点 都是资产阶级代议制;立法权在议会;
都体现分权与制衡;都体现了民主的原则。
政体确立标志 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权力中心 议会 皇帝
国家元首 总统 皇帝
元首产生 参众两院联席会议选出 皇帝世袭
国家元首任期 七年一届,可连选连任 终身制
国家元首的权力 掌握实权 掌握实权
行政权 总统 皇帝、宰相
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体现制约与平衡的原则 行政权控制立法权
特点 议会共和制 军事封建、皇帝权重

8. 英国,美国,法国,德国 的国家政治制度及特点比较

英国 君主立宪制 议会权力至上,下院具有立法权,上院具有司法权。人数多的政党领袖被选为首相,掌握国家大权,对议会负责,君主统而不治
美国 总统共和制(受孟德斯鸠启蒙思想影响) 国会(立法权)、最高法院(司法权)、总统(行政权)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独立平等
法国 共和政体 议会拥有立法权,总统拥有行政大权
德国 君主立宪政体 皇帝掌握国家大权,宰相由皇帝任命,只对皇帝负责。议会是立法机构,但帝国议会通过的法案必须经过联邦议会和皇帝的批准才能生效

9. 概括分权制衡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

分权制衡是被西方国家普遍运用在政治体制和其他国家管理活动中的重要法理.制衡学说源于分权思想,分权思想可以溯源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这位古希腊的先哲在阐释他的“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时,主张把政府的权力分为讨论、执行、司法三个要素,而权力活动又应当普遍地、严格地遵守制定得完好的法律.在分权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衡学说,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当时尚未掌握政权的资产阶级为了同封建主分享统治权并反对封建主的专横,便提出了分权制衡学说,主张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项权力应当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去行使,形成三项权力间的相互牵制和相互约束的格局,以保持国家权力间的平衡状态.防止某个机关或某个人的独断专行.18世纪中叶,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在其名着《论法的精神》中,论述法和政体以及自由的关系时,强调了专制政体与法律的水火不容,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权力被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他认为,如果国家的权力全部或部分地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的手里,那么人民的自由便不复存在.在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后,由分权制衡学说引申而形成的“三权分立”制度,被各个资本主义国家所广泛采用,并以不同的形式得以体现.应当指出,不能把制衡学说等同于‘三权分立’.前者是由一种政治、法律思想发展而成的理论学说,后者则是运用这一理论学说所确立的国家政治体制.分权制衡理论符合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关于事物互相依存和互相制约的基本原理,符合法治精神.因此,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考察检察制度产生及其演变的历史,可以得出结论,检察权的出现就是分权制衡论的具体体现.在这种分权制衡理论的指引下,各国检察权都或多或少地带有法律监督的色彩.首先,从资本主义国家检察权的起源看,检察权就具有明的分权制衡和法律监督的色彩.“创设检察官制度的最重要目的之一,在于透过诉讼分权模式,以法官与检察官彼此监督节制的方法,保障刑事司法权限行使的客观性与正确性.创设检察官制度的另外一项重要功能,在于以一受严格法律训练及法律约束之公正客观的官署,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德国当代刑事法大师骆克信(Rokin)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当初构想出检察官的目的, 自始乃责令其作为“法治国之栋梁”及“政治自由的支柱”.战后,联邦德国着名的检察官华格纳、亦指出:“检察官制之创设,乃催生法治国并克服警察国之明显指标.”林钰雄先生在考察检察官史时特别指出:“欧陆德国法系设置检察官还有另一项重要的法治国功能:守护法律,使客观的法意旨贯通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而所谓的客观的法意旨,除了追诉犯罪之外,更重要的是保护民权.特重检察官保障民权的功能,乃政治大革命及思想大启蒙的时代产物,准此,检察官乃一剑两刃的客观官署;不单单要追诉犯罪,更要嵬集有利被告的事体,并注意被告诉讼上应有的程序权利.简言之,检察官不是、也不该是片面追求打击罪犯的追诉狂,而是依法言法,客观公正的守护人,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德国20世纪的刑事诉讼法着名学者史密特(Eb. Schmidt)也曾一语道破:检察官乃国家法意志的代表人,而非政府的传声筒.尽管在19世纪初不乏将检察官设想为“君王的耳目”的议论,但定稿的检察官制完全背离了“君王的耳目”的构想,被设定为彻底的“法律守护人”.与之相适应,在德国法上认为检察官是单纯的行政官的主张却少有响应,而司法官说则最获认同,且鲜有标新立异者.由上可见,法律监督在西方国家也是被公认的检察权的基本属性.其次,从社会主义中国检察权的职能看,法律监督权体现着分权制衡的思想,是检察权的基本属性.我国检察机关肩负着监督侦查、公诉犯罪和监督司法(审判)的重要职能,是遵循分权制衡理论专门设置的法律监督机关.将分权制衡理论与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联系起来加以探讨,对于充实我国检察制度的基础理论,对于正确界定我国检察权的性质,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在分权制衡的理论基石上认真思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理应被看做是我国国家权力结构中发挥自我调节功能,均衡国家机器运行的国家监督制约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10. 分权学说的历史发展及意义

早在古希腊、罗马就已经有了分权思想的萌芽。亚里士多德就曾经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国家有三种显着的机能,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司法)机能,并据此把国家权力划分为三个部分。但是第一个明确表露出分权思想并加以论证的,则是波利比(公元前204-前122)。波利比在论述自己的分权观点时,赞扬了罗马把国家划分为代表贵族的元老院、代表君主的执政官和代表“民主”的人民大会的混合政体,还特别提出在这三个国家机关中,每一个对其他两个都有限制的机能。这可以说是制衡原理的雏形。
现代意义上的分权学说,最先是由英国学者约翰·洛克(1632-1704)提出的。他在《政府论》一书中,把国家权力和机关分成三个部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由于对外权也属执行范围,同时又未将司法权从执行权中划分出来,所以这种“三权”也可以说是“两权”。洛克自己也认为,执行权和对外权虽有区别,二者又很难分开。所以,他主张执行权和对外权应委托于君主,立法权则归由资产阶级所掌握的国会。洛克竭力反对把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权力交同一机关掌握;同时他还强调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其余权力都应处于从属地位。洛克的分权思想反映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实际,它是要从封建君主手中为资产阶级争权,这也是对英国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妥协,并分享政权的确认。所以,恩格斯称它为“1688年的阶级妥协的产儿”。
如果说洛克的分权思想不过是承认和维护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既成事实,那么法国资产阶级思想家孟德斯鸠则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三权分立学说。当时的法国是西欧封建专制统治的典型,国王至高无上,总揽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孟德斯鸠反对这种现状,要求对王权进行“限制”和“分权”,以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写道:“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务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我们将后者称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他主张三种权力应分属于议会、政府和法院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三个机关之间既相互分立,各有自己的职权范围,又互相制约,任何一方的权力都受到其他两方面的限制。他强调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他警告说,如果把任何两种权力“合而为一”,“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握有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那么,“一切便完了”。他还认为,行政权由一个人管理,比几个人管理好些,所以主张仍由代表贵族的君主掌握;立法权由许多人处理,比一个人处理要好些,所以主张由代表资产阶级的、人数较多的议会行使;而司法权则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法院行使;君主虽然对议会拥有否决权,但无权立法,且只能按议会之立法行事等等。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为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与机构设计了一个具体的蓝图,它对后来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建立、发展与“完善”起了很大的作用。因此,他本人也被资产阶级学者公认为是这一学说的主要代表。西方一些国家分权制度的确立
洛克、孟德斯鸠提出的权力分立的学说为资产阶级国家普遍接受,成为它们宪法的主要原则之一。
“三权分立”学说首先出现和应用于英国。英国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革命过程中,迫使英王接受了各种具有宪法性质的法案,例如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特别是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以及1911年的“国会法”等等。这些法规是资产阶级对封建地主阶级斗争胜利的产物。它们体现了资产阶级依据“三权分立”的理论,逐步实现了对封建地主阶级的权力,从限制、分享到完全夺取的过程。开始时,资产阶级是分得了国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将立法权划归议会,司法权则划归议会的一院——上院行使。以后又进一步将国王的行政权架空,使整个国家政权逐步地转移到自己手中。如果从法律上看,今日的英王还拥有很大的权力,但是在实际上,这种权力已经如有虚名。
美国是实行分权与制衡最典型的国家。美国宪法的创始者认为,美国需要一体化,借以改变邦联政治上的分散状态和内政无权、外交无力的局面,但是不能建立一个权力没有限制的中央政府,更不能使权力落入少数人或一个机关手中,那样会导向专制,因此就必须予以分权和限制。这正如詹姆斯·麦迪逊(1751-1836)所说,只在书面上规定分权难以实现,必须确定一种具体的制度才能达到防止擅权的目的。“必须以设计政府的内部结构来弥补这种缺陷,使其政府各部门凭借彼此的相互关系,彼此约束,各使对方不能逾越自己的特殊范围”。这部宪法宣布美国的国家组织形式,实行共和制和联邦制。宪法对联邦权力采用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联邦中央权力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即联邦政府分为国会、总统、最高法院三部分,这三个机关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掌三权的三个机关,各自独立,互相制衡。此外,美国宪法不仅规定了联邦政府的结构,同时规定了联邦和各州的关系以及州政府的组织结构。
1789年法国爆发了资产阶级大革命。革命后,根据1791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建立了一个君主立宪的资产阶级政府。但是,由于革命的迅猛发展,到了第二年9月22日就废除了君主立宪,建立了法兰西第一共和国。这说明,法国大革命的结果同美国一样,不是资产阶级与封建地主阶级的妥协和分掌政权,而是资产阶级独掌政权。当时颁布的着名的《人权宣言》宣告:“凡权力无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它也把分权学说作为国家政权组织的根本原则。法国从大革命到现在两百多年的时间里,虽然经历了两次封建王朝复辟,两次帝制和五次共和,先后颁布过十二部宪法,但是三权分立原则基本未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根据新宪法,国家政权组织也采用了欧美的“三权分立”原则。新宪法废除了天皇的封建独裁统治,规定立法权属国会,行政权属内阁,司法权属法院。国会、内阁和法院三个机构既互相分立,又互相制衡。最高法院对国会和内阁决定的法律、政令有违宪审查权;内阁有权任命法官;国会有权提名总理大臣组阁并监督政府,国会议员还可以组成“弹劾法院”,审判受到控告的法官等等。
西方大多数国家都是按分权的原则制定了宪法,建立了各自的国家机构体系。

西方国家分权制度比较
虽然,凡是标榜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国家,几乎都采用了三权分立原则,并且都以宪法或法律的条款加以具体确认。但是,由于各国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同,分权在各国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各个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权力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着差异。例如:
在英国,分权原则表现为“女王陛下的政府”——内阁,向议会负责,即实行“议会主权”原则;内阁首相是执政党的领袖,也是议会议员之一,他须得到议会下院的信任;内阁联带地或个别的向议会负责不受成文法的限制,但要受议会内外的监督,然而内阁又可以解散议会。这就是说,行政权是给予内阁的,但内阁以有无下院的支持为进退,内阁和议会彼此分别以解散议会和对内阁的不信任为武器而形成相互制约和平衡的局面。另外,英国的法院不受行政干涉,但同样从属于议会,它没有宪法解释权和司法审查权,而且议会上院还保持一定的司法权。所以说英国实行的是一种“混合形式”的分权制度。在美国,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基本上是平等的,不存在谁高于谁的问题,并且三权分得清清楚楚,它实行的是一种典型的严格的分权与制衡制度。特别是美国最高法院具有“司法审查权”,这是美国的分权制度和司法制度不同于英国的最显着的特点。法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特点在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不受司法机关的干预和监督;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也不得插手司法审判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西德、日本和意大利的政治体制同英国的情形大体相似,即作为行政部门的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向议会负责,所不同的是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日本的最高法院和意大利的宪法法院都拥有宪法解释权和违宪审查权。但是,无论是英国还是战后的西德、日本和意大利,虽然在宪法和法律上对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权力规定了一些相互制约的条款,然而这种限制所起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虽然从理论上或法律规定上说,行政权必须向议会负责,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即所谓“议会至上”,但在时间上,一旦内阁组成,则议会对行政的各项具体改革和措施的约束,就很少了。如果我们单从日本的国家体制中的分权程度来看,可以说它是美国的严格的三权分立制和英国的松散的三权分立制的一种“混合形式”。
总起来说,各国实行三权分立的形式和“以权制权”的程度,大致有这样几种情形:
1、掌握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的三个机关,各自独立,地位平等,一个机关不受另一个机关的干涉,进而三个机关互相制约和平衡;
2、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由三种不同的人组成的机关分别行使 ,彼此不能兼任;
3、掌握三权的三个机关的活动方式不同,不能以一个机关代替另一个机关。
实行分权的国家,有的采取其中的一种行使,有的综合其中的几种形式。另外,它们为了保证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划分和分工进行活动,各国都有自己的关于三个机关的活动程序的规定,如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司法程序等等。还有的国家,把分权和制衡的原则引申和运用到国家机构中同一系列的不同部门之间,例如运用到议会中的参、众两院之间,有的国家规定,下院通过的法案,上院有否决之权等等。

资产阶级分权制度和分权理论的发展趋势
西方各国按照三权分立原则所建立的分权制度决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作为资产主义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必然要随着经济基础和阶级斗争形势的发展而有所发展变化。
首先,总的说,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由于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和发展,资本主义国家的财富大大集中,反映在上层建筑领域,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权力更加集中,国家智能大大扩大,一些国家的分权原则和分权制度被突破,不管是总统制国家,还是议会制国家,行政权多有日益扩大的趋势。许多国家,行政干预和左右立法的现象相当普遍。同时,许多国家的法律体制和立法工作形式有了一些新的发展变化。最明显的例子是“委任立法”层出不穷。所谓“委任立法”,就是立法机关委托行政机关、专门设立的机关或司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它是缩小立法机关权力、扩大行政权力的表现。这种委任立法首先在美国十分盛行。除授权总统或一般行政机关从事立法活动外,还授权最高法院制定联邦法院适用的程序法。当然从客观上说,委任立法体制的出现和委任立法数量的大大增加,同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对法律的影响有关,当立法涉及科学技术的专门问题时,或当立法涉及一定的调查统计材料、专门知识和跨部门和跨学科的协作时,立法机构的成员就感到无能为力了,于是就把这类立法委托给专门机构或人员进行。以上情况表明,这些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传统的分权和制衡关系已遭到了破坏。
第二,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各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普遍加强。在战后,由于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和工农业生产的高度发展,人口的相对集中,城市的大量增加,经济和社会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和严重,使得政府管理工作的范围从传统的国防、财政、外交和社会治安等,扩展延伸到经济控制、技术开发、环境保护、能源利用、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等广泛的领域,“无为而治”的政府变成了“无所不为”的政府。随之而来的是行政权力的进一步加强,行政机构和公务人员数量的激增。与此同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不法、侵权和失职行为也日益增多。加强对行政活动的法律监督,成为社会舆论的一致呼声。在这样的形势下,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起而仿效法国,建立行政法院,审理行政纠纷案件,实行司法监督。在以英美法为代表的普通法国家,虽然保持着普通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理权,但实际上普通法院也加强了对行政案件的管辖,并且建立起各类行政裁判所,作为对普通法院力量不足的补充。英国1977年的法院改革规定,凡是行政案件,都由高等法院的王座法院受理。这样看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随着行政权的扩大,司法监督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也相应加强。
第三,西方国家所实行的三权分立制度也是资产阶级的不同利益集团分享权力的一种方法,通过分权途径,各集团都希望得到一定的实惠。特别是到帝国主义时期,垄断资产阶级各个财团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它必须反映到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方面来,所以,分权则经常表现为不同利益集团的权力之争,在三权分立原则下建立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成了资产阶级各政党和集团之间的权力角逐的场所。以美国为例,按照宪法规定,联邦国会本来是享有最高立法权的机关,但在通过某些法案时,往往要屈服某些集团的压力。每一项法案几乎都要出现一个限制和反限制的问题,资产阶级的不同利益集团都想在这里争到更多的人权、财权和政权。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的议员几乎都是两党——民主党和共和党的人员构成,而两党背后又有不同的财团支持。参众两院的议员们在国会争论不休,表面上是在履行自己的议员职责,实际上是在争权夺利,各为其主。同时,议会也成了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从政的工具。至今,美国的总统选举仍然实行间接选举的办法,其主要目的是为防止第三党的崛起,以维护两党的轮流执政。宪法对总统候选人的提名,并没有作出规定,现在实行由两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提名总统候选人和预选制的办法,其流弊也甚多。由此可见,资产阶级的政党制度对国家权力的分立制度的影响也是很大的。在美国,由于宪法的施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机关之间产生了相互之间的“制约和平衡”,这就使政党组织有机可乘,它可作为三个机关之间的媒介来发挥作用,或者可以大做手脚。以上事实充分说明,依照三权分立原则所建立起来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它的政治民主仍然是不充分、不完备的。分权制度所带来的种种弊端,这是资本主义制度所不能摆脱和克服的。
在现代,特别是在近几十年来,关于分权的理论和原则出现了一些新的主张,反映了向分权的多元化发展的趋向。例如西方一些学者认为,由于时过境迁,三权分立已暴露出了不少缺陷,不足以再因袭传统应用,提出了“四权分立”、“五权分立”的主张。尽管关于权力划分的内容和方法不同,但他们要改造三权分立制度的意图则是一致的。分权理论发展的另一种趋势是“分权合作论”。实行分权制的现代资产阶级各国,虽然没有放弃分权原则,但是一面实行分权,一面又实行合作,而不重在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制衡,资产阶级感到这样才有利于其统治。分权学说所遭遇的困难,是在它并非是一部死板的机器,而是一个生长的东西,可以令各个机构之间互相制衡,而仍可生长着。相反的,它的生命是完全依赖着各个机关之间的调和合作,除了调和合作,政府决无成功可言。
可见,任何一种学说和制度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资产阶级非常懂得如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来改善其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和完善其统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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