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么是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起源于19世纪末的欧洲工业社会,1601年英国女王颁行了世界上第一部《济贫法》,这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是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是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德国。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一词由此产生,它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 目前(截止2009年7月)社会保障制度已推行到全世界的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四个方 社会保障体系
面。这几项社会保障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的“安全网”,它对社会稳定、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障直接关系着亿万百姓的切身利益,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社会问题,也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关系到民生及社会的稳定和
❷ 德国福利改革的特点和评价
德国的社会福利体系正处在崩溃的边缘。居高不下的各项福利扼杀了人们寻找工作的念头,也使越来越多的人陷入贫穷境地。从疾病救济、社会救济一直到养老金制度,一切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动摇。
多年以来,“德国模式”以它的高福利制度为世界各国羡慕不已。德国的社会福利制度起源于中世纪,历经数次改革才具备了今天的规模。该体系庞大而复杂,涵盖了社会的各个角落,涉及到各个层次、各行各业的人。德国社会福利制度包括养老金制度、医疗保险、意外事故保险、失业保险、护理保险等等。德国的社会福利法中明确规定:在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只要有可能,公平总是处于优先地位。凡是能用公平来解决的问题,就不该用怜悯来解决,这是社会市场经济框架中的社会福利政策的一个指导公式。
高福利下的德国人变得越来越懒惰和不思进取,靠社会救济生活的人越来越多。不断攀高的福利费用压得国家喘不上气来,国库空空如也。那么,德国的社会福利制度还有救吗?
关注德国人口发展研究的比勒费尔德的科学家赫尔威希·比尔格给我们列出了这样一组数据:“如今在德国有320万人年龄在80岁以上,到2030年这个数字将达到800万。按照现行的社会福利养老制度,如今在德国,每100个年龄在20至59岁的成年人就要养活37个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人。如果只统计一代人的话,这一比例到2030年将翻一番还多。”这就是说,国家在养老救济、疾病救济以及护理保险方面的财政负担将继续膨胀。比尔格预言,按照人口发展趋势,德国的社会福利体系将步入崩溃。在未来的德国,不论是养老救济还是昂贵的医疗设备都将随着福利体系的崩溃而不复存在,孕妇不再享受免费的知识培训,顽劣青年也不能再接受有实践教育意义的环球旅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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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社会保障包括哪些内容
通常包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一)养老保险:即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在养老期间发给生活费,以及生活方面给以照顾。
(二)失业保险:即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的给付以及转业培训、生产自救及职业介绍等保障措施。
(三)工伤保险:即劳动者因工负伤,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工资收入补偿,也是对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顾措施。
(四)医疗保险:即劳动者在患病期间的收入补助和在医疗护理方面的保障措施。
(五)生育保险:即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收入补助和保障措施。
其中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3)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哪些内容扩展阅读
社会保障作用:
1、维护稳定
不言而喻,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减少社会动荡的“稳定器”。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降低城乡居民生存风险、促进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
2、促进公平
覆盖城乡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一方面可以保障每个社会成员都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都能够获得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另一方面,社会保障通过筹集资金,对于城乡居民中低收入基于生活所必需的帮助,在他们年老、疾病、失业等情况发生时提供保障。
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收入分配不均进行了再分配,缩小了贫富差距,促进了社会公平,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充分发挥其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功能。
3、满足需求
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功能。社会保障通常被称为社会的安全网或社会减震器,国家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是保障城乡居民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
使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城乡居民有生活来源,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需要,进而实现整个社会的稳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社会保险
❹ 德国移民的福利政策有哪些
你好,德国的福利政策
1、在德国上班全年需哦一休一。
2、在德国严格禁止节假日加班。国内很多公司可是强制要求员工加班,有时还不给加班费,仅用调休解决。
3、如果德国企业拖欠工人工资,国家会先行垫还。不过在德国,一般也没有出现过拖欠工资的事情,员工只要干好自己的工作就行了。
4、德国工人的工资只允许加薪,不允许减薪。在德国有这样一条规定,工人的工资如果出现变动,必须是有利于工人的改变,不可以随意减薪。
5、社会保障制度非常健全。德国拥有优越的社会福利制度,生小孩有福利,小孩上学发福利,生病了给津贴,失业了发补助,患工伤了政府会给抚恤金。以及养老方面的福利制度也很完善。德国的老龄化非常严重,但是德国的老人养老主要靠国家的帮助,给子女减轻了不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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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社会保障主要包括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是指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的社会保险或保障机制,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等内容。其本质是追求公平,目的是满足公民基本生活水平的需要。 社会保险需以相关法律为依据,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的产物,以19世纪80年代德国俾斯麦政府颁布并实施的一系列社会保险法令为标志。
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全球的社会保障模式,大致可分为国家福利、国家保险、社会共济和积累储蓄四种,分别以英国、前苏联、德国、新加坡为代表。中国在建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社会共济模式,即由国家、单位(企业)、个人三方共同为社会保障计划融资,而且这是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的改革趋势。个人责任的强化已经成为全球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共识。社会保障是现代工业文明的产物,是经济发展的“推进器”,是维护百姓切身利益的“托底机制”,是维护社会安全的“稳定器”。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一项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❻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特点及评价
和德国社会保证制度以及本问题相关的论文如下: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层次清晰,日趋完善,形成了以社会保险为基干的、十分完整的四个组成部分。
(一)社会保险
1、医疗保险。德国医疗保险的任务是保持、恢复或改善受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受保险人应该通过有意识的健康生活方式、通过疾病预防和治疗以及康复,避免和战胜疾病以及残疾。医疗保险机构通过解释、指导和提供待遇来支持受保险人,使受保险人保持健康的生活状况。几乎所有的德国国民都参加了医疗保险,未参保率仅为0.3%左右。医疗保险可以分为两个构成部分,约90%的国民参加的是法定医疗保险,不足10%的国民参加的是私人医疗保险。其中法定医疗保险是基础,多种私人商业医疗保险为有机补充。义务保险的成员是:所有年工作酬在规定界限以下的工人和职员;失业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生活费津贴领取者;养老金领取者;在残疾人工场、慈善机构工作的残疾人和参加康复措施者;没有参加家庭保险的大学生;农民医疗保险法中规定的农业企业主和他们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独立经营的艺术工作者、新闻工作者。医疗保险在各州的比率是不同的,大体在11.5%-15.5%之间。雇员承担50%的保险费,由雇主直接在其工资中扣除代为缴交,剩下的一半由雇主补齐。医疗保险具备社会再分配的功能,月收入低于620马克的国民可以免交,未工作的妇女、失业的男子和子女也可以免于参加保险,他们作为家庭成员受到保护,即“一人参保保全家”。
2、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的覆盖面非常广而且是强制的,所有参加有偿工作的人和正在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人都有参保的义务。劳动促进和失业保险的待遇,在雇员方面主要有:就业指导、介绍培训和介绍工作、职业培训补助金、残疾人参与职业待遇、失业保险全和失业救济金等等;在雇主方面有:劳动市场指导、介绍培训和介绍工作、劳动能力降低雇员参加工作时的工资补贴、培训补贴等。如果愿意服从联邦劳工局安排工作仍未找到工作的参保者,可以按过去一个自然年收入的60%领取,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子女,保险金比率可以上升至67%。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一般为12个月,年老难以再就业者可以延长到32个月。如果继续失业,失业者可以申请失业救济。此后,其需要工作并重新缴纳失业保险半年以上者,才可以恢复享受以上待遇。
3、工伤事故保险。其任务首先是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通过治疗和职业促进使受保险人的健康和工作能力得到恢复,此外,通过提供现金待遇使受损害者和他们的遗属获得赔偿。受保险人是所有雇员、中小学生、大学生、幼儿园的儿童和从事公益事业者。工伤事故保险的所有费用均由雇主承担,保险为受害者必要的救治、医疗、康复等资金花费提供补偿,也在受保险人在受伤散后不能工作停发工资时提供受害者津贴、养老全。如果受保险人不幸因工伤或者职业病身故的,保险金会向遗属提供丧葬费、遗属养老金和孤儿抚恤金。
4、护理保险。德国的人口的老龄化的情况造成了家庭结构改变,对老年人口的照顾和看护已经由家庭层面上升到社会层面。于是在1994年德国颁布了《护理保险法》,该法规定参保人收入在6525马克以下的,需缴交雇员月收入1.7%的护理保险费,由雇王与雇员各半分担。参保人年满65周岁需要护理人员照顾或者进入养老机构的,经相关程序可以由保险支付大部分费用。
5、养老保险。德国的养老保险以法定养老保险为主,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险为补充。法定养老保险覆盖德国全体劳动者,包括自由职业者、艺术家在内的劳动者都必须要参加。月收入8700马克以下的按照收入的19.5%缴交法定养老金税,雇主与雇员各承担50%。德国的法定养老金运作采用现收现付的模式养老金的领取年龄为65周岁,可领取相当于退休前工资70%的退休金。如果投保人身故,其配偶又没有固定收入,可以领取一定的遗属养老金。
(二)社会赡养和赔偿
1、战争受损者供养。由于历史原因,在一战和二战中德国方面的受损者众多。为帮助受害者,德国政府对一战二战中的身体受害者提供赡养,供养资金由税收支出。供养待遇有医疗康复、疾病治疗、改行津贴、劳动能力降低至少25%时的健康受损害养老金、护理补贴、特殊情况下的困难补贴、丧葬费和遗属养老金等。
2、暴力行为受损者赔偿。自1976年5月15日起,战争致损偿法对因暴力行为受损害者和他们的家庭给予救济。受损害者的待遇与战争致损害供养范围一样,但是财产损失不予赔偿。对于从1949年5月23日至1976年5月14日这段时间的因暴力行为受损害者,在生活困难的情下也给予救济。
(三)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它被当做是保障国民正常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救济为那些不能从社会保险获得待遇者获得的待遇不足以维持生活的人,通过提供社会救济待遇使他们能够过上与人的尊严相符合的生活。德国社会救济发放的群体是收入或养老金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的人,或者是有特殊困难的人,如重残疾人或者孤寡老年人。社会救济的标准是按照“照常需求”发放,即维持当事人最较低的生活标准为基线。相对应,社会救济金也分为两种:日常生活补贴和特别状况照顾。社会救济所需资金来源于国家的财政税收。福利局负责该项工作,同时教会机构、民间慈善团体和红十字会等提供辅助配合。具体救济金的日常管理和发放由德国最低级别的行政机构:城镇政府管理发放。
(四)社会促进
社会促进分为家庭促进、教育促进和住房津贴。家庭促进目的是帮助家庭减轻由于孩子出世后养育子女的负担,其面向现居住在德国境内、有一个以上(含一个)子女的家庭支付。德国各级学校一般来说大部分费用不需要学生本人支付,但如果在此背景下学生仍然有生活费或者其他费用支付的困难时,他们可以申请教育促进,政府向中小学生提供补贴,大学生可以获得一半的补贴和无息贷款。住房津贴是为了缓解低收入家庭的租房或者购房经济负担的一种补贴。获得住房津贴需要向市、县行政机构提出特别申请,一般期限为一年。
二、德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问题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一直为人称道,但近年来其受到的诟病越来越多,理由大致如下:(1)个人惰性产生。长时间高福利导致了收入倒挂,有时失业者得收入受益于各式各样的补贴和福利反而比就业者中的低收入者还多。造成了人们不劳而获思想的滋生,也推高了失业率水平。(2)不利于企业良性发展。德国工资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处于较高的水平,再加上企业必须为雇员承担多种保险,造成用工成本高企,企业无力雇佣工人。同时,由于严格的劳动者保护措施,企业不得随意裁员,裁员需要给予员工高额补偿,导致企业雇员转趋谨慎,劳动力市场僵化,不利于企业根据市场调整人力资源的配置。(3)造成国家的负担。社会福利开支大增,政府不堪重负,赤字扩大,需要通过发行债券、提高税率等方式缓解,大量的社保资金也挤占了社会生产力发展所需的资本。
三、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的社保制度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实例,我们可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早日建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保体系。
第一社保制度的建设要与生产力发展和经济水平相一致。从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德国的社会福利费用大约相当于同年国内生产总值的30%-40%,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比较沉重的负担。德国经济不堪重负的教训表明,社会保障支出不可避免地会侵占国家的积累资金,如果在社会保障上投资增长过快,可能会造成通货膨胀、经济增长乏力的弊端。因此社保制度建设的规模和水平要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相适应,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的关系,也要处理好各地区之间的统筹平衡,循序渐进,稳步发展,不可急于求成,盲目冒进。
第二,要花大气力建立健全维护社保制度良性运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德国社保工作之所以能较好的进行,离不开德国完善的社保法律体系。我国要建立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前提就是有法可依。而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相对不完善,立法的层次、水平还有改进的空间。从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相继建立了职工失业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工伤保险等制度,但这些制度的实施都没有正式的法律予以规范,仅仅是依靠国务院下发的规章或者文件。因此,理所应当的把社会保障立法作为今后建设社会主义经济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下一个阶段的立法重点,抓紧制定实施。
第三,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多方参与。政府是社保的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同时也应该将民间慈善机构,非官方的红十宇会、商业保险公司等纳入到社会保障制度中。当前我国的老龄人口比重不断上升,出现了“未富先老”的局面,如果仍然实行我国现行的现收现付方式分配社会保险基金,资金将出现缺口,因此就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来解决包括资金筹集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❼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
(1)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纲领,起到补偿劳动者收入损失的功能。
(2)社会救助。其目的是帮助社会成员获得最低限度的生活条件,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低纲领。
(3)社会福利。一个国家的社会福利状况是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反映,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最高纲领。
(4)社会优抚。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特殊纲领。
(5)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是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纲领。
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十九世纪末的欧洲工业社会。1601年,英国女王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扶贫法》,这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是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是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德国。
❽ 二战后英,法德,日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哪些
二战之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福利体系。
❾ 社会保障制度分为哪几种模式
社会保障制度分为这几种模式: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为工薪劳动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业以及遭受职业伤害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从社会保险的项目内容看,它是以经济保障为前提的。
一切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论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强制性、社会性和福利性等特点。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项目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劳动者,资金主要来源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政府给予资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政府对生活在社会基本生活水平以下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居民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困难户救济等。
三、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政府为社会成员举办的各种公益性事业及为各类残疾人、生活无保障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的事业。社会福利所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包括生活、教育、医疗方面的福利待遇,而且包括交通、文娱、体育等方面的待遇。社会福利是一种服务政策和服务措施,其目的在于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
四、优抚安置
优抚安置,是指政府对军属、烈属、复员转业军人、残废军人予以优待抚恤的制度。在我国,优抚安置的对象主要是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及其家属;优抚安置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等。
五、社会互助
社会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励和支持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的扶弱济困活动。社会互助具有自愿、非营利性的特点,其主要形式有:工会、妇联等团体组织的群众性互助互济;民间公益事业团体组织的慈善救助;城乡居民自发组成的各种形式的互助组织等。
(9)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哪些内容扩展阅读: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30年回顾:
一、1978~1991年恢复性改革阶段
中国养老保障制度建立于1951年,主要覆盖城镇企业职工。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提取劳动保险基金。1955年,国家建立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1958年,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两个养老保险制度作了统一规定,沿用到1978年。
二、1991~2000年探索性改革阶段
1991~2000年这10年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探索性改革阶段,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形成的重要时期。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开始社会养老保险结构的改革实践。确定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共同筹资,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3%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2000~2006年"做实"试点阶段
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型下,由于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以及改革前参与工作、改革后才退休的“中人”缺乏积累,这造成统筹账户存在巨大支付缺口,各地社保部门均调用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当期支付,个人账户有名无实,长年“空转”。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30年回顾
❿ 作为一种缴费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德国法定养老保险的主体是
和德国社会保证制度以及本问题相关的论文如下: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层次清晰,日趋完善,形成了以社会保险为基干的、十分完整的四个组成部分。
(一)社会保险
1、医疗保险。德国医疗保险的任务是保持、恢复或改善受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受保险人应该通过有意识的健康生活方式、通过疾病预防和治疗以及康复,避免和战胜疾病以及残疾。医疗保险机构通过解释、指导和提供待遇来支持受保险人,使受保险人保持健康的生活状况。几乎所有的德国国民都参加了医疗保险,未参保率仅为0.3%左右。医疗保险可以分为两个构成部分,约90%的国民参加的是法定医疗保险,不足10%的国民参加的是私人医疗保险。其中法定医疗保险是基础,多种私人商业医疗保险为有机补充。义务保险的成员是:所有年工作酬在规定界限以下的工人和职员;失业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生活费津贴领取者;养老金领取者;在残疾人工场、慈善机构工作的残疾人和参加康复措施者;没有参加家庭保险的大学生;农民医疗保险法中规定的农业企业主和他们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独立经营的艺术工作者、新闻工作者。医疗保险在各州的比率是不同的,大体在11.5%-15.5%之间。雇员承担50%的保险费,由雇主直接在其工资中扣除代为缴交,剩下的一半由雇主补齐。医疗保险具备社会再分配的功能,月收入低于620马克的国民可以免交,未工作的妇女、失业的男子和子女也可以免于参加保险,他们作为家庭成员受到保护,即“一人参保保全家”。
2、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的覆盖面非常广而且是强制的,所有参加有偿工作的人和正在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人都有参保的义务。劳动促进和失业保险的待遇,在雇员方面主要有:就业指导、介绍培训和介绍工作、职业培训补助金、残疾人参与职业待遇、失业保险全和失业救济金等等;在雇主方面有:劳动市场指导、介绍培训和介绍工作、劳动能力降低雇员参加工作时的工资补贴、培训补贴等。如果愿意服从联邦劳工局安排工作仍未找到工作的参保者,可以按过去一个自然年收入的60%领取,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子女,保险金比率可以上升至67%。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一般为12个月,年老难以再就业者可以延长到32个月。如果继续失业,失业者可以申请失业救济。此后,其需要工作并重新缴纳失业保险半年以上者,才可以恢复享受以上待遇。
3、工伤事故保险。其任务首先是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通过治疗和职业促进使受保险人的健康和工作能力得到恢复,此外,通过提供现金待遇使受损害者和他们的遗属获得赔偿。受保险人是所有雇员、中小学生、大学生、幼儿园的儿童和从事公益事业者。工伤事故保险的所有费用均由雇主承担,保险为受害者必要的救治、医疗、康复等资金花费提供补偿,也在受保险人在受伤散后不能工作停发工资时提供受害者津贴、养老全。如果受保险人不幸因工伤或者职业病身故的,保险金会向遗属提供丧葬费、遗属养老金和孤儿抚恤金。
4、护理保险。德国的人口的老龄化的情况造成了家庭结构改变,对老年人口的照顾和看护已经由家庭层面上升到社会层面。于是在1994年德国颁布了《护理保险法》,该法规定参保人收入在6525马克以下的,需缴交雇员月收入1.7%的护理保险费,由雇王与雇员各半分担。参保人年满65周岁需要护理人员照顾或者进入养老机构的,经相关程序可以由保险支付大部分费用。
5、养老保险。德国的养老保险以法定养老保险为主,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险为补充。法定养老保险覆盖德国全体劳动者,包括自由职业者、艺术家在内的劳动者都必须要参加。月收入8700马克以下的按照收入的19.5%缴交法定养老金税,雇主与雇员各承担50%。德国的法定养老金运作采用现收现付的模式养老金的领取年龄为65周岁,可领取相当于退休前工资70%的退休金。如果投保人身故,其配偶又没有固定收入,可以领取一定的遗属养老金。
(二)社会赡养和赔偿
1、战争受损者供养。由于历史原因,在一战和二战中德国方面的受损者众多。为帮助受害者,德国政府对一战二战中的身体受害者提供赡养,供养资金由税收支出。供养待遇有医疗康复、疾病治疗、改行津贴、劳动能力降低至少25%时的健康受损害养老金、护理补贴、特殊情况下的困难补贴、丧葬费和遗属养老金等。
2、暴力行为受损者赔偿。自1976年5月15日起,战争致损偿法对因暴力行为受损害者和他们的家庭给予救济。受损害者的待遇与战争致损害供养范围一样,但是财产损失不予赔偿。对于从1949年5月23日至1976年5月14日这段时间的因暴力行为受损害者,在生活困难的情下也给予救济。
(三)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它被当做是保障国民正常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救济为那些不能从社会保险获得待遇者获得的待遇不足以维持生活的人,通过提供社会救济待遇使他们能够过上与人的尊严相符合的生活。德国社会救济发放的群体是收入或养老金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的人,或者是有特殊困难的人,如重残疾人或者孤寡老年人。社会救济的标准是按照“照常需求”发放,即维持当事人最较低的生活标准为基线。相对应,社会救济金也分为两种:日常生活补贴和特别状况照顾。社会救济所需资金来源于国家的财政税收。福利局负责该项工作,同时教会机构、民间慈善团体和红十字会等提供辅助配合。具体救济金的日常管理和发放由德国最低级别的行政机构:城镇政府管理发放。
(四)社会促进
社会促进分为家庭促进、教育促进和住房津贴。家庭促进目的是帮助家庭减轻由于孩子出世后养育子女的负担,其面向现居住在德国境内、有一个以上(含一个)子女的家庭支付。德国各级学校一般来说大部分费用不需要学生本人支付,但如果在此背景下学生仍然有生活费或者其他费用支付的困难时,他们可以申请教育促进,政府向中小学生提供补贴,大学生可以获得一半的补贴和无息贷款。住房津贴是为了缓解低收入家庭的租房或者购房经济负担的一种补贴。获得住房津贴需要向市、县行政机构提出特别申请,一般期限为一年。
二、德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问题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一直为人称道,但近年来其受到的诟病越来越多,理由大致如下:(1)个人惰性产生。长时间高福利导致了收入倒挂,有时失业者得收入受益于各式各样的补贴和福利反而比就业者中的低收入者还多。造成了人们不劳而获思想的滋生,也推高了失业率水平。(2)不利于企业良性发展。德国工资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处于较高的水平,再加上企业必须为雇员承担多种保险,造成用工成本高企,企业无力雇佣工人。同时,由于严格的劳动者保护措施,企业不得随意裁员,裁员需要给予员工高额补偿,导致企业雇员转趋谨慎,劳动力市场僵化,不利于企业根据市场调整人力资源的配置。(3)造成国家的负担。社会福利开支大增,政府不堪重负,赤字扩大,需要通过发行债券、提高税率等方式缓解,大量的社保资金也挤占了社会生产力发展所需的资本。
三、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的社保制度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实例,我们可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早日建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保体系。
第一社保制度的建设要与生产力发展和经济水平相一致。从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德国的社会福利费用大约相当于同年国内生产总值的30%-40%,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比较沉重的负担。德国经济不堪重负的教训表明,社会保障支出不可避免地会侵占国家的积累资金,如果在社会保障上投资增长过快,可能会造成通货膨胀、经济增长乏力的弊端。因此社保制度建设的规模和水平要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相适应,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的关系,也要处理好各地区之间的统筹平衡,循序渐进,稳步发展,不可急于求成,盲目冒进。
第二,要花大气力建立健全维护社保制度良性运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德国社保工作之所以能较好的进行,离不开德国完善的社保法律体系。我国要建立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前提就是有法可依。而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相对不完善,立法的层次、水平还有改进的空间。从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相继建立了职工失业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工伤保险等制度,但这些制度的实施都没有正式的法律予以规范,仅仅是依靠国务院下发的规章或者文件。因此,理所应当的把社会保障立法作为今后建设社会主义经济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下一个阶段的立法重点,抓紧制定实施。
第三,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多方参与。政府是社保的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同时也应该将民间慈善机构,非官方的红十宇会、商业保险公司等纳入到社会保障制度中。当前我国的老龄人口比重不断上升,出现了“未富先老”的局面,如果仍然实行我国现行的现收现付方式分配社会保险基金,资金将出现缺口,因此就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来解决包括资金筹集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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