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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政府是如何管理建筑行业的

发布时间:2022-05-16 04:04:05

A. 德国政府的组成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是德国的根本大法,它确立了议会共和制、联邦制和多党制的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德国实行议会内阁制,联邦总统是国家“虚位元首”,没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职能;联邦行政权力集中于以联邦总理为首的联邦政府;联邦总理是行政首脑,联邦政府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联邦议会是德国的最高立法机构,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联邦议院的职权主要是制定和通过法律,并监督政府,联邦参议院是各州政府代表组成的参议机构,负责在联邦立法创制和审议中,特别是涉及州的有关权益方面的立法时维护州的利益。联邦司法权由联邦宪法法院及其他联邦高级法院行使。德国实行多党制,主要由联盟党或社民党组成执政联盟轮流执政。

联邦总统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国家元首。德国政府体制是议会内阁制,总统是“虚位元首”,是国家权力象征性的代表。
德国联邦总统的选举实行间接选举制,总统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总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以一次为限。
联邦总统的职权实际上不过是对法律、法令、委任和各种文件进行例行公事的签署和颁布,以及代表国家进行主持礼仪、礼节等国事活动。
联邦总统作为“统而不治”的人物,其权力完全是形式上的,但他的政治作用却是非常重要的。

德国联邦议院是整个联邦政府体制中唯一由民选产生的机构。联邦议院议员的选举制度被称为“多数代表与比例代表混合制”。

联邦议会是联邦德国的最高立法机构,联邦议会实行两院制,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联邦议院的法定议员人数为656人,每次选举后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增减。每届联邦议院任期4年,届满全部改选。联邦参议院实际上是各州政府代表组成的联邦参议机构,其议员不是由普选产生,而是由16个州的州政府任命其政府成员作为代表组成的。参议院现有席位共计68席。

德国联邦参议院设置的目的在于使联邦各州得以参与联邦立法和行政事务,因此它被赋予了相应的职权,这主要表现在它可以积极参与联邦立法和联邦行政,主动协调联邦与州的关系等方面。

德国联邦政府由联邦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组成,联邦总理是联邦德国政府首脑,是国家行政机构的最高领导人。联邦德国实行议会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联邦议院多数党领袖,或占优势的政党联盟中主要政党的领袖担任。内阁总理组织政府,政府对联邦议院负责,联邦议院可以对政府提出“建设性不信任案”迫使内阁总理辞职,政府也可以提请总统批准解散联邦议院重新大选,再由新产生的联邦议院选出新的内阁总理重新组织政府。
联邦总理人选形式上由联邦总统同联邦议院中各议会党团会商提名,然后由联邦议院全体大会不经过辩论即投票选举,凡得法定过半数票者即当选。联邦总理作为政府首脑,是联邦德国国家机构中最有权力、最有影响的关键人物。联邦总理是内阁向联邦议院负责的唯一代表。
联邦德国中央政府机构的设置包括内阁机构、联邦总理办事机构和联邦政府各部三种类型。联邦行政系统设置的最高职能机构是内阁,内阁作为联邦行政系统的最高机构,权力很大,职权范围也很广泛,但内阁并没有自己的办事机构。。

德国联邦政府的权力极为广泛,它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构,有权管辖内政、外交、国防、财政、经济和社会等各方面的事务,并作出决策和行使执行权。联邦政府还拥有立法创议权和立法最后审核权。

德国联邦法院系统由三类法院构成,即:普通法院、专门法院和联邦宪法法院。
普通法院共分四个层次,地方法院、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联邦法院。地方法院是法院系统的基层单位,地区法院是地方法院的上诉法院,负责审理不服地方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也对某些较大案件进行初审。地区法院以上是州上诉法院,它们除受理叛逃案件和反对宪法的案件外,一般只接受上诉案件,分设民事、刑事两庭。普通法院的最高审级法院是联邦上诉法院,主要是审理上诉案件。
德国各专门法院是根据联邦立法逐步建立的,现设有联邦行政法院、联邦财政法院、联邦劳工法院和联邦社会法院等专门法院。

B. 政府对建筑市场有什么样的管理

2、加强各类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运营监管


目前,鉴于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的应用领域日益拓展,针对上述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在平台运营过程中出现的运营风险,各主管部门应提高对其的监管重视,从前期平台搭建,到后期平台运营,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划分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平台运营的权力责任,保证信息化系统平台运营的规范性与合法性。


严格平台搭建运营商市场准入


各类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有助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发展,从而建立有效的市场准入筛选机制,那么对于平台自身建设而言,平台搭建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无疑也应更加严格。相关主管部门应综合考量企业的信用评价记录、过往业绩、各项综合实力(技术、人才、管理力量)等因素,确定候选资格,通过招标形式选择第三方技术服务。


明确平台搭建运营商权力责任


相关政府机构在委托合同中应明确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权力责任,建立规范的平台运营标准、有效的监管与处罚机制,促使其认真履行合同,重视自身的信誉和品牌建设,避免业务垄断、捆绑服务、搭车收费等不规范平台运营风险出现。


建立风险责任保障机制


随着各类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不断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安全监管、信用履约监管等细分领域广泛应用,平台运营将对相应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信用履约产生重要的风险影响,一旦因平台运营问题造成风险事故,相应的风险损失在保险机制作用下,能够得到最大限度保障。这里主要指的是职业责任保险,即拓展运营责任风险的保险保障机制。


综上,目前国内建筑市场各类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存在着一定的运营风险,对于市场化的平台运营主体,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监管与处罚机制,在明确的责任划分下,防范和避免平台运营风险,保障平台运营的规范性与合法性。

C. 政府管理企业的手段有哪些

政府应该如何来管理企业?

恩施机场既然归属湖北机场集团,扩建问题该不该地方政府来操心?这涉及到政府怎样管理企业的问题。

由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指令一控制型经济的崩溃,在大多数老牌工业国中由高社会福利引起的财政困难,以及政府主导型的东亚国家经济的迅速增长等情况的出现,使得国外一些学者重新重视探讨政府的作用问题。十年前,世界银行在一份关于世界发展的报告中提出了政府有效性问题,并指出政府改革的战略应当是使政府的行动与其能力相适应,并应通过重振公共机构的活力来提高政府的能力。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政府,一是要注意政府制定规则的方式;二是要注意政府通过这些规则发挥作用的行为方式。但是,在政府应当如何管理企业这一方面,还有许多问题,例如政府应当管什么、管到什么程度、如何管等,都尚待进一步研究。

众所周知,机场改革是国有企业的改革的重点与难点,因此,成为最后启动的改革内容。在我国过去多年所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政府直接管理机场,机场发展和管理事事依靠政府的传统。这一根深蒂固的传统在近年来的改革过程中基本上没有被触动。一直以来,恩施航空站的领导人是由政府任命的有相应行政级别的“准官员"。机场内部则长期在对政府的依赖下形成了“干部能上不能下,职工能进不能出,工资能高不能低,福利能多不能少”。沉重的人员包袱,使机场有了扩建的内在驱动力。

政府在市场经济系统中的作用——基本的理论框架

要想深入研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如何管理企业这一问题,首先应当明确政府在市场经济系统中的作用,并就此建立一个基本的理论框架。

政府有广义及狭义的两种概念,前者泛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所有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后者则仅指国家政权机构中的行政机关。

一、历史的回顾——两种倾向

自市场经济诞生至今的两百多年中,对于政府的作用一直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看法,大体上可以分为否定和肯定两种倾向,其极端可以称为“政府无用论"和“政府万能论”。例如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一些学者中,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就强调自由竞争是 “一只看不见的手”,可以自发地调节经济的运行,而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则往往会起妨碍作用。而詹姆斯·斯图亚特则强调有效需求和政府干预,要求国家为保护近代的市民权利,必须重视有效需求而采取干预政策。

在本世纪30年代以前,“政府无用论”的趋向占主导地位,许多学者都强调产生和交换的自然规律是永恒理性的表现,是作为人类社会基础的个人人性的表达,因此,最明智的做法就是让每一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抉择自己的道路,不需要政府的干预。例如约翰·密尔就认为财富的产生规律,具有自然真理的性质,是永恒不变的,人们不能任意选择;而财富的分配规律则取决于社会的法律和习惯,是历史的、可变的。又如马歇尔在其《经济学原理》一书中,企图把资本主义说成是一种理想社会,把自由放任、国家不干预经济生活的政策说成是最好的政策。甚至有人提出:“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由于30年代初,英国和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萧条和失业更趋严重,传统的庸俗经济学关于资本主义可以借助市场自动调节机制达到经济发展和就业均衡的理论受到很多非议,人们又重新重视政府的作用。其代表性着作就是凯恩斯于1936年发表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该书的出版被称为“凯恩斯革命”。凯恩斯提出了对资本主义经济实行明智管理的必要性,开始从自由放任主义的传统观点转向国家干预经济的主张。凯恩斯提出了有效需求的定义及影响有效需求的各种因素,主张要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采取财政和金融的手段,增加公共支出,降低利率,刺激私人投资和消费,以提高有效需求,实现充分就业。从此“政府万能论”的趋向开始占主导地位,凯恩斯学说成了当代西方经济学界影响最大,甚至可以说是占统治地位的一个学派。在其影响下,政府的作用被不适当地夸大了,政府的规模及其职责也在不断地扩大。据世界银行的统计,目前在老牌工业国家中政府支出几乎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发展中国家大约占1/4。

如前所述,近年来的一些变化又重新引起了人们对政府作用的思考。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倾向的增强、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民对物质和文化需求的增加,政府若再想扮演包打天下的“救世主”,必然会日益感到力不从心。为此政府应当认清其能力的局限,集中精力做好其应做的事情,例如建立法律基础、保持政策稳定、投资基础设施、维护社会公平、保护自然环境等。管理科学家的责任就在于运用系统科学、政策科学及新兴的复杂科学等方法来研究政府应当做什么和不做什么,以及如何去做等问题,以便为政府机构的改革提供决策支持。

二、市场经济的基础是自由企业制度

市场经济的实质是什么,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如何,市场为什么能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各派经济学家有着不同的看法。本文不拟对这些形形色色的理论加以评述,而是试图从一个不同的角度——管理科学的角度,运用我国着名科学家钱学森教授所提出的开放的复杂巨 系统理论来探讨上述问题。从整体上说,市场作为买卖双方可以自由交易的场合的总和,是一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它主要由千千万万个生产者与购买者所组成,它们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和错综复杂的相互影响,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层次结构(例如农村小市场、城市市场、地区市场、国内市场、世界市场等)和功能结构(例如初级产品市场、工业品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并与外界有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而市场经济系统则包括在市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济制度和以市场为基础的各种经济活动。

在本世纪30年代以前,许多经济学家都是孤立地研究个别的企业的个体行为和内在规律,多半属于微观经学的范畴。而凯恩斯则开始研究大量的总体概念,如投资、消费、收入、失业率等,即注意研究市场经济系统的总体行为和内在规律,进入了宏观经济学的范畴。此后的几十年,尽管在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两方面都取得了相当显着的发展,例如厂商理论、投入产出分析、经济控制论、制度经济学、交易成本理论、期权定价理论等,但始终缺乏一种理论能将微观的企业活动与宏观经济的运行联系起来,而宏观经济理论又往往滞后于甚至背离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这就促使一些经济学家开始探索新的道路。

系统科学的发展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一种可用的理论,即自组织理论。由于系统内部各单元之间的相互作用,可以使系统向功能更强、更加适应外部环境的方向发展变化,例如生物的进化、技术的进步、社会的发展,等等,这一过程就称为系统的自组织。正如钱学森教授所指出:“系统自己走向有序结构就可称为系统自组织……"。企业是市场的细胞,它们既是生产者又是购买者,千千万万个自主经营、独立决策的企业在市场中积极地活动,通过自组织作用推动着经济的发展。因此,从管理科学的角度来看,可以说没有自由企业制度就没有市场经济。但是这种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为每个企业所作出的决策都必然会受到其他企业的制约和外部环境的影响。千千万万个企业在微观层次上的无序运动却能在宏观层次上推动经济向更合理的方向发展,这就是系统科学为解决上述问题所指出的方向。

1984年,在诺贝尔奖获得者盖尔曼(Murray Gell—Mann)、安德森(Philip Anderson)、阿诺(Kenneth Arrow)等人的支持下,聚集了一批从事物理、经济、理论生物、计算机等学科的研究人员,组织了桑塔费研究所(Santa Fe Insti—tute,SFI),专门从事复杂科学的研究,试图由此找到一条通过学科间的融合来解决生命起源、生物进化、经济发展、技术进步等复杂性问题的道路,并已取得了一些有意义的成果,例如在经济学方面的正反馈现象、混沌现象、竞争规律等。

三、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是必不可少的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是配置资源和调节经济的主要手段,它要求每个企业都必须用最经济合理的方法为购买者生产市场需要的商品。但出于要克服在某些情况下出现的“市场失灵”,要满足低收入阶层对生活必须品的最低需求,防止某些人为追求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公益,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以及缓和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方面的考虑,还需要政府在宏观上对国民经济进行必要的调节和控制。

萨缪尔森在其所着的《经济学》一书中,将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归结为提高效率、维护公平和保持稳定三项职能。他同时也提出要提防“政府失灵”,即由于政府的干预反而会降低效率,使问题更加严重。

从系统工程的观点来看,在某些情况下,人为的加速或延缓系统的发展变化,这一过程可称为系统的他组织。政府对市场的作用也可以归结为市场系统的他组织,即通过改变外部条件的办法来影响市场系统的发展。

四、两只手之间的力量平衡

通过以上的论述,可以认为一方面应当承认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引导企业经营、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应当承认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在宏观调控方面的必不可少的作用。因此问题就在于适当地保持这两只手之间的力量平衡,把握好一个“度”。笔者认为,政府的宏观调控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前提:

(一)承认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商品交换(按照价值规律)、供求平衡(按照供求规律)、竞争发展(按照竞争规则)。宏观调控必须以承认这三条基本规律为前提。要承认市场调节这一“看不见的手”所起的主导作用,而不能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凭着主观愿望去干预经济发展。例如在价格问题上,尽管政府可以用限价、补贴等手段来保持个别重要商品的价格稳定,但从长远来看还是应当让市场通过价格的变化来影响消费者的需求及生产者的积极性以调节供求关系,最后达到相对的平衡。

(二)把微观决策权交给企业经营者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通过市场竞争求得生存和发展。企业的经营者应当在微观层次上对企业内部的经营活动(包括计划、组织、财务、人事、销售、生产、技术等方面)有充分的决策权。政府的宏观调控必须以不侵犯企业经营者的微观决策权为前提。政府可以通过行使制约权(例如否定或增加选择某一行动方案的可能性、改变决策目标及条件等)来对企业经营者的决策施加影响,但不应当代替他们进行决策。

(三)要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

恩施机场目前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政府的宏观调控应当有利于促进这一转换,以争取能尽快地向市场经济过渡。因此宏观调控的措施也要不断地根据情况而变化。

政府管理企业的职能和手段

根据上述的理论框架,可以进一步探讨政府应如何管理企业这一问题,即政府管什么,管到什么程度,如何管。

什么是管理?至今似乎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有人从字面上解释,说管理就是管辖和处理;有人说管理就是通过其他人来进行工作;也有人说管理就是决策;还有人说管理就是组织。经济学家认为管理是一种经济资源,政治学家认为管理是一种职权系统,社会学家认为管理是一个阶级和地位系统,心理学家则认为管理是使人们适应于组织的过程。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认为,管理是管理者在多变的客观环境下设法运用各种资源来达到既定目标的各种活动和全部过程。从这一认识出发,可以认为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就是政府设法运用各种资源来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以达到既定的宏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各种活动和全部过程。

还应当指出,由于各国的国家大小、民族构成、文化背景、历史传统、发展水平和政治制度各不相同,因此在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但并不是没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笔者认为,在政府应当管什么这一问题上的结论有较大的普遍性,而在管到什么程度这一问题上还可以大致归纳为几种模式,但在如何管这一问题上则几乎完全因国家而异。

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可以分为间接管理与直接管理两大类型。所谓间接管理是指政府通过管理市场来影响企业,政府不干预企业的内部事务,有时甚至并不与企业发生直接的联系;而所谓直接管理则是指政府按照法律或契约的规定直接干预某些企业内部的事务。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非官方的中间组织对企业进行管理,并通过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

一、政府对企业的间接管理

(一)建立市场

在资本主义制度形成的初期,市场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自发地形成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不断地提出建立各种层次和各种功能的市场的要求。在许多国家中,建立一个新的市场往往需要政府的批准。例如现代期权市场的起源就是美国于1973年4月26日在芝加哥建立的期权交易所。我国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更加需要政府在建立市场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已经批准建立了证券、期货、房地产、人才等多种市场,对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今后政府还应审时度势,在条件成熟时不失时机地批准建立新的市场。

(二)制定法律

由于市场中充满了各种随机的因素和无序的运动,需要有一定的规则来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也可以为政府的干预提供法律依据。从这一意义上说,可以认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系统配套的法律体系,从国外的经验看来,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规范市场基本关系的法律:在市场经济兴起的初期,民法和商法被用来规范市场的基本关系,此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又陆续出现了预算法、税法、社会保障法、投资法、银行法等一系列法律,使市场的基本关系得到更加规范。

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由于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故这类法律主要用来规范企业在市场上的行为。其中包括公司法、合同法、成本法、不动产法、证券法、期货交易法,等等。

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反倾销法,等等。、

(三)监督管制

政府可以依照法律通过司法部门或行政机构对市场及其主体进行监督。例如美国在国会通过了谢尔曼法、克雷顿法等反垄断法律之后,依法建立了司法部反垄断局,负责调查固定价格协议、垄断性兼并、价格歧视、搭配销售等违法事实,并在联邦法院提起公诉。而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所建立的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任务则是防止不公平竞争,反对商业中和对商业有影响的不公平的、欺骗的行为。

管制是政府运用强制权通过行政机构和行政法规对市场进行干预,以求达到纠正市场失灵、提高经济效率的目的。例如,美国政府通过国会立法建立了许多管制机构,大体上可分为经济管制机构和社会管制机构两大类,前者管制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价格和服务;后者则管制对社会有影响的某一方面,例如环境保护、职工的劳动保护等。

有些经济学家对政府管制的作用提出了非难,认为传统的政府管制在许多情况下会破坏市场经济的效率。例如,1982年诺贝尔经济奖获奖者,信息经济学和管制经济学的创始人施蒂格勒(George J.Stigler)就一贯反对把政府宣布的管制目标等同于管制的实际效果,他认为政府管制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而且往往会起到抑制竞争的作用。为此美国政府近年来不断地进行管制改革,力图引进激励机制,把命令型的管制转变为更为灵活的智能型的管制。据报导,美国因放松了对航空、铁路、汽车运输、电信、有线电视等5个行业的管制而仅在1990年就产生了400亿美元的收益。

(四)宏观引导

所谓宏观引导是指政府运用政策、计划、税收、信息等宏观手段来引导市场,从而影响企业的行为。其中常用的有以下一些手段:

产业政策:包括工业政策、农业政策、能源政策等,其基本目标是引导企业将资源分配给效率较高或更有发展前途的领域,以提高整体经济效率。例如,日本在“二战”后通过产业政策引导企业,经过重建资本密集型产业、发展资本密集型产业、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等三个阶段后,于1980年由产业结构审议会提出了《八十年代的通商产业政策展望》报告,引导企业走上了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的阶段,加速了电子信息技术、节能技术、新材料技术的应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有人认为产业政策如果运用不当,则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

经济计划:尽管对市场经济体制下是否需要制定国家经济计划的看法不一,但还是有不少国家采用这一手段,例如法国、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虽然这些国家的计划形式各不相同,但其共同的特点是计划是指导性的而不是指令性的;侧重于宏观发展目标而不是微观的具体项目;在计划制定过程中较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需经过议会的审查批准。

财税调节:利用财政和税收等手段来引导企业是国外比较普遍的做法。例如,法国对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或企业给以补助或免税,对其出口提供担保等;美国通过对研究与开发费用增加部分减税20%的规定来鼓励企业增加研究与开发的支出;日本政府利用有重点的信贷政策来鼓励产业结构的调整,等等。

信息引导:企业在进行决策时需要大量的外部信息,政府可以通过提供信息来引导企业的行为。例如,美国政府通过大量的政府出版物来向公众提供信息;法国政府还专门建立了法国外贸中心来向出口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二、政府对企业的直接管理

各国政府对企业的直接管理通常只涉及国家有投资 或与政府有合同关系的企业,在国家有投资的企业中,政府进行直接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国家的所有者权益。这类管理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控制

政府对企业的组织控制通常有以下几种做法:

设置董事会:董事会作为联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政府可委派董事参加。例如,美国联邦存款与保险公司的3名董事中,1名为财政部官员,另两名则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任期6年;英国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均由该企业主管部门的大臣任命,任期一般为5年;德国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则是由监事会负责组建,监事会成员中的一半为股东代表,另一半则为员工和工会代表,股东代表由财政部长选定,员工代表由企业内部协商推选,但须经财政部核准,监事会主席由财政部长推荐,副主席则由员工代表担任;法国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则按三分制原则设置,即董事会成员由国家代表、职工代表和企业外部代表(包括消费者、客户、技术和经济管理专家及通晓企业所在部门或地区经济问题的人等)组成,各方代表所占比重均为1/3。政府代表由政府任命;企业外部代表则是根据有关人员的技术水平或业务能力,以及根据他们对区域各种经济问题的了解和他们对受到影响的各种公私经济活动的知识水平而选择的职工代表由职工经无记名投票选出。候选人应在该企业工作5年以上还需要一两个工会提供担保,或者至少是职工委托人和联合生产委员会提供担保。法国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规模是不同的,最多是18名成员。每一成员任期5年,最多可连任3期。

任命总经理:虽然大多数国家中国有企业的总经理是由董事会任命的,但也有些国家是由政府直接任命。例如,法国规定在国家控股90%以上的企业中,其总经理由主管部长提名,经内阁会议讨论通过,以法律形式予以任命;韩国政府则规定政府独资或控股的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推荐,政府任命。

(二)财务监督

多数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是比较严格的。主要包括对预算、投资、价格、工资等方面的监督。国有企业的预算一般须经议会或政府批准,法国政府还规定国有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法郎以上的项目.须经财政部审批。对价格和工资的管理主要是针对垄断型的国有企业,例如法国政府对这类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实行控制的基本原则是抵偿边际成本,还设.有一个委员会负责每年根据经济增长的情况和通货膨胀等因素,确定一个工资增长幅度,提出工资增长的框架计划。有些国家还派出代表常驻企业进行财务监督。例如,美国由国家派遣监督员或监督团来确保国家对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补助方面的决定权;法国则由财政部派出“国家稽查员",其主要任务是督促企业遵守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检查企业帐目是否合符规定,给政府提供企业的各种信息,为企业经营提出建议。他们可以列席董事会,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他们也有权查阅企业的任何资料,在特殊情况下有权直接给财政部长写报告反映情况和意见。稽查员对企业帐目的检查多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进行的,而国家审计院每年都要对各国有企业的帐目进行事后稽核。在此基础上,国家审计院每年都提交一份有关国有企业帐目情况的报告,分析其财务管理及经营状况。

(三)经营指导

虽然政府原则上不干涉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却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经营。政府所用的一些手段如下:

计划合同:一般说来,政府不应干预企业内部的经营计划,但却可以通过计划合同的方式施加影响。例如法国政府采用与重点国有企业签订计划合同的办法来协调企业追求利润与国家政策目标之间的矛盾,把国有企业纳入国家的计划体系。它既保证了企业发展战略与国家计划目标的一体化,又使企业在计划的框架内保持最大限度的经营自由。在计划合同中,一方面规定了政府承担的财政投资、利润分配义务;另一方面也规定了企业承担的盈利、自筹投资、就业、技术开发等义务。合同对企业的收益目标、服务质量、生产率、提价等作出规定,政府据此对企业进行控制,企业在这套指标体系的约束下可以进行最优经营方式选择。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

采购合同:作为企业的用户,政府可以通过采购合同对企业施加影响。例如美国政府作为市场上最大的买主(1990年美国联邦政府对商品及劳务的购买占其支出的33.2%,达到4000亿美元左右),通常使用招标的方式来选择卖方,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美国有不少企业(特别是生产军用品的企业)对政府采购的依赖性较大,因此政府对它们也有较大的影响。

承包合同:对于一些不能在市场上进行竞争的服务性行业,政府可以通过竞争性招标的办法,以服务合同、管理合同、租赁和长期承包经营等方式将服务项目承包给有关企业。例如巴西将道路养护承包给私人公司,比政府雇人养路节约了20%的开支。政府可以通过对合同实施的监督对企业施加影响。

行政指导:这是一些东亚国家政府管理企业的独特手段。这种行政指导是建立在政府与企业相互协商基础上的间接干预措施,其方式主要包括人事任免、程序控制、考核评价、劝说与交涉、命令、信息交流、宣传号召等。但是由于某些行政指导措施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如果企业作出不符合政府意图的判断,是可以不服从政府指导的。“二战"后,在日本产业政策的调整过程中,曾不止一次发生过企业不服从政府指导的事例。

在国有企业比重较大的国家中,政府还可以通过对国有企业的直接管理来引导国民经济向政府预定的方向发展。

三、通过非官方的中间组织对企业进行管理

有些国家的政府还通过各种非官方的中间组织来对企业进行约束和管理。例如日本的行业组织、新加坡的法定机构等。日本产业界每个行业都相应地有一个行业团体,如日本钢铁联盟、日本汽车工业协会、日本纤维产业联盟等,这种行业组织具有阶层性结构,大的组织中还有一些更小的组织,多得不计其数。这些行业团体的重要作用是:为本行业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协调本行业企业间的利害关系;代表本行业企业加强同政府专业局的联系,说服专业局实行有利于本行业的政策,向政府机关提供本行业的有关信息,协助政府机关进行行政指导。在一定上意义上说,行业团体是日本政府干预各行业乃至企业活动的有利工具,也是政府与企业组织是产业或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基本联系渠道。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大大降低了日本政府直接面对的企业数量,从而减少了管理幅度,使政府各部门有更多的时间从事战略性的指导工作;另一方面,由企业联合起来形成行业组织,使企业更有力量同政府进行谈判,以保证最后实施的方案是政府与企业相互协商后产生的结果。

四、政府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政府通过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来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也可以间接地对企业施加影响。在这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中有不少是由国有企业来经营的。例如,美国政府介入市场的活动主要是提供不适合由私人经营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例如道路、机场、城市给排水、电力、邮政、教育、治安、消防、环保、社会保险和福利,等等;法国则规定公用事业全部归国家所有,且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等基础产业也都归国家所有;德国政府在为企业职工提供社会保障及教育培训方面的服务是卓有成效的。

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是否确有模式可循,学术界的看法并不一致。有人认为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是权变型的,取决于执政党或执政者的价值观和对客观形势的判断,因此没有固定的模式。也有人认为,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因此一个国家就是一个模式。笔者认为,虽然在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中含有权变的成分,但更主要的是取决决于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政治制度、发达程度等因素,因此尽管各国政府管理企业的手段和机构不尽相同,而且还会随着社会和科技的进步而变化,但还是有一定的内在规律可循。对管理模式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把握各国政府管理企业的实质经验,而不是一些表面上、形式上的做法。

D. 二战后德国政府对经济的管理给中国有哪些启示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自创立伊始就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争论一直持续不断。在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德国模式是否适用于中国也一直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焦点。有的学者认为德国与中国的市场经济模式建立的生产力水平相似、调控手段都要求市场自发调节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以及追求的目标都在关注效率的同时注重公平,因此这一模式适用中国;有的认为德国与中国的社会制度是根本不同的,在经济基础、历史和文化传统存在很大差别,因此,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不适用中国。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德国模式,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这一模式对中国有没有借鉴意义?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杆子打死,也不能全盘接受,应该有选择性地借鉴。
我国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市场经济的一种模式。这一模式的两大支柱就是“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其中,两大支柱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第一大支柱“社会主义”,要求我国的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的基础上,在分配制度上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在目标上必须坚持共同富裕。无论我国的市场经济如何发展和完善,上述三点是必须坚持而不可动摇的,否则,我国市场经济的根本性质就发生了改变。我国市场经济之所以是中国特色的,原因就在于此。因此,第一大支柱“社会主义”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个性之所在。第二大支柱“市场经济”,即市场作为社会资源的配置手段。市场经济是所有采取市场经济模式的国家的共性,任何一个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无论其他方面有多大差别,由市场作为社会资源配置手段这一原则是相同的。因此,市场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其他市场经济模式的共性之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的共性和个性特征决定了我们在借鉴其他市场经济模式的过程中,个性的“社会主义”是不可动摇的。但是,共性的市场经济是可以相互借鉴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德国的市场经济模式对我国有一定的启示。
1.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理论和实践都充分证明,在人类社会经济由低到高的发展过程中,市场是资源配置最有效的方式。德国战后的经济奇迹也充分证明了市场经济的优势。在我国,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绝大多数经济领域的资源配置基本上通过市场进行,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市场机制还存在很多弊端,市场体系不完善、市场规则不统一、市场秩序不规范、市场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使得公平竞争的秩序还未完全建立起来。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必须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为此,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大改革力度,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夯实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不断完善市场体系,形成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健全公平竞争法律规则,用法律手段来保证竞争秩序的规范、有序,从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2.着力提高政府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的水平,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由于传统体制和观念的影响,我国目前还严重存在着政府权力过大、审批过杂、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从而压缩了市场的发展空间。德国坚持有限的政府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做法启示我们,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不是降低政府的作用,也不是减少政府的职能,而是对政府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从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政府的作用进行了明确而准确的定位:“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为此,要划分清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凡是市场能做到的,就交给市场,要严格限制和规范政府的权力;切实转变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设法制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3.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注重社会公平。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向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兼顾效率与公平,处理好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关系。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特色就在于在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上找到了最佳的结合点,注重社会和谐。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就,但是体现社会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总体还不完善。农村地区明显滞后;一些基本保障制度覆盖面还比较窄;不同群体间社会保障待遇差距仍然较大;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社会保障长期资金平衡和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巨大;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低,信息化建设发展水平不均衡等问题不断突出,社会保障体系亟待健全和完善。对此,明确提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我们必须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尽快建立起涵盖社会各阶层的、公平合理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E. 为什么德国的建筑工地,极少发生安全事故

一说到德国人大家想到的都是严谨。确实是这样,所以德国的工地也很少发生安全事故,因为他们有着严格的制度和流程,而且对于施工人员的要求是很高的,再加上他们有着先进的技术,在安全措施方面也做得比较齐全。这些主观和客观因素增强了他们建筑业的安全性。

德国的工业也是很发达的,各种技术也比较先进,在建筑业上,他们也采用一些工业上的管理办法。并且做好了各种安全防治措施,能够很大程度上保证建筑工人的安全。所以这么多年来都很少听到德国建筑事业发生大的安全事故,这也是我们值得学习的地方。

F. 德国三位一体的保障制度是指什么

在欧债危机的大背景下,欧洲各国经济哀鸿遍野,唯有德国一家风景独好。“德国制造”之所以能够长盛不衰,并在全球化时代始终保持领先地位,主要得益于德国“三位一体”的体系保障。
一是科技创新体系。“德国制造”的强大生命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领先的产品技术含量。德国历届政府十分重视制造业的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着力建立集科研开发、成果转化、知识传播和人力培训为一体的科研创新体系。
它的最大特色是个人、企业和政府的统一:科研人员出成果、企业出资本、国家出政策并负责对企业和科技界进行沟通和协调;企业承担2/3的科研经费,剩下的1/3由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买单。
为了使“制造科技”能够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可持续发展,德国政府确立了三大发展目标:“绿色制造”、“信息技术”和“高端制造”。德国人始终相信一句话:真正决定企业前途命运的是研究与开发。因此,德国企业对研发投入毫不吝啬,研发经费约占国民生产总值3%,位居世界前列。
二是标准化和质量认证体系。第一是建立完善、统一的行业标准,最主要的制定机构为德国标准化学会(DIN),其制定的标准涉及建筑、采矿、冶金、化工、电工、安全技术、环境保护、卫生、消防、运输和家政等几乎所有领域,每年发布上千个行业标准,其中约90%被欧洲及世界各国采用。第二是建立公正、客观的质量认证和监督体系,实行独立于政府和行业以外的自主经营,依照ISO和DIN等标准对企业产品和制造流程进行检测,并为合格者颁发认证证书。这样既有效协调了本土企业间的竞争,又确保了“德国制造”的质量,还提升了“德国制造”的整体竞争力。
三是双轨制职业教育体系。“德国制造”的成功离不开富有活力和高水准的技术工人。在培养技术工人的过程中,德国注重推行双轨制职业教育,即由学校和企业联合展开职业教育。学校负责传授理论知识,企业为学生安排到一线实习和培训。政府对数百个职业制定毕业考核标准,以确保教学和人才质量的评判水平。

G. 不设资质,国外他们如何管理建筑市场

随着社会经济突飞猛进发展,我国的建筑业产业规模也在不断的增长。为了有效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发展,国家对施工企业设定相应条件,达到不同条件的即授予不同级别的资质,未授予资质的不准许进入建筑市场。因此,建筑业企业资质成为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的“准入通行证”,一个建筑业企业只有具备了“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这两个硬件,才可以参与投标及承揽工程。而且建筑企业如果想要有更好的发展还要不断的将各类资质升级,拥有较高的资质等级,才可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才能在发展和竞争中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1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1.1 对企业竞争战略的影响重要性
环境、施工能力、以往业绩、企业信誉、人员状况、管理水平、报价水平、财务能力等都是影响企业竞争力的因素,而资质是衡量这些标准的重要指标之一。资质等级的高低、类别,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兴衰存亡,资质管理带给企业的危机感,让企业时刻注意提高人员素质、管理水平、技术能力、工程质量等综合实力,如果企业资质被降级,企业也将面临生存危机。
1.2 对企业组织机构的影响重要性
目前产业结构单一造成建筑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不强,综合实力薄弱。由于投资导向及行业壁垒等原因,建筑企业的产业结构呈平板型,仅在简单的土建工程中进行低层次的重复竞争,因此,即使其经营规模做得再大,也难以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综合效益。所以有必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优化其组织结构,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活力,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进行工程建设,这样既能够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也能够提高其综合实力。
1.3 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重要性
企业承揽施工任务要到建筑市场去收集信息、展示企业形象、参与投标竞争活动。而资质是建筑施工企业参与投标活动的基本,如果企业的资质不够,就不能参与到很多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工程当中。只有拥有了相应的资质,才能在允许的范围内、行业内进行相关的活动,参与招投标工作,参与市场竞争,承揽项目工程。资质的等级、类别、范围关系到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从而对企业的生存、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要提高企业经营开发、生产产值、利润等经营指标,就要针对企业实力、社会需求等方面加强资质管理。
1.4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重要性
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包括提高施工能力、提高企业的信誉度、引进和吸收高素质人员,提高施工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加相应的资金投入,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周围环境对施工的影响等等。而要想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施工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资质,并注重采取相应的措施,不断提高自己的资质。而加强资质管理,做好对企业各项工作的检查,使施工企业明确自己的资质,给企业以一定的危机感,从而使得企业在日常工作中,重视采取相应的策略,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工程质量等,使建筑施工企业得到更多业主的认可,不断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和提高自己的生产竞争力。
2当前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到人员、技术水平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当前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存在着不足之处,影响了建筑施工的各项工作,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思想观念落后
在实际工作中,建筑施工企业总是追求任务与队伍的平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实现动态的平衡。但是,一些企业资质管理思想落后,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为创新性不够,企业的发展和升级受到限制,有活力和潜力的企业发展不起来。而一些资质较高的企业却忽视采取措施提高资质管理水平,不重视创新,影响了进一步发展和进步。
2.2类别划分过细
资质管理类别划分过细,使得相近专业的生产能力得不到发展和提升,减少了建筑施工企业竞争的机会,影响了建筑施工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2.3管理措施不到位
资质管理最为核心的内容是动态管理,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定进行管理,该升级的企业应该升级,该降低的企业应该降级。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的升级和降低都比较难。在资质管理工作中,管理措施不到位,一些企业达不到相应的资质管理等级标准,难以体现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
2.4管理人员素质偏低
企业内部的一些员工工作较忙,没有时间学习,员工难以拿到相应的资格证书;企业的奖励机制不健全、执业资格管理不完善,对资质管理带来不利影响;有关员工执业资格方面的培训比较少,考试难度大,过关率低,培训成本高,影响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
3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3.1重视企业信息化建设
国家特级资质就位工作早已拉开序幕,特级资质标准中新增的信息化管理标准让很多施工企业措手不及,预计一级资质就位也会加入信息化考核标准。企业只有苦练内功,开发或引进管理软件,通过软件应用来加强项目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办公自动化管理,促进企业信息化水平的提升,进而推动企业整体管理效率的提升,才能满足资质申报的需要,达到资质申报的信息化考核标准。

H. 请问有谁知道德国的社区管理是怎样的

德国:社区管理注重“配套”

德国很少有那种封闭或半封闭形式的居民小区。即使是同一建筑商开发的集中成片的楼盘,也与邻近楼盘没有围墙之类的明显界线。

柏林市的房屋建筑法规对新建住宅中绿地等配套设施有专门规定。比如根据地理位置不同,绿地在整个地皮中占的比例也不同,越靠近市中心,绿地比例也越小。

德国城市同样存在噪音问题。由于德国纬度高,冬季时间长,一般住宅的窗户都采用双层中空,这不仅起到了保温作用,也有效地降低了外界环境噪声。尤其是靠近马路的居民楼,一般在设计时会采用降噪规格更高的窗户。为减少道路交通噪声对居民楼的干扰,德国还在居民区限制行车速度。在柏林的城市网状主干道之间,30公里限速区的标志随处可见。在一些穿过居民密集区的中小干道上,还实行晚上22时至早晨6时限速30公里的分时限速规定,尽量避免交通噪音对居民的影响。另外,在居民区,建筑施工作业严格限定时段,小区露天运动场也明示开放时间,一般都禁止中午和晚上开展活动。这些措施有效地降低了噪音扰民问题。

德国没有类似我国城市街道委员会这样的具有社会意义的管理单元。德国小区物业公司的职责分为两大块,一方面是接洽房屋买卖和租赁业务,一方面是负责小区常规的检查和管理工作。如果受业主委托,物业公司还负责业主水电暖等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I. 德国人是如何处理垃圾的

德国自1991年起建立家庭废弃物回收制度以来,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公司在其产品消费完毕后收回外包装等举措在德国已深入人心,回收已经成了德国人的生活习惯。

德国人去买东西一般会自备布制购物袋,他们家里一般会放置数个不同垃圾箱,平常将垃圾分成可回收塑料、玻璃、纸张等各种类别。德国主要的生活垃圾回收公司绿点公司的海克·席夫勒说,对德国人来说,垃圾分类已经变得“像刷牙一样平常”。

德国人认为回收对环境保护很关键,并认为德国在这方面遥遥领先于其他国家。他们通过垃圾分类“正在日常生活中为环境保护做一些具体的事”。

(9)德国政府是如何管理建筑行业的扩展阅读:

垃圾分类从鼓励到强制 重拳出击“中国式”垃圾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发布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要求46个城市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2020年底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5%以上。

《方案》提出,到2020年底前,一些重点城市的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这些城市一是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这意味着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及大连、青岛和深圳等都在其中;二是住建部等确定的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包括河北邯郸、江苏苏州、山东泰安、湖北宜昌等。

46城市的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及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农贸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企业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强制”分类。

J. 德国的经济体制是什么

德国的经济政策基于社会市场经济的概念。

德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德国是欧洲最大经济体,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第四大国(国际汇率),以及国内生产总值第五大国(购买力平价)。从工业革命时期以后,德国一直是日益全球化的经济的先驱,创新者和受益者。

德国是欧盟和欧元区的创始成员之一。凭借其在2012年1.516万亿美元的出口额,德国是世界第三大出口国。出口额占超过三分之一的国家输出。在2013年,德国在全球取得了2,700亿美元的贸易顺差,成为全球最大的资本输出国。

(10)德国政府是如何管理建筑行业的扩展阅读:

德国采取”社会市场经济“制度的原因:

第一、通过建立自由的市场经济,并且采取相应保证措施以防止产生专政,国家计划化、经济管理已经由于工业卡特尔化而造成的私人垄断,目标是实现尽可能广泛的经济发展。

第二、建立能正常运转的货币秩序,以保证价格稳定。在私人经济创造奇迹的国家应保持货币一定程度的稳定性以及通过不同的国家措施保证市场的竞争和经济的稳定。

第三、实现社会安全、社会公平与社会进步。主要手段是,促进经济增长,即不断扩大社会财富,国家对收入与财富进行再分配。同时为加强社会团结,如果由于竞争而产生较大收入差别,则通过累进税率缩小这一差别,而同时又不至于影响贯彻刺激生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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