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联合国的维和行动有哪些
联合国于1948年首次尝试维和手段,在中东地区设立了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自1948年至今,联合国总共采取了60个维持和平行动,其中自1988年迄今已有47个。例如:
1、联合国苏丹特派团
任务为:支持执行各方签署的《全面和平协定》;在其能力范围以及部署地区内,协助和协调难民与境内流离失所者自愿回返和人道主义援助;协助排雷行动部门各方等。
2、联合国科特迪瓦行动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安理会于2004年2月27日通过第1528号(2004)决议,决定自2004年4月4日起设立维和特派团 - 联合国科特迪瓦行动(联科行动),任期最初为十二个月。并决定在该日结束于2003年5月建立的政治特派团 - 联合国科特迪瓦特派团(联科特派团),并将其授权移交联科行动。
3、联合国海地稳定特 编辑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确定海地局势继续对该区域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后,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根据其2004年4月30日第1542号决议,决定建立联合国海地稳定特派团(联海稳定团),并要求2004年6月1日起将2004年2月安全理事会授权的多国临时部队(临时部队)的权力移交联海稳定团。
4、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
联塞部队成立于1964年,目的是防止希腊族塞浦路斯人(希族塞人)与土耳其族塞浦路斯人(土族塞人)之间再度发生战事。在1974年的敌对行动之后,扩大了该部队的职责范围。联塞部队目前仍驻留该岛,以便监督停火线,维持缓冲区并从事人道主义活动。
5、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
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1978年3月15日,以色列以打击巴勒斯坦游击队为借口,首次入侵黎巴嫩,并占领了黎南部地区。联合国安理会3月19日通过第425号决议,决定向黎南地区派驻4000人的联合国临时部队。2018年8月30日,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第2433号决议,批准将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联黎部队)的任期延长至2019年8月底。
中国维和行动
1992年4月,中国第一支“蓝盔”部队——军事工程大队赴柬埔寨执行任务。1997 年5月,中国表示原则同意参加联合国“维和待命安排”。1999年,中国政府正式宣布派遣维和警察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2000年1月,中国首次派遣15 名民事警察到东帝汶执行联合国维和任务。2001年12月,中国正式成立国防部维和事务办公室,统一协调和管理中国军队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工作。
2002年1月,中国正式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第一级待命安排机制(一级待命机制规定所派遣人员和装备必须90天内部署完毕;二级为60天;三级为30 天),并准备在适当时候向联合国维和行动提供工程、医疗、运输等后勤保障分队,可提供1个联合国标准工程营、1个联合国标准医疗分队、2个联合国标准运输连。
2003年4月,中国首次派遣一支由175人的工兵连和43人的医疗分队组成的维和部队赴刚果(金)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并于同年12月顺利组织了第一次轮换。第二批维和部队官兵在为期8个月的维和行动中,圆满完成了联合国赋予的各项任务。依照联合国有关维和行动的规定,中国决定派遣第三批赴刚果(金)的维和部队,将第二批官兵轮换回国。
2004年9月,联合国授予中国赴利比里亚维和部队全体官兵“和平荣誉勋章”。 2004年10月17日凌晨,中国维和警察防暴队95人乘联合国专机,前往海地执行联合国维和任务。这是中国第一支赴国外执行维和任务的防暴队伍。
截至 2010年1月,中国共向亚洲、欧洲、非洲和美洲的7个任务区派遣维和警察1569人次.,截至 2010年1月仍有190名中国维和警察在东帝汶、利比里亚、苏丹和海地4个任务区执行任务。 4名驻东帝汶中国维和民警荣获联合国勋章 19名中国驻科索沃维和警察获联合国维和勋章。
Ⅱ 联合国有哪些主要机构
〖联合国的主要机构及其他附属机构〗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三章第七条之规定, 联合国设有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联合国秘书处等6个联合国主要机构(联合国主要机关)。(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现在是联合国大会的附属机构,直接向联合国所有会员国负责。)
一、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简称“联大”,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它是联合国的审议机构。每年举行一次常会,规定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二开幕,通常持续到12月中旬,每届常会会期一般为3个月。如议程未讨论完毕,可延至第二年春继续,但必须在下届常会开幕前闭幕。大会可在会议期间决定暂时休会,并可在以后复会。大会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须由2/3多数通过;对于“一般问题”的决议,半数以上通过即可。大会通过的决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足以对会员国产生广泛的政治影响。除常会以外,应半数以上会员国或安理会要求,大会还可在15天内召开特别会议,在24小时内举行紧急特别会议。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大会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任何问题,并向会员国和安理会提出建议。大会接受和审议安理会及其机构的报告;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理事国;与安全理事会一起选举国际法院法官;根据安理会推荐批准接纳新会员和任命秘书长。联合国的预算和会员国分摊的会费都需经大会讨论决定。每届常会开会时,各国往往派出外交部长或其他部长级官员率代表团出席,一些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也到会发表讲话。大会的1名主席和21名副主席,由常会全体会议按地区分配原则选举产生,安全理事会5个常任理事国为大会当然副主席,但也需经过选举。
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由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等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非常任理事国按地区分配原则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不能连选连任。《宪章》规定,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职能是:根据宪章规定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规定;调查任何国际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况,断定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的行动,并采取经济、外交或军事制裁行动来反对侵略;负责拟订军备管制的计划;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秘书长。安理会的行动以“5个常任理事国一致”的原则(即所谓“大国一致原则”)为基础,5个常任理事国在实质问题上都拥有否决权。经安理会通过的决议,对会员国具有约束力。安理会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行动的机构。它有权对国际争端进行调查和调停,可以采取武器禁运、经济制裁等强制性措施,还可以派遣联合国维和部队,以协助缓和某一地区的紧张局势。联合国安理会作为国际集体安全机制的核心,已经成为公认的多边安全体系最具权威性和合法性的机构。
《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大会应选举联合国其他十会员国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时首宜充分斟酌联合国各会员国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本组织其余备宗旨上之贡献,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1971年中华民国的席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代替,1991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席次由俄罗斯联邦所代替。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
三、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是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的,是协调14个联合国专门机构、10个职司委员会和5个区域委员会的经济、社会和相关工作的主要机构。经社理事会还管辖11个基金会和规划署。经社理事会为讨论国际经济及社会问题,并为就此类问题制定面向各成员国和整个联合国系统的政策建议,提供中心论坛。它负责促进较高的生活标准、全民就业以及经济和社会的进步;解决国际经济、社会和卫生问题;促进国际间文化和教育合作;倡导对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它授权从事或发起有关这些问题的研究和报告。它也授权帮助准备和组织经济、社会和相关领域的重大国际会议,协调这些会议的后续事项。经社理事会具有较广的职权,其权限涉及整个联合国系统的人类和金融资源的百分之七十多。经社理事会由54个理事国组成,经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四、联合国托管理事会
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由五个安全理事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组成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随着联合国的最后一个托管领土帕劳取得独立,理事会于1994年11月1日正式停止运作。理事会修改其议事规则,取消每年举行会议的规定,并同意根据理事会或理事会主席的决定,或根据理事会多数成员或大会或安全理事会的要求,视需要举行会议。
五、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签署的《联合国宪章》设立,以实现联合国的一项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国际法院依照《国际法院规约》及其本身的《规则》运作。《规约》是《宪章》的一部分。国际法院于1946年开始工作,取代1920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设立的常设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在荷兰海牙和平宫。联合国六个主要机构中,国际法院是唯一设在纽约以外的机构。
国际法院具有双重作用: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由十五名法官组成,并由其行政机关书记官处协助。国际法院正式语文为英文和法文
六、联合国秘书处
联合国秘书处是联合国各机构的行政秘书事务机构。联合国主席任命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官,担任重大的国际政治责任。秘书长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推荐,任期5年。秘书长在国际事务中以联合国代表的资格出现,代表联合国与会员国及其他国际组织进行联系,可以代表联合国到出现国际冲突和争端的地区进行了解和调解。
秘书处由秘书长和联合国工作人员组成,其职责是为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服务,并负责执行这些机构所制定的方案和政策。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官,现任执行秘书长为韩国人潘基文。
此外,联合国根据需要还设立了数目繁多的各种理事会、委员会或其他机构。
Ⅲ 联合国它有6个主要机构,分别是
联合国设有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联合国秘书处等6个主要机构。
联合国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它是联合国的审议机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联合国秘书处是联合国各机构的行政秘书事务机构。
(3)德国联合国有哪些部门扩展阅读
联合国宗旨
1、维持世界各地和平;
2、发展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
3、帮助各国共同努力,改善贫困人民的生活,战胜饥饿、疾病和扫除文盲,并鼓励尊重彼此的权利和自由;
4、成为协调各国行动,实现上述目标的中心。
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被认为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遵守联合国宪章、维护联合国威信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1945年6月26日,来自5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签署了《联合国宪章》。
Ⅳ 联合国有哪三大主要机构
1、联合国三大主要机构为: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
2、联合国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每年举行一届常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大会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并向会员国和安理会提出建议。安理会由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按地区分配原则选出的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宪章》规定,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秘书处由秘书长和联合国工作人员组成,其职责是为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服务,并负责执行这些机构所制定的方案和政策。秘书长是联合国的最高行政首长,现任秘书长为韩国人潘基文(2007年1月1日上任)此外,联合国根据需要还设立了数目繁多的各种理事会、委员会或其他机构。
Ⅳ 联合国有哪些部门
主要有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与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
Ⅵ 联合国有多少个 组织,部门,和署。分别都是什么 像什么 教科文组织,粮食计划署 什么的
联合国设有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联合国秘书处等6个联合国主要机构
一、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简称“联大”,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它是联合国的审议机构。每年举行一次常会,规定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二开幕,通常持续到12月中旬,每届常会会期一般为3个月。如议程未讨论完毕,可延至第二年春继续,但必须在下届常会开幕前闭幕。大会可在会议期间决定暂时休会,并可在以后复会。大会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须由2/3多数通过;对于“一般问题”的决议,半数以上通过即可。大会通过的决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足以对会员国产生广泛的政治影响。除常会以外,应半数以上会员国或安理会要求,大会还可在15天内召开特别会议,在24小时内举行紧急特别会议。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大会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任何问题,并向会员国和安理会提出建议。大会接受和审议安理会及其机构的报告;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理事国;与安全理事会一起选举国际法院法官;根据安理会推荐批准接纳新会员和任命秘书长。联合国的预算和会员国分摊的会费都需经大会讨论决定。每届常会开会时,各国往往派出外交部长或其他部长级官员率代表团出席,一此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也到会发表讲话。大会的1名主席和21名副主席,由常会全体会议按地区分配原则选举产生,安全理事会5个常任理事国为大会当然副主席,但也需经过选举。
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由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等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非常任理事国按地区分配原则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不能连选连任。《宪章》规定,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职能是:根据宪章规定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规定;调查任何国际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况,断定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的行动,并采取经济、外交或军事制裁行动来反对侵略;负责拟订军备管制的计划;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秘书长。安理会的行动以“5个常任理事国一致”的原则(即所谓“大国一致原则”)为基础,5个常任理事国在实质问题上都拥有否决权。经安理会通过的决议,对会员国具有约束力。安理会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行动的机构。它有权对国际争端进行调查和调停,可以采取武器禁运、经济制裁等强制性措施,还可以派遣联合国维和部队,以协助缓和某一地区的紧张局势。联合国安理会作为国际集体安全机制的核心,已经成为公认的多边安全体系最具权威性和合法性的机构。
《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大会应选举联合国其他十会员国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时首宜充分斟酌联合国各会员国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本组织其余备宗旨上之贡献,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1971年中华民国的席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代替,1991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席次由俄罗斯联邦所代替。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
三、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是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的,是协调14个联合国专门机构、10个职司委员会和5个区域委员会的经济、社会和相关工作的主要机构。经社理事会还管辖11个基金会和规划署。经社理事会为讨论国际经济及社会问题,并为就此类问题制定面向各成语国和整个联合国系统的政策建议,提供中心论坛。它负责促进较高的生活标准、全民就业以及经济和社会的进步;解决国际经济、社会和卫生问题;促进国际间文化和教育合作;倡导对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它授权从事或发起有关这些问题的研究和报告。它也授权帮助准备和组织经济、社会和相关领域的重大国际会议,协调这些会议的后续事项。经社理事会具有较广的职权,其权限涉及整个联合国系统的人类和金融资源的百分之七十多。经社理事会由54个理事国组成,经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四、联合国托管理事会
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由五个安全理事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组成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随着联合国的最后一个托管领土帕劳取得独立,理事会于1994年11月1日正式停止运作。理事会修改其议事规则,取消每年举行会议的规定,并同意根据理事会或理事会主席的决定,或根据理事会多数成员或大会或安全理事会的要求,视需要举行会议。
五、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签署的《联合国宪章》设立,以实现联合国的一项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国际法院依照《国际法院规约》及其本身的《规则》运作。《规约》是《宪章》的一部分。国际法院于1946年开始工作,取代1920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设立的常设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在荷兰海牙和平宫。联合国六个主要机构中,国际法院是唯一设在纽约以外的机构。
国际法院具有双重作用: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由十五名法官组成,并由其行政机关书记官处协助。国际法院正式语文为英文和法文。
六、联合国秘书处
联合国秘书处是联合国各机构的行政秘书事务机构。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担任重大的国际政治责任。秘书长由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任期5年。秘书长在国际事务中以联合国代表的资格出现,代表联合国与会员国及其他国际组织进行联系,可以代表联合国到出现国际冲突和争端的地区进行了解和调解。
秘书处由秘书长和联合国工作人员组成,其职责是为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服务,并负责执行这些机构所制定的方案和政策。秘书长是联合国的最高行政首长,现任秘书长为韩国人潘基文。
此外,联合国根据需要还设立了数目繁多的各种理事会、委员会或其他机构。
编辑本段〖联合国下属的其他机构〗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 - UNDP)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 UNEP)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on Tradeand Development - UNCTAD)
联合国人口基金(United Nations Population Fund - UNFPA)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ted Nations Children's Fund - UNICEF)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 - UNHCR)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 - UNECE)
世界粮食计划署(World Food Programme - WFP)
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 - ESCAP)
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the Peaceful Uses of Outer Space - COPUOS)
编辑本段〖联合国专门机构〗
(同联合国建立联系的政府间机构)
联合国专门机构就是在联合国体系内在特定的专门领域从事国际活动的组织。这些国际组织无论在组织上或者是在活动上都是独立的,它们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只不过是根据协定与联合国建立特殊的法律关系罢了。
联合国专门机构具有以下特点:
1. 在专门领域从事活动。只有在经济、文化、社会、教育、科学、卫生等领域负有广泛活动职能的国际组织才能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
2. 与联合国建立法律联系。根据联合国与专门机构所订立的协定,联合国承认联合国专门机构的职权范围,专门机构承认联合国有权向它提出建议并协调其活动,专门机构要定期向联合国提出工作报告,双方互派代表出席彼此的会议,但没有表决权,彼此交换情报与文件,彼此协调在人事、预算和财政方面的安排。由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负责协调联合国与专门机构的关系。
3. 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联合国专门机构有其本身的会员国、联系会员国和观察员,联合国的成员国并不当然是专门机构的成员国。专门机构有其本身的组织约章、机关体系、议事规则和经费来源。其决议不须经联合国批准。
1.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 ILO)
2.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 FAO)
3.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ited Nations E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 UNESCO)
4. 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 WHO)
5.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 IMF)
6. 国际开发协会(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 IDA)
7.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Intemational Bail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 JBRD)(World Bank)
8. 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 JFC)
9.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ICAO)
10. 万国邮政联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 - UPU)
11. 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 ITU)
12 .世界气象组织(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 - WMO)
13.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 IMO)
14.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WIPO)
15.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International Fund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 IFAD)
16.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ted Nations In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 UNIDO)
17. 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 IAEA)
18.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Ⅶ 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有哪些,分别负责什么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三章第七条之规定,联合国设有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联合国秘书处等6个联合国主要机构。
1、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UNGA)简称“联大”,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监督和审查机构。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大会在制订标准和编纂国际法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大会每年9月至12月集中举行常会,并在之后视需要开会。
安全理事会
2、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SecurityCouncil--SC)(简称安理会)是联合国的6大主要机构之一。安全理事会的职责是维护国家之间的和平与安全。联合国的其他主要机构只有对会员国提出“建议”的权利,而安理会则有权提出具有强制性的决议,在宪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下,会员国必须接受并履行。安理会的决议被称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3、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ECOSOC)(简称经社理事会)在推动国际经济和社会合作及发展方面对大会进行协助。经社理事会有54个成员国,由大会选出,任期三年。主席同样选举产生,任期一年,来自经社理事会中中等或较小的成员国。理事会每年7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地点在纽约或是日内瓦。会监视成员国的经济、文化、社会、健康、教育方面的事务并为保障全世界人民的人权而工作。该理事会要向联合国大会提交报告。
托管理事会
4、托管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TrusteeshipCouncil--TC)是联合国实行国际托管制度的主要机构。适用于国际托管的土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尚未独立的前国际联盟的委任统治地和战后割离自敌国的土地。1994年,最后一个托管国——美国管理下的太平洋岛屿战略托管地密克罗尼西亚群岛中的部分岛屿独立,至此,世界上所有托管地区都已获得独立或自治,托管理事会的使命已完成。但它修改了其工作规则,在情况需要时还将履行其职责。
5、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ICJ)位于荷兰海牙,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于1945年根据联合国宪章建立起来,并在1946年作为常设国际法院的继承者开始运行。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任期9年,由大会任命,必须来自不同的国家。
6、联合国秘书处
秘书处从事联合国各种日常工作,为联合国其他主要机关服务。秘书处的职责同联合国所处理的问题一样多种多样,范围从管理维持和平行动到调停国际争端、从调查经济及社会趋势和问题到编写关于人权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报告等。
Ⅷ 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有哪些
此外,还有一系列由联合国大会设立的委员会和基金会,其中包括联合国儿童基金(UNICEF)和世界粮食计划署(World Food Program);专门机构,其中包括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以及其他一些机构,如: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公署(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以及安理会发起的维和行动。
联合国负责人权事务的机构主要有联合国大会(UN General Assembly)、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UN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简称“经社理事会”)及其下属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U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简称“人权会”)。其中,人权会为主要负责机构。此外,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简称“人权高专”)及其办公室、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监督机构也是联合国人权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Security Council -- SC)(简称安理会)是联合国的六大主要机构之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联合国机构
联合国六大机关为: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
联合国宪章》包含四大宗旨和和七大原则。四大宗旨是:一、维持国际和平 安 全;二、发 展 国 际 间 以 尊 重 人 民 平 等 权 利 及 自 决 原 则 为 根 据 之 友 好 关 系, 并 采 取 其 他 适 当 办 法, 以 增 强普 遍 和 平; 三、 促 成 国 际 合 作, 以 解 决 国 际 间 属 于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及 人 类 福 利 性 质 之 国 际 问 题;四、 构 成 一 协 调 各 国 行 动 之 中 心, 以 达 成 上 述 共 同 目 的。七 大 原 则 是:一、 本 组 织 系 基 于 各 会员 国 主 权 平 等 之 原 则;二、 各 会 员 国 应 一 秉 善 意, 履 行 其 依 本 宪章 所 担 负 之 义 务, 以 保 证 全 体 会 员 国 由 加 入 本 组 织 而 发 生 之 权 益;三、 各 会 员 国 应 以 和 平 方 法 解决 其 国 际 争 端, 俾 免 危 及 国 际 和 平、 安 全 及 正 义;四、 各 会 员 国 在 其 国 际 关 系 上 不 得 使 用 威 胁 或 武力, 或 以 与 联 合 国 宗 旨 不 符 之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侵 害 任 何 会 员 国 或 国 家 之 领 土 完 整 或 政 治 独 立; 五、各 会 员 国 对 于 联 合 国 依 本 宪 章 规 定 而 采 取 之 行 动, 应 尽 力 予 以 协 助, 联 合 国 对 于 任 何 国 家 正 在采 取 防 止 或 执 行 行 动 时, 各 会 员 国 对 该 国 不 得 给 予 协 助;六、 本 组 织 在 维 持 国 际 和 平 及 安 全 之 必要 范 围 内, 应 保 证 非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遵 行 上 述 原 则; 七、 本 宪 章 不 得 认 为 授 权 联 合 国 干 涉 在 本 质 上属 于 任 何 国 家 国 内 管 辖 之 事 件。
Ⅸ 联合国有几个部门,分别是干什么的
联合国设有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6个主要机构。联合国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每年举行一届常会。新一届常会每年9月开幕,通常持续到12月中下旬。大会可在会议期间决定暂时休会,并可在以后复会,但必须在下届常会开幕前闭幕。根据《宪章》规定,大会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并向会员国和安理会提出建议。
http://ke..com/view/3015.htm
Ⅹ 联合国的16个专门机构都是什么
联合国专门机构一共是15个,分别是:
1、世界银行
世界银行(英文名称:World Bank)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简称,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通称。也是联合国经营国际金融业务的专门机构,同时也是联合国的一个下属机构。
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五个成员机构组成;成立于1945年,1946年6月开始营业。
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英语: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是根据1944年7月在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在华盛顿成立的。
与世界银行同时成立、并列为世界两大金融机构,其职责是监察货币汇率和各国贸易情况,提供技术和资金协助,确保全球金融制度运作正常。其总部设在华盛顿特区。我们常听到的“特别提款权”就是该组织于1969年创设的。
3、世界卫生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英文名称: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缩写WHO,中文简称世卫组织)是联合国下属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置在瑞士日内瓦,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是国际上最大的政府间卫生组织。
4、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简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缩写UNESCO)于1945年11月16日正式成立,总部设在法国首都巴黎,现有195个成员,是联合国在国际教育、科学和文化领域成员最多的专门机构。
该组织旨在通过教育、科学和文化促进各国合作,对世界和平和安全作出贡献,其主要机构包括大会、执行局和秘书处。
5、国际劳工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是1919年根据《凡尔赛和约》作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成立。 1946年12月 14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简称“劳工组织”。
其宗旨是: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工人生活与健康。主要活动是: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制订公约和建议书;提供援助和技术合作。该组织最高权力机构是国际劳工大会,每年开会一次。
6、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FAO)简称“粮农组织”,于1945年10月16日正式成立,是联合国系统内最早的常设专门机构,是各成员国间讨论粮食和农业问题的国际组织。
其宗旨是提高人民的营养水平和生活标准,改进农产品的生产和分配,改善农村和农民的经济状况,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并保证人类免于饥饿。组织总部在意大利罗马,现成员共有194个成员国、1个成员组织(欧洲联盟)和2个准成员(法罗群岛、托克劳群岛)。
7、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nternational Fund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IFAD),简称农发基金,是联合国系统专门向发展中成员国提供粮食和农业发展贷款的金融机构。根据1974年11月在罗马召开的世界粮食会议于1976年筹建,1978年1月正式开始业务活动。
农发基金有成员国173个。总部设在意大利罗马。其宗旨是筹集资金,以优惠条件提供给发展中的成员国,用于发展粮食生产,改善人民营养水平,逐步消除农村贫困。
8、国际海事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英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是联合国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英国伦敦。该组织最早成立于1959年1月6日,原名“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1982年5月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截止2012年9月,已有171个正式成员。国际海事组织(简称IMO)的作用是创建一个监管公平和有效的的航运业框架,普遍采用实施。涵盖包括船舶设计、施工、设备、人员配备、操作和处理等方面,确保这些方面的安全、环保、节能、安全。
9、世界气象组织
世界气象组织(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WM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是联合国系统有关地球大气现状和特性,它与海洋的相互作用,它产生的气候及由此形成的水资源的分布方面的权威机构。
WMO拥有国家会员185个,地区会员6个(截至2013年1月1日)。它的前身是诞生于1873年的国际气象组织(IMO) 。WMO建立于1950年,次年成为联合国有关气象(天气和气候)、业务水文和相关地球物理科学的专门机构。
10、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联合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专门机构。根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而设立。该公约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
中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了该组织。该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
2018年12月5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发布《世界知识产权指标》(WIPI)年度报告称,2017年中国在专利、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的知识产权申请数量位居世界第一,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强劲表现带动了全球知识产权申请数量创新高。
1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民航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1944年为促进全世界民用航空安全、有序的发展而成立。民航组织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制订国际空运标准和条例,是191个缔约国(截止2011年)在民航领域中开展合作的媒介。
2013年9月28日,中国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民航组织第38届大会上再次当选为一类理事国。
12、国际电信联盟
国际电信联盟是联合国的一个重要专门机构,也是联合国机构中历史最长的一个国际组织。简称“国际电联”、“电联”或“ITU”。
国际电联是主管信息通信技术事务的联合国机构,负责分配和管理全球无线电频谱与卫星轨道资源,制定全球电信标准,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电信援助,促进全球电信发展。
作为世界范围内联系各国政府和私营部门的纽带,国际电联通过其麾下的无线电通信、标准化和发展电信展览活动,而且是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的主办机构。
国际电联总部设于瑞士日内瓦,其成员包括193个成员国和700多个部门成员及部门准成员和学术成员。每年的5月17日是世界电信日(World Telecommunication Day)。
13、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ted Nations In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 UNIDO)是联合国大会的多边技术援助机构,成立于1966年,1985年6月正式改为联合国专门机构。
总部设在奥地利维也纳。任务是“帮助促进和加速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和协调联合国系统在工业发展方面的活动”。 宗旨是通过开展技术援助和工业合作促进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工业化进程。
除作为一个全球性的政府间有关工业领域问题的论坛外,其主要活动是通过一系列的综合服务,在政策、机构和企业三个层次上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提高经济竞争力,改善环境,增加生产性就业。
14、万国邮政联盟
万国邮政联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UPU),简称“万国邮联”或“邮联”,是商定国际邮政事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前身是 1874年10月9日成立的“邮政总联盟”,1878年改为现名。
万国邮联自1978年7月1日起成为联合国一个关于国际邮政事务的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瑞士首都伯尔尼,宗旨是促进、组织和改善国际邮政业务,并向成员提供可能的邮政技术援助。
其宗旨是组织和改善国际邮政业务,发展邮政方面的国际合作,以及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会员国所要求的邮政技术援助。
15、世界旅游组织
世界旅游组织 (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缩写:UNWTO) 是联合国系统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旅游领域的领导性国际组织。最早由国际官方旅游宣传组织联盟(IUOTPO)发展而来。2003年11月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158个正式会员国和6个联系成员 。
其宗旨是促进和发展旅游事业,使之有利于经济发展、国际间相互了解、和平与繁荣。总部设在西班牙马德里。
世界旅游组织发布的年度统计数据显示,中国2015年全年出境游人次已达1.2亿,2016年春节出境游人次预计将达近600万,中国继续坐稳最大出境游客来源国的宝座。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联合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