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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国际法名词

发布时间:2022-06-09 11:43:28

⑴ 国际强行法名词解释是什么

国际强行法(英文名:Jus Cogens)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符合上述标准构成国际强行法一部分的人权规则的人权包括:

1、生命权(包括免受任意屠杀的权利和免受种族灭绝的权利)。

2、免受种族隔离的权利。

3、免受酷刑和其他有辱人格待遇的权利。

4、免为奴隶的权利。

5、免受奴役或强迫劳动的权利。

6、妇女和儿童免受贩运的权利。

⑵ 香港中文的international law 和 common law 怎么样

国际法
普通法

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或海洋法系,“普通法”是译自英文“Common Law”,即“普遍通用”之意,与欧陆法系并称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范围包括英国(除苏格兰)、美国(除路易西安纳州)、加拿大(除魁北克省)、澳洲、广大的英语国家和地区及很多前英国殖民地,香港也包括在内。
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多采不成文法,尤其是判例法,强调“遵循先例”原则;审判中采取当事人主义和陪审团制度,对于司法程序比较重视;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的发展往往依赖司法实务人员(尤其是高等法院法官)的推动,即法官实质上通过做出判决起到了立法的效果。普通法系的立法精神在于:除非某一项目的法例因为客观环境的需要或为了解决争议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则,只需要根据当地过去对于该项目的习惯而评定谁是谁非。
英美法系起源于英国。普通法一词(Common Law),是相对于在各地区的地方贵族的法庭而言,由英格兰国王指派的专职法官巡游各地,推广相对统一的国家法律。这一做法主要始于亨利二世,被认为是对于欧洲旧有司法制度的重大变革。由于国王的法官力求在全国范围施行较统一的司法尺度,于是开始重视对于过往案件的参考,英国的案件报告系统逐渐形成,也成为后来法律系统的重要基础。
当时国王名义下的普通法的格式和程序非常严格、死板,以至于很多民众由于程序上的违规,不得不承受看似不公平的结果。英格兰之后又出现了与之区别的“衡平法”(Equity),放宽了对于形式和程序的要求,但是由不同于普通法的法院系统受理。19世纪后期,议会发布法令,宣布普通法与衡平法系统正式合并,结束了两种法制并立的局面。合并后的法律统称为普通法,但是其中某些细节仍然有保留衡平法与原普通法的差别对待。
这种法律体系是英国社会内部自生自发的产物、是经验主义的结果,因此许多具体的法律制度在注重逻辑概念体系的大陆法系人士看来显得纷繁芜杂、不成体系,从而难以为其它国家模仿或移植。最初是通过英国(以及后来的美国)的殖民扩张传播的,故而当今英美法系的版图与18、19世纪英美殖民地的版图大致吻合。
英国与美国是英美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但两国间的法律也有相当大的差异。概括言之,英国法注重法律的形式而美国法则更关注法律的实质。
除了英美法系国家之外,由于英帝国在殖民地时期的影响力和英美法本身的特点,英美法在当今世界的某些领域有着广泛的影响力,尤其是在国际贸易和海商运输等方面。经常有国际贸易的合同,虽然参与各方都与英国无关,却指名以英格兰法律约束合同。

国际法,是现代国际社会通用的一个名词,通常是指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在古代,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并没有使用“国际法”一词来表达。自从1789年边沁在其着名的《道德和立法原则》一书中首次使用international law (后被译成汉语“国际法”)来称呼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后,“国际法”这一名称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但是各国学者对国际法的定义却没有取得一致意见。他们从各自所代表的国家的立场和利益出发,为国际法下了数百个定义,但却没有一个定义是举世公认的。这是由国际法本身的复杂性决定的,并由此引起了学界对古代有无国际法这一问题的争论。

力主古代有国际法的中外学者大有人在。柯罗文认为,“中国、印度、埃及和其他古代东方国家是国际法的诞生地”。菲力普逊 (Coleman Philipson)在其名着《古希腊罗马时代之国际法及国际习惯》中,也批驳了那种认为国际法只限于用在近代国家的观点,指出西方古代有国际法存在。而丁韪良先生在《古代中国国际法遗迹》、谭焯宏先生在其着 《国际公法原论》、陈顾远先生在其着 《中国国际法溯源》洪钧培先生在其着《春秋国际公法》、徐传保博士在其着《先秦国际法之遗迹》中都主张古代中国有国际法。此外,我国着名国际法学者周鲠生先生在其遗着《国际法》中写道:“西方学者常说国际法是近代欧洲的产物。这个说法如果意味着在近代欧洲以前世界上就没有国际法,那显然是不正确的。每一个时代凡属有许多国家并立,互相交往,自然就有适应这时代社会经济制度的国际交往规则或习惯产生。”我国当代着名国际法学者王铁崖先生在其主编的《国际法》一书中写道:“有了国家,国家之间就必然有来往关系,也就必然在不同程度上形成一些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这些在国际关系中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就是国际法。在这个意义上讲,古代世界是有国际法的。”

国际法和国际法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学则是研究国际法上的各种学说、学派的。正如菲德罗斯所说:“国际法学比国际法年轻得多。”国际法规则早在公元前20世纪以前就已出现,而国际法学却在17世纪才产生。不能用国际法来称呼国际法学,由此得出古代没有国际法的错误结论。任何一门科学都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人的头脑中固有的。作为客观存在,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和外交关系一样源远流长,有国家便有了国际法。1648年《威斯特伐里亚和约》是国际关系史上一个划时代的事件,它标志着国际法发展的新阶段--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但绝对不能说1648年《威斯特伐里亚和约》标志着国际法的诞生。与威斯特伐里亚公会和约相适应的是第一部有完整体系的国际法着作的出现——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的出版。应该说格老秀斯 《战争与和平法》为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为近代国际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也可以说格老秀斯是国际法学的创始者,在格老秀斯以后,国际法发展了,国际法学也跟着发展了。国际法是经过长期实践发展而来的。中世纪已有自成体系的许多国际法规。以前人们所说的国际法实际是指近代国际法而言的,即17世纪威斯特伐里亚和约》和《战争与和平法》出现后形成的国际法。鉴于目前国际法定义还无法统一以及由此引起很多学者用国际法这个名称来称呼国际法学或近代国际法的混乱局面,我们建议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以后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已经开始形成一门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国际法称为近代国际法。把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发生新变化的国际法称为现代国际法。这种对国际法历史进行分期的做法是一般国际法学者都能接受的。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国际法是一个历史概念,它包括古代国际法、近代国际法、现代国际法。

⑶ 国际法是怎么来的

什么是国际法呢?简单地说,国际法是一种主要用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由于人们通常把国家之间的关系看成是“公对公”的关系,国际法又叫“国际公法”。国际法是国家在长时期相互交往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从公元前4000年开始,世界上产生了埃及、印度、巴比伦、中国等文明国家。它们并非处在与外界完全隔绝的环境中,相互间都有着这种或那种形式的交往和联系,久而久之,逐渐成为被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这是最初的国际法。

但是,一般认为,国际法是近代社会的产物。今天,国际法得到了充分发展,已成为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国际海洋法、国际航空法、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组织法等不同法律部门。

国际法在历史上曾有不同的名称。古代罗马称国际法为“万民法”,意思是调整罗马人同外国人之间关系的法律。1625年,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学者格劳秀斯出版了《战争与和平法》一书,称此法为“万国法”。

1780年,英国法学家杰里米·边沁第一次改称国际法,沿用至今。19世纪中叶,国际法从西方传入中国。1893年,林则徐在广州禁烟时曾将瑞士法学家瓦泰尔《万国法》一书的几个章节译成中文,称《各国律例》在1864年,任清政府同文馆总教习的美国传教士丁韪良,把美国法学家惠顿的《国际法原理》一书译成汉文,称《万国公法》,第一次正式地、全面地把国际法介绍到中国。从此,国际法在中国逐渐传播开来。

与国内法比较,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由于国际法主要是用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因此,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另外,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在一定范围内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虽然个人是国内法的主体,但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第二,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中,每个国家都享有国家主权,不存在也不应该存在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因此,国际法不可能像国内法那样由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而只能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达成,也就是以缔结条约的方式制定。

第三,国际法采取特殊的实施方式。在国内,有一些有组织的强制机关如军队、警察、法院来维护法律,并保证其实施。国际上不存在这样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国际法的实施,只能依靠国际法主体——国家本身,依靠国家的单独或集体行动来保证。

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权利分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两类。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从国家主权直接引伸出来的权利,国家在享受基本权利上没有差别。派生权利是从基本权利派生出来的权利,各国享有的派生权利有所不同。国家的基本权利有四项:

第一项是独立权。独立权是指国家享有自主处理本国的内部事务免受外部的任何控制和干涉的权利。它包含两点意思:一是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事务的权利;二是国家在处理这些事务时不受外来的干涉。两方面是密切联系的。

独立自主要求不受干涉,不干涉是独立自主的必然结果。独立权是不干涉原则的基础。同时,它也是国家享有主权的标志。处于殖民地或附庸国地位的国家是没有主权的。

第二项是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由于每个国家都享有主权,因此它们是平等的,而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可言。在国际社会中,国家不分大小,社会制度如何,发展水平高低,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它们享有同样的权利并承担同样的义务。应严格禁止大国欺负小国,强国凌侮弱国,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

第三项是自卫权。自卫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在和平时期,国家有进行国防建设,组建军队,防备有可能发生的来自外国的侵犯的权利;二是指当国家实际受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但是,国家行使自卫权应严格地以遭到外国武力攻击为前提条件,不得以自卫之名,行侵略之实。

第四项是管辖权。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有行使管辖的权利。这包括:领域管辖,就是说,任何人、物或事件,只要处在一国领土范围内,该国就有权管辖。

国籍管辖,又称属人管辖,只要是本国公民,无论他是处在国内或国外,国家都有权利管辖。

保护性管辖,国家为了保护国家和本国公民的重大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对外国人在外国的一些犯罪行为也有权利管辖。

普遍性管辖,对于那些严重危害整个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及全人类根本利益的国际犯罪行为,如贩毒、海盗、种族灭绝,不论其发生的时间或地点如何,每个国家都有管辖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一致的。一国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负有尊重他国基本权利的义务。在国际关系中,不容许有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特权国家,也不应该有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无权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但是,国家的这种权利和义务要靠代表它的政府来实现。具体说,由该国的中央政府来实现。大家知道,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国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来代表和实现。

⑷ 国际法名词解释规避

规避,“规”是规则、规范的意思,“避”是避开的意思,“规避”指遵守规则的避开。
中文名
规避
外文名
avoid;dodge
规避,是指一国出口的商品被另一进口国征收反倾销关税的情况下,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手段来减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行为。
中文名
规避
拼 音
guībì
释义:它是出口商面临反倾销制裁而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反倾销措施的必然产物。反规避措施是指进口国为了防止出口商对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涉诉产品采用各种方法逃避反倾销制裁,而向有规避行为的出口商征收反规避税。

⑸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释义:
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总称,但通常指国际公法。
网络释义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⑹ 国际公法的名词解释

1.属地管辖Its territory within the scope of all people, things to enjoy the complete and exclusive jurisdiction.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权。
2.庇护Refers to a country for political reasons of his country suffered recourse (including the possibility of prosecution) or departure of foreigners (including stateless persons) protection and refused to surrender or extradition of a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law.指一国对因政治原因而遭受他国追诉(包括可能追诉)或出发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交还或引渡的一项国际法制度。
3.人权 The so-called human rights, refers to a certain degree of social and historical conditions of each person according to their nature and enjoy the dignity or the fundamental rights should be enjoyed. The so-called human rights, on its full sense, everyone is free and equal right to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r that everyone on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the necessary freedom, equal rights.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4.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also known as international law, is defined as the formation of international exchanges for the adjustment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mainly the inter-State relations), with legally binding principles, rules and systems collectively.也称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5.主权Sovereignty, namely, national sovereignty, is the country's most important attribute of the country in terms of international law to deal with the inherent independence of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affairs power.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6.引渡Means to flee a country in its territory of foreign criminals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trial of the criminals of another State. Signed between countries unless there is mutual agreement on extradition of criminals, or else do not undertake the obligation to extradite.指一国将逃亡在其境内的外国罪犯转交给要求审判该罪犯的另一国的行为。国与国之间除非签订有相互引渡罪犯的协议,否则不承担引渡的义务。

字面翻译,凑合看吧!

⑺ 法律名词解释,JD和LLM是什么意思

JD 全称Juris Doctor相当于一个3年的法律本科学位,毕业后,可以在美国任何一个州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在美国,大多数申请者需要先修读一个本科学位,然后通过LSAT入学考试,去申请JD,所以JD是很多美国律师的第一个法律相关的学位。在美国,真正的法律博士是JSD,他们不会选择做律师,而是搞学术研究。

想申请美国法学院JD的同学都要通过LSAC系统,LSAC全称Law School Admission Council,会帮学生把申请材料寄送到各个申请的学校,包括成绩单、在读证明、毕业证明、学位证明、推荐信、托福、雅思成绩等,成绩好的还可以寄送官方排名证明。如果本科所在学校的评分体系与一般学校不同,还可以寄送评分系统证明。

LL.M.全称Master of Law,是一个9个月的法学进阶课程,是硕士项目。凡具有法学学士或以上学位者均可以申请美国的LL.M.

读LL.M.的主要有两种人,一种有工作经验的律师,另一种则是刚毕业的本科生。但是大多数美国学生读JD,已经足够就业,所以LL.M.更多的是一些美国以外的学生读,这些学生通常在本国已经获得了法律学士学位,所以通过LL.M.这种短期的课程了解美国的法律。LL.M.申请要求申请JD需要提交LSAT成绩,LL.M则只需要TOEFL即可。LSAT对申请JD的作用非常大,一个好的LSAT成绩是申请成功的关键。准备LSAT至少要半年,甚至更长时间,LSAT主要考的是逻辑分析,英语能力对考试的影响并不是那么的大。

⑻ 高分~~~国际法的名词解释(要英语的解释)

正确的翻译是:
1,国际法专录 8,专利法
2,婚变法 9,道德法
3,国际法 10,教育法
4,民法 11,空间管理法
5,国际动议 12,人权
6,行政婚姻法
7,基本条款

⑼ 国际法中的名词

海湾分为一般意义上的海湾和历史性海湾
一般意义的海湾就是指闭合口小于24海里,且以这个闭合口距离为直径向大陆一侧做圆,园中不包括陆地的就是海湾。否则就是水曲。
历史性海湾,即使闭合口直线距离大于24海里,但在历史上一直作为海湾的,比如我国的渤海湾。

连接公海与公海,专属经济区与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与专属经济区的陆地间的狭长通道。

大陆架就是大陆的在海地的自然延伸,因为有可能蕴含丰富的资源(比如前几天发现的大油田),所以使得它在法律上具有意义,不足200海里的算作200海里,大于不得超过350海里或是等深线100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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