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的经营人、区段运输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迟延交付及计算单位分别指什么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下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人。 “区段运输承运人”,是指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区段运输合同,完成此项多式联运中的某区段运输的人,不管他是否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属于同一人。 “托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 “收货人”,是指有权从多式联运经营人处接收货物的人。 “迟延交付”,是指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交付。 “计算单位”,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SDR)。
‘贰’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什么人
“多式联运经营人”指的是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叁’ 交通部、铁道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管理,促进通畅、经济、高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满足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第三条交通部、铁道部是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管理本地区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铁路部门按系统管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国际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的集装箱。
(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以下简称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国际集装箱从一国境内接管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的地点。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四)“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物(以下简称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五)“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下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人。
(六)“区段运输承运人”,是指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区段运输合同,完成此项多式联运中的某区段运输的人,不管他是否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属于同一人。
(七)“托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
(八)“收货人”,是指有权从多式联运经营人处接收货物的人。
(九)“迟延交付”,是指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交付。
(十)“计算单位”,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SDR)。第二章多式联运的管理第五条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多式联运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固定的营业场所、必要的经营设施和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该企业具有三年以上国际货物运输或代理经历,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
(四)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并有良好的资信。增设经营性的分支机构时,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增加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审批
(一)铁路系统以外的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应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并抄报所在地市(设区市)以上的交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后转报交通部。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可直接向交通部、铁道部申报。铁路系统的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由企业所在地的铁路局向铁道部直接申报。在收到上述转、申报文件后六十日内,交通部、铁道部共同审核发出批准文件或不批准的通知,并按两部共同商定的工作程序办理。
(二)已批准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凭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领取经营许可证,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到接受申请单位领取经营许可证,铁路系统的企业到铁道部领取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企业章程、业务章程;
3、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多式联运单据样本;
5、国、内外代理机构企业名称、地址和协议;
6、资信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批准文件;
8、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简历和身份证明;
9、五名以上业务人员的国家承认、相关专业中级以上的职称资格证书和任职证书;
10、该企业三年以上国际货物运输或代理经历的证明;
11、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经交通部、铁道部共同审批同意后,凭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海关、银行、税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肆’ 1、什么是承运人什么是货交承运人 2、简述提单的含义和作用。 3、合同中索赔条款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承运人就是船运公司或货代公司
货交承运人,通常就是货装柜上船,需要结合你的贸易方式来划分卖买双方的责任
2.提单是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最具有特色的运输单据,提单也起到了贸易单证的作用,也是一种有价证券
作用:1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是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已装船的货物收据3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在保险界由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1, 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汛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2, 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沉船)。3, 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视作沉没。4, 碰撞。是指船舶与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动的固定物猛力接触。如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等。5, 火灾。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以及载运的货物失火燃烧。6, 爆炸。是指船上锅炉或其它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和船上货物因气候条件(如温度)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7, 失踪。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并且超过了一定期限后,仍无下落和消息,即被认为是失踪。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1,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2,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海损被保险货物因遭受海洋运输中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称之为海损或海上损失。海损按损失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伍’ 在国际贸易术语中,货物交给承运人即完成义务其中承运人指的是什么
货物交给承运意思就是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如果是多式联运```那么你把货物交到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就是你的承运人``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风险``那么你就可以找承运人索赔``意思就是运输途中货物出现的风险如果是运输途中的风险那么承运人负担责任!但是如果是货物本身的缺陷则不能找承运人``你得自己负责``
货物交给承运只是一个风险的转移````
‘陆’ 多式联运合同对多式联运经纪人的地位有何规定
1.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
2.国际多是联运经营人的智能在于负责完成多式联运合同或组织完成多式联运合同
3.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实际承运人来说是货物运输的委托人
‘柒’ 国际多式联运 承运人
看看你的提单是什么提单`
如果是多式联运提单,就要负全责`
这种联运单据是在使用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的情况下。由一种叫做“多式联运经营人”所签发的证明货物已由他接管,他将对货物运输全程负责的一种单据。签发“多式联运单据”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联运中的各程运输,都是以承运人的身份对托运人负责,亦即在整个联合运输过程中,货物无论在任何地方发生属于承运人责任范围内的灭失和损失,“多式联运经营人”均须直接负责。
但如果是联运提单或转船提单责不同`
联运提单和转船提单虽然包括全程运输,但签发提单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一般都在提单条款中规定:只担负货物在他负责运输的一段航程内所发生的损失责任,货物从他所有的运输工具卸下后,他的责任即告终止。
PS:本人只是一名在校学生,内容紧供参考`呵呵
‘捌’ 在国际贸易中,谁是承运人,是物流公司还是发货人
在国际贸易中,承运人通常是指船公司、航空公司等,及其代理人(货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