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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的决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6-12 19:26:01

㈠ 国际组织的性质

自己拿金山翻译了

国际组织
一、 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 (133)

(一) 国际组织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270)

1、概念。国际组织是国家之间为了处理国际关系中的事务或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根据条约而建立的常设性机构。
国际组织的特征有:
(1)国际组织的成员是国家;
(2)国际组织依国际条约创立;
(3)国际组织依成员国主权平等原则;
(4)有一套常设组织机构。
2、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它在一定范围内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它在对外关系须具有下列几项主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缔约权;
(2)对外交往权;
(3)承认与被承认权;
(4)国际索赔权和国际责任;
(5)享受特权与豁免。

(二) 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 (77)

国际组织据以建立的国际条约通常就是该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据此,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有:
1、会员。国际组织的会员有下面几种不同的身份:
(1)完全会员;
(2)部分会员;
(3)联系会员;
(4)观察员。
2、主要机关及其职能。国际组织一般都设有三种机构:
(1)最高权力机关,一般称为“大会”。其职能是制定组织的方针政策,制定及修改规章,监督其下属各机关工作,选举下属机关之成员,审核组织的预决算等。
(2)执行机关。指国际组织内负责执行其决定的机关,通常称为理事会或执行局或执行委员会。
(3)行政机关。指国际组织中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的行政机构。一般称为秘书处。它的职能是处理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务。
3、表决制度。国际组织的表决程序有下列三种:
(1)全体一致通过;
(2)多数通过(简单多数、特定多数,除要求特定数目的多数外,还要求包括特定会员国的同意票);
(3)加权表决制。
4、国际组织的决议。该决议是指国际组织各机构依其程序规则通过的决定。其法律效力决定于通过该决议的机构的职权和该决议本身所含的实质性内容。如安理会在维持和平与安全方面所通过的决议,对会员国应有拘束力。

㈡ 联合国第1345号决议的内容是什么

第1345(2001)号决议

2001年3月21日安全理事会第4301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98年3月31日第1160(1998)号、1998年9月23日第1199(1998)号、1998年10月24日第1203(1998)号、1999年5月14日第1239(1999)号和1999年6月10日第1244(1999)号决议,以及2000年12月19日(S/PRST/2000/40)、2001年3月7日(S/PRST/2001/7)和2001年3月16日(S/PRST/2001/8)的主席声明,

欢迎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为在其疆界内巩固一个多族裔社会而采取的步骤,并表示完全支持进一步发展该进程,

又欢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提出的和平解决塞尔维亚南部某些城镇危机的计划,并表示鼓励执行旨在重新融合阿族民众、使其成为民间社会完全成员的政治和经济改革,

欢迎国际上作出努力,包括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驻科索沃国际安全存在(驻科部队)、欧洲联盟、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作出努力,与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和其他国家政府合作,防止该地区的族裔紧张局势升级,

还欢迎欧洲联盟为和平解决塞尔维亚南部某些城镇的问题作出的贡献,欧盟关于根据欧洲联盟监测团的现有任务大幅增加监测团在那里的存在的决定以及欧盟对该区域的更广泛贡献,

欢迎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同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当局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当局合作处理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部分地区和塞尔维亚南部某些城镇的安全问题,

1. 强烈谴责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部分地区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南部某些城镇的极端分子暴力行为,包括恐怖主义活动,并指出此种暴力行为得到来自这些地区以外的阿族极端分子的支持,威胁到更广泛区域的安全和稳定;
2.
重申《赫尔辛基最后文件》中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和该区域其他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所作的承诺;
3.
重申坚决支持全面执行第1244(1999)号决议;

4. 要求目前参与武装行动反对这些国家当局的所有人员立即停止一切此类行动,放下武器,返回家园;

5. 支持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努力以符合法治的方式结束此种暴力行为;

6. 强调必须通过所有合法当事方之间的对话解决一切分歧;

7. 又强调所有各方必须力行克制,充分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

8. 欢迎阿尔巴尼亚政府为促进区域和平和孤立反和平的极端分子而作出的努力,并鼓励该国政府和所有国家采取一切可能的具体步骤,防止支持极端份子,但也要考虑到第1160(1998)号决议;

9. 吁请科索沃阿族政治领袖和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塞尔维亚南部和其他地方的阿族社区领袖公开谴责暴力和族裔不容忍,运用自己的影响力确保和平,并吁请与极端分子武装团体有联系的所有各方清楚表明他们得不到国际社会任何方面的支持;

10. 欢迎驻科部队与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当局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当局合作为执行第1244(1999)号决议所作的努力,呼吁驻科部队继续进一步加强努力,防止在该区域跨越边界和疆界的未经批准的行动和非法武器运输,没收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科索沃境内的武器,并按照第1160(1998)号决议继续向安理会通报情况;

11. 吁请各国和适当的国际组织考虑如何以最佳方式切实帮助在该区域作出努力,以进一步加强符合所有各方利益的多族裔民主社会,并协助有关地区的流离失所者返回家园;

12. 吁请该区域所有国家根据《联合国宪章》、欧安组织的基本原则和《东南欧稳定公约》,相互尊重领土完整,并合作采取促进稳定和增进区域政治与经济合作的措施;
13. 决定审慎监测当地局势发展并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㈢ 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的决议是否可成为国际法渊源

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可以成为国际法的渊源,但不是所有的国际组织决议。

㈣ 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有无法律效力

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有法律效力,国际组织是现代国际生活中促成各国合作的一种有效的法律形式。
随着国际社会的日趋组织化,国际合作的思想将进一步发展,国际相互依赖的事实将进一步加强,国际组织决议所涉范围也日渐广泛,其成果与积极影响势必得到国际社会成员的充分肯定。联合国作为重要的世界性国际政治组织,它的主要机关——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不仅在国际政治上有重大影响,而且在国际法上也有重要意义。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反映了各国政府的意愿,是世界舆论的积累和集中表达,有很大的政治影响力。特别是直接有关法律问题的那些决议,必然影响产生国际习惯的传统方式,它们代表一种普遍的信念,可以作为国际习惯形成的有力证据。它们在不同程度上具有某种阐明、确认或宣示国际法原则及规则的作用。事实上,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有些已为各国进一步缔结为国际公约(如外层空间条约等)。从这个角度来看,国际组织的决议起了促进公约签订的作用,国际公约是国际组织决议的一种发展。”而其对于国际法渊源的作用,仍应围绕国际法中“国家意志”这个核心来展开,那些不加辨别地认为联大决议或宣言直接具有“造法”功能的主张是十分危险的,因为,一旦一项决议通过,会员国便不得不立刻改正或修正现有的实践与态度,以遵循新规则,那么很可能出现弱国意志被忽略的局面。同样,全盘否定决议可能具有的国际法效力,仍然背离了国际法的本质,阻碍了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进一步推进。

㈤ 国际经济组织法的国际经济组织的表决制

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国际组织,由于它所调整的对象、所涉利益的性质和组织职能的特殊性以及国际经济关系的现实,其表决制具有明显特色。主要有以下三种表决制: 有组织宗旨与成员国有重大利害关系、讨论的事项多属政策问题,或所作决议属于建议性的国际经济组织中,传统的国家平等原则仍占统治地位,即实行一国一票制。根据所作决议与成员国利害关系的程度,分别采用多数通过或一致通过的表决方式。
采用多数通过表决方式的国际经济组织往往关注成员国广泛参与表决的活动,并为成员国提供交换意见的讲坛,其决议仅仅是建议性的。如联合国贸发会议。
在旨在协调成员国的重大经济政策,且能作出有拘束力决议的国际经济组织中,各成员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始终保持其独立性,因此,一致通过的表决方式仍占重要地位。如欧共体。 其基本特征是,将表决权平均分配给各个按一定利益关系结成的集团,决议的通过要求分别获得各集团成员的多数赞成票,即所谓的“并行多数”。
集团的划分或形成的标准不同。早期的集团主要是根据职能性质形成的。近来采用集团表决制的实践则较突出政治上的考虑。 即根据特定国际组织成员国责任、贡献、利害关系等标准赋予成员国不同表决权的表决制度,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建立之前,加权表决制尚属例外情况。目前已成为业务型国际经济组织较普遍采用的一种表决制度。其具体形式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将投票权分为基本投票权和加权投票权两部分,然后确定一个加权的标准计算加权投票权。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
2.将成员国按利害关系的不同分成两组,总表决权平均分配给双方,在此基础上,各组内部根据一定的标准分配表决权。这是一种利益关系双方平权而各方内部加权的表决制,为目前国际商品组织所普遍采用。
3.1997年成立的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加权表决制自成一类。先将全体成员国分成达国家、石油输出国和发展中国家三个利益集团,1800个总投票权平均分配给各集团,由各集团自行决定其内部采用的表决制。结果,发达国家集团和石油输出国集团采用加权表决制,发展中国家集团选择了平权表决制。
4.欧共体采用的加权表决制度属另一种类型。未规定加权的标准,而只是规定了各成员国所得的加权投
票权的数目。除考虑各成员国的人口因素外,还考虑了经济、历史和政治现实等各种因素。这是一种以综合性因素为标准的加权表决制。另一重要因素即加权的程度。相同的标准,不同的比重,可以导致不同的结果。加权的程度越深,对表决活动产生的影响越大。可见,加权的程度与成员国平等的程度成反比,与占优势国家决策权的大小成正比。

㈥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什么

国际经济法的国际渊源主要有:
(一)国际条约
这里指广义的国际条约,包括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所缔结的,以条约、公约、协定和协议等名称出现的,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为内容的一切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如《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一般地,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其拘束力仅以其缔约国为限。
国际条约可以是双边的,也可以是多边的;前者是指仅有两个缔约方的国际条约,后者是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缔约方的国际条约。
(二)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国际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的、经当事人的采用便成为其行为规则的习惯性法律规范。
国际惯例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可以是不成文的。但是,由于一些国际组织的工作,现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很多国际惯例已经成文化了,如由国际商会所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三)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组织的决议在这里亦是泛称,指由国际组织所做出的、对其成员国有拘束力的一切文化,如欧洲联盟的各种条例、指令、决定,以及联合国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等。

㈦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都是什么

司法判例,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家之间的协议。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或集体的措施。

一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阶段就表示反对,且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拘束。

(7)国际组织的决议是什么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内政。

各国可以对他国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行动,但该行动必须严格在国际法框架中进行。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该原则要求,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争端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任何使争端或情势恶化的措施或行动。

㈧ 国际组织的决议是否具有法律性

如果某个国家加入了这个组织,一般是对这个国家有约束性的,不排除某个国家队某些决议的某些条款持保留态度的情况。

㈨ 什么是国际事议

大概类似于国际会议,主要是指数国以上的代表为解决互相关心的国际问题、协调彼此利益,在共同讨论的基础上寻求或采取共同行动(如通过决议、达成协议、签订条约等)而举行的多边集会。

国际事务就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事务,包括外交、贸易、经济、文化交流等等。

补充资料:

国际民商事争议是指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在权利义务方面所发生的各种纠纷。在当今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由于各国法律有别,当事人的利益不同,以及其内在或外在、人为或自然的原因,难免发生这样或那样的民商事争议。为了促进和保障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进行,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是国际私法的重要任务。 

㈩ 国际经济组织表决制的原因

国际经济组织的表决制度

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国际组织,由于它所调整的对象、所涉利益的性质和组织职能的特殊性以及国际经济关系的现实,其表决制具有明显特色。主要有以下三种表决制:
(一)一国一票制
有组织宗旨与成员国有重大利害关系、讨论的事项多属政策问题,或所作决议属于建议性的国际经济组织中,传统的国家平等原则仍占统治地位,即实行一国一票制。根据所作决议与成员国利害关系的程度,分别采用多数通过或一致通过的表决方式。
采用多数通过表决方式的国际经济组织往往关注成员国广泛参与表决的活动,并为成员国提供交换意见的讲坛,其决议仅仅是建议性的。如联合国贸发会议。
在旨在协调成员国的重大经济政策,且能作出有拘束力决议的国际经济组织中,各成员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始终保持其独立性,因此,一致通过的表决方式仍占重要地位。如欧共体。
(二)集团表决制
其基本特征是,将表决权平均分配给各个按一定利益关系结成的集团,决议的通过要求分别获得各集团成员的多数赞成票,即所谓的“并行多数”。
集团的划分或形成的标准不同。早期的集团主要是根据职能性质形成的。近来采用集团表决制的实践则较突出政治上的考虑。
(三)加权表决制

即根据特定国际组织成员国责任、贡献、利害关系等标准赋予成员国不同表决权的表决制度,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建立之前,加权表决制尚属例外情况。目前已成为业务型国际经济组织较普遍采用的一种表决制度。其具体形式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将投票权分为基本投票权和加权投票权两部分,然后确定一个加权的标准计算加权投票权。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 2.将成员国按利害关系的不同分成两组,总表决权平均分配给双方,在此基础上,各组内部根据一定的标准分配表决权。这是一种利益关系双方平权而各方内部加权的表决制,为目前国际商品组织所普遍采用。
3.1997年成立的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加权表决制自成一类。先将全体成员国分成发达国家、石油输出国和发展中国家三个利益集团,1800个总投票权平均分配给各集团,由各集团自行决定其内部采用的表决制。结果,发达国家集团和石油输出国集团采用加权表决制,发展中国家集团选择了平权表决制。
4.欧共体采用的加权表决制度属另一种类型。未规定加权的标准,而只是规定了各成员国所得的加权投票权的数目。除考虑各成员国的人口因素外,还考虑了经济、历史和政治现实等各种因素。这是一种以综合性因素为标准的加权表决制。另一重要因素即加权的程度。相同的标准,不同的比重,可以导致不同的结果。加权的程度越深,对表决活动产生的影响越大。可见,加权的程度与成员国平等的程度成反比,与占优势国家决策权的大小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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