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想请教一下国际犯罪的特征,国际犯罪和跨国犯罪的关系
国际犯罪与跨国犯罪的区别和联系
跨国犯罪是以跨国形式出现的犯罪,亦即犯罪人的国籍国和所在地国、犯罪预备地国、犯罪实施地国、犯罪后果地国、受害国或者受害人的国籍国和受害人的所在地国分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从而引起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具有刑事管辖权的犯罪。可见,跨国犯罪是以关涉两国或两国以上的跨地域发生的犯罪为划定标准。跨国犯罪的概念与基本特征与国内刑事犯罪相同。然而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又与国际犯罪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在主体方面,跨国犯罪人可能是某一国的团体、组织,也可能是国际性的团体或组织,还可能是外国的个人。在客观要件方面,跨国犯罪多有跨越国(边)境实施的行为特征,有的可能跨越多国的国(边)境,有些犯罪本身就是利用各国间的关税贸易制度等壁垒,以此为获取高额利润的条件,例如走私罪,盗卖珍贵文物罪等。此外,由于各国对国际犯罪的认识不同,有些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犯罪,如果某一国家由于某些原因没有缔结或加入规定该国际犯罪的条约、协议,但该犯罪在该国的国内刑法上也是犯罪,如果该国受到这种犯罪的跨国侵害,这一犯罪在该国就属于跨国犯罪。总之,跨国犯罪是犯罪分子流窜于两国或两国以上作案的一种犯罪形式。它仍然属于国内法管辖的范畴,其准据法是国内法,只要犯罪分子的行为构成国内法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各有关国家就可以本国法为准绳予以科罪量刑,而无须诉诸国际法庭。当然,跨国犯罪案件的审理毕竟涉及到外国,所以在许多情况下,需要外国介入,给予必要的司法协助,诸如引渡罪犯、移送物证、调查取证等才能顺利进行。
2.国际犯罪与涉外犯罪的区别和联系
对一个国家来说,凡是因犯罪涉及到外国的,不问其他情节如何,这个国家均可称此犯罪为涉外犯罪。
事实上,含有涉外因素的国内刑法上的犯罪,不论它涉及到几个国家,只要没有为国际公约所明文禁止和惩罚,它就仍然是国内刑法中的犯罪,而不能仅仅因其含有涉外因素就变为国际犯罪。这类犯罪所侵犯的,也主要是某个国家及其公民的利益,其犯罪的成立也是按照国内刑法确定的。这类犯罪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1)本国公民在本国领域内触犯了本国刑法之后,逃跑到相邻的另一个国家;
(2)外国公民在所在地国领域内实施了违反所在地国刑法的犯罪之后,被所在地国抓获;
(3)外国公民在所在地国领域内实施了违反所在地国刑法的犯罪之后逃回国籍国。
Ⅱ 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有哪些
一般是指国际犯罪,如战争罪、拐卖人口犯罪、毒品犯罪等。
Ⅲ 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中规定的国际罪行有哪些
按照联合国《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的规定:“一国所违背的国际义务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紧要,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时,其因而产生的国际不当行为构成国际罪行。”这种国际罪行表现为下列行为: (1)严重违背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例如禁止侵略的义务; (2)严重违背对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例如为禁止以武力建立或维持殖民统治的义务; (3)大规模地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例如禁止奴隶制度、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的义务; (4)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例如禁止大规模污染大气层或海洋的义务。
Ⅳ 什么叫国际犯罪
以下是联合国将跨国犯罪分为的17大类: 一、洗钱 洗钱的目的是要把非法获得的资金变为合法资金。大部分现金是靠受贿、贪污、黑市交易、逃税,特别是靠走私武器、销赃、倒卖文物及贩毒等不正当手段赚取的。 最典型的洗钱法是把“黑钱”转移到国外去,通过多次国际汇款,把现金转入国外的帐户,这样就再也无法查出钱的来源。经过这些处理,非法得来的现金可以堂而皇之地进行合法投资。 二、恐怖行动 所有反对国际恐怖行动的国家政府长久以来一直希望,既然问题能够通过谈判和签协议来解决,那么恐怖行动定会越来越少。但每次调解都未能使谈判双方满意。结果,恐怖行动依然故我,而且借助于现代化的交通和通信工具,作案越来越容易。同时,那些坚决打击恐怖分子的国家,应该随时准备对付恐怖分子出人意料的行动。 目前,无法立即建立保障逮捕或审判国际恐怖分子的国际机制。犯罪学家仅仅是刚开始试图研究这一不受国籍限制的犯罪问题。 三、盗窃文物和艺术品 这类犯罪潜在地威胁全人类的文化遗产。早在埃及法老年代,陵墓和纪念碑就遭到了破坏。随着作案手段的完善,人们对文物的需求不断增加以及文物运输更为便利,这就使国际窃贼能制定出一整套办法,从而使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失去珍贵的文化遗产。犯罪分子每年偷盗价值45亿美元的艺术品到国际市场上卖。有4.5万件被盗艺术品(1997年)在追查中,而且,每月平均要增加2000件新被盗的艺术品。 四、侵犯知识产权 侵犯知识产权包括侵犯版权以及非法使用保护版权的标志和商标等。犯罪分子非法复制受保护的作品并将其低价销售,主要是在经济欠发达国家销售。生产国蒙受的损失很难用金钱来估算。据美国软件制造商协会统计,仅非法被使用的软件一项,每年就造成75亿美元的损失。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是很难伪造保护产权的标志的。因为这需要巧妙的协调和组织有序的销售系统,这往往需要串通政府人士。 五、非法买卖武器 如果没有武器制造者和销售者的国际网络,地球上任何一处都不会发生武装冲突。这些非法制造和销售武器者的活动规模很难统计清楚。其实,在这个阴暗的交易世界里,扮演主要角色的人并不多,但参与这项危险游戏的人想出了许多狡猾的计谋,他们和政府机构结成同盟,共同行事。尽管武器和军备的来源受到严密控制,但仍难有非法买卖武器的准确消息。 六、劫机 无论是70年代还是80年代,劫机事件一直没有销声匿迹。偶尔会有劫机犯是为索取赎金,但一般说来劫机犯会提出恐怖分子爱提的典型的政治要求。他们想显示自己的力量和声势,宣扬自己的意识形态。 打击劫机者的行动往往迅速而颇有成效。今天,劫机的威胁仍未彻底消除,尽管这类事件发生的频度降低了。 七、海盗 这种形式的犯罪似乎早已被世人遗忘。70年代中期又死灰复燃,有人用快艇或者渔船从南美或中美洲向美国非法贩运毒品,海盗们在公海或港口将这些贩毒船截获,杀死船主和水手。类似这样遇难的船只已有数千艘。 抢劫船只现象蔓延到狭窄的通航运河。成千上万个来自非洲、东南亚和拉丁美洲的移民不愿放过利用满载珍宝和货物的船只发财的机会,这些船只往往停泊在港口或低速航行。今天,这种形式的犯罪已日益减少。 现在还有这样一种说法:东南亚的海盗行为被一些同军队有联系的犯罪集团操纵。犯罪学家得出结论:在世界各地同时发生海盗袭击现象绝非偶然,这些犯罪分子的行动显然受同一个中心控制。 八、抢劫地面交通工具 在一个国家范围内劫持货车可以算是偷窃行为。但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货车长途跋涉从东欧到西欧,或从中亚共和国到波罗的海沿岸国家都是常事。遗憾的是,货车失踪事件的发案率和货流量的增长成正比。 究竟这类犯罪的规模有多大,目前尚不得而知。但有一点不容乐观,由于边境越来越开放以及团伙犯罪日益严重(尤其是在东欧国家),这种犯罪今后将更为猖獗。 九、骗保 保险业现已成为国际性的行业,因此,在任何一个国家骗保都会涉及该国的每个居民。世界各国因这类犯罪而蒙受的损失难以估量。但目前,澳大利亚每年因保险业诈骗损失17亿澳元,美国每年损失多达1000亿美元。 犯罪团伙通过联合保险领域的一些小型经营者或打入保险界的途径参与保险业诈骗。 十、计算机犯罪 守法的商业组织和政府机构刚刚涉足计算机服务领域,黑手党的魔爪也伸了过来。犯罪团伙之手伸向了国际互联网络。尽管现在很难判断,国际互联网络受刑事犯罪的侵害有多大,但犯罪团伙正充分利用该网络的各种功能。 目前犯罪学家只对那些为个人牟取暴利而非法利用国际互联网络的个体犯罪进行了研究。每年,因计算机犯罪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达80亿美元。严峻的形势要求人类刻不容缓地寻找保护这一领域的方法。 十一、生态犯罪 全人类都是生态犯罪的牺牲品。忽视生态标准、同建设监督生产系统的人相互勾结的企业是这类犯罪的主要肇事者。当生产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的时候,这一点变得尤为明显。在发展中国家,要么没有生态监督机制,要么就是形同虚设,为外国生产者所控制。贫困的人民更青睐能保障他们就业和国民产值增加的工业化,更希望环境清洁。犯罪团伙在这一领域找到了机会,特别是在运输和藏匿危险品方面。 十二、贩卖人口 这类日益猖獗的犯罪包括贩运非法移民、卖淫女,贩运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人到生存条件极其恶劣的地方充当劳工或从事家庭服务,贩卖儿童供人收养,等等。犯罪分子从中牟取暴利。 有许多法律规定取缔这类犯罪。随着一些国家边境日渐开放,这方面的法律也日益严格。但由于第三世界国家的居民力图到相对富裕的国家,这个问题依然严峻。非法贩运人口多由犯罪团伙操纵。通常,那些滞留在发达国家的人都没有正当工作,他们渐渐成为受剥削的阶层,参与犯罪,破坏社会秩序。 十三、人体器官交易 众所周知,第一例肾脏移植手术是在1954年进行的。迄今为止,全球已经做了近50万例肾脏移植手术。移植成为医学界一个密不可分的领域,提供器官的行业也应运而生。 美国大约需要1.2万个人体器官。因此,非法提供移植的器官能带来高额利润。这种交易也渐渐转移到第三世界国家。为得到供移植的器官,犯罪分子不惜杀害无辜。更为可悲的是,贫穷家庭的孩子为了少得可怜的酬金把自己的器官当作商品。 新闻媒介披露非法交易人体器官的犯罪行径后,一些国家建立了专门委员会来制定整顿这一领域的法令。大量的资料显示,从第三世界国家非法购买人体器官受西欧一些国家犯罪团伙的控制。 十四、非法贩卖毒品 在全世界流通的毒品价值有3000亿—5000亿美元。1961年的世界毒品公约和1988年的联合国反对非法贩卖毒品公约,为国际监督奠定了基础。但由于以下原因,对贩毒的监督难遂人愿: ——由于缺乏必要的资金,联合国不能监督打击贩毒的国际文件的执行情况;同时,国家和地区性的禁毒计划得不到拨款,无法发挥效力; ——各国对待打击贩毒的态度相去甚远。一些国家坚持禁止,而另一些国家则主张控制和容忍。 ——许多国家缺少执行国际协定所必需的法律和技术基础。 十五、虚假破产 日益国际化的贸易把虚假破产从局部犯罪变成了国际性的犯罪。目前尚未统计这种犯罪的实际规模。抽样调查表明:黑手党在购买企业后使其破产,获益颇丰。今后必须由各国联手才能改善这种局面。 十六、参与合法经营 贩毒集团和其他犯罪团伙控制着大量企业。据粗略统计,仅靠毒品交易的收益就能向合法的市场投入2000亿—5000亿美元的资金。犯罪经营的增幅和合法经营的增幅成正比。这种情况如果继续下去,从理论上说,整个世界经济处于犯罪团伙控制下的日子已为时不远了。很难断定,公司老板与毒品贩子是否有联系,也不知道犯罪分子是否会为藏匿赃款而收买企业。现在有这样一种说法,每天在各国间流动的资金,有一半是在经济特区“洗钱”。 十七、贪污受贿,向社会活动家、党务活动家、官员行贿 目前在一些国家,向官员行贿不受处罚,但其他种类的贿赂均属刑法典规定的处罚范围之内。犯罪人员打着代理费、咨询费、中介费和法律咨询等幌子行贿。行贿受贿在世界各地无处不在。 商人和投资商经常说,如果不违反业务所在国的政治和经营规则,就无法搞好生意。
Ⅳ 什么样的案件属于国际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国际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范围涉及“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对人管辖。国际法院的对人管辖是指谁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是指什么事项能够成为国际法院的管辖对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Ⅵ 国际通缉犯有哪些
国际通缉犯前十名有:
一、本·拉丹
是基地组织的首领,现被指为美国2001年“9·11”袭击事件的幕后总策划人,并被放在美国联邦调查局通缉名单的首位,被广泛认为是“世界上最大的通缉犯”。
二、乔奎恩·古兹曼
男,47岁,墨西哥人,是墨西哥最大贩毒集团锡纳罗亚头目。古兹曼身高仅五呎,外号矮子,恶名昭彰,杀人不眨眼。他曾经落网,判监20多年,但于2001年成功越狱,据悉目前在墨西哥西北部山区活动,他控制着一个5亿英镑的贩毒帝国。
三、达乌德·易卜拉欣
印度头号恐怖分子达乌德·易卜拉欣有“印度拉丹”之称,他统领着一个叫“D公司”的国际犯罪组织,据说该组织从贩毒、造假、军火走私到谋杀无恶不作。易卜拉欣被疑制造了1993年导致257人死713人伤的孟买爆炸案。据信52岁的易卜拉欣与“基地”组织亦有联系。易卜拉欣策划1993年的孟买袭击案。美国财政部2003年把他列为“全球恐怖分子”。
四、西蒙·莫基列维奇
西蒙·莫基列维奇,东欧地区最大的黑手党头目,间接控制着"俄罗斯乌克兰能源公司"。首次登上"全球十大通缉犯"排行榜。西蒙·莫基列维奇首次登上"全球十大通缉犯"排行榜。两年前,莫基列维奇因涉嫌有组织犯罪入狱。如今,他已经获释,据传住在莫斯科附近。美国政府曾要求引渡莫基列维奇受审,但被俄罗斯政府拒绝。
五、马托·默西拿·德纳罗
马托·墨西拿·德纳罗“全球十大通缉犯”之一。意大利黑手党“花花公子”马托·墨西拿·德纳罗,操纵着世界上最强大且犯罪证据确凿的有组织犯罪网络,以崇尚快速的生活方式闻名。他驾驶保时捷跑车,对劳力士表情有独钟。他是1993年意大利一起致命爆炸案的关键人物。
六、阿里姆坚·托克塔霍诺夫
是俄罗斯黑帮老大,他长着一张亚洲人的面孔。美国政府称他是"国际欧亚犯罪组织的主要头目",他被控"销售毒品,非法销售武器和走私被盗汽车"。
七、菲利希安·卡布贾
菲利希安·卡布贾是非洲头号通缉犯,被控为人类历史上最严重种族屠杀的幕后黑手。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以“对1949年的日内瓦协定的严重践踏,反人类罪以及种族灭绝罪”为罪名,起诉卡布贾,指控他涉嫌在1994年100天内屠杀了80万卢旺达人,其中包括妇女和儿童。卡布贾逃离卢旺达之后,被认为躲藏在非洲某地,可能在肯尼亚。
八、约瑟夫·康尼
约瑟夫·科尼(Joseph Kony,1961年-)是乌干达游击队首领,圣主抵抗军(LRA)的领导者。他欲建立一个基于十诫和阿乔利传统的政教合一政府。但该组织被指严重侵犯人权,包括涉及诱拐、致残、施虐、强奸、绑架平民、使用童兵和屠杀等。2005年,约瑟夫·科尼以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被设于荷兰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起诉。但一直处于潜逃之中。
九、詹姆斯·巴尔杰
詹姆斯·巴尔杰是位于波士顿的爱尔兰裔美国犯罪组织"冬日山岗"帮的头目。该组织在波士顿南部从事走私毒品和敲诈勒索活动。一直以来,巴尔杰绞尽脑汁设法逃脱法律的制裁。美国FBI花费了20年的时间捉拿他,曾悬赏一百万美元。但是由于巴尔杰隐藏行踪和使用假身份,一直逍遥法外。
十、奥梅德·塔维拉利
奥梅德·塔维拉利,外号“男孩”,是加拿大波斯帮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老大,该组织与各种形式的“三合会”以及其他的国际犯罪集团有联系。
Ⅶ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犯罪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即它在性质上属于“国际犯罪”,并且在形式上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进言之,既然是国际犯罪,必然符合国际犯罪的一般特征,而国际犯罪中的一大问题便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因此,笔者拟从两方面阐述这一问题:(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国际犯罪
虽然国际犯罪是当今国际社会存在的客观现象,也是国际刑法中最重要的基本概念,但是,亦如恐怖主义定义之命运,有关国际刑法的国际条约多是针对特定的国际犯罪而制定的,到目前为止,国际法中也并没有一部统一的国际刑法典,因此造成了统一的国际犯罪概念的缺失。笔者认为,国际犯罪是指严重危害国际社会一般利益的、被国际法所明确禁止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其特征可分列如下:
1、国际犯罪是严重危害国际社会的行为,这一特征亦可称为国际社会危害性,它严重危害了人类的生存、进步与发展,以及国际社会的和平、安全与文明等。此为国际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别与国际犯罪与其他国际不法行为、国际犯罪与国内犯罪的界限的标志。对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而言,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破坏国家稳定、影响国际关系等等后果,已是不争之事实,仅以人员伤亡为例,据统计分析,1968年至1997年,在全球发生的15000多起国际恐怖活动,共造成人员伤亡40885人,其中死亡近万人;每年伤亡人数在243-6454名之间波动,年均伤亡人数1363名,年均死亡人数319人;冷战结束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残酷性与危害性更趋严重,造成的人员伤亡也呈波浪式增长态势,例如,仅在1998年8月7日美国驻肯尼亚和坦桑尼亚大使馆门前发生的汽车爆炸案一起恐怖犯罪,就造成224人死亡,数千人受伤:“9?11”事件造成3899人死亡,另外造成的财产损失,仅美国资本市场的直接损失就达到1000亿美元,对全球经济造成的损失达到1万亿美元。由此可见,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具有国际社会危害性,已毋庸置疑;
2、国际犯罪是违反国际刑法规范的行为,或称为国际刑法规范禁止的行为,这一点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体现。
3、国际犯罪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无刑罚即无犯罪”是一句古老的西方法彦,犯罪在法律上的确认,终究是为了惩罚不法、维护合法;而根据“无责任则无刑罚”的原则,刑事责任的存在又是犯罪者应受刑罚的前提。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同样具备这一特征。
Ⅷ 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依据和刑罚制裁方法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9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我国现在主要对犯侵略罪、战争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罪;灭绝种族、劫持人质、国际贩卖人口、酷刑罪;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安全、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海盗罪;毒品犯罪,非法获取和使用核材料罪等采取普遍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