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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协会员承担哪些义务

发布时间:2022-06-30 19:20:14

⑴ 国际航协的介绍

国际航协1919年成立于荷兰海牙,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执行总部在瑞士日内瓦。是由各国定期航班航空公司组成的行业组织,实际上所有从事定期航空运输的空运企业都是该组织的会员。

⑵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AERO SPORTS FEDERATION OF CHINA), 简称中国航协(ASFC),下设跳伞、航空模型、飞行、悬挂滑翔及滑翔伞和气球等项目委员会。
第二条中国航协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负责管理全国航空体育运动项目,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航空联合会及相应国际航联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本会是由热心支持航空运动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体育社团。
第三条 中国航协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航空运动工作者及爱好者,促进航空运动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增强人民体质、提高青少年科技素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和加强国际间的友好合作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及国际航空联合会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航空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一) 负责对全国航空运动项目的专项管理,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管理法规。
(二) 研究制定全国竞赛制度、规程、规则及裁判法;组织全国性竞赛,审定运动成绩,审理航空运动的国家纪录和世界纪录,报请国家体育总局或国际航联批准;选拔和派出国家代表队参加国际比赛,为国争光。
(三)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制度,培训、评定及考核航空运动项目的等级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社会体育指导员,不断提高航空运动队伍的政治和技术(业务)水平。
(四)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委托,组织实施航空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证照考核,航空器适航及航管规划协调等工作。
(五) 在广大青少年中宣传和普及航空知识,开展群众性的航空体育运动,为航空体育爱好者提供信息、资料、器材、咨询等服务。
(六)总结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不断研究、改进航空运动器材。
(七)加强与国际航空联合会的联系,发展与世界各国、各地区航空运动协会之间的友好交往。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航联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和举办航空运动项目的国际活动。
(八)积极开拓航空体育市场,发展体育产业,依法从事经营,广开经费来源,增强航空体育运动自我发展的活力。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基层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全国性行业、系统的航空运动协会(含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省级单项航空运动协会,下同)及中国人民解放军航空运动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各团体会员协会应广泛吸收本地区(系统)航空运动组织、航空运动爱好者为其会员。
第十一条 经团体会员协会批准,并向本会注册登记领取会员证者,即为本会个人会员。未建立航空运动协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其航空运动组织可直接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接纳为基层团体会员,但其所在地省级航空运动协会成立并加入中国航协后,该组织应归其所在地航空运动协会直接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下属各项目委员会可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直接为本会吸收和发展无本项目航空运动组织的地区的个人会员,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对发展我国航空运动做出过重大贡献的国内外人士,经全国委员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四条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可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享用本会的活动器材及设施;团体会员有申办协会全国性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及本会组织的活动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并辅导基层组织的航空运动活动;
(七)努力学习航空理论,钻研技术,研究、改进训练器材和方法,不断提高运动水平。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要求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本会,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本会授予的一切权力。个人会员退会,需向当地会员协会声明,各单项委员会直接发展的会员,需向所属委员会声明注销会籍,收回会员证,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对航空运动有突出贡献,或在运动比赛、航空理论研究、器材研制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和有发明创造的会员,协会将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经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向本会交纳应交的费用;
(二)违反本章程及本会的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全国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处理各项议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由常务委员会召集,至少每二年召开一次,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由本会团体会员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推选产生,任期内由于必要的原因可以变更人选,报本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全国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全面负责航空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十一) 负责本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席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单项委员会主任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全国委员会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处等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可由副主席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本会各项目委员会选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各项目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依据本章程制定工作细则,经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
(二)负责本项目在全国范围内的管理,促进项目的普及和发展,广泛吸收会员;
(三)开展国际交流,负责和指导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比赛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四)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为发展本项目筹集资金。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 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 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由司库定期提出本会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报告,提请全国委员会和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比赛
第四十七条
(一) 本会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航空项目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二) 全国性正式比赛、由国际航联委托承办的比赛,由本会直接管理;
(三) 本会团体会员之间的比赛、协会会员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但必须于比赛前报本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非本会会员不得参加本会举办的正式比赛。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会会旗、会徽及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印制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全国委员会,修改权属本会全国委员会。章程修改意见由全国委员会起草,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⑶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的团队会员

该联合会的会员分为4类:一般会员,代表某个国家全部或部分货运代理行业的组织和在某个国家或地区独立注册的惟一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可以申请成为一般会员。团体会员,代表某些国家货运代理行业的国际性组织、代表与该联合会相同或相似利益的国际性货运代理集团、其会员在货运代理行业的某一领域比较专业的国际性协会,可以申请成为团体会员。联系会员,货运代理企业或与货运代理行业密切相关的法人实体,经其所在国家的一般会员书面同意,可以申请成为联系会员。名誉会员,对该联合会或货运代理行业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士,可以成为名誉会员。目前,有86个国家和地区的96个一般会员,在15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2700多家联系会员,代表4万多家货运代理企业、近1000万从业人员。 对fiata或货运代理行业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可以成为fiata的名誉会员。名誉会员资格的批准和取消,由由主席团提出议案,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名誉会员也没有提出动议或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
fiata会员资格自协会发出书面批准通知,收到其交纳的会费、摊派费开始。不能按时履行缴费义务的会员,将被协会秘书处书面通知中止会员资格。待交纳所有欠款以后,再恢复会员资格。

⑷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1、协商制定国际航空客货运价;

2、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规章制度;

3、通过清算所,统一结算各会员间以及会员与非会员间联运业务帐目;

4、开展业务代理;

5、进行技术合作;

6、协助各会员公司改善机场布局和程序、标准,以提高机场运营效率等。

(4)国际航协会员承担哪些义务扩展阅读: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分支机构:

协会总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

总办事处:蒙特利尔和瑞士的日内瓦。

分支机构:纽约、巴黎、新加坡、曼谷、内罗毕、北京。

清算所:瑞士的日内瓦。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体会议,另有4个常务委员会分管法律、业务、财务和技术。

地区运输业务服务处:新加坡、日内瓦、贝鲁特、布宜诺斯艾利斯、华盛顿。

地区技术办事处:日内瓦、伦敦、达喀尔、安曼、雅典、曼谷、达卡、香港、雅加达、吉达、吉隆坡、迈阿密、内罗毕、纽约、波多黎各、里约热内卢、圣地亚哥、华沙和华盛顿。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⑸ 国际航协的协会规模

目前,国际航协会员航空公司逾200个,遍布30个国家。在世界定期国际航空运输业务中,会员航空公司占了98%。在权威方面仅次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民间团体,由于该协会的会员在国际航空运输中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⑹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会员关系管理

国际航协7个地区办事处为:北美地区办事处(美国华盛顿),南美地区办事处(智利圣地亚哥),欧洲地区办事处(比利时布鲁塞尔),非洲地区办事处(瑞士日内瓦),中东地区办事处(约旦安曼)和亚太地区办事处(新加坡),北亚地区办事处(北京)。
作为全世界七个地区办事处之一,北亚地区会员关系管理事务办事处成立于1996年,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其主要职责是在本地区(包括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朝鲜、蒙古和中亚7个国家或地区)介绍国际航协为促进世界航空运输发展而制定的各项政策和发展战略;加强国际航协业务活动的开展;促进国际航协产品和服务的推广;了解、分析本地区(主要是中国大陆和港澳台地区)航空运输政策的发展动向;保障国际航协项目在本地区的顺利进行;协助国际航协中国办事处各部门的工作。
具体工作包括:
1.执行并推广国际航协在全世界的政策,推广国际航协的产品与服务
2.推动国际航协在本地区的活动
3.发展国际航协在本地区的新会员,包括国际航协行业伙伴计划会员
4.协调航空公司联运和收益管理服务项目在中国的开展
5.协调国际航协运价事务在本地区的活动
6.协助国际航协基础设施经济战略项目在中国的活动
7.协调国际航协用户收费和航空煤油收费工作组在中国的业务工作
8.推动国际航空培训基金在中国的发展,并为该基金奖学金在中国的使用提出建议
9.与所在地区民用航空当局和其他政府机构保持密切和定期联络
10.协调国际航协与中国会员公司的联系
11.推动国际航协中国会员公司之间的合作
12.协助国际航协的会务工作和出版物的订购
13.协助办理国际航协航空公司两字代码和三字结算码的工作
14.协助国际航协其他部门在本地区业务的开展

⑺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使命

国际航协从组织形式上是一个航空企业的行业联盟,属非官方性质组织,但是由于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的航空公司是国家所有,即使非国有的航空公司也受到所属国政府的强力参预或控制,因此航协实际上是一个半官方组织。它制定运价的活动,也必须在各国政府授权下进行,它的清算所对全世界联运票价的结算是一项有助于世界空运发展的公益事业,因而国际航协发挥着通过航空企业来协调和沟通政府间政策,解决实际运作困难的重要作用,管理在民航运输中出现的诸如票价、危险品运输等等问题。

⑻ 什么是国际航协

国际航协全称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 IATA) 是一个由世界各国航空公司所组成的大型国际组织,其前身是1919年在海牙成立并在二战时解体的国际
航空业务协会。1944年12月,出席芝加哥国际民航会议的一些政府代表和顾问以及空运企业的代表聚会,商定成立一个委员会为新的组织起草章程。1945年4月16日在哈瓦那会议上修改并通过了草案章程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成立。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执行机构设在日内瓦。
国际航协是审批货运和客运代理人资格证的,不知道你是做机票还是做货代的,加入国际航协之后,对于机票公司来说可以出BSP,3天一结算,你就是当地的供应商,对于货代物流公司呢,最大的优势就是cass(货运财务结算系统)可以向外航订舱!说下你是机票还是货代,我详细解答你
详细内容可参考网络
http://ke..com/view/94351.htm?fr=ala0_1_1

⑼ 国际航空联合会的介绍

国际航空联合会(The Fédération Aéronautique Internationale); (简称FAI) 国际航空运动联合会是1905年10月14日在法国成立,总部设在巴黎,有50个会员协会,正式工作语言为英语、法语、西班牙语和俄语。国际航联的宗旨是:促进航空和宇宙航空运动在全世界的发展,使其成为一种不分政治信仰和种族而使人们团结起来的强有力的工具;确认、核实国际纪录;制定航空和宇宙航空比赛的规则;汇集、分析和传播有助于改进飞机设备、飞行安全的情报。经过一个世纪的稳步增长,FAI现有100多名会员国家。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是国际航空运动联合会的会员。

⑽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全称和相关详细的资料

国际空运协会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 IATA) 是一个由世界各国航空公司所组成的大型国际组织,其前身是1919年在海牙成立并在二战时解体的国际航空业务协会。1944年12月,出席芝加哥国际民航会议的一些政府代表和顾问以及空运企业的代表聚会,商定成立一个委员会为新的组织起草章程。1945年4月16日在哈瓦那会议上修改并通过了草案章程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成立。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执行机构设在日内瓦。

协会的宗旨是“为了世界人民的利益,促进安全、正常和经济的航空运输,扶植航空交通,并研究与此有关的问题”;“对于直接或间接从事国际航空运输工作的各空运企业提供合作的途径”;“与国际民航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协力合作”。凡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空运企业,经其政府许可都可成以为会员。从事国际飞行的空运企业为正式会员,只经营国内航班业务的为准会员。

截至2002年5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共有264会员:北美16个;北大西洋1个;欧洲100个;中东21个;非洲36个;亚洲49个;南美21个;太平洋6个;中美洲14个。年度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执行委员会有27个执行委员,由年会选出的空运企业高级人员组成,任期三年,每年改选1/3,协会的年度主席是执委会的当然委员。常设委员会有运输业务、技术、财务和法律委员会;秘书处是办事机构。在新加坡、日内瓦、贝鲁特、布宜诺斯艾利斯、华盛顿设地区运输业务服务处;在曼谷、日内瓦、伦敦、内罗毕、里约热内卢和达喀尔设地区技术办事处;在日内瓦设清算所。协会的基本业务包括:国际航空运输规则的统一,业务代理,空运企业间的财务结算,技术上合作,参与机场活动,协调国际航空客货运价,航空法律工作,帮助发展中国家航空公司培训高级和专门人员。出版物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评论》(季刊),英文版。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活动分为三个种:1、同业活动——代表会员进行会外活动,向具有权威的国际组织和国家当局申述意见,以维护会员的利益;2、协调活动——监督世界性的销售代表系统,建立经营标准和程序,协调国际航空运价;3、行业服务活动——承办出版物、财务金融、市场调研、会议、培训等服务项目。通过上述活动,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则和承运条件,办理业务代理及空运企业间的财务结算,协调运价和班期时刻,促进技术合作,参与机场活动,进行人员培训等。

1993年8月,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和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正式加入该组织。 1994年4月15日,该协会在北京设立了中国代理人事务办事处。1995年7月21日,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正式加入该组织,成为该协会在中国大陆的首家代理人会员。

国旅总社取得该组织指定代理人资格后,国旅便有权使用国际航协代理人的专用标志,可取得世界各大航空公司的代理权,使用国际航协的统一结算系统,机票也同世界通用的中性客票相同。1997年3月3日,中国西南航空公司正式成为国际航协的多边联运协议成员。多边联运协议(MITA)的主要职能是为成员航空公司进行旅客、行李、货物的接收、中转、更改航程及其他相关程序提供统一的标准,成员航空公司间可互相销售而不必再签双边联运协议。这一协议使成员公司相互接受运输凭证,使用标准的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客票和货单,将世界各航空公司各自独立的航线,结合成为有机的全球性航空运输网络。全球共有300家航空公司加入该协议。中国西南航空公司是中国民航继国航、东航、南航之后,第四家成为MITA成员的航空运输企业。

http://ke..com/view/943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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