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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理解国家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发布时间:2022-07-15 12:43:48

1. 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之所以成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1.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
国际法是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在当今国际社会中,国际关系种类繁多,但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是国家间关系,国家在现代国际法律关系中仍然处于最主要的地位,起着最重要的作用。离开了国家间关系,国际法律关系就不可能形成和发展。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这种特殊重要地位,使之成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无论是习惯法,还是成文法,无论是国际法的传统部门,还是国际法的新领域,其对象主要是国家,其主要内容是有关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国家也因此当然是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承受者。国际法的特性决定了国家是国际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
3.国家具有主权。?
国家具有主权,具有完全的、独立的法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国家所拥有的这种能力是其他国际法主体所不具备的。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成员国通过协议授予的,其活动限制在成员国协议的授权范围内。争取独立的民族,虽然可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其尚未形成为国家,因此不可能像国家那样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于国家具有完全的、独立的法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国家成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被普遍接受的。

2. 如何看待国家

西塞罗《共和国》:国家乃人民之事业,而人民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
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国家是一种制度性的权力运作机构,它在实施其规则时垄断着合法的人身强制。
Duguit:国家是一种人群组织,在这个组织中,人被区分为统治者及被统治者。
Bodin:共和国是对公共事务的主权性管理。
恩格斯: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
总之,是一个成长于社会之中而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以暴力或合法性为基础的、带有相当抽象性的权力机构。
如果我们将一国之内的诸组成部分依范围大小列一个表,则国家的位置大概是:社会—政治—国家—政府。
祖国与国家的区别:前者是一个地域、文化、历史、宗教、有时是民族及人种概念,而国家是一个政治权力机构。
国家与政府的区别:在国家与政府的关系上,有时国家与祖国的概念不分。在分得十分清晰时,国家大于政府,尤其是国家是主权者的同义词,而政府只是国家的仆人、权力的执行者、被委托人。
但在国际舞台上,国家的概念比在国内政治中宽泛很多。此时国家是国际法中的主体,是该国范围内的整个社会的代表,是这个国家全体人民的代表,与国内政治中的祖国十分相近。
第一节 国家的起源
国家不是与市民社会一起诞生的,它是人类社会生活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或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是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它应当是一个历史现象,即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诞生,又会在一定阶段消失。
西方政治学界对国家起源的研究有两种思路。一种是对人类不同的政治社会形态进行比较,以看出相对于其他政治权力组织形式,现代国家的特殊性。一种是对西方国家的发展轨迹进行历史的观察与描述。
第一种思路的结果是对现代国家三个特点的总结(即国家起源的三个标志):
1)统治者及官员的专业化。
2)权力中心的集中化。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统一的、金字塔形的法律体系(在法制国家内:宪法—法律—法规—行政命令)或规范体系。
3)政治权力的制度化、非人格化、非家族化。这首先意味着抽象的公共权力与执政者的分离:执政者不是国家、不是公共权力本身,而只是它的一定时期内的执行者,或最多是代表。它还意味着公共权力的行使应严格限制在法定的范围之内,其运用应严格遵守现行法律,而非统治者的个人好恶,要去除一切不确定性。
通过第二种思路的观察,我们可以看到,国家是在市民社会中逐渐生长起来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被人创造出来的。
它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过程:在西方:以希腊城邦为代表的城邦制国家(City—State, Etat—Cité)—帝国(马其顿或罗马)—现代民族国家(Nation—State, Etat— Nation)。
在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国家出现得比较早,且形式少有变化。秦王朝便已经奠定了中国现代国家的基础。
在西方,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大概首先从13世纪的英国、法国开始,其典型特征是王权与教权、封建主权力的斗争,而在此过程中,国家相对于市民社会的独立性也日益凸显。
第一个阶段是王权与教权的斗争;
第二个阶段是消除农奴、佃农对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得全国人民都只有一个上级:国王。在革命之后,这种对国王的忠诚转化为对民族的忠诚,对祖国的忠诚,则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就出现了。
第三个阶段是各种政治机构、行政机构的出现,如市镇议会、如各种咨询机构(逐渐演化成政府各部)等,这是现代官僚政治的开始。
第四个阶段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日益法制化。这个过程可以从英国大宪章算起,而到1628的Petition of Rihts和 1689的 Bill of Rights初步得以实现。它将政治权力及其运用规范到了一个成文法的框架之内,成为了后来代议制的先声。到了北美独立战争,特别是法国大革命,这一过程基本完成:制订了成文宪法,制订了人权与公民权法案,使得个人可以对抗国家的胡作非为。
在中国,国家的形成要比西欧早得多,且中间没有如中世纪般的中断。大概春秋末年、战国以后,各诸侯国已经走上了非封建化的道路,国家的基本特征和职能已经具备。到了秦王朝统一中国后此过程基本结束。此时的中国当然不是一个法制国家,但法制化并非国家的核心特征。
在西方,国家起源的动力来源于冲突及社会各角色面对冲突而采取的对策。第一个动力来源于卡罗琳王朝解体后领主之间的军事对立。随之产生的不断互动导致了国家权力的中央集权化。
第二个动力来自于经济的发展:西欧经济在15—16世纪后的迅速发展造成了社会阶层的多元化及他们利益的互相冲突。各阶层都无法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都无法独占政治权力及经济权力,无法否定他人的利益。为了不同归于尽,只好采取妥协、协商的办法,只好求助于一个相对超然而又强大的公共权力。
这些在15—17世纪间成型的西欧民族国家,一经建立便面对着无休止的外部威胁和冲突,便处于不断的战争之中(一直到1945)。为了应付战争,它们需要增加税收并将其更加制度化,需要建立完善的系统的官僚体系以治理内政、动员兵力,需要在民众中唤起爱国主义情绪,需要建立一支强大的常备军正如汤因比所说的挑战/应战机制。这个机制使得国家更加完善、现代化、强大。
马克思主义对国家的起源做了自己独特的解释。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有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列宁《国家与革命》: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达到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程度,便产生国家。反过来说,国家的存在表明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
恩格斯认为,国家是在氏族组织瓦解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与氏族组织既有着历史的联系,又有着原则的区别。
区别主要是:1)国家是按地域划分居民的,而氏族是以血缘划分的。2)特殊的暴力机关的建立—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
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与西方资产阶级学者的观点的核心不同在于:前者认为国家表明了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而后者认为国家是各阶级之间利益冲突的裁判者。

第二节 国家的要素及类别
我们已经谈到过,有时国家并不仅仅意味着行使于市民社会内部的政治权力,而是意味着在政治意义上的这个社会本身,如在国际关系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20世纪初的几位法国和德国学者如Jellinek, Laband, Carré de Malberg,创立了国家三要素的理论,强调了政治权力与领土、人民的统一。
国家三要素理论可以如此概括:当在一个固定的领土范围内居住着一个人民(经常是同一民族或有共同的认同感),而在这个人民中又行使着一个合法的政治权力时,便存在着国家。
所谓领土,在现在世界中是三维的:领土、领海、领空。
作为国家的基本要素,领土并不只是供人居住的一片土地,它同样构成了这个国家、这个民族的历史、文化、宗教记忆的一部分,是这个国家的象征,是联系人民、使他们自我认同及互相认同的纽带。有时这后一个作用甚至引起不同种族、人民之间的冲突,如科索沃、耶路撒冷。
最理想的领土边界当然是自然边界:高山大河。但在更多情况下,现代国家的边界是条约边界。在19—20世纪,边界的神圣性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成为了国家主权的载体。而20世纪末年,随经济的发展及各国间的相互依赖和交流,边界的重要性又有变化的新趋势。
所谓人民,在过去、特别是在西欧,首先是指一个民族。在现代,则是指所有服从于一个主权权力的人民。它可以是一个民族,也可以包括若干民族;可以是本国人,即通过血缘关系得到此地位的人,也可以是归化了的外国移民,当他们离开自己的国土时,并不失去本国人民的资格。
人民并不仅仅是国家的臣民。在现代国家中,它首先是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角色,是一个国家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唯一来源,是一国的主权者。按照自然法理论及现代民主理论,它在国家权力出现之前便已存在,或者说国家是他们的创造物。在国内政治的领域中,人民更多地是被定义为公民,即有权参加政治事务的人。它超越了人们在经济地位、文化、职业上的不同,使人们有了一个新的共同身份。
合法的政治权力(政府),是一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角色,一个法人。国家意志因而与统治者的个人意志不同。在国内事务中,它合法地管理着人民,公正地处理人民之间的冲突,以及作为中央权力处理与其他国内法人的关系。它垄断着合法的强制权,单方面制订法律规范,是一个权力机构。当然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公共权力也必须在它制订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国家的分类:
在人类学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国家分为单一民族国家或多民族国家。
在政治学意义上,我们可以将国家分为君主制国家或共和制国家、民主国家或专制国家。
在政治—经济意义上,我们可以将国家分为自由主义国家或社会主义、国家干涉主义、国家保护主义国家(Etat Providence。
但我们这里的分类是公法意义上的,即将国家分为单一制国家unitary state—Etat unitaire(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的)与联邦制国家federal state—Etat fédéral(还有所谓的邦联制confedercy of state,但在我们这里,一个邦联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一个国家联盟,其中每一个都保留着它的主权权力)。
单一制国家的基本特征是中央政权垄断着全部宪法性权力,特别是立法权及司法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其实单一制国家都是集权式的。
单一制国家可以是中央集权型的,也可以是地方分权型的(地方分权的定义,其与权力下放déconcentration和联邦制的区别)。
联邦制国家是指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分享宪法性权力,其方式及份额(程度)各国亦不完全相同。

3. 主权国家在国际政治中地位是由什么及其在什么决定的

主权国家无论大小强弱,在国际法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主权国家在国际中的政治地位没有决定因素。

4. 怎样看待中国如今在国际中的地位:)

��权力、责任与大国地位
国际社会中的大国并非一个明确和清晰的概念,也没有一个普遍和公认的划分标准,但是,西方着名国际政治学家告诉我们,大国地位的获得并非仅仅来源于自身的实力以及与小国力量的简单对比,它还来源于国际社会的认同,包括大国群体认同、大国自我认同以及中小国家的外部认同。所谓大国群体认同,是指大国俱乐部成员之间依据权力和责任而进行的相互肯定,即互相承认或默认对方的大国身份和地位;所谓大国的自我认同,是指一个大国的自我意识,即依据自身的权力和责任自我肯定大国的身份和地位;所谓中小国家的外部认同,指的是大国凭借其权力以及对待国际义务和国际责任的态度而赢得的中小国家的地位认同。这正如成人认同一样,它不仅以身体发育为前提,而且以承担成人的义务为条件。因此,大国认同是由大国权力和大国责任两个因素所决定的,权力和责任是大国认同的前提和条件。
需要分外强调和审慎加以甄别的是,责任只能是权力的正当运用,而不能是与此相对立的权力的不当运用,更不能是权力的滥用。前者往往基于基本公正的立场并以维护起码的正义为目标,表现为权力行使的利他性,而后者则仅仅出于一己之私或以强权本身为目的,同时也不具有基于某种道义原则的任何正当名义,表现为权力行使的霸权主义或帝国主义性质。 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国际政治生活中的权力张扬似乎远远比前者更为寻常,“责任”一词常常沦为帝国主义或霸权主义论调的嫁衣,其逻辑常常与“强权即公理”相并立,即“强权即责任”。美西战争时期,为霸占菲律宾美国总统麦金利罗织的借口是:“事态的演进支配和主宰着人们的行为。我们不能不注意到,战争出人意料地给我们带来了新的责任和义务。作为一个伟大的国家,我们应当承担和履行这些责任,因为在我国成长壮大的历程中,作为万国之主的上帝从一开始就明白无误地为我们立下了传播文明的训令和誓约”。 一位美国作家在论及美利坚帝国时同样直白地声称,“帝国或者说帝国政府是一个集大国特点于一身的国家,它作为世界大国和全球范围内的首要大国,自然而然地成为主要的责任者,即负责制定和维持必不可少的、起码的国际秩序”。 首先提出责任伦理概念的马克斯•韦伯在阐述德意志文化地位时认为,如果世界的控制权,尤其是未来文明的支配权被俄罗斯的官僚规则和盎格鲁-萨克森的社会规范一分为二的话,那么德国(而不是丹麦、荷兰、瑞士以及挪威等小国)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德国是大国,与小国不同的是它能够把自身的砝码加诸于天平之上。这些言论显然饱含霸权主义和帝国主义的权力张扬,但它们内在的逻辑都是大国应当比小国承担更大的责任,因而也从反面提示我们,防止或避免权力的不当运用特别是权力的滥用构成了政治责任另外的重要一面。
权力与责任相对称的另一逻辑结果是,国家间权力的不均意味着责任大小和范围的不同。赫德利•布尔在《无政府社会》一书中认为,正是由于国际社会中国家之间权力的不平等才使得大国在享有特权的同时,承担着维护和维持国际秩序的义务和责任。所谓特权,主要体现为大国决定国际社会议程的权利,使得有些国家(弱小国家)的要求可被忽视,而另一些国家(强大国家)的要求则成为公认的国际社会议题。同时,国家间权力的不平等还起到了简化国际关系结构的作用,使拥有更大发言权的国家,在一系列共同利益基础上形成国际社会的核心,并借此在国际社会制定和推行一系列规则。更为重要的是,大国可以通过控制相互间的关系,即通过(1)维持总体的均势、(2)谋求避免和控制相互间的危机以及(3)谋求限制或抑制相互间战争的爆发而对国际秩序做出贡献。同时,大国还可以通过发挥压倒性的优势而影响国际社会事态的总体发展方向,比如:(1)单方面地发挥地区性的绝对优势;(2)相互尊重各自的势力范围;(3)由大国协调和大国共管等观念所提示的联合行动等。就大国与小国权力不均的意义。 但是同样需要强调的是,这类大国特权和大国责任无论在国际法还是在国际伦理上都存在部分的不正当性或不合法性,有违国际正义的诸种原则,尤其是大国责任概念常常被用作强权和霸权政治的基本理由。比如,美国正是打着“大国义务与责任”的旗号卷入越南战争的,及至寻求脱身借口时仍然念念不忘“强权即责任”的霸权主义逻辑:“在国际舞台上曾经拥有绝对主宰地位的美国如今已经变成了国际关系中的普通一员……不能期望它承担维护世界和平的特殊责任、在他国不愿卷入的地方使用美国的军事力量、支撑世界经济并维持以美元为中心的世界金融体制”。 也是出于同样的借口,美国卷入并持续干预着中国的台湾问题,至今仍然是中国实现统一的最大外部障碍。因此,国际社会的大国责任应当是大国自身利益与国际社会利益的真正统一,而不应是大国的一己之私。
中国应对国际社会责任的应有态度
中国持续至今的大国认同过程为上述“权力+责任”的大国认知模式提供了印证。应当说,上世纪70年代之前,中国由于认为“现有国际社会的本质是国际资本主义帝国主义的压迫和剥削”而自我塑造为国际社会中的革命者角色,甚至一度把输出革命作为外交的主题, 对那些可以统称为国际机制或国际规范那类事物的看法也较为极端,比如,超级大国的武器控制谈判被描述成做戏或是图谋霸权控制,布雷顿森林体系则被视为资本主义经济秩序中的食人猛兽,联合国也一度被视为少数大国控制的肮脏的政治交易所。
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面对来自苏联霸权的威胁,中国“联美抗苏”的战略从构想变为现实,恢复联合国席位的态度由消极转为积极并于1971年最终获得了成功。联合国席位的恢复和“联美抗苏”战略的实现是中国开始在全球战略安全与稳定方面广泛承担国际责任的两大重要标志,它不仅表明了中国自身的大国意识,同时也表明中国的大国地位获得了外部大国的认同。
另一方面,中国联合国席位的恢复,则极大地改变了中国对包括国际法、外交规则、国际惯例、国际默契等国际机制和国际规范的看法,开始广泛地承担程序性责任,特别是1979年中国实行开放以后,“中国越来越明确地把广泛参与国际社会并为此遵循其共同规则,当作通过现代化求强求富的一大前提条件”,在国际安全、世界经济以及全球生态环境控制等领域开始广泛承担国际义务和责任,越来越明确地关注自身的大国形象。
由此可见,正是在国家实力上升的基础上,中国承担国际责任的深入和扩大推动了国际社会对于中国大国地位的认同,并为中国的持续崛起营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这当然映示了随着中国融入国际社会深度和广度增大,中国对待国际责任进一步应有的态度。
中国广泛参与国际机制、国际条约的行为取向塑造了中国作为国际社会“守法公民”的形象,增加了国际社会对中国大国地位特别是责任大国地位的认同,中国对于这类程序性责任积极负责的态度尤其增加了中国在新的国际机制和国际规则创制方面的份量和作用。上海合作组织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成立,充分显示了中国作为责任大国的机制和规则创制能力。相信,这种创制能力的持续增强将为未来的东亚一体化进程提供主要的推力。
最后,必须指出的是,在西方看来,中国广泛和深入承担国际责任和义务的进程就是“西方化”的进程,而在中国自身看来,这一进程仍然是中华文明与西方文明交汇融合的过程,“和而不同”仍然是世界的未来面貌,也就是说,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过程绝不能等同于完全“西化”,更不是在国际舞台上仰承西方强势世界的鼻息,中国国际责任的选择与担负应当而且也必须基于国家利益和国家实力的审慎计算指上,其宗旨应当是服务于和平崛起的国家大战略要求。

5. 如何理解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其实很简单,因为国家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就像社会中的个人一样,人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是一个人作为人受到的最起码的人格尊重,国家亦如此,没有主权,就没有谈其他的基础、条件! 故“主权独立且至上”,不仅是国际法中的基本原则,是理解其他派生原则的基础,而且,也是我们在国际交往中的基本态度和立场!

6. 国家主权原则的地位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处于主要地位。主权是国家的基本组成要素,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世界着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给主权的定义是:“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在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从概念上分析,独立自主是国家主权最基本的属性。国家之所以成为国家,即因为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力。在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模式方面拥有独立自主权。在国际法层面,各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其主权是平等的。

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的基石。当代国际法对主权原则的确认主要体现在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中。宪章的序言申述了“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宪章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将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列为国际法七项基本原则中的第六项,并对主权原则的内容作出详细说明:“其具体规定是: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笔者试在本文中概括和分析国家主权在当代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国家主权在当代国际法中的地位

1、主权原则是国家基本权利的基础

主权国家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正因为有此作保证,国家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和对外事务。因此,主权原则是国家基本权利的基础,也是国家区别于其它政治实体的标志。从一般的国际实践看,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正因为有了主权,国家才能真正区别其它政治实体,才有其基本权利与义务。然而,在国际实践中,国家主权原则受到来自多方面的挑战。尤其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部分强国无视国际法基本原则,肆意践踏别国主权,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各种非国家组织与集团的发展,国际干涉的日益增多,也对国家主权提出了挑战,迫使国家主权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

2、主权原则是最为基础和核心的国际法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是其它任何原则的基础和核心,国际法领域的原则、制度都是从它引伸和派生出来的,也就成为整个国际法的基础和规范国际关系的基础。联合国及其联合国的一系列国际文件对国家主权原则的规定,从法律上奠定了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地位。当然,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实践中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形势下,也会出现对其他原则的倾斜和侧重,譬如,有时较强调合作,有时更强调民族自决,有时则侧重保护人权。因而,我们的任务是如何寻求和协调各重点实施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的统一,而非刻意扩大甚至制造它们之间的对立。

3、确立了主权平等与不干涉的国际法原则

国家法中的国家主权有两项重要原则:主权平等与不干涉原则。首先,主权平等原则( sovereign equality )意指主权国家之间,在国际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方面是相等的。1970年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国际法原则宣言》中,详尽阐明了主权平等原则的内容:包括:各国法律上一律平等;每一国均享有主权的固有权利;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他国的国际人格;国家的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受侵犯;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及文化制度;每一国均有责任善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它国家和平相处。其次,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原则( non-intervention )是指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属于其它国家内部管辖事件的不干涉,干涉代表着对于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法律权益的损害,也就是对国家主权的侵害。

二、国家主权在当代国际法中的作用

1、坚持国家主权原则有利于发展国家关系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回到国家主权的基石上,才能发展国家之间的关系;相反,任何否定、限制国家主权的理论和实践都是不利于国际关系的发展,也违反了公认的国际法理论和长期形成的国际惯例。以中美关系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自1978年12月16日公布以来已19个年头了。中美关系在许多领域取得了进展,两国间的一系列问题都以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了。在中美建交公报中,美方承诺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就不能把台湾作为一个国家对待,更不能向台湾出售武器。

2、坚持国家主权原则有利于促进国际合作

国际合作是指国家之间为了解决某些国际问题或谋求共同发展而通过谈判、签订条约、参加国际会议或加入国际组织等形式而进行的双边或多边协作。国家间只要有共同的需要就存在着合作的可能性。一方面,国际合作是由每个国家独立自主决策的,也是国家主权发挥作用的一种表现形式。另一方面,国际合作为各国解决国内问题开拓了更广更有效的方法和途径。国际合作只有在尊重而不是损害各国主权的前提下才能取得成功,并且主权原则贯穿于国际合作的全过程。

3、国际法上的主权原则是限制霸权的重要制度化装置

在冷战时期,弱小国家有两种选择,其一是在现实的政治游戏中通过纵横捭阖的外交手段达到势力均衡并借以拓展生存空间;其二是在国际纠纷处理的过程中“据理力争”,通过法律手段和国际舆论的压力来保障自己的地位和利益。然而,自冷战结构崩溃之后,全球一体化的大趋势使前一种机制所起的作用在现阶段已经微乎其微了,国际法上的主权原则成为限制霸权的重要制度化装置。在缺乏一个世界政府的国际社会中,国家依然是主要行为者,也是执行维护人权和环保规范的主要政治机构。因此,国家依然是提供人类保护和安全的最主要的政治组织,主权概念也将与国家长存。

4、国家主权是人权的根本保障

人权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对人权的保护与促进的主要责任在国家,抛开国家主权来谈人权只能是空谈。历史反复证明,主权是人权的根本保障。无论是《联合国宪章》还是《国际法原则宣言》所提出的人权保护与合作均是以确认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为前提的。一个国家,如果丧失了主权,受制于人、任凭他人宰割,那里的人民就会失去一切权利。这是为近代一切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历史一再证实了的。自鸦片战争以来,由于西方列强的瓜分豆剖和压迫盘剥,中国大地百业凋零、满目疮痍,亿万百姓流离失所、饿殍遍野,连生存权都不能保证,还哪里谈得上其他权利?中国人民的人权状况的真正改变,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事。这样的历史,中国人民永远也不会忘记。尊重国家的主权,不仅是在国际范围内进行经济、政治和文化合作的基础,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前提,也是有效地实现人权的国内保护和国际保护的根本条件。

5、引起国际法的变革甚至革命

全球化促进了生产的全球分工,在经济、贸易领域各国的联系程度较之以往更甚,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一些国际经济组织便借机将其“触角”延伸至成员国主权管辖的内部事务,不可避免地给国家主权带来冲击,引起当代国际法的变革甚至革命。经济全球化、信息全球化等现象的出现,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方面的演变,给世界政治、经济、文化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由此而来的一系列新问题,要求法律制度作出回应,予以调整和解决。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也应对全球化问题作出反应。

总之,国家主权原则在当代国际法中具有核心地位,其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换言之,国家是独立的、平等的,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各国自行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国家主权原则对国家、对国际法都有重要意义,其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


松开的记忆,飘落的莫名的尘埃,像起伏的微风,拂过脑海,留下一份情愁。一条街,没有那些人,那些身影,却能来回徘徊穿梭。街,行走时,纵然漫长,漫长,有时只为听一颗流动的心的呓语。沉默,倔强,回望,忘记,记住,一切像断了的弦,有时希望生活简单就好,有时却又莫名的颓废其中。
有些路,只能一个人走;有些事,只能一个人去经历。粗读加缪、萨特的存在主义,它告诉我,人就是非理性的存在。光秃秃的枝桠、清寂的清晨、流动的阳光,飘落于心,或快意,或寂寥,映照心境,然而,有时却只属于那一刻。总之,一切只是心情。
人生的画面一幅幅地剪辑,最后拼凑出的是一张五彩斑斓的水彩画,有艳丽的火红色,凝重的墨黑以及一抹忧郁的天蓝色。人的记忆很奇特,那些曾经的过往,就像一幅幅的背景图,只有一个瞬间,却没有以前或以后。比如,只能记得某个瞬间的微笑,只能在记忆的痕迹寻觅某时刻骑着单车穿过路口拐角的瞬间,却都不知晓为何微笑,为何穿过街角。
一切,有时荒诞得像一场莫名情景剧。然而,这就是生活。
曾经的梦,曾经的痛,曾经的歌,曾经的热情相拥,曾经的璀璨星空。
也许,多年以后,再也见不到的那些人,和着记忆的碎片飘荡而来,曾经伴着我们走过春华秋实。天空蔚蓝,杜鹃纷飞,飞过季节,曾经萍水相逢,欢聚一堂,蓦然回首,唯歌声飘留。让人忆起《米拉波桥》里的诗句:夜幕降临,钟声悠悠,时光已逝,唯我独留。
人在天涯,绵绵的思绪随着微风飘浮,从布满礁石的心灵海滩上穿过千山万水,来到游荡的身躯里,刻下一篇篇笺章。而这,或许在多年以后,当再次翻动时,原以为什么都已改变,
松开的记忆,飘落的莫名的尘埃,像起伏的微风,拂过脑海,留下一份情愁。一条街,没有那些人,那些身影,却能来回徘徊穿梭。街,行走时,纵然漫长,漫长,有时只为听一颗流动的心的呓语。沉默,倔强,回望,忘记,记住,一切像断了的弦,有时希望生活简单就好,有时却又莫名的颓废其中。
有些路,只能一个人走;有些事,只能一个人去经历。粗读加缪、萨特的存在主义,它告诉我,人就是非理性的存在。光秃秃的枝桠、清寂的清晨、流动的阳光,飘落于心,或快意,或寂寥,映照心境,然而,有时却只属于那一刻。总之,一切只是心情。
人生的画面一幅幅地剪辑,最后拼凑出的是一张五彩斑斓的水彩画,有艳丽的火红色,凝重的墨黑以及一抹忧郁的天蓝色。人的记忆很奇特,那些曾经的过往,就像一幅幅的背景图,只有一个瞬间,却没有以前或以后。比如,只能记得某个瞬间的微笑,只能在记忆的痕迹寻觅某时刻骑着单车穿过路口拐角的瞬间,却都不知晓为何微笑,为何穿过街角。
一切,有时荒诞得像一场莫名情景剧。然而,这就是生活。
曾经的梦,曾经的痛,曾经的歌,曾经的热情相拥,曾经的璀璨星空。
也许,多年以后,再也见不到的那些人,和着记忆的碎片飘荡而来,曾经伴着我们走过春华秋实。天空蔚蓝,杜鹃纷飞,飞过季节,曾经萍水相逢,欢聚一堂,蓦然回首,唯歌声飘留。让人忆起《米拉波桥》里的诗句:夜幕降临,钟声悠悠,时光已逝,唯我独留。
人在天涯,绵绵的思绪随着微风飘浮,从布满礁石的心灵海滩上穿过千山万水,来到游荡的身躯里,刻下一篇篇笺章。而这,或许在多年以后,当再次翻动时,原以为什么都已改变,
松开的记忆,飘落的莫名的尘埃,像起伏的微风,拂过脑海,留下一份情愁。一条街,没有那些人,那些身影,却能来回徘徊穿梭。街,行走时,纵然漫长,漫长,有时只为听一颗流动的心的呓语。沉默,倔强,回望,忘记,记住,一切像断了的弦,有时希望生活简单就好,有时却又莫名的颓废其中。
有些路,只能一个人走;有些事,只能一个人去经历。粗读加缪、萨特的存在主义,它告诉我,人就是非理性的存在。光秃秃的枝桠、清寂的清晨、流动的阳光,飘落于心,或快意,或寂寥,映照心境,然而,有时却只属于那一刻。总之,一切只是心情。
人生的画面一幅幅地剪辑,最后拼凑出的是一张五彩斑斓的水彩画,有艳丽的火红色,凝重的墨黑以及一抹忧郁的天蓝色。人的记忆很奇特,那些曾经的过往,就像一幅幅的背景图,只有一个瞬间,却没有以前或以后。比如,只能记得某个瞬间的微笑,只能在记忆的痕迹寻觅某时刻骑着单车穿过路口拐角的瞬间,却都不知晓为何微笑,为何穿过街角。
一切,有时荒诞得像一场莫名情景剧。然而,这就是生活。
曾经的梦,曾经的痛,曾经的歌,曾经的热情相拥,曾经的璀璨星空。
也许,多年以后,再也见不到的那些人,和着记忆的碎片飘荡而来,曾经伴着我们走过春华秋实。天空蔚蓝,杜鹃纷飞,飞过季节,曾经萍水相逢,欢聚一堂,蓦然回首,唯歌声飘留。让人忆起《米拉波桥》里的诗句:夜幕降临,钟声悠悠,时光已逝,唯我独留。
人在天涯,绵绵的思绪随着微风飘浮,从布满礁石的心灵海滩上穿过千山万水,来到游荡的身躯里,刻下一篇篇笺章。而这,或许在多年以后,当再次翻动时,原以为什么都已改变,
松开的记忆,飘落的莫名的尘埃,像起伏的微风,拂过脑海,留下一份情愁。一条街,没有那些人,那些身影,却能来回徘徊穿梭。街,行走时,纵然漫长,漫长,有时只为听一颗流动的心的呓语。沉默,倔强,回望,忘记,记住,一切像断了的弦,有时希望生活简单就好,有时却又莫名的颓废其中。
有些路,只能一个人走;有些事,只能一个人去经历。粗读加缪、萨特的存在主义,它告诉我,人就是非理性的存在。光秃秃的枝桠、清寂的清晨、流动的阳光,飘落于心,或快意,或寂寥,映照心境,然而,有时却只属于那一刻。总之,一切只是心情。
人生的画面一幅幅地剪辑,最后拼凑出的是一张五彩斑斓的水彩画,有艳丽的火红色,凝重的墨黑以及一抹忧郁的天蓝色。人的记忆很奇特,那些曾经的过往,就像一幅幅的背景图,只有一个瞬间,却没有以前或以后。比如,只能记得某个瞬间的微笑,只能在记忆的痕迹寻觅某时刻骑着单车穿过路口拐角的瞬间,却都不知晓为何微笑,为何穿过街角。
一切,有时荒诞得像一场莫名情景剧。然而,这就是生活。
曾经的梦,曾经的痛,曾经的歌,曾经的热情相拥,曾经的璀璨星空。
也许,多年以后,再也见不到的那些人,和着记忆的碎片飘荡而来,曾经伴着我们走过春华秋实。天空蔚蓝,杜鹃纷飞,飞过季节,曾经萍水相逢,欢聚一堂,蓦然回首,唯歌声飘留。让人忆起《米拉波桥》里的诗句:夜幕降临,钟声悠悠,时光已逝,唯我独留。
人在天涯,绵绵的思绪随着微风飘浮,从布满礁石的心灵海滩上穿过千山万水,来到游荡的身躯里,刻下一篇篇笺章。而这,或许在多年以后,当再次翻动时,原以为什么都已改变,

若能觅得一方喜欢的山水,在空旷的风里,种上淡暖如许,清欢如许。我愿用无尘的诗句,沾染些许晨露,轻叩那些老去的时光,让曾经的你我,重走一遍依旧开满鲜花的小径。时光里的我们,不说话。只是凝望着彼此旧时的模样,任凭花落清溪,任凭日暮烟霞。
陌上的时光,匆匆如流。指尖,一直贪恋着世间所有的暖香。而那些没有着落过往,早已随风而散。往事已旧,一切,终会在念与不念,忘与不忘之间,莞尔一笑,变得风轻云淡。
岁月的风,就这样翩跹而过。还好,总有一些不离不弃的相伴,安暖着岁月的荣辱沧桑。然后,在玲珑的小字里尘埃落定。珍惜着,不早也不晚的缘分。愿你永远在我文字的四季,可以与那些草木葳蕤的深情一样,青青又青青。
纵使某天,错过了所有,只剩下一个人忧伤,也不要怪罪时光。时光里那些牵过的手,给错的爱,都是情不由衷。开始与结束,一样美丽。我们应该,原谅时光,记住爱!
那些过往里的施与舍,恩与惠,何必计较太多。我们在山水间喂养清风,在草木间描摹明月,云淡风轻一天又一天。任凭年华一去不返,依旧无怨无悔,不负岁月,不负时光。
那些风花雪月的重逢与离别,终将陨落在时光深处,被过往的烟尘一一覆盖。当时光里,那些被岁月漂白的光阴,再回首时,风住尘香,缘已渺渺,我们也不必遗憾。苍茫处,风景依旧,繁华笙歌,人事无恙。那些散落在流年深处的芬芳,也是依旧静美如初,相宜静好。
不如,安静着,于寂寂红尘中,为自己开一扇般若门,将一切浮云过往都放逐在红尘之外,只留一颗琉璃心,只守一池为我而开的莲荷,一粥一饭,一笔一墨,闲渡流年。
未来的路,那么远。从未想过会遇见谁,也从未想过会错过谁。今朝,一壶浊酒,一扑流萤,几许明媚,几许嫣然,我依然是那个朴素的琉璃女子。不敷衍,不趋势,简单的行走,简单的生活,简单的爱与被爱。
当时光里,那些被光阴漂白的过往,再回首时,风住尘香,缘已渺渺,我们也不必遗憾。苍茫处,风景依旧,繁华笙歌,人事无恙。那些散落在流年深处的芬芳,也是依旧静美如初,相宜静好。
若是,光阴辞去旧年,初心不改。我依然愿意,在心里种半亩花田,在文字里养一个春天。这样,无论你来不来,在不在,我都一样安静的开落。那样,你偶尔回眸,看到的风景,都是春天般,含着香,透着暖。

7. 在国际法上国家地位是由国家力量决定的吗

在国际法上,国家无论大小强弱,一律平等。
国家力量体现在制定国际法的权力方面……强国更有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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