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国际法院如何处理国家行为不一致
国际法院处理国家行为不一致
平行诉讼在平行诉讼造成管辖权冲突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强调国家主权的同时,应适当地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承认外国法院的诉讼效力,并考虑到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等因素。具体言之,对于“对抗诉讼”,人民法院经司法审查后,一般应予受理,且不得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对于“重复诉讼”,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当事人已在外国法院起诉而正在进行中的案件,再到我国法院起诉的,应按“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对于当事人在外国法院起诉后获得胜诉,但判决在该国得不到执行,再就同案向我国法院起诉的,不宜按“一事不再理”原则处理,而应当允许当事人再行起诉。
❷ 国际法院受理什么案件
只有国家才能作为提交法院案件的当事国。
简单来说,国际法院受理国际公约框架下的,违背国际公约的犯罪.
许多联合国人权文件都载有一些条款,规定缔约国有关该文件的解释,适用或履行的任何争端可根据该争端任何一方的请求提交国际法院。这些文件有1948年12月9日《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9条),1949年12月2日《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第22条),1951年7月28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38条)。1952年12月16日《国际更正权公约》(第5条)。1952年12月20日《妇女政治权利公约》(第9条)。经1953年10月23日议定书修正的1926年9月25日在日内瓦签订的《禁奴条约》(第8条)。1954年9月28日《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条约》(第34条)。1956年9月7日《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第10条)。1957年1月29日《已婚妇女国籍公约》(第10条)。教科文组织1960年12月14日《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第8条)。1961年8月30日《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第14条)。1962年11月7日《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公约》(第8条)。1965年12月21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22条)、1973年11月30日《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第12条)、以及1979年12月18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9条)。
❸ 国际法庭是什么样的
国际法庭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位于荷兰海牙的和平宫内。国际法院是民事法院,只受理主权国家之间的争端,它没有刑事管辖权,不能审判个人,例如战犯。按照有关规定,只有当事国一致同意提交国际法院的法律争端,国际法院才能做出裁决。海牙国际法庭目前共有66个国家承认,除这66个国家外其余国家不承认海牙国际法庭。
❹ 国际法院有什么职权
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
1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的会员国同时也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2非联合国的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3其他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
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有:
1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
2 《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
3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
(2)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就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❺ 海牙国际法庭都审理什么案件
海牙国际法庭成立于1993年,其主要任务是对前南斯拉夫地区所谓严重侵犯人权和违反人道主义的人员进行起诉和审判。在1995年波黑战争结束后,该法庭指控并通缉70多名涉嫌在波黑内战期间犯有各种罪行的人员。1999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联盟发动军事侵略后期,该法庭又以“种族清洗”和“反人类”等罪名对米洛舍维奇等5名南联盟高级军政官员发出通缉令。
海牙(The Hague)是荷兰政府和议会的所在地、荷兰第三大城市、南荷兰省省会。
❻ 国际法庭处理的都是些什么案件
只有国家可以提交作为党的法庭案件。
简单来说,司法的国际公约,刑事违反国际公约的框架下国际法庭。
许多联合国人权文件包含了一些规定,缔约国解释有关文件,应用程序的任何争议或实施可能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在任何一方的请求。这些文件是1948年12月9日“关于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的处罚”(第9条),1949年12月2日“人口和禁止卖淫公约的开发利用无流量”(第22条),28 1951年7月“关于难民地位的”(第38页)。 1952年12月16日“国际公约修正的权利”(第5条)。 1952年12月20日“公约妇女的政治权利”(第9页)。 1953年10月23日修订后的协议签署1926年9月25日在日内瓦举行,“奴隶制条约”(第8条)。 1954年9月28日“条约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第34页)。 1956年9月7日,“废止奴隶制,奴隶贸易,以及机构和类似奴役的做法公约”(第10条)。 1957年1月29日“公约已婚妇女的国籍”(第10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60年12月14日“公约反对教育歧视”(第8页)。 1961年8月30日“公约关于减少无国籍状态”(第14页)。 1962年11月7日“关于同意这门婚事。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公约”(第8条)。 1965年12月21日“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第22页),1973年11月30日“国际公约制止和种族隔离罪行的处罚”(第12页),以及12月18日,1979年的“公约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歧视”(第29页)。
❼ 国际法庭
海牙国际法庭,其正式名称为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位于荷兰海牙。是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也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成立于1946年04月03日。
国际法院依据《国际法院规约》和本身的《国际法院规则》运行,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向国际法院提交的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都必须是国家。国际法院是具有特定管辖权限的民事法院,而没有刑事管辖权,因此无法审判个人。法庭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它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所有事项。
法院的管辖权有两个方面。首先,法院须就各国行使主权自愿向其提交的争端做出裁决。在这方面,应当指出,截至2010年7月31日,有192个国家为《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其中66个国家根据《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向秘书长交存了承认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此外,约有300份双边或多边条约规定,在解决这些条约的适用或解释所引起的争端方面,法院具有管辖权。各国也可根据特别协定向法院提交具体争端。最后,一国在向法院提交争端时,可引用《法院规则》第38条第5款,以请求书所针对国家有待作出或表示的同意作为法院具有管辖权的依据。如后一国家接受此管辖,则法院具有管辖权并由此形成所谓当事人同意的法院。
其次,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也可就其活动范围内出现的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
❽ 简述国际法院的诉讼主体
一、国际法院的诉讼主体只有国家。
国际法院不能受理一个国家与一个国际组织间或两个 国际组织间的争端,也不能处理公司或非政府组织或个人提出的诉讼请求。
二、国际法院的咨询只面向国际组织,主要是联合国 的有关机构,并仅就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国际法院的管辖分为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 。国际法院的管辖是建立在诉讼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的。根据规 约36条有三种表同意的方式:
第二,对事管辖。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是指什么事项能够成为国际法院的管辖对象。根据法院规约,国际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有三个方面,或者说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权可由以下方式建立:
第一种是自愿管辖。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
第二种是协定管辖。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提交法院的争端及范围等可以通过在条约中设立专门条款,也可以在订立条约的同时,再订立专门的协定加以规定。
第三种是任择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就具有下列性质之一的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的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别的协定。这些争端是:对于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而产生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这里“任择”是指当事国自愿选择是否作出声明;一旦作出声明,在声明接受的范围内,国际法院就具有了强制的管辖权,而不需其他协定。目前,世界上有60个左右的国家作出这类声明,但都附有各种保留。中国政府于1972年撤回了国民党政府1946年作出的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的声明。
❾ 国际军事法庭究竟是干什么的
国际军事法庭是指专门打击和惩治战争犯罪行为的国际司法机构。二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建立的审判战争犯罪的国际军事法庭主要有: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又称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是二战结束后建立的专门审判德国战犯的国际刑事特别法庭。该法庭由英、美、苏、法四国法官组成。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二战结束后建立的专门惩治日本战争罪犯的国际刑事特别法庭,由中、美、英、法、苏等11国的法官组成。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是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权限而设立的特殊国际审判机构。这是第一次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而不是以国际条约形式设立的国际法庭。该法庭目前已对米洛舍维奇等70多人提出指控和审判。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是根据联合国安理会1994年11月8日第955号决议建立的国际军事法庭,也是迄今为止惟一被授权起诉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实施种族灭绝罪的国际性法庭。1996年9月以来,卢旺达国际
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内法院对政府监禁的7.5万人进行了审判。
国际刑事法院2002年7月1日在荷兰海牙正式成立,是根据联合国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创建的世界上第一个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它有权对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进行审判。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有直接联系,但又独立于联合国之外,不受联合国及安理会约束。美国政府由于考虑到《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可能对美国的军人、外交官和官员不利,于2002年宣布从国际刑事法院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