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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关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7-20 04:02:52

❶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之间起着互相渗透、互相补充和互相促进的作用。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其应尽的国际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的主权。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是协调一致的。
(一)从国际法方面看与国内法的关系:
1 、国际法上有原则规定,要求国内法作出具体规定;
2 、国家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来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3 、国际法也不能干预国家按照主权原则所制定的国内法。
(二)从国内法方面看与国际法的关系:
1 、国际法被认为是国内法一部分,因而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2 、为实施国内法,有时必要在国内法上对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加以规定;
3 、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有的国家采取国际法是本国法一部分,或在宪法上作规定,或高于国内法;一般而言,条约较为复杂,有些条约在国内具有执行效力;有些条约则需通过国内法才有效力,有些国家规定,条约和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也有国家宪法或法律明文规定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

❷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2)国际强行法的概念及特征;
(3)从上述概念和特征中可以看出,国际法基本原则符合国际强行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是二者并非等同。基本原则是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原则,而国际强行法并不一定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4)由此可见,二者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法律概念。

❸ 简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一、 联系 1. 有共同的基本原则或者法律原则。例如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原则,这些是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大体相似,它更侧重于尊重国家经济主权、平等互利等,对国际经济法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2. 将国际公法规范按是否调整经济关系分为两类,其中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3.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促进国际公法的发展;反之,国际公法的发展,也有利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二、 区别 1. 渊源不同。国际公法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里的国际惯例是指国家间的政治和外交活动产生的习惯,而非商业惯例;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商业惯例、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和某些判例。 2. 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和各类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各国政府间的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 调整对象不同。国际公法调整的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公法关系”,例如政治、外交关系,但不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国际经济关系而非政治关系,是法人、自然人、国际组织在国际交往与合作的过程中形成的相互关系。 4. 解决争议途径不同。国际公法解决国际争端的办法分为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非强制方法包括谈判、斡旋、调停、外交谈判以及仲裁和司法解决,强制方法包括反报、报复、品是封锁和干涉;而国际经济法的解决争议的方式是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仲裁和诉讼往往是在一个国家的常设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一、联系 1. 调整对象均含有国际因素,且涉及经济利益,都需要严格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其他国家惯例。 2. 渊源大体相同。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都包括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两大类,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 3. 解决方式基本相同,都须借助诉讼或仲裁的方式。 二、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各个平等的国际私法主体之间的横向民商事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各个国家政府与政府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形成的横向平等关系和各个国家在国家经济交往中干预、控制和管理国际经济生活而形成的纵向的管理关系,只调整经济关系。 2.性质不同。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各个平等的国际私法主体之间的横向民商事关系,具有典型的私法性质,是民法、商法的法律适用法;而国际经济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和国际公法一样都具有公法性质,但它有事区别于国际公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调整方法不同。国际经济法是通过直接调整方法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法。但是,国际私法则是通过间接调整方法(即通过确定支配一定的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来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
人活一辈子,就活一颗心,心好了,一切就都好了,心强大了,一切问题,都不是问题。

人的心,虽然只有拳头般大小,当它强大的时候,其力量是无穷无尽的,可以战胜一切,当它脆弱的时候,特别容易受伤,容易多愁善感。

心,是我们的根,是我们的本,我们要努力修炼自己的心,让它变得越来越强大,因为只有内心强大,方可治愈一切。

没有强大的敌人,只有不够强大的自己

人生,是一场自己和自己的较量,说到底,是自己与心的较量。如果你能够打开自己的内心,积极乐观的去生活,你会发现,生活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糟糕。

面对不容易的生活,我们要不断强大自己的内心,没人扶的时候,一定要靠自己站稳了,只要你站稳了,生活就无法将你撂倒。

人活着要明白,这个世界,没有强大的敌人,只有不够强大的自己,如果你对现在的生活不满意,千万别抱怨,努力强大自己的内心,才是我们唯一的出路。

只要你内心足够强大,人生就没有过不去的坎

人生路上,坎坎坷坷,磕磕绊绊,如果你内心不够强大,那这些坎坎坷坷,磕磕绊绊,都会成为你人生路上,一道道过不去的坎,你会走得异常艰难。

人生的坎,不好过,特别是心坎,最难过,过了这道坎,还有下道坎,过了这一关,还有下一关。面对这些关关坎坎,我们必须勇敢往前走,即使心里感到害怕,也要硬着头皮往前冲。

人生没有过不去的坎,只要你勇敢,只要内心足够强大,一切都会过去的,不信,你回过头来看看,你已经跨过了多少坎坷,闯过了多少关。

内心强大,是治愈一切的良方

面对生活的不如意,面对情感的波折,面对工作上的糟心,你是否心烦意乱?是否焦躁不安?如果是,请一定要强大自己的内心,因为内心强大,是治愈一切的良方。

当你的内心,变得足够强大,一切困难,皆可战胜,一切问题,皆可解决。心强则胜,心弱则败,很多时候,打败我们的,不是生活的不如意,也不是情感的波折,更不是工作上的糟心,而是我们内心的脆弱。

真的,我从来不怕现实太残酷,就怕自己不够勇敢,我从来不怕生活太苦太难,就怕自己不够坚强。我相信,只要我们的内心,变得足够强大,人生就没有那么多鸡毛蒜皮。

强大自己的内心,我们才能越活越好

生活的美好,在于追求美好的生活,而美好的生活,源于一颗强大的内心,因为只有内心强大的人,才能消化掉各种不顺心,各种不如意,将阴霾驱散,让美好留在心中。

心中有美好,生活才美好,心中有阳光,人生才芬芳。一颗阴暗的心,托不起一张灿烂的脸,一颗强大的心,可以美化生活,精彩人生,让我们越活越好。

生活有点欺软怕硬,如果你内心很脆弱,生活就会打压你,甚至折磨你,如果你内心足够强大,生活就会奖励你,眷顾你,全世界都会对你和颜悦色。

❹ 国际法包括什么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法、外层空间法、领土法等等的关

国际法这个概念在中国国际法学界与国际法教育领域有两种理解

第一种是广义理解,也就是教育部学科划分的依据,国际法大学科包含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个学科。但这种学科划分方法的科学性被国内高校国际法学者所质疑。

第二种是狭义理解,也就是传统理解,国际法=国际公法,
国际法和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分别是独立的学科,比如传统的经典教科书,《奥本海国际法》,中国国际法开山鼻祖周鲠生先生的教材都取名《国际法》。
而国际法则包括了国际法总论,国际主体法,条约法,国际海洋法,国际空间法,领土法,战争法,武装冲突法,领事与外交关系法,国际组织法,国际环境法等诸多分支学科

至于外层空间法和领土法之类的,是属于国际公法的分支学科。也就是说国际公法包含了外层空间法和领土法等

至于三者的关系,三个法学学科本来是相对独立的,但是最近有相互融合的趋势

❺ 国际法包括哪些

国际法,从学科分类上讲,是一级学科,下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个二级学科。
一般意义上的国际法,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国际法乃是指国际公法,即“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从内容上看,现代国际法主要内容包括调整下列国家间关系的规则:
(1)领土法
(2)国际海洋法
(3)国际航空法
(4)外层空间法
(5)国际环境法
(6)外交关系法
(7)领事关系法
(8)国际条约法
(9)国际组织法
(10)国际人权法
(11)国际刑法
(12)国际争端解决法
(13)战争法
国际法的内容有不断扩张的趋势,现有的国际法制度也在不断完善,规则数量不断膨胀,细化程度不断提高。

❻ 国际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国际法律关系,国际法调整的在国家之间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形式的社会关系。其特点在于它是国际关系的表现,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关系,它的主体是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的集合体,其中主要是国家,除在国家之外,在一定条件下和在一定范围内还有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如争取独立的民族、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个人不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同于国内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如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1)独立权,(2)平等权,(3)自保权,(4)管辖权。国家的义务与此相对应,即尊重其他国家的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

❼ 国际法和国际政治之间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际政治之间的关联
此二者都属于国际关系的范畴,若要探讨国际法对于国际政治的意义,首先需要清晰地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国家间的交往合作是国际法产生作用的前提
自全球化趋势出现以来,各国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日益频繁,国家不再是独立存在、独立发展的个体。国际法就在各国的交往过程中应运而生。假如国家之间并无往来,或者这世界上仅仅只有一个统一的国家的话,国际法便毫无用武之地,甚至根本不会产生。因此,存在着各种差异、文化和政治传统也有诸多不同的各个国家,就是国际法发挥作用的根本前提。
(二)国际法顺应着国际政治的发展趋势
国际法的发展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际政治发展的规律。如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国际法,总是在资产阶级大国和落后国家之间不公正关系的基础上,极力维护政治力量强大的国家,忽略保护弱小国家的利益。而在人类文明高度发达的当下,虽然强权政治依然存在,但国际法仍反映着绝大多数国家正义的要求,在《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联合国宪章》等法律法规中皆有所体现。
(三)国际政治活动丰富了国际法的内容
“哪里有往来,哪里就有法。”国与国之间在交往的过程中签下的各种条约和协定,便是国际法产生的基础和来源。其中逐渐产生的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或认可的规范和准则,是对国际关系实践的归纳和总结,并逐渐为国际法所采用。然而,由于国际法作为众多法律的一种,存在着其固有的滞后性,不能完全与国际社会的发展同步,因此必须顺应时代,适时增添新的内容。
二、国际法对国际政治的影响方式
国际法在不同的方面影响着国际政治,不仅为其提供了很多司法方面的帮助,还致力于协调国家间的关系。

❽ 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因而应重点掌握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概念的要点。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因国际法的多数规则都是在条约中表现出来的。但并非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按其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造法性条约”(law -making treaty)指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条约。具体讲是指由许多国际法主体参加或承认的能够对国际法原则,规范产生创立、确认、补充或修订意义的国际条约。例如,《联合国宪章》、《海洋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等,它们都是造法性条约,都创立、认可了许多对众多的参加国具有拘束力的新的国际法规范。因此,造法性条约构成直接的国际法渊源。契约性条约(contractual treaty)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务的协议,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并不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其仅对缔约各方有拘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直接产生一般国际法规范。因而,契约性条约并不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只有经过发展,该条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被公认,或构成国际习惯后才能成为间接的渊源。许多学者认为,由于条约对非缔约国没有拘束力,契约性条约只能在缔约国之间构成“特殊国际法”,不能作为具有普遍拘束力的一般国际法,而造法性条约规定的普遍接受的原则和规划,是“一般国际法”,于是,只有那些以创立新的国际法原则、规范或改变现有国际法原则、规范为目的的造法性条约才可为普遍适用的国际法渊源。也有人主张,在事实上,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是很难严格区分的,因为条约是复杂的,造法性条约中常常会出现契约性的具的权利和义务,而契约性条约中有时也体现出“造法性”的原则和规则,因此,把一切合法有效的条约都视为国际法的渊源是较为正确的观点。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亦称国际习惯法,指长期的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是因国家默示的共同同意而对所有国家产生拘束力的,它是创立具有普遍法律拘束力规则的方式?1、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的区别?在实践中,“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usage)常常混用,而在国际法中,两词的内涵和性质都有区别。国际习惯专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惯例。国际惯例的概念在使用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惯例既包括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习惯在内,也包括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general practice)或称“常例”(usus)。在与国际习惯同时使用或者在通常情况下,国际惯例取其狭义含义,即作为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使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一项条款对此作了表述。在实践中,假若惯例经过相当时间后,被各国认为具有了法律拘束力,其便转化为习惯,即“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在国际法学界一般认为,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不同:(1)国际惯例是尚未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惯常行为,而国际习惯是各国重复采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2)惯例可以是相互矛盾的,而习惯应该是相互统一和一致的。

国际习惯是由各国在长期的国际交往实践中重复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假若惯常做法或惯例发展成为一种自觉的法律信念,便成为了习惯规范或习惯法。?
2、国际习惯由两个要素构成?

一是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即物质因素,或称客观因素,指惯例的出现和国家在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二是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心理因素,或称主观因素,指这项惯例被接受为法律,得到“法律确信”(opinio juris)。两个因素缺一不可。此外,还包括持续时间、重复频率或次数、一般默认以及证据等因素。由于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没有一个专门法律文件来表现国际习惯的原则和规范,因此,在国际实践中成不成为国际习惯不能单独凭某个国家或某个权威来说明,而须寻找各种证据。这种证据表现于国际习惯形成的下列情况所表现的种种资料之中:(1)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方面的实践,主要表现于条约、宣言、声明及各种外交文书中;(2)国际组织的实践,主要表现于决议、判决中;(3)国家内部的行为,表现于国内法规、判决、行政命令等形式中。例如1990年美国在审理“哈瓦那号案”时找到了“关于在战争时期交战一方在沿海活动的小渔船不受他方拿捕”的规则存在的证据,并证明美国政府在独立战争时期曾经接受了这个规则。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大陆架公约》第6条所载的中间线原则并没有成为习惯规则,因为从各国的划界实践中找不到这样的证据。由此足见习惯证据的重要作用。国际习惯是比国际条约更古老、更原始的国际法渊源,在国际条约之前就出现了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曾经是传统国际法上的主要渊源,但自20世纪以来,尤其是近几十年来,国际习惯的作用随着国际条约的大量产生而有所减弱。但国际习惯仍然是国际法渊源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形式之一,它在条约所未涉及的国际社会诸多领域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三)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法院裁判案件时可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那么“一般法律原则”究竟是指什么?这个概念是不够明确的。因此,各国学者对此产生了几种不同的见解。第一,认为一般法律原则也就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或基本原则,前苏联法系多持此说。其实,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或基本原则已寓于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之中了,不可能再有另一种“一般法律原则”;第二,认为一般法律原则来自“一般法律意识”,这个抽象的说法代表了背后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事实上,在以各种不同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主权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里,不可能产生“一般法律意识”,而在这抽象的“一般法律意识”中也不可能引伸出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三,认为“一般法律原则”是各个法律体系的共有的原则,尽管各国法律体系有很大不同,但毕竟还有一些共同的原则如时效、善意、定案禁止翻供等原则,而这些原则在各国法律体系中都是采用的。因此,把“一般法律原则”理解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是可以接受的观点。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法院裁判案件时可以适用作为确定法律原则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因为这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只能作为某些规则存在的证据。所谓“补助资料”,其含义是指辅助性的、将要的方法,这些方法的作用在于确定某项原则或规则是否存在,但其本身并不是法律渊源。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国际或区域性国际司法机关和国际仲裁法庭所作的判例。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着作可以为大量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存在提供证据。此外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和宣言等文件一般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它反映了现有的或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也起到了确定法律原则辅助方法的作用。

❾ 国际法的国际国内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一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一元论的观点
一派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即国内法优先说: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另一派认为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这是所谓的国际法优先说:狄骥、波利提斯
第二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体系是对立的,不相隶属的。:奥本海、特里佩尔、斯特鲁普、安茨洛蒂、费茨摩里斯、卢梭
我国学者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由于国内法的制定者和国际法的制定者都是国家,这两个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彼此不得互相对立而是互相紧密联系的,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不应违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应考虑到国内法的立场不能干预国内法,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可以从各国的国内法得到补充和具体化,国内法可以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得到充实和发展。两者互相补充、互相渗透、但不是互相干扰和排斥的: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该是协调一致的。
国际习惯法规则若不与现行国内法相抵触,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英法德美日
对待条约,大部分国家如我国、日本、奥地利认为凡是本国签订的条约,即使与本国国内法有抵触,也要遵从条约。
国际法与我国法的一个重大区别在于国际法的许多重要法律文件和国际法院的判决均由英文起草而成。结合英文国际法律文件学习国际法有助于学生准确理解国际法规则的真实含头和解决国际法领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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