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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反致国际法意义

发布时间:2022-07-22 04:21:53

⑴ 什么是反致国际法意义上的。

反致(renvoi,remission)是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
第一次有记载的采用反致制度的是英格兰法院1841年作出裁判的科里尔诉里瓦茨案(Collier v. Rivaz, 2 curteis 855,863(Ecc.Ct.1841)) ;促进反致问题在国际私法立法中开始采用的是法国的福果案。

⑵ 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主要指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国家之间的明示协议。一般说来,条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而对非缔约国并无拘束力,这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条约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主要是指由多数国家缔结的对他们有普遍约束力的多边条约。
(2)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在国际法出现之前,就已经有了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各国不断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果。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但为了便于寻找,在现代产生了以公约的形式将国际习惯编纂起来的需要和实践。
除了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外,国际司法判例、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和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有时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3)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⑶ 来来来 谁科普一下什么是国际法

摘自网络词条国际法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国际法”,指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法是西方世界的三重发展过程的产物:即中世纪的欧洲社会瓦解,进入近代欧洲社会的过程;近代欧洲社会向外扩张的过程;处在发展中的世界社会里,权力逐渐集中到数量迅速减少的主要世界强国手中的过程。
国际法的造法方式《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归结为三: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这已得到几乎是普遍一致的赞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主权平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决原则等。
条约:条约和其他经一致同意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主体可以通过它们(如果是国际习惯法不要求任何形式)宣布、修改或发展现行的国际法。它们也可以通过条约将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转变为联合的或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社会。
国际习惯法:实质上就是适用于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的国际法。国际习惯法的构成有两个要素:1.普遍的或区域性的国家实践;2.这种实践为有关国家承认为法律。国际习惯法常常是以早期条约的某些条款为其渊源,这些条款后来就被承认为法规。但是也有个别的国际法规则是由世界列强的大致相同的实践发展而成的。
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只有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法没有相应的规则与之平衡的情况下才起作用,所以它的造法作用是辅助性的。这种原则必须是一般的法律原则,而不是作用范围有限的法律规则;它还必须得到有相当多的国家(至少包括世界上所有主要的法律体系)的承认。
概括为7个基本原则:即主权、承认、同意、信实、公海自由、国际责任和自卫。

主权
依照国际法,共处的各主权国家一律平等。它们只能对在其领域内的人和事行使管辖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从领海到公海的紧追权或者报复权)才被允许对在其领域外的人和事行
国际法
使管辖权。各个国际法主体除受普遍适用的国际习惯法的规则约束外,不经它同意,不得令其承担任何外加的国际义务。

承认
承认的主要作用是,承认一个实体作为国际法主体而存在,或者承认它的首脑为该国的代表并希望与之维持外交关系。承认的主要形式是承认一个国家或政府在一块领土上行使事实上的或法律上的管辖权,简称为事实上的承认和法律上的承认。承认可以是无条件的,也可以是有条件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承认也可能并不是全面的,而只限于承认一群人为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如果这些叛乱者事实上已经控制了该国部分领土。承认在原则上是可以自行斟酌决定的,但过早地承认别国的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是和该国专有的国内管辖权不相容的,因而也是非法的。

同意
国际法主体在订立协定时,在不损害第三者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修改和补充国际习惯法的某项规则或者为各文明国家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遵循国际法的要求所作出的同意,为缔约双方确定了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经缔约双方同意所订立的协定,其中止、修改和终止也应经缔约各方的同意或默认。

信实
在国际法发展的早期阶段,所谓信实主要是指不背信弃义。以后,信实的含意逐渐与公平合理、符合常识的要求一致起来。缔约双方或者应对自己的单方面行为负责的一方,必须恪守信义地解释和执行协定。

公海自由
公海航行自由的规则不准许任何国际法主体占用公海的任何部分。在和平时期,一个国家只能对有权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行使管辖权;而在战争时期,则可根据海战规则和捕获法规干扰敌国
国际法
及中立国的航运。对于公海、公海上空和海床的利用,必须合理照顾其他国家的利益。海盗行为和贩运奴隶都是对公海的非法利用。

国际责任
关于国际责任的规则要有两个前提,1.国际法主体的下属机构违反国际义务,构成了不法行为或国际侵权行为;2.这种国际侵权行为引起赔偿的责任。这些规则所规定的义务是独立于任何个别的国际法主体的意志之外的,但是它们是可以经过同意和默认加以修改,它们也可以用双方同意的规则规定类似国内刑法的那种处罚来加以强化,或者通过默认和不行使权利而予以放弃(也称消灭时效)。

自卫
国际习惯法允许国际法主体对其他国际法主体的不法行为采取自卫措施,也可以对不受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保护的个人、船舶或飞机的行为采取自卫措施。自卫必须是迫不得已、刻不容缓的。只有为了击退即时的、紧迫的入侵才有权采取自卫行动。
支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各项规则相互作用的结果,又规定了一些次要规则和法定地位,其中最重要的有:领土、外交法及豁免、保护国外的侨民、贸易和航行自由、引渡和政治避难、国际权利与义务的继承。
在有组织的国际社会里的国际法:在有组织的国际社会里,像国际联盟和联合国这样的机构是在各国一致同意和联合的基础上形成的全球性的综合性组织。它们对国际法的影响表现在三方面:1.经各成员国明示同意,对以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为基础的那些规则进行修改。例如联合国宪章限制了国际法主体按照国际习惯法可以以武力相威胁或者诉诸武装报复和战争的权利。2.通过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对国际法的规则进行间接的修改,联合国大会虽然不是行使造法职能的机构。但是它的许多决议具有间接的修改,因为这些决议确定了国际法的新规则,如果联合国的大多数成员国和联合国的绝大多数主要机构都接受这些国际法规则,认为它们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那么,这些国际法规则迟早终究会过渡成为新的法律。3.对国际法作进一步的编纂和发展。国际法委员会作为联合国大会的下属机构,担负着编纂
国际法
国际法的任务,但它同时也在开拓许多新的国际法领域。事实上,国际法委员会并未将下述两项任务即编纂国际法(重申现行的国际法)和发展国际法(通过起草新的国际法规则──包括变更现行的国际习惯法),加以严格区分。除此之外,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和海牙私法会议也曾分别就海洋法、国际劳工法、国际私法等专题完成了准立法性的起草工作。国际法在一些区域性集团的相互关系中,仍然是必不可少的。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因这它具有阶级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些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特征包括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
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来制定的。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方式
国际法主要是依靠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加以维护,保证实施,而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主要依靠国家的本身的行动。
但国际法仍然是法律
1、国际法为国家规定了一整套处理其对外关系的行为规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具有强制性,只不过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而已,但是,特殊的强制方式仍然是强制方式。
3、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效力。
4、国际实践证明,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
国际法
且各国也是遵守的。
战后国际关系新发展的特征:
1、自然法学派:维多利亚、苏亚利兹、普芬道夫、
社会连带法学派:狄冀、庞德
规范法学派:凯尔逊
2、实在法学派:边沁、宾刻舒刻
3、格老秀斯(折衷法学派):格老秀斯、沃尔夫、瓦特尔
4、我们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应该是国家之间的协议:
A、国际法是国家之间 的法律,国家是国际法的制订者,因此,只有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都对各国具有拘束力
B、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的制订者,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订的法律文件,因此,成为各国必须和应该遵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
C、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

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国际法中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贯穿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并非可以任意选用或者废弃的原则。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等。

⑷ 国际法有什么用大国真的在乎国际法么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形成,并经各国协议公认,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国际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包括由国际习惯组成的习惯国际法和由各国协议承认的国际约章组成的协定国际法两方面的内容.
关于国际法的作用问题,有两种完全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是从国际法不是法律的角度出发,认为国际法只是一种国际实在道德,可有可无,最多只能作为国际上评判是非的道德尺度,不具有法律上的作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国际法是国家安全的保障,是国家免受侵害的依据,无限夸大国际法的作用。显然,国际法虚无主义和国际法万能这两种主张都是不切合实际的。国际实践表明,各国都承认国际法是对国家有拘束力的法律,没有任何国家公开声明国际法不是法律,它的行动不受国际法的拘束。国际法经常性地由各国自觉遵守,国家间的交往与联系才得以正常进行,国际法律秩序总的来说是好的。但是,两次世界大战的不幸爆发,战后地区武装冲突时有发生,少数国家干涉别国内政、侵犯别国主权的行为末受到应有的制裁,这些情况也表明国际法并不能解决一切国际问题,它有自身的局限性。在反对国际法虚无主义和国际法万能的基础上,应该正确评价和充分发挥国际法的作用,同时又要看到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的复杂性,看到国际政治、经济、军事斗争与发挥国际法作用的相关性和制约性,不迷信国际法。
国际法是衡量和裁判国际行为是与非的法律标准。国际行为主要是指国家之间交往过程中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况。一方面,国际法作为行为规范,为各国交往提供了行为标准,各国应该以国际法为依据规范和约束自身的行为,以国际法为标准评判自身行为的对与错。另一方面,国际法作为审判规范,是裁判脱离和违反国际法行为的审判标准。国际法要求各国予以遵守,但违反甚至破坏国际法的行为并非就否定了国际法存在的价值,相反,国际法的作用之一, 就是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使有关的国家承担法律责任, 从而更好地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国际法是国家间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往,从而确立某种具体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形式。国家间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往,形成了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国际文化关系。要维持国家间彼此的正常关系、促进国际和平与发展,就要求国家遵循一定的规则。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是确立国家间在国际交往过程中的行为规则的法律形式。在国际法中,特别是在一些造法性的国际条约中,直接为国家设定了权利与义务,国家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 如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国家内政原则等,既是国家的权利,同时又是国家的义务。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是国家的重要属性,国际法将国家间的某种具体权利与义务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赋予法律上的拘束力,由各国予以遵守,有利于防止战争与冲突,保障和平与发展,有利于建立正常的国际秩序,促进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
我认为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与人与人的关系是一样的,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为利合为利分, 最后一节课听老师说起我国和日本的关系,感触挺深,,作为一名党员,作为一名新时代的大学生,我们确实该想想这样的问题,为什么作为战败国的日本可以那么多年不道歉,还大放厥词“即使我们对中国人再差,他们也会买我们的产品” 崇洋媚外似乎成了所有中国人的通病,外国的东西就都是好的,无论是东西还是人,外国人在自己的国家生存不下去了,来中国却成了“香饽饽”;外国的东西就都是好的,跟同学朋友炫耀“这是XX国的!”这似乎是恶性循环,我们的经济实力科学技术比不上发达国家,我们的国民不愿用自己国家的产品,致使我们没有进步的动力。国际法是大国
制定来给没有实力的小国遵守的,经济实力决定一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决定其说话的力度,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经济获得长足进步,但是还远远不够,中国经济的发展靠我们这年轻的一代,但是现在让我们担忧的是看看我们这些年轻人现在在干什么呢?选秀?追求潮流?但是我相信主流还是好的,我们大部分年轻的一代还是很有民族自尊心和责任感的。但是我们的某些位居高堂的人就不敢恭维了,贪污腐败,滥用职权……我觉得解决这样的问题首先需要从我们的领导者入手,制定领导干部规范,加强执行力度,中国的通病式问题是计划决策制定的很完美,但在执行时总会大大打折,要保证政策规划得到切实的完整的落实。要大力发展经济,重视发展的质量和发展的速度统一起来,实现科学发展,同时要规范市场秩序,加强政府的监督与监管,最重要的是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一家之言,有感而发,不知所云……

⑸ 国际法编纂的意义是什么

国际法编纂,狭义上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上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关,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国际公约。
国际法的法典化,是指把国际法全部或一部分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系统地用类似法典条文的形式制定出来。
国际法的编纂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把整个国际法编纂为一个法典,称为全面的国际法的编纂。另一种是把国际法的部分分别编纂为法典,称为个别的国际法的编纂。从编纂者的不同来区分,可以分为私家国际法编纂和官方/政府间国际法的编纂。后者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国际法的编纂。

一 、单选题

1、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

A国际法的法典化 B使国际法汇编成册

C国际立法 D编辑成册以利查询

2、在国际法上,互不侵犯原则是指( )。

A禁止一切战争 B禁止侵略战争

C禁止不宣而战 D在任何情况下禁止使用武力

3、下列行为中,属于国际罪行的是( )。

A侵害他国侨民的合法权益 B侮辱他国的外交代表

辱他国的国旗 D贩卖奴隶 C侮

4、依国际实践,免除国家责任的情况有( )。

A同意 B国际组织授权

C不可抗力 D自卫行为

5、国家为防止和惩治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事项的法规,可设立( )。

A专属经济区 B渔区

C毗连区 D领海

⑹ 违反国际法会怎样

国际法的缔约主体是国家, 国际惯例是个人可以违反国际法(否则失去法律的意义) 但责任的承担是国家 国家再向个人追究责任 当然,作为约束国家的国际法,个人要违反也是不容易比如官奥利宣读了对卡拉季奇的11项指控。起诉书称,卡拉季奇在1992年至1995年的波黑战争期间犯下了种族灭绝、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等罪行。由此看来 个人是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卡拉季奇在一些塞尔维亚人眼中,毫无疑问是一个英雄;但在西方国家眼中,他却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杀人狂魔。

⑺ 国际法核心制度

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制度

⑻ 作为普通大学生,研究国际法的意义何在

我认为作为普通大学生,研究国际法有助于你形成一种好的国际观念,了解各国之间的关系。
虽然说,国际法遭到破坏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也确实有很大一部分受到遵守。
因此,研究国际法之后,你能够更好的理解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他们的行为模式。例如,对南极洲的地位的研究,让你可以知道,任何国家都是无法对南极洲宣布领土主权的,因此,各国对于南极洲的科考都是受到允许的。通过这个,你便能够了解到,现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建立在南极洲上。
另外,研究国际法有助于你了解国际关系。例如现在国外非常流行的中国*胁论,其实是可以从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的。以中国加入WTO为例:WTO规则是一套西方规则,完全是以西方的价值以及法律体系进行构建的。当初中国为了加入WTO,放弃了很多权利,这也直接导致了现在中国的稀土案件,以及反倾销等等问题的出现。而现在中国加入WTO的协定的部分限制条款就快要届满了。届时中国在WTO中得到的利益也会不同。而中国作为一个东方社会主义国家,在一个西方的体制下,由最初的削减了脑袋进来,变成了一个“圈内人”,将会拥有更多的主动性,因此,西方国家就非常担心中国会随着自己在全球化中越来越有自己的一席之地而开始与西方的体系进行抗衡。这便是从法律上解释为何西方会觉得自己受到中国的威胁。
而且研究国际法,有利于你理解中国现在在国际社会所受到的各种待遇,以及一些国家的行为受到接受,或者受到诟病的原因,从而帮助你形成一个更加全面的关于国际社会的观点。

⑼ 国际法中关于反致和转致意思

一、要弄清楚三者的异同,首先必须完全理解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的概念。
1、反致。 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进行判决,这就是反致。
2、转致。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或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这就是转致。
3、间接反致。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这就是间接反致。
二、因此,我们可以归纳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的异同如下:
(一)、三者的相同之处:
1、反致、转致、间接反致都是一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所产生的法律适用现象。
2、三者的适用的第一步,都是根据本国(甲国)的冲突规范而指向另一国家(第一被指向国、乙国)的法律
3、三者适用的第二步,都是依据第一被指向国(乙国)的冲突规范而指向另外一国,即指向第二被指向国(丙国)或法院国(甲国),
4、三者在最后都没有适用第一被指向国(乙国)的实体法进行判决,而只是适用第一被指向国的冲突规范。
5、三者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他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时,都承认包括该国的冲突法在内。(如果不承认所指向的法律包括冲突规范,则就不会有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的出现。)
(二)、三者的不同之处:
1、转致最后判决时所适用的是他国法,而反致及间接反致最后判决时所适用的都是本国法。
2、间接反致经过了三层的指引,而反致及转致只经过了两层的法律指引。
3、反致及间接反致在最后都是适用本国的法律进行判决,但是,反致在中间只是经过了一个他国法的法律指引,而间接反致则是经过了两个别的国家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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