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计量局的计量局分类
英文名称:Bureau National de Metrologie—BNM
地 址:101,rue de Grcnelle,75700 PARIS
研究领域:
该局成立于1969年,其宗旨是促进计量领域国家计划的实施。协调有关试验和服务工作的开展,对计量领域年度预算和长期计划提出意见,与法国计量组织的专家合作开展科研、收集和传播计量文献及信息。 国际计量局(BIPM)是国际计量大会和国际计量委员会的执行机构,是一个常设的世界计量科学研究中心。它的主要任务是保证世界范围内计量的统一。
具体负责:建立主要计量单位的基准;保存国际原器;组织国家基准与国际基准的比对;协调有关基本物理常数的计量工作;协调有关的计量技术。
国际计量局内设有长度、质量、压力、重力、速度、光学、电学、温度、时间和电离辐射等实验室,进行有关计量专业的科学研究和检定工作。
国际计量局是一个中立而自治的机构,它不依附于任何现有政府间的组织,没有参加任何国际联盟或协会,只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国际法制计量局等有互通情报和相互联系的协议。
它的局址设在巴黎附近的桑特-克鲁德公园里,占地面积43517平方米。根据国际计量委员会和法国政府签订的协议,它在法国领土享有冶外法权和豁免权,法国政府承认它是公益机构。
❷ 国际计量日是哪一天
国际计量日是5月20日。
1875年5月20日,17个国家在法国巴黎签署了“公制公约”,这是一项在全球范围内采用国际单位制并确保测量结果一致性的政府间协议。100多年来,国际公制公约组织在确保国际计量标准的统一、促进国际贸易和加速科技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1999年,第21届国际计量大会将每年的5月20日定为“世界计量日”。
从2000年5月20日起,世界各国开始了宣传世界计量日一系列活动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在2001年OIML主席理事会上宣布,鼓励各国的国家计量机构利用5月20日世界计量日开展活动。“世界计量日”的确定,使人类对计量的认识跃上一个新的高度,也使计量对社会的影响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❸ ilac最早于哪年会议形式开始
Inter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 (ILAC) 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
1977年,由热心于实验室认可的专家和开展实验室认可工作的国家在丹麦的哥本哈根成立了有关实验室认可工作的国际论坛--国际实验室认可会议(简称 ILAC),其宗旨是实现实验室检测和校准结果的国际互认,提供
有关实验室认可方面的基本信息并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ILAC定期召开会议,1977~1984年间每年举行一次,1984年以后改为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会议参加者主要是那些已开展实验室认可活动的国家和对实验室认可感兴趣的国家,此外还有ISO、
IEC、 BIPM(国际计量局)。 OILM(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等国际组织代表与会。
❹ 谁有DECT的资料
一、前言
1.1 计量的意义和作用
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认识自然、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而自然界的一切现象或物质,是通过一定的“量”来描述和体现的。也就是说:“量是现象、物体或物质可定性区别和定量确定的一种属性。”因此,要认识大千世界和造福人类,就必须对各种“量”进行分析确认,既要区分量的性质,又要确定其量值。计量正是达到这种目的的重要手段之一。
计量是关于测量的科学,是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和与国际一致的科学和管理活动。实际上,人类在科学研究、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每时每刻都离不开计量。众所周知,尺子、秤、电表、秒表、煤气表都是用于计量的,计量已经渗透到了人类工作、学习、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们在不知不觉当中,应用和享用了计量知识和技术。计量与国民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各个领域息息相关,无论是人类的衣食住行、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研究,还是国内外贸易,处处都离不开计量。现代计量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技术基础。此外,大量的事实证明,物理学上的许多重要发展,都是在精密计量测试的基础上取得的。而许多国防尖端技术的突破,也和计量测试分不开。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将科学技术和计量的关系概括为一句话:“科技要发展,计量须先行”。
俄国科学家门捷列夫说过:“没有测量,就没有科学。”我国着名的两院院士王大珩说:“计量学是提高物理量量化精确度的科学,是物理的基础和前沿”。因此说,计量属于基础科学,没有计量,科学技术就无从谈起。历史的进程充分证明,计量技术发展缓慢,就会严重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从而阻碍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1.2计量的对象及发展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计量的对象主要是物理量,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逐渐扩展到工程量、化学量、生理量,甚至心理量。在生物工程、医学工程、环保、信息、航天和软件等方面一些高新技术领域的专业计量测试,也正在逐渐形成和不断加强。例如,在生物工程方面,人们希望从蛋白质的控制中了解生命的本质及其生理、生物化学、分子遗传等知识,并且正在对构成蛋白质生产的核糖核酸的15万个标志进行测试和编排。同时,以DNA计算机为首的生物计算机,将为解决当前硅芯片集成器件的计算机处理能力接近极限的难题,提供理想的方案。这时的计量已进入微观领域。
历史上三次大的技术革命,充分依靠了计量,也推动了计量本身的发展。蒸汽机的诞生,给工业带来了第一次技术革命,力学计量、热工计量和几何量计量在这一期间有了迅速的发展。以电的产生和应用为基本标志的第二次技术革命,更加推动了社会生产的发展。电磁计量、无线电计量、温度计量、几何量计量、热辐射计量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同时,也把计量从宏观世界带入微观世界。随着量子力学、核物理学的创立和发展,电离辐射计量逐渐形成。核能及化工等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导致了第三次技术革命。在这个时期,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的发展更加迅速.原子能、化工、半导体、电子计算机、超导、激光、遥感、宇航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使计量日趋现代化,由经典计量进入量子计量的新阶段,计量由宏观实物基准逐步向自然(量子)基准过渡。新的米定义和原子频标的建立,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长度和频率的精密测定,促进了现代科技的发展。因为光速的测定、原子光谱的超精细结构的探测、航海、航天、遥感、激光等许多科技领域,都是以频率和长度的精密计量为重要基础的。 现在人们所谓的第四次技术革命,是信息技术和能源技术的革命,是以微电子学和计算机为先导的。许多高科技产业,都必须以精密计量为基础。目前的计量,早已不再停留在以往度量衡的基础上,而是形成了一门独立的学科——计量学,涉及长度、温度、力学、电磁学、无线电、时间频率、光学、电离辐射、声学和化学等各种专业,即所谓的十大计量。
1.3 《计量法》的实施
我国是具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是世界上计量发展最早、最有成效的国家之一。早在2000多年前就形成了比较完整、先进的计量制度。计量,过去在我国称为“度量衡”,其含义是关于长度、容积和质量的计量,所用的主要测量器具为尺、斗、秤。从秦始皇统一“度量衡”的时代至大约200年前,我国的计量技术一直处于先进行列。但是,从鸦片战争到新中国成立前的约一百年间,由于内忧外患、战争连年不断,整个社会处于动荡不定的状态,导致了科技水平包括计量水平的停滞不前甚至倒退。到1949年,仅长度测量,就有英制、日制、俄制、米制、营造尺等多种单位制并存,全国量值处于混乱之中。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非常关注计量事业的发展。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计量制度,1959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以当时的公制即后来的国际单位制,为国家基本计量制度。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与此同时,在1985年我国还加入了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这标志着中国的计量工作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计量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完备,并已经与国际法制计量接轨。
1.4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建立、职责及其任务
国际单位制的7个基本量是长度、质量、时间、电流、热力学温度、物质的量、发光强度,它们的单位分别是米、千克、秒、安培、开尔文、摩尔、坎德拉。主要导出量是由基本量的关系函数得出,基本量和导出量就像共生于一棵大树上的枝干,共同构成计量科学体系。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计量工作有了迅速发展。1955年成立了国家计量局和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计量院)。作为国家级的计量科学研究中心和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计量院自始至终是全国量值溯源的源头,是国家级法定计量机构,是中国计量技术工作的核心。
计量院承担的主要任务:
· 研究、建立、维护国家计量基准、标准,复现单位值;进行国际比对,保证基准量值和国际一致。
· 进行计量基、标准的后续研究,利用最新科技成果,不断扩展计量基、标准的量程、频段,提高准确度和自动化程度。
· 开展测量理论、量值传递方法的研究,以及共性、基础性、关键性测量技术的研究。
· 实施量值传递工作,组织进行国内重要实验室的量值比对,保证全国量值的统一。
· 根据科学技术、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新领域计量技术的研究。
· 承担国家计量认证、技术考核、各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等技术管理;国产及进口计量器具的定型鉴定和型式批准的技术工作;进出口贸易中计量仲裁的技术保证;质量认证、实验室评审的技术工作。
培养具备高素质和较强科研能力的计量队伍,建立并不断完善计量院质量体系,严格把好计量证书质量,提高为广大客户服务的能力,是计量院从建立到发展至今一贯坚持和努力的目标。
对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掌握计量基础知识;鼓励具备一定科研能力的人员进行继续深造,去国内大学或国外的计量机构进行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在本院不定期、多形式举办英语、网络编程、技术法规编写等各种培训班。目前计量院现有技术人员中,硕士以上学历的占近20%。
1999年计量院依据ISO/IEC 17025:1999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和国家计量院计量基标准及证书互认协议(MRA)的要求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并启动运行。计量院的质量体系的结构如图2所示,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它符合ISO/IEC 17025:1999的要求,并包含其全部质量要素。
1999年计量院通过了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组织的校准和检测实验室现场评审,通过校准项目127项目,检测项目23项,共150项。2000年通过了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对计量院校准和检测实验室增项现场评审。2003年5月计量院完成了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组织的从导则25到ISO/IEC 17025:1999的转换,并顺利完成了监督评审和扩项工作。2004年9月,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复评审。到目前为止,计量院能够对外开展校准407项,检测208项。实验室认可项目数随时间变化如图3所示,实验室认可项目覆盖长度、热工、力学、电学、无线电、光学、电离辐射与医学、工程光学、工程技术等各个领域,为社会各界提供校准检测服务,保证了全国量值的准确统一。
随着校准市场的不断发展,为了更全面地服务客户,1998年计量院在原有的检定、测试基础上,增加了校准项目。同时根据ISO/IEC 17025:1999的要求,对所有的证书从格式、内容、安全等方面进行充分考虑,经历了1999、2001、2002、2004不同版本的修改。目前,基本形成了检定、检定结果通知书、校准(中、英、中英文)、测试(中、英)、检测报告等8种格式新版证书。该版本证书具有信息量全、防伪功能强、对检定周期描述严谨、敬告客户内容和方式独特、证书风格新颖等特点。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不仅为广大客户所认可,而且作为许多省级技术机构参照的样板证书样式。
2003年6月1日,计量院的仪器收发大厅正式启用,与之相配套的仪器收发软件也开始运行。新软件从“方便客户、简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尽量减少检定员的工作量”的角度出发。客户只需将仪器送到收发大厅,其送检信息一经录入,相关人员可多次调用。软件充分利用数据库和网络技术,对录入信息进行分析、组合,自动生成证书第一页的内容,对送检的计量仪器/器具的检测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全院公布。该软件具有强大的统计、查询、图表等功能,为加强计量院过程管理与提高服务质量提供了必要的第一手基本材料。
二、法制计量
计量的内容和含义十分广泛,而法制计量是计量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对于工农业生产、国防科技和人民生活都是必不可少且至关重要的。计量院作为国家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在《计量法》实施20年的时间里,建立并不断改进计量基标准;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增强国际地位;开展强制检定,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承担计量标准考核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试验任务。
2.1 计量基标准
国家计量基准,是为定义、复现单位的量的测量系统,是国家统一单位量值的依据,是国中之宝。虽然从秦始皇开始就统一了度量衡,但是1949年前,尚未有一件实物基准原器—基准器用于统一量值。我国的现代基准研制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末,1961年在国家科委的领导下,计量院研制成功了第一项表面粗糙度国家计量基准。至1998年,国家正式批准了11个国家级的计量研究机构研制的191项高精密测量系统作为计量基准。这些基准为我国实施计量法制管理,统一全国计量单位量值,开展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和发展现代国防建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计量院作为全国最高的计量科学研究中心,经过几代计量科技工作者的艰苦奋斗和刻苦钻研,完成了大批有水平的科研项目,研究建立了最初的国家基准、标准。此后,面对社会发展提出的新需求,不停息地追赶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的步伐,追赶世界高新技术发展的潮流,研究水平不断提高,计量基准、标准的数量和覆盖面不断扩大,在国际上的地位也不断上升。我国绝大部分的基准、副基准和国家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都诞生和保存在这里。配合国家《计量法》的实施,在20年里,计量院利用这些基准、标准进行量值传递工作,保证了国内量值的统一可靠和与国际量值的一致。
从1991年至今,计量基准、标准中参与技术改造的约109项,其中部分计量基标准经改造后取得了非常好的结果,测量范围、测量精度等均有了很大的提高。
(1) 水三相点瓶
水三相点是热力学温度的唯一基准点,也是ITS-90国际温标重要的定义固定点。它在热力学温度测量、国际温标复现以及实际温度测量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强对水三相点的深入研究,近几年来,计量院建立了一套新的高质量水三相点容器制作系统,研制出一系列不同结构、尺寸的高质量水三相点容器。在此基础上,研究了冰桥、环境、水源、冻制方法、水的纯化等因素对水三相点温度的影响。这些理论、实验研究提高了水三相点的复现水平,填补了国内研究的空白。新研制的水三相点容器参加了国际计量局组织的水三相点容器国际关键比对(CCT-K7)。技术指标中复现性优于0.03mK, 扩展不确定度为0.16mK(k=2.69,p=0.99)。
(2) 耦合腔互易法声学基准
计量院的耦合腔互易法声压基准建立于1965年, 1990年之前对基准进行了技术改造,使1英寸实验室标准电容传声器在50Hz-2000Hz的校准精度提高到0.05dB(K=3)。2000年对基准再次进行技术改造后,使基准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际标准的要求,同时使复杂的互易校准实现了操作自动化。2002年7月该基准参加了超声功率国际关键量比对(CCAUV.U-k1),比对结果十分理想。2003年3月参加了空气声压(31.5Hz~31.5kHz)国际关键量的比对(CCAUV.A-K3)。
(3) 20MN基准测力机
力学处测力室是计量院建立最早的实验室之一。该实验室研制并保存的20MN基准测力机是目前国内最大的超重型精密力值计量装置。它首次把静压润滑技术应用于单缸结构的工作缸塞系统中,制造技术难度大,全部零件实现国产化。1990年通过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1992年被批准为大力值国家基准,1996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它的应用为大型工程项目科研与技术开发提供了精密的测试手段,提高了对工程结构和高层建筑安全受力状态的检测水平,也为航空航天技术总体精度的提高创造了必要条件。其力值准确度优于1×10-4 ,力值变动度优于1×10-4 ,灵敏限优于2×10-5 。
1990年10月,计量院与日本NRLM进行大力值比对。中日两台20MN基准机力值比对的结果一致性约在1×10-4,我国的20MN基准机力值波动度处于10-5 量级,优于日本20MN机一个数量级,充分显示了静压润滑工作缸塞系统的优良性能和先进水平。
(4) 单相工频电能
单相工频电能基准由计量院自行研制,于1990年12月通过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的鉴定。1996年7月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为国家基准,承担对全国0.01级及以上的电能表的校准、检测和量值传递工作。
它采用独创的双桥功率比较仪技术,主要设备包括一台双桥功率比较仪和一套电流电压互感器。具有准确度高、量程宽和稳定性好等优点。该基准总不确定度为15×10-6(k=3),处于国际领先水平。1992年获院科技进步一等奖,技术监督局科技进步二等奖,1993年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1996年计量院对该基准实验室进行了恒温改造,使实验室全年温度基本满足要求,同时,还购进15对装置中需要的热电偶,以保证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正常运行。
1998年至2000年参加了CCEM组织、NIST为主导实验室的国际比对,取得了很好的测量结果,与美国、德国和加拿大处于同一水平。
(5) 脉冲波形参数基准
脉冲波形参数包括:脉冲幅度、上升时间、过冲、预冲、顶部不平度、阻尼振荡、下垂、脉冲宽度、周期、三角波线性等。传统的方法是通过操作人员目测屏幕上的波形,不仅受眼睛分辨力、示波器线性、屏幕聚焦、噪声的影响,更受波形本身失真程度影响,测量精度低。计量院1986年自行研制成功的脉冲波形参数基准,该基准主要由高质量宽频带取样示波器和高速脉冲源及带有数据采集的计算机系统组成。承担全国脉冲仪器的量值传递工作。该系统具有功能强、测试软件丰富、性能稳定可靠、自动化程度高、设计思想先进、有高的性能投资比等特点,在脉冲参数自动测试领域中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在我国脉冲计量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1989年7月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
1996年~1998年对本系统进行了技术改造,重新研制了数据采集箱,更换计算机系统,重新编写测试软件,改进了示波器校准系统,大大提高了检测能力和数据处理的效率。目前基准的技术指标为:脉冲幅度:10mV~200V;测量不确定度0.05%;脉冲上升时间:25ps~1ns;测量不确定度:1%+5ps 。
随着数字电子技术的发展,需要对更高速的脉冲信号进行计量,脉冲参数的发展朝着高速化,信息化的方向努力发展。脉冲参数组目前与北京工业大学合作研究的“基于NTN技术的新脉冲波形国家基准建立的研究”,该课题可将现有上升时间21ps的脉冲波形参数国家基准提高7ps。
(6) 光谱辐射照度、辐射亮度基准
该项基准装置为计量院1975年自行研制,1986年被国家计量局批准为国家基准。1978年获得全国科技大会奖,1990年获得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进步二等奖。整套基准装置使用方便,性能稳定可靠。二十多年来该项基准为我国的光谱辐射亮度和照度测量提供了最高计量标准,是国家光学计量中的重要基准之一,也是国际计量局(BIPM)确定的国际关键比对项目。光谱辐射亮度和照度的测量广泛应用于光电子、航空航天、国防、照明工程、遥感及医疗卫生等领域,具有重大社会效益。
该项基准装置先后进行了两次技术改造。改造后的基准装置,将高温黑体的高端工作温度扩展至3200K,为光谱辐射度测量提供了更强的短波紫外信号;针对探测器系统的紫外和近红外波段灵敏度低的缺点,采用紫敏型光电倍增管R3896和大面积2mm×10mm制冷型PbS探测器;针对交流式光电高温计引出的较大的测温误差的现状,采用直流光电高温计和温度标准灯,利用单色亮度比较法进行温标延伸,与以前的温度测量方法相比,改善了测温不确定度。
1990年和2001年两次代表我国参加CCPR组织的十几个国家参加的光谱辐射照度国际比对。1990年的比对结果表明我国的光谱辐射度测量总体上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尤其是可见范围的光谱辐射照度测量水平居国际领先。2001年的国际比对正在进行中。
2.2 国际交流与合作
(1) 签署MRA
为顺应WTO提出的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要求,1999年10月14日在法国巴黎国际计量局(BIPM)召开的一次会议上,38个米制公约成员国国家计量院的院长和2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共同签署了《国家计量基、标准和国家计量院颁发的校准和测量证书互认协议》(简称“互认协议”—MRA)。MRA由国际米制公约组织授权,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起草,国际计量局(BIPM)为主协调人。计量院院长潘必卿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代表中国签署了MRA协议。MRA协议的过渡期为4年,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MRA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开放、透明的综合性计量体系,向世界各地用户提供可靠的关于各国国家计量基标准可比性的定量信息,以期为政府和其他各方在签署国际贸易、商业和法务方面的协议提供技术基础。核心内容是在BIPM的主持下,由CIPM的10个咨询委员会(CCs)负责,并由各区域计量组织(RMOs)配合,有计划地开展以米制成员国计量院为主体的计量基标准的国际比对,包括关键比对和辅助比对,从而给出各国基标准的等效性。
签署MRA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对外开放,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和国际贸易,同时,提高了计量院校准与测量证书的权威性和“含金量”。另一方面,MRA的签署对我国计量基标准的建立、改造及正常维护提出了严格要求,对我国计量技术机构的实验环境、管理制度、人员素质及资源配置等质量体系的运行提出了高标准和新要求。
(2) 签署其它互认协议
中荷互认
1999年计量院质量称重实验室代表计量院与荷兰国家计量院就非自动衡器试验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双方技术人员进行了技术培训及交流,协调了双方的试验方法,商讨确定了互认协议的内容。1999年11月3日,在深圳签署了中荷非自动衡器型式试验结果互相承认协议。中荷非自动衡器型式试验报告的互相承认,避免了双方非自动衡器在进入对方国家市场前的重复型式试验,为促进我国非自动衡器出口欧洲创造了有利条件。
中德互认
2001年4月~8月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德国联邦物理技术研究院(PTB)非自动衡器和称重传感器型式试验报告相互承认协议”项目中,质量称重实验室和测力实验室分别作为非自动衡器和称重传感器型式试验报告互认协议的指定实验室,参加并完成了中方硬件设备、英文技术资料(包括质量手册中的院长声明、溯源体系、设备明细、操作细则等)、OIML试验报告的准备工作。同年6月计量院接受了PTB三位专家对力学处质量称重实验室和测力实验室、工程电子部的环境实验室、无线电处的电磁兼容实验室,以及中北联合实验室的现场技术评审。8月计量院派两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总局的专家小组(六人)赴德国PTB完成实验室同行的现场评审和技术文件交换 ,从而为中德互认协议的最终签署奠定了技术基础。
2001年11月1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德国总理施罗德参加的中德双方29个合作项目的签字仪式上,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宣湘司长和德国联邦物理技术研究院(PTB)的副院长Manfred Kochsiek正式签署了此项协议。中德非自动衡器和称重传感器型式试验报告互认协议的签署,有利于推动我国非自动衡器和称重传感器产品跻身欧洲市场并抢占市场份额。
型式试验报告的国际计量双边互认,适应了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同时,扩大了我国法制计量工作在国际上的影响,提高了我国计量技术机构在国际上的声誉,推动我国法制计量工作与国际接轨。
(3) 参加国际比对
MRA的第一部分是国家计量基标准之间的等效度,其技术基础是由CCs、BIPM、RMOs经过一定时间的关键比对所取得的一整套结果。由CCs或BIPM进行的关键比对称为“CIPM关键比对”,由RMOs进行的关键比对称为“RMO关键比对”。
由CIPM关键比对得出的参考值,被称为“关键比对参考值”。所谓“计量基标准等效度”,意指这些基标准和关键比对参考值的一致程度。每个国家计量基标准的等效度,可用两值来定量表示:与关键比对参考值的偏差;以及该偏差的不确定度(置信水准为95%)。两个国家计量基标准之间的等效度,则用它们与参考值偏差的差以及该差的不确定度来表示(置信水准为95%)。
关键比对的实施方案如图6所示。中间的大圈为CCs和BIPM主持或实施的比对,周围的小圈为各区域计量组织主持或实施的比对,此外,大小圈四周还有一些与参加国际或区域关键比对的计量院的直接的双边比对。
计量院从1999年签署互认协议以来,便积极参加由CIPM和BIPM组织的关键量的比对。到目前为止,参加完成了62项关键比对(不含标准物质),其它双边或多边比对2项。 其中有些比对结果非常好,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如2004年底完成的100Ω的量子化霍尔电阻比对(CCEM-K10)中,Draft A结果显示,仅有中国计量院(NIM)、德国计量院(PTB)、美国计量院(NIST)的测量结果落在了平均线上,为提高我国在国际计量领域的地位提供了有力的证明。
(4) 参加区域比对
RMO关键比对的结果,是通过一些计量院既参加CIPM比对又参加RMO比对,而和CIPM关键比对所建立的参考值联系起来。比对数据的不确定度,是依据参加两种比对的计量院的数量以及这些计量院所报告的结果的质量来传播的。RMO关键比对的目的,是使CIPM关键比对建立起来的计量等效度,扩大到更多的NMIs,包括那些国际计量大会(CGPM)附属成员或经济体的NMIs。
作为亚太计量组织(APMP)的重要成员之一,积极参加区域之间的比对,支持亚太地区计量的发展也是计量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多年来,计量院在参加国际关键比对的基础上积极参加区域比对,截至2004年,共参加APMP关键比对10项,区域内的双边和多边比对9项。
(5)举办发展中国家计量技术培训班
从1990年至今,计量院已经承办了11届发展中国家计量技术培训班,为越南、马来西亚、蒙古、泰国、菲律宾等众多发展中国家培养了涉及长度、热工、力学、电磁等各个专业的计量人员近300人。通过举办“发展中国家计量技术培训班”,加深了他们对计量院的了解。培训期间分别与新加坡、马来西亚、土耳其等国家签订协议10余项,合作和研发项目10余项。此外还多次被邀请到国外举办培训班,学员共计100余人。
通过举办发展中国家计量技术培训班,为伊朗、越南、朝鲜、蒙古等国家计量院的有关计量基准,如电池、电阻、标准电容、功能表、硬度块、测力计、高温温度灯、功率计等提供了便利的溯源途径;同时量子部还携带仪器协助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韩国等国家测量当地的绝对重力加速度值;1994年到1996年期间计量院协助马来西亚国家计量院建立了高温基准、标准等装置,形成了初具规模的高温实验室。通过该培训班的交流,提高了计量院在发展中国家中的信誉和知名度,同时为促进发展中国家计量事业的向前发展做出了贡献。
2.3 强制检定
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几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最常见的如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等。配合《计量法》的实施,计量院在电能表检定和 “医用三源”的检定方面实行从严把关和提高自身计量水平相结合,为保证国家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减少商贸等各种领域的纠纷,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随着人们对健康日趋关心,先进的医疗设备发展迅速,愈来愈多的测量方法和计量器具被应用于医疗和保健,从而形成了“医疗计量”分支,它涉及温度、压力、质量、超声、电离辐射、生物力学、脑电流、血液成份、心电脑监护等有关参量的测量、分析及监控。在我国的强制计量器具中医用计量器具占
❺ 国际度量衡局的介绍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rganisation Internationale de Metrologie Legale-OIML)是一个从事法制计量工作的政府间组织。1955年10月12日根据美国、联邦德国等24个国家在巴黎签署的《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公约》成立。它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国际法制计量大会(CGML),一般每四年召开一次。领导和咨询机构是法制计量委员会(CIML),每两年召开一次。常设机构是国际法制计量局(BIML),局址设在法国巴黎。CIML由每个成员国的一名代表组成。这些代表由其本国政府指定,必须是主管计量器具部门的在职官员,或者是在法制计量部门担任正式职务者。
❻ 国际上有哪些标准组织
国际标准化组织是当今世界最大的最权威标准化机构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国际电信联盟
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委员会和欧洲电信标准协会
国际计量局(BIPM)
国际人造纤维标准化局(BISFA)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关税合作理事会(CCC/CCD)
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
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CCITT)
国际电气设备合格认证委员会(CEE)
国际照明委员会(CIE)
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R)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AIEA)
国际民航组织(ICAO/OACI)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CIPR)
国际辐射单位和测量委员会(ICRU)
国际制酪业联合会(IDF/FIL)
国际图书馆协会与学会联合会(IFLA)
国际制冷学会(IIR/IIF)
国际劳工组织(ILO/OIT)
国际海事组织(IMO/OMI)
国际橄榄油理事会(IOOC/COI)
国际兽疫防治局(OIE)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
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IWO/OIV)
国际铁路联盟(UIC)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
世界卫生组织(WHO/OMS)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OMPI)
未列入《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KWIC Index)》的国际组织:
国际电信联盟(ITU)
万国邮政联盟(UPU)
联合国粮农组织(UNFAO)
国际羊毛局(IWS)
国际焊接学会(IIW)
国际棉花咨询委员会(ICAC)
国际电影技术协会联合会(UNIATEC)
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
国际半导体设备和材料组织(SEMI)
区域性组织如: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
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
欧洲广播联盟(EBU)
亚洲大洋州开放系统互连研讨会(AOW)
亚洲电子数据交换理事会(ASEB)
世界技术经济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如:
美国国家标准(ANSI)
德国国家标准(DIN)
英国国家标准(BS)
日本工业标准(JIS)
法国国家标准(NF)
俄罗斯国家标准(ΓOCTP)
瑞士国家标准(SNV)
瑞典国家标准(SIS)
意大利国家标准(UNI)
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如:
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标准(ASTM)
美国石油学会标准(API)
英国石油学会标准(IP)
美国军用标准(MIL)
美国保险商试验所安全标准(UL)
美国电气制造商协会标准(NEMA)
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标准(ASME)
美国电影电视工程师协会标准(SMPTE)
英国劳氏船级社《船舶入级规范和条例》(LR)
❼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组织公约
本公约缔约国,希望在国际范围内解决使用计量器具中存在的技术与管理问题,认识到为达到此目的而努力协调的重要性,兹商定建立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并决定如下: 第一条
成立国际法制计量组织
本组织的宗旨是:
1.成立一个文献和情报中心,一方面搜集从事检验与监督受某项法规管理或可能管理的计量器具的各种国家机构的文献与情报;另一方面,搜集关于上述计量器具的设计、制造和使用方面的文献和情报;
2.翻译和编辑各国对计量器具及使用的现行法律规定文本,附上根据这些国家的宪法与行政法规所作的一切说明,这些说明是全面理解这些规定所需要的;
3.确定法制计量的一般原则;
4.为达到统一方法和规程的目的,研究法制计量的立法和规程问题,而此问题的解决是符合国际利益的;
5.制定计量器具及其使用的典型法律与法规草案;
6.拟定计量器具的典型检验监督机构的具体组织计划;
7.规定计量器具应具备的必要与充分的特性及质量,以便使它们能得到成员国的批准,并能在国际范围内推广使用;
8.促进本组织各成员国的计量部门或主管法制计量的其它部门之间的联系。 第二条
本公约缔约国均为法制计量组织的成员。
第三条
本组织设下述机构:
——国际法制计量大会,
——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
——国际法制计量局,
分述如下:
国际法制计量大会
第四条
大会宗旨:
1.研究有关本组织宗旨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作出一切决议;
2.确保建立领导机构,负责执行本组织各项工作;
3.研究和批准依照本公约成立的各法制计量机构在其工作结束时提出的报告。
凡涉及个别国家特有的立法与行政的问题,除该国明确要求外,一律不属本大会管辖之列。
第五条
本公约缔约国家均以成员国身份参加大会,按第七条之规定,派代表出席大会,并履行本公约规定的义务。
除成员国外,属下述情况者,可以作为通讯成员参加大会:
1.不能或还不希望参加本公约的国家或地区;
2.与本组织活动有联系的国际组织。
通讯成员不派代表出席大会,但可派只有发言权的观察员出席大会。他们不必象成员国那样缴纳会费,但应交纳他们要求提供服务的费用及本组织出版物的订购费。
第六条
成员国有义务向大会提供他们掌握的、并认为能使本组织顺利完成其任务的全部文献。
第七条
成员国最多可委派3名正式代表出席大会会议。其中1名应尽可能是该国计量机构或其它主管法制计量部门的在职官员。
3名代表中仅有1人有表决权。
代表不必持有《全权证书》,但在非常情况下,应委员会的要求讨论特定问题时除外。
每个国家承担其代表团参加会议的费用。
不是由本国政府指派的委员会委员,有权参加大会会议,并有发言权。
第八条
大会决定为谋求按成员国在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共同行动所要提出的建议。
只有当出席大会成员国数至少等于成员国总数2/3,有效票数至少为出席大会成员国的4/5,而投赞成票者至少为有效票数的4/5时,大会决议方可实施。
弃权票、空白票和废票,均不算有效票。
决议将立即通报成员国,以便各国报导、研究和推荐。
各成员国有尽可能执行这些决议的道义义务。
但是,有关大会、委员会、局的组织、管理、行政和内部条例和一切类似问题的一切表决,绝大多数通过,方可使决议立即生效,出席成员国的起码数目和有效票的票数与以上所述相同。在赞成票与反对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担任主席的成员国代表的表决票起决定性作用。
第九条
在每届会议期间,大会选举1名主席和两名副主席,局长以秘书名义作他们的助手。
第十条
大会由委员会主席召集,至少每6年举行1次。如主席不能分身,则根据半数以上委员会委员的要求由局长召集。
大会在其工作结束时,要确定下次会议的地点和日期,或委托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
本组织的正式语言是法语。
但是,大会可以规定使用一种或几种其它语言,进行工作和讨论。
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
第十二条
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是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和执行第一条所规定的任务。
第十三条
委员会由本组织的每个成员国的1名代表组成。
这些代表均由他们本国政府指定。
代表必须是主管计量器具部门的在职官员,或者是在法制计量部门担任正式职务者。
代表一旦不符合上述条件,便不再是委员会委员,有关政府便应指派继任人。
代表应尽自己的能力为委员会工作,提供咨询,并提出建议,但不代表所在国政府或行政当局。
委员会委员当然参加大会会议,并有发言权。他们可以作为他们政府的1名代表参加大会。
主席可邀请他认为对他有帮助的任何人出席委员会会议,并有发言权。
第十四条
曾在计量科学研究或工业生产中起过作用的个人,或委员会的前委员,经委员会决定,可获荣誉委员称号。他们可以出席会议,并有发言权。
第十五条
委员会自选主席1人,第一副主席和第二副主席各1人,任期6年,并可重新当选。但是,如果他们的任期刚好在委员会的两次会议之间到期,那么任期将自行延至下次会议。
局长以秘书的名义作他们(指主席、副主席)的助手。
委员会可以把某些职权委托给主席。
主席执行委员会委托的任务,并代替委员会作出紧急决定。主席将这些决定通知委员会委员,并在最短期限内向他们汇报。
在可能出现委员会和有关的组织共同关心的问题时,主席代表委员会与这些组织联系。
在主席缺席、无法分身、停职、辞职或逝世的情况下,由第一副主席代理。
第十六条
委员会由主席召集开会,至少每两年开会1次。如主席不能分身,则由局长根据半数以上委员的要求召集。
除特殊情况外,正常会议在局的所在国举行。
然而了解情况的会议可在任何成员国的领土上举行。
第十七条
因故未能出席委员会的委员,可以委托他们的一位同事作为他们的代表代行投票。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委员除自己的票外,代投的票不得超过两张。
只有当出席者和被代表者的人数不少于委员会委员人数的3/4,而且草案至少得到4/5的有效票的赞成票时,决议才是有效的。有效票的数目应该至少为会议的出席者和被代表者的人数的4/5。
弃权票、空白票或废票均不算有效票。
在闭会期间,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委员会可以以通讯方式议决。
以此种方式作出的决议,只有在全体委员发表了意见,决议获得有效票的一致赞同,而且有效票至少等于委员人数的2/3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
弃权票、空白票或废票均不算作有效票。在主席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即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委员会把专门研究、试验研究及实验室工作委托给成员国的主管机构进行,但需事先同它们达成正式协议。如果这些任务需要某些费用,则协议需规定本组织承担费用的比例。
局长负责协调和汇总整个工作。
委员会可以将某些任务永久或临时委托给工作组或技术与法律专家,他们将遵照委员会规定的方式工作。如果这些任务需要某些报酬或津贴,委员会将确定其金额。
局长担负这些工作组或专家组的秘书处工作。
国际法制计量局
第十九条
国际法制计量局在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确保大会和委员会工作的进行。
局负责筹备大会和委员会会议,负责建立这些机构中各委员间的联系,并保持同成员国或通讯成员及其有关机构的联系。
局还负责执行第一条规定的研究与工作任务,整理会议纪要和编辑免费寄给成员的公报。
局将组建第一条规定的文献和情报中心。
委员会和局负责执行大会的各项决议。
局既不从事试验研究,也不进行实验工作。但是,为了对某些仪器的工作和结构方式进行研究,它可以设置具有适当装备的示范表演厅。
第二十条
局的行政机构设在法国。
第二十一条
局的人员包括由委员会任命的1名局长和数名合作者,以及由局长招聘的数名固定或临时雇员或工作人员。
局的人员及第十八条所指的专家(如有专家的话),均享有报酬。他们领取报酬、工资或津贴,其金额由委员会规定。
关于局长、合作者、雇员或工作人员的地位,尤其是有关招聘、工作、惩戒及退休的条件,均由委员会确定。
除了由委员会指派的合作者需经委员会作出决定宣布其任命、解雇或罢免外,局的工作人员和雇员的任命、解雇或罢免均由局长宣布。
第二十二条
局长在委员会的监督和指示下负责局的工作,他向委员会负责,并应在每次常务会上向委员会提出管理工作报告。
局长接受收入,作预算,支配和发放人员及器材的所有开支,掌管财务基金。
第二十三条
成员国政府声明:承认局为公益机构,局具有法人地位,而且一般来说,局享有每个成员国现行法律通常给予政府间组织的特权和方便。 第二十四条
大会应为两届会议之间的财政期决定如下事项:
——决定支付本组织办公开支所必须的经费总额;
——决定为了应付必须的特别开支,和为了保证在收入不足的情况下,能执行预算的年度拨款金额。
经费以金法郎计算。金法郎与法国法郎的比值以法兰西银行标出的比值为准。
在财政期内,如果委员会认为,为了履行本组织的任务,或应付经济条件变化而必须增加经费,委员会可要求成员国增加。
如果在财政期满期之时,大会尚未召开或者如果大会未能有效地审议,那么财政期可延至下届有效的会议。原来同意的经费依延长的时间长短按比例增加。
在财政期中,委员会在已同意的经费范围内,确定关于闭会期间各预算年度的办公费用总额。委员会监督可动用资金的存放。
如果在预算年度满期未召开委员会会议,或者如果委员会未能有效地审议,主席和局长可决定将到期的年度的全部或部分预算续展至下届有效的会议。
第二十五条
局长授权支配并以其个人权利清付本组织的办公开支。
局长只有在征得委员会主席的同意之后才可以:
——清付特别开支;
——从储备金中提取为确保在收入不足的情况下执行预算必需的经费。
在整个财政期内仍可使用预算结余。
局长必须将预算管理情况呈报委员会,委员会在每次会议上进行审查。
大会确定预算结余的用途。结余款项可以用来削减成员国的会费,或用于补充储备金。
第二十六条
本组织的经费来源如下:
1.成员国的年会费
某一财政期的会费总额,按着大会同意的经费金额确定,并考虑到下列第2和第5款的估计收入。
为了确定各成员国的会费额,成员国按本国及其代表的领地的人口总数分为四级:
1级——人口在1千万以下的;
2级——人口在1千万以上(不包括1千万)4千万以内的(包括4千万);
3级——人口在4千万以上(不包括4千万)1亿以内的(包括1亿);
4级——人口为1亿以上的。
计算人口数时,把不满百万整数的零头舍去。
当一个国家使用计量器具的程度明显地低于平均状态时,该国可以申请将它列入比按其人口数确定的级别低一级的级别。
根据这些级别,各国会费份数按1、2、4、8的比例计算。
一个成员国的会费份额,按财政期包括的所有年份平分来确定该国的年度会费。
为了一开始就建立用于补偿收入波动的安全周转金,成员国同意预付一部份来年的会费,预付款与预付期限由大会确定。
如果在财政期满时,大会尚未召开,或者大会未能有效地审议,那么年会费按同样的比率延至大会的下次有效会议;
2.出售刊物的收入和向通讯会员提供服务的收入;
3.存放金库资金的收入;
4.本财政期的会费和新参加国的入会费,重新入会的成员国的追交会费和入会费,在中断缴费后重新缴纳会费的成员国补交的会费;
5.补贴、募捐、赠款或馈赠及其它收入。
为了支付一些专门工作的费用,某些成员国可拨给特别补贴。该补贴不包括在总预算内,将另列专帐。
年会费以金法郎计算。年会费用法国法郎或一切可兑换的外汇交付。金法郎与法国法郎的比值按法兰西银行标出的比值计算。兑换率按付款当天的兑换率计算。
年会费应于年初交付给局长。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将根据上述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六条的总的规定,制定一项财政条例。
第二十八条
在第二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某个财政期内成为本组织成员的国家,受到本条款的约束,直至本期期满。它从加入组织开始,就要承担同其它成员国一样的义务。
一个新成员国即成为本组织财产的共同所有者。因此,必须缴纳大会规定的入会费。
新成员国的年会费将从交存参加或批准证书之年的下1年1月1日起计算。当年付款将只交年会费按12个月均分的剩余月份应付的会费。这种付款将不改变当年其它成员国的会费。
第二十九条
任一成员国连续3年不交会费,就被视为勒令退会,并从成员国名册上除名。
但是,某些处于财政困难时期暂时不能履行义务的成员国的情况,将由大会予以审查,在某些状况下,大会可以给予它们缓期或减免。
因一成员国除名而造成的收入不足,可以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从建立的储备金中提取一部分来补偿。
自愿退会的成员国和勒令退会的成员国,均丧失共有本组织全部财产的一切权利。
第三十条
已自愿退会的成员国,只需提出申请,便可再重新加入。但退出5年以上者,若重新申请加入,则被视为新成员国,还应交纳入会费。
勒令退出的成员国只要提出申请亦可重新加入本组织,但以清付除名之时尚未交付的会费为条件。这些追缴的会费以其重新加入之前各年的会费为基础计算。然后该国将被视为一个新成员国,但在计算入会费时应按大会规定的比例考虑到它以前缴纳的会费。
第三十一条
在本组织解散时,将遵循直至解散时一直缴纳会费的成员国所通过的所有决议,并尊重与在职人员或退休人员的契约,根据成员国过去缴纳会费总额,把资产按比例分配给他们。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在1955年12月31日以前由各国在法兰西共和国外交部签字。
本公约需经批准。
批准书将交存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由它将此交存日期通知各个签字国。
第三十三条
没有在公约上签字的国家,可在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期限满期后参加公约。
参加文书将交存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由它把交存日期通知所有签字国和参加国政府。
第三十四条
在交存第16个批准文书或参加文书30天后,本公约方可生效。
对于在此日期之后批准或参加本公约的每个国家来说,本公约将在它交存批准或参加文书30天之后生效。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将把此公约生效日期通知每个缔约国。
第三十五条
在签字、批准时或其它任何时候,任何国家都可以以致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的通知书声明,本公约适用于它在国际上所代表的全部或部分领地。
本公约自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收到通知后的第30天后,便适用于通知书指定的领地。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将把此通知书转交其它各国政府。
第三十六条
本公约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12年。
本公约此后将在未宣告废除它的缔约国之间继续有效6年,并如此连续下去,但宣告废除需在期限满期之前至少6个月为之。
宣告废除应书面通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并由它通知各缔约国。
第三十七条
本组织可经大会作出决议解散之,但在表决时,代表们需持有作此决议的《全权证书》。
第三十八条
如果本公约的缔约国减少到不足16个,大会应就是否应该认为公约已失效的问题与各成员国磋商。
第三十九条
大会可以把本公约的修改案推荐给各缔约国。
任何接受修改案的缔约国应将它的接受修改案一事通知法国政府,法国政府将把收到接受通知书的情况通知其它缔约国。
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收到所有缔约国的接受通知书后3个月,修改案才能生效。当修改案为所有缔约国接受时,法兰西共和国将把修改案生效日期通知所有其它缔约国和签字国政府。
自修改案生效之日起,不接受这一修改案的任何政府不得批准本公约或参加本公约。
第四十条
本公约用法文拟定唯一的一份正本,此原件存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档案,由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把经过核对的副本发给所有签字国和参加国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