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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有哪些法律

发布时间:2022-07-29 18:53:50

‘壹’ 国际法包括哪些

国际法,从学科分类上讲,是一级学科,下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个二级学科。
一般意义上的国际法,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国际法乃是指国际公法,即“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从内容上看,现代国际法主要内容包括调整下列国家间关系的规则:
(1)领土法
(2)国际海洋法
(3)国际航空法
(4)外层空间法
(5)国际环境法
(6)外交关系法
(7)领事关系法
(8)国际条约法
(9)国际组织法
(10)国际人权法
(11)国际刑法
(12)国际争端解决法
(13)战争法
国际法的内容有不断扩张的趋势,现有的国际法制度也在不断完善,规则数量不断膨胀,细化程度不断提高。

‘贰’ 法律里面除了刑法还有哪些法律种类

中国的法律的分类有宪法、还有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法、民商法等等;对于不同的法律所涉及到的案件就会不一样,而且在遵守法律时,不仅是普通的公民,而且对于国家的工作人员也需要遵守。
法律分析
中国法律按部门法共分为七大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法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一国现存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部门法的划分主要是依据两个标准,一个是调整对象,一个是调整方法,前者是主要标准,后者是辅助标准。 划分部门法应考虑的主要原则有合目的性原则 、讲求效率原则 、适当平衡原则 、相对稳定原则。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针对一般的人或事,在较长时期内,在全国范围普遍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一般而言,特别法的效力优于普通法,不管是什么类型的法条,公民们都需要严格的遵守,这样自己才不会承担法律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叁’ 世界两大主要法律体系

法律分析:一、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1896 年,德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以后为一些国家所仿效。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一德意志法系。属于这个法系的除法国、德国两国外,还有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非、拉部分法语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二、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肆’ 世界五大法律体系

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有法国、德国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

中国在清末、民国时期引进西方的法律,基本是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为参照蓝本的,包括德国、日本。新中国因为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借鉴别国的法律,于是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系。但是本质上也是属于大陆法系的。

(4)国际上有哪些法律扩展阅读:

一、大陆法系的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二、英美法系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有着“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伍’ 国际法律有哪些

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是指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用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
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国际法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进行交往的行为规
范:是在平等基础上自我约束和相互制约的法律形式:是确立国家及其他国际法律主体的权
利义务基础。
国际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宗旨和原则。
②关于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本身的一些制度,例如:国际法上的国家和政府、领土、居民、
国家的基本权力义务、国家责任、国际争端的解决等。
③国际法各个相对独立的分支,例如:海洋法、国际航空法、空间法、条约法、外交领
事关系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
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故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在某种
范用或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可作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家管理和支配下的个人间以及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故国内法律关
系的主体主要是个人。
制定方式不同。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是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
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的,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
表现出水。
由于国际社会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故国家订立国际条约表
现了国家的明示协议;国家长期的交往实践中确立国际习惯法的原则及制度表现了国家的默
*国内法是由一国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订的。
拓展资料:制定方式不同。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是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
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的,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
表现出水。
由于国际社会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故国家订立国际条约表
现了国家的明示协议;国家长期的交往实践中确立国际习惯法的原则及制度表现了国家的默
*国内法是由一国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订的。

‘陆’ 世界三大基本法律是什么

以下回答摘自网络:
当代世界存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三大法系。
大陆法系: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欧洲大陆,故又有“欧陆法系”之称,与英美法系同为当今世界两大重要法系之一。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均采用大陆法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外)曾借鉴过大陆法系,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或者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伊斯兰法系是指公元7~9世纪形成的阿拉伯哈里发国家的法律,包括穆斯林宗教、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法规。又称穆斯林法、回教法。兼具宗教和道德规范性质,同伊斯兰教教义有密切联系,是每个伊斯兰教徒,即穆斯林所应遵守的基本生活准则,一般对非穆斯林不具约束力。所以又称沙里阿(Shari'a),意译为“教法”。内容极为广泛,私法比重大于公法。

‘柒’ 国际法有哪些啊

国际习惯法

‘捌’ 世界有哪三大法律体系

世界上现存的三大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

  1.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

    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

    中国在清末、民国时期引进西方的法律,基本是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为参照蓝本的,包括德国、日本。新中国因为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借鉴别国的法律,于是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系。但是本质上是属于大陆法系的。

  2.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3. 伊斯兰法系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法律的总称,是指以伊斯兰法作为基本法律制度的诸国所形成的“法律传统”、“法律家族”或“法律集团”。 又称阿拉伯法系。 包括《古兰经》、圣训教法学和阿拉伯原有习惯。《古兰经》中有许多内容涉及法律,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圣训是对《古兰经》的解释和补充,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拓展资料:

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要正确把握法系的含义,必须把法系同法律体系、法学体系、法律文件体系、法律的历史类型等概念区别开来。

1.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内部各个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也就是说,不包括国际法。而且法律部门也不同于部门法,前者包括宪法,后者一般不包括宪法。

2.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组成的有机体系。它与法系有一定联系,但又区别于法系。法学体系是一种学科体系,是一种学理分类。而法系是一种关涉传统的体系,是一种现实分类。二者都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但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与适时变化性。

3.法律文件体系可以划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与法系比较起来是一个横向分类与纵向分类的区别。

4.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历史上法的阶级本质和其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对法所进行的基本分类。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分类方法之一种。与法系比较,前者侧重时间性,后者侧重地域性;前者侧重实质特征,后者侧重形式特征。

世界五大法系_网络

‘玖’ 中国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的主要法律有哪些

中国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的主要法律有外贸体制、知识产权、行政法、外资法等领域的法律
国际法这个概念在中国国际法学界与国际法教育领域有两种理解。
第一种是广义理解,也就是教育部学科划分的依据,国际法大学科包含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个学科。
第二种是狭义理解,也就是传统理解,国际法=国际公法,
国际法和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分别是独立的学科,比如传统的经典教科书,《奥本海国际法》,中国国际法开山鼻祖周鲠生先生的教材都取名《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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