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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如何办理免税证明

发布时间:2022-08-01 18:22:52

㈠ 办理减免税证明需要提供资料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精神,对符合车船税减免有关规定且需要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审查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向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纳税人凭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享受税收优惠。
纳税人办理减免税证明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1.办理减免税证明的书面申请;
2.车船行驶证或车船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须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相应凭证等车船的基本资料;
5.公共交通车船须提供当地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或其他公交车船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6.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须提供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辆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提供的相关国际条约或协定;

㈡ 如何开具免税证明

一般都是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需要开免税证明,个体户是不需要开免税证明的,个体户符合国家免税要求就可以享受免税,税务局无权干涉,也不会打证明,因为没有打免税证明的规定,只有打纳税证明的规定。

免税指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政策,给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一种鼓励或特殊照顾。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 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我国幅员广阔,经济情况千差万别。可能因为国家经济政策的要求,需要对某些行业、企业或产品的发展给予一定的支持和鼓励;

可能因为某些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发生意外损失,需要给予特殊照顾; 也可能因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较大变化,而税法规定的税率一时又不宜于调整,需要给予特殊照顾,等等,这就需要采取减税免税措施把税法的统一性和必需的灵活性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地对待征税中的各种特殊情况。

(2)国际贸易如何办理免税证明扩展阅读:

免税行业

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居民收入不断提高,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的宏观背景下,中国免税业作为旅游产业中的高速成长版块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2011年4月20日,《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的出台助推了中国免税业实现跳跃性发展,中国免税业迎来了更加广阔的发展机遇。

1994年以来,免税业逐步走向市场化,零售网络、经营形式、购物环境、商品结构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均发生了质的飞跃,行业整体实力迅速提升,销售总额已位居世界前列。

尤其是2000年以来,受全球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出入境旅游迅速发展,机场、口岸建设升级,市内免税店的开设等因素的影响,中国免税品行业增长迅速,明显快于同期全球免税业的增长,2010 年中国免税业由上年的第22位升至全球第五。

2010年,中国免税业已遍布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的90多个机场、港口和边境口岸等地,年销售额达17.3亿美元,占全球免税业份额的4.4%。

分析认为,我国免税业的快速发展需要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首先要积极争取免税业务新政策,拓宽免税店免税业务的发展空间;积极实现产业转型,实现免税业向旅游零售业的转型升级。随着中国旅游业在全球旅游业中地位的不断上升,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免税业必将获得较大的发展空间。

2010年,对中国免税业的发展而言意味着一个新市场的开启,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正在使“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渐行渐近。由于免税品经营业务涉及免税商品的监管、国家税收的征缴、外汇管理等多方面的问题,免税品销售有着独特的经营思想和经营方式。

中国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均实行国家集中统一管理的政策,中国经营免税业务主要有国家以行政手段指定国有专业公司统一经营和政府以国际招标的方式确定中国免税业专营公司这两种方式。

境内获准的免税运营商主要有5家,分别为:中免公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日上免税行(上海)有限公司和新设立的海南省免税品经营公司。

其中只有中免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的主要机场、港口和边境口岸经营免税业务,不存在地域限制,而其他公司则作为区域性或招标试点经营的免税运营商。

虽然免税业正在欣欣向荣地发展,但基于政策的依赖性,以及业态形式相对单一,继续开发和挖掘市场潜力仍是当下的重要话题。

㈢ 有哪位能告诉进出口货物免税流程,要详细的啊!多谢!

一、出口退税登记

(一)开业登记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后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1、变更登记:出口生产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退税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注销登记:出口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须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注销登记,并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提出退税清算报告。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纳税人遗失出口退税登记证,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退税部门并登报公告声明作废,同时提出申请补发。

二、免抵退税企业认定

免抵退税企业是指经退税机关核准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实行独立核算,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其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经登记鉴定为免抵退税的企业,不论有无出口业务发生,都必须按免抵退税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退税部门对小规模纳税人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按以下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2、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办理出口退税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新办企业的认定标记为“F”类。

三、纳税申报

出口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应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国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供相应的免税申报明细。

经主管征收部门认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的出口生产企业,应购买全省统一使用的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下称退(免)税申报系统〕申报软件。

(一)免税申报信息的录入与生成

免抵退税企业在每月10日前,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并生成所属期为上个月的免税明细信息。

1、信息录入

(1)免税明细申报数据录入

免抵退税企业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的数据。录入的依据为企业所属期月份的出口销售明细账,企业应严格按销售实际发生的日期记账,若一笔出口销售对应多张出口发票,应按发票号码分开录入。为了保证录入内容的准确性,企业录入人员应掌握每笔出口销售业务的贸易性质(建议在出口销售明细账摘要栏中注明)。对于所属期内发生的、应冲减出口销售的运保佣费用录入负数,运保佣费用无法分清对应的出口货物明细时,录入的退税率一律从高。

(2)进料加工抵扣明细录入

免抵退税企业在申报所属期内,收到退税部门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或“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将证明的内容录入系统,用于向征收部门申请免抵退不予抵扣税额的抵减额。

2、生成申报表和申报数据

免抵退税企业将每月录入的免税信息按规定的格式打印申报表、生成电子数据,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一并上报征税部门。

(1)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打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打印的纸张为A4纸,打印的项目不可增加或减少,打印的内容不可更改,打印的内容若需要修改,须回到信息录入界面进行修改后,再重新打印表格,以免发生申报表内容与申报的电子数据内容不一致。

(2)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二)纳税申报

免抵退税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除了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所需提供的纳税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关免抵退资料:

四、退(免)税申报

出口生产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对收齐退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和进料加工业务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退(免)税申报。

(一) 退(免)税申报信息的录入与生成

1、退(免)税申报信息的录入

(1)退税明细信息录入

免抵退税企业对于已进行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收齐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等退税单证后,将相关信息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申报系统。退税明细申报录入的依据为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录入的外币金额为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货物离岸价格。若一张出口报关单对应多张出口发票,应在出口发票号栏中录入其中一个出口发票号码,其余的出口发票号顶格录入“关联发票号码”栏中,关联发票号码之间用“+”号相连。清算期内的退税明细申报录入,所属期一律为200213。

(2)纳税汇总表数据录入

免抵退税企业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当月的纳税数据。纳税汇总表数据录入的依据为当月纳税申报数据,其中“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不予抵扣税额”、“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三个项目根据当月的免税明细录入信息自动产生。

(3)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

免抵退税企业申报所属期内申领的进料加工手册,应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手册信息。

(4)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录入

免抵退税企业申报所属期内收到贸易性质为进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应将进口货物报关单的信息录入系统,并向退税部门申报。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进口信息,录入的依据为进口货物报关单。

2、生成退(免)税申报表和申报数据

免抵退税企业进行退(免)税申报时,将每月录入的退(免)税信息打印成表并生成电子数据。

(1)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打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信息》、《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打印的表格中,《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由申报系统自动产生,不需要录入数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信息》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中的内容若为空,则不需要打印。打印的纸张除《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为A3纸,其余都为A4纸,打印的项目不可增加或减少,打印的内容不可更改,打印的内容若需要修改,须回到信息录入界面进行修改后,再重新打印表格,以免申报表格内容与申报的电子数据内容不一致。

(2)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退税申报电子数据。若生成电子数据后,需要对数据进行修改,可以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输入需撤消的免税申报所属期,确认后进入免税数据录入环节修改数据,然后重新打印申报表和生成免税申报数据。

(二)退(免)税申报

出口生产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工作,应由该企业指定的专职办税员(有有权国税局颁发的办税员证)办理,退(免)税申报应提供相关资料、报表及电子数据。所有报表应按规定加盖企业的相关印章方为有效。

2、退税单证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所附单证包括:①出口商品专用发票;②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③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④代理出口协议或合同(副本)、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时提供)。以上单证应为原件,并按退税部门的要求装订成册。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后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等单证,并按退税部门的要求装订成册。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后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复印件的内容包括:手册封面、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预录入)、手册第一页。

五、免抵退税单证办

免抵退税企业涉及的下列单证,由各地退税部门负责办理。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免抵退税企业出口货物如果有贸易性质为进料加工的,在该笔货物进行退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证明办理流程如下: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

免抵退税企业领取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应向退税部门办理手册登记。

2、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

免抵退税企业有进料加工贸易性质的货物报关进口并拿到进口货物报关单后,应向退税部门办理进口料件明细申报。

3、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

免抵退税企业每月打印和生成退税申报数据时,如果有贸易性质为进料加工的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自动根据进料加工手册登记的计划分配率生成《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数据,企业作为退税申报的内容之一向退税部门提出免税申请。

5、进料登记手册的核销

(1)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海关核销

免抵退税企业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将手册复印。

(2)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登记

免抵退税企业手册在海关核销后,本手册项下出口货物的退税单证全部收齐,并已办理退税申报后,应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进料加工手册核销登记。

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登记步骤如下:

①录入信息;

②打印申请表;

③生成申报数据。

(3)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

企业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和对应的电子数据,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手续。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及相应电子数据;

②向海关办理核销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③间接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复印件;

④海关补税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对属于间接出口结转来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若对方结转过来的进口料件未实行免税,而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手册进行登记时,计划进口总值为0,即该本手册的计划分配率为0。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和退税明细申报照常进行。该本手册在核销时,核销项目中的“其他减少进口料件”栏,输入该本手册的全部进口料件总金额,使得该本手册的实际分配率为0。

(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1、来料加工手册登记

免抵退税企业自海关取得《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后,应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

(1)登记信息录入

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将手册相关内容录入系统。

(2)生成《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企业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选中“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按“增加”按钮,确定后根据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的信息生成《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选中“生产企业来料加工手册登记”,按“增加”按钮,确认后生成《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申报数据。

(3)申请开具《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免抵退税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对应的电子数据;

②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复印件按申请表的顺序号装订成册)、其中复印件的内容包括手册封面、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预录入)、手册第一页;

③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有关清单。

免抵退税企业涉及的下列单证,由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办理。

(三)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出具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的录入

出口企业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将遗失的货物报出口关单信息录入系统。

2、生成《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企业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栏选中需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按“增加”按钮,确定后根据录入的遗失出口报关单信息生成《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栏选中需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按“增加”按钮,确认后生成《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申报数据。

3、申请开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免抵退税企业向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并提供相关资料及电子数据:

(四)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后因故发生退运,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若企业已申报退税,可以凭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出具的《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到海关提取退运货物。

1、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信息的录入

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将退运信息录入系统。

2、生成《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

企业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在“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栏选中退运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按“增加”按钮,确定后根据录入的退运信息生成《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

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在“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的报告”栏选中退运对应的报关单,按“增加”按钮,确认后生成《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申报数据。

3、申请开具《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免抵退税企业向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出具《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并提供相关资料及电子数据。

我只知道出口的 就写上了 和进口在程序上应该没有太大区别吧,具体操作内容一定不同了,仅供参考.

㈣ 请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该如何操作

外贸出口退税详细操作流程:
1、下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10.0,生产企业安装后通过系统维护进行企业信息设置。
2、通过退税系统完成出口明细申报数据的录入、审核。
3、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在发票开票日期30天内,在“发票认证系统”或国税局进行发票信息认证。
4、通过退税系统完成进货明细申报数据的录入、审核。
5、通过系统中“数据处理”的“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和“换汇成本检查”后生成预申报数据。
6、网上预申报和察看预审反馈。
7、在申报系统中录入 单证 备案数据。
8、预审通过后,进行正式申报,把预申报数据确认到正式申报数据中。
9、打印出口明细申报表、进货明细申报表、出口退税申报汇总表各2份;并生成退税申报软盘,软盘中应该有12个文件,并在生成好的退税软盘上写上企业的名称和 海关 代码。
10、准备退税申报资料,到退税科正式申报退税;(需要在出口日期算起90天内进行正式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三、有关计算方法。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家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四、办理免、抵、退税的基本程序和所需凭证
(一)基本程序。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离境并按规定作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在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于每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税务机关应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审批、清算、检查。
(二)所需凭证。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
l.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发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中远期结汇证明
4.代理出口证明
5.增值税专用发票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五、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一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
六、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生产型出口企业户数及出口量多少等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免、抵、退”税管理部门或管理岗位,进一步强化征退税机构相互配合,征退税信息的衔接,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的技术支持系统,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
七、国税机关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月办理免、抵税款调库手致,同时要在年度出口退税计划内优先保障免、抵税额调库。
八、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等有关规定对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a、b类企业要简化管理手续;对c类企业按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核管理;对d类企业要严格审查,确保出口业务、进项税额真实无误方可办理免、抵、退税。对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应退税额,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12个月以后退税纳入正常分类管理。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是指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企业。
九、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比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免、抵”税额调库的日常监督,在年度清算结束后,根据国税机关抄送的“免、抵”税额审核文件,对上年“免、抵”税额调库情况进行专项重点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央总金库。对违反规定的调库行为,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一、企业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免、抵、退税或其他违法行为的,除按规定计算补税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十三、免、抵、退税业务具体操作程序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操作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调整。
十四、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以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的时间为准)。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参考资料:财税[2002]7号

㈤ 办免税证明该怎样上报税局,还需要带什么证明

不知道楼主问的是哪一种免税证明,这里提供一个贸易方面的办理方法:
提问:
请问进料加工业务复出口货物全部出口后,是先要到海关核销进料加工手册,还是先到税务部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到税务部门办理贸易免税证明需要哪些资料和报表? (2003-10-8)

回答:
1、先办免税证明后到海关核销;
2、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原件和复印件;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进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免税证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等。

来源:进出口信箱
http://www.chinaxuexi.com/research/taxplan/zxjd/2004/12/0717574819.shtml

㈥ 进口设备如何申请减免税备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办理需要提供发票,装箱单,合同(中英文对照),还有免税申请表。具体可以到当地报关行咨询。报关行可以代办一小部分的手续,主要还是企业自己向海关申请。

1、单位签章的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正本)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 (复印件)

4、合同(独资企业免收)、章程及其批复(复印件)

5、《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设备清单(正本)

6、海关认为需收取的其他材料

企业办理征免税证明应提供下列材料:

1、征免税登记手册(科教用品及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2、单位签章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正本)

3、进口设备合同、发票及技术资料(复印件)

4、海关认为需收取的其他材料

㈦ 进口没有商业价值的货物, 要怎么才能免税

一、概述

(一)含义

特定减免税货物含义:海关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并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三个特定)
1、特定地区:
①保税区减免税货物、
②出口加工区减免税货物
2、特定企业:
主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3、特定用途:
①国内投资项目减免税货物
②利用外资项目
③科教用品
④残疾人用品等

(二)特征

1、 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注意:不免进口环节消费税。
2、 若进口货物需要提交许可证的,提交许可证义务不能免除,另有规定的除外。
3、进口后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
特定货物的监管期限:(时间要掌握)
① 船舶、飞机、建筑材料:8年
② 机动车辆、家用电器:6年
③ 机器设备、其他设备、材料:5年

(三)报关要点:
1、一般不豁免进出口许可证,
但港澳台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可以豁免进口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也可以豁免有关许可证。
要注意,是在投资总额内,而且必须是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2、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可以在两个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之间结转。手续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

3、出口加工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应填制“出口加工区备案清单”
保税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仍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报关程序

报关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减免税申请(货物进口之前的前期阶段)——进出口报关——申请解除监管(后续阶段)

(一) 减免税申请
(从备案登记、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或由海关在企业的电子帐册中进行登记。两个方面来学习)

1、特定地区(①保税区减免税货物、②出口加工区减免税货物)
(1)保税区减免税货物
★备案登记
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时,应提交:
①、企业批准证书
②、营业执照
③、企业合同
④、章程
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的,签发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
★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在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前,向保税区海关提交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等,录入海关计算机系统。核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出口加工区减免税货物
★备案登记
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时,应提交:
①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②营业执照
海关审核后批准建立企业设备电子帐册。
★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在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前,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交发票、装箱单等,海关在电子帐册中进行登记,不核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特定企业(主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

★备案登记
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时,应提交:
①、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②、营业执照
③、企业合同
④、章程
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的,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
★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在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前,向保税区海关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等,经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3、特定用途
(1)国内投资项目减免税申请
国内投资项目,经批准后,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向主管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利用外资项目减免税申请
利用外资项目,经批准后,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向主管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3)科教用品减免税进口申请
★备案登记:
办理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申请时,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主管海关办理资格认定手续。海关审核后,签发“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
★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在进口特定减免税科教用品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合同等单证。经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残疾人专用品减免税申请
①向主管海关提交民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②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出具民政部门或残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出具)出具的证明函,海关凭以审核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使用
(1)有效期6个月
(2)“一证一批”的原则

(二)、进出境阶段:
1、持减免税证明、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程序。
2、注意:报关单上的备案号一栏的填写,不要填写错误
(三)、后续阶段:海关监管的解除

1、监管期满,根据有关企业的申请,海关核准后解除监管。
2、监管期内解除海关监管(例如说,机器设备它的监管期是5年,还没满5年呢,要申请解除海关的监管,例如说为了在国内销售、或者转让给别的企业、或者是放弃这些设备,或者是将这些设备退运境外),我们就来看,不同的情况,手续是如何办理的。
(1)在海关监管器内销售、转让的,企业应向海关办理缴纳进口税费的手续。
(2)将货物转让给同样享受进口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接受货物的企业应当先向主管海关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凭以办理货物的结转手续。
(3)退运出境的,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货物出口退运申报手续。出境地海关监管货物出境后,签发出口报关单,企业持该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4)要求放弃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向主管海关提交放弃货物的书面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规定来办理手续。海关将货物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后签发收据,企业凭这这个收据想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理解掌握:在监管期内解除海关监管,销售、转让、退运、放弃,这四种情况具体如何办理。

3、企业破产清算时,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处理。
企业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时,对于还处在海关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企业,首先向主管海关申请,经主管海关同意,缴纳应纳税款,获得解除监管证明,然后才能够处理该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跟与保税货物的异同:

(1)性质不同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实际进口货物:针对三个特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的税收优惠措施;
保税货物:针对进境又复运出境的特点简化了海关税、证手续的一种制度
(2)前期准备不同:
特定减免税货物:申领减免税证明;
保税货物:向海关备案,由海关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3)监管不同:
特定减免税货物:监管期满解除监管(时效);
保税货物:根据去向不同分别办理相应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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