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分裂国家罪的认定
行为人在实施分裂国家行为的过程中,又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如何处理,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应当定数罪,实行数罪并罚;也有的认为,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或者吸收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还有的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处理:行为人在实施分裂国家罪的过程中,如果其客观行为特征符合其他犯罪的成立要件而构成想象竞合犯时,如行为人以分裂国家为目的,指挥所谓的“民族迁徙”、“民族回归”而非法越境的,则不仅构成分裂国家罪,也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实施分裂国家的犯罪人来说,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只能按照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分裂国家罪一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勾结外国,指挥所谓的“民族迁徙”、“民族回归”的,则行为人的行为具备背叛国家罪的性质,如果行为主体符合背叛国家罪的条件,则同时又构成背叛国家罪,这种情况最好也以本罪论处;如果属于牵连触犯其他犯罪的情况,如为组织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活动,故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激起他们的愤恨与反抗,进而组织他人实施分裂国家活动的,则发生了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牵连的情形,对之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即本罪从重处断;如果实施的其他行为被本罪行为所吸收,如行为人首先煽动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继而又组织他们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的,从犯罪构成上,行为人实施了前后两个犯罪行为,符合两个犯罪构成,即煽动分裂国家罪和分裂国家罪,
但由于二行为的前后的紧密联系,且后行为是高度行为,是重行为,而前行为是低度行为,是轻行为,对之可按照高度行为吸收轻度行为的处理吸收犯的原则,以分裂国家罪论处,不必实行数罪并罚。主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观点,并不同意这种一概以一罪论处的结论。在我们看来,对于那些在实施分裂国家行为的过程中,其构成特征又符合其他犯罪的,如果分裂国家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具有包容关系、竞合关系、吸收关系或者牵连关系的,而应当分别按照刑法上处理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吸收犯或者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如为破坏国家统一而成立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或者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的,成立牵连犯;先煽动一部分群众分裂国家又参与其中实施分裂国家的具体犯罪行为的,教唆或者帮助行为被实行行为所吸收;勾结外国分裂国家的,成立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竞合,应当以一重罪即背叛国家罪论处;等等。如果另行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与分裂国家行为不存在上述包容关系、竞合关系、吸收关系或者牵连关系,如在组织、策划一部分群众实施分裂国家活动的过程中,又煽动另外一部分群众分裂国家的,或者在分裂国家的过程中,为获得外国势力的支持而向他们提供国家秘密的,等等,恐怕不能以一罪论处,只能实行数罪并罚。
⑵ 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如何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判定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具体如下:
1、犯此罪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是行为犯,对情节没有要求,也不要求造成国家分裂和国家统一破坏的实际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煽动行为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勾结分裂国家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狄罪的,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⑶ 什么是分裂国家罪,其构成特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⑷ 新刑法中的分裂国家罪怎么处罚
新刑法对分裂国家罪既遂的处罚标准为:犯了分裂国家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⑸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会员国主权平等。
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不使用武力。
集体协作。
确保非会员国遵行宪章原则。
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
法律依据:
《联合国宪章》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道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因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一个国家不能创造国际法,尽管有时一国或少数国家提出的某一原则,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意义,在没有得到各国公认之前,尚不能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必须是为各国所公认的。
《联合国宪章》对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联合国宪章》本质上属于多边性质的国际条约,其所载原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
⑹ 民族自决原则为什么不适合内部分裂
民族自决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在民族独立和解放运动时期是反殖民化的重要理论武器,也是新国家产生的重要依据,得到了全世界的普遍公认。2008年科索沃在欧美的支持下单方面宣布独立,其背后的法理依据就是民族自决原则,这一事件的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因为它很容易成为国家分裂主义者分裂国家的唯一国际法上的依据。随后格鲁吉亚的南奥塞梯以科索沃独立为由宣布独立,这充分证明了民族自决原则作为国家独立的法律依据是隐藏着危机的。如果这些陈旧的往事不能够唤起人们的记忆,那么发生在3月份乌克兰的克里米亚独立充分的暴露了民族自决原则在当代的扭曲意义。这不得不让国际法学界重新审视这一支柱性国际基本原则。我们必须打破原来的思考范式,抛开民族自决原则在历史上的功绩不论,在现代意义上找寻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民族自决原则的历史脉络梳理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民族自决原则得到了全民发展。[1]首先全面而深刻论述民族自决权的人是列宁,他认为民族自决权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合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随后美国总统威尔逊也对民族自决原则的内涵进行过相关的解释,在一些条约中提出了保护少数人群的条款[2],此时民族自决原则还没有成为一条重要的国际法重要原则,只是政治原则而已。确立民族自决原则成为一个国际法重要原则的首要国际性法律文件应该是《联合国宪章》,其明确规定:发展国家间以尊重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3]随后一些国际性法律条约相继给予了确认。[4]民族自决原则为殖民地和受压迫受奴役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政治和法律上的支持,在其影响下更多受压迫受奴役的国家和民族得到了解放,取得了独立和国家主权。随着国际政治环境和世界政治格局的变化和重构,民族自决原则的含义也应该得到进一步的阐释和赋予给严格的适用规则。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有些国家分裂分子利用该原则企图分裂业已形成的国家格局,冲破国际政治格局,扰乱世界政治秩序。有些西方国家也利用该原则支持一些多民族国家的分裂行为,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企图颠覆国家政权,乱中谋利。当代时局下民族自决原则的内涵已经被扭曲适用了,重新厘清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应用前提意义重大。
二、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合法性探析
从民族自决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可以看出,民族自决原则适用是有着严格的背景条件限制的,并不是一项绝对性权利。
首先,民族适用原则产生在反殖民化和解放运动时期,有了民族自决原则,殖民地国家和民族就有了法律和政治支持,为取得反殖民化斗争的胜利提供了理论支持,也正因为如此,民族自决原则成为了许多新国家产生的背后法理依据。在当代世界政治格局中,被殖民化的国家和民族逐渐消失了,大多数国家取得了国家主权和独立。所以民族自决原则失去了其适用的一个大的背景环境,如果脱离这个大背景来适用该原则,意味着国际秩序的混乱和多民族主权国家的分裂和战争。这就产生了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权的矛盾问题,其实这个危险性矛盾本质上就是如何衡量民族自决权和国家主权的关系问题。笔者认为在适用国际法民族自决原则时,我们应严格遵循其产生背景。在全球化迅猛发展的当下,我们应该赋予民族自决更加深刻的法律内涵。在21世纪旧殖民主义和民族解放运动消失了,但新的霸权主义抬头,打着民族自决的旗号分裂异于自身意识形态的国家。种族压迫和种族歧视应该成为民族自决原则适用的一个主要依据。
其次,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要处理好一对矛盾,即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张力性关系。主权是国家固有的属性,也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5]16世纪后半期,近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萌生,博丹认为主权是国家内绝对和永久的权力,这种权力至高无上,除了遵从上帝和自然法外,不受其他限制。[6]即使作为国家根本性母法的宪法也不能限制国家主权,君主国中国家主权天然的赋予了君主,共和国中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法国思想家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深刻论述到:每个国家的人民把自己置于代表公共意志的至高无上的主权支配之下,而主权就是公共意志的运用。[7]可见主权的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性。
“在国际法中,主权意味着国家的自主和独立。不言而喻,只有国家才能要求享有主权(不论对内或对外主权),没有比国家更高的机构。对外主权的性质主要是消极的,即不屈从外国的权威,对内主权则更为积极,它在本国领导范围之内树立起超乎任何个人或集团之上的最终权威。[8]由此可见主权有着对内对外双重属性,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上,在国际法上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有学者[9]认为,国家主权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如果国际法可以称之为法的话,国家主权应该受国际法规范的约束。但国家主权并没有受民族自决权的限制。许多法律性文件[10]也明确支持国家主权高于民族自决权的,排除民族对抗中央政府的可能性。可见民族自决原则发展成为了具有特殊内涵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不具有绝对性。在当代政治格局的重构中应该明确其适用条件和范围。
三、乌克兰克里米亚独立的合法性分析
2014年3月,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议会决定克里米亚成为了主权国家,宣布独立,并向俄罗斯联邦提出加入俄罗斯联邦的要求。这一政治性事件搅动着整个亚太政治局势,成为了继科索沃等国家之后依据民族自决权独立的又一国家。这不得不让我们质疑这种国家成立的合法性。笔者认为克里米亚共和国的成立和科索沃没有什么根本区别,都是当下民族自决原则的变异适用,其是不合法的。没有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基础,违背了国际法中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规则,是一场政治分离运动。民族“分离”是指属于一个主权国家内一部分的公民从该主权国家脱离出来。[11]民族自决权完全不能与分离权划上等号的。在形式上,分离与民族自决看似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从本质上看,民族自决后的分离是合法的,同样是分离,民族自决后的分离是一种结果。分离主义倒不是这样的,它本质上就是恶意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应该为国际法所禁止。民族自决权的适用范围限定在殖民地的独立运动。这样避免扰乱整个国际法秩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世界总体和平局势下, 一直潜伏着局部动荡不安的暗流, 其中对世界和平最大的威胁是世界各地的各种民族矛盾与仇恨。在亚洲、东欧以及西方发达国家内部都不同程度地爆发出民族分裂危机。[12]克里米亚的独立就是一种分离现象,不利于整个国际秩序的稳定,影响整个乌克兰的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发展,对乌克兰人民来说是一种灾难。从法理上,我们可以这样解释克里米亚独立的非法性。 首先,克里米亚的独立并不是受到了殖民侵害和种族压迫。在克里米亚地区,存在着过半数的俄罗斯人,其他种族并没有在宗教、语言和政治上压迫他们,并且给予了他们更多的自治权利。在这种没有压迫的情况下,克里米亚宣布独立,侵害了乌克兰的国家主权。其次,为了杜绝民族自决原则的滥用,维护国家的主权完整。联合国的相关文件明确规定民族自决原则的行使不能破坏国家主权,维护国家主权的完整性。将其限定在种族压迫和种族歧视上,是国际法维护主权基础性地位的需要。乌克兰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对内拥有着无可争议的绝对性权力,任何一个群体都不能超越主权来对抗中央政府的权力。这种行为不是民族自决权的运用,而是民族分离主义的恶果。在乌克兰动荡局势的乱象中,我们应该透过现象查看克里米亚事件或随后的几个州的独立行为本质。再次,在乌克兰克里米亚的独立时,并不是采取全民公决的方式,而是少数亲俄势力操作的结果。
总之,乌克兰几个州的独立行为是不合法的,没有国际法的支撑理据的。只有真正的认识到民族自决原则适用的条件,我们才能不被民族分离主义得逞。而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内部, 如英国的北爱尔兰、法国的科西嘉、加拿大的魁北克和美国的夏威夷等, 激荡着民族分离主义浪潮。[13]处于后殖民时代的分离主义侵害着大多数独立的主权国家,必须引起我们的警惕,防止其利用可能利用的方式扰乱国际政治秩序。
四、乌克兰局势对中国的影响
(一)挑战中国外交战略中的主权与领土完整的理念
中国外交在很多时候徘徊在理念与利益之间。克里米亚独立挑战着中国一直坚持的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理念,克里米亚的背后是俄罗斯,中国与俄罗斯在面对西方同盟化体系的时候,很多时候是需要抱团取火的。中国与俄罗斯建立的是战略伙伴关系,事实上的“准同盟”。在2008年奥运会期间,俄罗斯与格鲁吉亚发生了战争,普京治下的俄罗斯越来越强硬,这样的强硬是符合俄罗斯的核心利益的。而中国在面对俄罗斯实现帝国情怀的时候,是不会牺牲自己的核心利益的。在转型时期的中国,构建现代型国家是当务之急,而真正实现这一任务需要一个完整统一的国家。因此中国必须坚持国家主权绝对原则,任何原则都不能轻易超过这一根本性原则。阿布哈兹与南奥塞梯被俄罗斯认定为独立国家,也给中国出了个难题。今日的克里米亚独立又给中国政府带来了难题。在理念与利益之间,中国艰难的博弈着。面对艰难的博弈,我们必须明确自己的立场,坚持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同时给予俄罗斯不同程度的谅解。
(二)对中国在乌克兰的投资产生不利影响
乌克兰冲突不断升级,导致了中国在乌克兰的投资很难进行,即使已经投入的项目也部分被迫中止。在这样的动荡局面中,我们的企业只能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部分撤出乌克兰,造成了我国经济领域投资不可挽回的损失,影响中国与乌克兰的工业合作。中国企业需要安定的乌克兰,而不是混乱无序的乌克兰。在乌克兰克里米亚独立的背后是对乌克兰整个国家秩序的破坏,当然包括乌克兰的经济秩序,这种秩序的破坏严重影响了我国投资人的投资信心,导致了我国投资人的投资恐惧心理。由此可以看到乌克兰的混乱局势不仅给自己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更给我国带来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害。
(三)乌克兰危机孕育着机遇
一个事情往往有两个方面,一个积极面,一个消极面。在乌克兰危机的消极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机遇。虽然我国在外交、经济等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是乌克兰危机的背后是美俄之间的角力,这加大了中国与俄罗斯之间的合作机遇,更是加强全面合作的良好节点。在俄罗斯与美国为首的西方进行博弈的过程中,中国便成为了俄罗斯寻找的最佳战略合作伙伴。中国可以从俄罗斯进口我们需要的能源,俄罗斯也可以得到中国的帮助。2014年亚信峰会上,我国与俄罗斯签署了多项合作协议。这充分说明了乌克兰危机的给予我们与俄罗斯合作的巨大机遇,对于维护我国核心利益是不可多得的机会。
五、结束语
民族自决原则在国际法上是一条基本的国际法原则。它的适用是有具体的历史条件的,我们必须明确当代民族自决原则适用的法律规则。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给予规制:一是主张民族自决的民族必须受到民族压迫或种族歧视以及政治上的不平等;二是尊重主权高于民族自决权的原则,这是防止民族分离主义破坏国家主权的有效规则。三是即使主张民族自决原则,我们也必须坚持全民公投的民主方式,不能以少数人的意志代替了大多数人的意志。从乌克兰局势看,克里米亚及其他州的独立充分说明了民族分离主义假借民族自决原则这一正义原则分离国家的阴谋。我们必须抛开迷乱的假象,透析民族分离主义的本质,维护国际秩序的稳定。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州的独立并不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是不合法的,违背国际法原则。这样的独立实质上就是分离,我们必须加以警惕,以免分离主义者打着民族自决的旗号分裂我们国家,破坏国家主权与领取完整。
⑺ 2008年8月8号的格鲁吉亚战争,用国际法原理分析(有原理,有分析) 1000字左右……
这个不是用国际法简单的就能说的清楚的,比如科索沃的独立,把联合国反对的分裂变成了正义的独立,尤其对世界一些大国,强国,国际法形同虚设,格鲁吉亚分裂主义比较严重,苏联时期,就进行严厉镇压,格鲁吉亚一直是车臣获得外界援助的重要渠道,这让俄罗斯很不满,加上北约近年加紧动扩张,形成对俄罗斯包围和威胁,特别是吸收独联体国家(前苏联加盟共和国)加入北约,让俄罗斯受到强大的压力!相继又传出美国准备吸收乌克兰和格鲁吉亚加入北约组织的消息,以及格鲁吉亚的亲美政权的迫切希望加入北约投入美国怀抱的做法,加上格鲁吉亚支持车臣分裂,让俄罗斯忍无可忍,最终导致了俄罗斯与格鲁吉亚之间的战争,战争的另一个目的还在于警示美国和俄罗斯周边亲美的小国,给予震慑!防止这种事态的泛滥!
希望答案楼主满意!
⑻ 克里米亚和乌克兰问题上关于国际法的六个怎么看
俄罗斯针对克里米亚和乌克兰所持立场的法律依据概述:克里米亚共和国发表独立宣言并加入俄罗斯联邦,是克里米亚人民在乌克兰依靠外部力量支持、使用武力发动政变的情况下,行使自决权力的合法形式。这种行使自决权力的形式,是唯一能够在嚣张的乌克兰激进民族主义分子面前保护克里米亚人民切身利益的有效方式。这些激进民族主义分子极大地影响了乌克兰所做出的决定,并直接导致一些乌克兰地区和讲俄语地区的居民利益被无视。这一立场以国际法为基础,并且完全与国际法相符合。支持这一论点的理由,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自决原则与国家领土完整原则的相互关系。克里米亚的情况是,自决权可以通过分离得以实现。民族自决权,同其它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样,都在《联合国宪章》第一条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并在1966年联大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一条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一条中得到了确认。为了加强《联合国宪章》的地位,1970年联合国成员国一致通过了《关于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根据该《宣言》,“一个民族可自由决定建立独立自主的国家,可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或选择任何其他形式的政治地位,这些均属于该民族实施自决权的方式”。自决权不只一次通过联合国大会的决议[1]、国际法庭的裁定[2]以及人权委员会的评论被得以确认[3]。自决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之一。国际法另一个重要原则是各国主权平等的原则,包括国家不可侵犯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正如上述1970年通过的《关于原则之宣言》中所指出的,国际法各基本原则在解释和实施上互相关联,每一原则应参酌其他各原则加以解释。在1970年的《宣言》中还解答了领土完整原则与自决权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宣言》明确了不得损害“在行为上符合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和自决权的原则,并因之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统一”。这一原则在1993年联合国世界人权会议上通过的《维也纳宣言》中得到了确认。该《宣言》再次重申,声称保护领土完整和政治统一的国家,应当拥有“在其领土内毫无偏见地代表所有民族利益的政府”。一般来说,行使民族自决权应当在现有的国家框架内进行,特别是通过实现自治的形式。在国家的实践中,关于这一点要整体上达成一致。有三种情况可以实现分离权:在殖民状态下、在遭受外国入侵的情况下和“在最极端的情形下”。[4]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注意到的是,在实践中也有更加广泛的针对“以分离为形式行使自决权”的案例解释。例如,1991年,欧盟通过了在东欧和苏联承认新国家的指导性原则,其中包含了援引“民族自决权”作为承认这些国家的依据。在对分离国家的承认标准中,不存在任何让相关民族无法处于统一国家内的极端条件,在该文件中也没有指出必须遵守某些决定分离的宪法程序。正是因为欧盟国家采用了这些规定,乌克兰才得以获得认可成为一个新国家。让我们回到克里米亚局势。这里有一个事实。克里米亚从乌克兰分离出去并加入俄罗斯,发生在“因不能代表整个乌克兰民族的非法政权上台,而导致克里米亚无法在乌克兰范围内实现自决权”的极端条件下。克里米亚作为乌克兰的一部分已经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在这段历史中,克里米亚人民没能在这个国家范围内实现自决权。因此,在1991年1月,克里米亚州曾举行公投,根据公投结果,乌克兰最高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恢复克里米亚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的法律。四个月后,即6月19日,关于恢复自治权的提议被列入1978年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中。1991年9月,克里米亚最高委员会通过了《国家主权宣言》。当年,在乌克兰决定退出苏联时,违反了《解决与加盟共和国退出苏联有关问题的程序法》第三条。根据该条款,在克里米亚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内,应当举行单独的公投,以决定其最终留在苏联还是留在退出了苏联的加盟共和国——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内。1992年通过了克里米亚宪法,并纳入了总统职务。1994年5月20日通过了克里米亚共和国《关于恢复克里米亚共和国宪法基础》的法令。然而,1994年9月21日,乌克兰最高拉达将克里米亚共和国更名为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1995年,在没有取得克里米亚人民同意的情况下,乌克兰最高拉达和乌克兰总统决定取消克里米亚的宪法、废除克里米亚的总统职务。这样一来,克里米亚的地位从乌克兰组成中的独立国家,变成了作为乌克兰国家领土单位的自治共和国。继非法和暴力夺取乌克兰政权之后,在乌克兰的国家范围内行使自决权的情况显着恶化。席卷乌克兰的是杀戮、屠杀、酷刑、绑架、攻击记者和人权保护者,因政治原因被监禁,带有明显种族色彩的令人发指的冲突事件,其中包括反俄和反犹太人的潜台词。这些都是执行基辅当局的命令或得到了基辅当局的默许。别的不说,针对该团伙的人员,我们有理由相信,他们是由基辅非法当局所控制,目的是试图推翻克里米亚合法政权。基辅政权不能代表乌克兰的全体人民,尤其是克里米亚居民。对领土也未能实施有效控制,未能确保法治。在这样的情形下,今年3月17日,克里米亚共和国最高委员会,依据克里米亚人民在3月16日举行的公投中所直接表达的意愿,决定宣布克里米亚为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克里米亚共和国,而塞瓦斯托波尔是一个拥有特殊地位的城市。3月18日,克里米亚共和国与俄罗斯签署了加盟合约。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乌克兰本身在宣布独立的时候,就是以1991年苏联发生政变,使得自身受到了威胁为理由[5]。那个“基于国家领土完整的原则,不允许以分离形式实现自决权”的声明,并未通过实践得到证实。众所周知,1945年联合国只有55个成员国,而现在成员国的数量是193个。这其中的许多国家都是通过实现自决权而成立的。最近的一个实现自决权的例子是南苏丹的分离。那个“以分离为形式的自决权仅存在于殖民地背景下”的论题,也根本经不起实践的检验。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在东欧和苏联境内成立了一系列国家,其中的一个国家就是乌克兰。没有一个人对东欧人民的自决权有争议,而欧盟国家在刚才提到的关于承认东欧和苏联新国家的指导原则宣言中,肯定了其在这种情况下的适用性。该项权利被列入1975年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的最终法案(一份主要针对欧洲的文件)中。国际法庭在关于科索沃问题的咨询意见中,也并没有制定与“在殖民情况以外宣布独立”有关的限制。2. 克里米亚的分离在乌克兰宪法中的合法性问题与其实现自决权毫不相关(无关?)。一个国家的成立以及加入另一个国家,这是由国际法,而不是某个国家的内部法律法规来进行调控的。众所周知,违反一个国家的内部法律并不会自动导致其违法国际法。同样,在美国提交给联合国国际法庭的关于“科索沃的单方面独立宣言符合国际法”的备忘录中也提到,“独立宣言在本质上是可以违反国内法律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也违反国际法”。国际法庭自身也同意这种说法,并在分析科索沃独立宣言是否符合国际法的时候,甚至都没有对该宣言“在塞尔维亚宪法或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中的有效性问题”进行调查。鉴于此,国际法庭得出了以下非常有意思的结论:“法庭被请求发表咨询意见,不是针对独立宣言是否符合国内法律的标准,而是针对其是否符合国际法的标准。法庭可依照国际法对此问题予以答复,而无需受到国内法体系的掣肘”[6]。由此,关于克里米亚从乌克兰分离及其加入俄罗斯的过程是否符合乌克兰宪法的问题,不影响从国际法的角度承认它是合法的。因而, 如果要认定克里米亚宣布独立以及其与此相关的公投程序是无效或非法的,那就必须确定在国际法中存有禁止此类行为的特殊规定。如上所述,国际法庭在其“关于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的咨询意见中给出的结论是:“一般国际法中,并没有适用的、禁止宣布独立的规定”[7]。然而即便进行深入探讨“根据乌克兰宪法,克里米亚从乌克兰分离是否合法”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法庭关于科索沃的结论也已经非常具有代表性了。当然,法庭研究了科索沃宣布独立与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制定的《科索沃临时自治宪法框架》和法规是否存在矛盾的问题。重要的是,法庭开始研究这些规定的目的,只是因为法庭将这些规定当作了国际法。虽然这些条款,毫无疑问,起到的是规范科索沃控制机构的内部机制和行动的作用。在这方面,也颇有意思的事情是,国际法庭在分析科索沃宣布独立是否与联合国科索沃特派团实施的《宪法框架》相符的过程中,法庭的陈述如下:“......宣布独立有效,是由决定独立的人构想的,这并不在临时阶段创建的法规之内,当然它也无法在该法规之内产生效力。相反,法庭认为,宣布独立者并没有、也没打算作为一个该法规的内部创建者并授权采取行动的机构去行事,而是对自己提出目标,采取意义和后果都处于该法规之外的措施......因此,法庭认定,......独立宣言的作者......不是作为《宪法框架》范围内的临时自治机构采取行动,而是在临时政府的框架之外,作为科索沃人民的代表,共同提出独立”[8]。因此,法庭认定,宣布科索沃独立的人是在临时政府的框架外采取行动,其行为不受联合国科索沃特派团《宪法框架》的约束。国际法庭的这一结论完全适用于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最高委员会宣布的克里米亚独立。在宣布独立时,最高委员会议员们的行为表达了克里米亚人民的意愿,因为独立宣言本身就是在公投过程中克里米亚人民自由表达意愿的条件下通过的。因此,涉及的是克里米亚人民就有关其未来地位的问题的意志的体现。这一过程不受乌克兰宪法的约束。除此以外,“新基辅政权”用自己的非法行动,违反了至今年2月前存在于乌克兰的宪法法规。由于“迈丹”武装行动和乌克兰最高拉达采取的与关于弹劾总统的宪法适用条款背道而驰的决定,乌克兰合法总统亚努科维奇被赶下台,同时,包括院长在内的乌克兰宪法法院的五位法官也被以违宪的方式“扫地出门”。为此,“新基辅政权”没有权利在严重违反自己国家基本法的同时,却标榜自己是法律的捍卫者,维护其“从乌克兰宪法的角度看,克里米亚公投属于非法”的观点和立场。3. 一些声称克里米亚非法从乌克兰分离的国家,所说的与适用科索沃的规定相反。与此同时,克里米亚从乌克兰分离比科索沃具有更多的国际法律依据。一些目前不承认克里米亚从乌克兰分离并加入俄罗斯的国家,曾经在国际法庭上支持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合法性[9],而科索沃宣布的独立与塞尔维亚的宪法相违背。例如,英国在其备忘录中就曾强调指出:“总的来说,‘国际法’不禁止退出或分离,在发生相关人民支持的分裂或独立的国内运动时,并不能保证此前国家的完整性”。在这方面,将科索沃局势和克里米亚局势进行一系列的对比,也很有道理:- 当科索沃分离时,塞尔维亚拥有合法的、自由选举的政权,并愿意与科索沃就赋予该地区特殊的地位和更广泛的权利进行谈判。在宣布独立时,科索沃人的自决权从未受到限制。但我们这样评论克里米亚就不行。在二十年的时间里,克里米亚作为乌克兰的组成部分之一,其地位却一直在不断下降,包括通过取消其宪法的手段。在基辅发生违宪政权更迭以及紧随其后的民族主义和激进主义浪潮席卷的情况下,克里米亚人遭遇到了现实的威胁,即:由人权保护领域基本文件所保证的那些权益,克里米亚人民已完全被剥夺;- 科索沃的独立宣言是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在未考虑该地区全体居民的意见的情况下做出的。科索沃的塞族居民根本没有机会就此问题发表意见,也没有机会自己宣布从科索沃独立。而克里米亚独立的决定是在全民投票(有国际观察员在场的公投)的基础上做出的。公投最终投票率为83%,其中超过95%的克里米亚居民赞成克里米亚独立并加入俄罗斯;- 俄罗斯没有干预,也没有影响克里米亚居民意志的自由表达。克里米亚人依据公投结果做出的任何选择俄罗斯都会接受。在这种背景下,此前科索沃自决的历史也很能说明问题。西方国家多年实施的鼓动科索沃阿族居民分裂的有目的的政策,辅之以贝尔格莱德的“人道主义”轰炸和这些国家对国际法的肆意违反。4. 克里米亚局势与其他的政治司法先例有共通之处,这也进一步推翻了关于克里米亚局势首开先河的论断。在这方面,特别有意思的是马约特岛成为法国的海外省,以及福克兰群岛(马尔维纳斯群岛)的地位问题。a) 马约特岛。1962年,联合国大会成立了“给予殖民地国家与人民独立宣言执行特殊委员会”(非殖民化特殊委员会)。1972年,该委员会将科摩罗群岛纳入了上述宣言适用区域的名单。1973年6月15日,法国政府与当时尚属法兰西共和国的海外领土,根据法国法律拥有广泛自治权的科摩罗群岛政府签署了有关科摩罗群岛获得独立的程序协定。1974年11月24日,法兰西共和国通过了在科摩罗群岛举行独立公投的法律,公投结果为参加投票的公民中有95%的民众同意科摩罗群岛独立。根据公投结果,1975年7月6日,科摩罗群岛国家委员会主席艾哈迈德·阿布杜拉单方面宣布科摩罗群岛共和国独立。然而,尽管赞成科摩罗群岛独立的平均得票数较高,但某些岛屿的投票结果却大相径庭:大科摩罗岛、昂儒昂岛和莫埃利岛同意独立的得票率达到了99.9%,与上述三岛不同的是,马约特岛大部分参加公投的人都反对脱离法国(63%)。鉴于马约特岛的公投结果,1975年7月9日,法兰西共和国宣布大科摩罗岛、昂儒昂岛和莫埃利岛脱离法国管辖,保留马约特岛居民独立决定是否脱离法国管辖的宪法权利。联合国安理会1975年10月17日通过的第375号决议中,向联合国大会建议赋予科摩罗群岛联合国成员地位(法国未参加投票)。鉴于上述联合国安理会决议,1975年11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决议,同意科摩罗群岛加入联合国,并重申尊重由大科摩罗岛、昂儒昂岛和莫埃利岛组成的科摩罗群岛的统一与领土完整。1976年,法国把安理会旨在取消马约特岛就自决问题进行公投的决议放在一边,于1976年2月8日在马约特岛进行了公投,公投的主题为马约特岛是否脱离科摩罗群岛。公投结果显示,参加投票的民众中有99%的人都反对马约特岛继续成为科摩罗群岛的一部分。1976年4月11日,举行了关于马约特岛在法兰西共和国法律地位的公投。1976年10月21日,联合国大会决议将上述1976年的公投定义为无效公投,其依据为《给予殖民地国家与人民独立宣言》的第六条:“任何旨在部分或完全地破坏国家民族团结与领土完整的行为,都是《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所不容许的”。法国指出,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仅为建议性决议,不包含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1976年至1994年,联合国大会针对“科摩罗群岛马约特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决议,谴责法国仍然霸占马约特岛的行为。自1995年开始,联合国大会一直未曾审议马约特岛的法律地位问题。2009年,马约特岛举行公投。根据公投结果,马约特岛被赋予了法兰西共和国海外省的地位。b) 福克兰群岛为了福克兰群岛的归属问题,阿根廷与英国之间的争执一直持续至今(1833年,福克兰群岛曾被英国占领)。2013年3月,英国决定通过在福克兰群岛举行公投的方式,来巩固本国在该群岛上的权利。公投问题如下:“您是否愿意保留福克兰群岛作为英国海外领土的现有地位?”答案选项有:“愿意”或“不愿意”。福克兰群岛90%的居民参加了公投,仅有三人投了反对票。根据公投结果,卡梅伦宣布:“我认为(投票)结果中最主要的是我们相信自决,福克兰群岛的居民清楚地表达了他们对本岛未来的想法。现在,我希望全世界的国家都能够尊重这个非常明确的结果”。同时,作为对阿根廷不承认公投结果的回应,英国首相指责阿根廷推行殖民主义。福克兰群岛上有英国最大的海军基地。5. 俄罗斯针对克里米亚和乌克兰的行动,完全符合欧洲安全与合作委员会(欧安组织)1975年的最终决议书,1994年的布达佩斯备忘录,1997年的俄罗斯联邦与乌克兰《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认为俄罗斯接纳克里米亚加入版图的行为是俄罗斯违反了上述文件的观点,并没有立足于法律,其动机纯粹出于政治因素。在欧洲安全与合作委员会1975年的最终决议书中,强调了“国家领土完整”和“国界不可侵犯性”[10],并且最终决议书与1970年的原则宣言一样,也强调了平等和民族自决权的原则(self-determination) [11]。因此,上述关于领土完整和民族自决权原则之间相互联系的论据,完全符合这一文件。“国界不可侵犯性”禁止侵占他国边境,同时也禁止占领和霸占任何成员国部分或全部的领土。然而通过脱离原所属国、实现自决权,是合理改变当前国家边界和领土的自然且合法的过程,因此也就谈不上“占领”或“霸占”。对这一原则的上述解释,也得到了苏联、南斯拉夫以及其他东欧国家在领土范围内成立国家的实践证明,这些国家的成立都得到了欧盟国家和美国的承认(后者还是欧洲安全委员会最终决议书的缔约方)。俄罗斯并没有违反1994年乌克兰就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发表的安全保证备忘录。这一备忘录并非国际条约,也没有规定国家的额外法律义务(签署该备忘录时国家已有的义务除外)。备忘录根据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最终决议书的原则重申了以下义务:尊重乌克兰的独立、主权和现有边界,放弃使用针对乌克兰人的武力,以自卫为目的或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的其他行动方式除外。如上所述,俄罗斯的所有行为都严格遵守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最终决议书的原则。首先,针对少数民族的非法政权占领了基辅政府,正是他们制定的政策导致乌克兰的领土完全遭到了破坏。众所周知,与1994年乌克兰就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发表的安全保证备忘录同期的文件,是在布达佩斯通过的俄罗斯、英国、美国和乌克兰首脑签署的联合声明,该联合声明中重申了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承认必须打击侵略性民族主义和沙文主义势力的重要性。这种占据主导地位的趋势导致克里米亚脱离了乌克兰。布达佩斯备忘录没有规定俄罗斯需承担强制将克里米亚留在乌克兰版图的义务。俄罗斯严格履行尊重乌克兰主权的义务,但其他国家的行动可就不能这样说了。在基辅发生骚乱事件时,欧盟和美国多次发出对乌克兰合法当局进行制裁的威胁。西方的特使差不多是驻守在迈丹。而美国与欧盟也将违反所有宪法程序、非法当选的乌克兰国家元首当成其合法的伙伴。1997年,俄罗斯联邦与乌克兰《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的条例中也重申了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1975年最终决议书中强调的基础性原则,包括尊重领土完整、现有国界不可侵犯性,以及民族自决权和尊重人权与基本自由权[12]。基辅当局不承认克里米亚的自决权,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其关于尊重民族自决权,以及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权的义务。基辅当局粗暴违反了1997年条约的第11条,该条规定:“条约双方当局在本国领土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制定相应法案,以预防和抑制任何被定义为煽动暴力或针对个人及公民团体暴力的行为,这种暴力以国家、种族、民族或宗教偏执为基础。”基辅当局违反上述条例的行为不禁让人质疑,其是否有资格指责俄罗斯未履行上述条约义务。6. 根据黑海舰队协议,俄罗斯军队驻扎在克里米亚半岛的行为对克里米亚宣布独立的合法性不构成任何影响。在克里米亚宣布独立以及在此之前的一段时间内,俄罗斯军队均合法驻扎在克里米亚,俄罗斯军队驻扎的依据是俄罗斯联邦与乌克兰之间2010年4月21日签署的“关于俄罗斯联邦黑海舰队在乌克兰境内驻扎问题的协议”。俄罗斯没有破坏这一协议,军队人数也没有超过1997年俄罗斯联邦与乌克兰之间关于黑海舰队分割参数协议中规定的最高人数。俄罗斯军队未干涉包括公投和宣布独立在内的克里米亚事件的全部进程,这一点也得到了众多国际观察员的证实。军队驻扎在宣布独立地区这一事实,其本身并不会影响该地区表达自由意愿的合法性。这方面的一个范例是科索沃,在科索沃宣布独立时,其境内驻扎有北约34个国家的约14000名军人。[1] 例如,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70年通过的《关于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等。[2]《1971年国际法庭案例汇编》,第31-32页,第52-53段,“关于南非不顾联合国安理会第276(1970)号决议,继续留驻纳米比亚(西南非)对各国的法律后果”的咨询意见;《1995年国际法庭案例汇编》,“东帝汶(葡萄牙诉澳大利亚)判决”第102页,第29段;《2004年国际法庭案例汇编(I)》,第171-172页,第88段,“关于在被占巴勒斯坦领土修建隔离墙的法律后果”的咨询意见;《2010年国际法庭案例汇编》,第37页,第72段,“关于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的咨询意见。[3] 人权委员会第12号一般性评论。[4] 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关于魁北克脱离的参考意见》。[5] 1991年8月24日,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委员会通过了宣布乌克兰独立的法案,法案指出:“由于1991年8月19日在苏联发生的国家政变,让乌克兰处于致命的危险中。为了延续乌克兰成立国家的千年传统,依据《联合国宪章》和其它国际法律文件中规定的自决权,为了落实《乌克兰国家主权宣言》,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委员会郑重宣布乌克兰独立,并建立一个独立的乌克兰国家——乌克兰。乌克兰的领土是不可分割和不可侵犯的。从现在开始,只有乌克兰宪法和法律在乌克兰境内有效。本法案自批准之时其生效。”[6]国际法庭“关于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的咨询意见,《2010年国际法庭案例汇编》,第12页,第26段。[7]国际法庭“关于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的咨询意见,《2010年国际法庭案例汇编》,第39-40页,第84段。[8]国际法庭“关于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的咨询意见,《2010年国际法庭案例汇编》,第37页,第105段。[9] 美国、英国、法国、丹麦、德国、奥地利。[10] III. 国界不可侵犯性成员国认为,所有成员国国界及欧洲所有国家的国界,均具有互不侵犯性。因此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他们都不能容忍任何侵犯上述国界的行为。相应地,成员国将拒绝任何旨在占领或霸占任何成员国部分或全部领土的要求及行为。IV. 国家领土完整成员国应尊重各成员国的领土完整。鉴于此,各成员国应拒绝任何与《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相悖、旨在破坏任何成员国领土完整、政治独立或统一的行为,尤其是应拒绝任何被定义为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行为。同样地,成员国不得将别国领土变为军事占领目标或其他以直接/间接的武力措施破坏国际法,或是借助上述手段威胁使用武力获得他国领土。任何此类占领或获得他国领土的行为都无法被认定为合法行为。[11] VIII. 民族自决平等权利成员国应尊重民族自决平等权利,根据《联合国宪章》的目标和原则,以及相应的国际法准则(包括属于国家领土完整的准则)定期开展行动。从民族自决平等权利原则出发,所有民族都有权在其愿意的时候,在完全自由的条件下决定自己的内部和外部政治地位,不受外部干涉,并根据己方的观点实现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成员国重申尊重和有效执行民族自决平等权利以发展成员国内外友好关系的一般性定义,该定义也规定,以任何形式消除破坏上述原则的行为都非常重要。[12] 第2条根据《联合国宪章》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最终决议书中规定的义务,缔约方当局应相互尊重领土完整,并重申现有国界的不可侵犯性。第3条缔约方当局在相互尊重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国界不可侵犯性、和平调解争端、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包括使用经济施压和其他施压方式)、民族自决权、不干涉内部事务、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权、国家间合作、切实履行国际义务,以及其他公认的国家法准则基础上与他国建立友好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