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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产豁免权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22-08-06 19:37:51

1. 什么是豁免权

只听说过“外交豁免权”

什么是外交豁免权?

从媒体中了解,外国情报部门经常借助外交官身份从事间谍活动,即使被抓获还享有“外交豁免权”,并且很快就会获释,顶多是被驱逐出境了事。请问“外交豁免权”是怎么回事?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一国派往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临时使节还是常驻使节,除享有礼节上与各自的身份和地位相应的尊荣外,还享有其他外国人所不能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这种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统称为外交特权。在国际法文件和教科书中,“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都在使用。从严格意义上说,“外交特权”包含了“外交豁免权”,因为“外交豁免权”是“外交特权”的具体内容。

外交豁免权全称为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权,由于外交代表是外国主权国家的代表,其地位应被视作与外国的地位相当。

根据“平等国家之间无管辖权”的国际法原则,外交代表在驻在国享有管辖豁免权。这种权利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豁免、执行豁免。如果外交代表以私人名义从事商务和其他经营活动而引起诉讼的,该外交代表不能请求获得管辖豁免。在民事行为的其他方面也是如此,比如说财产继承权等。

2.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包括

【法律分析】:1.司法管辖豁免:除非一国家明示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受理以该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国家的财产为标的的诉讼

2.诉讼程序豁免:一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主动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自愿在其他国家的法院应诉的情况下,其他国家的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得对该国或其财产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3.强制执行豁免:即使一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主动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自愿在其他国家的法院应诉,其他国家的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得依其判决对该国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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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家财产豁免原则的内容

国家财产豁免权 是由国家这个所有权主体的特殊地
位而享受的一种特殊待遇。它导源于国家主权原则,
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之一。在处理涉外物权关系中,不动
产物权以物的所在地法为准据法(即物之所在地法原
则),已成为一条普遍公认的原则。但是这一原则不适用
于外国国家财产。一国对于外国国家的财产,包括使领馆
财产在内,不得采取任何与财产所有国的尊严不相容的
措施。就是说,一国的国家财产在任何别的国家,都受特
殊保护,未经财产所有国的同意,不能对外国国家财产行
使司法管辖权,不能对这种财产实行没收、扣押及采取其
他强制手段。国家财产豁免权的具体内容,按照一般国际
惯例,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一)司法管辖豁免,即对任
何国家财产除非外国明示自愿接受其司法管辖,不得强
制别国受其法院管辖;(二)诉讼保全豁免,即在国家作原
告或被告的场合,除非它明示同意,法院地国家不得以参
加诉讼国在其境内的财产作诉讼担保为由查封、扣押外
国国家财产;(三)强制执行豁免,即一国在外国法院参加
民事诉讼,无论是当原告或自愿作被告,外国法院的判决
都不能对其强制执行。国家财产豁免权的上述3个方面
的内容与诉讼过程的不同阶段相联系,既相互关联,统一
构成国家财产豁免权的整体;又相互区别,不能混淆替
代。
对于国家财产豁免权原则,各国的学说和审判实践
过去和现在都存在不少分歧。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为两种
不同的意见:(一)绝对豁免主义,即主张凡国家财产均享
有豁免权,仅国家明示同意放弃者除外。(二)有限豁免主
义,主张对外国国家财产豁免权施以种种限制。原苏联、
东欧及一些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一般均主张国家财产享有
绝对豁免权,欧美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一般主张对国家
财产豁免权施以限制。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
“有限豁免权论”有了很大发展,个别学者甚至要求根本
放弃国家财产豁免原则。这一国际法领域的新动向,值得
我们关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目前对外国国家财产
豁免权的限制主要是针对国家用于商业方面的资财,并
且已由国际条约的限制发展到片面地颁布国内豁免法来
限制。近几年,资本主义国家限制国家财产豁免权的主要
立法文件,有1972年《关于国家豁免权的欧洲公约》,1976
年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1978年英国《国家豁免法》和
1982年加拿大国家豁免法。此外,1982年召开的联合国
国际法委员会第34届年会上有限豁免主义有了明显的
增长,西方国家已表现出要搞一个全球性多边公约的倾
向。这些条约和国内立法都是抽象地、一般地肯定国家财
产豁免权,但具体地否定国家财产豁免权,其立法的重点
并不在保护外国国家财产豁免权,而是具体规定对外国
国家财产豁免权的种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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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豁免权是什么意思

豁免权,亦称律师——当事人特免权,是证人拒绝作证权(Immunityofwitness)的一个分支,它是指律师对其在业务活动中得知的当事人的秘密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对于律师在诉讼中享有刑事豁免权,西方国家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明确的规定。卢森堡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第一章规定:“在法庭上的发言或向法庭提交的诉讼文书,只要与诉讼或诉讼当事人有关,就不能对它提出任何刑事诉讼。如英国法规定,律师有权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秘密交谈和通信,包括有关诉讼问题以及非诉讼的法律事务拒绝作证。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律师对由于业务上的委托而得知的有关他人的秘密事实,可以拒绝提供证言。在德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因职业原因而享有拒绝作证权的人包括律师在内。由此看来,律师作证豁免实际上就是律师保守职务秘密的权利。这在1990年9月7日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犯罪待遇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得到了反映。该基本原则第八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的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第二十条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这是联合国关于刑事豁免权的具体规定。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各国政府应确认和尊重律师及其委托人之间在其专业关系内的所有联络和磋商均属保密性的。”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第十四条亦规定:“一切证据调查必须尊重职业秘密特权。”《英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行为准则》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律师对他在法庭辩论中的言论享有豁免权。”英国法律规定:律师在执业时,对第三者不负诽谤的责任;出庭律师在处理诉讼案件时,有不负疏忽责任的权利。按照英国学者解释: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言论都不受法律追究,即使他的言论带有明显的恶意,并且与他承办的案件没有关系,也同样享受这种特权的保护,这种特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它不仅适应于各种性质和形式的法庭所进行的诉讼程序,而且对于任何诉讼程序都具有同样的作用。法国有一不成文的法律:不能在律师住所逮捕罪犯或被告人;警察局和检察院虽然可以在律师住所寻找有罪行的文件,但不能寻找委托人罪行和过失的线索;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通讯,既不能被查封,也不能被拆看,受到法律的绝对保护。《香港事务律师执业行为操守指引》、《香港大律师执业行为守则》、《香港事务律师执业指令》中均有明确规定:“执业大律师和事务律师在出庭代理诉讼时,对第三者不负诽谤罪的法律责任。”

律师作证豁免权最重要的价值在于维系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信赖关系,以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促进辩护律师顺利履行职责。对当事人而言,如果律师行使作证豁免权,那么当事人就因其秘密没有被公之于众而使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免遭损害。对律师而言,如果当事人知道律师不能不顾当事人的反对而泄露当事人所说的内容,那么当事人就会更加坦率地、完整地、真实地对律师陈述案件情况,而律师对案件情况了解越清楚、真实,就越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辩护或代理职责;如果律师不能保守当事人的秘密,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就会遭到破坏,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委托关系的基础就不存在,就没有人再愿意委托律师。

具体分类

编辑播报

赦免

豁免权就适用主体之不同,可分为司法豁免权、议会豁免权、外交豁免权、元首豁免权…等,依其豁免内容区分为刑事豁免权、民事豁免权及行政豁免权,通常较受人注意的豁免权为刑事豁免权,即因宪法上或国际条约(例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明定,受有此豁免权之人或团体,不受刑事追诉、无出庭作证之义务。

司法豁免权是给予法官或行政官豁免民事责任;议会豁免权又称言论免责权,即议会豁免权,给予国会议员可以自由讨论议题;外交豁免权内容包含刑事裁判之豁免,可不受驻在国刑事追诉,且享有行政与民事豁免,不受强制执行及处分;元首豁免权指总统除犯内乱或外患罪外,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之诉究,为刑事豁免权之一种。

综上,享有刑事豁免权的种类有外交豁免权及元首豁免权两种,其他豁免权的内容并不包含刑事豁免。

5. 享有国家豁免的主体是什么

1、国家及政府的各种机关。

2、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3、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行使并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利。

4、以国家为代表行事的国家代表。

(5)国际财产豁免权包括哪些扩展阅读

20世纪以前,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在外国均享有豁免,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但是,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之后,国家大量地参与跨国贸易、金融、投资等商业活动,绝对豁免原则使得外国个人或法人在与国家进行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诞生了“限制豁免原则”。

该理论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管理权行为)和非商业行为(统治权行为),前者不享有豁免,而后者享有豁免。目前,限制豁免的基本观点已逐渐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学者的接受。

6. 简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法律分析: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含义: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享有不受其他国家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司法管辖豁免豁免除非一国家明示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受理以该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国家的财产为标的的诉讼;诉讼程序豁免一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主动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自愿在其他国家的法院应诉的情况下,其他国家的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得对该国或其财产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强制执行豁免即使一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主动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自愿在其他国家的法院应诉,其他国家的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得依其判决对该国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7. 什么是财产的豁免权谢谢!

又叫国家财产豁免权 是由国家这个所有权主体的特殊地
位而享受的一种特殊待遇。它导源于国家主权原则,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之一。在处理涉外物权关系中,不动产物权以物的所在地法为准据法(即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已成为一条普遍公认的原则。但是这一原则不适用于外国国家财产。一国对于外国国家的财产,包括使领馆财产在,不得采取任何与财产所有国的尊严不相容的措施。就是,一国的国家财产在任何别的国家,都受特殊保护,未经财产所有国的同意,不能对外国国家财产行使司法管辖权,不能对这种财产实行没收、扣押及采取其他强制手段。国家财产豁免权的具体内容,按照一般国际惯例,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司法管辖豁免,即对任何国家财产除非外国明示自愿接受其司法管辖,不得强制别国受其法院管辖;
(二)诉讼保全豁免,即在国家作原告或被告的场合,除非它明示同意,法院地国家不得以参加诉讼国在其境内的财产作诉讼担保为由查封、扣押外国国家财产;
(三)强制执行豁免,即一国在外国法院参加民事诉讼,无论是当原告或自愿作被告,外国法院的判决都不能对其强制执行。

8.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

即使一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主动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自愿在其他国家的法院应诉,其他国家的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得依其判决对该国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9. 简述国家及其财产和豁免权的内容

国家及其财产和豁免权即使一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主动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自愿在其他国家的法院应诉,其他国家的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得依其判决对该国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分析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有:司法管辖豁免,除非一国家明示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受理以该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国家的财产为标的的诉讼;诉讼程序豁免,一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主动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自愿在其他国家的法院应诉的情况下,其他国家的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得对该国或其财产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强制执行豁免,即使一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主动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自愿在其他国家的法院应诉,其他国家的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得依其判决对该国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外国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诉讼程序的豁免。在一国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时,未经该国同意,外国法院不得对该国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得强制出庭作证,提供证据,以及其他诉讼程序的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的豁免。一国作为原告在他国起诉或同意作为被告在他国应诉,在这种情况下,示经该国明确同意,他国法院不得根据判决对该国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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