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一条为促进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设立及经营行为,根据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和管理;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其他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如不从事国际快递业务,其变更等事项由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第四条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第五条外国投资者可以合资、合作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自2005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外国投资者可以收购股权方式收购已经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但股权比例以及投资者资质须符合本规定要求,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六条经批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订舱(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三)代理报关、报验、报检、保险;
(四)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五)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六)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七)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
(八)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第七条从事信件和信件性质物品(不含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向邮政部门办理邮政委托手续。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第十条规定的文件。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报文件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根据本规定第三条及其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超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报文件6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提供如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合同、章程,外商独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仅需提供章程;
(四)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五)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六)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第十条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在其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之内。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应向总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总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征得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意见后批准。根据本规定第三条及其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超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初审后将全部申请材料及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函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审批程序时限同第九条。第十二条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分公司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董事会决议;
(三)如增资,需提交有关增资的董事会决议及增资事项对合营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外商独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仅需提交章程修改协议。
B.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设立及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境外的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及其授权机构是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批和管理机关。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可以合资、合作、外商独资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设立外商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和外商独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公布。在此之前,外商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中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50%。第五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中外合营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中方中至少有一家是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以上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者是获得进出口经营权1年以上的企业,或者是从事相关的交通运输或仓储业务1年以上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中方合营者在中方中应为第一大股东;
(二)外国合营者至少有一家是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外方合营者在外方中应为第一大股东;
(三)中外合营者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违反行业规定的行为。第六条码头港口机场等可能对货运代理行为带来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企业不能作为合营方。第七条 同一个外国合营者(包括其关联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不满2年,不得投资设立第二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
(二)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四)有必要的通讯、运输、装卸、包装等营业设施。第九条经批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订舱(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三)报关、报验、报检、保险;
(四)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五)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六)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七)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八)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申请国际快递业务的除符合一般性要求外,其主要合营方中必须具有从事国际快递业务的资质;
申请从事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除符合一般性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三年以上;
(二) 具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网络;
(三) 拥有在外经贸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第十条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由外经贸部及其授权部门审核并批准企业的设立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提供如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
(四)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六)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七)主要投资方的资质证明;
(八)企业营业场所证明;
(九)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第十二条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正式开业满一年且合营各方出资已全部到位后,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在其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之内,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12万美元,对以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违规行为骗取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分公司的,除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外,审批机关将撤消其分公司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应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由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在征得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同意意见后批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分公司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 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外经贸部门的同意意见函;
(二) 董事会关于设立分公司和增资的决议;
(三) 有关增资事项对合营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四) 企业经营情况报告及设立分公司的理由和可行性分析;
(五)企业验资报告;
(六)分公司的从业人员及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C. 国际货运代理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法律分析:权力: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后收取劳务报酬。义务:以外贸代理、保险兼业代理、报关代理、报验代理等身份开展相关代理服务;以经纪人、代理人等身份从事租船、订舱、拆装箱等海、陆、空货运代理业务;以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等身份从事无船承运与多式联运业务;以代理人或当事人身份从事国际快递、国际展品运输、危险品运输、冷藏品运输、国境运输等特殊货运服务;以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身份从事国际物流业务。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和服务费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条则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境外的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外商投资企业”。
D. 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法律分析: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如下:1、货代企业的主体资格;2、货代企业双方代理的问题;3、应当坚持货代行业独立发展原则,实行船舶代理和货运代理各自独立经营,对船舶和化运代理人实行分业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E.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或者作为独立经营人,进行相应的法律活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接受委托办理有关业务,应当与进出口收货人、发货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双方发生业务纠纷,应当以所签书面协议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本细则第三十二条中有关业务,应当向货主签发运输单证。与货主发生业务纠纷,应当以所签运输单证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与实际承运人发生业务纠纷,应当以其与实际承运人所签运输合同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
(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第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九条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国务院部门在北京的直属企业申请在北京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条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草案;
(三)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四)资信证明和营业设施情况;
(五)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45天内提出意见,并转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设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颁发批准证书。第十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凭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税务登记手续。第十三条申请人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8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始营业的,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批准证书。第十四条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0天前向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换领批准证书的,其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资格自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第十五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终止营业,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设立申请批准程序,报告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并缴销批准证书。
G. 国际货运代理的地位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法律地位是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或者作为独立经营人”,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法人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H.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
法律分析: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或者作为独立经营人”,进行相应的法律活动的。由此,根据其所处的法律地位,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如仅作为代理人时,则其接受货主的授权委托而依法代理事项所对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货主承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只限于发生无权代理或者其他违反代理法律规定时需要由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当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如作为独立经营人时,则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仅限于代理人的法律责任,还需要对其自身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即作为运输单证的签发人,以及运输合同的履行人)时进行的相关法律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I.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是什么样子的
法律分析:从国际货运代理人人的基本性质看,国际货运代理人人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有关货物运输转运,仓储,保险,以及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各种业务提供服务的一个机构.国际货运代理既代表货方,保护货方的利益又协调承运人进行承运工作,其本质就是"货物运输中间人"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九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承担】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