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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公约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8-20 20:18:51

Ⅰ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第1号

第1条
凡本公约对其生效的会员国,承诺执行一项国家政策,以保证有效地废除童工并将准予就业或工作的最低年龄逐步提高到符合年轻人身心最充分发展的水平。
第2条
1.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附于其批准书的声明书中,详细说明准予在其领土内及在其领土注册的运输工具上就业或工作的最低年龄;除了符合本公约第4至第8条规定外,未满该年龄者不得允许其受雇于或从事任何职业。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得随后再以声明书通知国际劳工局长,告知其规定了高于以前规定的最低年龄。
3.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年龄应不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十五岁。
4.尽管有本条第3款的规定,如会员国的经济和教育设施不够发达,得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初步规定最低年龄为十四岁。
5.根据上款规定已定最低年龄为十四岁的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实施本公约的报告中说明:
(a)如此做的理由;
(b)自某日起放弃其援用有关规定的权利。
第3条
1.准予从事按其性质或其工作环境很可能有害年轻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任何职业或工作类别,其最低年龄不得少于十八岁。
2.本条第1款适用的职业类别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或由主管当局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确定。
3.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法律或条例,或主管当局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可准予从十六岁起就业或工作,条件是必须充分保护有关年轻人的健康、安全和道德,这些年轻人并须在有关的活动部门受过适当的专门指导或职业训练。
第10条
1.本公约按照本条条款修正一九一九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一年(农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一年(扒炭工和司炉工)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三二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三六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三七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三七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五九年(渔民)最低年龄公约,以及一九六五年(井下工作)最低年龄公约。
2.本公约生效不应停止接受下列公约的批准:一九三六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三七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三七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五九年(渔民)最低年龄公约,或一九六五年(井下工作)最低年龄公约。
3.如有关各方都以批准本公约或向国际劳工局长送达声明书表示同意停止对一九一九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一年(农业)最低年龄公约和一九二一年(扒炭工和司炉工)最低年龄公约的继续批准,则应停止其继续批准。
4.如本公约生效或当其生效之时:
(a)一个已批准了一九三七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的会员国承担本公约的义务且已遵照本公约第二条规定了最低年龄不低于十五岁,则依法应为对该公约的立即解约;
(b)关于一九三二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所规定的非工业就业,如一个批准了该公约的会员国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则依法应为对该公约的立即解约;
(c)关于一九三七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所规定的非工业就业,如一个批准了该公约的会员国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并遵照本公约第2条规定了最低年龄不低于十五岁,则依法应为对该公约的立即解约;
(d)关于海事就业,如一个批准了一九三六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的会员国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并遵照本公约第2条规定了最低年龄不低于十五岁或该会员国规定本公约第3条适用于海事就业,则依法应为对该公约的立即解约;
(e)关于海上捕鱼就业,如一个批准了一九五九年(渔民)最低年龄公约的会员国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并遵照本公约第2条规定了最低年龄不低于十五岁或该会员国规定本公约第3条适用于海上捕鱼就业,则依法应为对该公约的立即解约;
(f)一个批准了一九六五年(井下工作)最低年龄公约的会员国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并遵照本公约第2条规定了不低于该公约规定的最低年龄或该会员国因本公约第3条而规定此年龄适用于井下就业时,则依法应为对该公约的立即解约。
5.如本公约生效或当其生效之时:
(a)关于一九一九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应涉及根据该公约第12条对该公约解约;
(b)关于农业,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应涉及根据一九二一年(农业)最低年龄公约第9条对该公约解约;
(c)关于海事就业,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应涉及根据一九二○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第10条和一九二一年(扒炭工和司炉工)公约第12条对该公约解约。

* * *
第11—18条:按标准最后条款。2
1 生效日期:一九七六年六月十九日

Ⅱ 中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的四个核心公约是哪四个

在被国际劳工组织列出的8项核心公约中,中国已批准的是其中100号、138号、182号、111号公约。
第100号是同工同酬公约。
第111号是(就业和职业)岐视公约
第138号是最低就业年龄公约
第182号是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

Ⅲ 国际劳工组织的8个核心劳工标准有哪些

1.基本人权,包括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废除强迫或强制劳动;禁止童工劳动;工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和社会出身,在就业和职业上一律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
2.就业政策与人力资源开发,包括促进实现充分的、生产性的和自由选择的就业政策;建立免费的职业介绍机构;组织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3.劳动行政管理与劳动监察,包括劳动行政管理、建立劳动监察制度、规范劳动统计、实现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
4.产业(劳资)关系的调整,包括实现工人和雇主之间的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企业、产业和全国一级的协商与合作;企业内工人与管理者之间的沟通和协商,以及在企业内关注和审议工人的不满。
5.一般就业条件,包括规定最低工资、工资保障;规定工作时间、限制夜间工作时间、每周休息时间、带薪年休假和带薪脱产学习等。
6.职业安全和卫生,包括制定和实行保障工人职业安全与健康的国家政策,建立相应的职业卫生设施;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对一些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和有毒有害的工作环境、产业部门,制定相应的职业安全与卫生的专业标准。
7.社会保障,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规定社会保障的最低标准。
8.弱势劳工群体的保护,包括对童工、未成年工人、女工、残疾工人、移民工人、年龄较大的工人、非全日制工人、家庭工等的保护,保障他们与普通工人就业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制定,为世界各国劳动立法提供了具有国际性的参照标准,从而也推动了各国的劳动立法工作。

(3)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公约有哪些扩展阅读:
国际劳工标准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国际劳工公约,另一种是建议书。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虽然都属于国际劳动立法文件,但其法律效力是不同的。国际劳工公约经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后,提交成员国批准;公约一经批准,成员国必须遵守和执行。而建议书则是提供成员国制定法律和采取其它措施时的参考,不需要成员国批准,因而没有必须遵守和执行的义务。
从1919年第1届到2004年第92届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共制定了185项国际劳工公约和195项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都是采取单行法的形式,每一个公约或建议书只包括某一项劳动问题或问题的某一方面的规定。国际上有人把这些公约和建议书的汇编总称为《国际劳工法典》。截至2005年2月16日,现有国际劳工公约185项中,共得到177个成员国的7259次批准。

核心和宗旨
国际劳工标准的核心和宗旨是确立和保障世界范围内的工人权利。工人权利又称劳工权益,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处于现代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社会权益。工人权利是一个历史和发展的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背景条件下,工人权利的内涵有所不同。
国际劳工立法的目标,在《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中,确定为“只有以社会正义为基础,才能建立世界持久和平”。在《费城宣言》中进一步确立为“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和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因此,国际劳工组织需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国际劳工标准的方式,来确立和保障世界范围内的工人权利,改善各国工人的劳动条件,以达到维护社会正义和世界和平的目标。

Ⅳ 国际劳工公约的介绍

国际劳工公约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公约,对批准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Ⅳ 对于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公约,我国批准了哪些

200610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的决定

200606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的决定

200604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的决定

http://202.99.23.199/home/begin.cbs

Ⅵ 1951 年公约是什么

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简称《同酬公约)(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1951年6月29日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第三十四届会议通过。1953年5月23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缔约国为126个。男女平等是联合国始终坚持的原则。《联合国宪章》宣布各会员国决心重申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为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尤其是保证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了这个公约。公约规定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则。

Ⅶ 四大海事公约有哪些

四大海事公约包括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国际劳工公约。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SOLAS)(1974)

各缔约国政府,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考虑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缔结一个公约,以代替该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

2、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

STCW公约,即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约50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截止1999年1月1日,已有133个缔约国,位居第三,占世界船队吨位98.04%。最初通过时间为1978年7月7日,生效日期为1984年4月28日,公约从通过至生效历经近六年的时间。

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

最初于1973年2月17日签订,但并未生效,现行的公约包括了1973年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的内容,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截至2005年12月31日,该公约已有136个缔约国,缔约国海运吨位总量占世界海运吨位总量的98%。

MARPOL73/78公约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海事环境公约之一。该公约旨在将向海洋倾倒污染物、排放油类以及向大气中排放有害气体等污染降至最低的水平。它的设定目标是:通过彻底消除向海洋中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而造成的污染来保持海洋的环境,并将意外排放此类物质所造成的污染降至最低。

4、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公约: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公约,对批准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

1、基本权利;

2、就业政策;

3、工作条件;

4、社会保障;

5、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以及特殊工人的劳动保护、劳动福利;

6、劳动关系;

7、劳动管理。

(7)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公约有哪些扩展阅读: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一般义务

1、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应构成本公约的组成部分。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该附则。

2、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本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以便从人命安全的观点出发,保证船舶适合其预定的用途。

参考资料: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网络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网络

国际劳工公约-网络

STCW公约-网络



Ⅷ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非全日制就业的专门公约是什么

《非全日工作公约》 非全日制用工,或非全日制劳动(Part - time Work),是相对于全日制用工,或全日制劳动(Full - time Work)而言,指工作时间少于全日制劳动,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重要的灵活就业形式,近年来呈现出迅速发展的趋势。为此,国际劳工组织于1994年通过的《非全日工作公约》和同名的建议书对非全日制工人的就业、劳动报酬、职业安全卫生及社会保障问题做了原则性规定,国外一些国家如荷兰、英国、德国也对非全日制用工制定了相关的法律。[1]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制度。纵观非全日制用工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有条件地承认了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非全日用工的劳动者与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多个用人单位,劳动者与任一方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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